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公司业务经营规则
典当管理制度规定

典当管理制度规定一、总则为规范典当行业经营行为,维护典当业健康发展,保护典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典当行业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典当经营许可1. 典当行业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典当业务。
2.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到期前需提出申请续期,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续期经营。
3.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规经营,严禁利用典当业务进行非法活动。
三、典当经营行为规范1. 典当行业必须合法经营,不得接受、典当违法物品;2. 典当行业要对客户典当的物品进行真实、全面的鉴定,并确保鉴定价值与实际价值相符;3. 典当行业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客户提供放贷,不得擅自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4. 典当行业要确保客户的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客户个人信息;5. 典当行业要对典当物品进行妥善保管,确保不会遭受损失、被盗。
四、典当经营行为规范1. 典当行业要建立完善的典当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对客户信息进行登记备案;2. 典当行业要合法合规地采用公示方式,发布典当信息,包括相关规则、业务流程、服务条款等;3. 典当行业要依法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进行欺诈、误导行为;4. 典当行业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客户提供还款服务,不得强迫客户;5. 典当行业要按照规定时限进行公示拍卖,不得私自处置客户典当物品。
五、监督检查与处罚处理1. 防范典当行业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典当行业的监督检查;2. 对于违反典当经营规定的行为,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吊销经营许可等措施;3.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配合处理。
六、附则1. 本典当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 典当行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确保员工遵守本制度;3. 典当行业要定期对典当业务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以上典当管理制度制定后,必须严格落实到位,确保典当行业规范经营,维护典当权益,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
典当管理办法2021

典当管理办法20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典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典当机构应当在城市或县域设有法定单位。
典当机构应当具备典当业务管理工作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和人员。
第三条典当机构应当有健全的业务流程管理制度,并依法制定典当经营规则。
第二章典当机构的设立和业务经营第四条典当机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城市规划规定、土地使用规定和安全等级标准。
第五条典当机构设立应当申请典当业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中的经营范围、规模和区域从事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许可机关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对典当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复核,并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予以续展。
第七条典当机构应当定期向许可机关报送经营情况和经营报告,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各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典当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典当业务许可证号、有效期、经营范围、业务受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服务承诺等信息。
第九条典当机构不得向未持有典当经营许可证的机构转让典当机构的经营权。
第十条典当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在规定区域内设立经营网点。
第十一条典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典当业务记录管理制度,对各类典当业务的登记、审核、处置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典当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重要物品鉴定标准和价值评估标准,并严格执行。
典当机构不得降低鉴定标准和价值评估标准,以获取不当利益。
第十三条典当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示各类财务费用标准。
第十四条典当机构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对财务费用标准进行隐瞒、虚报或者故意误导,不得以任何手段变相提高借款利率。
第四章典当业务的保密管理第十五条典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典当业务的保密管理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
第十六条典当机构不得泄露借贷人的个人信息和业务信息,不得将其用于其他非典当业务目的。
第十八条典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制度,加强对典当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可持续经营分析。
典当行业务经营规则

典当行业务经营规则典当行业是一种古老且传统的金融服务业,其经营规则对于保护典当行业的正常运作和消费者的利益至关重要。
以下是典当行业的经营规则:1.专业资质要求:典当行业必须经过政府部门的认可和相关资格认证,如要求经营者持有有效的典当经营许可证,以确保其具备充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典当物品的收取:典当行业有权接收各类财产,如珠宝、艺术品、房屋等作为抵押品,但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规定可典物品的范围、限制和手续。
3.公平公正的估价:典当行业在接收典当物品后必须进行准确、公平和公正的估价,以确定贷款金额。
估价应基于市场价值,同时考虑物品的品相、年限、存放条件等因素。
4.合理的贷款利率:典当行业设定的贷款利率应基于风险评估和市场利率,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行业应明确公开利率,并不得随意调整。
5.明确借贷条件和权益:典当行业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借贷条件,包括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
借款人的权益也应得到保护,包括对物品的保管和保险要求等。
6.合法合规的行为:典当行业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得从事非法活动,如洗钱、逃税、偷税漏税等。
行业应建立内部风控和合规机制,确保业务的合法性和风险控制。
7.借贷合同的保护:典当行业应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合同要以借款人明确同意并签字确认为前提,充分保护借款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对于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人提供典当服务,应进行严格审查和监护。
8.违约惩罚和违规处罚:典当行业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违约处理机制,对借款人逾期未还款的情况进行催收和追索,包括加收罚息、报案追诉等手段。
对于违规操作和欺诈行为,行业应配合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
9.保密和信息安全:典当行业应对借款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确保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行业应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止黑客攻击和数据泄露。
10.客户投诉和纠纷解决:典当行业应建立客户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通过媒体和网站公开投诉处理情况。
典当行业的规章制度

典当行业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业的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典当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典当行业是一种特殊的经济活动,在典当行业实施的各项规则,均应依法实施。
第三条典当企业应当依法操作,维护行业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典当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内部管理,不得违法经营,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第五条典当企业应当注重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责任,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典当业务规则第六条典当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典当业务,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典当企业应当依法收取当物或其他抵押物,防范风险,维护自身利益。
第八条典当企业应当对当物或其他抵押物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准确。
第九条典当企业应当在借款合同中明确债务人、债权人和抵押物的相关信息,规范合同内容。
第十条典当企业应当在办理典当业务时,保障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第三章典当行业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典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业务运营合规、有序。
第十二条典当企业应当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典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有效预防和化解各类风险。
第十四条典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准入机制,严格审核典当业务经营者的资格。
第十五条典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机制,维护行业声誉和形象。
第四章典当行业监督管理第十六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典当行业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七条典当企业应当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行业政策、新闻动态等信息,引导市场发展。
第十九条典当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典当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本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典当企业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金融监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可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管理典当的具体规定

管理典当的具体规定
1. 典当行的经营要求:典当行必须依法注册,并遵守相关的法
律法规。
典当行应当具备一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提供安全可靠的
典当服务。
典当行应当保护用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并严禁泄露用
户的个人信息。
2. 典当物品的验收与登记:典当行在接收典当物品时,应当进
行严格的验收和登记程序。
典当行应当核实典当物品的真实性、完
整性和价值,并详细记录典当物品的相关信息,包括典当物品的描述、数量、估价等。
3. 典当贷款的利率与费用:典当行在向用户发放典当贷款时,
应当明示利率和相关费用。
利率和费用应当合理,符合市场规律。
典当行应当向用户提供充分的费用信息,并确保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4. 典当期限与赎回权利:典当行应当与用户明确约定典当期限,并告知用户典当物品的赎回权利。
用户在典当期限内有权赎回典当
物品,典当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用户的合法赎回请求。
5. 典当物品的保管与保险:典当行应当妥善保管典当物品,确
保其安全无损。
典当行可以为典当物品购买保险,以进一步保障用
户的利益。
6. 典当行的监督与处罚:相关监管机构应当对典当行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典当行应当依法运营,如有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
以上是管理典当的一些具体规定,这些规定的实施可以保障典
当业的健康发展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典当行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典当服务。
典当行管理办法及规定

典当行管理办法及规定典当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2号《典当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一年八月八日典当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全国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未经批准,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但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
第九条设立典当行,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设立申请报告;典当行章程;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典当业务行业规则

典当业务行业规则为了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典当行业务规则”。
一、典当行1、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是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典当行属特种行业管理,因此,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2、典当行,是指依照《典当管理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3、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4、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5、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
二、典当行的制度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三、典当行的经营范围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业务;四、典当行的经营规则1、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二)动产抵押业务:(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四)发送信用贷款:(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2、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务(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产。
典当管理法规(最新)

典当管理法规(最新)背景典当业是一种以财产抵押为基础的金融服务行业,近年来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发展。
为了规范典当业的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典当管理法规不断完善和出台。
目的本文档旨在对典当管理法规进行简要的介绍,使读者了解最新的相关法规信息,以便遵守和操作。
典当管理法规以下是几个最新的典当管理法规:1. 典当法:该法规定了典当业务的主要法律关系和基本规则,包括典当合同的订立、抵押物的评估和鉴定、利率和费用的收取等内容。
2. 典当业务管理办法:这个法规详细规定了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要求,包括典当公司的设立条件、经营范围、资本金的要求、风险防控措施等。
3. 典当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该法规明确了对典当公司的监督管理要求,包括资金监管、贷款风险管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方面的规定。
4. 典当行业协会章程:典当行业协会是行业组织,负责协调行业内成员的合作和交流,该章程规定了协会的组织机构、职责和会员权益等。
重要内容典当管理法规中的一些重要内容包括:1. 典当业务交易流程:法规明确规定了典当业务的交易流程和要求,包括抵押物的评估和鉴定、典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贷款利率和费用的规定等。
2. 风险防控措施:法规对典当公司的风险防控措施提出了要求,包括资金监管、贷款风险的评估和管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方面的规定。
3. 鉴定机构资质要求:典当业务中的抵押物鉴定是一个重要环节,法规对鉴定机构的资质要求进行了规定,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总结典当管理法规的出台和完善为典当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典当从业人员和相关当事人应遵守最新的典当管理法规,以确保合法合规的经营行为,维护自身权益和行业形象。
以上是关于典当管理法规的简要介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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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典当服务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为中小企业和广大群众做好融资服务。
第三条经批准,本公司可经营以下业务: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它业务。
第四条公司不得经营以下业务:非绝当物品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动产抵押业务;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未经国家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公司不得收当下列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六条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对外投资。
第七条公司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
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第二章当票和当物保管规则
第九条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第十一条当票是本公司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公司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
公司与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当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本公司机构名称及机构住所;
(二)当户姓名(名称)、住所(址)、有效证件(照)及号码;
(三)当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估价金额、当金数额;
(五)利率、综合费率;
(六)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
(七)当户须知(应当载明公司和当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和当户不得将当票转让、出借或者质押给第三人。
第十四条公司和当户应当真实记录并妥善保管当票。
当票遗失,当户应及时向本公司办理挂失手续,未办理挂失手续者或挂失前被他人赎当,本公司无过错的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办理房地产抵押和汽车质押典当等业务的,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质押登记,再办理抵质、押典当手续。
第十六条公司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并由专人妥善保管质押当物。
质押当物在典当期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损毁的,公司应按照
估价金额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典当期及绝当物处理规则
第十七条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为6个月,当户可提前赎当。
第十八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
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第十九条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第二十条公司应按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
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四)典当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四章利率、费率执行规则
第二十一条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第二十二条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第二十三条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
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
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第五章资产比例管理规则
第二十五条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一)公司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
公司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
典当行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
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
(二)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四)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五)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
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公司批准设立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并在实施过程中将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