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听证主持人制度研究

合集下载

论我国听证主持人制度的主要缺陷及其对策

论我国听证主持人制度的主要缺陷及其对策
定。 因此 , 实践 中, 常 在 时 会 出现听证主持 人偏 向案件调查 人员一方 的现象 , 至 甚 导致听证 主持人 与相对人争执等严 重问题 , 以致使相对
人 常常处 于腹背受夹攻 的不利境地 , 大大 削弱 了听证 主 持人在相对人心 目中的公正性 。
二 、 要缺 陷 主
f ) 任 规 定 过 于 简单 一 选
心 和灵 魂 。
我 国相关法律 对有关 听证 结束 之后 听证主持 人 的
源浪费 、 效率低 下、 走过场等不利后果 。 三 、 善对 策 完
I ) 化 选 任 规 定 一 细
关于听证主持人 的选任 , 我国《 行政处罚法》 《 、 价格 法》 行政 许 可法 》 都规 定 了选 任 的 大致 范 围 , 和《 等 即 “ 非本案调查人员 ” “ 、 非审查 申请 的人员 ” 。可见 , 等 我 国的相关法律制 度对 听证 主持人选 任 问题 的规定较 为 粗略 , 并没有作 出更为 细化 的说 明。由此 导致 , 在我 国 的法律实践中 , 一般都是 由该机关 的法 制部 门的工作人 员承担此项工作 , 且在一 些地 方 , 并 听证 主持人 的选 任 规定也极不一致 , 差不 齐。 参
规定 。最后 , 于禁 止单方 面接 触制 度 , 于程 序立 法 关 对
作者简介 : 岳珊 , , 女 汉族 , 出生于 1 8 97年 6月 , 中共党员 , 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 管理学 院在读研究生 , 专业方 向: 行政 管理 。

7 ・
《 行政许可法》 都仅仅规定 , 当事人认为 主持 人与本 听证 明确规定禁止单方 面接触的相关人 员范 围、 禁止接触 的 案 、 申 事项 有直接利 害关 系的 , 权 申请 回避 , 对 期间以及 由其 引起 的法律责任等具体 事项 。 本 请 有 但 回避的事 由和 范围等 问题 都没 有作 更多具 有操 作性 的

我国行政听证主持人制度的完善

我国行政听证主持人制度的完善

我国行政听证主持人制度的完善□郭 昕【内容摘要】行政听证主持人对于行政听证的公正、顺利举行,确保当事人实现权利,发挥着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

我国目前在没有行政程序法典的背景下,几部单行的行政法律对行政听证主持人制度的规定却不如人意。

本文在借鉴发达国 家的先进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我国听证主持人在选任和管理模式上的设想,以及在保障听证独立性 方面的具体制度,以期全面完善我国的行政听证主持人制度,进而真正发挥行政听证在行政程序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行政听证; 听证主持人; 制度完善【作者简介】郭昕( 1975 ~ ) ,女,安徽合肥人;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讲师; 研究方向: 行政法学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这一规定的进步在于规范了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制度, 但我们可以看出其规定的仍然过于笼统和简单,对于听证主 持人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回避并没有明确规定,同时也未能解 决行政听证主持人的任免方式、权限及法律责任等诸多问 题。

从以上二部行政法律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的立法机 关尚未重视行政听证主持人制度的价值,对此尚未出台明确 的法律规范,使得我国行政相对人丧失对行政听证程序的基 本信任,从而未能体现公民 参与行政和程序正义的立法价 值。

( 二) 当前我国行政听证主持人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 行政听证主持人选任方式不合理。

目前,行政听证主 持人大多由行政机关首长在本机关内指定,其产生只是行政 机关指定的结果,显然有失公正性。

听证主持人应具有专门 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行政技术知识,此点如果得不到保障,那 么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裁判的能力就无法保障。

不得 不说,因为没有统一的选任条件,在实践中就不可避免地会 产生混乱。

2〃 行政听证主持人的职责与职权不明晰。

我国的《行政 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虽规定了行政处罚听证和许可听证 制度,提出设定听证主持人,却并未进一步对其职责权限作 出明确规定。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与完善剖析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与完善剖析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与完善剖析导语:行政听证制度是一项现代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增强行政决策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之处,需要加以完善与强化。

一、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1.法律基础不够健全目前,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主要基于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但这些法律在行政听证的具体程序、程序规定等方面并不完善,存在明确性不足的问题。

2.参与主体有限我国目前的行政听证制度主要聚焦在行政审批领域,只有行政案件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方面,才有听证的要求。

而在其他行政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公众参与的机会较少,听证程序难以得到充分应用。

3.过程公开与透明度不足行政听证应是一个开放、公正和透明的过程,但实际操作中,许多听证程序并未充分落实透明度的要求,公众对于案件的拟定、听证会的安排等信息了解不足,缺乏对过程的监督与评价。

4.忽视了决策公正性行政听证应当是一个客观、公正的程序,但现实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一些听证会的组织方往往是由实施行政行为的部门负责,这会造成潜在的利益冲突和不公正现象的出现,导致听证结果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二、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1.建立专门的行政听证法律法规为了更好地规范行政听证的程序和实施,应制定专门的行政听证法律法规,明确听证的内容、程序和结果的效力,为行政听证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

2.扩大听证范围应将行政听证的范围从行政审批领域拓展到其他行政决策和实施的过程中,如土地征收、环境评估等,为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提供更多机会,增加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3.加强程序的公正与公平行政听证的组织方应独立于实施行政行为的部门,确保听证程序的公正与公平。

并应加强听证官的培训与监督,提高其的专业性和中立性。

4.提升听证的透明度应加强听证公告的发布与信息公开,使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到听证的安排、参与资格和程序等相关信息。

行政听证制度研究开题报告

行政听证制度研究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行政听证制度研究关键字:听证制度权利选题原因:行政听证制度已经在我国生根发芽,但是,与国外成熟的听证制度相比,我国的听证制度无论是在制度规范方面,还是在具体的程序操作和实际取得的效果方面均存在着问题和不足。

笔者拟在对行政听证制度基本理论阐释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规范性分析,对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归纳、分析,并针对这些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以期对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不断完善有所裨益。

选题研究现状:听证的基本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法理基础源于英美法上“自然公正原则”的第二规则,即任何人或任何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他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国外研究现状:德国行政程序法第28条规定“在颁布影响参与人权利的行政行为之前,应给参与人陈述对有关决定为重要的事实的机会”。

日本行政程序法第三章第三届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为不利益处分时……应实施听证”。

韩国行政程序法22条规定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为课以义务或限制权益之处分时……应向当事人等提供提出意见之机会”,如此等等。

我国研究现状:我国听证制度起步较晚但越来越多的法律文本也能关注这一事物。

最早规范行政听证制度的是1996年3月1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其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三节中专门规定了听证程序。

它的颁布实施弥补了我国行政处罚领域内听证法律制度的空白。

时隔两年, 199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将听证制度又引入行政决策领域,其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用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随后原国家计委相继发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关于公布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进一步将政府价格决策的听证规则得以具体化。

论《行政许可法》的听证主持人制度

论《行政许可法》的听证主持人制度

规也呈 现出多种规定 : 的为了提高行 有 政效率 , 明确规 定 由 1 听证 主持人组 名 织 听证 , 《 如 海关行政许 可听证办法 》 第 2 8条规定 :海关 行政许 可听证实施 部 “ 门应 当指 定一 名听 证主 持人 负责组 织
听 证 活 动 … … ” 的 为 了突 出 听证 活 动 有
嘲 重 容之 , 基务 _ 证 持人 j 具 绥内 _ 其 素_ 听 主 韵 有丰富 法 力 的 律内
警 涵 : 过 国.主 人 i 分 通 持 籼 啪嗣 r 证 眵 ’ 畴 俄国
_
皖 了 恶 。 曩 漩出 一些
_ ij 。

词:
听证 主持人 回避 是控 制 其公 正性
的 重 要 措 施 , 避 在 理 论 上 分 为 有 因 回 回 避 和无 因 回避 两 种 。有 因 回避 又称 附理
由的 回避 ,是指 存在 法定 理 由的情况
下, 听证 主持人 才 回避 ; 因 回避 又称 无
强制 回避或不附理 由的 回避 , 是指无须 任何 理由 ,即可要求 听证 主持人 回避 。
昕 证 主 持 制 度
■ 丁 雪 华
毫 搿矗 ¨f j 蠹 li l誊 蓦 等
董 蠢
。 蠹 0 誊 0 蠢 警

曩 萎纂 蓉誊 鼍 政 证制 为 行 。 听 度作 现代 行
一 ■ 叠 置 。 ¨ 譬
离 , 循 了职能分 离原则 , 遵 体现 了 自然
公 正 的程 序 规 则 。
席听证主持人。” 但更多的是与《 行政许 可法》 一样 , 没有明确 的规定 。 () 2 任职资格。 听证 会 是否 有序 进行 以及是 否有 质量 , 在相 当程 度上取决 于听证主持人 的能力素质。鉴于 听证主持人地位 的重 要性 , 世界各 国行政程序 的立 法惯例都 对 听证 主持人 的任 职资 格作 了明 确规

我国行政听证主持人制度的重构

我国行政听证主持人制度的重构
第 2 卷 第 5期 1 20 0 9年 9月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 ( 会科学版 ) 社
Junl f a gh nUnv rt f eh o g ( oi c n  ̄ E io ) o rao nc u ies yo c n l y S c l i e dt n Ch i T o aS e i
范围看 , 不管是美 国, 还是德 国、 日本 , 都在其行政程序法典或 专门的单行 法规 中对行 政听证 主持 人制度 作 了系统 而 切实 的规定。针对我 国听政主持人制度所存在 的现 实f 题, . 需要在借 鉴他 国听证主持人 制度 的基 础上 , - j 从听证 主持
人 的法 律 地 位 、 任 与 管 理 、 权 与责 任 等 角 度 , 我 国 的行 政 听证 主持 人 制 度 作 理 论 上 的 重 构 。 选 职 对
证 主持人 的任命都类似于《 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 1 条 的规定 :听证 主持 人 、 第 1 “ 记录员 靠行政主体负责人在本部 门内行政人员 中指 定的做法 , 很难保证 听证程 序的公正 性。在 中国 目前行政
① 章剑生教授在其主编的《 政程序法学》 中国政法 大学 出版社 20 行 ( 0 4年版 ) 材中 , 教 把听证分 为广义听证 和狭义听证 , 中 , 其 广义听证
度展开 的。
随着行政听证制度在行政行 为中的作用越来越 重要 , 为其核 心 内容 的听证 主持人 制度也 越来 越受到关 注。听证 主持 作 人制度作 为掌控 听证运作过程 , 指挥举证和质证活 动的领 导者 , 直接关 系到 行政 听证 得公 正价值 的实 现。然而 , 国 目前在 我 没有行政程序法典 的背景下 , 几部单行 的行政法律对 行政 听证主持 人制度 规定 的却不 如人意 。我国最先 规定行 政听证 主持

听证主持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听证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旨在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听证主持人作为听证程序的关键角色,其法律地位、职责权限以及行为规范等,均由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

本文将围绕听证主持人法律规定,从法律依据、职责权限、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举行听证。

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的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举行听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举行听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举行听证。

”三、听证主持人的法律地位1.法定地位听证主持人是听证程序的组织者、引导者和监督者,其法律地位由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

在我国,听证主持人通常由行政机关指定,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2.独立地位听证主持人应当保持独立,不受任何外部干扰,依法履行职责。

听证主持人独立地位的保障,有利于确保听证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四、听证主持人的职责权限1.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程序,包括确定听证时间、地点、人员,制作听证通知等。

2.引导听证听证主持人负责引导听证程序的进行,包括控制发言时间、维持听证秩序、保证听证记录的完整性等。

3.决定听证事项听证主持人有权根据听证情况,决定是否采纳当事人的意见,对听证事项作出决定。

4.监督听证程序听证主持人负责监督听证程序的合法性,确保听证程序的公正、公开、公平。

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研究——以制度公证为分析视角的开题报告

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研究——以制度公证为分析视角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听证制度是我国行政法实施的重要手段之一,自20世纪80年代引进以来,不断发展和完善。

随着建设法治国家的深入推进,听证制度越来越成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行政公正、推动行政办公透明的重要保障之一。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听证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制度的公正性、程序性、效率性等方面还有待完善。

二、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听证制度的分析,阐述制度公证作为一种评价标准对听证制度的作用和意义,并探究如何提高听证的制度公正性。

三、主要内容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1.听证制度的概念及其发展历程:分析我国听证制度的发展历程和听证制度的法律制度,重点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听证条例》的立法背景和制定目的。

2.听证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分析在听证制度的实践中,常常存在的对公正性、程序性和效率性的问题,并且从听证环节的具体实现、程序设计以及实践中的问题分析其原因。

3.制度公证在听证制度中的作用:从促进制度公正、保障合法权益、提高制度效率等方面,阐述制度公证在听证制度中的作用,对现有的问题进行深度剖析。

4.如何提高听证制度的制度公证:重点探讨提高制度公正性的办法,包括完善法律法规、改进程序设计、加强监督机制等,提高听证制度的效率和公正性。

四、研究意义1.系统分析我国现有的听证制度,阐明其发展历程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听证制度的优化。

2.探讨如何通过加强制度公证,提高听证制度的效率和公正性,对建设法治国家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3.本文的研究成果可以为政府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合法运营提供参考,促进社会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动法律实施。

五、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访谈法、实证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广泛收集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结合案例调研和专家访谈,进行实证和分析,探索提高听证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性的策略和方法。

六、预期成果本文的预期成果主要包括:1.系统阐述我国听证制度的发展历程,说明现行法律标准与实践之间的差距和存在的问题。

浅析我国行政听证主持人选任制度及其发展方向

浅析我国行政听证主持人选任制度及其发展方向摘要:听证主持人是整个听证过程的实际操作者,负责组织、推动、调节着听证活动的进行,是保证听证程序客观公正的关键人物。

听证主持人的选任是听证主持人制度中首要的重要内容。

然而听证制度在我国现阶段相关立法不健全,特别是行政听证主持人选任制度方面的规定更是少之又少。

笔者分析了我国听证主持人选任模式的现状和问题,对完善我国行政听证主持人的选任制度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行政听证会听证主持人选任听证程序一、行政听证主持人的法律定位所谓行政听证主持人,是指在行政主体依法组织的听证活动中,主持听证进程、维持听证会秩序、接受并审查证据,并依法作出听证结论的政府官员。

从听证主持人的法律地位分析,行政听证主持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应当由具备特定条件的公务员充当。

听证主持人肩负引导听证程序正确进行、甄别充满矛盾的各种证据的真伪、作出听证结论等重任,为了确保听证会的质量,在听证主持人的选任上,必须高标准、严要求。

二是职位和职权必须保持相对独立性。

行政听证程序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强调中立和公正。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职位和职权上拥有相对的独立地位,以取信于行政相对人、降低行政干预的可能性、防止行政机关的部门保护主义倾向。

三是依法享有特定的主持人权力。

必要的职权是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条件。

为了保证听证会的顺利进行,保障听证会产生制度效应,听证主持人享有特定的主持人权力是必不可少的。

二、我国“首长指定”听证主持人制度现状听证主持人最为核心的制度则是行政听证主持人的选任制度。

行政听证主持人的选任制度,指行政听证主持人的选拔、任用制度,包含选任主体、选任原则、选任程序和选任标准等方面。

(一)模糊的上位法行政听证主持人选任制度在我国同样起步较晚。

《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对听证主持人的选任作了规定。

前者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后者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论行政听证主持人制度的完善

为避免私权利,尤其是公民权利,受到公权力的不法侵害,国家机关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听取不同利益方的意见。

从历史渊源上来说,这种理论与自然法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不谋而合。

具体来说,凡是有权的机关,做出可能影响对方利益的决定,就应当听取利益可能受到影响的当事人的意见。

这种观念到了近代就演变成了行政法上的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作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由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

在行政听证程序中,听证主持人是听证的核心与灵魂,他担负着重要的程序职能,切实保障听证的顺利进行,确保当事人实现权利,使听证制度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听证主持人的来源与选拔、职责与权限、性质与地位等方面,对行政听证能否有效地发挥应有的作用,有着关键的直接影响。

美国学者伯纳德?施瓦茨教授认为“由公正、超党派的审讯官主持的公正听证是行政裁决程序的精髓。

如同法院的法官所作的裁决一样,行政官员在听证中所作的裁决也必须由公正、超党派的审讯官作出。

如果审讯官或行政机关受到法律偏见的影响,那么行政裁决则是无效的” [1]可见,行政听证程序公正合理的进行,离不开行政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地。

因此,为了完善行政听证制度,使行政听证制度更加有力,首先必须给行政听证主持人一个明晰的定位。

一、行政听证主持人的概念与来源1. 行政听证主持人关丁•行政听证主持人的概念,目前在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听证活动组织工作的调节和控制,使听证活动按法定程序合法完成的工作人员。

[2]由此可见,听证主持人是指在听证过程中引导听证活动,使听证活动按法定程序合法完成的工作人员,在听证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

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前,听证主持人主持听审行政处罚案件,在这种情况下,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的建议,而当事人则可针对调查人员的指控进行质证和申辩。

2. 行政听证主持人的来源关于行政听证主持人的来源,有两种常见的模式:第一种模式是行政法官制,以美国为代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政处 罚听证 和行 政 许可 听证 创设 了职能 分离 制度 和
节 和控制 ,使 得 听证 活动 按 照法定 程 序合 法完 成 的 工作人 员 。 目前各 国行政 程序 法普 遍 采取 职权 主义 模式 ,其 特点 在 于 以主持 人 为 中心 ,突 出主持人 在 听证 活动 中 的 地 位 ,主 持 人 依 职 权 指 挥 听 证 的进 行 ,并 对 当事 双方 的辩 论 予 以调控 。因此 ,听证 实 施 的质量 如何 ,在 相 当程 度上 取决 于 听证 主持 人 的 素质 、地 位及 其权 力 的大 小 ,假设 其 他所 有 的制度 设 计都 很科 学 ,但 如果 听证 主持人 不 能公正 和 独立
实践经 验 , 完善 中 国行 政 听证 主持人 制度 。
关键 词 :听证 ;主 持人 ;职权 ; 回避
中田分类号 :D 2 . 92 I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 号 :10 —8 5( 0 6 10 0 —3 0 76 7 2 0 )0 1 30
行政 听证 主持 人 是负 责 听证 活动 组织 工作 的调
收 稿 日期 l 0 5 9 7 2 0 一O 一O
仍可 合理 地怀 疑其 公正 性 。与 国外相关 制 度 比较而 言 ,则太 原则 化 。在美 国 ,行 政 听证 由行 政法 官来 主持 ,行 政法 官是 由文官 事务 委 员会从 具 有律 师 资 格 和经验 的人 中 ,通 过组 织竞 争 考试 任命 的一 种 资 格 ,我 国法律 中对 听 证 主持人 的资格 没有 严格 的界 定 。特别 是在 实 际操 作 中 ,听证 主持 人 大多 由行 政 机关 首长 在本 机关 内指定 ,其 产 生 只是行 政机 关 指 定 的结果 ,存 在较 大 的 随意性 , 由于其应 具有 的专 门 的法律 专业 知识 和 行政 技 术知 识不 能保 障 ,那 么 根据 事 实 和 法 律 做 出 公 正 裁 判 的 能 力 就 不 能 保 障 。 n 同时 ,那些 真 正 富 有 听 证 主 持 经 验 的 人 能 力 也 得不 到发 挥 。 因此 对 听证 主 持人 的资 格应 有一 个 明确 的界定 ,而 我 国恰恰 在 这方 面 有所 欠缺 。
地指挥 整个 听证 过 程 ,那 么其 他 的制 度也就 不 能得 到很好 的实施 。从 各 国对 听证 主持 人 的规定 看 ,听
回避制 度 ,很 有价 值 。
2 我 国行政 听证 主持 人制度存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的 问题
2 1 职能 分 离规定 不 明确 . 我 国 目前 的法 律 、法规 中虽然 对 听证 主持人 有
些规 定 ,但并 不系 统 ,也 未量 化 ,只是 部 分体 现 了 保 障听证 主持 人独 立性 的精 神 。从 听证 主 持人 的来 源来 看 ,现 行 法 律 要 么规 定 比较 模 糊 ,要 么 规 定 “ 由非 本案 调查 人员 担 任” ,至 于 听证 主持人 与调 查 人员是 否 是行 政机 关 同一 部 门 的工 作人 员并 未作 出
Fe . 2 0 b 0 6
我国行政听证主持人制度研究
林 敏
(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学 人 文 学 院 ,江 苏 南 京 2 0 1 ) 南 1 0 6
摘 要 :在 行政 听证 中,如果 主持人 不 能公 正和 独 立地 指 挥 整 个 听证 过 程 ,那 么 听证 的公 正性 将 得 不到 保 障 。 以我 国行 政 听证 主持人 制度 为 对 象 ,分析 其 存 在 的 主要 问题 ,借 鉴 吸 收 国 内外 法制
2 2 职 责权 限不 明确 . 由于 目前 的法律 中虽然 规 定 了 “ 本 案调查 人 非
员 ” 非审 查 申请 的人 员” 来 主持 听证 ,但 对其 职 、“
作者简介;林 敏 (9 8 ) 17 ,女 ,江苏扬州人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 向为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我 国 《 法法 》只规定 了行政 法 规制定 的听证 立
形式 ,对听证 主持人 及其职 责权限却并 未做 出规 定 。但 是 《 格法 》规定 了 听证会 由政府 价格 主管 价
部 门主持 ,其 后 的 《 政府 价格 决 策听 证办 法 》还 明 确规定 主 持 人 由政 府 价 格 主管 部 门有 关 负 责 人 担 任 。我 国的 《 政 处 罚 法 》 在 规 定 行 政 听证 制 度 行 时 ,巳注 意 到听证 主 持人 独立 性 的保 障 问题 。如第 4 2条第 1 第 4项 规定 :“ 款 听证 由行 政 机关 指 定 的 非本 案调 查人 员 主持 ;当事人 认 为主 持人 与本 案有 直接 利害 关 系 的 ,有 权 申请 回避 。 同时 ,《 政许 ” 行 可法 》也 规定 :“ 政 机 关 应 当指 定 审 查 该行 政许 行 可 申请 的工作 人员 以外 的人员 为 听证 主持 人 ; 申请 人 、利害 关系 人认 为 主持 人 与该行 政 许可 有直 接 利 害关 系 的 ,有 权 申请 回避 。 这 两 项 规 定 为 我 国 行 ”
维普资讯
第2 9卷
第 1期
石家庄经济学 院学报
J u n l f hj z u n iest f cn mi o r a o ia h a g Unv ri o o o c S i y E s
Vol 2 N0 _9 .1
20 0 6年 2月
规定 ,如 果 听证 主持 人 与 调 查 人 员 同属 一 个 部 门 , 即使 听证 主持 人事 实 上并 没有 持某 种偏 好 ,当事人
证 主持 人 制 度 包 括 资 格 要 求 、选 任 、职权 、职 责 、 回避 等一 系列 内容 。
l 我 国行政 听证主持人制度 的立法现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