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市中小学生处分规定

合集下载

中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模版

中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模版

中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模版一、违规行为及处理措施1.违规使用手机- 不听从劝告:警告一次,没收手机一天。

- 再次违规:警告两次,没收手机三天。

2.迟到、早退- 第一次迟到/早退:请家长签字,并自愿参加班级晨会。

- 第二次迟到/早退:通报批评;请家长签字,参加学校举办的迟到早退教育讲座。

- 第三次迟到/早退:约谈家长,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3.作业不完成或抄袭- 第一次:批评教育,要求重新完成作业。

- 第二次:通报批评;请家长签字,参加学校举办的作业规范讲座。

- 第三次:记录在个人档案中,并要求家长到学校进行家访。

4.校园打架- 涉及轻微伤:责令双方家长到校进行调查,并做书面承诺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 涉及较重伤:记录在个人档案中,同时通报批评;在校期间进行有关纪律教育活动,如观看警示教育片等。

5.违规穿着- 个别不合规定的服装:通知家长下次着装注意。

- 大量学生穿着不合规定的服装:集体通报批评,并组织学生进行遵守着装规定的教育活动。

6.故意破坏、污损学校财物- 破坏或污损轻微:责令赔偿或帮助修复,并书面保证不再破坏学校财物。

- 破坏或污损严重:记录在个人档案中;家长和学生赔偿或负责修复,并在校期间参加学校安全、环保教育活动。

二、其他注意事项1.处理之前,要尽量了解学生的情况,听取学生和当事人的陈述,保持公正和客观。

2.处分决定应及时通知学生和家长,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备案工作。

3.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应及时报告校级领导,并进行合适的处理。

4.处分决定必须符合校规校纪、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规定,确保学生的权益得到保护。

5.处分决定应当秉持教育为主的原则,注重引导和教育,促进学生的成长和进步。

总结以上是中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模板,具体的处分措施可以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在处理违纪行为时,教师和学校应注重公正、客观,保护学生的权益,同时以教育为主,促进学生的成长和进步。

中小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中小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中小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导言中小学生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道德品质以及良好的行为举止对于他们个人的成长和社会的发展都至关重要。

因此,中小学学生的违纪行为需要得到正当的处理和规范。

为了维护学校的纪律和教育秩序,教育部门制定了中小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违纪行为分类根据不同的违纪行为性质和程度,中小学学生的违纪行为可以被分为轻微违纪和严重违纪两类。

轻微违纪包括迟到、旷课、不整洁的服装和起哄等行为。

严重违纪则包括欺骗、斗殴、偷窃等严重破坏校园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的行为。

轻微违纪的处理对于轻微违纪行为,学校通常会采取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的形式进行处理。

这对学生起到了警示作用,使其认识到自己的不当行为,意识到需要改正并遵守纪律。

严重违纪的处理当学生涉及严重违纪行为时,学校将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进行处理。

首先,学校将对学生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让学生清楚自己错误的严重性。

其次,学校可能会组织学生进行集体讨论,促使学生通过互相沟通和反思,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如果违纪行为持续不改或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学校可能会采取停课、停学等措施,以达到教育警示的目的。

教育救助除了对违纪行为进行处分,学校和教育部门还将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帮助学生重新纠正错误,回归到正确的学习和生活轨道。

学校可以组织学生参加心理辅导、道德教育等活动,帮助他们认识并改正错误。

此外,学校还可以安排学生参加社区服务等活动,引导学生将精力专注于正能量上,提高对社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法制教育为了使学生更好地遵守纪律,学校还要加强法制教育,让学生明白违法必受法律惩罚的原则。

通过开展校园法治教育,让学生了解法律法规,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学校还要注重引导学生认识到违纪行为可能给自己和他人造成的伤害,并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律意识。

家庭教育与学校配合家庭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也是对孩子发展影响最大的一环。

因此,学校和家庭教育需要密切配合,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而努力。

《中小学校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实施暂行办法》

《中小学校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实施暂行办法》
第三条:实施惩戒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的自尊心、承受力,适时、适度、适机地采取科学合理的 方式方法,避免因惩戒产生对立和怨恨情绪,增强惩戒质效。
第四条 实施惩戒应当遵循规定的程序,不得随意惩戒,惩戒语言、方式、效果应统一。
第五条 实施惩戒以服务教育、促进学生个人的发展和素养的全面提升为目的,坚持教育在先, 惩戒在后。
中小学校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实施暂行办法
起草人: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法校园团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学校管 理标准》《班主任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对违规学生进行处分、批评教育的相关规定, 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惩戒是教师和学校依据一定的规范,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制止和消除学生 的不当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以惩罚为特征的教育方式。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通过学校大会、班会、家长会、家长委员会等途径广泛宣传科学惩戒,引导师生及家长学习相关法 律法规、教育方法等内容,提高师生及家长对惩戒教育的知晓率和认同度,理性地审视、评价和对待惩戒教育。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成立惩戒教育专项监督小组,公布举报信箱、举报电话,对 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进行常态化巡查,并将巡查结果纳入每学期教师绩效考核。
第五章 申诉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 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 正地履行职责。

中小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中小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良教乡中心学校中小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一、凡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定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二、凡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学校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1、烫发、染发、化妆、佩戴首饰,不穿校服或穿奇装异服的;男生留长发,女生披发。

女生刘海的长度超过眉毛的,两鬓角长度超过耳朵的。

2、乱扔纸屑、果皮、饮料瓶(罐),随地吐痰的;3、唱低级下流歌曲,看凶杀、迷信书刊的;4、说粗话,骂人,挑拨是非的;5、在校园内骑车带人的;6、观看演出或比赛时起哄扰乱秩序的;7、在墙壁、黑板、课桌、卫生间等公共财物上乱写乱画或篡改撕毁布告的;8、一个月无故迟到累计达到4次及以上的,或无故旷课达4节的;9、在教学区内玩球,或把球带进教室的(同时没收球);10、在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宿舍内吵闹喧哗的;11、抄袭他人作业或者长期不完成作业的;12、未经批准骑摩托车、电动车上学的。

13、经常不参加卫生打扫等劳动的;14、不尊敬父母长辈、老师的;15、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应受到通报批评处分的行为。

该条由政务处根据《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学生管理行政法规决定。

三、凡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学校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16、学校给予通报批评以后仍然没有进步的;17、故意破坏公物、攀折花木的(损坏公物要赔偿,攀折花木要作相应罚款);18、玩电游、打桌球、进营业性网吧的;19、打架斗殴后果较轻的;20、携带手机来校,在教学区使用手机的;21、考试作弊的(同时该科考试成绩记0分);22、全学期无故迟到或早退达12次,或无故旷课达8节(或1天)的;23、携带管制刀具等凶器来校的;24、明知同学违反纪律却知情不报的;25、顶撞和辱骂老师,给老师起侮辱性绰号的;26、偷看他人日记、信件或偷窃他人信件上邮票的;27、学校文艺、体育代表队员无故缺勤造成损失的;28、出入学校越爬围墙的;29、在校园内使用电器设备、用火,或者在宿舍点蚊香的;30、寄宿生无故夜不归宿的;31、经常在课间休息时追赶打闹或开无意义玩笑的;32、多次违反课堂纪律,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33、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应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行为。

中小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中小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盘信镇第二完小学生违纪处理条例第一条、总则: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处分原则:采取正面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处分种类:1、批评教育(口头、书面批评);2、警告(含严重警告);3、家长(监护人)带回家教育或劝其转学。

第四条、处理条例:1.聚众打架:学生纠集本校(校外)人员聚众打架者,主犯一律带回家教育(或劝其转学),从犯带回家教育1周,视其反省状况确定是否回校.打架致伤者,除赔偿一切医药费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处罚,且还要交保证金500-2000元;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个别打架:学生在校内发生打架斗殴行为,谁先动手,谁付主要责任,出现第1次警告,第2次严重警告,第3次家长(监护人)带回家教育;致伤致残者,同第1条处理。

3。

矛盾纠纷:在校期间学生之间发生矛盾纠纷,而相互吵架。

谁先说脏话,谁付主要责任,第1次批评教育、第2次警告、第3次家长(监护人)带回家教育。

若致使矛盾升级而打架者,则同第1、2条处理。

4.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一般违纪,一经发现,由班主任视其违纪情况,采取班内点名批评教育、书面检查和班会检讨处理。

①上课、上自习迟到或早退的。

②上早(课间)操、跑操拖拉,晚到操场或做操动作不规范的。

③做眼保健操不认真者。

④在午休时间内打闹影响别人休息的。

⑤不按时完成作业或无故不上交作业1次的。

⑥不经允许,私自进入教师寝室、办公室的。

⑦在校园内践踏草坪、破坏绿化、私爬到厕所旁边的小树林的.⑧卫生值日不认真者.⑨学生衣冠不整、不佩戴红领巾、穿拖鞋上课、染发、女生不准穿短裙及奇装异服进校园、出口成“脏"的。

5。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处以批评教育或警告。

学校学生违反纪律处分条例

学校学生违反纪律处分条例

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以《中小学生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学生守则》为参照。

第二条本条例旨在弘扬真善美,摒弃假恶丑,匡扶正气,打击歪风,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和育人环境,培养合格而规范,文明且守纪,健康又向上的龙岗人。

第三条本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及其认错态度,责成“公益劳动”或可给予以下之一的纪律处分:参照教育局“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和劝转。

”未及警告处分的,可给予点名批评或通报批评。

社会影响恶劣,超出学校处理范围的,可与有关部门联系,转送工读学校或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处分细则第四条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管理秩序或公共秩序1、上课时间不遵守课堂纪律,有起哄、吵闹等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可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造成较坏影响的,可加重处分。

2、假报、假传学校调课、调休通知或其他作息制度,干扰正常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者,至少可处警告处分。

3、升旗仪式或集会时,不合时宜的说笑鼓掌或其他破坏现场气氛和秩序者,可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造成较坏影响的,可处严重警告处分。

4、因不遵守电脑操作规定或私自操作,造成电脑损坏的,须承担全部修复费用;对教学构成影响的可处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5、在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等宜静学、静洁的公共场所内踢球、打球、喧哗、追逐或有其他不文明玩耍行为的,处通报批评或记过处分。

6、校内骑车、乱停乱放车辆,或有其他扰乱学校公共秩序的,经教育后再犯者,可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五条破坏学校公共环境卫生或损坏公物1、有乱拿、乱放卫生工具、乱扔杂物、乱处理教室垃圾等不良卫生行为者,一经发现,即可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在教学楼、图书馆、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吃零食,尤其是吃口香糖并随地乱吐者,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3、在教学楼道、教室墙壁、黑板、课桌椅等学校财物上乱涂、乱刻、乱划、乱张贴者,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批评或或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

中小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东山学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一条:总则为加强校纪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杜绝犯罪,减少违纪,保证学生学习、生活有良好的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规定,本着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校管理实际的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处分等级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第三条:主管部门学校查处学生违纪行为的机构为德育处,凡处分学生的公告或决定必须由保卫科撰写并由学校盖章后方可生效,其它职能部门的学生违纪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将材料送保卫科,并提出处理意见供参考。

各部门自行宣布的处理决定无效。

第四条: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除负担被打伤者医疗费、营养费和护理费外,依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或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发他人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持械打人后果严重者,视其具体情况可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3、三人以上参与打架为聚众斗殴,对为首者或暗中指使他人打架者,从重处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或提供学校尚不清楚的线索或证据者,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4、策划他人打架或将校外人员带进校园帮助“解决矛盾纠纷”或暗中指使其殴打在校学生者,给予记大过的纪律处分。

5、未经登记将校外人员带进校内,放学后在校门口聚众逗留或生事,与社会闲杂人员过分接近,充当各种帮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携带、私藏管制刀具或其它凶器进入校园,或在校内外为他人提供管制刀具或其他凶器者,给予记大过的纪律处分。

第五条:偷窃、敲诈、欺骗、勒索或破坏公共财物、涂改有价证卷等,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依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兰州市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

兰州市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兰教发[2004]121号,2004年10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行为,保证学校有效实施教育教学管理,保护中小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兰州市及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所辖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企事业办学单位所属中小学及民办中小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

第三条处分学生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重在教育的原则。

(三)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

(四)促进学校有序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受处分处理期间,学校应当对其耐心帮助教育,不得歧视。

学校不得对受处分学生随意停课。

严禁任何人对受处分的中小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有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

第五条对违纪且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学生,学校应依照本规定作出处分决定;学校不得将学生随意赶出教室和学校,或者逼迫其外出借读、转学和退学。

第六条凡违反本处分规定随意处理学生,发生不良影响者,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学校领导的责任。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适用情形第七条本规定规定处分种类如下:(一)对违纪小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二)对违纪初中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三)对违纪高中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一学期累计旷课达一周以上两周以下(每天按6课时计,以下相同),寄宿制学校一周以上两周以下夜不归宿者;(二)考试中违规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或电子设备,使用通讯设备;故意销毁试卷、答案、考试资料或在考试过程中传接物品、交换试卷、草纸等作弊行为,经监考和巡视教师屡次警告,不听劝阻继续作弊的;(三)在校内外吸烟、酗酒,不听教职员工或同学屡次劝告或多次吸烟、酗酒不改的;(四)故意损坏学校公物、公共设施或他人物品,造成较大损失者;(五)偷窃、骗取他人财物情节较重者;(六)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或在校期间逃课进入网吧,达5次以上者;(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音像制品、读物,屡教不改的。

学校关于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规定

学校关于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山东省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等级由轻到重的顺序为:点名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的依据是:一看错误的性质;二看认错态度;三看以前的表现;四看对周围或今后造成的影响;五看当时的具体情况。

第四条:违纪学生要写出犯错误过程的书面材料,写出自己犯错误的主要事实和对犯错误的深刻全面的检讨。

要多谈主观因素,少谈或不谈客观因素,深挖根源,表明今后的态度。

第五条:除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外,一般都要在全班(必要时在全校)同学面前严肃认真地检讨。

如果师生对犯错同学的检讨不满意,要进行第二次检讨,如果第二次检讨后师生仍不满意,学校将因其认错态度不好考虑加重处分。

第六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由年级组和综治办负责调查取证,由年级组或校长召开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

处分决定以学校的名义发出布告,必要时由有关负责同志在全体师生大会上宣布。

第七条:处分均通知家长,以便家、校双方配合教育学生。

对于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通知其家长到校将学生领回。

第八条:劝其退学、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学校有关负责同志与该生及家长谈话宣布处分决定的当天必须离校。

第九条:劝其退学、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在离校后未经学校允许不准再回学校。

如来校继续违反校规校纪,学校将按校外人员来校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由校保卫科或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劝其退学、被勒令退学的学生,学校可保留学籍,但不能返校复读。

未完成的会考科目多于半数的,不允许返校参加会考和中高考报名,不负责办理毕业证。

第十一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允许返校复读、参加会考和中高考报名,不发毕业证。

中学生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中学生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为了更好地管理学校,规范学生日常行为,创建优良的育人环境,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有序进行,提高学校育人工作的实效性,XXX制定了《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该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德育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制定。

第一条规定了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对于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学校会将其送交公安机关。

第二条规定了打架事件的处分,肇事、策划、打人、参与者将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条规定了携带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宠物、易对他人构成威胁的硬、锐物品的处分,除没收该物品之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条规定了偷窃的处分,作案(偷窃)价值在1元至100元之间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作案价值1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劝其退学处分。

多次作案者,无论价值多少,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第五条规定了破坏公共财物和他人财物的处分,不慎损坏公物应主动按价赔偿;凡不主动赔偿者,均视为故意破坏。

故意破坏,情节较轻,按价赔偿,全校通报,给予警告处分。

故意破坏,情节较重,除赔偿外,全校通报,给予记过处分。

故意破坏,后果特别严重者,除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记大过,直至勒令退学分。

第六条规定了吸烟、喝酒、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分,吸烟、喝酒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

二次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多次不改正者,勒令退学。

赌博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规定了迟到、早退、旷课的处分,一学期迟到、早退累计超过六次者(含六次)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或无故不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活动的学生,班主任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市中小学生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增强学生遵纪守法自觉性,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及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X市及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所辖中等及以下学校(含民办学历教育中小学)。

第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品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学生在校期间(含实习、社会实践期间)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学校应当加强批评教育,视情节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四条学校处分学生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教育从先、保护学生合法权益、非歧视、严格控制受处分人数的原则。

学校处分学生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得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第五条学生处分分以下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对八周岁以下小学学生一般不予处分,对小学学生不得给予留校
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对初中学生不得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一般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中小学生守则》,情节严重的;
(二)存在其他违反学校管理制度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不良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一)受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期间,仍坚持错误、继续有违纪行为的,或者情节较为严重的;
(二)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不良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高中阶段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仍坚持错误、继续有违纪行为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第九条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时限一般为一年。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坚持错误不改,继续出现违纪现象,构成新的处分的,可以累加处分。

第十条严格处分程序。

对学生处分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处分决定前,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告知当事学生及其监护人;
(二)应当事学生的要求召开听证会;
(三)校长办公会按规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按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四)通知被处分学生及其监护人。

第十一条建立处分听证制度。

学生在告知拟被处分后,3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听证要求。

学校应当在7日内召开听证会,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包括当事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及其知情的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必要时可邀请社区知情人员参加。

当事学生有陈述权、申辩权。

学校对其陈述和申辩有责任进行复查,不得因其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在处分决定通过之日起3日内通知受处分学生及其监护人。

学校视学生的年龄和心理状况决定是否发布处分通告。

第十三条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15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当组成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并于接到书面申诉申请30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

学生对学校复查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书15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生
管理部门应当于接到书面申诉3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经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积极与受处分学生监护人沟通,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辅导和跟踪考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专门教育。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受处分的学生有明显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当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撤销处分的,应当将处分决定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十六条受处分学生的毕业证书等学业证书的发放和学历证明的出具,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依据本规定和上级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校规校纪。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召开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会),经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并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校长办公会议、党组织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学校校规校纪应当公布,并在学生入学前及每学年开始时,通过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及其监护人宣传讲解。

第十八条学校违反本规定,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视情节对学校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上级新出台的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XXX年XXX月X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X 年XXX月XXX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