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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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法条

职务侵占法条

职务侵占法条职务侵占法条是我国刑法中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相关规定。

职务侵占罪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中担任职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下面我们将从职务侵占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处罚规定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一、职务侵占法条概述职务侵占法条主要包括我国刑法中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该法条对职务侵占罪进行了详细阐述。

职务侵占罪是一种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单位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

二、职务侵占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中担任职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担任职务的人员。

2.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仍决意实施。

3.犯罪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4.犯罪数额:数额较大。

三、职务侵占罪的处罚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职务侵占罪的处罚分为以下几种:1.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我国法律对职务侵占罪的防范措施为了预防和打击职务侵占罪,我国法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1.完善立法,明确职务侵占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2.加大对职务侵占罪的刑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3.强化执法力度,对涉嫌职务侵占罪的人员严肃查处;4.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职务侵占罪的认识。

五、典型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个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典型案例:某上市公司财务总监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转移至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投资。

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最终,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职务侵占罪案例

职务侵占罪案例

职务侵占罪案例在我们生活中,职务侵占罪案例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也伤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真实的职务侵占罪案例。

某市政府一名负责财政的副局长,在处理公款时,将一部分公款挪用于个人投资。

由于其职务之便,他能够轻易地将公款转移至个人账户,并在没有经过任何程序审批的情况下,将公款用于个人投资。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也损害了政府的形象,更严重地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

首先,这名副局长的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这名副局长利用其财政副局长的职务之便,将公款挪为个人所用,显然已经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其次,这种行为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政府的公款是纳税人的血汗钱,是用来为民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建设的。

而这名副局长的行为,导致公款被挪用于个人投资,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也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

这种行为不仅是对公款的侵占,更是对公共利益的侵害,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最后,对于这样的职务侵占行为,我们应该依法严惩不贷。

职务侵占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对于这样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只有严惩不贷,才能有效地震慑这样的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也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职务侵占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应当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坚决打击职务侵占行为。

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维护纳税人的权益,建设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

不当得利、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

不当得利、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

不当得利、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刑法》第270条和271条第一款分别规定了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

两罪有很多相同点,二者都是以财物为对象的犯罪,都侵犯了他人财物所有权,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自己原本已持有的他人财物。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也就是民法学上所说的“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三者有一定的相似性,在具体适用时容易出现错误,必须认真加以区分。

本文结合一具体案件对三者的区别作一阐述。

简要案情:刘某与王某分别系某私营公司的会计和出纳。

2006年3月6日,二人一起带着一张面额为55万元的现金支票到某银行储蓄所提款。

由于营业员李某的疏忽,误将55万元当成58万元,当即支付给二人58万元。

二人当场清点后发现多付了3万元,但未告之营业员,就匆忙走出储蓄所。

在回单位的路上,二人一合计,认为这3万元是银行多付的,别人又不知道,不如二人平分,即从多出的3万元现金中各分得1.5万元。

李某在核对当天经手的帐目时发现少了3万元。

经过认真核对和回忆,李某认为很可能是向刘某和王某多付了3万元,即于当晚找到二人说明此事,但二人否认多收了3万元。

李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最后二人承认李某多向他们支付了3万元的事实。

关于刘某和王某的行为,在定性时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二人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不属于犯罪,应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公安机关不应立案侦查;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和王某多收的3万元虽然是在从事本公司的工作时获得的,但该财物并不属于公司的财物,因此,对于二人的行为应认定为侵占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和王某多收的3万元是在他们从事本公司的工作时获得的,应归本公司所有,二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为己有,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人同意第三种观点。

分析意见:上述分歧实际上涉及到如何区分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的的问题。

如何理解职务侵占罪中的“非法占有的目的”

如何理解职务侵占罪中的“非法占有的目的”

如何理解职务侵占罪中的“非法占有的目的”职务侵占罪是指在行使职务的过程中,侵占职务上管理的财物、文书或者其他财务文件,具体情况包括占有、挪用、私分、截留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等行为。

职务侵占罪作为刑法中的一种特殊罪行,因为它具有性质的特殊性,针对性极强,而且普遍性很广,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运用。

职务侵占罪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即“非法占有的目的”。

它是指在实施职务侵占行为时,所进行的占有行为并不是出于合法目的,而是出于非法的占有目的。

这个概念是职务侵占罪能不能成立的最重要的法律要素,因此对于职务侵占罪的理解,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在刑法中,罪行是必须要具备两个方面的要素:犯罪的客体和犯罪的动机。

职务侵占罪中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正是刑法中动机方面的要素。

具体来说,非法占有的目的意味着职务侵占行为是出于非法的目的,而非由于合法的目的所导致的行为。

其中,“非法”的含义是指占有行为的目的与刑法规定的合法目的不符合。

例如,一个公务员在处理财务方面的事务时,如果他占用了一笔公款,目的是用于照顾自己的私人利益,那么他的行为就是具有非法目的的职务侵占行为。

那么非法占有的目的通常是怎样体现的呢?通常来说,职务侵占罪的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个人占用:这是职务侵占罪最常见的一种形式,也是最为典型的。

此时,职务人员通过直接挪用、截留、私分等方式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

其目的往往是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消费、投资、赌博等非法目的。

2.便利他人:有些职务人员通过便利他人的方式来获取非法利益,例如建筑工地上的打点费、盗窃罚款等。

此时,职务人员强行要求被牵连的行业人员支付自己的“服务费”,以便让他们顺利获得所需的证件或许可证等文件。

3.为单位谋取利益:某些职务人员在处理企事业单位的经济事务时,可能将自己的权力作为筹码,以谋取一定的利益。

例如,一个税务人员可以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进行盘割,从中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

职务侵占的刑法解释及其法理

职务侵占的刑法解释及其法理

职务侵占的刑法解释及其法理职务侵占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侵占国家或集体财产或接受他人的贿赂、低价购买国家或集体财产的行为。

职务侵占属于职务犯罪中的一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损害了公共利益。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职务侵占罪”主要应包括“职务侵占公共财物罪”和“职务侵占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物罪”两种形式。

职务侵占公共财物罪是指行为人利用担任国家机关或者国营、集体企业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物罪是指行为人利用担任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务便利侵占该单位的财物的行为。

从法理角度来看,职务侵占罪的成立需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

首先,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

只有在这样的身份下,行为人才能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职务侵占罪。

其次,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的财物必须属于国家、集体或者公司、企业等单位的财物。

行为人如果仅仅是挪用自己的私人财物,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最后,行为人实施职务侵占的行为必须是有明确的主观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获取不当利益。

职务侵占罪的数罪并罚规定,主要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这种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

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具体的实践情况,针对行为人的职务侵占行为,按照不同的刑法条款,对其进行每单一罪的判决,或者是进行数罪并罚的判决。

但是,由于职务侵占罪具有一定的性质,其在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存在一定的争议。

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需要审慎权衡各种情况的具体因素,科学合理地适用法律规定。

总之,职务侵占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损害了公共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依法适用法律规定,严厉打击职务侵占犯罪,以维护社会正义和人民利益。

从一起案例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从一起案例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企业应加强对 员工的法律法 规宣传和教育, 提高员工的法 律意识和道德 素养,预防职 务侵占行为的
发生。
企业应建立举 报机制,鼓励 员工积极举报 职务侵占行为, 及时发现和惩 治违法行为。
企业应与政府、 行业协会等合 作,共同推动 行业自律和规 范发展,减少 职务侵占行为的发生。Fra bibliotek汇报人:
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规范财务操作流程 实行职务分离,明确职责权限 强化内部审计,定期进行财务检查和审计 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内部审计:定期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可能存在的职务侵占行为进行监督和预防
员工培训:加强员工对职务侵占行为的认知和防范意识,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 德水平 法律法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防止职务侵占行为的发生
数额较大:侵占的 财产必须达到数额 较大的标准,具体 数额根据不同情况 而定
案例概述:简述案例背景、涉案 人员和主要事实
处罚依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和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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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分析涉案人 员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处罚结果:涉案人员的判决结果 和处罚措施
定期开展法律培训,加强员工对职务侵占罪的认识。 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防止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侵占。 加强内部审计和财务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不法行为。 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素质,增强自我约束力。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其中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被侵害的财产本身的价值损 失,以及因此产生的其他费用等;间接经济损失则是指被侵害的财产所产生的收益损失。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是单独承担,也可以是由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刑法第271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

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

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

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法律意见书

职务侵占罪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律师:我受到您的委托,就职务侵占罪案件,现撰写此份法律意见书,供您参考。

一、案情概述根据我对该案的了解,被告是一名公司前任财务经理,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拒不交回公司的财务资料,不仅侵占了公司的财产,还涉嫌窃取商业机密。

二、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占有他人财物的公务人员、公司、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有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侵占的行为。

被告作为公司前任财务经理曾经拥有或者使用该财物的权力,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依然占有公司的财务资料,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侵占数额在三千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侵占了公司的财务资料,财务资料具有重要的商业机密,涉及公司的经济利益和商业竞争力,数额特别重大,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被告的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法律建议针对该案件,我们建议:1.提供充分的证据。

确认被告侵占了公司财务资料的行为,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如相关文件、证人证言等,确保案件主要事实得以证明。

2.规避证据链断裂。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证据链的完整性,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注意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对其作证。

3.充分披露情节的严重性。

案件中的商业机密涉及公司的核心利益和商业竞争力,因此,在法庭上需充分披露这一事实,以更好地体现被告行为的严重性。

4.请求适当的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案件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可以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XX,男,45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XX公司财务经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在担任XX公司财务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隐瞒收入等手段,将公司资金150万元挪用,用于个人投资,至案发时未归还。

二、案件经过1. 案件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张XX于2005年加入公司,担任财务经理一职,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资金调配。

2. 案件发现2019年6月,XX公司进行财务审计时,发现公司账户资金异常,经调查发现,财务经理张XX存在挪用公款的行为。

3. 调查取证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立即对张XX进行调查。

经调查,张XX于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隐瞒收入等手段,将公司资金150万元挪用,用于个人投资。

4. 案件审理2020年3月,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张XX提起公诉。

XX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三、法庭审理1. 被告人辩解张XX在庭审中辩解称,其挪用公款并非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是用于个人投资,预计在短期内能够收回。

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2. 公诉机关指控公诉机关认为,张XX作为公司财务经理,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15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3. 法庭调查法庭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了以下事实:(1)张XX在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通过虚列支出、隐瞒收入等手段,挪用公司资金150万元。

(2)张XX挪用资金后,将资金用于个人投资,至案发时未归还。

(3)张XX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四、法庭判决XX市XX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XX作为公司财务经理,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15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张XX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判处张XX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职务侵占罪的定义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案例职务侵占罪(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40岁,某私营企业财务主管。

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张某利用担任财务主管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用于个人挥霍。

二、案件经过2018年1月,张某入职某私营企业,担任财务主管。

在任职期间,张某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管理公司资金、报销审批、银行账户操作等。

张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开支、虚构报销、挪用公款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 虚列开支:张某通过虚构业务、夸大金额等方式,虚列开支,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例如,2018年3月,张某虚构了一笔业务,虚列开支5万元,并将该笔款项转入个人账户。

2. 虚构报销:张某通过伪造发票、虚报冒领等方式,虚构报销,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例如,2019年6月,张某伪造了一张发票,虚报冒领10万元,并将该笔款项转入个人账户。

3. 挪用公款: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挪用个人使用。

例如,2018年12月,张某将公司备用金10万元挪用,用于个人消费。

张某的犯罪行为在2019年底被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发现。

经调查,张某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作为公司财务主管,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

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的犯罪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利用职务便利:张某作为财务主管,对公司财务有较大的管理权限,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

2. 手段多样:张某通过虚列开支、虚构报销、挪用公款等多种手段,侵占公司资金。

3. 数额巨大:张某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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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

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

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

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

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

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

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

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帐,但未来得及结帐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

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

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职务侵占罪的认定认定(一)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

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

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

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

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

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

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二)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共同侵占单位财物如何定性处理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按主犯的基本特征定性,如主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那么同案犯都定贪污罪;如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同案犯定侵占罪。

另一种意见是: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公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全案郁定侵占罪;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分别定罪,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定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定侵占罪。

我们基本倾问于第二种意见,实践中仅供参考。

(三)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多为犯罪行为前不被自已所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手段不同。

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4、法定刑不同。

本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朋徒刑,法定刑较轻,且量刑的幅度较小;而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量刑幅度较宽。

(四)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的对象是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种财物实际上已被行为人所掌握,而诈骗罪的对象是不为自己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的行为不同。

本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而诈骗罪则是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

(五)本罪与侵占罪的界狠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

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本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本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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