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心得——罗尔斯《正义论》的西方批判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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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1500字《罗尔斯正义论》是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于1971年出版的一部重要哲学著作,其核心观点是通过构建一个公正的社会政治制度来解决社会不平等和不公正问题。

这本书对于理解和思考现代社会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我读后的一些感想。

首先,罗尔斯对正义的定义给予了我很大的启发。

他认为正义是社会中的一个基本原则,是通过公平的制度来保障每个人获得最大福利。

这个定义很有启发性,因为它把正义置于一个广泛的视角下,不仅关注于个人之间的公平,还关注于整个社会的公平。

这使得我对于构建一个公正社会的意义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

其次,罗尔斯提出了“差别原则”和“最大自由原则”这两个重要的概念。

他认为,在追求社会正义的过程中,应该优先考虑那些处于劣势地位的人群,通过相应的政策或制度来弥补他们的不平等。

同时,他也强调了个人的自由和自主权利的重要性,不应该为了追求平等而牺牲个人的自由。

这种平衡的观点给予了我对于如何平衡社会公正与个人自由的思考。

此外,罗尔斯还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概念——“原初情境”。

他通过设想一个理想的社会情境来思考,如果我们处于一个没有任何先天优势的情境下,我们将会如何设计一个公平的社会制度。

这个概念在探讨正义问题时提供了一个理论基础,使得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思考社会制度的正义性。

尽管《罗尔斯正义论》思想深邃而全面,但是读起来并不容易。

这主要是因为书中的论证过程较为复杂,并且使用了大量的哲学术语和符号。

对于非哲学专业的读者来说,理解和吸收其中的观点需要花费很大的精力。

因此,在阅读这本书之前,我建议读者先对哲学思想和基本概念有一定的了解,这样才能更好地理解书中的观点。

总的来说,读完《罗尔斯正义论》给我带来了深刻的思考和启发。

它为我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来理解社会正义问题,并引发了我的兴趣去进一步探索和思考这个问题。

虽然书中的论证过程复杂且需要较高的哲学素养,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从中获得一些有价值的观点和思路。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1500字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1500字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1500字《罗尔斯正义论》是由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于1971年发表的一部著作。

它被认为是20世纪最重要的政治哲学作品之一,其核心理论是差异原则和最大均等原则。

在读完这本书后,我深深感受到了罗尔斯的思想的深刻与富有启发性。

以下是我对《罗尔斯正义论》的读后感。

首先,我被书中关于公正与平等的讨论所深深触动。

在这本书中,罗尔斯提出了一个有关正义的公正和平等的理论。

他认为,正义应该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而不是基于谁拥有更多财富或权力。

他的差异原则和最大均等原则是基于这个原则的具体体现。

差异原则认为不平等应该使得社会中最不幸福的人的福利提高,而最大均等原则则认为,社会应当将最大的利益分配给最不幸福的人。

这种思想让我思考到我们应当如何建设一个公正与平等的社会。

其次,我被书中讨论的自由与公正的关系所深深吸引。

罗尔斯认为,人们在自由选择时应该是在一种公正和正义的环境中进行选择。

他主张通过建立一个公正的社会结构,来保障每个人都能够在自由的环境中追求幸福。

他认为,自由是一个宝贵的权利,但也需要有一些限制和约束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平等。

这种关于自由和公正的思考让我认识到,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而是需要在一定的框架下实现。

第三,我被书中的原始位置理论所深深震撼。

罗尔斯认为,在假设没有任何人的知识、能力、利益和社会地位的情况下,人们会选择一种公正和平等的社会结构。

他将这种假设称为“原始位置”,并认为这种选择将会是合理的和公正的。

他通过这种思维实验,揭示了人们内心深处的公正和正义的渴望。

这种思考方式让我思考到,真正的公正与正义应该是客观存在的,而不仅仅是人们主观的想法。

第四,我被书中对于社会契约论的重新解读所吸引。

罗尔斯认为,社会契约论并不是被动接受一种社会结构的原因,而是主动选择一种公正和平等的社会结构的结果。

他通过原始位置理论将社会契约理论重新解释,将其与公正和正义相联系。

这个思考方式让我对社会契约的理解有了新的视角。

正义论读后感6篇完美版

正义论读后感6篇完美版

《正义论读后感》正义论读后感(一):《正义论》读后感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一书,自1971年问世后,在西方国家引起了广泛重视,被视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政治哲学、法学和道德哲学中最重要的著作之一。

该书出版之后,受到热烈讨论,被列为不少大学课程的必读书籍之一。

由它引发的各类争鸣或研讨文章,更是汗牛充栋,目不暇接。

美国著名的政治学者罗伯特达尔表示:罗尔斯的著作在英语国家立即被承认是对政治哲学的一个根本性的贡献。

〈正义论〉一书之所以能起到如石击水的效应,关键在于它打破了西方政治哲学万马齐喑的冷清局面。

西方政治哲学的衰落已是众所周知,专攻政治理论的学者爱麦伯恩斯说:在政治学说的阳光下没有多少新东西。

这充分证明了西方传统思辨方法构筑的理论体系的困境。

罗尔斯的〈正义论〉一书则以其独特性和思辨性令人耳目一新。

以上引自〈正义论〉的序。

约翰罗尔斯(JohnRawls1921-),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1921年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在该校获博士学位,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1950-1952年)、康奈尔大学(1953-1959年)、麻省理性工学院(1960-1962年)和哈佛大学(1962-)任教,现为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

〈正义论〉一书是罗尔斯积近二十年的努力思考的一部心血之作,它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条理一贯的体系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现行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

有评论称〈正义论〉一书产生如此广泛的影响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是罗尔斯所研究的社会正义问题涉及到广泛的领域。

他是作为一个哲学家从道德的角度来研究社会的基本结构的,即研究社会基本结构在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合理的利益或负担之划分方面的正义问题。

然而由于这一对象的性质,他在学科上就必然要涉及到伦理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等许多领域,而且,他所研究的问题又关系到对每个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切身利益,因此,他的讨论就不仅仅为伦理学,而且为其它一些学术领域的学者所注目,甚至为一般公众所关心。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1500字《罗尔斯正义论》是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于1971年出版的重要著作。

这本书是罗尔斯对于公平正义的深入思考和思辨的结果,对于人们思考社会正义、个人自由和社会契约等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我读完这本书后,我深受触动,下面是我的读后感。

首先,在《罗尔斯正义论》中,罗尔斯引入了两个基本概念,即“原始条件”和“原初地位”。

原始条件指的是在人们考虑社会正义时,他们处于一种没有任何信息、利益和偏见的状态,相当于一个公正的观察者。

原初地位则指的是每个人进入社会时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和机会。

通过将社会各方放在原始条件中,罗尔斯试图摆脱社会现实中的个人利益和偏见,来思考一个公正的社会秩序。

这种思考方式让我深受启迪,我意识到在讨论社会正义时,我们需要超越个人的利益和偏见,从一个全局的角度来考虑问题。

其次,《罗尔斯正义论》对于社会契约的思考也给了我很大的启示。

罗尔斯认为社会正义应该基于人们自愿达成的社会契约。

而在这个契约中,每个人都应该得到基本权利保护,并且社会资源应该以一种公平的方式分配。

通过这种契约,每个人都有机会获得公正和平等的待遇。

这让我深刻地理解了社会契约的重要性,只有通过契约,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另外,在《罗尔斯正义论》中,罗尔斯还提出了一个关键概念,即“差别主义”。

他认为,社会正义应该关注那些处境最坏的人,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基本生活权益,并且要关注社会不平等对弱势群体造成的影响。

这种差别主义的理念深深打动了我。

在当今社会,贫富差距日益加剧,很多人的基本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罗尔斯的差别主义为我们提供了一种重要的思路,那就是要优先关注处于劣势的人群,为他们争取更多的社会资源,以实现社会公正。

最后,《罗尔斯正义论》还对于个人自由的思考给了我很大的启示。

罗尔斯认为,个人自由是公平正义的基石,每个人都应该享有一定的自由空间,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生活。

在实现社会正义的过程中,不能过于强调平等而忽视了人们的自由。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作为一部经典的政治哲学著作,《罗尔斯正义论》长期以来一直被视为现代思想史上的重要篇章。

它是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于1971年所出版的重要著作,其本意是为了回应当时的国家权力危机和传统政治哲学上的问题。

本书通过一种新的基于公正的政治哲学模型,重新定义了政治哲学范畴,成为了一种全新的理论视角。

读完《罗尔斯正义论》,让我对公正和社会平等等概念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

在这本书中,罗尔斯提出了“公正作为公正原则”的概念,认为公正原则的重心需要从职业、成就、财富转向社会公正。

他的理论强调了公正原则的两个要素:所有人都有权享有基本权利和公共机会的原则。

所有人都有权享有基本权利,就是指每个人都应该有机会追求自己的人生价值,无论是财富、社会地位还是人格自由。

公共机会,就是指每个人都应该有机会参与到社会生活中,而不受到种族、性别、阶级等因素的影响。

这种平等的基础是公正原则的核心概念。

在接触到本书时,我第一次真正意识到公正对于社会的重要性,让我有了重新审视社会问题的视角。

罗尔斯认为,一个社会是否公正,要看社会中最不幸的人的处境,因为他们是社会公正的检验标准。

这一思想非常深刻,在当今社会中依然有着广泛的现实意义。

例如,当我们讨论贫富差距时,就可以从这个角度出发看待问题,关注最弱势群体的利益。

过去我认为公正只是一种道德观念,但通过《罗尔斯正义论》的探讨,我发现公正与法律、政治等方面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在这本书中,罗尔斯提出了作为自由社会正义基础的两个原则: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

自由原则指的是每个人都要有基本自由权利,如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

差别原则则是指富人和穷人之间存在合理的差距,差距应该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更好的服务和资源分配,因此才有了福利国家的概念。

差别原则进一步体现出了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

这本书为我提供了更加深入的思考,让我体会到公正的实际意义。

对于普通人来说,《罗尔斯正义论》是一本具有启发性、思考性、实践性的书籍。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罗尔斯正义论》是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代表作之一,是一部具有深刻思想和广泛影响的哲学著作。

它对正义的概念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提出了一种新的正义理论,即“差别原则”和“公平程序原则”,对社会中的不平等现象进行了批判和反思。

在阅读完《罗尔斯正义论》后,我深受启发,对正义的理解有了新的认识,也对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有了更深刻的思考。

首先,罗尔斯对正义的理解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他认为,正义是指在社会中分配资源和权利时所应遵循的原则,是一种对待人的公正和公平的态度。

在他看来,正义不仅仅是一种道德准则,更是一种社会制度和组织结构的设计原则。

这种理解使我对正义有了更加清晰和深刻的认识,正义不仅仅是对待他人的态度,更是社会制度和组织结构的设计原则。

其次,罗尔斯提出的“差别原则”和“公平程序原则”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他认为,社会中的不平等现象应该遵循“差别原则”,即只有当不平等对最不幸的人群有利时,才是正义的。

同时,他还提出了“公平程序原则”,即社会中的资源和权利的分配应该通过公平的程序来实现,而不是通过特权或偏见来分配。

这种理念使我对社会中的不平等现象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让我意识到不平等问题的复杂性和深刻性。

最后,罗尔斯对社会变革和发展的思考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他认为,社会应该通过制度和组织结构的改革来实现正义,而不是通过暴力或革命来实现。

他提出了一种理性的社会变革思路,即通过改革现有的社会制度和组织结构来实现正义。

这种思想使我对社会变革和发展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让我意识到社会变革需要理性和稳定的思考和行动。

总之,阅读《罗尔斯正义论》让我对正义的理解有了更加清晰和深刻的认识,也让我对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有了更深刻的思考。

罗尔斯的理论不仅仅是一种哲学思想,更是一种对社会现实和未来的思考和建议。

希望我们能够通过深入研究和思考,实现社会的正义和发展。

对罗尔斯正义观点的思考——读正义论有感

对罗尔斯正义观点的思考——读正义论有感

对罗尔斯正义观点的思考——读《正义论》有感李春香(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北京 100039)摘要:《正义论》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著作”,其研究的内容涵盖了涉及社会正义的广泛的领域,研究的社会正义问题更是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罗尔斯从道德的视角来研究社会的基本结构,也就是说在研究社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过程中来探讨怎么样合理地划分社会利益和社会担当的问题。

罗尔斯的这一思想引发了西方政治学、哲学、伦理学界对于“公共理性”与社会行为、个人权利与社会共同体要求、个人价值与社会正义、社会多元与社会统一、自由与平等、民主与秩序等重大理论问题的广泛讨论。

因此,西方政治哲学界认为罗尔斯的《正义论》开启了“罗尔斯时代”。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观;和谐社会中图分类号:B51/5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3-0050-03正义,不仅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而且也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主题。

从阶级社会以来,人类从未停止过对正义的追求。

和谐社会与社会正义的关系更是关系我们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根本性问题。

在正义问题上,西方学者的研究起步较早,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其名著《正义论》在1971年问世之后,轰动西方学术界,有诸多书刊和学者将他同密尔、洛克相提并论,并把他的《正义论》与另外两人的《论自由》《政府论》一同称为自由民主传统的经典著作。

一、自由和平等结合的普遍的平等有关“正义”的话题是人类哲学和现实社会讨论的永久主题,从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近代的洛克、卢梭再到罗尔斯,关于正义的探讨不曾停止。

它广泛地渗透在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经济学等学科中。

正义在伦理方面来说是构建道德体系的一个理论基础,在政治哲学层面来说就是构建合法合理的社会制度的一个理论基础。

罗尔斯关于“正义”的界定,是通过契约主义并同时对功利主义进行批评而形成的。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罗尔斯正义论》是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代表作,是20世纪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之一。

这部著作以其深刻的思想和独特的观点,对当代社会政治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通过阅读《罗尔斯正义论》,我对正义、公平和社会契约的概念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同时也对罗尔斯的理论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在《罗尔斯正义论》中,罗尔斯提出了他的“差别原则”和“最大化最小化原则”,并通过这两个原则构建了一个公正的社会理论。

他认为,社会中的不平等应该以最大化最小化原则为基础,即社会应该以最大化最不幸福的人的福利为目标,同时保障每个人的基本自由和公平机会。

这一理论对于当代社会的不平等问题提出了有益的思考,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去思考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在我的理解中,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强调了社会中每个人的平等和尊严。

他认为,每个人都应该有基本的自由和公平的机会,而不应该因为社会地位、财富或权力而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这一观点对于当代社会中的不平等和歧视问题提出了有益的启示,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考框架去解决这些问题。

另外,罗尔斯的社会契约理论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他认为,社会契约是人们在一个公正的社会中共同决定的基本原则,通过这些原则来保障每个人的自由和公平。

这一观点提醒我们,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不是自然而然的,而是需要每个人共同努力去维护和实现的。

同时,这也提醒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去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而不是袖手旁观或者依赖他人去实现这一目标。

通过阅读《罗尔斯正义论》,我对正义和公平的概念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也对当代社会中的不平等和歧视问题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同时,我也意识到每个人都有责任去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而不是依赖他人或者社会的机制。

这一理论不仅对于我个人的思考和认识有了深远的影响,也为当代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希望通过我们每个人的努力,可以实现一个更加公正和公平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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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心得——罗尔斯《正义论》的西方批判的批判在我国,罗尔斯的《正义论》不乏有人将其视为圭臬。

它究竟如何,是一个不得不探究的学术疑难。

其实,西方诸多学者并不怎样看好罗尔斯,如诺齐克、德沃金、麦金太尔、泰勒、桑德尔、科亨、尼尔森、安德森,甚至还有阿玛蒂亚·森等,他们皆聚焦于对《正义论》的批判。

是以展开对这些批判的再批判,也许对我国如何借鉴国外学术资源,推进我国学术话语国际化提供一面镜子。

一、罗尔斯《正义论》的西方批判罗尔斯的《正义论》开卷曰:“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1]在这里,正义指涉的是一种制度正义。

它是一个十分耀眼的价值概念,直指社会的基础要件。

尽管罗尔斯的制度只涉政治制度,而不触及经济制度。

他说:“所谓主要制度,我的理解是政治宪法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

”[2]但还是一石激起千层浪,招来了各种各样的批判。

这些批判的流派,复杂繁多,但就其思想观点来厘定,可分为立足西方自由主义的自由学派、秉持平等主义的自称为马克思主义平等学派与将罗尔斯看作是“这个时代的中间派人物”的折中分析学派。

一是立足西方自由主义的自由学派。

这一派高举捍卫西方自由核心价值观的大旗,针对平等原则,认为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具有平等主义的倾向,损害了西方核心价值观之个人自由。

这一派的代表是诺齐克、德沃金、麦金太尔、泰勒、桑德尔等。

虽然他们皆为自由主义一族,但对罗尔斯《正义论》批判所持的立场各有不同。

诺齐克、德沃金可以成为自由或个人权利至上论者。

其中以诺齐克的自由至上主义最为典型。

在西方,正义是“得所当得”的权利分配,诺齐克就以权利为核心展开了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批判。

诺齐克认为,公平的分配就意味承认一种集中的分配,并直指过去的分配是一种不正义的分配,因而必须再分配。

它是国家扩张其权力与功能的理由。

这就关涉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二是持有的正义问题。

诺齐克从个人主义出发,用霍布斯等人的观念阐明,国家权力无非根源于个人权利通过契约对国家的转让。

个人持有权是不可侵犯的。

只有作为“守夜人”最弱意义的国家才是正义的,强权国家实际侵犯了个人自由持有的正义。

所谓持有的正义;一是持有是历史的,不会有天下掉馅饼式的持有。

根据洛克的观念,持有是从自然状态就开始的通过劳动对无主物的持有。

而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是非历史的,它否定了持有者对持有的历史性,这就侵犯的持有者的历史持有权。

二是持有从一个人手中换到另一个人手中的合法性问题。

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实际是用平等侵犯了个人自由持有的权利,甚至是为那些以公正之名而不存在的整体利益来强迫个人厉行不经本人同意的义务。

”[3]在他看来,任何持有者的持有物,除非本人自愿交换的转让,未经本人自愿即使以国家、整体利益之名的任何转让都是非法的。

三是所谓矫正正义,即对一切盗窃,欺骗等非正义持有的矫正。

麦金太尔、泰勒、桑德尔等所谓“社群主义”对罗尔斯的批判,一般称为“自由主义与共同体主义”之争。

这里的社群(community)是“指个人间比简单的协作在质上更强烈和深刻的联系形式”。

[4]社群虽然被他们用来指称社会,但社群是与个人、自我完整性、统一性、实在性相对立的抽象物。

社会存在最终是个人的存在,社群的特性可以还原于个人的特性,社会的选择可以归结为个人的选择。

社群只是一种个人意识如宗教或习俗的认同感。

在他们看来,个人是实在的,个人是自我完整性的个体,善的道德与人的自我统一性相一致。

按桑德尔,根本就不存在抽象的可支配我们个人生活的整体社会和集体的共同体。

他认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一开始就依赖于一种的共同体理论,而且是一种强意义的构成性意义的共同体。

他说:“罗尔斯与德沃金所要求的强意义上或构成性意义的共同体,似乎并不能被一种个人主义的观念所解释。

”[5]用桑德尔的话说,罗尔斯自由主义正义的局限,就是共同体主义的局限。

共同体主义这是一个令西方自由主义极为不安的概念。

他认为,在差异原则中罗尔斯承诺拒绝交互主体,但是在对社会联合理念的讨论中,从共同财产到共同目的和目标,又都使用了交互主体的语言。

罗尔斯甚至还论述了共同体的交互主体问题。

这就与罗尔斯个体本身完全完整性的观点相冲突。

所谓的差异原则导致了社会联合的理念与个人主义的相互对立,它与个人权利自由至上性理念是不相容的。

二是秉持平等主义自称为马克思主义的平等学派。

这一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科亨与尼尔森。

他们针对其自由原则,认为其“公平的正义”,是自由优先,仍然不够平等。

科亨是共产主义信仰者,他说:“社会主义价值观已经在资本主义社会的结构中失去立足之地——对我们这些仍然坚持平等主义的人而言,这是一个令人沮丧的结果。

”[6]他认为,罗尔斯“公平的正义”中的平等思想,有悖一个不平等资本主义社会的逻辑。

首先,科亨肯定罗尔斯是信奉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并把其作为自己平等主义思想来源的一个方面。

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来源是经典的马克思主义的平等共产主义,还有基督教教义中的平等主义特质,而不是苏联的社会主义。

但是,他对罗尔斯的平等主义自由主义进行了批判,认为罗尔斯把自己的差别原则说成平等原则,这只是“一种对不平等所做的规范性辩护”,把其定性为对不平等所做的事实性辩护更为妥当,因为他试图将不平等描述为正义的。

他说:“罗尔斯指出,当不平等具有如下效果时,即最不利者的经济状况要好于不平等如果被消除的情况,它就是合理的。

对罗尔斯而言,当且因为不平等为提高最不利者的地位所必要时,不平等就是(不仅仅是合理的,而且是)公正的。

他认为,由于物质激励而产生的生产动机,其良性影响与经济不平等相互联系,不平等对于实现这一目的尤为必要。

”[6]这就是说,不平等是一种产生生产动机的激励,它将提升经济效率;相反,平等将降低经济效率。

经济效率与不平等不是恶,而是一种良性影响,这种不平等也是正义。

科亨认为,罗尔斯的平等主义自由主义,在实质上还是自由主义,而不是平等主义。

科亨对罗尔斯的自由主义批判可谓精辟,但是,科亨究竟在“如果你是平等主义,为何如此富有”的悖论上有何新的见解?科亨唯一的倡议是,富有者应该做到对穷人的馈赠。

当然,科亨曾有专著:《自我所有,自由与平等》,对诺齐克的权利理论中的“自我所有”问题进行了批判。

在那里,科亨大量的论述是以洛克关于“无主物”占有概念为根据进行的分析,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批判了诺齐克的占有权利理论,但是,始终未能触及现代资本私人占有制的本质。

基于捍卫激进的平等主义,尼尔森对诺齐克保护所谓的个人权利和基本自由进行了批评。

他认为,正义是由权利来认定的,它是意识上伪装的权利形式。

他说:“诺齐克的正义像司拉雪麦格(Thrasymachus)的正义一样,是强者的利益。

”[7]在这里,尼尔森将问题域转向了市场体制。

这就改变了“矢”的批判向心力,射错了靶子。

制度不同于体制,制度是基础,体制是手段。

尼尔森与西方一些思想家一样,往往把市场体制等同于制度,并认为,市场制度正义其基本立足点是“个人持有者”得所当得的权利。

这无疑混淆了制度与体制的区别。

三是介于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二者持中分析的第三派批判,其突出代表是安德森。

他是英国当代著名马克思主义新左派理论家。

他认为,罗尔斯虽然自我标榜为温和左派,但最好将其“视为这个时代的中间派人物。

”与其他学派的理论不同,罗尔斯的制度正义理论,既受到一位极“左”人士约翰·罗默拥抱,也受到了极右派新自由主义的喝彩。

是以在安德森看来,罗尔斯的制度正义思想典型地表现了西方思潮的“左”与“右”。

他说:“在罗尔斯《正义论》一书中,社会主义的合法性在这一页还有存疑之处,下一页就认为美国社会‘近乎公正’,这就为两种观点都留下了余地。

也许可以说,在罗尔斯的理论框架内,差别原则在政治上是中立的。

”[8]所谓差别原则,主要是指“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原则。

[10]安德森甚至认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接近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再分配”的理论。

[8]另一方面,罗尔斯又是为正常运转的资本主义做了一种聪明的辩护。

资本主义生产力不断增长,生活水平普遍提高,这不等于是依靠经验检验过的正义价值激励结构吗?罗尔斯用所谓的“重叠共识”突显其游离于“左”和右倾向的正义理论立场,但实际上完全忽视了美国民主选举、言论自由、种族矛盾等引发了持续不断分裂僵局而并未达成共识的现实。

安德森说:如果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不是去迎合国家,而是更多地关注僵局,那么他肯定会写出一部更好的著作。

他这部主要著作所需要的续篇,其标题应为《非正义论》。

”[8]这些如阿玛蒂亚·森所论,罗尔斯《正义论》的地平线是一种与实质正义无涉的形式正义。

二、对罗尔斯《正义论》西方批判的再批判西方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批判,虽然五花八门,但无非是右、“左”与中等三种学派。

但无论西方那种学派的批判,其聚焦点是对正义究竟如何理解的批判。

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是公正,内含公平正义之义,而西方政治哲学核心价值就是正义。

英国伍海德的《政治学核心概念》所列“价值”词条,就只有正义而无“公正”概念。

这是一个中国人无法通晓的难题。

在中国语境中,正义是公平,公平也是正义。

中国古代通用的是“公正”概念,而“正义”一词并不常用。

个别地方即便出现了正义概念,亦表公正之意。

如荀子曰:“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

”[9]学问之道,应以公众大家的利益为利益,而不能只是迎合富人的利益,即使做学问,也应是公正的学问。

而在西方语境绝非如此。

英国伍海德说:“正义就是给予他或她‘应得’的东西,这又常常被视为他或她的‘正当报酬’。

在这个意义上,正义可以应用于所有社会物品(如自由、权利、权力、财富和闲暇等等)的分配”。

[10]正义(Justice)的基本含义是个人权利分配“得所当得”之意。

针对封建贵族身份、等级非正义之“得所当得”,资本主义正义的进步意义显而易见。

马克思说:“尽管个人A需要个人B的商品,但他并不是用暴力去占有这个商品,反过来也一样,相反地他们互相承认对方是所有者,是把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商品中去的人格。

因此,在这里第一次出现了人格这一法的因素以及其中包含的自由的因素。

”[11]这就是说,自由、平等、正义等价值理念,都是适应一定生产方式的产物。

资本主义的正义是适应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产生的价值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市场经济,正义既然是符合市场经济得所当得的价值理念,那么,正义价值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资借鉴的价值理念。

这就是21世纪以来我国学术界出现了罗尔斯《正义论》研究热潮的重要原因。

问题在于,借鉴不是照搬,借鉴是扬弃后的合理性肯定与消极性的祛除。

那么,这种消极性究竟是什么,这就需要对其批判进行再批判。

从罗尔斯《正义论》以及“左”、中、右的批判的再批判,可以发现,他们所涉的西方正义价值观之缺失,主要有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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