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预算调整的规则与程序
美国90年代以来适度紧缩的财政政策

美国90年代以来适度紧缩的财政政策90年代初期以来,美国联邦政府采取了适度紧缩的财政政策。
从1993年到1997年,连续6年联邦财政赤字大幅下降,1998财政年度实现联邦财政盈余700亿美元,有效地控制了联邦债务规模。
联邦财政状况的极大改善得益于近年来美国经济的强劲增长,但也不能否认财政政策及与其相配合的货币政策的转向变化所起的作用。
(一) 政策转变的思想背景美国财政政策的中长期变动体现了政府宏观经济政策指导思想的变化,其核心是根据不同时期宏观经济矛盾重点的转移,采取适当的财政和货币政策以调整市场与政府的关系。
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初,新凯恩斯主义的混合经济思想逐渐成熟,不少经济学家主张市场与政府不是相互替代的关系,而是相互补充的关系。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市场和政府作用范围之间并不存在一条简单明了而且固定不变的分界线。
市场和政府各有自己的比较优势:一方面市场能够高效率地传递信息,并且存在良性的激励机制,如果将市场机制适当地引入经济领域就可能有效地避免政府行为的缺陷;另一方面,政府具有强制力,如果政府能制定适当的政策并正确实施就可以有效地弥补市场缺陷。
另外,由罗默等人提出的内生增长理论指出经济长期增长的重要源泉是经济中具有广泛外溢性的各种创新活动、研究开发以及人力资本投资,从另一个角度阐释了政府的作用。
在这样的经济思想下,西方的政界和经济学界形成了不少政策主张。
比如,由于政府具有征税权,禁止权和处罚权,能通过强制手段,减轻“搭便车”和逆向选择问题的严重性,减少市场中由于信息不充分而产生的道德风险;利用现有的政府组织以解决市场失灵与建立新组织相比,可以节省费用,降低交易成本。
因此政府可以利用其相对优势对市场进行适度的干预,以纠正市场失灵(如基础设施、科研开发、教育、社会保障、专利权保护、环境保护等)。
但在另一方面,政府缺陷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比如,政府也受到信息不完全的限制,可能缺少合适的激励机制;某些表面公平的政策措施实际上是不公平的;经济特许权容易产生大量的“寻租”行为;上下届政府之间不能完全保证政策的连续性等等。
预算编制、执行特点及国际经验借鉴

预算编制、执行特点及国际经验借鉴美国、加拿大联邦预算编制和审批时间充裕、预算编制范围完整、编制内容精细、预算流程透明清晰、预算执行没有约束空档、预算调整规则严谨、预算管理部门间制衡机制健全。
日本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程度介于美国、加拿大和中国之间,其预算编制精细化、预算公开程度等不如美国和加拿大,但预算调整程序比中国严谨。
从预算执行情况看,美国、加拿大、日本均存在一定程度的集中拨款情况,但日本和中国季末、年末集中拨款问题突出,其主要原因是“基数加增长”的预算编制方法、不合理的预算执行考核机制,以及外部软约束。
为此,建议延长预算编审周期、完善和细化预算编制内容、加大预算公开力度、推行标准周期预算、强化预算执行约束、加强预算管理部门间的制衡,进一步提高我国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增强预算支出的均衡性。
一、美国、加拿大、日本的预算编制与执行概况(一)美国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实行联邦、州和地方三级相对独立的财政体制,其财政年度为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
现以联邦政府为例,将财政预算编制和执行相关情况介绍如下。
1.预算管理机构美国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预算管理采用彻底的分权型管理模式。
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等职能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这些部门相互独立、相互制约,保证了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其中,总统预算管理办公室(OMB)直接对总统负责,负责编制联邦政府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国会预算办公室(CBO)作为专业的、非党派的预算机构,协助国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财政部负责执行预算,预算的监督则由国会的会计总署负责。
2.预算编制和审批情况美国联邦政府各部门一般于每年2月份开始准备总统预算,整个预算编制和审批过程历时近20个月,主要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编制预算草案。
在OMB的指导下,联邦政府各部门提交预算请求,由OMB汇总后递交总统。
总统听取预算建议、复审内容,制定年度预算草案,于次年2月前递交国会审议。
美国政府的财政预算如何公开透明的

美国政府的财政预算如何公开透明的作者:高新军来源:《公务员文萃》2013年第02期预算问题绝不仅仅是个无关紧要的数字汇总问题,而是关系到民主制度是否名副其实的大问题。
没有预算的政府是“看不见的政府”,而“看不见的政府”必然是“不负责任的政府”。
“不负责任的政府”不可能是民主的政府。
预算改革的目的就是要把“看不见的政府”变为“看得见的政府”。
“看得见”,人民才有可能对它进行监督。
在这个意义上,预算是对政府和政府官员一种“非暴力的制度控制方法”。
这是1907年成立的“纽约市政研究局”的预算改革者们向人民解释为什么要进行公共预算改革所强调的要点。
从那时开始,“预算民主”改革成了遏制官员腐败和规范政府行为的突破口。
而“纽约市政研究局”正是美国今天大名鼎鼎的智库“布鲁金斯研究所”的前身。
那么,美国的财政预算是如何走向公开透明的呢?20世纪以前,美国从联邦政府、州政府到地方政府,都没有完整的公共预算制度。
那时,美国各州政府和联邦政府都是由议会主导,伍德罗·威尔逊总统把它称作“国会政府”。
政府各部门好像是议会的下属机构,每一个政府部门都自己向议会争取资金,自己掌控开支。
议会对政府某部门的拨款只是一个总数,开支分类是没有的,细目也是没有的,不准确,更谈不上完整。
一级政府没有一份详尽而统一的预算,都不过是一堆杂乱无章的事后报账单。
纽约市在1898年,花掉的钱已经超过了美国全国所有州支出的1.33倍,是美国联邦政府支出的1.14倍,债务超过了美国全国所有州的债务总和。
但这时纽约市的预算原则还是“以支定收”。
财政方面的决策机构由8人组成,包括市长、总会计师、市政委员会主席和5个区的区长。
前三者每人有3票权力,曼哈顿和布鲁克林的区长每人2票,其余3个区的区长每人1票。
对预算的审议只是在每年的11月1日前,由总会计师提出的年度大致预算,再由上述决策机构和市政委员会用15至20天时间来审议,并举行听证会。
由于时间紧、缺乏专业知识等原因,这种审议大多流于形式,造成很多财政拨款并不符合实际支出部门的需要。
从美国《联邦采购条例》中管窥美国涉密采购管理制度的现状概述

从美国《联邦采购条例》中管窥美国涉密采购管理制度的现状中山大学资讯管理学院XXX第一部分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
[1]而涉密采购是一种特殊的政府采购,是指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采购。
严格地讲,涉密采购即是属于特殊的政府采购中“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以及公共利益所实施的政府采购”。
[2]美国是世界上政府采购规模最大的国家,也是政府采购制度相对完善的国家之一。
据有关统计,近年来,美国政府采购规模持续增长,采购整体规模基本维持在3万亿美元左右。
政府采购在美国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早在1761 年就颁布了《联邦采购法》,1809 年通过了第一部要求密封投标的法律,以立法的形式对政府采购进一步进行规范化管理。
到目前为止,在政府采购领域,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健全的立法体系,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涉及的法律、法规相当广泛,多达500余部,4000多款。
虽然美国没有统一的政府采购法,但有统一的采购条例,即《联邦采购条例》(1984年)。
通过研究分析美国《联邦采购条例》,以了解美国涉密采购管理制度的现状。
1 《联邦采购条例》简介至今美国并没有一部统一的政府采购法,但却有统一的采购条例。
在美国的联邦行政法规(CFR)的48卷内容即是联邦采购体系(FARS),包括《联邦采购条例》(FAR)及其补充规定,其中,FAR 为联邦采购条例体系的主要部分,是美国联邦采购活动规范的核心。
美国现有的政府采购分国防军事采购和民用采购,前者采购主要由美国国防部负责,主要遵循《武器装备采购法》(1947年)和《武装部队采购条例》,后者主要遵循《联邦财产和行政管理服务法》(1949年),但都要统一执行其后制定的《联邦采购条例》(1984年)的规定。
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虽然遵循《武装部队采购法》,但不适用《武装部队采购条例》,而是执行《国家航空航天局采购条例》。
美国行政程序法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王名扬译551节定义就本节的目的而言:(1)“机关”是指美国政府的各个机构,不问其是否隶属于另一机关,或受另一机关的审查,但是不包括:(A)国会。
(B)美国法院。
(C)美国领地或属地的政府。
(D)哥伦比亚特区的政府。
除适用本篇第552节的规定以外,不包括(E)由纠纷各方当事人的代表或其组织的代表所组成的以解决纠纷的机关。
(F)军事法院和军事委员会。
(G)战争时期在战区或占领地行使权力的军事当局。
(H)根据美国法典第12篇1738,1739,1743节和1744节;第41篇第2章;第50篇附录1662节,1884节,1891 —1902节,以及以前1641(b)(2)节行使职权的机关。
(2)“人”包括个人、合伙、公司、社团、机关以外的公私组织。
(3)“当事人”包括在机关裁决的程序中,被列名为或被承认为当事人的人或机关。
或者以正当方式提出请求并且有权被承认为当事人的人或机关,以及为了特定的目的被机关承认为当事人的人或机关。
(4)“法规”是指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适用性或特殊适用性,并对将来生效的文件的全部或一部分。
目的在于实施、解释、规定法律或政策,或规定机关的组织、程序、或活动规则。
包括批准或规定将来的收费标准、工资、法人的或财经的体制及其变革、价格、设备、器具及其服务或分配、还包括批准或规定和上述各项有关的估价、费用、会计或手续。
(5)“制定法规”是指机关制定、修改或废除法规的行为。
(6 )“裁定”是指机关除制定法规以外所作出的最后决定的全部或一部,可以采取肯定的、否定的、禁止的、确认的形式、包括批准许可证在内。
(7)“裁决”是指机关作出裁定的行为。
(8)“许可证”包括机关给予的执照、证书、批准、登记、特许状、成员资格、法定豁免或其它形式的许可的全部或一部。
(9)“审批许可证”包括机关对许可证的允许、延长、拒绝、撤销、暂停、废除、撤回、限制、修改、变更、附加条件等行为。
(10)“制裁”包括机关下列行为的全部或一部:(A)禁止、命令、限制、或其它影响个人自由的措施。
中国的美国行政法研究:一个学术史的概观

中国的美国行政法研究一个学术史的概观摘要:本文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美国行政法的研究进行了一个学术史上的梳理,对不同历史阶段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的概貌及演进过程加以探研,并按专题对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现状进行了评述,并指出了美国行政法晚近发展的若干新趋势。
关键词:行政法美国行政法全球化民营化政府规制“一切认识、知识均可溯源于比较”。
[1]对于我国于改革开放之初开始重建的行政法学而言,它堪称是一门“隐含的比较法课程”。
[2]而我国行政法学的诸多理念和制度,判例与学说,都深受美国行政法学的影响。
行政程序制度、听证制度、行政法官制度,正当程序原则、案卷排他性原则、成熟性原则、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等等,这些镌刻着美国法风情的制度与原则,已逐渐为我国的行政法学体系所吸纳。
同时,在许多实体行政法律制度的建构方面,例如电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创设,电信、水务、燃气等自然垄断产业的民营化改革,也都打下了美国法的深刻烙印。
在此,笔者试图去探究不同历史阶段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的概貌及演进过程,厘清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的河川地脉,以期能对我国未来的学术研究和制度建构多少有些裨益。
一、“史的概观”与中国的美国行政法研究“历史在照亮昔日的同时也照亮了今天,而在照亮了今天之际又照亮了未来。
”本文试图首先通过历史维度的简要勾勒,从而让读者能从整体上更好的明了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的知识轮廓与学术脉络。
(一)筚路蓝缕:1980年代的美国行政法研究“筚路蓝缕,以启山林”,用这么八个字来概括我国这个时期的美国行政法研究,应该是最为确切不过。
在这个时期,我国初创的行政法学在体系建构上,受到了大陆法系行政法学较深的影响;而在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在关注问题的着力点上,也有着以前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法学理论的深刻印记。
在这个起步时期,美国行政法的研究成果不算太多,也相对缺少体系化的探索,可能是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之初行政体制改革以及领导干部体制改革的背景,研究较多的关切点在于对美国文官制度以及地方行政体制的介绍。
美国政府预算结构和体制(中英文)

Parliament and the King 议会和国王
The King of England and the Parliament often disagreed on the budget 英格兰国王和议会常常对预算产生分歧 Because of this, the U.S. Constitution incorporated what are called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with three branches of government each having its own responsibilities and powers 因此,美国宪法中体现出所谓的三权分立,政府的 三大机关各自被赋予了不同的责任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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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our Stages of the Budget Cycle 预算周期的四个阶段
Phase 1: Executive Preparation第一阶段:行政准备 Phase 2: Congressional Consideration第二阶段:国会审议 Phase 3: Budget Execution第三阶段:预算执行 Execution Phase 4: Budget Audit/evaluation第四阶段:预算审计/ 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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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is a Government Budget? 什么是政府预算?
A government’s budget is an itemized summary of estimated or intended expenditures for a given period along with proposals for financing them 政府预算是特定时期内的预计开支或计划开支, 及提议为这些开支提供资金的分类科目。
美国联邦预算法发展简析

美国联邦预算法发展简析James L.Chan内容摘要:美国联邦预算法本质上是由一族法律组成的。
从美国建国到现在,在复杂的政治斗争中,美国联邦预算法不断得到发展,逐渐形成为一个完整而有效的体系。
本文界定了美国联邦预算法的范围,回顾了美国联邦预算法发展的历史经历,并总结了其发展过程中的一些基本规律和特征。
希望能对中国的预算法改革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美国联邦预算法界定首先应该指出的是,“预算法”这个术语应理解为是用来指导政府预算编制、批准和执行的“预算程序法”或者“预算体系法”。
以区别于那些包含预算(授权和拨款)的法案。
从某种意义上说,美国宪法是最重要的预算法案。
它规定了相对于各个州政府而言联邦政府的权限,并建立和确定了联邦政府中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的权力。
但是美国宪法中关于预算过程的规定并不详细1。
因此美国颁布了很多个别的法案(大多在20世纪里颁布)来填补宪法中关于国会和总统在政府预算过程中角色规定的空白。
从美国建国到现在,这些预算法案已经发展成为一族法案,形成了一个全面的法律体系。
表1给出了它们之间的层次关系。
表1预算法案和规则的层次1其只规定:“除了依照法律的规定拨款之外,不得自国库中提出任何款项。
”管理与预算办公室中关于预算编制,递交和执行的第A-11号通知如上所述,美国宪法建立了制定、执行和解释预算法案的基本政府构造和制度(国会、行政和法院三权分立),为很多后来颁布的预算法案提供了基础。
宪法以下是国会和总统颁布的制定法,包括编制,递交,批准和执行的预算制度,程序和决策规则。
最近的(2005版)的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第A-11号通知就是一个包括预算编制,递交和执行的全面文件。
美国联邦政府的预算周期可以分成相继而关联的三个阶段:预算编制,预算审批和预算执行。
不同的预算阶段涉及到不同的预算法案。
表2给出了预算法案的功能结构。
表2按功能分的预算法体系职能适用的预算法律总概1787年《美国宪法》编制和递交1921年《预算和会计法案》1993年《政府业绩和结果法案》1990年《联邦信贷改革法案》商议和批准1974年《国会预算法案》1985和1987年《平衡预算和紧急赤字控制法案》(失效)1990年《预算实施法案》(失效)1995年《择项否决法案》(失效)执行1870年《反超支法案》1974年《扣押控制法案》在预算编制阶段,联邦政府部门机构编好预算申请,交付管理与预算办公室审评和最后总统的批准,这一阶段以总统的预算提议递交到国会为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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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预算调整的规则与程序
(一)预算调整的含义
有关预算调整,在美国很多学者的论文题目中,他们采用的是“re-budgeting”,但是他们会在论文中大量引用“budget adjusting”。
重新预算是年度预算过程的延续,城市或者说政府通过这种方式适应预算目标的变化甚至在未来发生的冲突,这些预算目标包括连续和控制、变化和问责、灵活性和预测性等。
重新预算是一个连续预算的不可缺少的部分,它以已经被批准的预算为基础,是对原预算的修改和完善,而不是对该预算的颠覆。
进行预算调整,目的是将现行法律中的收支与预算结果保持一致。
因为经济形势的改变,对收入和支出的预测不够充分,接连不断的政治斗争,领导人员的变动和公众对问题关注的焦点发生转移,预算案在通过后是有可能改变的。
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来保证预算案中所含有的各方政治势力的协调结果得以体现,这是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的任务。
预算案一旦通过审议便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即使在编制预算和审批预算的过程中已经充分考虑了各种未来可能出现的变化,即使已经对收入和支出作了尽量科学的预测,但是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经济、政治和社会环境等因素仍然可能发生意想不到的变化。
这些变化,对政府的收入或者支出都会有或多或少的影响。
一旦环境出现了变化,并且这些变化要求改变预算,预算的执行就需要反映这些变化。
此时,就需要根据经济、政治等因素的变化对预算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预算调整的方式
预算调整中包含很多方式,包括追加拨款、削减开支、递延支付、重新立项、应急基金和资金间的调拨。
美国的法律对拨款程序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规范。
美国法典第三十条要求,在财政年度中各项拨款以及拨款的功能、活动、项目和对象都由预算管理办公室统一进行分配。
法典还详细规定了分配方案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执行机构、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等各部门的确切日期(如拨款法案颁布十五日后)。
没有经行政部门的批准,分配数额是不能超过执行数额的。
追加拨款一般需要立法机关审定。
原来使用的国家层级追加拨款现在已经不常使用,单手其他大多数政府却依然严重依赖于追加拨款。
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一般都在紧急账户或维持基金平衡的储备金中提取追加拨款。
紧急账户一般在财政年度初期建立,或者它们可能由在每一个分派期留存资金并存入一个独立的账户这样的资金构成。
基金之间的转移是发生在重要的预算账目之间的转移,由于在财政年度里还有其他的方式获取资金,所以基金之间转移资金是预算调整中最不常用的方式。
福里特斯和马林斯通过随机调查的方式对美国城市进行调查,结果表明,地区的行政部门在基金间调整资金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在所调查的城市有87%的城市禁止这种调整。
同样,同种基金内部功能间的调整在67%的城市是被禁止的。
但是不同的是,同一功能支出类别间的改变,在82%的城市是被允许的。
84%的城市能够允许同一功能科目之间的支出目标的调整。
以上数据表明,只要不改变支出的优先顺序,行政部门在支出的功能上具有一定灵活性。
但是,改变优先顺序的年中预算调整
必须经过议会的审议。
因此, 90%的城市中市议会允许这些预算调整。
(三)一般调整原则
1、预算调整必须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
2、如果预算调整的数额超过了原定预算拨款的某个确定的百分比,或是影响了支出总额,就必须呈报立法机关批准。
3、应给与政府在特殊情况下自行决定某些临时性开支的权力以满足应急性需求。
4、应严格规定总政预算的额度和项目数的上限,并在严格按照规定在预期的时间内批准调整的预算数,来避免法定预算被频繁调整,从而影响预算的严肃性。
(四)预算调整的程序
预算调整,发生在法案或联合决议或修正案发售之后。
条文或就此提交的会议报告,代表或参议院众议院预算委员会主席可能会做出适当的预算调整。
新预算的权威性和在支出流向的数额与平衡预算中第251( b)条和1985年的紧急赤字控制法案所规定的数额相同。
预算调整的过程分为预算调整的提出、预算调整的民主参与、预算调整的审议、调整指令、调整法案生效,改变现行收支法律等几个阶段。
需要这个程序,是因为预算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改变法律。
1、申请调整. 调整根据立法第(一)款的规定,应
(1)在立法正在被审议的时候申请
(2)在立法制定之后生效
(3)将刊登在“国会记录”并尽快可行。
2、预算调整的民主参与
预算调整中也会有民主的参与,但是由于是一个事后的调整,它的民主参与度并没有预算在最初制定的时候高。
市议会有可能会收到来自市长、议会成员或者城市的管理者进行预算调整的请求。
美国很多城市实行城市经理制,即市议会、市政经理管理城市的模式。
在这种城市体制中,负责具体的执行事务的是市政经理,因此,预算调整大多都是由市政经理提出的。
总体来说,在预算调整的过程中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的是行政官员。
行政官员、议会或单独的议会成员、普通民众和社会团体等都能够提出预算调整的请求,但是大多数的请求都是由行政官员提出来的,其次才是议会或单独的议会成员,其他人几率就更小。
预算调整的请求提出后,并不是所有的政府都将预算调整纳入民主参与过程,即使一些政府部门召开听证会征求民众的意见,但是与初始预算的民助程度有较大的差别。
3、预算调整的审议
预算委员会将个委员会的调整法案汇总起来,形成一个综合的调整法案。
CBA法案禁止预算委员会对各委员会提出的调整法案进行修改。
此时,形成的综合法案将要交给国会进行审议,一旦通过审议就能发布调整指令。
4、调整指令
调整指令包括三个方面:直接点名要求某委员会建议修改法律,指出需要调整现行法律中的收支数量,规定委员会建议调整的期限。
预算结果中的数额是根据CBO的“基线”计算的。
调整指令中规定的变动数量是从基线为起点计算的收支需要改变的量。
调整指示不涉及如何实现这种调整和如何改变计划的问题。
5、调整法案生效和改变现行收支法律
调整法案的生效和改变现行的收支法律都是通过法律的监督进行实现的。
在调整指令发布以后,法律就开始执行监督调整法案生效,调整法案一旦生效,改变现行的收支法律将是不可避免的。
当现行的收支法律改变完成,整个预算调整过程就完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