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07•【字号】东政发〔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参加人,行政机关正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东政发〔2016〕37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东城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经2016年6月8日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2016年7月7日东城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京政办发〔2013〕27号)、《北京市关于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应诉工作的通知》(京政法制复字〔2003〕16号)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诉讼案件应诉工作规则》(东政发〔2013〕26号)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区政府法制办指导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各委、办、局法制机构具体指导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区政府法制办和人民法院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信息沟通机制,共同推进我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第四条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五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制度的思考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制度的思考摘要:近年来,随着行政审判中官民矛盾日益突出,化解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告官不见官’是行政诉讼实践中面临的一个尴尬。
全国人大内司委曾出具报告,XX2010年到2014年全省一审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只有123件,出庭率不到1%。
据XX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2015年,XX省政府作为被告的二审案件共有473件,但没有省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况。
这和我省多年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相关制度建设相对欠缺有关。
今年4月11日上午,一起不寻常的行政诉讼案件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陈鸣明副省长代表XX省人民政府出庭,成为全国首位出庭应诉的省级领导。
正如一些媒体所说,XX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中,又一次做出了‚后发赶超‛的表率,副省长出庭应诉,体现了权力的谦卑,因‚首例‛所引发的巨大影响力,该案的审判进程可谓举国关注,XX省政府为此展现出来的坦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的‚不卑不亢‛,都将在全省乃至全国形成示范性效应。
本文试图从全国和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制度建设现状、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积极意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建设存在不足等方面提出对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建设的一些思考和建议,以期推动相关工作。
一、制度建设现状(一)全国概况1996年11月份,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政府在全国率先发布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
1998年6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向县委、县政府提出了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司法建议,至1999年8月份,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便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实施意见》,并在该《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机关部门一旦成为被告,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
这标志着我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肇始和萌生。
2010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安徽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

安徽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出庭应诉。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落实本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行政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指导、监督的日常工作,协调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四条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二)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案件;(四)原告为10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五)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六)因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行为,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者公民丧失主要生活来源的案件;(七)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案件;(八)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九)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环境保护类案件;(十)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涉及被诉行政机关下属多个部门或内设机构职责,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的案件;(十一)行政机关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案件;(十二)上级行政机关要求下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十三)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由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政府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可委托承办被诉行政行为的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研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研究行政机关负责人是行政管理中的重要角色,负责对本机关的行政权力运行进行监管、管理和督促,保障了政府的公正、公平、法制、透明的行政工作。
在行政争议解决过程中,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着重要的应诉责任,因此研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不仅是行政权运行能否顺畅、公正的关键之一,也是政府推行法治政府、强化公共治理的重要体现。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争议解决中的应诉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保障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当行政庭审过程中,申请人指控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为,或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不合法,行政机关负责人需要负责应诉证明其行政程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行政机关负责人需要起草答辩状,阐述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的权力适用、程序合法性,判断行政机关的裁量权是否合规、是否依法行使,坚守法治底线,维护司法公正性。
(二)维护行政机关的形象和权威。
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机关的正式代表人,打官司是行政机关的内外交流渠道之一,每一次出庭应诉都与涉案机关的声誉和形象息息相关。
因此,行政机关负责人不仅需要在应诉过程中发挥好对机关的代表作用,同时还需要通过对行政机关职能的解释、权力及裁量的合规性的严谨论述,承认行政机关的正当权威及其监督管理作用,维护行政机关的声誉。
(三)保障行政机关的决策权。
行政决策权是行政机关的核心权力之一,也是其行政职能的首要体现。
在应诉过程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该坚持履行行政决策职能,对行政决策的理由、程序和制度进行恰当的阐述,证明行政决策极具合法性和合理性,基于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科学有效性的判断,防范不法侵害和与其它行政决策的矛盾激化,维护行政机关的决策权。
(四)避免权责不正导致的后果。
行政机关负责人需要识别行政权责范围,配合部门内外事务管理工作,确保行政权责的正当性、合法性、及时性,协调好权力的运行与责任的履行。
在应诉过程中对权责的辩驳只是其职责之一,避免权责不正以及过失责任的发生同样十分重要。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相关认定问题研究

摘要:《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对“被诉行政机关”、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人数、“应当出庭”、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人选、“相应的工作人员”等问题缺乏明确规定,不便实践操作。
据相关法律规定,“被诉行政机关”应认定为实施了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人数可规定为1名。
条文中的“应当出庭”,应据案件情形,或认定为强制性规定,或视为倡导性规定。
认定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正当理由,除了认可不可抗力的因素外,还应顾及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
被诉行政机关所委托的人选,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是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
认定“相应的工作人员”,既要从身份上考量,也要从工作的相关性上考量。
关键词:被诉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法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77(2019)03-0148-06作者简介:曹奕阳(1991—),女,武汉大学法学院、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研究生,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访问学者。
基金项目: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资助项目(教技函2013[26])、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当事人选择行政纠纷解决途径的影响因素之实证研究”(18BFX04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2.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香港999077)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相关认定问题研究曹奕阳1,2湖北社会科学2019年第3期2015年修订实施的《行政诉讼法》在总则部分第3条第3款中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由此,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被正式载入法律。
这一规定“是一条极具中国特色的规定”。
[1]为使该制度得到有效推进和执行,2018年2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体现出修法者在解决行政审判难问题上的中国智慧。
浅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浅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一、行政诉讼法修改新趋势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在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保证法院独立审判、完善管辖制度的同时,也强化了司法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其中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修改,成为本次修改的一大亮点。
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最早来源于地方的实践探索。
2004年江苏省海安县两任县长出庭应诉,206位行政机关负责人先后出庭应诉,连续五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对海安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称其为“海安样本”,并要求推介落实。
我省的沈阳、鞍山、朝阳等市也有不少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例。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价值(一)有助于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法律修养由于历史原因,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的法律能力十分欠缺,出庭应诉制度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习的契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指出,行政领导出庭应诉工作“既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促使其及时吸取行政管理中的经验和教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也有利于促进一线执法人员增强工作责任心,改进工作作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具有重大的符号价值和深远的象征意义”。
①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曾就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官员不出庭的问题作过调研发现原因无非有这几点:“怕”,受传统诉讼文化的影响,很多官员怕丢面子,怕当被告,怕输官司;“恼”,不愿被当事人纠缠,厌烦耗时长久的诉讼过程;“官”,即官本位思想,认为自己是管理地位的官员,不屑与百姓平起平坐。
②机关负责人出庭和我国的施行的首长负责制相契合,将这种制度贯穿于行政行为的全过程,包括监督中来,必然导致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确立。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负责人出庭应诉注意事项

负责人出庭应诉注意事项负责人出庭应诉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需要谨慎对待。
以下是一些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注意事项:1.充分了解案情:在出庭应诉前,负责人应该对案件进行了解,包括相关的法律条文、证据以及案件的具体背景等。
这有助于负责人更好地应对法庭的询问和质疑。
2.梳理辩词思路:负责人应该清楚地梳理出自己的辩词思路,并能够简明扼要地陈述自己的观点。
辩词应该重点突出案件的关键问题,并能够从法律角度进行合理解释和分析。
3.保持冷静和专业:当负责人在法庭上应诉时,应该保持冷静和专业的态度,不因对方的言辞和态度而情绪激动。
负责人应该理性地进行辩护,按照法庭的程序和规范来进行陈述。
4.注意言辞和态度:在法庭上,负责人的言辞和态度应该得体,不应该使用粗言秽语或冷嘲热讽的语言。
法庭上注重正式和庄重,负责人应该以积极的态度面对法官和对方当事人。
5.注重证据和证人的准备:负责人应该针对案件准备充足的证据材料,并与证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调。
证据和证人的准备是负责人辩护的基础,要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合法性。
6.注意法庭程序和规范:负责人在法庭上应熟悉和遵守法庭的程序和规范,不应进行无关的辩论或过分的争论。
负责人应遵守法官的指示,积极回答问题,不得随意打断或干扰法庭的秩序。
7.注意言辞的适度和措辞:负责人的言辞应该准确、凝练,并且避免使用不当或攻击性的措辞。
如果负责人对某一问题不确定,应该谨慎地回答,不应随便猜测或发布不准确的信息。
8.加强口头表达能力:负责人在法庭上应具备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清晰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和事实。
可以通过练习、训练和模拟庭审等方式加强口头表达能力,提高论述的条理性和逻辑性。
9.学会倾听和回应:负责人应该善于倾听法官和对方当事人的发言,并在适当的时机进行回应。
这样可以体现负责人的尊重和敬意,以及对法庭程序的重视。
10.合理利用法律资源:负责人在应诉过程中,可以合理利用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资源,获取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指导。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现将《黄浦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2014年4月30日黄浦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9〕15号),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的下列单位:(一)区政府的工作部门(包括委、办、局及其下属机构),以及各街道办事处;(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区政府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法制工作和分管业务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出庭应诉是指上述人员在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代表被告参加诉讼、出席庭审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谁承办、谁应诉”,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为具体承办单位的行政机关负责人。
根据出庭应诉的需要,行政机关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应当与行政机关负责人一同出庭应诉。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一)本单位本年度的第一起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发生5起行政诉讼案件以上的,应当增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次数;(二)人民法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三)区政府认为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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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安局
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出庭应诉工作,提高出庭应诉工作质量和水平,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促进公安机关进一步改善执法活动,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涉出庭应诉的案件指我局公安民警办理的经案件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二、公安机关负责人是指该办案单位的主管局领导;
三、凡是我局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单位负责人、办案民警、法制民警必须到庭参加应诉工作;
四、公安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应诉;
五、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做好下列应诉准备工作:
(一)及时组织诉讼代理人,召集案件承办单位负责人和主办民警,研究应诉方案;调阅案卷,全面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及规范性文件;
(二)审阅并提交答辩状,有针对性地准备答辩提纲;
(三)就出庭应诉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时与人民法院沟通。
六、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认真完成下列庭
审阶段工作:
(一)开庭审理前,公安机关负责人和诉讼代理人明确分工,落实相应职责;
(二)庭审阶段,客观全面地阐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积极配合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活动;
(三)庭审结束时,认真查阅庭审材料,发现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不一致的,应当申请补正。
七、公安机关负责人和诉讼代理人应当尊重法庭,遵守法庭纪律,按时出庭应诉,做到着装规范,举止端庄,维护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
八、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案件审结后,法制部门应将卷宗材料装订成册归档,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撰写出庭应诉报告,送公安机关负责人审阅。
九、公安机关负责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组织其他民警参加旁听。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XXX公安局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