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07•【字号】东政发〔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参加人,行政机关正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东政发〔2016〕37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东城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经2016年6月8日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2016年7月7日东城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京政办发〔2013〕27号)、《北京市关于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应诉工作的通知》(京政法制复字〔2003〕16号)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诉讼案件应诉工作规则》(东政发〔2013〕26号)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区政府法制办指导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各委、办、局法制机构具体指导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区政府法制办和人民法院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信息沟通机制,共同推进我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第四条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五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制度的思考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制度的思考摘要:近年来,随着行政审判中官民矛盾日益突出,化解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告官不见官’是行政诉讼实践中面临的一个尴尬。
全国人大内司委曾出具报告,XX2010年到2014年全省一审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只有123件,出庭率不到1%。
据XX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2015年,XX省政府作为被告的二审案件共有473件,但没有省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况。
这和我省多年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相关制度建设相对欠缺有关。
今年4月11日上午,一起不寻常的行政诉讼案件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陈鸣明副省长代表XX省人民政府出庭,成为全国首位出庭应诉的省级领导。
正如一些媒体所说,XX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中,又一次做出了‚后发赶超‛的表率,副省长出庭应诉,体现了权力的谦卑,因‚首例‛所引发的巨大影响力,该案的审判进程可谓举国关注,XX省政府为此展现出来的坦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的‚不卑不亢‛,都将在全省乃至全国形成示范性效应。
本文试图从全国和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制度建设现状、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积极意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建设存在不足等方面提出对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建设的一些思考和建议,以期推动相关工作。
一、制度建设现状(一)全国概况1996年11月份,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政府在全国率先发布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
1998年6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向县委、县政府提出了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司法建议,至1999年8月份,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便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实施意见》,并在该《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机关部门一旦成为被告,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
这标志着我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肇始和萌生。
2010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实践与反思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实践与反思胡玉阁【摘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在实践中存在出庭应诉主体不规范、出庭应诉制度目的达成不能、出庭应诉状况地域差距明显等问题,应转变对其意义解读的关注重点,从该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两个角度进行分析论证,理性对待该制度.【期刊名称】《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年(卷),期】2018(034)002【总页数】3页(P95-97)【关键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诉讼【作者】胡玉阁【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历史演进2015年《行政诉讼法》确立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并非是完全新兴的制度,其最早可以追溯至1999年8月陕西省合阳县政府与县法院联合颁布的《关于贯彻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实施意见》,该文件明确规定“机关部门一旦成为被告,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自此正式登上历史舞台,此后江苏、河南、四川等地均陆续实施了该制度,并出现了著名的“南通现象”与“海安样本”。
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效引起了国务院的关注,2008年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第22条规定,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该规定的出台是中央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在地方实践的首次认可,但是此时只是“鼓励”“倡导”,并未以义务的形式予以规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务院于2010年印发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该意见第25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
此时,对于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已经成了义务性规定。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同年印发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8条规定,要通过推动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为协调、和解提供有效的沟通平台。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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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的指导意见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的精神,现就本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当前,行政诉讼实践中,行政机关一般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
新形势下,在行政诉讼委托代理的基础上,本市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自觉接受司法监督,是建设法治政府、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尊重和维护司法权威的内在要求,这对促进领导干部密切联系和服务群众,更好地解决行政争议,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的范围本意见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市政府委、办、局及其下属机构(含实行垂直领导的市政府委、办、局设在区、县的机构),区、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工作部门的下属机构),以及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法制和分管业务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责人。
根据出庭应诉的需要,行政机关相关业务处(科)室负责人应当与行政机关负责人一同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研究

笔 者认 为, 根据我 国 行政 诉讼法 的规定 , 行政诉 讼 的被告 是 的具 体情况 来定 的, 行政 机关法 定代 表人本 身事 务繁忙 , 法院 在 作出被 诉行政 行为 的行政 机关 。 再参照 民事诉 讼法 的规 定“ 法人 指定 的开庭 日可 能无暇 分身 。 由其法定代表 人进 行诉讼 。 他组织 由其 主要 负责人进行 诉讼 。 其 ” 所 以要求 负责 人 出庭 应诉 并不违背 法律规 定 的。 “ 率作为 我 国行政法 的一项 原则有 充分 的法律 依据 。 效 ” 倘 堪 重负而 影响 其工 作效率 。更 何况虽 然行政 机关 法定 代表人 通
< ) 行政诉讼 法 , 行政机 关法定代表 人 出庭应诉 有法 二 完善 使
现有 的行政 诉讼 法并 没有 明确 强制行 政机 关法 定代表 人出 庭应诉 , 这就使 得 出庭 应诉有 了很大 的弹性 。 笔者认为应 当将 《 行
工作 效率之 间 的矛盾 , 大可 以通 过制度 的设计 去缓 和 。 行政机 关 可 依
统一 。
一
( ) 三 工作繁 忙 , 无暇顾 及
行政机 关法定代 表人 出庭必须 要查 阅相 关的案件材 料, 熟悉 法律 知识 , 备回 答原 告可能 在庭上 提 出的一些 问题 , 费的时 准 耗 间 和精力 都是 比较 大 的。而且 法 院确定 的开庭 时 间是按照 案件
、
行政 机关 法定代 表人 出庭应诉 的质疑
笔 者认 为 ,法 律面 前人人 平等 一直 以来就 是崇 高 的宪 法 原 出庭应 诉在情 理上 和法 理上都 是不 可能 的 。 因此 , 在确 定 出庭 案 则, 但这 是一个 实质 上的平等 。 要求 行政 机关法 定代表 人 出庭应 件 的范 围上 必须结 合本地 的实 际情 况 。 诉 并不是 强加 给行政 机关莫 虚有的责任 , 而是为 了提 供一 个双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5(000)022
【摘要】<正>桂政办发[2015]8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8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及时化解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总页数】3页(P26-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J], ;
2.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的通知[J], ;
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的通知[J],
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J],
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21〕53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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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___公安局___年___月十日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___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机关及其局属单位。本规则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各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和副职负责人。
第三,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在收到司法处分建议后,行政监察机关或政府机关上级有权在内部进行行政处分决定,但是司法机关是不能直接进行不出庭应诉的处分。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立法完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厘清行政负责人出庭的主体
细化“相应的工作人员”的界定,将非行政机关的直接负责人、主管以及分管负责人涉入其中,在行政机关正副负责人不能出庭时,作为一个优先选择项。这不仅完善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制度,同时加强了其实地落实操作的可靠性。
(4)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理由缺失
在新《行政诉讼法》中,针对行政诉讼负责人出庭的法定义务增加了关于出庭人的身份特殊性和不可抗拒的情况下,应当委托所属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此条例的增加是合理的,但是也存在了一些漏洞,并未对不能出庭的特殊性和利益进行一个界定,会造成其立法目的的偏离和实施效果的差强人意。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与。施,以期达到公平合理的行政审判模式。各地同时也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地方性法规。然而,我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现状不容乐观,截止到目前还没有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作出统一的规定,同时不同的地方法规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也存在很大差异。
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思考

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思考行政诉讼是法院依照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法院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可以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的权力,促使其依法行政,使公权力与私权利达到平衡,有效缓解官民之间的矛盾。
受制于当时的法治观念,1990年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践当中“告官审官却不见官”的问题也较为普遍。
作为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积极出庭应诉本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理应承担的职责,但很多行政机关负责人对于行政诉讼还存有抵触情绪,认为做被告是件丢人的事情,甚至不愿意出庭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问题而宁愿不断接待当事人的信访。
“告官”却见不到“官”,不仅会引起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诉讼的解决纠纷能力的质疑,也会削弱他们通过行政诉讼来化解纠纷的积极性。
因此,行政诉讼中被告应诉状况对行政诉讼发展有着非常大的影响。
1998年陕西省合阳县政府率先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由此也奠定了我国地方立法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的基础。
随后,我国一些地方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也制定了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
但围绕该制度的质疑声一直未断,不少学者认为这会加大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工作量,出庭作秀的成分大于其實际意义。
直到《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决定》的正式通过,标志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正式成为了国家层面的法律中制度固定了下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一、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制度内涵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主要体现在行政诉讼法的第三条第三款:“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可以看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原则,不出庭是例外。
因此究竟如何界定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就成为了首要问题。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界定所谓“行政机关负责人”按照约定俗成的惯例来看,这理应是单位的正职首长,也就是老百姓所谓的“一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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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
要》,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负责人法制观念,推
进法治型政府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
定,结合本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中心机关及各所属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负责人是指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或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
第四条 行政应诉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坚持严肃执法、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出庭应诉是行政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行政负责人
应予高度重视并积极参加,以维护法律尊严,并借此途径向人民
群众诠释依法行政进程,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及时发现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积极主动接受司法监督,有的放矢地采
取改进措施。
第六条 行政负责人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或律师作为行
政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机关负责人
或主管领导必须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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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度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二)行政机关以区政府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
诉讼案件;
(三)社会影响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
件;
(五)上级部门要求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六)行政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第七条 行政机关约出庭应诉人员,要严格按照法院的通知,
按时出庭应诉,在法庭上要保持国家干部的良好形象。
第八条 行政组织在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诉讼状副本以
及法院判决(裁定)书后三日内,将有关材料复印件报区政府法
制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列入部门岗位责任制的
考核内容,行政负责人年度出庭应诉率应不低于50%。对行政诉
讼的出庭应诉工作不重视,不积极出庭应诉,或在法庭上不能对
其所做出的行政行为提供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负责人
从未出庭应诉,不能详细了解具体情况和败诉原因,甚至对人民
法院判决消极对待、拒绝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
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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