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惩罚性赔偿案例集锦

合集下载

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专题报道Topic案例一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 构成经营者“明知”——李某与某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要点食品已过标明的保质期,但经营者仍然销售,消费者主张食品经营者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营者“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要案情2018年10月22日,李某在某购物广场购买“呛面馒头”一袋,该商品外包装载明该食品保质期至2018年10月20日。

购买后发现该食品为过期食品。

李某认为该购物广场的销售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并给予原告赔偿金1000元。

判决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为主张其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向法院提交了购物发票、照片、商品实物,原告证据已经形成锁链,作为消费者其已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

现案涉商品出售的日期已经超过保质期,应当认定某购物广场销售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原告主张赔偿款1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判决某购物广场退还李某货款并支付李某赔偿金1000元。

司法解释相关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五)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六)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七)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食品安全法治十大案例

食品安全法治十大案例

食品安全法治十大案例
以下是一篇关于食品安全法治十大案例的文章:
嘿,朋友们!今天咱要来聊聊食品安全法治的十大案例,这可都是与咱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事儿啊!你想想,要是吃的东西不安全,那得多闹心呀!
先说说那个“毒奶粉”事件吧!那可真是让无数家长揪心啊。

好好的孩子,就因为喝了有问题的奶粉,健康受到那么大的威胁,这多让人愤怒啊!这就像是有人在咱的心尖上扎了一刀似的。

那些不良商家怎么能这么黑心,为了赚钱啥都不管不顾了?这难道不是在坑害咱老百姓吗?
还有那个“地沟油”的事。

哎呀呀,一想到那些从下水道捞出来的脏油,又被端上了餐桌,就觉得胃里一阵翻涌!这就好比是把垃圾硬塞给咱吃呀!那些用这种油的饭店,你们的良心不会痛吗?
再看“注水肉”的案例,好好的肉非得注水,这不是坑人吗!就跟给气球打气一样,把那水分注进去,重量是上去了,可质量呢?咱老百姓买回去的到底是肉还是水啊!
这些案例不就是在给我们敲警钟吗?食品安全多重要啊,这可是关系到咱们每个人的健康呢!咱不能任由这些坏家伙乱来呀!咱得拿起法律的武器,让他们知道乱来是要付出代价的!就像那句话说的,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那些违法的人,终究会受到应有的惩罚。

我就不信了,还治不了他们啦!这些案例就是在告诉我们,对于食品安全,绝对不能掉以轻心。

我们每个人都要睁大眼睛,好好监督,让我们的餐桌变得安全又放心!你说是不是?
观点结论:食品安全法治十大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要重视食品安全,同时运用法律手段严惩违法者,共同守护我们的餐桌安全。

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案例分析

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案例分析

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案例分析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出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威胁。

为了维护公众的健康和利益,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对违法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典型的食品安全问题案例,来深入了解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处罚。

一、案例一:以次充好的食品某食品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过期食材,并在标签上虚构了生产日期,以次充好,误导消费者。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1条的规定,即“生产者不得对食品进行标注、标牌等不真实、虚假的宣传,或者不按照标注宣传的进行生产。

”根据该法规,该食品公司将会面临罚款和行政处罚的处罚措施。

二、案例二:添加违禁添加剂的食品某餐饮店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将违禁添加剂掺入食品中,这种行为致使多名食客出现食物中毒的现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 条的规定,制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刑法的相关罪名。

该餐饮店的行为被认定为刑法中的“制造有毒、有害食品罪”,将面临牢狱之灾并处罚款。

三、案例三:销售过期食品某超市在陈列货架上明知摆放了过期的食品,却仍继续销售给消费者,导致部分消费者食用后出现不适症状。

该超市的行为也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5条的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面临督促改正、罚款等处罚措施。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规定,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销售的,可以处以罚款等处罚。

因此,该超市将被处以罚款,并要求整改。

四、案例四:擅自添加药物的食品某食品制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擅自添加了处方药物,以提高食品的美味度。

这种行为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8条的规定,即“生产者不得以技术要求等为由,非法添加药物、农药、添加剂等添加物品。

”也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法律]要求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典型案例

[法律]要求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典型案例

要求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典型案例—郭某诉某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案(一)简要案情2021年11月17日,郭某向某经营部购买某品牌白酒2件12瓶,并支付货款11160元。

2021年11月23日,郭某再次向某经营部购买某品牌白酒2件12瓶,并支付货款10937元。

后郭某怀疑其购买的白酒为假酒,遂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某白酒公司出具《鉴定证明书》,表明上述某品牌白酒并非该公司生产,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郭某起诉某经营部,要求退还购酒款并支付购酒款十倍的赔偿金。

(二)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某经营部销售的某品牌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预包装食品,标注虚假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某经营部作为食品经营者,对其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食品,不能证明食品来源合法,也未尽到进货审查义务,应当退还货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某经营部关于其所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未对原告造成人身损害,只侵犯了某白酒公司的商标权,不应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抗辩不成立。

郭某购买白酒属于生活消费行为,其请求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判决某经营部退还郭某货款22097元并支付郭某赔偿金220970元。

《食品安全法》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即在延续原十倍赔偿的基础上,增加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赔偿金额的底线。

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应正确认识“十倍”或“三倍”赔偿以及赔偿底线的适用条件,不能将所有的“问题食品”都纳入其中。

营养标识违规必须十倍赔偿【案例】刘女士在一家超市购买了10瓶某品牌的奶茶。

回家后刘女士发现,该奶茶的产品配料表中虽然标示配料中含有“氢化植物油”成分,但却没有在产品营养成分表内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遂以奶茶预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为由,要求超市给予十倍赔偿。

超市予以拒绝,理由是奶茶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厂家资质与检测报告齐全,是否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不属超市过错。

【评析】超市应给予十倍赔偿。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规定:“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本案所涉奶茶明显与之相违。

而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第26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第67条指出: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的标签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超市明知销售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已经实际销售,自然难辞其咎。

使用废止标准必须十倍赔偿【案例】郭女士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两袋大米。

大米外包装袋上写明生产日期为2015年7月20日,产品执行标准为NY5115-2008。

经上网查找,郭女士发现该标准早在2013年6月26日就已经被废止,且于去年1月1日停止施行,遂要求超市作出十倍赔偿。

但超市认为,使用已废止标准属实,但大米质量合格,故不在十倍赔偿之列,且大米并非其所生产,郭女士想要获得赔偿,也只能找大米的生产厂家索要。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一、食品安全问题1. 案例一:某食品公司生产的牛奶中被检出有毒物质。

消费者购买该牛奶后出现食物中毒症状,导致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

消费者通过起诉获得了赔偿,并迫使该公司改善其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系统。

2. 案例二:某餐厅提供的食物中被检出有违禁添加剂。

消费者购买该食物后发生过敏反应,导致消费者需要紧急就医。

消费者通过诉讼追究了该餐厅的责任,并推动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二、虚假广告问题3. 案例三:某化妆品公司推出一款声称可以实现祛斑效果的产品,但消费者购买并使用该产品后并未达到预期效果。

消费者起诉该公司,要求退款并获得赔偿,最终赢得了官司,该公司被迫赔偿并改善了宣传广告的内容。

4. 案例四:某汽车销售商在广告中夸大了车辆的燃油经济性能,误导了消费者。

消费者购买了该车辆后发现实际燃油经济性能与广告中描述的有很大差距。

消费者将该销售商告上法庭,最终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三、产品质量问题5. 案例五:某电器品牌生产的洗衣机频繁出现故障,消费者多次维修却无法解决问题。

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退货并获得赔偿。

该品牌被迫改进产品质量,并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案例六:某手机品牌生产的手机在短时间内频繁出现屏幕发黑的问题。

消费者通过维权途径要求更换或退款,并成功获得了满意的解决方案。

该品牌被迫改进了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四、不合理条款问题7. 案例七:某银行在信用卡合同中设置了过高的违约金,且未明示相关费用的具体信息。

消费者因逾期还款而被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导致消费者负担极重。

消费者向法院起诉该银行,最终胜诉并迫使该银行修订了相关合同条款。

8. 案例八:某房地产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设置不公平条款,超过法定比例索取定金,限制买方权益。

被损害的消费者起诉该开发商,最终成功改变了合同条款,并赢得了合理的赔偿。

五、服务质量问题9. 案例九:某快递公司因操作失误导致消费者包裹损坏或丢失。

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赔偿,并迫使该快递公司提升了服务质量和操作流程。

2023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食品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

2023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食品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

2023 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食品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2023 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食品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裁判要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其次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担当惩罚性赔偿的要件包括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

此处经营者“明知”的认定,应限定为“有意”和“重大过失”。

对于进口食品而言,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已经对进口食品作出“检验合格准予进口”的行政许可后,该行政行为对食品经营者具有信任利益。

食品经营者在依法履行了相关查验义务及与其经营范围、经营力量相适应的必要审查义务时,不能认定食品经营者构成“明知”,不应担当 10 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视治理。

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据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一百四十八条其次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 10 倍或者损失 3 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缺乏 1000 元的,为 1000 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案情概况】2023 年8 月23 日,刘某在南京苏宁易购公司购置了 25 盒沃格尔浆果麦片,消费总计 1220 元,该麦片外包装标示配料中写明含有亚麻籽。

在中国药典 2023 版第一部中记载了亚麻籽为药材。

亚麻籽不在我国国家卫生和打算生育委员会公布的食品原料、一般食品名单中,也不在该委员会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

刘某遂以涉案麦片添加亚麻籽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起诉要求苏宁易购公司退货退款并担当 10 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吃到异物赔偿法律案例(3篇)

吃到异物赔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市民张某在一家餐厅用餐时,不慎将一块鸡肉骨头吞入喉咙,导致窒息。

经紧急救治,张某最终脱离生命危险,但身体仍留下严重后遗症。

事后,张某向餐厅提出赔偿要求,但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

张某遂将餐厅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餐厅是否应当对张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餐厅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未确保食品的安全,导致张某食用异物并受到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如下:1.餐厅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义务确保所提供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避免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人身损害的异物。

本案中,餐厅提供的鸡肉中含有骨头,且未提前告知顾客,导致张某在食用过程中发生意外,餐厅存在过错。

2.张某在食用过程中不慎吞入异物,导致窒息,身体受到损害,餐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关于赔偿金额,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张某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最终判决餐厅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解析1.食品安全责任本案中,餐厅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义务确保食品的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生产经营。

餐厅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未对食品进行严格检查,导致食品中含有异物,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赔偿金额确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

本案中,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充分考虑了张某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实际损失,以及餐厅的过错程度,依法作出判决。

3.警示意义本案警示广大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的安全。

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用餐过程中,注意观察食品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食品安全与惩罚性赔偿案例集锦(来源:网络)近年来,针对食品问题的打假案件逐渐增多,很多是针对食品标签问题,但食品经检验质量却完全合格,对此应否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惩罚性赔偿,经常引起争论。

作者对此类情形作了梳理,认为对于标示缺失或标示不当,消费者因此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的,均可予以支持;但对于标示瑕疵,则不应支持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十倍惩罚性赔偿,是国家对食品安全“重典治乱”的鲜明注脚,也是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仅有的“异数”。

就司法实践而言,一方面这一规定使得消费者维权案件激增,且绝大多数由职业打假者提起;另一方面,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即便是职业打假者,也大部分针对食品标签,即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但这些食品经检验质量却完全合格,并无毒害。

由此造成审判实践的困惑与裁判尺度的不统一,亟须对此加以梳理,以回应司法实践的需求。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一、食品标签是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之一据以衡量食品是否安全的标准为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法用了一章来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其中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可见,食品无毒无害,自然是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内容,但并非全部,标签同样是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之一。

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很不统一。

食品安全法公布后,原卫生部出台规划,拟将原有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整合成唯一的强制性标准。

目前,国家卫计委已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完毕,迄今为止,已公布300多部食品安全标准,覆盖6000多种食品。

有关食品标签方面,当前已公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主要有:《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除此之外,针对某一特定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也有的对标签问题作了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从法理学层面看,食品安全标准属于技术性规范,并且是强制性规范。

因此,标签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即便产品本身质量合格,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食品标签问题的具体类型食品标签中的内容较多,各种不同的食品又各自有所不同,因而标签中的问题也很多。

总结司法实践中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标示缺失《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标签作了细致的规定,但实践中仍有部分食品生产者由于各种原因对某些事项未予标明,即标示缺失。

具体有以下几种:一是配料或成分未标示。

无论根据食品安全法还是《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配料或成分都是必须标示的事项,即便对于单一性食品如食盐、大米亦不例外。

二是营养成分未标示。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自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除了被豁免标示营养标签的之外,其他预包装食品均需标示营养成分。

由于该国家标准实施时间还不长,有一些经常食用的食品,如大米,生产者法律意识未及时跟进,因未标示营养成分而受到投诉。

三是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未标示。

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亦属必须标明的事项,不过,相对而言,这几项未标示的实践中并不多见。

2.标示不当所谓标示不当,是指食品标签上的标示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或者该标示会对消费者的行为产生错误的指引。

实践中常见的有:一是配料或成分标示不当。

其中最突出的是对复合配料的标示,未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在标示复合配料后同时加上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例如,有的产品配料中使用了植脂末,但未进一步加括号标示植脂末的原始配料如氢化植物油、乳化剂、葡萄糖浆等。

二是营养成分标示不当。

营养成分标示不当在实践中稍显复杂,主要有:第一,营养标示超过国家标准允许的误差范围,如能量、脂肪、钠等允许的误差范围是≤120%标示值,若超过这一范围,便属标示不当。

第二,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之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了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但未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

例如,声称含有各种微量元素、矿物质,但却未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

第三,夸大营养成分,例如,声称产品富硒(0.04微克-0.3微克),但实际上并不富含硒,声称低钠(小于120微克)但实际上并不低。

3.标示瑕疵所谓标示瑕疵,是指标示内容虽与食品安全标准中的规定有所出入,但一般人仍能知悉标示所指的内容而不会发生误解,亦不至于做出错误的行为。

例如,对于食品添加剂,标示名称应与国家标准中的规范名称相符,但如果仅文字上稍有不同,而不影响标示名称与规范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的辨认时,如将食品添加剂“焦糖色”(规范名称)标示为“焦糖色素”,虽不够规范,但一般人显然能根据标示清楚其具体所指,故而仅属于瑕疵。

再如,《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对“0”界限值作了规定,以蛋白质为例,蛋白质≤0.5g的,应标示为0。

但如果某食品标示为0.3g,即便其未采用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也仅能认定该标示属于瑕疵。

原因是这一精确标示并不至于使消费者发生误解,相反更有利于消费者的选择。

需再次强调的是,标示瑕疵与标示不当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解,如果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解或者给其作出了错误的指引,那么便是标示不当而非瑕疵。

三、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笔者认为,对于标示缺失或标示不当,消费者因此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的,均可予以支持。

理由主要是:第一,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示的内容本身与食品安全具有密切关联,法律之所以将这些内容作为必须标明的事项,背后有着深刻的考量。

例如,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与食品安全性的相关性自不待言。

一些事项如生产者、销售者的名称、地址,看似和食品安全无直接关系,但反过来看,如果某一食品连生产者是谁都不清楚,这样的食品人们还敢食用吗?第二,对食品标签与食品安全的关系,不仅要从一般人的角度理解,还要从特殊群体的角度理解。

以食品配料或成分为例,配料中加入了糖或阿巴斯甜而未标明,对普通人可能关系不大,但是对特殊人群如糖尿病人,食用后可能便会造成危害。

一些对某种配料具有特殊过敏体质的人同样如此,如未标明,食用后同样可能造成危害。

第三,对食品安全的关注不仅要关注显见的危害,更要关注潜在的危害,即引发慢性病的危害。

例如,氢化植物油会产生反式脂肪(酸),过多摄入将增加心脏病、心脑血管疾病的危险,因此,《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必须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第四,我国已告别食品短缺时代,不少人甚至营养过剩。

因此,未来的食品安全,应更加注重科学饮食、健康饮食,从“吃得饱”、“吃得好”向“吃得健康”转变。

对此,食品的营养成分表对合理膳食有着重要的指引作用,是营养师搭配膳食的重要参考。

不少健身爱好者也早已对能量和营养进行了“量入为出”的控制,虽然当前民众营养知识尚有不足,但未来必定会朝此方向发展。

但是,对于标示瑕疵,则不应支持惩罚性赔偿。

理由主要是:一方面,标示瑕疵仅仅是个别文字或表述上的不规范,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解,或对消费者的行为作出错误指引,无论从显在抑或潜在的角度,都不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等方面造成损害,因而也就缺乏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

另一方面,十倍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归根到底是政策选择、政策判断问题,是对食品安全“重典治乱”的法律应对。

但如果过严过苛,可能引发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的反弹,对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不利,最终也无法实现整体的制度效果。

此外,还需指出的是,对于食品标签的非强制性标示事项,亦即推荐性事项,如食用方法,生产者要么不标示,要么必须正确标示。

但如果标示不当,同样有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危险,因而亦须承担惩罚性赔偿。

【案情】2013年10月12日,黄鸿(化名)在贵港市某百货超市(以下简称百货超市)以每包5元的价格购买了14包儿童夏桑菊凉茶,以每包5.5元的价格购买了10包儿童金银花,共花去货款125元。

事后,黄鸿向广东省博罗县打假办申诉举报华南保健品厂生产的儿童金银花凉茶涉嫌标识不符合规定,经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调查确认,该儿童金银花产品是冒充华南保健品厂厂名、厂址的产品,并非该厂所生产。

因此,黄鸿将百货超市诉至法院,要求百货超市退还货款125元,并按十倍赔偿1250元。

法院审理查明,百货超市在进货时审查了广东省博罗县华南保健品厂成品出厂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表明该厂生产的儿童金银花凉茶、儿童夏桑菊凉茶符合要求),但未查验华南保健品厂是否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

【分歧】百货超市销售的儿童金银花凉茶、儿童夏桑菊凉茶是假冒伪劣产品确无异议,但对于黄鸿能否获十倍赔偿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黄鸿并不是因为生活所需而购买涉案商品的消费者,而是专门以购买不符合质量规定的商品敲诈勒索经营者并以此获利。

此外,黄鸿并没有食用涉案商品,未造成实际损害,因此不应获得十倍赔偿货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黄鸿作为消费者,购买食品后发现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要求赔偿是在行使法定权利。

“知假买假”行为并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不影响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

此外,“十倍赔偿”的规定并不是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

只要是食品不合格,就可以要求十倍赔偿。

【评析】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黄鸿购买涉案食品用于销售或其他用途,其消费者身份确定无疑。

至于黄鸿知假买假是否会因此而免除百货超市的十倍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无小事。

食品安全关乎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就是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食品经营者经营安全食品是严格责任,除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不因消费者知假买假而免除其十倍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黄鸿有权向百货超市索取十倍赔偿。

201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知假买假”行为并不影响消费者维权。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为了加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让故意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经营者付出沉重代价,把维护消费者权益真正落到实处。

【基本案情】2010年11月15日,孙先生在位于某百货商场的某品牌(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某品牌公司)专柜以现金方式购买了两件38码女式羽绒服,价款共计42600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