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启动机制
国际刑事法院创立全球正义与国际犯罪的追求

国际刑事法院创立全球正义与国际犯罪的追求近年来,国际社会对于国际犯罪的打击和追究正义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回应这一需求,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简称ICC)应运而生。
作为一个独立的国际司法机构,ICC的创立旨在维护全球正义和追求国际犯罪的责任。
本文将探讨国际刑事法院的历史背景、组织结构以及其在维护全球正义和追求国际犯罪责任方面的作用。
一、国际刑事法院的历史背景国际刑事法院的由来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纪末。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国际社会对于大规模屠杀、战争罪、种族灭绝等国际犯罪的认识逐渐提高。
然而,传统的国际法院无法有效应对这些犯罪行为,导致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
因此,为了确保国际犯罪行为不再被忽视,1998年,在罗马召开了国际刑事法院设立的成立大会。
二、国际刑事法院的组织结构国际刑事法院是由包括法官、检察官和注册的组织等各个部门组成的综合性国际机构。
法院下设法官、检察官、案件服务注册、公共事务注册、长官办公厅等各个部门。
法官是法庭的决策者,他们独立、中立地审理案件,以确保公正的判决。
检察官则负责指控和调查犯罪行为,并在法庭上提供证据。
三、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国际刑事法院在维护全球正义和追究国际犯罪责任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国际刑事法院提供了一个公正的平台,确保犯罪嫌疑人接受公正审判。
其次,法院通过审理国际犯罪案件,帮助加害者和受害者实现司法救济,为受害者提供公正和积极的支持。
此外,国际刑事法院还通过起诉和判决来预防国际犯罪,向潜在的犯罪者传递强烈的法律信号。
四、国际刑事法院面临的挑战虽然国际刑事法院在维护全球正义和追求国际犯罪责任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它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由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只限于签署《罗马规约》的国家,一些国家可能选择不遵守法院的判决,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其次,国际刑事法院的资源有限,无法处理所有的国际犯罪案件,这也导致一些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
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于2002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
国际刑事法院成立的基础是2002年6月1号开始生效的《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因此该法院仅对规约生效后目录简介创立背景要项管辖权内的罪行重要影响简介国际刑事法院是根据联合国1998年7月17日外交全权代表会议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又称《罗马规约》)的规定,于2002年7月1日正式成立的。
根据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必须在《罗马规约》获得60个国家的签署和批准后才可成立。
截至2006年11月1日止,全球已经有134个国家签署了《规约》,并有104个国家批准了《规约》,其中非洲国家29个,美洲国家23个,欧洲国家37个,但在亚洲48个国家中,仅有阿富汗、柬埔寨、约旦、东帝汶、韩国、塔吉克斯坦、格鲁吉亚、蒙古、塞浦路斯9个国家批准了《规约》,却有30个与美国签署了旨在排除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98条协定”。
此外,在公约所有缔约国中,有40个国家已经具备实施《规约》的国内法律,有31个国家已经完成了立法草案。
但在亚洲国家中却没有一个国家具备实施《规约》的国内法,只有极少数国家完成了实施公约的相关法律草案。
中国政府积极参与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筹备活动。
但中国、美国、以色列、日本等重要国家出于政治原因至今反对或拒不签署/批准《罗马规约》。
根据《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将对批准国及联合国安理会移交的案件进行审理,但只审理2002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案件。
国际刑事法院与现有的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的不同,其他法庭均有一定存在期限,而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永久性的国际司法机构。
国际刑事法院设有18位法官,1个检察官办事处,1个预审庭,1个审判庭和1个上诉庭。
18位法官经选举产生,任期9年,不能有两位法官来自同一个国家。
国际刑事法院首批18名法官2003年3月在荷兰海牙宣誓就职。
国际刑事法院将审理国家、检举人和联合国安理会委托它审理的案件。
此法院有权对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反人类罪和侵略罪进行审判,但是只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而且是在各个国家所属的法院不能自主审理的情况下才可介入。
刑事诉讼程序与法庭运作国际刑事司法与合作

被判刑人的移管制度
被判刑人移管的概念
被判刑人移管是指一国将在其境内被判刑的人,根据判刑国与犯罪人国籍国之间或判刑国与犯罪人居住国之间签订的 双边协定或多边国际公约,将犯罪人移交给其国籍国或居住国,以便在其国籍国或居住国服刑。
被判刑人移管的条件
被判刑人是移管国的国民;被判刑人所服之刑是自由刑;原判刑罚不再改变;被判刑人书面同意移管,或者经过一段 合理的时间,被判刑人没有表示不同意移管。
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 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 宣判。
宣判
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判,宣告判 决结果。
证据规则与证明标准
证据种类
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证明标准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 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 疑。
02
法庭运作与审判程序
法庭的组成与职责
法庭人员构成
包括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 员等,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 。
法庭职责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通过开庭 审理等方式,查明案件事实,正 确适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
审判程序的基本流程
01
02
03
04
立案
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决定是 否受理。
庭前准备
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当 事人、准备开庭等。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语言和文化差异 ,给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带来沟通难 题,影响合作效果。
政治和外交因素
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往往涉及政治和 外交因素,一些国家可能出于政治 考虑或外交策略,对国际刑事司法 合作持保留态度。
解析国际刑事司法追究国际犯罪与战争罪行的法律机制

解析国际刑事司法追究国际犯罪与战争罪行的法律机制在解析国际刑事司法追究国际犯罪与战争罪行的法律机制时,需要对国际刑事司法进行整体梳理,并探讨国际刑事法庭和国际刑事法的重要性和功能。
一、国际刑事司法的概述国际刑事司法是指通过国际机构或国际法庭追究国际犯罪的行为。
国际犯罪包括战争罪行、危害人类罪、种族灭绝罪等。
国际刑事司法体系的建立旨在保护全球公共利益,维护人类正义,达到世界和平与安全的目标。
二、国际刑事法庭的发展与作用国际刑事法庭是国际刑事司法的核心机构,其成立旨在追究严重的国际犯罪并实现正义。
最有代表性的是国际刑事法院(ICC),其司法管辖权既包括国家实施的国际犯罪,也包括国际机构和个人实施的国际犯罪。
国际刑事法庭的成立对国际刑事司法追究国际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三、国际刑事法的重要性和功能国际刑事法是国际刑事司法的基础,它可以规范国际刑事行为,加强对国际罪行的追究,并确保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国际刑事法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人权:国际刑事法通过惩治侵犯人权的罪行,保护人类的尊严和权益。
2. 维护和平与安全:国际刑事法通过追究战争罪行,维护全球的和平与安全。
3. 防止国家免责:国际刑事法防止国家通过行使国家主权免除国际犯罪责任。
4. 促进国际合作:国际刑事法通过建立国际刑事合作机制,促进国家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四、国际刑事司法的挑战与问题国际刑事司法在实践中面临着一些挑战与问题,包括但不限于:1. 国家主权的限制:国家主权使得一些国家可能对国际刑事司法的追究产生抵触和排斥。
2. 法律适用问题:国际刑事司法在处理国际犯罪时需要考虑不同法律体系的适用问题,这涉及国家间法律的协调。
3. 司法资源不足:目前,国际刑事司法机构面临人力、财力和物力等方面的资源不足问题,导致犯罪追究的效果受限。
总结在解析国际刑事司法追究国际犯罪与战争罪行的法律机制时,我们意识到国际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性和作用。
国际刑事法庭的成立为国际刑事司法提供了有力平台。
国际刑事司法与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与发展

国际刑事司法与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与发展国际刑事司法的作用越来越受到全球社会的重视,国际刑事法院(ICC)作为国际刑事司法的主要机构之一,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国际刑事司法的基本理念、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与运作,以及其在国际社会中的发展和影响。
一、国际刑事司法的基本理念国际刑事司法是基于个人刑事责任的概念,强调在国际刑事法领域中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国际犯罪进行调查、起诉和审判。
其基本理念是通过追究个人责任来维护全球和平与安全,并确保公正和法治原则得到尊重。
二、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与运作国际刑事法院是第一个具有全球管辖权的国际刑事法院,它的成立可以追溯到1998年的罗马统计规约。
该法院的设立旨在解决国际间犯罪行为的问题,并确保持久的和平。
国际刑事法院的主要任务是调查和起诉四种类型的犯罪: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侵略罪。
国际刑事法院的运作主要通过三个机构实现:法院本身、检察机关和注册机构。
法院由18位法官组成,负责审理案件。
检察机关负责调查和起诉犯罪行为。
注册机构则负责提供行政和法律支持。
三、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国际刑事法院在国际刑事司法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它有助于防止和制止国际犯罪行为的发生,通过追究个人责任,对潜在罪犯起到强大的威慑作用。
其次,国际刑事法院为受害者提供了追求公正和赔偿的渠道,保护受害者权益。
此外,国际刑事法院还促进了国际间的合作与对话,通过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的犯罪威胁。
四、国际刑事法院的发展与影响国际刑事法院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自其成立以来,国际刑事法院已经审理了多起重要案件,并对犯罪行为制定了一系列的判例。
这些判例不仅为国际刑事司法奠定了基础,也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然而,国际刑事法院也面临一些挑战与问题。
首先,一些国家对国际刑事法院持怀疑态度,不愿接受其调查和起诉的权力。
其次,法院面对着执行判决的困境,无法强制执行逮捕令和逮捕犯罪嫌疑人。
国际刑事法院建立对国际刑事司法的影响分析

国际刑事法院建立对国际刑事司法的影响分析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简称ICC)的建立对国际刑事司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作为一个独立的国际司法机构,ICC旨在追究严重的国际犯罪行为,并为受害者提供司法救济。
ICC的成立填补了国际刑事司法的空白,为国际社会带来了许多积极的变革。
首先,ICC的建立为国际刑事司法提供了一个全球性的平台。
以前,国际刑事司法主要依赖于国内法庭和特别法庭来处理国际犯罪。
然而,这些法庭的权威有时受到质疑,且无法有效地处理跨国犯罪。
而ICC的成立使得国际犯罪可以得到更公正和客观的审判。
其次,ICC的存在促进了国际刑事法的发展。
作为第一个成立的永久性国际刑事法院,ICC的判例对于国际刑事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审理案例并发布判决,ICC为国际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指导。
这使得国际刑事法得以逐步完善和发展,为国际社会提供了更加明确和系统的法律规范。
第三,ICC的建立增强了对严重国际犯罪的警告和威慑力。
由于ICC的存在,个人或团体在进行种族灭绝、战争罪等严重犯罪时,将面临国际刑事法的追究。
这种警告和威慑力有助于减少这些犯罪行为的发生,并促使国际社会更加注重人权和正义的保护。
然而,ICC也面临一些挑战和批评。
首先,一些国家并不承认或遗漏加入ICC。
这可能导致ICC在处理特定案件时受到限制,因为它无法对这些国家的公民进行起诉。
此外,ICC还面临着资源有限的困境,由于ICC需要依赖成员国的资金和支持,因此在调查和审判案件时可能受到限制。
另外,ICC的工作也受到一些国家政治力量的干预和批评。
一些国家以ICC的调查和起诉为借口,指责其进行政治迫害或干涉国家主权。
这种干涉可能削弱ICC 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给国际刑事司法带来负面影响。
为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ICC需要继续加强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这包括进一步完善其内部机构和程序,确保审判过程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浅论国际刑事法院启动机制

从《 罗 马规约》 通 过至今 , 已有 1 2 1 个 国家成 为《 罗马规 约》 成 因此 , “ 启动机制 ” 的前 提条件 为 :
员国 ( 截至 2 0 l 2 年l 1 月) , 其 中有 3 3 个 非洲 国家 、 l 8 个亚 太地
( 1 ) 某地发 生的特 定案件落入 第 5 至8 条规 定的 四大 类严重
( 1 ) “ 缔约 国依 照第十 四条规定 , 向检 察官提 交显示 一项或 多
起 了 国际社 会高度 关注 , 联 合 国以及 以北约 为首 的多 国联军介 入 项犯 罪 已经 发生 的情势 ” : ( I ) “ 安全 理事 会根据 《 联 合 国宪章》 第
向检察 官提交显 示一项 或多项 犯罪 已经发 生的情 势” ; 其中 。 国际刑事 法 院 也作为 一股 国 际司法 力量参 与到 利 比亚 时 七章 行事, 局中, 特 别是 2 0 1 1 年 6月 2 7目以反人类 罪对 卡扎菲 、 次子赛 义 ( 3 ) “ 检察 官依照 第十五 条开始 调查一 项犯 罪” 。
{ I } I 占缸金
◆ 政 法 论 坛
。 。 。 。 。 。 。 。 。 ‘ ’ ’ ’ ’ 一
2 0 1 3・1 ( 上)
浅论 国际刑事 法院启动机制
孙 逸 琅
摘 要 随着 利比 亚局势趋 于缓 和 , 有 必要对 其 中的 国际法 问题 进行 一次梳理 。 本 文将 围绕 “ 国际刑事 法院 于 2 0 1 1 年 6月
夫? 伊斯拉 姆? 卡扎菲 以及利 比亚情报 部 门最 高负 责人阿 h 杜拉?
当然 也有学 者在著 作中把 第 l 6条 中联 合 国安理会 的 “ 推迟
阿尔? 塞 努西 正式下 发逮捕 令 , 使得 国际刑事法 院又 一次站 在 了 调 查或起 诉” ( 如果 安全理 事会根 据 《 联合 国宪章》 第 七章通 过决
国际组织的法律机制与规则制定维护全球法治

国际组织的法律机制与规则制定维护全球法治作为全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组织承担着维护全球法治的重要责任。
为了有效实施国际法和解决国际争端,国际组织建立了一系列法律机制和规则。
本文将探讨国际组织的法律机制以及其在规则制定和维护全球法治方面的作用。
一、国际组织的法律机制1. 国际法庭国际法庭是国际组织的主要法律机构之一,以解决国际争端和维护国际法为使命。
国际法庭依据国际法解决成员国之间的争端,并对国际法的解释发表意见。
例如,国际法庭曾就领土争端、人权侵犯等国际争端作出重要判决,维护了国际法的权威。
2. 国际法委员会国际法委员会是一个由国际法专家组成的独立法律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和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和进步。
国际法委员会的成员通过研究和撰写国际法报告,为国际社会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国际法委员会的工作对于规范国际行为、构建法治国际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3. 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法院是第一个具有普遍辖区的国际刑事法院,负责对涉及战争罪、人道主义罪、种族灭绝罪等国际犯罪案件进行起诉和审判。
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和运作为空前违反国际人权和人道法的罪行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机制,维护了全球法治。
二、国际组织规则的制定和维护全球法治1. 通过条约和公约确立规则国际组织通过签署和履行条约和公约来确立国际规则。
条约是国际组织之间达成的正式协议,具有约束力。
公约是国际组织和国家之间签署的共同协议,也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这些规则的确立为国际社会的合作提供了框架,维护了全球法治的稳定和秩序。
2. 发布决议和宣言国际组织通过发布决议和宣言来指导国际行为和解决国际争端。
决议是国际组织在某一问题上达成的共识,具有规范和约束力。
宣言是国际组织对于某一事务做出的表态和宣示,虽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对于国际行为具有重要影响。
3. 成立专门机构和委员会国际组织成立专门机构和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执行制定的规则。
这些专门机构和委员会在法律机制的指导下,对国际组织和会员国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规则的有效执行,维护全球法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论国际刑事法院启动机制摘要随着利比亚局势趋于缓和,有必要对其中的国际法问题进行一次梳理。
本文将围绕“国际刑事法院于2011年6月27日向前利比亚领导人卡扎菲等三人签发逮捕令”这一事件,对国际刑事法院启动机制在重大国际问题中的现实影响和作用做一个分析。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启动机制逮捕卡扎菲作者简介:孙逸琅,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
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1-150-03一、国际刑事法院历史及利比亚局势综述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是一个独立的、以条约为基础的国际组织。
该院位于荷兰海牙。
从2002年7月1日成立至今,为维护世界和平稳定,惩治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等严重犯罪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它的权力和基本运作规则来源于1998年7月17日通过的《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
该法院与联合国前南斯拉夫问题刑事法庭(前南刑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不同之处在于以下两点:(1)国际刑事法庭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刑事法院,而后两者由联合国决议建立;(2)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永久性的国际组织,而后两者则应特定历史事件而建立,因而待其完成历史使命后,无法继续处理国际社会的其他刑事案件。
从《罗马规约》通过至今,已有121个国家成为《罗马规约》成员国(截至2012年11月),其中有33个非洲国家、18个亚太地区国家,18个东欧国家,27个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国家,还有25个西欧国家和其他国家①。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中国、俄罗斯、美国均未加入该规约。
自2011年2月15日利比亚爆发大规模游行示威以来,反对派武装和卡扎菲当局的政府军冲突不断升级。
利比亚局势也引起了国际社会高度关注,联合国以及以北约为首的多国联军介入其中。
国际刑事法院也作为一股国际司法力量参与到利比亚时局中,特别是2011年6月27日以反人类罪对卡扎菲、次子赛义夫?伊斯拉姆?卡扎菲以及利比亚情报部门最高负责人阿卜杜拉?阿尔?塞努西正式下发逮捕令,使得国际刑事法院又一次站在了国际社会的聚光灯下。
二、利比亚局势下的国际刑事法院启动机制首先有必要先对国际刑事法院的启动机制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作一个简略的区分。
从“启动机制”与“管辖权”的词义上看,“启动机制”(trigger mechanism)是指直接触发国际刑事法院审判程序,即,促使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事项;“管辖权”(jurisdiction)则是指国际刑事法院能管理哪些类型的案件以及能否管理某个特定案件的权力。
从《罗马规约》的条文布局来看,第5条至第8条,以及第11条与第12条规定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事宜:(第5条: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第6条:灭绝种族罪;第7条:危害人类罪;第8条:战争罪;第11条:属时管辖权;第12条:行使管辖权的先解决条件),在第13条至16条中规定了国际刑事法院的启动机制及相关事宜(第13条:行使管辖权;第14条:缔约国提交情势;第15条:检察官;第16条:推迟调查或起诉)。
因此,“启动机制”的前提条件为:(1)某地发生的特定案件落入第5至8条规定的四大类严重犯罪之中;(2)国际刑事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3)国家已经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②。
而根据《罗马规约》第13条至第16条的规定,触发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机制共有3种,它们分别是③:(1)“缔约国依照第十四条规定,向检察官提交显示一项或多项犯罪已经发生的情势”;(1)“安全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行事,向检察官提交显示一项或多项犯罪已经发生的情势”;(3)“检察官依照第十五条开始调查一项犯罪”。
当然也有学者在著作中把第16条中联合国安理会的“推迟调查或起诉”(如果安全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通过决议,向本法院提出要求,在其后十二个月内,本法院不得根据本规约开始或进行调查或起诉;安全理事会可以根据同样条件延长该项请求)也纳入“启动机制”的讨论范围内④,在笔者看来,该观点有一定的合理之处,至少保证了论证问题的逻辑严密性。
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说,第16条的规定只是对第13条规定的补充,不宜被单独视为一种独立的启动机制。
在利比亚局势中,正是上述第二种启动机制产生了作用:根据2011年2月26日联合国安理会第6491次会议通过的第1970号决议⑤:“决定把2011年2月15日以来的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局势问题移交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并在3月17日安理会第6498次会议通过的第1973号决议⑥中“回顾其把2011年2月15日以来的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局势问题移交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决定,并强调必须追究那些应对袭击平民事件,包括空中和海上袭击事件负责者或合谋参与者的责任”。
2011年5月16日,国际刑事法院首席检察官路易斯·莫雷诺·奥坎波将厚达74页的指控文件送到了国际刑事法院法官手中,要求对卡扎菲、卡扎菲之子赛义夫和利比亚情报部门最高负责人塞努西下达逮捕令。
起诉罪行包括“战争罪”和“反人类罪”。
首席检察官还表示已经“收集到可靠证据”及“我们已为审判做好准备”。
按照《罗马规约》(第15条,第18条,第39条,第53条)的规定,一个由3名法官组成的小组将对证据材料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签发逮捕令。
经过1个多月的评估,6月27日国际刑事法院正式宣布对卡扎菲等三人发出国际逮捕令。
针对该逮捕令,以下几个特点值得注意:1.检察官用3个月时间完成调查,法官小组在1个多月的时间中完成评估。
完成审判之前程序的效率之高实属罕见。
舆论纷纷揣测以北约主导的西方国家是此次高效调查的促进因素之一。
它们欲通过签发逮捕令这种手段在国际司法层面上对卡扎菲政府施压,以达到彻底孤立卡扎菲政府的目的,并欲通过该手段来呼应之前对利比亚的武装打击,为军事行动增加“合法性”的理由。
2.卡扎菲是第二位在任内被通缉的总统。
国际刑事法院曾在2009年3月针对苏丹总统巴希尔发布逮捕令,这是第一个针对主权国家在任总统发出的逮捕令。
3.逮捕令一经发出,终身有效,使得逮捕卡扎菲等三人成为各国的国际义务。
当然,签发逮捕令后,利比亚事件还未就此完结。
就在签发逮捕令的当天,时任利比亚司法部长的穆罕默德·高穆迪表示拒绝接受这一决定,并声称“利比亚不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的决定。
国际刑事法院已沦为西方国家用来起诉第三世界国家领导人的工具。
”“利比亚不是《罗马规约》签署国家,因此不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
”而反对派“全国过渡委员会”主席穆斯塔法·阿卜杜勒-贾利勒则表示欢迎。
2011年7月1日非盟第17届国家和领导人会议上通过的决议表示,国际刑事法庭对卡扎菲发出的逮捕令严重阻碍了非盟在利比亚政府军和反对派武装之间进行斡旋以期通过谈判和平解决利比亚危机的努力,为此,非盟将不会执行这一逮捕令。
从中可以看出逮捕令的签发与执行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相反,逮捕令的背后充斥着国际各方政治势力的角力。
这难免让人对国际刑事法院的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产生怀疑。
但不容忽视的是:对卡扎菲等三人签发的逮捕令是严格按照《罗马规约》所规定的程序执行,调查、签发、执行乃至后续的审判都是拥有正当权力来源的。
即使战争博弈会给利比亚时局带来各种影响,但还是不会改变国际刑事法院启动机制的正当性⑦。
在数月后,利比亚的局势又发生了重大转折:2011年10月20日,卡扎菲在苏尔特被俘后伤重身亡。
11月19日,卡扎菲次子赛义夫被捕。
仅隔一天,前利比亚情报部门最高负责人赛努西被捕。
正当国际社会期待赛义夫和赛努西将会被移交给国际刑事法院审判时,11月23日,媒体报道国际刑事法院首席检察官奥坎波称“利比亚当局拒绝让国际刑事法院法官参与对利比亚前领导人卡扎菲之子赛义夫案件的审理,且利比亚当局对赛义夫的审判具有优先管辖权”⑧。
但在随后发布的国际刑事法院官方网站首页的新闻中,国际刑事法院对自己的立场做出了澄清,并要求利比亚配合法院的行动⑨。
首席检察官奥坎波也在11月25日向国际刑事法院法官提交的访问报告中说,“我提出国际刑事法院法官在利比亚境内对赛义夫进行审判,利比亚方面同意了这一建议。
”⑩即,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官将在利比亚审判赛义夫。
至此,在“于何地审判赛义夫”这个问题上,国际刑事法院与利比亚达成了共识。
从中又可以看出,虽然审判程序已经启动,但是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权无强制效力,启动机制的后续运作仍需要靠主权国家与国际组织共同磋商与合作来保障。
三、结语围绕“签发逮捕令”这一事件,我们应该看到国际刑事法院的启动机制在现实中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特别是为加速解决国际争端做出了贡献。
但是不应当忽视:该启动机制的后续保障措施还很不完善,特别是在国际社会的背景下,仍然需要各个国家和地区共同维护。
国际刑事法院虽然对审判赛义夫的地点与利比亚当局达成了共识,但审判赛义夫的具体日期至今仍是一个未知数,可以预见到这又将是一个各方角力的过程。
注释:①http://www.icc-cpi.int/menus/asp/states+parties/,2012年11月15日访问。
.②赵秉志,王秀梅,等.国际刑事法院专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③http:///cod/icc/statute/romefra.htm (罗马规约正式文本英文版);http:///chinese/work/law/roma1997.htm (罗马规约正式文本中文版),2012年11月15日访问.④william a. schabas, an introduction to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⑤http:///doc/undoc/gen/n11/245/58/pdf/n112 4558.pdf?openelement(联合国1970号决议英文版);http:///chinese/aboutun/prinorgs/sc/sres/2011/s1970. htm (1970号决议中文版),2012年11月15日访问.⑥http:///doc/undoc/gen/n11/268/39/pdf/n112 6839.pdf?open element (联合国1973号决议英文版),http:///chinese/aboutun/prinorgs/sc/sres/2011/s1973. htm (1973号决议中文版),2012年11月15日访问,⑦《通缉卡扎菲:谁给国际刑事法院的权力?》,http:///special/tan/11/0518a/ 2012年11月15日访问.⑧《利比亚拒绝国际刑事法院参与卡扎菲之子案的审理》,http:///mil/3/detail_2011_11/24/10873071_0.shtml , 2012年11月15日访问.⑨ course of action before the icc following the arrest of the suspect saif al islam gaddafi in libya,http://www.icc-cpi.int/nr/exeres/48f6b130-ec14-4a51-bc79-1ccf8 633e270.htm,2012年11月15日访问.⑩《国际刑事法院法官将在利比亚审判赛义夫》,http:///11/1126/20/ 7jqg uaq500014jb6.html, 2012年11月15日访问.参考文献:[1]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促进国际刑事法院发展项目办公室、亚洲法律资源中心合编.国际刑事法院手册.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2] william a. schabas, an introduction to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3]dominic mcgoldrick, peter rowe and eric donnelly, the permanent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legal and policy issues, portland: hart publishing, 2004.[4] mauro politi and giuseppe nesi, the 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a challenge to impunity,hampshire: ashgate publishing company, 2001.[5]http://www.icc-cpi.int/menus/icc (国际刑事法院官方网站)[6]http:///doc/undoc/gen/n11/567/10/pdf/n115 6710.pdf?openelement (联合国2016号决议英文版);http:///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s/res/2016(2011)(2016号决议中文版)[7]http:///special/libyatimeline/ (利比亚局势大事记)[8]http:///zh/focus/northafrica/ (关注北非局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