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及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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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意外事故的预防及处理对策

幼儿园意外事故的预防及处理对策

幼儿园意外伤害,是指幼儿在园期间或幼儿离园集体活动而处于幼儿园管理范围内(如春游、秋游、节假日庆祝活动等)突然发生的各种事件或事故对人体所造成的损伤。

幼儿在园发生意外伤害,是幼儿园、教师和家长最不愿看到的。

意外伤害总是频频发生,每每让教职工束手无策。

意外伤害不仅对幼儿园教学、管理和师幼生活秩序构成威胁,而且会严重损害幼儿园的形象和声誉,直接影响幼儿园的生存与发展,更对伤害幼儿及家人的身心造成极大的摧残。

李岚清同志对教育事业有着深厚的感情,他的访谈录里面有这样一段话:“每见到一份事故报告,都要引起我一阵阵心痛。

尽管许多事故最终都能依法查处并追究责任,但人死不能复生,亡羊补牢,毕竟为时已晚。

人死了,还谈什么教书育人呢?生命不保,谈何教育!”《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指出:“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生命和促进幼儿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

”所以,抓好幼儿的安全保护工作,是做好基础教育的重要环节。

幼儿园教职工必须有强烈的安全意识,重视安全管理和对幼儿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及自我保护教育,这样才能使幼儿园有一个安全、稳定的教育教学环境,才能保证教职工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才能保证幼儿在园健康、安全地成长。

意外事故虽然是一种突发性的事件,但是作为一种有发生发展规律的“疾病”,是可以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的。

如何有效预防幼儿在园意外事故的发生是幼儿园面临的新课题。

幼儿园应创设安全的环境,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教师责任意识,提高幼儿安全意识,努力将幼儿意外伤害事故控制在最低限度,保证幼儿的健康成长。

1.创设安全的环境首先,园舍的设计是否合乎安全标准。

如每个班级是否有独立的盥洗室,楼梯所能容纳的最多人数是多少,楼梯的数量和宽度是否合适。

运动场地的大小、平坦性是合适宜,大型户外活动器材周围是否设有软地或保护软垫,等等。

其次,是否重视活动室内的安全问题。

如,活动区域内的人数是否过多;物品的摆放是否合理,儿童是否需要到其他活动区域拿取剪刀等危险物品;地板和地砖表面是否过硬或过滑,等等。

幼儿园学生安全第一:伤害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

幼儿园学生安全第一:伤害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

幼儿园学生安全第一:伤害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一、概述在幼儿园教育中,学生的安全始终是最重要的。

然而,无论是在家庭环境中还是在幼儿园里,孩子们难免会遇到一些意外伤害事故。

建立健全的伤害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在本文中,我将深入探讨幼儿园学生安全第一的理念,并着重分析伤害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在其中的重要性和执行方法。

二、幼儿园学生安全意识的重要性幼儿园学生正处于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他们对周围环境和风险的认识尚不够成熟,对自身安全意识也不足。

幼儿园应该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培养他们的安全意识,让他们学会自我保护。

只有让幼儿园学生认识到安全意识的重要性,才能更好地预防和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伤害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的重要性1. 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是保障学生权益的重要手段。

只有及时报告,学校和家长才能第一时间了解事故情况,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避免事态恶化。

2. 伤害事故处理制度的建立,不仅仅是为了处理已经发生的事故,更重要的是为了对学生和教职工进行安全意识和知识的培训。

只有在平时的预防和教育工作做到位,才能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的安全。

4. 伤害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的实施,可以规范学校的管理程序,建立清晰的责任划分,对于提高学校的管理效率和保障学生权益有着重要意义。

四、伤害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的执行方法1. 严格的记录和报告程序:建立健全的伤害事故记录和报告程序,明确责任人和报告渠道,确保事故时效性和准确性。

2. 及时的交流与协作机制:学校应当与家长保持紧密的通联,及时交流事故情况,并共同商讨处理方式,保障学生的权益。

3. 定期的安全演练和培训:学校应该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意识,掌握正确的应对方法。

五、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建立健全的伤害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不仅仅是学校管理的一种要求,更是对学生安全保障的一种负责的态度。

通过实施这一制度,学校可以更好地保护学生的安全,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增强整个社会对幼儿园学生安全的关注度。

幼儿园意外事故案例分析

幼儿园意外事故案例分析

幼儿园意外事故案例分析一、个案描述某甲是某幼儿园聘请来的幼儿班教师。

某日上午9时左右,幼儿班课间休息时,某甲离校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的火炉旁烤火。

班中两名幼儿某乙(5岁)和某丙(4岁)因争夺位置而发生打斗,幼儿乙用石块将幼儿丙头部打破,幼儿乙后又被幼儿丙按在火炉上,幼儿乙被烫伤。

为此,幼儿乙花去医疗费5000元,幼儿丙花去医疗费5000元。

对于幼儿乙和幼儿丙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幼儿园是不是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呢?二、案例分析幼儿园是不是应该承担全部责任,首先要弄清两个问题:一是幼儿园对本园幼儿承担义务的性质;二是幼儿园在什么情况下承担幼儿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很多家长都认为,幼儿在园内出现的一切问题都应该由幼儿园承担,都应由幼儿园负责任。

他们认为把孩子送到幼儿园,就是把监护权移交给了幼儿园。

事实上,法律、法规都没有这种规定,司法解释也没有这种规定。

关于幼儿园与幼儿的法律关系,目前大致有三种观点:一是监护关系;二是准行政法律关系;三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

1.监护关系所谓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管理和保护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据此,幼儿的父母是其当然的监护人,其监护人资格从幼儿出生之时起取得,不必经任何程序。

担任幼儿的监护人,其监护的职责主要有:①保护幼儿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②管理幼儿的财产;③代理幼儿参加各类民事活动;④教育和照顾幼儿;⑤在幼儿的权利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对此,不少人就认为,父母作为监护人,把自己的孩子放进幼儿园,幼儿园就是幼儿暂时或临时的监护人,幼儿在园内活动的时间内幼儿园应尽到监护人的全部职责。

事实上,这种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中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一,幼儿园安全事故处理有哪些程序

一,幼儿园安全事故处理有哪些程序

一,幼儿园安全事故处理有哪些程序1、及时救助受害幼儿,并应当及时通知幼儿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2、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3、伤害事故属于重大伤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4、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与受伤害幼儿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幼儿在幼儿园发生事故反思怎么写幼儿园应急领导小组提议幼儿户外活动场地全面软化,定期检查大型玩具是否牢固,是否有存在危险尖角,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孩子活动时,教师不得坐着或闲谈,要选择便于监护的适宜位置,随时走动巡视,谨防意外。

尤其是体育活动和幼儿的自由活动,更容易出事故。

所以幼儿园的安全工作应做到时时处处警惕,警钟长鸣。

(一)在园外集体活动时,一旦发生幼儿摔伤或跌伤,应立即与园领导联系,情况严重需要及时抢救的需在第一时间报120。

园领导应在第一时间赶到抢救场所或医院,组织处理有关工作(二)现场应立即由随去的幼儿园保健老师进行现场的急救,对出血的部位进行及时的包扎,如有骨折现象的,应将幼儿进行平躺,尽量减少移动。

(三)及时通知家长赶往医院,以便告之医生,幼儿的详情及用药情况,配合医院进行抢救及治疗。

(四)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包括及时与有关保险公司联系索赔事项,家长或亲属的安慰工作等。

幼儿园要将事发经过、原因分析、处理结果及应吸取的教训、今后改进工作的措施等形成书面报告。

根据事件的不同性质和程度,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情况,并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指导,严格按上级指示妥善解决好事件的善后工作。

(五)马上召集紧急会议,研究事件处理事宜和遏制事件的不良发展,尽量减少损失。

幼儿园怎样应对幼儿意外安全事故幼儿园工作由于教育对象的特殊性,经常会发生幼儿安全意外事故,面对这些突如其来的意外事故,幼儿园如果处理不当,不但会延误幼儿的治疗时间给孩子造成痛苦,而且还很容易造成家园之间的矛盾纠纷和工作的被动。

幼儿园伤害事故的类型及对策

幼儿园伤害事故的类型及对策

幼儿园伤害事故的类型及对策幼儿园事故是指幼儿在幼儿园期间的人身伤害事故。

幼儿在园伤害事故常见的成因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1、因设施不符合标准而导致幼儿刮伤、摔伤、死亡。

幼儿园的围墙、门窗、楼梯及室外大型玩具(滑梯、攀登架、秋千、转转车等),因失修,存在着安全隐患,幼儿园如未及时修理、更换已经破损老化的设备,就容易发生事故。

这些事故一旦发生,后果不堪设想,轻则伤其(幼儿)皮肤,重则危及生命。

2、因教师及保育员失职对幼儿身心造成的损害。

教师及保育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失职对幼儿身心造成的损害,主要是指教师及保育员在教育保育过程中的行为失误(如对幼儿身体及心理的体罚),对幼儿身体及其心理造成的伤害。

3、因医务人员的疏忽影响幼儿身体健康。

医务人员工作疏忽主要有:吃错药;对突发事件缺乏应急措施等。

4、因教师看护不到,门卫制度不严导致幼儿走丢或被人拐骗。

家、园双方对接送幼儿都没有提出很严格的要求,家长接送幼儿较随意,有的临时叫人来接,有的提前来接,有的没与老师打招呼就接走孩子。

这些管理上的漏洞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不法分子利用幼儿年幼无知,或假冒幼儿亲戚、或谎称幼儿父母发生意外事故等形式将幼儿带走。

5、因幼儿自身原因导致突发性的伤害事故。

幼儿自身原因导致发生突发性的伤害事故主要包括:幼儿的先天性疾病,如癫痫;幼儿的某些器官发生病变,家长教师在不知情的情形下发生的事故;家长为孩子购买了有安全隐患的衣物或学习用品等。

幼儿所享有的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基本权利及《民法通则》规定的“生命健康权”,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

幼儿在园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都应根据事故性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违法行为的性质,规定了承担法律责任的三种主要方式,即: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其中,民事法律责任是幼儿园事故案例中最常见的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的责任承担

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的责任承担

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的责任承担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假如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阻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者按:《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提出:“幼儿园必须把爱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

”这指明了幼儿安全问题在幼儿园工作中的地位。

但近年来,幼儿园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意外损害已成为阻碍幼儿健康成长的第一杀手。

面对纷繁复杂的幼儿安全问题,本刊编发一组关于“安全”的文章,其中特托付广州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刘霞老师邀请广州市部分幼儿园园长、教师及幼儿家长,对幼儿园安全事故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座谈。

近年来,随着幼儿园教育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和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幼儿园法律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其中,幼儿园的责任承担是争议的一个焦点问题。

幼儿园与幼儿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幼儿园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和条件是什么?等等,这差不多上我国幼教界和法学界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幼儿园与幼儿之间的法律关系幼儿在园期间或在与幼儿园有关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受到损害或者损害了他人,幼儿园如何承担法律责任,要紧取决于对幼儿园与幼儿法律关系的界定。

当前在学术界的讨论中,就幼儿园与幼儿之间的法律关系要紧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认为幼儿在园期间,幼儿园承担的是监护责任。

这种观点认为,父母因此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但幼儿在园学习、生活,实际上处于幼儿园的治理操纵之下,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已转移到幼儿园,幼儿园事实上已成为在园幼儿的监护人。

一旦幼儿在园受到人身损害或者损害了他人,幼儿园就应该为未尽到监护职责承担法律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据相关教育法律的规定,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承担的是教育、治理、爱护的责任。

这种观点认为,幼儿园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对幼儿负有教育、治理的责任。

在组织活动中有预防幼儿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责任,幼儿园对幼儿的职责是基于教养机构的设置而产生的一种工作职责。

幼儿园伤害案件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幼儿园作为儿童成长的摇篮,其安全问题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幼儿园伤害案件频发,不仅给受害者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也引发了社会对幼儿园安全管理的关注。

为了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维护幼儿园的正常教学秩序,有必要对幼儿园伤害案件的法律处理与预防进行深入研究。

二、幼儿园伤害案件的法律处理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也规定了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幼儿的侵权责任。

2. 赔偿范围幼儿园伤害案件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1)医疗费:包括治疗费用、药品费用、检查费用等。

(2)护理费: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由法院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3)交通费:包括受害人及其家属因治疗、护理、鉴定等产生的交通费用。

(4)误工费:受害人因受伤而减少的收入。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由法院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残疾赔偿金:受害人因受伤造成残疾的,应支付残疾赔偿金。

(7)死亡赔偿金:受害人因受伤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

(8)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影响、侵权人的过错等因素确定。

3. 责任划分(1)幼儿园的过错责任:幼儿园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幼儿受到伤害的,幼儿园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第三人的过错责任:幼儿园之外的第三人导致幼儿受伤的,第三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混合过错责任:幼儿园和第三人共同导致幼儿受伤的,幼儿园和第三人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诉讼程序(1)起诉:受害人及其家属可以向幼儿园或第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举证责任:受害人及其家属应提供证据证明幼儿园或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幼儿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幼儿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第三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协商与调解第三节应急处置第四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以外的活动、区域和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依去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安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的报道应当客观、公正。

第五条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指导、协调设立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

幼儿园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幼儿园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以下是一份详细具体的幼儿园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旨在保障幼儿园师生的安全,规范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流程。

一、安全事故的定义1.发生在幼儿园内部的任何意外伤害、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等情况均被认定为安全事故。

2.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三个等级。

二、报告程序1.当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时,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及时向班主任或管理人员报告。

2.班主任或管理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处置,并详细了解事故情况,做好记录和取证工作。

3.如发现伤者需送医院救治,应立即报警并安排紧急转运。

4.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应向幼儿园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并向相关家长做出说明。

三、处理程序1.对于轻微事故,班主任或管理人员应立即进行处理,如加强巡视、整改等,并做好相关记录。

2.对于一般事故,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如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安全教育等,并做好相关记录。

3.对于重大事故,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紧急处理,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如需向社会公开,应事先经过幼儿园主管部门批准。

4.对于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幼儿园的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并及时采取必要的纠正和惩戒措施。

5.对于受害人的伤害赔偿,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幼儿园的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如需要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应及时进行申请和办理。

四、记录和归档1.对于所有安全事故,应做好详细的记录和归档工作,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处理结果等。

2.所有记录和归档工作应保存至少5年以上,并定期进行备份和整理。

3.所有记录和归档资料均为机密资料,不得随意外泄露,对于需要公开的资料应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公开。

五、安全教育和预防措施为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幼儿园应加强安全教育和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加强安全教育,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幼儿和教职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最新版)

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了强化广大教职员工的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幼儿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将幼儿安全教育和管理纳入到教学管理和一切教育活动中,奖励先进,鞭策后进,特制订以下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一、责任界定:幼儿园校舍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造成幼儿意外伤害事故:幼儿园校舍安全隐患未检查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上报,负责人负全责;上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分管领导负全责。

幼儿课堂内和幼儿园组织活动过程中造成幼儿意外伤害事故:任课教师和活动组织者负管理不力之责;幼儿园集体活动,班主任负管理不力之责;体育课或体育活动,任课教师和活动组织者负管理不力之责,教师采取保护措施不力,造成意外伤害的,由任课教师和班主任共同承担学生的医疗费用,还要给予记过处分,问题严重者将停职查看甚至开除。

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幼儿造成伤害事故的由体罚者负全部责任,承担幼儿的医疗费,给予记过或行政处分。

幼儿课间休息、课间活动发生幼儿意外伤害事故:带班教师负教育不力和课间管理不力之责。

在幼儿接送期间发生的事故,带班教师负全责;在园门口发生的事故,值日教师和门卫,负全责,班主任负教育不力之责。

幼儿擅自离园,在路上发生交通、溺水、食物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班主任和幼儿园负责人负责教育不力之责。

幼儿在节假日期间发生交通、触电、溺水、食物中毒、煤气中毒、燃放爆竹、受到不法侵害等重大安全事故:班主任和幼儿园负责人负教育不力之责。

幼儿在幼儿园食堂购买饭菜食用后发生中毒症状,经检验由食堂饭菜引发,食堂管理人员负全责,食堂人员负次要责任。

对于因不明原因引起的幼儿伤害事故,要及时由幼儿园行政、教师、保育员及保健医生,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同时依据法律、法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教师组织幼儿外出宣传、社会实践、旅游、夏令营等活动,不听从教师指挥,造成的伤害,由教师负全部责任。

在园内活动中,由客观原因(如灯具、课桌凳、体育器材、教学用具等)而引发的事故,由幼儿园负责处理解决,根据实际情况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幼儿园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罚款、解聘,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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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稿老师体罚幼儿致幼儿伤害?幼儿相互打架受伤幼儿园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幼儿在幼儿园内被幼儿园以外的第三人伤害,责任该如何分担?近年来,幼儿园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如泰兴幼儿园伤害案、广东幼儿园群体伤害案、河南幼儿园抢生源投毒案等恶性案件一度成为社会的焦点问题。

今天主要给大家讲讲幼儿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和处理问题。

一、处理相关案件的法律规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部门规章: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二、几种典型案例及其处理(一)幼儿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对于幼儿(通常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法律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即法律推定由幼儿园承担责任。

幼儿园要想免责,只能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因此,在之前举出的案例中,幼儿园如果想免责,一定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教师在无过错情况下,无需承担责任,其带领学生回教室是履行职务行为,因履行职务行为发生的损害由其单位承担。

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职务行为是发生在①正常工作时间,在②工作岗位上实施的③以执行职务为名义,由④单位承担后果的行为。

凡不符合上述四点中任意一点的都是个人行为。

1.体罚幼儿的责任承担案例:小杰上课哭闹,老师张某罚其在墙边站立。

小杰仍然不停哭闹,张某恼怒,失手将其打成重伤。

教师体罚幼儿,虽然行为不当,也可能违反了幼儿园的规章制度,但体罚幼儿的行为显然属于教师的职务行为,因体罚行为给幼儿造成人身伤害的,由幼儿园承担责任。

幼儿园承担责任后,教师对造成幼儿人身伤害存在过错的,幼儿园可以向其追偿。

2.幼儿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相互打闹造成一方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根据本条,幼儿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相互打闹造成一方人身损害的,由致人损害的幼儿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责任。

依《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对损害发生不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致人损害的幼儿有自己的财产(包括压岁钱、受赠财产、参加比赛获得的奖金等),则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替代赔偿。

案例:小杰和小涛在幼儿园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

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造成损失10万元。

小杰有积攒的压岁钱5000元。

本案中,小杰在与小涛的打斗中致小涛脾脏破裂,小杰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又因在场老师对小杰和小涛的打斗并未制止,可见幼儿园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故要承担相应责任。

所以,本案中,小杰的父母和幼儿园要共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又由于小杰有自己的财产,所以小杰的父母只需要承担以小杰财产支付损害赔偿后的剩余部分。

当然,如果可以证明小涛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比如故意惹怒小杰、先动手打小杰),则小涛自身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3.幼儿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受到人身损害的。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可见,对于幼儿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受到人身损害的,首先由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

如果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只是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案例:小明课间休息期间在校园内玩耍,邮局送快递的张某疏于观察将小明撞倒,致其受伤。

本案中,小明受伤是因为幼儿园以外的第三人——快递员张某撞倒受伤,依据法律规定,首先由张某承担责任。

如果张某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则幼儿园无需进行赔偿;如果张某经济上无法承担所有赔偿责任,则因为幼儿园负有管理职责,本应有阻止校外无关人员进入校内的义务,快递员随意进入校园并撞到小明致其受伤,显然幼儿园对小明受伤也负有一定责任,故需要在张某没能赔偿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二)、幼儿园责任的减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依据本条,如果幼儿对自身人身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案例:小明是某幼儿园学生,幼儿园曾三令五申课间休息时不得相互打闹,攀爬桌椅。

某日午休时,小明站在课桌上玩闹,不慎从课桌上摔下,导致受伤。

本案中,幼儿园在午休时间应当注意照顾学生休息,保护学生安全,小明受伤,幼儿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小明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纪律,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自己站在课桌上玩闹存在危险,对其从课桌上摔下受伤显然存在一定过错(过失),可以减轻幼儿园的责任。

(三)、幼儿园责任的免除此外,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因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如汶川地震中幼儿被倒塌的校舍砸死、砸伤(假定校舍质量不存在问题,幼儿园已在地震中尽量而为挽救幼儿)或幼儿因体质原因突然猝死,幼儿园均不承担责任。

(四)、责任承担的方式1.停止侵害如果幼儿遭受的伤害是持续性的,幼儿及其监护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

2.赔礼道歉口头或书面方式均可,亦可通过媒体道歉。

3.赔偿损失(1)人身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依据上述规定,造成幼儿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

造成幼儿残疾的,还需赔偿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造成幼儿死亡的,除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外,还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具体费用的计算方式在此不赘述。

上述费用的赔偿,属于幼儿参加的意外伤害保险承保范围内的,可以向保险机构请求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第八条第二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以上规定,幼儿遭受人身伤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要符合下列条件:(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伤害;(2)后果严重(重伤、死亡或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依据本条,因幼儿遭受人身伤害死亡的,其父母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四)幼儿园承担责任的范围1.时空范围《办法》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依据本条,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幼儿园仅对在幼儿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具体来说就是在幼儿园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幼儿园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幼儿园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案例:某幼儿园组织幼儿去公园游玩,小红在玩耍时不慎落入湖中,虽经及时抢救,仍然不治身亡。

本案发生地虽不在幼儿园内,但处于幼儿园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学校需要对因此而发生的幼儿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除外责任:《办法》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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