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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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操作指引

上海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操作指引

上海市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承办行政诉讼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律师承办行政诉讼案件,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律师承办行政诉讼案件,应在被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

第四条律师承办行政诉讼案件,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二章接受委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律师承办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由律师事务所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当事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办理委托手续,指派1至2名执业律师承办行政诉讼案件。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实习律师单独承办行政诉讼案件。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其法定代理人办理委托手续。

第七条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聘请律师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二)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委托人留存;(三)出具律师事务所函一份,呈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四)律师事务所对接受委托的案件进行编号、登记。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的聘请律师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具体的承办律师、委托事项和权限。

委托权限宜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

代为进行立案,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转委托,签收法律文书,行政赔偿、补偿等依法可以调解的案件中的调解等代理行为,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未注明的,视为一般授权。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应终止委托关系。

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行政应诉工作规则一、引言行政应诉工作是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争议或行政案件中作为被告方进行诉讼应对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保障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秩序和法制建设,行政应诉工作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

本文将对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进行详细阐述。

二、立案与受理1. 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步是立案与受理。

被告方政府机关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受理并注册行政案件,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在受理过程中,政府机关应认真审查并核实涉案事实和证据,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也要对案件进行初步评估,确定行政应诉的策略和方向。

三、答辩与辩护1. 行政应诉工作的核心环节是答辩与辩护。

被告方政府机关应根据事实和法律,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答辩意见和辩护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2. 在答辩过程中,政府机关应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和律师的作用,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运用法律法规和相关判例进行辩护。

同时,要注意语言的准确性和逻辑的严密性,避免产生歧义或错误信息。

四、证据收集与调取1. 在行政应诉工作中,政府机关需要主动收集和调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形式。

政府机关应充分利用公文、档案、现场勘查等渠道,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

2. 政府机关在收集和调取证据时,要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调取证据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涉案当事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避免侵犯其合法权益。

五、庭审与辩论1. 庭审是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环节。

政府机关应积极参与庭审,按照法庭规则和法官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和辩护意见。

2. 在庭审过程中,政府机关应尊重法庭程序和法官的权威,不得干扰庭审秩序和破坏法庭形象。

同时,要注意言辞和态度的得体,展现出政府机关的专业素养和法治观念。

六、判决执行与申诉1. 在行政案件判决后,政府机关应及时履行判决,执行法院的裁定。

政府机关要认真分析判决结果,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相应的行政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概述:行政应诉工作是指政府机关作为被告或诉讼参与人,根据法律程序参与诉讼并保护政府合法权益的一系列行为。

为了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保障公正公正原则,制定本《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章行政应诉的基本原则1. 依法行政原则政务机关在行政应诉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法院的判决决定,不能任意修改、应诉或撤诉。

2. 诚实信用原则政务机关在行政应诉过程中应当真实提供有关事实和证据材料,并确保其中的信息和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 公正公平原则政务机关在行政应诉过程中应当秉持公正公平原则,确保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之间的平衡,尊重法院的独立和判决的公正性。

4. 高效及时原则政务机关在行政应诉过程中应当尽可能提高工作效率,做到及时应诉,合理安排被告答辩时间,确保案件能够迅速得到审理,并尽早解决争议。

5. 法律代理原则政务机关在行政应诉过程中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事务,确保案件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行政应诉的程序与流程1. 接到应诉通知当政务机关收到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书时,应该及时将其送达本机关法务部门,并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2. 组织答辩政务机关收到应诉通知后,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案件的答辩准备工作。

答辩人员应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了解案件的背景和诉求,并制定相应的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

3. 出庭应诉政务机关应根据案件审理时间和地点,安排相应的代表出庭应诉,并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和证据。

4. 协助调查在行政应诉过程中,政务机关应根据法院的要求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便法院了解事实并作出判断。

5. 参与诉讼和申请复议政务机关在应诉过程中有权提出相应的申请、抗辩和质证,并在必要时申请复议,维护政府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行政应诉的记录与报告1. 案件记录政务机关应当对行政应诉过程中的关键事项和对应的决策进行记录,包括应诉通知、答辩准备过程、出庭应诉和申请复议等重要环节,以备后续参考和审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6.22•【文号】法释〔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参加人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0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出庭应诉,适用本规定。

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其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参照前款规定。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第三条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

第四条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行政应诉工作规定1. 引言行政应诉工作是指行政机关对涉及行政案件的诉讼活动进行组织和实施的工作。

为了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机关的诉讼能力和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2. 行政应诉的基本原则行政应诉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法定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应诉。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保持行政应诉工作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公正平等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应诉中必须维护公正和平等,确保诉讼各方的权益。

高效便捷原则: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行政应诉的效率和便利性。

合作协调原则:行政机关应与其他相关部门保持密切合作,协调解决行政应诉中的问题。

3. 行政应诉的组织和实施3.1 受理和审查行政机关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行政应诉案件。

受理行政应诉案件时,行政机关应当详细了解案件的背景情况和争议焦点,确保受理工作的准确性。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行政应诉案件的合法性,避免滥用行政权力。

3.2 质证和辩论行政机关在行政应诉中应当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保证案件的事实清晰、证据充分。

行政机关应当与对方当事人充分辩论,听取其意见和观点。

行政机关在主张行政裁量权时,应当明确依据,并进行合理解释和辩护。

3.3 调解和和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动行政争议的调解和和解工作,尽力解决纠纷。

如果行政争议无法调解和解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

3.4 诉讼结果的执行行政机关应当切实落实诉讼结果,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如诉讼结果涉及行政机关需要履行的义务,行政机关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4. 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和评估4.1 监督机制社会各界可以通过举报、申诉等方式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机制,接受监督并及时处理相关事宜。

4.2 评估与改进行政机关应当定期进行行政应诉工作的绩效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

行政机关应当总结经验,完善行政应诉工作的相关制度。

5. 完善行政应诉工作的措施5.1 人员培训行政机关应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诉讼能力。

行政应诉工作规范

行政应诉工作规范

行政应诉工作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行政应诉工作范围
行政应诉,就是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积极参加诉讼,履行举证职责,参加开庭审理,发表质证、辩论意见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活动。

二、行政应诉工作内容及程序
一是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

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出庭应诉,明确行政机关正、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形。

二是细化行政应诉工作实施规则。

对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调解和解、履行法院裁判、办理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重大复杂行政诉讼案件备案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

三是强化行政应诉工作责任追究。

明确对违法行为导致的败诉案件认定过错责任并予以追究;制定在行政应诉中违法、失职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将被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行政应诉工作流程

行政应诉工作流程

行政应诉工作流程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受到诉讼请求后,根据法律规定采取的一系列应对措施和程序。

下面是行政应诉的一般工作流程:1. 接收诉讼请求:行政机关收到诉讼请求后,应及时确认收件,并保留相关证据和材料。

接收诉讼请求:行政机关收到诉讼请求后,应及时确认收件,并保留相关证据和材料。

2. 法律分析:行政机关应派遣专业的法律人员对诉讼请求进行分析,确定案件的法律事实、适用法律和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行政机关应派遣专业的法律人员对诉讼请求进行分析,确定案件的法律事实、适用法律和法律责任。

3. 策划应诉方案:根据法律分析结果,行政机关应制定应诉方案,包括应诉策略、证据准备、调取相关材料等。

策划应诉方案:根据法律分析结果,行政机关应制定应诉方案,包括应诉策略、证据准备、调取相关材料等。

4. 起诉或答辩:行政机关根据应诉方案,及时起诉或答辩,并提交相关证据和观点。

起诉或答辩:行政机关根据应诉方案,及时起诉或答辩,并提交相关证据和观点。

5. 庭前准备:行政机关在庭审前应准备好辩论材料、证人证言、鉴定结果等,确保庭审顺利进行。

庭前准备:行政机关在庭审前应准备好辩论材料、证人证言、鉴定结果等,确保庭审顺利进行。

6. 庭审阶段:庭审阶段:- 开庭:行政机关参加庭审,并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陈述和辩论。

- 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可以提出证人、鉴定人等调查取证请求,并进行质证和反质证。

- 辩论:行政机关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辩论,依法陈述自己的观点,并驳斥对方的主张。

- 结案:行政机关提出对案件最后判决的陈述意见,并重申自己的法律观点。

7. 判决后处理:行政机关根据判决结果,及时履行法律义务,执行判决决定,并保留相关的执行记录和材料。

判决后处理:行政机关根据判决结果,及时履行法律义务,执行判决决定,并保留相关的执行记录和材料。

这是一份简要的行政应诉工作流程,实践中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有所差异。

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应诉工作,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和效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10•【字号】普府〔2019〕58号•【施行日期】2019.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普府〔2019〕58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上海市普陀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2019年7月10日上海市普陀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本区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以本区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应当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制度,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行政机关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自觉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

第四条(指导监督)区司法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区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五条(保障)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应诉工作队伍建设,配备与行政应诉工作相适应的专门工作人员,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和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并为行政应诉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场所、装备等工作条件,保证行政应诉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行政应诉部门)以区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单位和区司法局共同应诉:(一)承办单位负责准备被诉行政行为相关的事实、证据、依据、程序等材料,提出应诉答辩的初步意见、指派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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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2020年9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和保障本市的行政应诉工作,切实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总体要求)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应当依法答辩举证、出庭应诉,履行生效裁判,接受司法监督。

行政机关负责法治工作的机构应当做好本机关行政应诉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指导监督)
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和本区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五条(工作保障)
行政应诉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行政机关应当为行政应诉工作提供人员、物质和其他必要的保障。

第六条(保密)
参与行政应诉案件的工作人员应当增强保密意识,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诉讼代理人的确定)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律师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为一至二名,不得仅委托社会律师代理。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鼓励公职律师代理本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八条(诉讼代理人职责权限)
诉讼代理人应当在行政机关授权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需经委托机关认可;诉讼进展中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委托机关。

第九条(应诉材料的准备)
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后,应当及时准备应诉材料。

应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答辩状或者代理意见;
(二)证据;
(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五)授权委托书;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形式规范、说理充分,载明受理法院和案号、答辩机关基本信息、事实和相关依据、主要观点和答辩请求、落款和日期等内容。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可以在答辩状中提出:
(一)原告不具有提起该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二)原告曾就被诉行政行为提起过诉讼;
(三)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四)原告已就被诉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尚在行政复议程序中;
(五)应当复议前置的行政行为,未经过行政复议;
(六)不应当由本机关作为该行政诉讼的被告;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诉讼要件的。

第十一条(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目录,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经复议案件的举证分工)
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行政复议机关予以协助;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举证。

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单独被告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举证,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应诉材料的提交)应诉材料经审定后,应当在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上加盖印章,并按时提交人民法院。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延长举证期限的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遵守法庭纪律)
庭审过程中,行政机关出庭人员应当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庭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未经法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

第十五条(庭审发言)
行政机关出庭人员应当根据庭审要求,围绕争议焦点,充分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相关证据、依据。

针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适用依据的准确性等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诉讼案件开庭审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一)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行政机关年度首件开庭审理的;
(三)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出庭的。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提交出庭应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庭审活动,应当发表意见,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十七条(核对笔录)
庭审结束后,行政机关出庭人员应当核对庭审笔录,补充遗漏、修改差错,确认无误后再行签字。

必要时,可以依法请求复印庭审笔录。

第十八条(提起上诉)
行政机关不服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需要上诉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第十九条(再审申请)
行政机关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申请再审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

第二十条(二审和再审材料提交)
二审、再审阶段,行政机关若有新的证据或者书面意见,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

第二十一条(对停止执行行政行为裁定不服的异议)
在行政诉讼期间,行政机关认为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有关行政行为不当的,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第二十二条(裁判履行)
对于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履行。

第二十三条(赔偿费用)
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支付申请。

财政部门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赔偿费用。

第二十四条(诉讼用章)
行政机关制作行政应诉法律文书,可以使用本机关印章或者本机关的行政诉讼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案件归档)
行政诉讼案件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可以建立行政应诉案卷电子化归档制度。

第二十六条(司法建议书与检察建议书)
行政机关收到司法建议书或者检察建议书后,应当提出相应措施和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的时间书面反馈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七条(调解)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探索与人民法院联合建立行政争议调解机制,扩大行政争议非诉讼解决的适用范围。

鼓励行政机关参与行政争议调解,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贯穿于行政争议解决全过程。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旁听与讲评)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被诉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案件特点,组织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区域)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并对出庭人员应诉情况进行专业点评,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意识。

第二十九条(专家咨询)
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应诉案件,可以咨询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三十条(信息化建设)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应诉工作信息化建设,完善行政应诉案件的全流程电子化管理和监督。

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推进全市行政应诉案件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统计分析)
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本机关的行政应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对全市和本区的行政应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三十二条(培训)
行政机关应当完善应诉工作培训机制,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相关人员应诉能力和综合素养,提升队伍建设水平。

第三十三条(考核评价)
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应诉工作纳入本机关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行政应诉工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第三十四条(表彰奖励)
对于在行政应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提交证据材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三)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六条(应诉工作细则)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细则。

第三十七条(参照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办理行政应诉案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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