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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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XX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负责人法制观念,推进法治型政府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黄河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

第三条行政应诉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严肃执法、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出庭应诉是行政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行政负责人应予高度重视并积极参加,以维护法律尊严,并借此途径向人民群众诠释依法行政进程,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积极主动接受司法监督,有的放矢地采取改进措施。

第五条行政负责人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或律师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机关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必须出庭:(一)本年度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二)行政机关以区政府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三)社会影响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四)对本单位行政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五)上级部门要求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六)行政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第六条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要严格按照法院的通知,按时出庭应诉,在法庭上要保持国家公务员的良好形象。

第七条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列入部门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内容,行政负责人年度出庭应诉率应不低于50%。

对行政诉讼的出庭应诉工作不重视,不积极出庭应诉,或在法庭上不能对其所做出的行政行为提供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负责人从未出庭应诉,不能详细了解具体情况和败诉原因,甚至对人民法院判决消极对待、拒绝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研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研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治意识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

在这种大背景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作为行政管理的主要执法者和决策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是一种权利行使,更是一种责任担当。

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于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制意识、履行职责能力和提升行政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背景和意义行政机关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管理国家事务,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机关负责人则是行政机关的领导者和主要执法者,其行为对社会稳定和国家利益有着重要影响。

在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难免会涉及到与民事主体的纠纷,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既是一种权利行使,也是一种责任担当。

第二,出庭应诉是法律意识的体现。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需要了解和适应司法程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仅可以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治意识提高,也有利于保障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通过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在司法过程中争取更多的支持和资源,提高行政机关的公共形象和行政管理水平。

尽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具有一定的背景和意义,但其实践中也面临不少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包括:缺乏法律素养、局限性职责认识、时间和精力问题、司法审查和公众质疑等。

第一,缺乏法律素养。

一些行政机关负责人由于工作繁忙或者官员培训不足,对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对司法程序和司法经验缺乏经验,导致其在出庭应诉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第二,局限性职责认识。

一些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出庭应诉并非是其主要职责,他们更多的关注于行政管理和政治决策,对出庭应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因此在出庭应诉过程中难以发挥其真正作用。

时间和精力问题。

行政机关负责人工作繁忙,需要处理大量的政务工作,出庭应诉对其来说是一种时间和精力上的投入,因此他们往往感到负担重、压力大。

行政诉讼应诉工作预案

行政诉讼应诉工作预案

一、总则为规范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等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应诉工作。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一)成立行政诉讼应诉工作领导小组1. 组成人员: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 职责:负责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二)设立行政诉讼应诉办公室1. 职责:负责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案件受理、调查取证、答辩举证、出庭应诉、执行生效裁判等。

2. 成员: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

四、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流程(一)案件受理1. 及时接收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并予以登记。

2. 对起诉状内容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告知不予受理。

3.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及时上报领导小组。

(二)调查取证1. 收集、整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2. 对涉及第三人权益的案件,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3.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依法保密。

(三)答辩举证1. 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2. 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依法提出反诉。

3.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提出反驳意见。

(四)出庭应诉1. 指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出庭应诉。

2. 出庭人员应熟悉案件情况,做好出庭应诉准备。

3. 出庭应诉过程中,依法陈述、答辩、质证,维护行政机关合法权益。

(五)执行生效裁判1. 依法履行生效裁判,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2. 对不服生效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依法提交上诉状。

五、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到人。

(二)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素养,加强业务培训。

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制度范本

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制度范本

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能力,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的应诉活动。

第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界定本制度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本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参与分管工作的负责人。

第四条出庭应诉界定本制度所称出庭应诉,是指本机关在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

第五条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职责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出庭应诉。

行政诉讼案件一般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分管领导出庭应诉;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分管领导不能出庭应诉的,由其对应的科室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六条出庭应诉情形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二)上级行政机关要求下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三)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

第七条出庭应诉程序(一)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出庭应诉通知书后,本机关应当及时确定出庭应诉人员,并按时参加诉讼活动;(二)出庭应诉人员应当熟悉案情和相关法律法规,准备好诉讼材料,并参加出庭前的准备工作;(三)出庭应诉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遵守法庭纪律,配合法庭调查和辩论;(四)出庭应诉人员应当依法行使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维护本机关的合法权益;(五)出庭应诉人员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遵守诉讼程序,不得干预司法公正。

第八条不出庭应诉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二)出庭应诉但未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三)干预司法公正,影响法庭秩序的;(四)其他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研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研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研究行政机关负责人是行政管理中的重要角色,负责对本机关的行政权力运行进行监管、管理和督促,保障了政府的公正、公平、法制、透明的行政工作。

在行政争议解决过程中,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着重要的应诉责任,因此研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不仅是行政权运行能否顺畅、公正的关键之一,也是政府推行法治政府、强化公共治理的重要体现。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争议解决中的应诉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保障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当行政庭审过程中,申请人指控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为,或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不合法,行政机关负责人需要负责应诉证明其行政程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行政机关负责人需要起草答辩状,阐述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的权力适用、程序合法性,判断行政机关的裁量权是否合规、是否依法行使,坚守法治底线,维护司法公正性。

(二)维护行政机关的形象和权威。

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机关的正式代表人,打官司是行政机关的内外交流渠道之一,每一次出庭应诉都与涉案机关的声誉和形象息息相关。

因此,行政机关负责人不仅需要在应诉过程中发挥好对机关的代表作用,同时还需要通过对行政机关职能的解释、权力及裁量的合规性的严谨论述,承认行政机关的正当权威及其监督管理作用,维护行政机关的声誉。

(三)保障行政机关的决策权。

行政决策权是行政机关的核心权力之一,也是其行政职能的首要体现。

在应诉过程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该坚持履行行政决策职能,对行政决策的理由、程序和制度进行恰当的阐述,证明行政决策极具合法性和合理性,基于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科学有效性的判断,防范不法侵害和与其它行政决策的矛盾激化,维护行政机关的决策权。

(四)避免权责不正导致的后果。

行政机关负责人需要识别行政权责范围,配合部门内外事务管理工作,确保行政权责的正当性、合法性、及时性,协调好权力的运行与责任的履行。

在应诉过程中对权责的辩驳只是其职责之一,避免权责不正以及过失责任的发生同样十分重要。

浅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浅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浅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一、行政诉讼法修改新趋势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在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保证法院独立审判、完善管辖制度的同时,也强化了司法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其中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修改,成为本次修改的一大亮点。

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最早来源于地方的实践探索。

2004年江苏省海安县两任县长出庭应诉,206位行政机关负责人先后出庭应诉,连续五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对海安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称其为“海安样本”,并要求推介落实。

我省的沈阳、鞍山、朝阳等市也有不少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例。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价值(一)有助于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法律修养由于历史原因,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的法律能力十分欠缺,出庭应诉制度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习的契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指出,行政领导出庭应诉工作“既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促使其及时吸取行政管理中的经验和教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也有利于促进一线执法人员增强工作责任心,改进工作作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具有重大的符号价值和深远的象征意义”。

①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曾就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官员不出庭的问题作过调研发现原因无非有这几点:“怕”,受传统诉讼文化的影响,很多官员怕丢面子,怕当被告,怕输官司;“恼”,不愿被当事人纠缠,厌烦耗时长久的诉讼过程;“官”,即官本位思想,认为自己是管理地位的官员,不屑与百姓平起平坐。

②机关负责人出庭和我国的施行的首长负责制相契合,将这种制度贯穿于行政行为的全过程,包括监督中来,必然导致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确立。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0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出庭应诉,适用本规定。

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其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参照前款规定。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第三条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

第四条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6.23•【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0年3月2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今天6月23日正式发布。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是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收官之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一部重要的行政诉讼司法解释。

这部司法解释的发布,将对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促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推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产生积极影响。

在起草过程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行诉解释》规定的负责人出庭应诉内容为基础,开展了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调研。

为了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满足司法实践需要,先后在北京、山西、重庆、吉林、福建、湖北等地开展了十余次调研活动,听取了各高级法院的意见,特别是深入听取部分中、基层人民法院一线法官的意见建议。

在充分沟通和讨论的基础上,经过近两年的广泛深入调研,在归纳、总结和研究分析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前后形成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稿共计12稿。

经过多次修改,形成司法解释送审稿,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在起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的过程中坚持了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

在起草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把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摆在突出位置。

特别是,认真落实人民主体地位,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便捷、更高效、更优质的司法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二是始终坚持以服务法治政府建设为重要任务。

党的十八大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确立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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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出庭应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或者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
(二)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
(三)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四)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第四条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五条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但由人民法院确定的除外。

第六条下列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社会高度关注影响重大的案件;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四)上级行政机关要求出庭应诉的案件。

第七条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第八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和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复议机关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决定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不出庭。

第九条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的相关证明材料,供人民法院审查。

第十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法庭规则,维护诉讼秩序,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对于同一审级需要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参加一次庭审的,即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出庭应诉义务,但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再次出庭的除外。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问题向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的,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就相关问题及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说明,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就相关问题向人民法院进行反馈。

第十三条市司法局对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定期进行统计和通报。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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