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习题及答案 (2)

精心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试题一一、单项选择题1、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C)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A.3日B.5日C.7日D.10日2、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B)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30日B.60日C.90日D.1年3、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B)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A.3日B.5日C.10日D.15日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D)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此期限的除外。
A.10日B.15日C.30日D.60日5、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B)内依法处理。
A.15日B.30日C.45日D.60日6、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行为中,(D)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A.对工作人员小李开除的决定?B.对公民王某错误刑事拘留?C.内部调整人员的决定??D.对于一起治安案件迟迟未作处理7、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C)。
A.10日B.15日C.30日D.60日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C)不服,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处分D.行政许可9、下列对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复议申请,表述不正确的是(B)。
A.应当在5日内审查是否受理?B.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C.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D.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将有关复议申请材料发送被申请人10、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行政行为的(?D?)。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08.27•【文号】公通字[2007]55号•【施行日期】2007.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7]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于2007年5月29日以国务院第499号令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开展《实施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实施条例》在总结《行政复议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和细化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制度,改进和创新了行政复议审理方式,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权限和程序,加大了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
《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举办培训班、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实施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省级公安机关对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要至少组织一次集中学习培训。
要通过学习、培训,使广大公安民警特别是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正确理解、全面掌握《实施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主渠道作用。
各级公安机关要以贯彻实施《实施条例》为契机,完善各项执法工作制度,创新执法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不断提高公安机关整体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
二、坚持便民利民原则,积极开展听证审理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行政复议机构要严格执行《实施条例》的各项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要坚持方便申请、积极受理、便民利民原则,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复议为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3.28•【文号】税总纳服发〔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4〕19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两会部署,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税务总局决定,2024年以“持续提升效能·办好为民实事”为主题,紧紧围绕推动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部署在税务系统落地见效,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集成推出系列惠民利企服务举措,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满意度。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从纳税人缴费人视角出发,聚焦办税缴费高频事项和纳税人缴费人热点诉求,树牢主动服务意识,强化科技支撑、数字赋能,着力提升税务行政效能,全面增强税费服务的可及性、均衡性、权益性,切实做到用心用情优化税费服务、全心全意办好惠民利企实事,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为服务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进一步夯实税费服务供给基础持续丰富税费服务多元供给,从优化税费业务办理渠道、优化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优化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夯实税费服务供给基础,推动税费服务水平实现整体提升。
(一)优化税费业务办理渠道。
全面推广上线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实现税费服务智能化升级;开发电子税务局手机端,拓展“掌上办”服务,提升精准推送、智能算税、预填申报的便利化水平,更好满足办税缴费个性化需求。
升级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优化网页端扣缴功能,丰富扣缴功能模块,增强实用性、便捷性,更好满足扣缴义务人使用需求;优化手机端界面布局,直观展示办理界面,增加“待办”模块,提供分类细化提示指引,便利居民个人实际操作。
对《意见》和《方案》进行学习讨论的报告

关于对《意见》和《方案》进行学习讨论和征求意见的情况报告根据省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实施方案》通知的要求,我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布署,深入学习研讨、广泛征求意见,扎扎实实开展,确保落实到位。
现将我局组织学习、征求意见情况汇报如下。
不妥之处,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一、主要作法(一)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一是专门召开局长办公会进行专题学习,展开深入讨论,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领会《方案》和《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并对组织各单位学习和征求意见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二是迅速将《方案》和《意见》转发给各单位,提出学习计划,明确学习要求,做好及时反馈。
(二)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为体现了征求意见对象的广泛性、代表性,最大限度的取得实效。
一是分层次召开座谈会。
先后召开了各县(市、区)局局长座谈会、科长等2个座谈会,共计邀请35位同志参加座谈,广泛征求和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座谈会上气氛活跃,各自就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各个方面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并提出了非常具有参考价值的建议。
二是在市局网站上开设征求意见箱,创建电子征求意见表上传目录,在征求意见的范围上,力求一个“广”字。
二、征求意见情况(一)总体评价通过座谈和征求意见,大家一致认为: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是全面落实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基本方略的重要体现,能够增强税务部门的法治服务意识和品牌意识,激发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推进依法行政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建立完善税收法治体系建设,将国税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下一步各单位将采取有效措施、坚决贯彻落实、积极申请报名、力争早日达标。
(二)意见和建议通过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大家也提出了一些建议,主要是:1.《实施方案》第2页,第三条创建对象是:省辖市区全职能分局。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9〕10号文件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9〕10号文件切实做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9(000)009
【总页数】3页(P21-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1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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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6]13号文件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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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9月8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1吉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的通知1993.12.11吉税流字[1993]第315号2吉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1994.04.06吉税流字[1994]第124号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1994.12.6吉国税发[1994]123号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1996.03.18吉国税发[1996]55号5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1996.04.22吉国税发[1996]106号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信用社加入城市合作银行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6.06.19吉国税发[1996]176号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批复的通知1996.07.29吉国税发[1996]218号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补充通知1997.03.03吉国税发[1997]54号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1997.03.28吉国税发[1997]94号1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1998.03.16吉国税发[1998]64号1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1998.04.06吉国税发[1998]88号1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8.07.29吉国税发[1998]231号1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8.08.06吉国税发[1998]238号1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08.14吉国税发[1998]240号1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1999.04.29吉国税发[1999]96号1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1999.05.04吉国税发[1999]102号1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展长期寿险营销业务支付佣金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9.06.02吉国税发[1999]132号1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06.08吉国税发[1999]125号1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间问题批复的通知1999.06.15吉国税发[1999]143号2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式样设计权限问题批复的通知1999.07.12吉国税发[1999]158号2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08.09吉国税发[1999]197号2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1999.08.26吉国税函[1999]56号2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1999.09.29吉国税函[1999]67号2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04.06吉国税发[2000]42号2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00.06.22吉国税发[2000]68号2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09.25吉国税发[2000]131号2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09.26吉国税发[2000]130号2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11.21吉国税发[2000]159号2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12.01吉国税发[2000]170号30关于油气田企业异地缴纳税款缴库办法的通知2001.04.04吉国税联字[2001]4号3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01.04.26吉国税发[2002]第87号3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零售等行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2001.05.08吉国税发[2001]87号3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1.06.12吉国税发[2001]120号3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2001.06.30吉国税发[2001]127号3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2001.07.18吉国税发[2001]143号3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批复的通知2001.08.06吉国税函[2001]84号3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2001.09.14吉国税发[2001]195号3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关于印发《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001.10.29吉国税联字[2001]8号3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2001.12.24吉国税发[2001]268号4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2.02.21吉国税发[2002]38号4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使用商业零售等旧版普通发票的通知2002.02.22吉国税发[2002]40号4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2002.06.14吉国税发[2002]第123号43关于延边集贸市场个体业户使用发票专用章的批复2002.08.20吉国税函[2002]110号4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2.09.18吉国税发[2002]182号4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2.10.22吉国税发[2002]203号4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2003.03.06吉国税发[2003]54号4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2003.03.07吉国税联字[2003]2号4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03.04.30吉国税发[2003]98号49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2003.08.07吉国税发[2003]159号5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12.09吉国税发[2003]245号5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04.04.01吉国税发[2004]112号5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2004.04.14吉国税发[2004]179号5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2004.04.30吉国税函[2004]50号5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004.06.15吉国税发[2004]207号5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权限的通知2004.09.06吉国税发[2004]322号5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免征所得税的通知》2004.09.06吉国税发[2004]323号5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0.11吉国税发[2004]344号5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2004.11.24吉国税发[2004]380号5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细化全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码规则的通知2005.01.13吉国税发[2005]6号6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2005.03.04吉国税发[2005]41号6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年份代码含意的通知2005.03.18吉国税发[2005]92号6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5.08.05吉国税发[2005]211号6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制《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样本》的通知2005.09.29吉国税发[2005]254号6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2005.10.17吉国税发[2005]266号6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11.10吉国税发[2005]281号6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06.03.14吉国税发〔2006〕58号6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保险公司新增和更名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6.03.21吉国税函〔2006〕16号6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2006.03.23吉国税发[2006]66号6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04.12吉国税发〔2006〕82号7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推进依法治税的通知2006.04.26吉国税发[2006]92号7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6.05.17吉国税联字〔2006〕7号7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05.18吉国税发[2006]109号7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05.19吉国税发〔2006〕110号7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6.07.10吉国税函〔2006〕57号7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09.07吉国税发[2006]231号7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2006.09.07吉国税函[2006]72号7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转发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11.12吉国税发[2006]268号7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2006年度财务决算意见》的通知2006.11.27吉国税发〔2006〕284号7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12.19吉国税发〔2006〕312号8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化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6.12.26吉国税函〔2006〕79号8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2006.12.29吉国税函〔2006〕80号8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改千元版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2007.01.16吉国税发[2007]19号8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好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的通知2007.01.29吉国税发[2007]28号8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01.30吉国税发〔2007〕25号8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2007.03.06吉国税函〔2007〕16号8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2007.03.13吉国税联字〔2007〕2号8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03.28吉国税函〔2007〕26号8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2007.05.14吉国税函〔2007〕55号8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通信服务公司更改合并纳税成员企业问题的通知2007.05.23吉国税函〔2007〕66号9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税收征管执法情况调研的通知2007.06.13吉国税函[2007]83号9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2007.06.14吉国税函[2007]85号92关于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7.07.09吉国税联字〔2007〕8号9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7.09.06吉国税联字[2007]11号9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核批普通发票工本费正式收取标准的函2008.01.15吉国税函[2008]6号9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2008.03.31吉国税函〔2008〕41号9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吉化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通知2008.04.29吉国税函〔2008〕62号9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2008.11.18吉国税联字[2008]15号9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控制普通发票印制数量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01.09吉国税函[2009]3号9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问题的通知2009.04.27吉国税发〔2009〕75号10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2009.08.07吉国税函[2008124号10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吉林省国家紧急救援救助中心捐赠问题的通知2009.10.19吉国税函〔2009〕157号102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12.29吉国税发〔2009〕185号10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2010.05.06吉国税函〔2010〕63号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失效或废止条款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2001.03.06吉国税发[2001]53号第四条第六项废止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2.06吉国税发[2004]387号第四条第三款废止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8.04.07吉国税发〔2008〕4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条废止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9.04.07吉国税发〔2009〕65号第一条第五、六、七款,第三条第四款,第五条第二、三、四款废止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03.29吉国税函〔2010〕39号第一条、第二条废止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10.05.12吉国税函〔2010〕68号第二条、第六条废止——结束——。
国税总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流程(老会计人的经验)
国税总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流程(老会计人的经验)一、标题: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流程二、业务概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1999));《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1号)。
四、办理部门: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企业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的十项措施-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企业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的十项措施正文:----------------------------------------------------------------------------------------------------------------------------------------------------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企业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的十项措施为依法服务保障促进企业发展,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提出如下措施。
一、树立审慎善意司法理念。
充分体恤经济下行境况下企业面临的现实困境,全面考量司法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影响,在确保司法措施合法性、规范性的前提下,从有利于企业生存发展、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出发,认真评估研判司法措施的科学性、合理性,秉持善意理念,讲求执法艺术,创新司法手段,提升服务水平,坚决杜绝机械执法、就案办案问题,努力实现司法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切实减轻企业司法成本。
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积极引导涉诉企业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方式,促进矛盾纠纷诉前化解。
全面畅通涉企诉讼绿色通道,拓展涉诉企业跨域立案、电子送达、远程开庭、网上调解等智能化服务。
经济确有困难的企业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准许。
对涉企民事、行政案件,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律适用简易程序;符合民事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标准的,一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符合支付令适用法定情形的,一律适用督促程序。
严格执行发回重审程序法定适用标准,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上级法院能够查清事实的,要直接查清事实并作出裁判,不得发回重审。
三、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对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不得认定为犯罪。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1999年5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4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保证行政复议法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地方各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对行政复议法的实施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实施工作。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认识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地学习好、宣传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
行政复议法在总结1990年国务院制定的《行政复议条例》施行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主要是:扩大行政复议范围,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作用;简化行政复议申请程序,更充分地体现便民原则;赋予当事人对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的启动权;确立国务院受理涉及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作出最终裁决的制度,加强了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和省级政府的监督;严格了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不仅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都有重大意义。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4)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2.26•【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9号•【施行日期】2024.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行政复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组织办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行政应诉事项。
第四条对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是被申请人。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第六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注明同意接收行政复议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
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机构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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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的通知
【标 签】行政复议法
【颁布单位】
【文 号】吉国税办字﹝1999﹞18号
【发文日期】1999-07-05
【实施时间】1999-07-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经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于1999年4月29日通过,该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阐述了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号召各级行政机关扎扎实实地学习好、宣传好《行政复议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精神,保证行政复议工作全面、正确地开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贯彻《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做好税收法制工作行政复议是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提供的法律救济手段,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
《行政复议法》在总结《行政复议条例》施行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扩大了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并赋予了当事人对抽象行政行为既对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的启动权;延长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增加了行政复议申请方式;严格了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
国税机关做为国家的重要执法部门,必须适应市场经济主体多元化、主体利益多样化对国家税收行政权力运行提出的需求,必须严格依法行政。
新的形势对税收法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各级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意义;要通过学习贯彻《行政复议法》,使税收执法检查、稽查案件审理、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
议、应诉等税收法制工作认真开展起来,进一步推动税收法制建设。
二、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严格依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责任,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保证,是保证政令畅通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稳定社会的主要手段。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范围、申请、受理、决定、法律责任和对行政复议的监督等内容都作了明确规定。
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这些规定,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首先,要严肃认真地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只要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就要依法受理,不得无理拒绝,反对私了、“摆平”、推诿。
其次,要公正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各级国税机关法制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必须坚持公正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搞“官官相护”,见错不纠;也不准放弃原则,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提出客观、公正的复议意见,该维持的要依法维持;该撤铅、变更的要依法撤销、变更;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三、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行政复议工作全面正确地开展《行政复议法》实施前,各级国税机关要抓紧时间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行政复议法》的正确实施。
当前,主要应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通过自学、培训等形式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省局拟在9月份组织考试,检查学习效果。
各级局领导要为专职复议人员创造学习条 件,让他们走出去接受高水平的培训;通过培训,使专职复议人员理解《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精神,熟悉《行政复议法》新增条款,切实掌握《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内容。
专职复议人员今后要实行资格管理,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证件,持证上岗。
(二)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办税大厅屏幕、公告栏等宣传工具和手段,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向广大纳税人广泛深入地宣传颁布《行政复议法》的重大意义和《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内容,使纳税人能够熟悉和运用行政复议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要进一步加强税收法制工作机构建设。
《行政复议法》规定:“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明确了法制机构应履行的职责。
按照这些规定,各级国税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承担着很重要的责任。
能否全面、正确地履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职责,直接关系着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和国税机关的形象。
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在机构改革中加强税收法制工作,要健全行政复议委员会,及时补充和调整工作人员,明确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使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机关的税收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
(四)要结合税收执法检查对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有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的权利。
这就要求我们各级国税机关在制定对纳税人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时,必须要有准确的法律依据,经得起实践的考验。
各地要依照省局关于开展1999年税收执法检查的
通知(吉国税发[1999]151号)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检查。
废止和失效的涉税规范性文件,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对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要按照法定权限,由各级国税机关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提出处理意见,报本机关决定。
(五)行政执法要严格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
证据问题是行政复议要审查的核心问题,《行政复议法》对证据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各级国税机关在行政执法中要严格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做到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六)要及时停止使用与行政复议条 例相配套的制度和法律文书。
实施《行政复议法》以后,与行政复议条例相适应的一些配套制度和法律文书所依据的《行政复议条例》已废止。
因此,与之相适应的配套制度和与《行政复议法》内容不一致的法律文书也应停止使用,避免造成混乱。
要及时使用修订过的与《行政复议法》相适应的配套制度和法律文书,保证《行政复议法》的正确实施。
(七)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案件报告制度。
为了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报告制度,各单位要把按要求上报案件材料做为一项工作纪律认真遵守,克服怕丑心理、杜绝瞒报现象。
各地要对94年税制改革、机构分设以后发生的行政复议、应诉案件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并将统计报表于8月2 0日以前上报省局。
对《行政复议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也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