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营用房管理规定
小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管理办法完整版

小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管理办法完整版小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管理办法完整版一、总则为了加强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权益,提高小区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小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管理,旨在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确保小区的安全、整洁、有序。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小区内的所有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商铺、会议室、休息室等。
三、使用和管理规定1. 使用权的获取及变更1.1 任何业主或租户均可申请使用办公用房或商业用房。
1.2 使用办公用房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经物业管理处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1.3 使用商业用房需进行项目规划,并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经审批后才可进行经营活动。
2. 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的维护和保养2.1 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的维护工作由物业管理处负责。
2.2 维护和保养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清洁、设备检修、灯光照明维护等。
2.3 业主或租户应及时向物业管理处报告任何维护和保养问题,并协助物业管理处进行处理。
3. 使用权的转让和终止3.1 业主或租户可将使用权转让他人,但需经物业管理处书面同意。
3.2 使用权终止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主或租户提出终止申请、合同期满等。
3.3 使用权终止后,业主或租户应将办公用房或商业用房交还给物业管理处,并清空所有个人物品。
4. 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的安全管理4.1 物业管理处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的安全管理。
4.2 业主或租户应遵守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的安全。
4.3 发生火灾、水灾、地震等突发事件时,业主或租户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处进行应急处理。
四、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物业管理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 警告:口头或书面警告违规行为。
2. 罚款: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物业管理处有权对业主或租户进行罚款。
3. 暂停使用权: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物业管理处有权暂停业主或租户的使用权。
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定(3篇)

第1篇一、前言物业管理用房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为物业管理服务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设施的地方,是物业管理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物业管理用房的定义和范围(一)定义物业管理用房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物业管理服务需要而设置的办公、生活设施。
(二)范围1. 办公室:用于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协调、接待、档案管理等。
2. 会议室:用于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管理服务协调会等。
3. 档案室:用于存放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档案、资料。
4. 休息室:用于物业管理工作人员休息。
5. 洗手间:用于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和来访人员的如厕。
6. 更衣室:用于物业管理工作人员更换工作服。
7. 消防控制室:用于消防安全管理。
8. 其他辅助设施:根据物业管理服务需要,设置的保安室、维修间、设备间等。
三、物业管理用房的建设和管理(一)建设1. 物业管理用房的建设应遵循合理、节约、适用的原则。
2. 物业管理用房的建设应满足物业管理服务的需要,包括办公、生活、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3. 物业管理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管理1. 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应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2. 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工作流程、安全措施等。
3. 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1)合理规划布局,确保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效率。
(2)保持物业管理用房的清洁、卫生、整洁。
(3)保障物业管理用房的安全、消防设施完好。
(4)合理利用物业管理用房,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
(5)定期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检查、维修、保养。
四、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和收费(一)使用1. 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 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约。
物业经营用房管理规定

物业经营用房管理规定物业经营用房管理规定一、总则物业经营用房管理规定是为规范物业公司对经营用房的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经营用房的正常秩序而制定的规定。
二、经营用房的定义经营用房指由物业公司出租或出借给商户从事经营活动的房屋,包括商铺、办公室等各类商业用房。
三、经营用房租赁1. 租赁申请与合同签订流程- 商户向物业公司提出租赁申请,包括租赁时间、租金等相关信息;- 物业公司审查租赁申请,确认租赁条件;- 双方签订租赁合同。
2. 租金及费用支付- 商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 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商户支付一定的押金作为违约金;- 商户应按时缴纳税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3. 经营用房装修与维护- 商户在经营用房内进行装修时,需提前向物业公司提交装修方案,并经物业公司审核;- 商户装修完毕后,应通知物业公司进行验收;- 商户应妥善维护经营用房内的设施设备,如有损坏需及时维修或更换。
4. 经营用房安全管理- 商户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公司的要求,配备安全设施,确保经营用房的安全;- 商户应将重要资料和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或被盗。
四、业务管理1. 物业公司的责任- 物业公司应提供良好的经营用房环境,包括保持经营用房的卫生、清洁;- 物业公司应提供必要的日常维修和保养服务;- 物业公司应及时处理商户的投诉和意见反馈。
2. 商户的责任- 商户应遵守物业公司制定的各项规定,如经营时间、防火安全等;- 商户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证照;- 商户不得在经营用房内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五、违约处理1. 商户的违约行为商户若发生以下违约行为之一,物业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未按时支付租金,逾期超过15天;- 严重损坏经营用房内的设施设备;- 从事非法经营行为。
2. 处理措施- 物业公司有权终止租约,并要求商户立即腾空经营用房;- 物业公司有权扣除商户的押金作为违约金;- 若商户的违约行为给物业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物业公司有权追究商户的法律责任。
小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管理办法

小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管理办法小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管理,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维护业主、租户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小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管理,包括出租、收租、维修管理等相关问题。
第三条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出租和收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公司应为小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管理承担全面责任。
业主委员会应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五条本办法所述的物业公司,是指在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管理过程中,承担法律责任的管理公司。
第二章出租管理第六条物业公司出租小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公开招标,并经过相关业主代表的观察和确认后,向经过评选的租户出租。
第七条租户应向物业公司提供真实、准确的租赁需求,不得通过虚报、隐瞒等手段获取租赁资格。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向租户提供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等关键条款。
第九条本办法所述的租户,是指在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管理过程中,承租租赁资格的机构或个人。
第三章收租管理第十条物业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对租户进行收租。
第十一条租户应按时足额缴纳租金、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对未按时缴纳租金的租户进行催缴和追缴,如多次催缴无果,可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述的追缴,是指物业公司通过法律手段向拖欠租金的租户追收租金及相关法律费用。
第四章维修管理第十四条物业公司应对小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维修管理实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证正常的使用功能。
第十五条租户应定期对其使用同意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保证正常使用功能。
第十六条物业公司应对因小区公共设施、设备使用问题导致的损害及损失,及时进行修复并向租户进行赔偿。
物业管理用房的相关规定

物业管理用房的相关规定一、用房管理的意义与目的:用房管理是指对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房屋、器具设备以及其他不动产和动产等进行有效、合理、科学的管理、使用、维修、养护和利用的一项重要工作。
用房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房屋和设施的安全、卫生、良好的使用效果和委托人的资产安全等,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
二、用房管理的基本要求:1、建立用房档案,对房屋和设施进行分类规划、合理利用、计划维修和养护,确保物业不断提升;2、做好对房屋、设施、装修、装饰等的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确保房屋、设施的安全;3、对于房屋、设施的划分和使用范围,应经过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并在相关的文件公示后,才能进行使用,确保使用单位和使用范围的合意;4、对正常使用的房屋、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确保物业的长效稳定;5、严格执行用房分配和合同约定的相关规定,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6、对违规使用的房屋、设施,要及时发现、制止并处理,确保物业的利益不受侵害;7、管控物品的进出,对使用物业时需登记的物品和人员,要求其完整性和合理性,确保业主的财物安全。
三、用房管理的流程:1、用房申请:业主或使用单位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房屋、设施的使用目的、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等相关信息;2、审核申请:物业公司根据申请内容进行审核,如符合使用要求,则予以批准;如存在问题或需要补充材料,则及时联系委托人,要求其完成;3、签署合同:审核通过后,由物业公司制定合同,并与使用单位签署合同;4、交付房屋、设施:在合同生效后,物业公司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设施给使用单位;5、监督审查:物业公司对使用单位使用的房屋、设施进行监督倒查,确保使用单位按照规定使用并且不违反相关相关条例;6、收回房屋、设施: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收回房屋、设施,进行清理和修缮,准备下一次的使用。
四、用房管理的责任:1、用户(使用单位)要按照合同规定合理、安全地使用房屋、设施,禁止私自改动及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行为;2、物业公司要对卫生、安全、维修等做好监管,按照合同的相关规定维护好房屋、设施;3、业主委托人要对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业主的权益不受损失。
物业经营用房管理规定

物业经营用房管理规定是指对物业管理行业中的用房管理进行细致、全面的规范和指导的法规性文件。
该规定的制定旨在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规范用房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对物业经营用房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用房管理的基本原则1.依法经营原则:物业经营应依法合规,严禁违法取得房屋经营权。
2.公平公正原则:用房管理应公平、公正,不得歧视任何个人或单位。
3.诚实守信原则:物业经营者应诚实守信,履行承诺,不得欺诈、虚假宣传。
4.合理经营原则:合理安排用房资源,充分利用和发挥房屋的功能和效益。
5.科学管理原则:用房管理应采用科学、高效的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水平。
二、用房管理的基本要求1.用房登记要求:物业经营者应将经营用房进行登记备案,保障信息真实、及时更新。
2.用房租金收取要求:物业经营者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收取租金,不得擅自提高租金。
3.用房维修管理要求:物业经营者应定期检查维修用房设施设备,及时维修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4.用房安全管理要求:物业经营者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用房安全监管,确保人员和物品的安全。
5.用房环境保护要求:物业经营者应加强用房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6.用房纠纷处理要求:物业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用房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妥善解决各类纠纷。
三、用房管理的责任和义务1.职责划分:物业经营者应明确职责划分,确保各项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2.经营者责任:物业经营者应保障用房的正常运营,提供完善的服务和便利设施。
3.业主责任:业主应遵守用房规定,合理使用和维护用房,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4.租户责任:租户应按时缴纳房租,合理使用和保护用房,遵守相关规定。
5.政府监管责任: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经营者的监管,保障业主和租户的权益。
四、用房管理的监督和检查1.定期检查:政府部门应定期对物业经营者的用房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投诉处理: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用房管理的投诉。
物业管理用房规定

物业管理用房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行为,促进物业管理用房的健康发展,提高物业管理用房的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业管理用房是指专门用于进行物业管理的建筑物、场地或空间。
第三条物业管理用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正式取得合法的房产权证或租赁合同;(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三)具备适宜的使用环境和设施设备。
第四条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推进物业管理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截留或擅自转让物业管理用房。
第二章物业管理用房的取得第七条取得物业管理用房的方式包括自建、购买、租赁等。
第八条自建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和备案手续,并符合相关建筑标准。
第九条购买物业管理用房应当通过公开竞拍、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交易,并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
第十条租赁物业管理用房应当签订合法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用房的转让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合法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合法使用,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二)按照规定使用,不得私自拆改或改变用途;(三)保持环境卫生,不得乱堆乱放;(四)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及时足额付清;(五)遵守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者有义务保持物业管理用房的安全和整洁,如发生损坏或故障应及时报修。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者应当配合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不得妨碍物业管理单位的正常运营。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者有义务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不得冒用他人的身份。
第四章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第十六条物业管理用房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委托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物业管理用房规定(四篇)

物业管理用房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业管理用房是指物业公司为履行其管理职责而独立使用的工作、办公或其他用途的房屋。
第三条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保证权力的合法行使,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应与物业管理合同相结合,明确各方的权责,防止权益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管理措施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物业管理法》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管理。
第六条物业管理用房的选取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中进行投票选举或协商确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期限一般为三年,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延长。
第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费用由业主按照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按期缴纳。
第九条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范围应明确,禁止超范围使用。
第十条物业管理用房应保持干净整洁,装修要符合相关规定,并定期进行清洁、修缮等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用房的设备设施要保持正常运行和安全,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用房不准擅自改变用途或出租、转让给第三方,如有需要,应征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违规处理第十三条物业管理用房违反相关规定的,物业公司有权进行警告、罚款、限期整改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用房。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用房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物业公司应及时报告有关机关,配合调查处理,必要时申请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过程中有过错行为导致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业主对物业管理用房的违规行为有权向物业公司投诉,物业公司应及时处理,并向业主做出解释和回复。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由物业公司负责解释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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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经营用房管理规定
关于物业管理用房的有关法律规定你知道吗?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物业经营用房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房屋登记办法》已于2008年1月22日经建设部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008年2月25日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
已于2008年12月12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12月12日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第五十四条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一)物业建筑面积三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物业建筑面积的3‰提供,但最低不得少于一百平方米;
(二)物业建筑面积超过三十万平方米的,除按照三十万平方米的3‰提供外,超过部分按1‰的标准提供;
(三)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且位于地面以上的建筑面积不低于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的50%。
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剂,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十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其用途。
业主委员会不得将物业服务用房转让或者改作他用。
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供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位置,并在商品房预售或者销售时予以公示。
设区的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位置,业主有权查询。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0.06)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12月30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010年4月30日
第十七条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一)物业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物业建筑面积的3%。
提供,但最低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二)物业建筑面积超过30万平方米的,除按照30万平方米的3%。
提供外,超过部分按1%。
的标准提供;
(三)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且位于地面以上的建筑面积不低于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的50%。
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剂,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其用途。
业主委员会不得将物业管理用房转让或者改作他用。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相关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解除后,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出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未退出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05年)
【颁布部门】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2005-07-30
第二十七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15日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及下列相关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建设房屋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六十一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1999年)
于1999年3月30日由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1999年6月24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实。
第三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宅出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必需的管理用房和经营用房,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管理用房提供给物业管理企业有偿使用,其收入和经营用房的收入用于居住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其他物业管理。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管理用房和经营用房出售或者改作他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7号
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8号,2009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
第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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