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级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收取办法2013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全国医疗服务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做好价格对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价农医规[2013]148号【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9.30【实施日期】2013.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做好价格对接工作的通知(鄂价农医规〔2013〕148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局(卫生计生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要求,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完成了《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的新旧价格项目规范对接工作。
为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全面实施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依照医疗服务价格分级管理规定,决定启动新旧项目规范价格标准对接工作。
现就实施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做好新旧项目价格对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做好新旧项目规范价格对接工作的意义实施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对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促进医疗服务收费结构合理化、全面顺利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认真做好新旧项目价格对接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全省新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平稳过渡。
二、坚持新旧项目价格对接工作原则本次实施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工作包括新旧价格项目规范的对接和价格标准对接。
项目规范对接和价格标准对接应围绕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全部价格项目顺利转换目标进行。
除项目价格可以直接对接平移和新定价内容外,涉及项目内容变化需要调整价格的,必须依据项目规范内容调整后医疗服务工作量及成本变化等情况(含项目中医用器耗材改变内容等),以原价格水平为基数提出调整系数进行调整,保证新旧项目价格水平的总体稳定和衔接。
2013年河北省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方案调价目录资料

E E E
310402014 310402015 310402016
次 次 次
40 20 50 包括鼻丘封 闭及硬化剂 注射
E
310402017
次
20
E
310402018
次
50
第 10 页
财务分类 E E E E E E E
编码 310402019 310402020 310402021 310402022 310402023 310402024 310402025
E
110400001
院前急救费
次
50
化验、特殊 检查、治疗 、药物、血 液
120100015
机械辅助排 痰
日
15
120800002
肠内高营养 治疗
次
11
营养泵
121600002
膀胱冲洗
次
15
121600003
持续膀胱冲 洗
日
20
E
120200001
大抢救
日
106
指 (1)成立专门 抢救班子 (2)主管医生 不离开现场 (3)严密观察 病情变化 (4)抢救涉及 两科以上及 时组织院内 外会诊 (5)专人护 理、配合抢 救
E
121600001
导尿
次或日
13
包括一次性 导尿和留置 导尿
E
121700001
肛管排气
次
6
E
310100016
腰椎穿刺术
次
50
含测压、注 药 包括引流、 注药
脑脊液动力 学检查加20 元
E E
310100017 310100019
侧脑室穿刺 术 硬脑膜下穿 刺术 周围神经活 检术 植物神经功 能检查
药事服务费将由医保支付

服 务费 ,也是合 理补偿 的措施之 一 。
这 位负责人 说 ,药 事服务 费和药 品加成是完 全不 同的 ,其 主要 区别有 3 。一 是收取规 则不 同。药品加成 个 收入是 按照药 品进 价 的一定 比例 收取 。 药事服务 费是综 合考虑 药事服 务成本 、 会承受 能力等 因素合理 确定 , 而 社 按照 门急诊诊次 、处方数 量、住 院床 日等 收取 。 二 是功能不 同。药 品加 成收入 除 了弥补药事服 务成本 之外 ,还承担 了弥补 医疗服务 成本 的功 能 ( 即通 常讲 的 “ 以药补 医 ” ,有些 医 院甚 至用来 盖大楼 、买设备 ;而 药事服 务费主要 是施行 药品零 差率销售 后 ,用 于弥补 ) 药事 服务成本 。 三 是对 医院和医 生的激励 机制不 同 。因为 药 品加成 跟药 费挂钩 ,会刺激 医院和 医生 开大处方 、滥 用药 。而 实行 药事服务 费后 ,药 品价格 与医院 、医生 的收入不再 有关系 ,刺激 医院和 医生开大 处方 的因素也不存 在 了。 这位 负责人举例 说 ,假 设一所 医 院维 持正常运行 需要 l ,按现行政 策 ,必 须卖 15元 的药 ,才 能通 过药 5元 1 品加成 获得 。如果 按实 际利 润率 3 %计算 ,从医学 角度讲 ,其 中至少有 3 0 0多元 的药 品不 是患者 必须使用 的 。 而如果 由药事服务 费或通过财 政补贴 这 1 元 ,那么 医院和 医生就不 必千方 百计地 开 15元 的药 品, 以从实 际 5 1 可 需求 出发用药 。 这位 负责 人强调 ,药事服 务费政 策是对公 立医 院补偿机制 和激励 机制 的重大 改革 ,是创 新体制机 制 、取 消 “ 以药补医 ” 、维护公立 医院 公益 性 的重要举措 。 针 对一些人对 部分 医生可 能为 了多收药事 费进 行 “ 处方分解 ”的担 心 ,这 位负责 人说 ,会 有相关 的监管政
药事服务费

药事服务费新概念对我国设立药事服务费的探讨编者按药事服务费在我国虽是一个新概念,但在欧美和日、韩等国家和地区已实施多年。
如何借鉴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并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药事服务费收费范围和标准,一直是有关人士关注的焦点。
本栏目从本期开始,将分期对相关研究成果进行介绍,希望能为大家开阔视野、拓展思路。
2009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要求:“探索有效方式逐步改革以药补医机制。
通过实行药品购销差别加价、设立药事服务费等多种方式逐步改革或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同时采取适当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等措施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药事服务费”概念的提出,为提升药学服务水平,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开辟了一条新路。
一方面,它是推进医药分开管理,完善医院补偿机制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它是药学人员专业技术服务价值的具体体现。
作为一项全新的政策,必须对药事服务费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科学分析,以便顺利推行这项改革。
国外对药事服有不同的补偿机制虽然药事服务费的概念在我国是首次提出,但在美、欧、日、韩等国家(地区)已有多年的实施经验可以借鉴。
许多国家(地区)实行医药分业制度,医师专职于疾病诊断和开具处方,药师依据处方调剂药品并提供用药指导等服务。
国外医院住院药房主要向住院患者提供住院药学服务。
医院一般不设门诊药房,社会药房是患者获得处方药品的最主要来源。
社会药房提供的药学服务十分广泛,除了基本的药品调剂、用药指导,还可以提供从社区用药教育到家庭药学监护等一整套健康管理服务。
不同国家(地区)对药事服务有不同的补偿形式,除药品销售利润外,通常在药价外单独设立收费项目进行补偿。
调剂费可以在药品加成后增收,也可以单独收取(一般是按每张处方收取)。
不同国家(地区)对药事服务设立的收费项目和名称也不完全相同,收费项目依据服务内容和形式不同,可以有多种。
其中,处方调剂是药师的首要职责和核心工作;因此,药房普遍单立项目对药品调剂服务进行补偿,一般称为调剂费(dispensing fee),也有药师服务费(pharmacist service fee)、药师专业服务费(pharmacist professional fee)、药事服务费等称谓。
2013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号类别服务对象项目及内容
辖区内常住居民,包括1.建立健康档案
建立居民健康
一居住半年以上非户籍居
档案#2.健康档案维护管理
民
1.提供健康教育资料
2.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
二健康教育辖区内居民3.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服务
4.举办健康知识讲座
5.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
1.预防接种管理
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
三预防接种*2.预防接种
八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2.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
患者管理*
者3.健康体检
1.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
2.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和传染病和突发
登记
九公共卫生事件辖区内服务人口
报告和处理*3.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
4.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中医药健康管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1.老年人中医体质辨识
十
理&居民和0~36个月儿童2.儿童中医调养
1.食品安全信息报告
2.职业卫生咨询指导
十
卫生监督协管*辖区内居民3.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一
4.学校卫生服务
5.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注:2013年起,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25元增加到30元。#表示新增经费用于提高服务覆盖面的项目;*表示新增经费用于提高服务保障水平的项目;&表示新增加的服务类别。
2013年起开展老年人中医体质辨识和儿童中医调养服务。2013年,各省(区、市)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要达到30%。各地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置中医人员,加强人员培训。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将另行制订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一览表(2013年)
药事服务费收费标准

药事服务费收费标准
药事服务费是指药师为患者提供的包括用药指导、用药监测、用药评价、用药
咨询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药事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开、透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介绍药事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首先,药事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服务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一般来说,药师提供的用药指导、用药监测等基本服务可以按次收费,而用药评价、用药咨询等较为专业的服务可以按照时间收费。
这样既能够保障药师的劳动报酬,又能够让患者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服务项目。
其次,药事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与服务质量相匹配。
药师提供的药事服务应
当符合相关的专业标准,能够满足患者的需求,并取得患者的满意。
因此,药事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服务的专业性、难度、时长等因素,不能简单地以固定标准收费,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最后,药事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
医疗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药
事服务费的收费标准,让患者了解到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明细的收费清单,让患者知晓自己所支付的药事服务费的具体项目和金额,确保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综上所述,药事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开、透明,与服务项目的不同
相匹配,符合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药事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违规收取费用。
同时,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药事服务费的监督检查,确保药事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得到有效执行,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医院药学专家共识

医改进行时——我国医院药学发展专家共识发起单位 :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中华医学会临床药学分会中华中医药学会药房管理分会中国药理学会治疗药物监测研究专业委员会中国药学会药物经济学专业委员会中国医学装备协会药房装备与技术专业委员会2014 年6 月18 日1自2009 年开始的新一轮医改已经驶入了深水区,李克强总理在2014 年3月5 日首次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为了人民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我们一定要坚定不移推进医改,用中国式办法解决好这个世界性难题。
”这表明了党和国家克服困难推进医改的决心和信心。
在近几年医改进行过程中,很多地区的医改演变成了“药改”,“医药分家”、“药房承包”、“药房剥离”、“药房托管”、“药事合作”等所谓“医改模式”产生的结果背离了医改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初衷,导致用药不安全性和不合理性增加,给患者、家庭和国家带来更多的健康损害和医疗负担,同时也影响了医院药学的健康发展和全国37 万医院药学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势必会影响到医改的顺利进行。
殊不知,在药品零差率销售(药房变成医院成本部门)的表象下,药品使用不合理导致的成本可能是巨大的,尤其是对于中国这样的卫生经费中药占比很高、中西药并用和剂型规格异常复杂、幅员辽阔和城乡差异大的用药大国,药品应用的安全、有效和经济问题必须得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
鉴于上述情况,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中华医学会临床药学分会、中华中医药学会药房管理分会、中国药理学会治疗药物监测研究专业委员会、中国药学会药物经济学专业委员会、中国医学装备协会药房装备与技术专业委员会等与医院药学工作相关的学术团体组织全国的医院药学专家深入研讨,广泛征求意见,就医改进行中医院药学面临的挑战及机遇、新医改形势下药师的价值、如何促进医院健康的可持续发展等达成了以下六点共识,期待此共识能够为政府决策机关和公众正确认识医院药师的地位和作用提供参考,也期待此共识能够激励全国的医院药师同仁立足现实、拼搏进取,既为了更好的推进医改而努力,也为了实现药师的职业价值,为广大患者的用药安全和公众的健康、节约和优化珍贵的医疗资源保驾护航。
浅析药事服务费的界定及收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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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 中央 国务 院关 于医药 卫生体 制 改革 的 意 见 》 以下 简称 《 见 》 中 提 出 : 实 行 医 药 收支 分 ( 意 ) “
[ src] I 0 9 t e eh a ytm r om fr aypooe e in ev ef s n f h o p nao Abt t a n2 0 , enw ha hcr ss e r om l rp sdam dc esri ea o eo ecm est n h e e f l i c e t i
Co c pto nd c a g n o f m e c n e v c e n e i n a h r i g m de o di i e s r i e f e
Z HOU Xiomig Po ica optla iae oS a d n nvri Jn n2 0 21 C ia a — n ( rvn ilh s i fl td t h n o g u iest ia 5 0 , hn ) a i y,
别无 关 , 一 个 固定 值 。 例 如 英 国 、 国 等 ’ 医 是 韩 ,
事 服务 费” 为改 革 或取 消 药 品加 成 的补 偿 方 式之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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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办发〔2013〕22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区县级
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收取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物价局拟订的《区县级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收取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1日
区县级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收取办法
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2〕221号)和《关于做好区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改革补偿工作的通知》(渝财〔2013〕121号)精神,切实做好区县级公立医院的药品零差率补偿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本办法。
一、药事服务费标准
(一)每门(急)诊人次(疗程)次均药事服务费。
都市功能核心区及拓展区12元/人次,城市发展新区10元/人次,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及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9元/人次。
(二)每出院者次均药事服务费。
都市功能核心区及拓展区340元/人次,城市发展新区320元/人次,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及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290元/人次。
二、资金分摊
我市医保参保人员每门(急)诊人次(疗程)次均药事服务费由个人承担2元/人次,剩余部分由财政和医保各承担50%。
我市医保参保病人出院次均药事服务费由个人承担10%,财政和医保各承担45%。
非医保人员、非本市医保参保人员、未出示社会保障卡等就医凭证的本市参保人员由个人全额承担“药事服务费”,其标准按本办法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药事服务费收取标准
(一)项目编码及名称。
四、其他事宜
(一)中药饮片暂不纳入药品零差率改革试点范围。
(二)以往文件规定与本办法内容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项仍按以往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