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处水上交通安全巡查制度
水上_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交通运输安全,防止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水上交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水上交通企业、船舶、船员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政府监管责任,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水平。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企业安全责任:1. 水上交通企业应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工作人员的安全职责。
2. 企业应定期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企业应定期对船舶、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4. 企业应加强对船员的管理,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技能。
5. 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五条政府监管责任:1.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2.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上交通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3. 船舶检验机构应严格执行船舶检验标准,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
4. 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等环节的监管,确保水上交通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六条船舶安全管理:1. 船舶应持有有效证书,船员应具备相应资质。
2. 船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3. 船舶应配备齐全的救生、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4. 船舶应按照规定装载货物,不得超载、超限。
第七条船员管理:1. 船员应持有有效证书,具备相应技能和素质。
2. 船员应接受水上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船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八条安全监督与检查:1. 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水上交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水上交通船舶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水上交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水上交通的船舶及其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员。
三、安全责任1. 船舶所有人应当依法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2. 船舶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对船舶进行日常安全管理。
3. 船舶管理人应当负责船舶的维护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4. 船员应当严格遵守船舶操作规程,执行船舶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船舶安全运行。
四、船舶安全管理内容1. 船舶安全技术检查: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船舶管理人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船舶证书和证照管理: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船员应当依法取得船舶证书和证照,并确保证书和证照的有效性。
3. 船舶设备管理: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船舶管理人应当定期检查船舶设备,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4. 船员管理:船舶经营人和船舶管理人应当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5. 船舶航行管理: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船员应当遵守航行规定,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五、安全监督与检查1.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船舶管理人应当接受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查处违法行为。
3.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船舶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报告船舶安全管理情况。
六、事故处理与报告1. 船舶发生事故时,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船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并立即向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2.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地方海事管理服务中心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XXXX地方海事管理服务中心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为切实履行海事监管职责,进一步落实海事机构和有关人员对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XX省乡镇客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和《XX省客渡运海事监管办法》等规定,制定XX市地方海事管理服务中心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一、市地方海事管理服务中心1.每月对市二类渡口现场检查一次;2.按照巡航计划要求,每季度对全市辖区水域进行一次地毯式水上交通安全巡航;3.每季度对全市三类渡口至少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得低于总数的50%;4.重点时段或客流高峰期,加强对二类渡口的安全督察;5.每年对各海事中心进行两次水上交通安全考核,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并不定期对各海事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落实进行督察;6,每季度对辖区主要港口码头、水运企业安全生产和管理进行一次安全抽查。
二、县区地方海事中心1对辖区渡口至少每15天检(巡)查一次,条件暂不具备的,经市地方海事管理服务中心批准,至少每月检(巡)查1次;2.按照巡航计划要求,每月对辖区水域进行两次水上交通安全巡航;条件暂不具备的,经市地方海事管理服务中心批准,每月巡航不少于1次;3.建立客渡船跟船检查制度,跟船检查每月不少于1艘次,跟船距离不少于1个单边航程。
4.重点时段对辖区渡口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客流量较大的渡口实施重点监控;5.每月对辖区主要港口码头安全生产和管理进行一次安全检查;6.每季度对辖区水运企业安全生产和管理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三、市地方海事管理服务中心领导、县区海事管理服务中心领导1市地方海事管理服务中心领导:根据客渡运安全监管工作领导班子联系制度要求,每月对所联系的二类渡口进行一次安全监督检查;2,县区海事管理服务中心领导:根据客渡运安全监管工作领导班子联系制度要求,每月对所联系的二、三类渡口进行一次安全监督检查;四、监管中心主任、监管科长1监管中心主任:每季度对辖区二类渡口检查一次,并对各处水上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2•监管科长:每月对辖区内渡口安全检查不少于1次,重点时段对客流量较大渡口实施现场监管。
海事处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

海事处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海事处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水上交通安全是海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海事处工作期间,我深刻认识到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严重性和影响。
本文将结合自己的经验和观察,对水上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防范措施提出建议。
一、船舶安全隐患1. 船只装载超过额定载重量:一些船只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可能会超载运输,导致船只失去平衡、沉没或倾覆等事故发生。
建议加强对船只的执法检查,加大对超载船只的处罚力度,引导船主和船员养成良好的操作习惯。
2. 船舶缺乏安全设备:一些船只缺乏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救生圈、救生衣、灭火器等,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较大的伤亡和财产损失。
建议加强对船舶安全设备的检查,严格按照安全设备配备要求来明确船主和船员的责任。
二、人员安全隐患1. 人员缺乏安全意识:船员和乘客缺乏安全意识,不重视戴安全帽、穿救生衣等安全措施,容易发生溺水和疏散困难等事故。
建议加强安全教育,提升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乘客和船员的自救能力。
2. 人员擅自下水游泳:一些船只在行驶期间,乘客擅自下水游泳,容易发生溺水事故。
建议加大对船只周边水域的巡查力度,采取警示措施,以防止人员擅自下水。
三、天气及自然环境因素安全隐患1. 恶劣天气条件:恶劣天气条件下水上交通事故频发,如大雨、大风、大浪等。
建议加强对天气预报的监测和及时发布,提醒船只和乘客注意天气变化,采取安全措施,如暂停航行或改变航线。
2. 水流湍急:一些船只在航行过程中,水流湍急,导致船只失去控制,容易发生碰撞等事故。
建议加强对水域地理环境的调查研究,制定航行规范和安全措施,确保船只安全航行。
四、管理和执法安全隐患1. 管理不到位:一些地区的船只管理机构存在管理不到位的现象,船只的注册登记、运行资质等不完善,容易引发潜在的安全隐患。
建议加强管理机构的功能,完善船只管理的制度和流程,加强对船只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2. 执法力度不够:一些地区的执法力度不够,对于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力,船主和船员的安全意识不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域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加大水上巡航执法力度,规范巡航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广西辖区水域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广西各级海事机构的巡航工作均应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负责管理和组织广西海事系统的巡航工作。
各分支海事局(以下简称各局)和各海事处负责本辖区巡航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巡航工作的基本标准和原则第四条广西辖区巡航分为两种三类(一)两种:海上巡航:指沿海管辖水域的巡航;内河巡航:指内河管辖水域的巡航。
(二)三类:港区巡航:指港界线以内的进出港航道、码头、港内锚地、港池及其他通航水域的巡航;辖区巡航:指港界线以外某直属局辖区或海事行政管理水域的巡航;跨辖区巡航:指涉及两个以上直属局辖区或海事行政管理水域的巡航。
第五条广西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遵循全面覆盖、突出重点、科学计划、合理安排,注重实效,水域巡航与港口、码头的客渡船现场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执行巡航任务的船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七条各局(河池局除外)对局本部所在港口\港区(包括锚地、进出航道)巡航每周不少于3次。
第八条各局、海事处对辖区干线海域或水域的日常巡航每月不少于1次。
第九条除进行正常的巡航检查外,漓江桂林至阳朔航段、重点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区、事故多发航段等重点水域,以及危险品船锚地和干线的码头、客圩渡口水域的专项的巡航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第十条广西海事局依据巡航工作开展情况,每半年对各局巡航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第三章巡航工作的基本任务和主要内容第十一条巡航工作的基本任务:依照国际公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对国家管辖水域进行航行安全和防污染监视、行政执法、抢险救助;维护国家权益,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
水上安全巡航工作制度

水上安全巡航工作制度
水上安全巡航是指在水域中巡查、监测和管理水上交通、水域环境等工作。
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事故的发生,需要建立和执行水上安全巡航工作制度。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水上安全巡航工作制度的要点:
1. 巡航任务:明确巡航范围、巡航目标以及巡航频率。
2. 巡航人员:确定巡航人员的数量、资质要求和岗位职责。
3. 巡航设备:配置巡航需要的船舶、通信设备、导航仪器等。
4. 巡航计划:制定每次巡航的具体计划,包括巡航路线、巡航时间、巡航任务等。
5. 巡航记录:详细记录巡航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如船舶交通状况、水域环境状况、安全隐患等。
6. 巡航报告:及时汇报巡航情况,包括巡航范围内的安全状况、发现的问题和建议等。
7. 巡航联动: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动,建立沟通渠道,共同推进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8. 巡航培训:定期进行巡航人员的培训,提升其巡航技能和安全意识。
9. 巡航评估:定期评估巡航工作的效果,对制度进行优化和改进。
这些要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确保水上安全巡航工作的顺利实施。
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等活动以及在非通航水域从事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实施综合治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通畅。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人员、装备和经费,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正常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村(居)民委员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客渡船舶签单发航管理制度;(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自用船舶登记管理工作;(四)确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五)组织安全宣传、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督察整改,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考评;(六)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所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水利、环保、市政、旅游、体育、园林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长江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对所辖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实行所有人、经营人负责制。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并对其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
海事处水上交通安全巡查制度

海事处水上交通安全巡查制度海事处是一个重要的行政机构,主要负责国家的港口管理、水上运输的安全监督等任务。
为了保障海上交通的安全,确保船舶、职工及世界贸易顺畅运行,海事处建立了水上交通安全巡查制度,对其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监督,以提高海上交通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一、制度的目的和意义水上交通安全巡查制度的目的在于加强海上交通的安全监管,保障海上交通的顺畅运行。
这个制度的建立,将海事处的各项职责实现了有效的整合和统一,强化了对水上交通领域的日常监管,有效地提升了海上交通管理效率和水平。
实施巡查制度,有效预防或防止意外事故发生,降低了各级海事部门的工作压力,缩短了处置事故的时间跨度和成本,节约了各方的资源。
二、巡查范围和内容水上交通安全巡查的范围涵盖全部的水上交通体系,包括港口、运输船舶、码头、海上设施等重要部位。
其中,主要巡查内容包括:1.监测船舶的装备和通信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船员是否具有相应的培训和技能,是否携带足够能够应对突发情况时所需的安全设备。
2.检查船舶运行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风险管理、安全操作、货物装载、驾驶和暂停规定等等。
3.检查码头、堤防、港口和海上设施的安全性,是否存在积水、裂缝或其他潜在安全隐患。
3.注意力度和标准巡查工作在风险预防方面十分重要,因此执行任务时必须高度重视巡查的标准和力度。
针对不同的任务,要确定不同的巡查标准和要求,必须达到全面、细致且彻底的程度。
巡查阶段中需要关注疑点、难点和重点,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紧密地跟踪和落实问题的处置和解决方案。
4.巡查记录和反馈巡查人员必须要做好巡查记录,记录有关设施、船舶、码头和其它安全相关信息,以及巡查的管理措施和问题,需要详细地描述巡查地点、时间和过程,保障记录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巡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巡查记录整理并归纳,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提供巡查质量的评估和改进,以及安全建议,为加强巡查工作提供反馈和推进。
此外,巡查人员需要响应和解答公众的有关问题,有关安全问题或差错必须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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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地方海事处水上交通安全巡查制度安全监督股对本辖区内的水上交通安全巡查每月不得少于10次。
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是否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2)是否配备符合规定的船员;(3)船员是否持有相应的有效适任证书及其他适任证件;(4)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救生设备,且置放位置恰当,取用方便;(5)是否具有正常有效的客渡船专用信号标志(包括专用色度、号型、号灯、标志图形、标志旗等)并正确显示;(6)是否按规定配备高频无线电话,并正常使用;(7)是否按规定办理船舶签证;(9)是否指定专人核实载客人数,载客是否超过乘客定额;(10)是否存在人与车、大牲畜或危险品混装的现象;(11)是否存在不具备进行夜航条件的客货船夜航现象;(12)是否按规定的航路行驶,航行时是否按规定显示信号及鸣放声号;(13)渡运时是否注意避让过往船舶,是否存在抢航或强行横越行为;(14)停泊时是否按规定显示信号;(15)遇有陡涨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时是否停止渡运;(16)是否有其它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