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主要商法体系。
中国当代法律构架

【一】宪法
宪法是每一个民主国家最根本的法的源源,其法律地位 和法律效力是最高的。
我国的宪法是由我国的最高权利机关---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制定和修改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包括:《民法通则》 、《合同法》 、《担保法》、《拍卖法》 、 《专利法》 、《商标法》 《著作权法》 、 《婚姻法》 、 《继 承法》 、 《收养法》 、 《农村土地承包法》 等
【三】商法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 为的法律.
包括: 《公司法《企业破产法》、 《海商法》 、 《租赁法》 、 《债券法》 、 《期货法》
【五】行政法
调整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规范行政权力、加强内部监督: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 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
国防、外交方面:兵役法、人民防空法、缔结条约程序法、外 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公安、国家安全方面:人民警察法、出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 处罚法、枪支管理法、 国家安全法
中国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legal system) :也称“法的体系” 或简称为“法体系”:
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不 同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 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我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以下部门: ⑴宪法 ⑵民法 ⑶商法 ⑷经济法 ⑸行政法 ⑹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⑺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 ⑻刑法 ⑼ 诉讼法 ⑽军事法
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引渡法》、 《行政复议法》 《仲裁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10、《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法》2007、《人民调解法》2011
民法典时代的商法体系化

民法典时代的商法体系化作者:赵磊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此我国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
民法典完成了民商事法律规范的法典化、体系化,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熟化、科学化的标志。
民法典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民商合一的理念贯穿整部法典。
在采用民商分立立法体例的国家,由民法典与商法典两部法典分别规定民事法律制度和商事法律制度。
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下,民法典在全面规定民法各项制度的前提下,民法典不但整合了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还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等商事单行法中提炼、归纳了许多规则。
在一般法的意义上,采用提取公因式的方式规定那些同时涵盖民法与商法的规则,在特别法的意义上,为商事规则预留了立法空间。
因此,在更为上位层面民商法体系化初步形成的前提下,如何完善商事法律制度的体系化,不仅是商法学界的主观学术理想,而且是立法科学化的客观需求,更是构建新时代良好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
民法典中的商法元素我国民商事立法模式自民国时期就坚持“民商合一”,民法通则也延续了这一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大量民事规则的确定以及民事立法的目的均以便于开展经济活动为宗旨。
商事元素已经融入到了民法的血液之中,大量的传统民法制度因此而被改造,是为“民法的商法化”。
同时,商事规则不断为民法的创新提供制度供给。
可以说,民法与商法已经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
民法典立法不刻意区分民法与商法,采用“民商一体化”规范的思路,是顺应这一潮流的理性做法。
民法典中的商法元素有以下几方面的体现:一是营利性成为民事主体立法的主要着眼点。
营利是商事主体从事商业活动的唯一目的。
民法典总则部分体现了以营利性构建主体制度的思路。
传统民法中,最主要的法人分类是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其典型代表为《德国民法典》。
民法通则的法人分类是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民法典中法人分类是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与特别法人。
我国商法体系

【法律分析】我国商法体系概述
商法体系是指商法作为一个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部具有逻辑联系的各项商事法律制度所组成的系统结构。
我国虽然没有制定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是在改革开放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陆续颁布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同法》、《拍卖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一系列商事单行法,使我国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体系的建立初具规模。
然而,我国这一系列单行法的颁布实施基本上是为了满足经济改革和发展市场经济实际需要,填补因经济迅速高涨出现法律调整空白的结果;而不是出于整体的商法理念,按照营造商法体系的思路,精心设计和构筑的产物。
因而,从法律技术的层面将我国现行商事单行法作为一个集合体来审视,不可避免地存在结构体系上的缺陷,亟待从系统工程的观念,以法律技术为切入点加以完善。
我们在建设我国的商法体系时,一方面要本于我国的实际,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实践,考察存在于我国现实社会中的商事交易关系,并力求与我国法律体系相协调。
商法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事交易方式的丰富而不断更新、完善。
我们不能苛求商法典能概括规定所有的内容,我们需要制定单行商事法规以适应当今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产生许多新的商主体、商行为类别,商法体系需要更多的单行法律来完善和更新。
所以,我们所构建的商法体系就是以商法典为中心,包括诸多商事单行法的结构。
这其中包括规制市场行为者和行为本身的管理措施,维。
法律部门体系划分口诀

法律部门体系划分口诀“当代中国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
”上面是直接引自辅导用书,其实教材中对这九大部门法的排列顺序是有规律的,只要掌握了规律其实记住也是很容易的,但我在这里并不打算解释这个规律,而是提供给你一个更好记的顺序。
如何记住呢?①首先,我们要有程序优先于实体的思想,既然程序优先,那么我们就记住了排在最前面的“诉讼法”②第二个是什么呢?那肯定是最重要、最根本的“宪法”,宪法可是其他法律的“母亲”哦,所以她要排第二位(其实宪法本来应该排第一位,但为了记忆方便还是排第二位更好)③第三个呢?当然是“行政法”,行政法其实就是宪法的延伸,和宪法一样是为了限制国家权力,如果你还觉得不好记的话,你就想想“宪政”这个词。
④第四和第五就简单了,有了行政法,你总要把三大实体法凑齐吧?所以后面就是“刑法”“民法”⑤第六和第七个呢?我国是民商分立的,所以民法中肯定不包括商法,所以想到了民法,当然后面跟着的就是商法,再想想常说的“商经法”,经济法也自然记住了⑥第八个是什么呢?这个有点难度,因为辅导用书是把劳动法放在经济法中的,但在法理学中对于法律部门的划分,劳动法和经济法是分开的,所以想到经济法就要想起还有个劳动法要单独另算,劳动法当然是调整劳动者的,你想想这些劳动者万一失业了是不是要拿失业救济金啊,这就属干社会保障的范畴了,所以第八个是“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⑦最后一个呢?你要想想提供社会保障是需要钱的,这些钱从哪来呢?当然要开采自然资源来卖钱啦,开采自然资源时必须要注意别污染了环境,不要踩坏了花花草草,所以最后一个是“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好了,最后闭上你的眼睛,在脑子里完整的想一遍,诉讼法、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国际商法

1.论国际商法体系国际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有着自己特有的体系结构,它包括:商事主体法(包括商事组织、商事代理、商业登记等);商事行为法(包括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海商法、国际技术贸易法、产品责任法、票据与国际结算法、国际资金融通法);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规则(包括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等多个方面。
但国际商法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和国际间竞争贸易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处于不断地更新完善中,主要表现为国际商法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泛,有关法规内容越来越丰富,商法体系越来越完备和在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条约,国国内法日趋一体化。
在国际上,国际商法体系用于解决各国家,各地区间的商事纠纷,调节各商事主体的贸易关系,为各国间经济活动提供一系列法规准则。
在国内,国际商法更是各国制定有关经济活动法律的模板,成为各国完善投资法,贸易法等的标准。
但是,由于各国间有各自的法律法规,因此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由各国法律差异造成的国际摩擦,国际纠纷也不在少数。
而且由于国际商法涉及过于广泛,有时在一些具体的事件上,没有一套具体的行为规范,或者在多国家间有多个不同规定,难以统一。
又由于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各国发展背景及文化差异等因素,全面统一国际商法短期内是不可能实现的。
人们认识国际商法的困难主要来至于国际商法渊源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所以运用科学合理地方法对国际商法进行体系结构划分,无论对于国际商法的统一、商法的实施,还是对于法典编纂、法律清理、法规汇编、法学教育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论英美合同法的“不当影响”规则“不当影响”规则是英美法中一个重要的制度,有衡平法院发展而来,其意义乃指衡平法院将对因不正当影响而得来的利益进行剔除,在英美法中,不正当影响指的是一种影响,压力或控制力,从而使一方当事人无法进行自由,独立的判断而与另一方可从中获得利益的当事人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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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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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主要商法体系。
56、死去何所道,托体同山阿。 57、春秋多佳日,登高赋新诗。 58、种豆南山下,草盛豆苗稀。晨兴 理荒秽 ,带月 荷锄归 。道狭 草木长 ,夕露 沾我衣 。衣沾 不足惜 ,但使 愿无违 。 59、相见无杂言,但道桑麻长。 60、迢迢新秋夕,亭亭月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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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要使整个人生都过得舒适、愉快,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人类必须具备一种能应付逆境的态度。——卢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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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只有把抱怨环境的心情,化为上进的力量,才是成功的保证。——罗曼·罗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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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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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勇猛、大胆和坚定的决心能够抵得上武器的精良。——达·芬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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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意志是一个
当代主要商法体系

点评材料:民法的商法化主要表现为民法对商法内容、商法原则和商法规则的吸收和借鉴。
所谓“民法商法化”,其意义有二:一是由商事交易及商法上所形成之思想或制度,为民法逐渐采用;二是原属民法上的制度或法律关系,后渐归商法所支配。
这一理论并不主张商法复归传统民法规则,而主张相互吸收。
我国在制定合同法时就采取了民法商法化的立法模式,确立了以商事合同为常态、以民事合同为例外的立法格局。
从而实现了民法和商法的有机结合,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民商合一的典范。
当然,我们强调民法与商法的相互渗透与同化,主要是表明两者的内容相互交叉和接近,两者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差别日益缩小,两者的功能日益趋同。
但是,这并不是说民法与商法已融为一体,彼此不再独立存在。
虽然民法已经日益商事化,但商事化后的民法将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和适应性,而不可能变成商法。
我国现阶段采取民商统一立法体例,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首先,民法和商法在调整对象上具有不可区分性。
民法和商法都调整市场主体及其活动。
市场经济必须有赖于商品经济而存在,以承认和实施商品经济的基本要求为条件。
商业行为与一般的民事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没有明确的界限,都会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民商分别立法可能引起适用法律上的困难。
其次,法律性质和属性上具有相同性。
民法和商法在性质上都属于私法范畴,在规范内容上都属于权利法。
完全实行民商分立有人为割裂同一法律关系之嫌,既有害于私法体系的统一性,也不利于私法理论的深人发展。
最后,民商分离的立法条件在我国并不具备。
在我国发展的所有历史阶段,商人都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阶层,而是依附于其他主体而存在,现在的商人仍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阶层,因此中国缺乏民商分离的主体基础。
不仅如此,一般言之,民商分立必须以民法的高度民主发达为条件,是在民法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现有的民法规范无力调整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时才产生对商法的渴求。
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是,民法本身尚有待完善和弘扬,民法观念也有待于进一步深化。
商法的体系

商法的体系
商法体系是指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公司法
公司法是商法的核心部分,它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管理、行为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包括公司类型的分类、成立的条件、股东权益、公司董监高的责任、公司治理等。
二、商标法
商标法是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法律,它规定商标的注册、使用、转让、撤销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保障商标权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和合法权益,规定了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和保护措施,加强了市场监管,提高了消费者的维权能力。
四、合同法
合同法是商业合作中的重要法律,规定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保障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业关系的稳定和信誉。
五、商业秘密保护法
商业秘密保护法是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法律,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防止商业机密被侵犯,保护企业的商业利益,促进商业发展。
六、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是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法律,规定了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应当遵循的规则和限制,防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以上就是商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
在商业活动中,企业应当严
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合法合规的方式开展商业活动,走向健康稳定的商业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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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相互渗透 大陆法系商法和英美法系商法历来有着不同的传统。但 是,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发展,市场与人们的商 事活动不再存在英美和欧洲大陆的界限,因而两大法系 商事法律制度的相互借鉴和吸收则成为必然。其中相互 渗透典型的是公司法领域 3.国际化与统一的趋向 现代商事交易的实践已经向人们表明,现代市场经济是 一个开放的体系,它已经打破了国家和地区的界限而日 益呈现出世界化、全球化、一体化的趋势,而这种趋势 是一种历史潮流,没有什么力量可以阻挡。国际经济的 一体化,既表现为国家间商品的自由流通,也表现为国 家间的人员、资本、劳务的自由流动,就商事活动的综 合性而言一些国家的商法公约先后问世。
法国商法由《法国商法典》及相关的商事法规组成, 《法国商法典》是在拿破仑主持下制定的,由于 法典制作过程比较仓促,即使在法国也未能使大 家都很满意。在以后的岁月中,随着经济生活状 况的变化,《法典》多次修改和补充,许多内容 被从原来的《法典》中删除,而分别单独制定成 专门法规,其中比较重要的有1867年《公司法》、 1909年《营业财产买卖设质法》、1919年《商事登 记法》、1917年《工人参加股份公司法》,在整 个19世纪,法国商法在大陆商法体系中处于领先 地位。
日本商法典,日本自明治维新后走上了资本主义发展道路
,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日本开始了法典的编纂工作, 1881年,日本人聘请德国人赫尔曼.罗斯勒起草商法法典 ,1891年起实施,此为日本旧商法典。由于该法典被认为 完全无视日本本国的商事习惯,与日本民法典也不是很协 调,日本学者对是否如期施行产生了激烈的争论,为打破 僵局,既解决就商法存在的问题,又尽快确立商法制度, 日本政府采取了名义上修改商法,日本新商法典自实施以 来,为适应国内外新形势而进行了三十多次修改和补充。
一个法典之中,因此,不存在独立的商法部门或集中的商 法制度,近现代意义上的商法在我国始于清朝末期。光绪 帝在推行新政时,把制定商法典看成是振兴工商业的治国 大策之一。
辛亥革命后,新建立的民国政府在大清商事法律的基础之
上,从新制定并颁布了一批商事法律,主要有《中华民国 商律》、《公司条例》、《商人通例》等。国民政府迁都 南京以后,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在1929年制定的民 法典中规定了商法的基本内容。
在英美法学者看来,尽管在英美法系中不存在类似于大陆
法系那样的统一的商法典,但是“商法”和“商业法”的 观念却是深入人心的。19世纪以后,英美国家相继制的大 量的“商事条例”、“商法典”命名的法律不过是此种商 法观念的一部分反映。
三、中国商法体系
(一)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的形成
我国古代社会长期奉行诸法合体,各个部门法完全被纳入
当代主要商法体系
一、大陆商法体系
形成的时间:19世纪以后,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 的成功,社会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保护资本主 义商品经济关系,推动商事活动,促进统一完整的商 品市场的形成,成为许多新兴国家的基本国策。从19 世纪开始,欧洲大陆国家相继开展了大规模的法典制 定活动,由此,商法开始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作为 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 法国商法体系以法国商法为核心,以行为主义和客观 主义为法系的重要特征和商事法规的立法基础。按照 客观主义原则,只要行为的活动属于商行为,那么他 就是商人,其活动属于商法。这一原则的确立受法国 大革命的影响,它力图在观念上废除封建特权的同时, 废除商人在立法上的特权。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实行计划经济,国
家的立法重心在于强化国家调控经济活动的能力和国家干预经 济行为的行政手段,因此,商法极不发达。1993年之前,我国 颁布了《海商法》等少数商事法律外,其它的商事立法几乎空 白,1993年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制定和修订了《公司法》、 《票据法》、《合伙企业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 《证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 律部门成立。 在我国由于商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国家的商事立法不尽 完善,因此,学者们关于商法体系的认识存在颇大差异。多数 学者主张,我国商法体系主要包括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 商号、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也有学者 主张,我国的商法体系主要由商主体法、商行为法、商事权利 救济法三部分构成。中国的商法理论已经形成了这样的经典结 构,即在商法的一般规定之后,设公司、证券、票据、保险、 破产、海商等几个部分,近几年来人们只是在这个体系结构基 础之上变化不大的添加或减少。
参考文献: 1.范建《商法》,第四版,高教出版社。 2.赵中孚 邢海宝《商法总论》,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 版社。 3.张璎《商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3.屈茂辉《论当代中国商法的性质、地位和体系》 4.王梦竹《浅谈中国商法的构建》 5.张秀全《论我国商法的体例与体系》 6.刘宁《试论我国商法体系的构建》
《日本商法典》在体制上仿效法国商法,内容上则采德国
商法,在立法模式上,兼采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既重视 商人也重视商行为,《法典》同时以商人和商行为作为立 法基础,这种立法模式又被称为折中主义模式。
二、英美商法体系
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大陆法系意义上的民法
典和商法典,因此,在这些国家,不存在民商分立或 者民商合一的问题。 英美商法体系以英美国家商法为代表,其特点是商事 习惯法、判例法与商事成文法并存。英美商法起源于 英国法,它以习惯法和判例法为其法律渊源而有别于 大陆法系。在英美法中,商事法则指以一般商事习惯 和判例所形成的法律,它们皆受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支 配。 英美法国家在传统上采取判例法制度,其18世纪以后逐 步发展起来的许多成文法例,实际上也仅仅是对其普 通法和衡平法规则的补充。 美国法律在传统上承袭了英国的法律,采用习惯法和 判例法。其商事法也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19世纪以后 商事立法开始在美国盛行。
(二)构建我国商法体系的若干问题 构建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商 法体系,必须妥善处理以下一些基本问题: 1.商法与民法的协调问题。 2.商法原则与民法原则的关系。 3.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区分。 4.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的区分。
(三)全球化背景下如何建构我国的商法体系 全球化正在引导一场轰轰烈烈的法律变革运动,而商法变 革正成为新世纪法律变革最普遍的实践,随着我国全面融 入全球化进程,使得尚处于幼稚阶段的中国商法面临前所 未有的挑战,建构一个理性的商法体系及使用的商法制度, 是我们参与全球化,争得有利地位的必然选择。 1.重塑商法品格,实现由“个性”向“共性的转换” 2.重新建构商法规范,增强规范的效力 3.构建理性法律体系,实现商法从“无序发展”向“有序发 展”的转换
对于我国的商法体系构建来说,要注重的商法的权威
性、实用性,具体的构建那就应该从民法合一的角度 进行,商法最终的目地是服务于民,但是又有区别于 民法的地方。对于目前我国商法的构建,在考虑到我 国经济市场发展的情况下,再应该从我国经济发展相 关的商法关系模式竞争入手,力争能够表达出商法的 创新机制和功能,同时也应该注重民法和商法立法模 式,确保我国的民法以及商法规则共同进化中商法独 立性,做好商法的构建,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做了工业化时代,资 本主义工业文明的滚滚洪流和席卷全球的殖民掠夺,开创 了世界经济贸易的新纪元,以英国为中心的世界贸易体系 形成了。这些商贸变化导致对英国商法的客观性、普遍性 和概念准确性的要求与日俱增,权利的互惠性日益重要, 商事裁判规范化和整体性应不断提高。19世纪末20世纪初, 在大量涌现成文商事单行法的基础上,英国逐渐确立起了 当时比较先进的商法体系。
四、比较分析与总结
(一)发展趋势: 伴随人类进入现代时期,商法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商法的发展向人们展现了新趋势 1.动态化趋向 商法是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需要而存在,在进入20世纪以 来,商事活动日益现代化和复杂化,商事法需要以不断革 新的面貌适应其需要,所以,现在商事法更加动态化已成 为它的一个特点,其表现就是各国商法典的频繁修改。以 《日本商法典》为例,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该法典已进 行了30次修改,并且,有的修改带有全局性。现代商法动 态化趋向的另一重要表现,是众多商事单行法的制定,并 通过单行商事法律废除了商法典的有关条款
德国商法法系以德国商法为核心,以属人主义,即主观 主义原则为主要特征和立法基础。按照主观主义原则, 商人是商法的中心,同一行为,商人为之,适用商法; 非商人为之,适用民法或其他法律。德国商法由《德国 商法典》及其相关商事法规组成。《德国商法典》最早 颁布于1861年,1897年从新修订后颁布。 直接或间接以德国商法为范例而编制或修订本国商法或 制定商事法规的国家主要有奥地利、瑞典、挪威、丹麦、 日本以及清朝末期的中国等,《德国商法典》在世界上 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许多国家仿效德国的立法模式制定 商法典,从而形成了德国商法法系。 在德国历史上,曾先后制定了两部商法典——《普通德 意志商法典》和《德意志帝国商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