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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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建筑用工管理规定(3篇)

福建建筑用工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建筑用工管理,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建设单位及建筑用工。

第三条建筑用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四)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用工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用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用工形式与条件第五条建筑用工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劳动合同用工;(二)劳务派遣用工;(三)临时用工。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劳务企业招用建筑工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身体健康,具备从事建筑工作的基本条件;(三)具备相应岗位的操作技能和职业资格证书;(四)有意愿从事建筑工作。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劳务企业招用建筑工人,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工作地点;(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五)劳动报酬;(六)社会保险;(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八)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八条劳务派遣用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二)被派遣劳动者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三)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九条临时用工应当签订临时用工协议,协议内容参照劳动合同。

第三章用工管理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劳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建筑用工管理制度,明确用工管理职责,加强对建筑用工的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劳动规章制度

建筑工程劳动规章制度

建筑工程劳动规章制度一、施工组织1.1 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严格遵守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1.2 施工组织应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做到各司其职,相互协作。

1.3 施工组织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岗位,保障施工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二、安全防护2.1 施工现场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围挡、警示标识等安全设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2.2 各类设备、机械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保障劳动安全。

2.3 施工现场应设置专门的应急疏散通道,确保发生意外时能够及时疏散。

2.4 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三、劳动保护3.1 工程施工中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鞋、手套等。

3.2 工程施工中要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3 工程施工中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3.4 工程施工中要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防止过度劳累。

四、质量管理4.1 工程施工中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4.2 工程施工中要定期进行施工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质量问题。

4.3 工程施工中要建立质量记录档案,保留施工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4.4 工程施工中要进行质量验收,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五、违规处理5.1 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劳动者,要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批评教育、罚款、停工等处罚。

5.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保障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5.3 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5.4 对于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

六、附则6.1 本规章制度由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必须严格遵守。

6.2 对于不明确的问题,由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6.3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整个建筑工程施工周期。

建筑工程劳动规章制度是保障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的重要制度,所有劳动者都应严格遵守,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质量优良。

建筑业劳务承包和劳务用工管理规定

建筑业劳务承包和劳务用工管理规定

建筑业劳务承包和劳务用工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建筑业劳务承包和劳务用工管理,维护建筑劳务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人的劳动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1.建筑业劳务承包:指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协议,由劳务公司派遣劳务人员到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劳动活动。

2.劳务用工:指建筑施工企业直接招用劳务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用于承担工程建设中的临时劳动任务。

第三条承包合同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以下内容:1.承包工程的范围、工期和价款;2.劳务人员的数量、工种、薪酬和福利待遇;3.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责任及措施;4.合同解除、变更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四条用工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劳务用工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优先使用本地劳动力资源,合理安排用工计划;2.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3.加强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升劳务人员的工作能力;4.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制度,确保劳务人员收入和福利待遇的落实。

第五条监督检查建筑业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务承包和劳务用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确保建筑劳务市场秩序良好。

第六条法律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订,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公布并报批。

签订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附件列表:1.劳务承包合同范本2.劳务人员名单及简历3.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记录4.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文件5.工作计划和进度表6.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法律名词解释:1.建筑施工企业:指在建筑工程领域从事施工活动的企业,包括一般建筑企业、工程建设公司等。

2.劳务公司:指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以提供劳务人员为主要业务的企业。

3.劳务人员:指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劳动活动的个人。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7.03.19•【字号】•【施行日期】2007.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各建筑施工企业:2007年春节前,由于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私招滥雇、违法使用“包工头”,我市发生了多起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集体上访的事件。

这些事件的发生,不仅给企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损害了企业信誉,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谐。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劳动用工行为,切实保障施工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强调如下:一、建筑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队伍,不得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劳务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建筑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企业严禁转借资质,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建筑工程用工企业必须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并进行合同鉴证。

否则不予返还该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用工企业必须保证劳动合同真实有效,对不真实的劳动合同,用工企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建筑工程劳务人员工资实行月付季结、用工企业直接发放制度。

用工企业不得与劳务带班或班组长直接进行结算和支付。

用工企业每月发放给劳务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年石家庄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建设局有关部门将协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劳动用工专项检查,检查重点是2007年春节前拖欠农民工工资、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用工企业。

通过检查,对不执行劳动用工有关规定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将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外,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二00七年三月十九日。

一建《建筑实务》劳务用工管理

一建《建筑实务》劳务用工管理

1A420180 劳动力管理本章重点:劳动力用工实名制管理工资管理1A420181 劳务用工管理一、劳务用工基本规定(1)对从事建设工程劳务活动的劳务企业、个人实行资质和资格管理制度。

凡从事建设工程劳务活动的劳务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劳务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一律不得从事建设工程劳务活动。

(2)劳务企业必须使用自有劳务工人完成所承接的劳务作业,不得再行分包或将劳务作业转包给无资质、无自有队伍、无施工作业能力的个体劳务队或“包工头” 。

(3)建筑劳务企业必须依法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资标准(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合同终止条件、双方责任等。

劳务企业应当每月对劳务作业人员应得工资进行核算,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随意克扣或无故拖欠工人工资。

(4)劳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培训制度,从事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人员必须持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严禁无证上岗。

( 5)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项目部应当以劳务班组为单位,建立建筑劳务用工档案,按月妇集劳动合同、考勤表、包工作业工作量完成登记表、工资发放表、班组工资结清证明等资料,并以单项工程为单位,按月将企业自有建筑劳务的情况和使用的劳务分包企业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支付劳务企业劳务分包款时,应责成专人现场监督劳务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由“包工头” 替多名农民工代领工资,以避免出现“包工头”携款潜逃,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情况。

因总承包企业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工程导致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劳务作业分包管理1. 劳务作业分包的定义及范围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制度(4篇)

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制度(4篇)

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业企业内劳务用工的管理。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与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明确劳动关系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条劳务用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

第二章劳动用工的招聘与管理第五条建筑业企业招聘劳务用工时,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招聘规定,公平竞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劳务用工管理由建筑业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包括用工计划的制定、招聘、培训、考核、离职等各项工作。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制定用工计划,并及时向劳务公司提供需要用工数量和要求,并明确工资待遇、工作条件、工作时间等。

第八条劳务用工应当经过严格的面试和考核程序,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经过劳务公司的推荐后可以录用。

第九条劳动者的录用需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劳动关系、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劳动时间、劳动保护措施等。

第十条劳务用工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劳务合同中的约定进行,凡属劳动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事项,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后再行实施。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对新录用的劳务用工进行入职培训,内容包括企业文化、工作规定、安全操作等。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对劳务用工进行上岗培训,确保其了解工作内容和操作流程,并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对劳务用工进行定期培训,提升其工作能力和素质,增加其对企业的归属感。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对劳务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价其工作质量和工作态度。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劳务用工,对于表现优秀的劳务工作应当予以奖励,对于表现不佳的劳务工作应当进行纠正和培训。

第四章劳动用工的权益保护第十六条建筑业企业应当保障劳务用工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待遇、劳动时间、劳动保护、休假等。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及时发放劳务工作的工资。

工程施工工人制度

工程施工工人制度

工程施工工人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工程施工工人的行为,确保施工安全,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

2. 所有参与工程施工的工人必须遵守本制度规定,违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3. 工程施工工人应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并接受定期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二、招聘与录用1. 施工单位应通过正规渠道招聘合格的工程施工工人,不得雇佣无资质的人员。

2. 新招聘的工人需经过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的考核,合格后方可录用。

3. 工人录用后,应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工作纪律1. 工人上下班必须准时,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合理安排。

2. 工作时必须穿戴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 禁止酒后作业,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打闹或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

4. 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做好日常的清理工作,确保工作环境安全卫生。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1. 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工人必须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通过考核,未通过者不得上岗作业。

3. 对于特殊工种或危险作业,工人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

五、健康与福利1. 施工单位应为工人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2. 定期为工人进行健康体检,确保工人身体健康,适合从事相关工作。

3. 依法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

六、事故处理1. 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上报给相关部门。

2.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 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对受害者给予相应的赔偿。

七、监督与考核1. 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工人的工作表现进行监督和考核。

2. 定期对工人的工作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价,优秀者给予奖励,不合格者给予教育和处罚。

3. 鼓励工人之间相互监督,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施工单位负责解释。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统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三条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劳动用工管理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用工手续,不得使用零散工,不得允许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支付的标准、项目、周期和日期,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以及违约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劳动者所在工地保留一份备查。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不得允许劳务分包企业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每个工程项目中的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劳务档案中有关情况在《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建筑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规定如实填报.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在建筑信息管理系统中作相应变更。

第三章工资支付管理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周期和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劳动者工资.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每月对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进行核算,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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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须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本“用工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地区、市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处理劳动纠纷的经验制作用于宣传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的相关政策为加强企业用工管理、减少劳动纠纷提供参考。

一、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建设项目招投标结束后中标的施工企业必须将企业营业执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登记。

二、企业应加强工程分包管理总承包企业应该将工程发包给具备主体资格的企业不能分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

工程分包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分包的工程内容及价格必须详细明确需要增加或变更工程量的必须详细明确增加、变更的内容和价格不能单凭口头协议以免在工程结算时发生争议。

根据目前的建筑市场实际现状有包工头承包的也必须同样明确签订包工合同和工程增加、变更合同。

企业要加强对项目经理和包工头的考察和选择绝大多数劳动纠纷都出现在项目经理特别是包工头身上有的包工头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亏损或达不到所期望的利润往往拖欠民工工资甚至带动民工上访因此企业要聘用有信誉、懂管理、负责任的人担任项目经理或包工头。

《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国务院九部委《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三、工程承包企业要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在工程中标后及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市市区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承包企业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缴纳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代收代管市辖区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代收代管。

合同价额500万元以下工程按4缴纳500万元至1000万元工程按3缴纳1000万元至1亿元工程按2缴纳1亿元以上工程按1缴纳包工不包料工程按8缴纳。

没有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企业在分包时也可适当收取包工头的民工工资责任保证金一旦发生包工头拖欠工资也可启用保证金支付。

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按程序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被扣划工资保证金的单位须及时补足工资保障金逾期未补足保证金的按应补足数额加倍缴纳。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和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

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请表》经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

建筑施工单位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仍应按标准正常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已存入保证金为由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

在用工期间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建筑施工单位支付。

建筑施工单位无力支付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并批准后方可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以后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可以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施工单位在提交退款申请时须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时提交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民工工资支付表册或其它能证明农民工工资已付清的充分证据或提供有效担保的相关手续并在电视台公示7天如没有接到欠薪投诉方可退还保障金否则不予退还。

若退还保障金后仍有投诉又未及时处理的单位将按清欠“不良行为”单位处理在办理新开工项目建设手续时需加倍缴纳保障金。

(《**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四、企业用工必须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施工企业应依法与所招用的每一位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

施工企业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授权委托人必须有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鼓励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集体合同。

企业可依法制作适合建筑行业特点的用工合同、用工手册或用工卡合同必须明确用工时间、用工岗位、工资计算办法标准、工资发放方式和时间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主要内容。

用工合同1式3份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各1份农民工所在工地保留1份备查。

施工企业不得拒绝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采取欺诈或者胁迫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向农民工收取抵押金、风险金和保证金等不合理费用。

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后可由企业或农民工集体推荐班组负责人企业或农民工推选代表签字同意后代表企业负责农民工生产生活的管理。

企业必须与班组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有关管理工作的责任状对农民工进行管理。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五、企业应加强日常生产管理和考勤制度企业要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要规范企业(工地)规章制度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合同的约定进行考核和管理。

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农民工考勤制度应对每个农民工发放考勤卡每天应记录民工的出勤、工作完成情况及日工资情况并由负责考勤和工资结算的包工头或指定的负责人签字认可每月清算出勤总量和月工资总额。

(《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六、企业要及时结算民工工资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应按技能高低、岗位不同双方协商确定日工资或月工资标准也可按每位农民工每天完成的工作量确定工资标准。

具体执行方式必须在用工合同中明确规定。

工资必须每月至少结算一次每月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将每个人的工资编制造册工资表应登记身份证号、总工天、工资总额、已付工资、应发工资等主要信息工资表必须由负责考勤和核算工资的包工头或指定的负责人签字认可。

施工企业应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采用先发放生活费工程结算后再付工资的违法支付方式也不得以工程款未结算、工程质量纠纷的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1个月或按照完成一定量任务支付工资的在约定条件出现后应及时支付。

施工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由农民工本人在工资表上签字领取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领取的应由民工本人书面委托他人代为领取发放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拖欠的由发放单位承担责任重新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

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对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审核备案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拨付分包企业工程进度款前要对上月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核实如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问题的暂不拨付工程款待工资支付后再行拨付。

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本企业发包的工程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施工企业要在每月工资支付后5日内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支付表上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工资支付表应由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审核确认后签章作为工程项目竣工后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必备材料。

施工企业要建立企业用工和工资支付档案并且保留两年以上备查。

(《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七、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等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一)对于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用工合同、不严格考勤制度、不按规定发放农民工工资等不按规定管理职工施工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通知建设部门进行停工整顿同时不得进行基础施工认证、主体施工认证等项目阶段性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二)实施“黑名单制度”用人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不良名单”:1、不按照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经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2、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清偿在规定期限内未清偿的;3、克扣农民工工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偿付在规定期限内未偿付的;4、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向农民工收取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退还的;5、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经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施工企业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上访事件的施工企业在责令支付的同时将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降低或取消其施工资质依法启动市场准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整改不力的企业列入不良信誉黑名单两年内不得在本市范围内承接工程项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三)建筑施工工地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公示牌制度在建筑施工工地要在醒目位置竖立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公示牌公示牌要用维汉两种文字。

告示牌格式及内容见附件。

(四)劳动监察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以上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2、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1项、第2项或者第3项规定的行为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1、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2、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3、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4、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附件1、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一、农民工应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持一份提倡签订集体合同。

二、用工单位不愿意订立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农民工应拒绝上岗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三、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与劳动合同或协议不符的工作内容农民工应及时要求与用工单位订立补充劳动合同或协议。

四、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应及时与用工单位结算工作量工作量要经过用工单位确认并加盖公章。

五、农民工工资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用工单位是解决托欠工资的第一责任人。

六、农民工工资发生拖欠时应直接向用工单位催讨催付不成应持劳动合同、身份证和考勤记工册等材料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七、农民工不得以非理性手段讨要工资。

八、投诉电话:建设单位负责人电话号码:施工单位负责人电话号码:项目经理电话号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号码:建设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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