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补充工伤保险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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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补充工伤保险文件

大连市补充工伤保险文件

补充工伤保险投保须知第一条总则参保单位在投保补充工伤保险前,都应仔细阅读本须知。

补充工伤保险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为投保人,参保职工为被保险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为保险人。

在一个投保单位内,补充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与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相同。

第三条保险期间与工伤保险期间一致。

第四条保险费(一)补充工伤保险费按月缴纳。

缴纳标准按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类别,一类:工伤保险缴费费率0.1%-1.0%的,补充工伤保险按每人每月8元缴纳;二类:工伤保险缴费费率1.1%-1.5%的,补充工伤保险按每人每月10元缴纳;三类:工伤保险缴费费率1.6%-2.2%的,补充工伤保险按每人每月12元缴纳。

(二)补充工伤保险应连续按月缴费。

参保单位从应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之日起,满一个月未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三)补充工伤保险费采取转帐缴费方式结算,参保单位填写《大连市补充工伤保险银行转帐授权确认书》后,由大连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保险单、保费收据通过大连市邮政局邮递。

第五条保险责任及赔偿标准补充工伤保险责任由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承担。

参保人员在保险期间内,因工遭受事故伤害导致伤残或患职业病,经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并经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伤残等级的,按《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书》确认的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补充工伤保险赔偿金待遇。

具体赔偿标准如下:参保人员在保险期间内,因工遭受事故伤害导致死亡或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经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亡或视同工亡的,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上,享受一次性补充工伤保险赔偿金人民币10万。

第六条责任免除参保人员非因工造成的死亡或伤残,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七条保险赔偿原则及要求补充工伤保险赔偿手续由投保人到设在市、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补充工伤保险办公窗口办理。

大连市工伤保险条例

大连市工伤保险条例

大连市工伤保险条例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省、市直企业: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均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乡(镇)村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待本市出台具体规定后实施参保。

二、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与本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相同,缴费费率按市政府规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本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三、职工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用人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伤亡事故报告表》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确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确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应于15日内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管辖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一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职工或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举证时限为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证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举证或未提出相反证据的,视其对职工或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及证据材料无异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六、在《条例》施行前发生的工伤,企业、司法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已作出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重新认定和处理。

七、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工伤职工(含职业病,下同)申请做伤残等级鉴定,其鉴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

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

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

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施行日期】1995.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管理,保障职工因工伤、残、亡后本人及其家属应享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驻连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大连市劳动行政部门是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全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各项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险机构,具体负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业务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应与工伤预防、安全生产、职业康复相结合。

企业和职工应积极搞好安全生产,采取各项预防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工伤事故发生。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留有节余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筹集、统一管理。

工伤保险费由企业以其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第六条规定的比例,每月向劳动保险机构直接缴纳或由市劳动保险机构委托开户银行代为扣缴,转入劳动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专户。

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六条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差别费率(见附表一),并在差别费率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见附表二)。

差别费率根据企业对职工造成伤害的风险程度和历年工伤事故的统计数据确定;浮动费率根据企业上年度实际发生伤亡事故率和工伤保险金的支出情况,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每年调整一次。

大连市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则

大连市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则

大连市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则摘要:一、概述工伤保险的意义和作用二、大连市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三、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四、工伤认定的流程和地点五、工伤保险业务的网厅操作说明六、上线使用省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的影响及应对措施正文:工伤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时,本人及其家属应享受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大连市工伤保险业务的经办规则,以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和应对相关事务。

一、概述工伤保险的意义和作用工伤保险是一项关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制度,它对于分散企业风险、保障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大连市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大连市工伤保险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含团体)、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外省市驻连机关事业单位,驻连部队所属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工作人员。

市及县(市)、区人事局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以下简称保险中心)负责具体业务的办理。

三、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大连市相关规定,工伤职工可享受以下待遇:1.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等。

2.停工留薪期待遇:根据《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有相应的待遇。

3.伤残待遇: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分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相应享受不同级别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4.工亡待遇:工伤职工因工死亡时,其家属可享受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

四、工伤认定的流程和地点工伤认定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向所在地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区人社局收到申请后,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认定结论。

3.认定为工伤的,人社局颁发《工伤认定决定书》。

4.不服认定结果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社局申请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工伤保险条例

大连工伤保险条例

大连工伤保险条例
大连市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旨在提高劳动者的生活福利,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以下为大连工伤保险条例的内容介绍。

一、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

大连市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失业人员、农民工等。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基金来源和筹集方式,建立了工伤保险基金的制度,确保工伤保险金的及时支付。

二、加强工伤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等在工伤事故预防和处理中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工伤事故认定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劳动者能够及时获得工伤待遇。

三、健全工伤保险待遇体系。

条例规定了工伤保险金的计算和支付办法。

工伤保险金包括医疗费、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工伤保险金的标准和支付方式,确保劳动者能够获得公正合理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加强工伤保险监督和管理。

大连市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工伤保险监督和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同时,条例还设立了工伤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工伤保险基金的滥用和挪用。

大连市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的工伤保险制度,加强工伤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健全工伤保险待遇体系,加强工伤保险监督和管理,能够有效保障劳动者的生活福利,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什么叫补充工伤险

什么叫补充工伤险

什么叫补充工伤险补充工伤险是一种由个人购买的商业保险,它是对工伤保险的补充,为职工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补充工伤险包括一系列的保障项目,例如意外伤害、职业病、急性疾病等,以及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抚恤金等福利待遇。

补充工伤险的购买途径有多种,可以通过个人购买或者通过企业集体购买。

不同的购买方式有不同的保险范围和保险金额。

企业集体购买的补充工伤险一般由企业为员工支付,员工只需要配合企业进行相关的手续即可享受保险待遇。

个人购买的补充工伤险需要自费,但是保障范围和金额可以根据个人需求自行选择。

补充工伤险的作用非常重要。

在工作中,职工总是可能遭遇一些事故,导致身体受伤,在这种情况下,工伤保险可能无法覆盖所有的医疗费用和抚恤金,而补充工伤险就可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

而对于一些特殊行业的从业人员,例如建筑工人、矿工等,他们的工作环境更加危险,更容易发生意外伤害,因此购买补充工伤险对于他们来说尤为重要。

补充工伤险的理赔条件通常比工伤保险的条件宽松一些,购买补充工伤险可以更好地保障职工的权益。

购买补充工伤险需要注意的是,要选择正规的保险公司进行购买,确保保险合同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另外,购买补充工伤险时还需要对保险条款进行详细了解,了解保险责任、免赔额、赔付比例等相关信息,以便在需要理赔时能够便捷地进行操作。

补充工伤险的存在对于职工的福利和保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它可以减轻职工在意外伤害发生时的经济负担,提供及时、合理的赔偿,同时还可以增加职工的保障感和幸福感。

补充工伤险的普及也对于推动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和进步起到了推动的作用。

综上所述,补充工伤险是对工伤保险的一种补充,为职工提供更全面、更细致的保障。

它的存在可以弥补工伤保险在保障范围和金额上的不足,增加职工的福利和保障感。

购买补充工伤险需要注意选择正规的保险公司,并详细了解保险条款,以便在需要理赔时能够及时、顺利地进行操作。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规定-大政发[1998]3号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规定-大政发[1998]3号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规定正文:----------------------------------------------------------------------------------------------------------------------------------------------------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规定(1998年1月6日大政发〔199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时,本人及其家属应享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含团体)、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外省市驻连机关事业单位,驻连部队所属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人事局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以下简称保险中心)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金的筹集、给付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险中心应按照本规定保障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工伤保险应与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相结合。

各单位应积极搞好安全生产,采取各项预防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工伤事故发生。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市级统筹、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来源:(一)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增值收入;(四)财政补贴。

第七条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实行差别费率(附表一),征收标准以单位全部在职人员工资总额乘以差别费率。

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根据单位前两年实际发生伤亡事故率和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情况,实行浮动费率(见附表二)。

浮动费率,由市人事行政部门每两年调整一次。

大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大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大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大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分为以下几个等级:
一. 1至4级工伤赔偿标准:
1. 伤残职工鉴定为1至4级的,按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24、22、20、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 鉴定为1至4级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其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伤残津贴的标准为:一级伤残2000元/月,二级伤残1890元/月,三级伤残1780元/月,四级伤残1670元/月;
3.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 5至6级工伤赔偿标准:
1.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同意,该职
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按大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5级为16个月,6级为14个月;
3. 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计算:5级为28个月,6级为24个月。

三. 7至10级工伤赔偿标准:
1.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至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
用人单位同意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按大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7级为14个月,8级为12个月,9级为10个月,10级为8个月;
3. 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计算:7级为20个月,8级为16个月,9级为14个月,10级为12个月。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赔偿标准可能因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

在实际操作中,请以当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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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补充工伤保险简介
一、什么是补充工伤保险?
补充工伤保险是为提高职工工伤补偿标准而开办的保险,是对工伤社会保险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是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结合为企业职工提供的一种保险保障服务。

二、为什么要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是为了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多层次工伤保险保障制度,切实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加大工伤保险一次性补偿力度;是按照国家发展多层次社会保障事业的总体要求,结合大连实际开展的一项工作。

开展补充工伤保险的目的是分散和化解企业经营风险、提高职工福利待遇,构建企业和谐的劳资关系,也是落实大连市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建立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增长、适度超前的保障机制”要求的重大举措。

三、补充工伤保险有哪些特点?
1、单位缴费,职工受益;
2、缴费低,保障高;
3、按国际惯例运作,分摊企业风险。

四、补充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补充工伤保险费按月缴纳。

缴纳标准按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类别,一类:工伤保险缴费费率0.1%-1.0%的,补充工伤保险按每人每月8元缴纳;二类:工伤保险缴费费率1.1%-1.5%的,补充工伤保险按每人每月10元缴纳;三类:工伤保险缴费费率1.6%-2.2%的,补充工伤保险按每人每月12元缴纳。

五、补充工伤保险如何补偿?补偿标准如何计算?
参保补充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经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亡(或视同工亡)的,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再一次性增加10万元补偿金;经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十级工残的,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再一次性增加补偿金。

补偿标准如下:
六、去哪办理补充工伤保险?
1、网上办理:企业登录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Pages/default.aspx),点击“企业网上申报”按钮,输入企业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后,点击“补充工伤申报”菜单,进入“企业补充工伤参保申请”,填写企业相关参保信息保存后,按照相关提示打印《补充工伤保险投保单》和《大连市补充工伤保险银行转帐授权确认书》,在《补充工伤保险投保单》上加盖公章,在《补充工伤保险银行转帐授权确认书》上加盖银行预留大、小印鉴并每月将款项存入参保企业指定账户后,送到设在当地社保中心的人民健康保险补充工伤办公窗口即完成投保。

3至5日内,通过大连市邮政局将补充工伤保险保险单及保险费发票邮寄到参保企业。

2、窗口办理:企业经办人员携带公章和银行预留大、小印鉴,到设在当地社保中心的人民健康保险补充工伤办公窗口领取《补充工伤保险投保书》和《补充工伤保险银行转帐授权书》,填制并盖章后,交窗口工作人员,同时每月将款项存入参保企业指定账户,即完成投保。

3至5日内,通过大连市邮政局将补充工伤保险保险单及保险费发票邮寄到参保企业。

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从缴费的次日零时起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七、企业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后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文件精神,办理职工补充工伤保险费用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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