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违法行政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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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不合格处罚依据标准是什么?

产品质量不合格处罚依据标准是什么?

Nothing in life is more important or rare than human action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产品质量不合格处罚依据标准是什么?产品质量不合格处罚依据标准是没收不合格产品,并罚款,根据不合格产品案值的三倍确定罚款数额。

如果商家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造成严重后果,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由工商部门移送给公安机关立案。

消费者买到不合格产品,可以去工商部门举报。

一、产品质量不合格处罚依据标准是什么?对于不合格产品的处罚一般是没收不合格产品,然后进行罚款,罚款数额一般是不合格产品总价值的三到五倍。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买到不合格产品怎么维权?消费者买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可以到消费者协会或者当地工商部门投诉,提供书面的证据材料。

工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立案处理,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的确存在质量问题的,对涉事商家做出行政处罚,并要求其赔偿消费者损失。

1、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2、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年3月15日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

该法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保证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解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问题,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1.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

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

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

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2.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3.《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

产品质量法中的处罚措施

产品质量法中的处罚措施

产品质量法中的处罚措施根据您的要求,我将按照产品质量法中的处罚措施这个题目为您写一篇文章。

以下是文章的正文部分:产品质量法中的处罚措施产品质量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基础,而处罚措施则是对违反产品质量法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惩罚的重要手段。

在产品质量法中,明确了一系列的处罚措施,旨在促使企业遵守产品质量标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本文将对产品质量法中的处罚措施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行政处罚根据产品质量法,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的企业和个人,相关部门有权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具体方式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违法所得等。

罚款的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来确定,可以是一定比例的违法所得,也可以是一定倍数的违法所得。

责令停产停业是指相关部门可以暂时停止违法企业的生产或经营活动,直到企业整改到位并符合标准要求。

暂扣违法所得,则是对于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利润进行没收,确保违法行为不得到任何经济利益。

二、刑事处罚在严重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情况下,相关法律规定了刑事处罚措施。

对于严重妨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故意销售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和个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包括拘留、有期徒刑等。

刑事处罚的目的在于对严重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众利益。

三、市场禁入根据产品质量法,对于严重违反产品质量法、情节严重的企业和个人,相关部门可以决定限制其进入市场。

这就意味着被禁入市场的企业和个人将无法从事相关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失去了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

市场禁入是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对于严重违法、屡次违法的企业和个人起到了震慑作用,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

四、公开曝光为了加大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曝光违法企业和个人的方式,将其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

公开曝光可以通过媒体、官方网站等形式进行,使公众了解并警惕违法企业和个人,增加其违法成本。

公开曝光既是一种惩罚措施,也是对消费者进行警示的手段,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诚信意识,促使其自觉遵守产品质量标准。

产品质量违法行政处罚依据

产品质量违法行政处罚依据

产品质量违法行政处罚依据第一章总则1.1 内容概述本文档旨在规范产品质量管理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加强生产企业的责任落实,并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本文档所涉及的行政处罚依据只是其中的一部份。

第二章违法行为分类与处罚依据2.1 不合格产品生产或者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等行为将被处以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2.2 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虚假宣传行为包括虚假宣传、夸大宣传、欺骗性宣传等行为,将被处以罚款、责令住手发布广告、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

2.3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产品生产或者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等行为将被处以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2.4 不履行召回义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不履行召回义务的企业将被处以罚款、责令召回并销毁产品等行政处罚。

2.5 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格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将被处以罚款、责令住手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行政处罚。

第三章具体操作步骤3.1 立案调查生产企业存在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应该及时了解情况、采集证据,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3.2 处罚决定监管部门在调查后,应该根据现有法律法规以及案件情况,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生产企业。

3.3 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生产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监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处罚后的法律责任4.1 生产企业应积极整改生产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积极整改,消除隐患,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4.2 监管部门应跟踪检查监管部门应密切跟踪监督企业整改情况,并定期进行检查,对整改情况不合格的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监管,直到达到规定标准。

产品质量违法行政处罚依据

产品质量违法行政处罚依据

产品质量违法行政处罚依据【产品质量违法行政处罚依据】本旨在为产品质量违法行政处罚提供详细依据及相关解释,以便相关部门和个人在处理相关案件时能够依法操作并确保公正处理。

一、违法行为定义及分类1.1 不符合产品标准及质量要求1.1.1 标称参数与实际性能不符1.1.2 使用材料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1.1.3 产品存在设计缺陷或安全隐患1.2 不合格产品销售或提供1.2.1 出售或提供无检验合格标志的产品1.2.2 销售或提供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1.2.3 其他未达到质量要求的产品销售或提供行为1.3 未按规定发布产品质量信息1.3.1 未及时公布产品召回信息1.3.2 未明确标注禁用或有害信息1.3.3 未提供真实有效的产品质量信息二、处罚依据及标准2.1 《产品质量法》2.1.1 第一十八条2.1.2 第一十九条2.1.3 第二十一条2.1.4 第二十二条2.1.5 第二十三条2.1.6 第三十四条2.1.7 第四十四条2.2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2.2.1 第三条2.2.2 第四条2.2.3 第五条2.2.4 第六条2.2.5 第九条三、违法行为处理流程3.1 接到举报或发现问题3.1.1 举报来源及处置机构3.1.2 案件登记及初步核实3.1.3 引发调查流程的评估3.2 调查及取证阶段3.2.1 依法调查相关证据3.2.2 录取涉事企业、个人的陈述和申辩 3.2.3 鉴定及检测过程3.3 处罚决定及执行3.3.1 罚款数额的确定3.3.2 处罚决定的公告与告知3.3.3 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四、附件清单(:此处请罗列出本所涉及的附件)附件1:《产品质量法》全文附件2:《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全文附件3: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附件4:产品召回公告示例附件5:违法行为调查记录表五、法律名词及注释(:此处请罗列出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对应注释)1. 产品质量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指《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正确理解依据《产品质量法》对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产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原则

正确理解依据《产品质量法》对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产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原则

的总养分 含量是 明示担保责任 。所 以说产品 质 量 不 符 合 默 示 或 明 示 质 量 要 求 的 , 即 是 不 合格产品。 正确理解 冒充行 为 。以不合格产 品 冒充 合格产 品行 为 。关 键是 冒充 一词。 冒充是指 以假充真 。是行 为人具有主 动追求某 种效果 的主观意 愿,主观 方面是故 意。就 生产 企业 而言,《 产品质 量法》规定对产品质量必须检 验合格 ,但 并不排 除不合格产 品的上 市和流 通 ,如有产 品合格 证明 的产 品,我们 在监督 检查 时应 当将产 品按照合格产 品对待 ,认为 产品达 到了合格产 品的要求 ,否则就 是以不 合格产品 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 不合格 产品进入 流通 的 《 产品质 量法》 有明确 的规定 ,就 该案该公 司是销售 者应按 照 《 产 品质 量 法 》 第 三 章 第 二 节 、 第 三 十 三 条规定作 为销售者 都应 当建 立并执行 进货检 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 致 此 也 并 不 能 就 此 推 断 该 公 司 存 在 主 观 故 意。 如何认 定存在 主观故意 。怎么认 定行为 人有主观 故意 ,现 有的法律 、法规及 规章都 没 有 具 体 而 明 确 的 规 定 或 解 释 。而 大 多 数 销 售者 并不 知道所购 进的产 品不合格 ,验收产 品合格证 明及其他 标识也做 到 了,表 面上看 销 售 者 并 不 知 道 产 品 不 合 格 , 不 知 道 就 无 从 谈起 冒充 了 。但 实际上销售 者应当 知道产 品 不 合 格 而 冒充 合 格 产 品 的销 售 。 作为行 政执法 人员在办 理此案件 中应充 分发挥 主观能动性 尽量从 多方位及 时收集相
质 量 论 坛
正确理解依据 《 产品质量法 》 对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产品违法 术监督局

腐竹蛋白质不合格处罚依据

腐竹蛋白质不合格处罚依据

腐竹蛋白质不合格处罚依据
根据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文件,对于不合格的腐竹蛋白质产品,可以进行以
下处罚:
1. 菌落总数超标: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银耳、腐竹、银耳胶和银耳粉》(GB 10431-2009)的规定,菌落总数不得超过1万个/克。

如发现腐竹蛋白质中菌落总数超过标准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可以对生产企业处以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行政处
罚。

2. 检出有害微生物: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有害微生物限量 GB29921-2013》的规定,食品中不得检出致病菌和食品中毒菌。

若腐竹蛋白质中检出有害微生物,属于食
品安全事故,将被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生产企业将面临更加严重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3. 添加非食用成分: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0-2015》
的规定,腐竹蛋白质中不得含有禁用食品添加剂或超过允许使用限量的食品添加剂。

如果
检出添加了非食用成分,如工业用添加剂、重金属等,将面临严厉的处罚。

4. 质量安全记录不完整:腐竹蛋白质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保留产品质量安全记录,
包括原辅料供应商质量安全认证文件、生产质量安全控制记录等。

如质量安全记录不完整、记录造假等行为,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处罚依据仅为行业标准和法规框架,具体的处罚措施和金额将根
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决定。

在处理不合格腐竹蛋白质产品问题时,相关监管部门应
严格依法行事,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

产品质量法中的行政处罚

产品质量法中的行政处罚

产品质量法中的行政处罚产品质量是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

在产品质量方面存在问题的企业,将面临一系列的行政处罚措施。

本文将从产品质量法中的行政处罚入手,探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处罚的具体内容和执行方式。

一、产品质量法概述产品质量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产品质量的提升,加强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监督与管理。

该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监管机构的职责和行政处罚的措施,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不同的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

1. 警告警告是对轻微违法行为的一种处罚方式,目的在于提醒违法企业改正错误并警示其他企业。

对于首次违法或违法行为较轻的企业,监管部门会给予口头或书面的警告,以促使其改正错误。

2. 罚款罚款是对违法行为的常见处罚方式。

当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响时,监管部门将采取罚款的方式进行处罚。

罚款的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来确定,目的是对违法企业进行经济惩罚,强化其对产品质量的重视。

3. 没收违法所得如果企业通过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获取了不当利益,监管部门将可以对其违法所得进行没收。

这是对违法企业经济上的一种严厉惩罚,旨在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4. 责令停产停业对于严重违法行为或对公众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企业,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停产停业的措施。

这意味着企业必须停止生产或经营活动,并进行整改。

这种处罚方式的目的是确保消费者的利益不受进一步损害,并迫使企业采取有效的措施提升产品质量。

5. 吊销许可证在极端情况下,如果企业严重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并无法改正,监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相关的许可证。

这是对严重违法企业的最严厉处罚措施,意味着企业将无法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三、行政处罚的执行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遵循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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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辐照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字样、标注内容不符合标准、不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规定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法律依据;《查处食品标签XX行为规定》第三条:“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以该批食品货值的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㈠食品标签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辐照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字样任何一项的;㈡食品标签标注的项目内容完全,但不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规定的四条基本原则的;㈢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中的六条基本要求之一的。

”2、食品标签缺少食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分装)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分装)日期、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配料表、保质期或者保存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原汁量、保质期、产品类型等,标注不符合规定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通报批评、罚款法律依据:《查处食品标签XX行为规定》第四条: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下情况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的罚款;㈠食品标签缺少食品名称、净含量及固形含量、生产(分装)者的名称的地址、生产(分装)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配料表、保质期或者保存期任何一项的;㈡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缺少食品名称、配料表、热量、营养素、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期、食用方法任何一项的;㈢饮料酒食品标签缺少酒名、配料表、酒精度、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末标注的原汁量、保质期、产品类型或者糖度任何一项的;㈣进入流通领域的进口包装食品标签缺少中文的食品名称、净含量,原产国或者地区(指XX、澳门、XX)名,生产(分装)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配料表、保质期或者保质期任何一项的。

3、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XX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XX所得、吊销相应证、照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XX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XX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X X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XX所得的,并处没收XX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二条:“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按照《中华人民XX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4、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XX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XX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XX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XX销售的产品,并处XX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XX所得的,并处没收XX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认证标志、节能认证等标志的处罚种类:没收XX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XX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XX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XX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XX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XX所得的,并处没收XX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②《中华人民XX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公开改正,没收XX所得,可以并处XX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③《中华人民XX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XX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XX所得、处以XX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XX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④《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伪造、冒用、隐匿能源效率标识:以及利用能源效率标识做虚假宣传,误道消费者的,由地方质检部门依照《中华人民XX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XX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6、产品或产品包装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没收XX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XX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XX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XX所得的,并处没收XX所得。

”7、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XX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XX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XX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作为经营活动奖品、赠品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罚款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XX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10、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动用、调换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XX所得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XX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XX所得的,并处没收XX所得”②《中华人民XX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1、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生产、经销隐匿厂名、厂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未使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和厂址产品的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收入,罚款法律依据:《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二)生产、经销隐匿厂名、厂址的产品;(三)生产、经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四)生产、经销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五)生产、经销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到期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六)生产、经销国家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产品;(七)生产、经销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八)经销过期失效产品。

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国家财政。

”12.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和XX所得法律依据: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XX 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②《中华人民XX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XX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XX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XX所得的,并处没收XX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3、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加工、超过有效期或超出许可X围生产加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处罚种类:停止生产销售,没收XX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法律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XX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XX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XX所得的,没由XX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二)已经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继续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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