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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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使的条件是什么关于代位权的制度,由我国的《民法典》规定,代位权⾏使的条件究竟有⼏点?⾏使代位权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下⽂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欢迎⼤家阅读!⼀、代位权⾏使的条件是什么1、债务⼈怠于⾏使权利。

债务⼈怠于⾏使权利,是指债务⼈应当⾏使、能够⾏使但是不⾏使其权利。

所谓应当⾏使是指债务⼈对第三⼈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及时⾏使,则权利可能消灭或丧失;能够⾏使是指债务⼈客观上有能⼒⾏使;不⾏使是指债务⼈客观上消极不作为,⽽不论其对该不作为是否有过错。

怠于⾏使必须是债务⼈到期根本不⾏使权利,如果债务⼈⾏使了,即使其⾏使的⽅法不当或结果对债权⼈不利,债权⼈也不得主张代位权。

否则,就是对债务⼈的不当⼲涉。

2、须债务⼈履⾏债务迟延。

⼀般来讲,对尚未届⾄履⾏期的债权,债权⼈有⽆不能实现债权的危险难判定。

此时允许债权⼈⾏使代位权,难免导致债权⼈权利滥⽤,对债务⼈颇不公平。

故债务⼈的债务履⾏期未⾄,不发⽣债权⼈代位权。

但是,即使债务⼈的履⾏期限还未到,债权⼈为保存债务⼈权利的⾏为,如申报破产债权,仍然可以代位⾏使。

如果这时候还不允许债权⼈代为保存权利,则权利就会消灭。

3、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我国《民法典》中仅以“债务⼈怠于⾏使权利的⾏为对债权⼈造成损害”视为保全的必要。

法律设⽴代位权制度的唯⼀⽬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

如债务⼈现有财产⾜以清偿债务,债务⼈直接以强制执⾏来实现债权即可,没有必要⾏使代位权。

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即以债务⼈的财产是否不能或不⾜以清偿债务为标准。

债务⼈不⾏使权利,只有害及债权⼈债权实现的时候,才符合其⾏使的要件。

所谓“害及债权⼈债权实现”不⼀定是指债务⼈没有资⼒,有时即使债务⼈有资⼒,但是债权⼈的债权仍然可能得不到实现。

如甲向⼄购买⼀古董,还未交付时即将该古董转卖于丙,如果甲怠于请求⼄交付,则丙的债权也不能实现,因此不论甲的资⼒状况如何,丙都可以代甲向⼄请求交付该古董。

代位权诉讼案例

代位权诉讼案例

代位权诉讼案例代位权诉讼是指当事人因特定的法定事由而享有对他人的债权代位行使权利的诉讼。

在实际生活中,代位权诉讼案例屡见不鲜,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代位权诉讼案例。

某甲因交通事故受伤,需要进行医疗治疗,但由于医疗费用高昂,甲无力承担。

经过调查,发现肇事者乙有责任承担甲的医疗费用。

然而,乙与甲在事故发生后失踪,无法联系到乙。

甲找到了乙的家属,但家属却表示乙已经离开家多年,家中也无法联系到乙的行踪。

在这种情况下,甲可以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法院裁定乙承担医疗费用。

在代位权诉讼中,甲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乙是肇事者,且有责任承担甲的医疗费用。

甲可以提供事故发生时的证据、医疗费用的收据、医生的诊断书等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同时,甲还需要提供乙的身份证明、家庭住址等信息,以便法院对乙进行通知。

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裁定乙承担甲的医疗费用。

代位权诉讼案例中,甲可以选择委托律师进行诉讼代理,律师将协助甲收集证据、起草诉状、代为出庭等。

律师在代位权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可以帮助甲顺利实现代位行使权利。

在代位权诉讼中,法院将根据甲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并对乙进行通知。

如果乙不出庭,法院可以依据甲提供的证据作出裁定;如果乙出庭,法院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护,最终作出裁定。

通过代位权诉讼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代位权诉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能无法直接联系到债务人,但可以通过代位权诉讼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因此,代位权诉讼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总之,代位权诉讼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生动的案例,展示了代位权诉讼的过程和特点。

在实际生活中,当遇到类似情况时,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代位权诉讼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手段,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债权人代位权经典案例

债权人代位权经典案例

债权人代位权经典案例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将其所享有的债权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由第三人代替债权人行使债权的一种法律关系。

以下是十个经典案例,介绍了债权人代位权在不同情况下的应用和效力。

1.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债务人欠债不还时,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以代位债权人的身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例如,A向B借款,B无力偿还债务,A可以将债权转让给C,由C代替A向B追讨债务。

2.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也比较普遍。

比如,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害,可以将其在刑事诉讼中获得的附带民事权益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代为行使。

3. 在保险赔偿中,债权人代位权也有广泛应用。

例如,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保险公司在赔付给被保险人后,可以行使其所代位的被保险人的权利,向事故责任方追偿。

4. 在债权转让中,债权人代位权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例如,A向B 借款,后将债权转让给C,此时C成为新的债权人,有权向B追讨债务。

5. 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代位权也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当企业破产,清算委员会可以代表债权人行使债权,追讨债务并分配破产财产。

6. 在商业纠纷中,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也比较常见。

例如,A与B 签订合同,B未履行合同义务,A可以将合同债权转让给C,由C 代替A向B主张权益。

7. 在债权债务转移中,债权人代位权也有一定的适用范围。

例如,A欠B债务,A将其债权转让给C,C可以代替A履行债务并向B 偿还债务。

8.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代位权也有一定的适用情形。

例如,A向B借款,B无力偿还债务,A可以将债权转让给C,由C代替A向B追讨债务。

9. 在金融债券市场中,债权人代位权也是一项重要的制度。

债权人可以通过转让债券的方式,将自己的债权权益转让给第三人,并由第三人代为行使债权。

10. 在债权人死亡后,其债权可以由继承人代位行使。

根据《继承法》,继承人可以代替债权人行使其所继承的债权,向债务人主张权益。

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

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

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问题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前提条件和规定是什么?解答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

代位权和撤销权共同构成了债权的保全体系。

针对某些纳税人长期拖欠税款,又不积极行使债权,逃避纳税义务的情况,新《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权力。

《税收征管法》第50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一、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一)税务机关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税务机关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即纳税人超过纳税期限,有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形。

②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可能造成税款流失。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指纳税人不依法按期足额缴纳应纳税款,履行纳税义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可能造成税务机关无法清缴欠税的情形。

③纳税人的债权已到期。

④纳税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二)行使代位权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税务机关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代位权诉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代位权诉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代位权诉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代位权诉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代位权诉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代位权诉讼的法律规定⼀、债权⼈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对债务⼈的债权合法;(⼆)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三)债务⼈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的债权。

⼆、第⼀条第四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养⽼⾦、抚恤⾦、安置费、⼈寿保险、⼈⾝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三、第⼀条第⼆款规定的“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不履⾏其对债权⼈的到期债务,⼜不以诉讼⽅式或者仲裁⽅式向其债务⼈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即债务⼈的债务⼈)不认为债务⼈有怠于⾏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四、债权⼈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五、债权⼈向⼈民法院起诉债务⼈以后,⼜向同⼀⼈民法院对次债务⼈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的规定和《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案受理;不符合第⼀条规定的,告知债权⼈向次债务⼈住所地⼈民法院另⾏起诉。

六、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民法院在债权⼈起诉债务⼈的诉讼裁决发⽣法律效⼒以前,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代位权诉讼。

七、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付。

⼋、债权⼈向次债务⼈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的,由次债务⼈向债权⼈履⾏清偿义务,债权⼈与债务⼈、债务⼈与次债务⼈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九、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对债务⼈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民法院不予⽀持。

代位权诉讼案例

代位权诉讼案例

代位权诉讼案例代位权诉讼是指代表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诉讼,通常发生在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或者无法参与诉讼的情况下。

代位权诉讼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代位权诉讼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代位权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

案例一,小明因交通事故导致受伤,需要进行诉讼。

然而,因伤势严重,小明无法亲自出庭参加诉讼。

此时,小明的监护人可以代为行使小明的诉讼权利,代表小明进行诉讼。

这就是一种典型的代位权诉讼案例,监护人代为行使被监护人的诉讼权利,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某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一家供应商,然而在诉讼过程中,该公司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

按照法律规定,公司破产清算后,由破产管理人代为行使公司的诉讼权利,继续进行合同纠纷的诉讼。

这也是一种常见的代位权诉讼案例,破产管理人代表破产公司进行诉讼,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因故去世,无法继续参与诉讼。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逝者的近亲属可以代为行使逝者的诉讼权利,继续进行离婚诉讼。

这种情况下,近亲属代位行使逝者的诉讼权利,继续进行离婚诉讼,维护逝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案例展示了代位权诉讼在不同领域的应用情况,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运用代位权诉讼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总之,代位权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适用于某些特定情况下无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形。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合理运用代位权诉讼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希望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代位权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为实际工作提供参考。

代位权的构成条件及行使方式

代位权的构成条件及行使方式

代位权的构成条件及⾏使⽅式代位权是属于债权⼈的权利,当满⾜⼀定条件的时候,债权⼈可以按照法定的⽅式⾏使,代位权⾏使的法律后果是归于债务⼈的。

那么,代位权的构成条件及⾏使⽅式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代位权的构成条件及⾏使⽅式条件为:债权合法并已到期、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债务⼈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的债权。

⾏使⽅式:代位权只能由债权⼈“以⾃⼰的名义”向⼈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的⽅式⾏使。

代位权⾏使的条件:1、债权⼈对债务⼈的债权合法并已到期。

这⼀条件是债权⼈⾏使代位权的⾸要和前提条件,即债权⼈与债务⼈之间存在合法到期债权。

第⼀,债权⼈对债务⼈享有债权。

如果债权⼈对债务不享有债权,不合法的债权⾃然不受法律保护。

第⼆,债权⼈的债权已到期。

对于未到期的债权,债权⼈没有主张的权利,债务⼈也没有清偿的义务,债权⼈只有期待⽽不享有请求权。

对于未约定履⾏期限或履⾏期限约定对不明的债权,债权⼈可随时主张权利,债权⼈向债务⼈主张权利后债务⼈未履⾏的,可视为到期债权,债权⼈便可主张代位权。

对于本条件中的债权,应作⼴义理解,即不仅指合同之债,也包括侵权之债、不当得之债、⽆因管理之债等各种合法之债。

2、债务⼈对次债务⼈享有合法到期债权。

这是⾏使代位权的重要条件,也是代位权⾏使的连结纽带。

由于代位权是债权⼈以⾃⼰的名义代替债务⼈⾏使债权,故要求债务⼈对本⾝需有债权可⾏使,否则就不存在代位问题。

这⼀条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理应由债权⼈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但债权⼈与次债务⼈之间事先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与次债务⼈的⾏为⼜会不断地使其双⽅的债权、债务关系发⽣变化,甚⾄债权⼈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开庭审理前期间,债务⼈与次债务⼈的⾏为⾜以导致其双⽅的债权、债务消灭或本已到期的债权成为未到期,这样明显会损害债权⼈的利益。

为此笔者认为应作进⼀步的司法解释规定:债务⼈对次债务⼈享有合法到期债权,以⼈民法院受理债权⼈代位权诉讼之⽇为时间界限。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那些呢?代位权并非自合同的关系发生之时就为债权人所享有,它仅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综合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解释,笔者认为,代位权的发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没有债权的存在,就没有代位权的存在。

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就不可能产生债权人代行债务人的权利,代行者如果与被代行者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则代行者即无代行的基础。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合同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对此笔者现解为,所谓怠于行使其权利,是应行使并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其权利。

不行使,即客观上不行使权利,其原因如何以及债务人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在所不问。

但对于债务人不能行使的权利(例如破产人的财产权),或债务人已行使权利,但行使方法不适当,或不适于代位行使的权利等,债权人也不得再行使代位权,否则将构成对债务人行使权利的不当干涉。

3、债权有保全债权的必要代位权为保全债权而设立,故只能在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时,才能行使。

判断有无“必要”,应以债务人的财产是否不能或不足以清偿债务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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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两种情形
提起代位权诉讼往往是迫不得而为之,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
B公司可能濒临破产,代位权诉讼一旦胜诉,判决的履行方或者被执行人是C公司而非B公司,所以执行难度减小,如果及时执行完毕,这样就变相地避开了C公司债权成为破产财产,A公司不再需要作为普通债权人再去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第二种情况是:
在A公司起诉之前,B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已经申请法院对B公司应收C公司的到期债权做了财产保全,如果A公司也申请法院进行到期应收账款保全的情况下,只能轮候保全,执行阶段再按照保全顺序去分配执行款,应收账款不足以支付给保全在先得债权人,自己只能空手而归,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就会通过代位权诉讼起诉C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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