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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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2•【字号】吉政发[2012]40号•【施行日期】2012.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2〕4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结合全省实际,现就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经济补助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符合自主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市(州)、县(市)政府发给经济补助。

义务兵按照每年4500元计发,士官在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加1000元。

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发,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发。

经济补助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

各地要将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列入年度预算。

根据财力情况,省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对财政困难的市(州)、县(市)给予倾斜。

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实际工作情况,适时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

二、实行城乡统一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从2012年冬季入伍新兵开始,取消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差别,实行城乡一体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

每年按照不低于入伍上年度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0%的标准发放。

义务兵服役期间立功受奖者增发优待金,具体标准为: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按照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5%增发,荣立二等功的按10%增发,荣立三等功的按5%增发,获得多个立功奖项的,按其中最高级别奖项增发优待金。

各地要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列入年度预算。

根据财力情况,省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对财政困难的市(州)、县(市)给予倾斜。

江苏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5]98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5]98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5]98号2005年11月3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积极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同时也应当看到,这项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

少数地方和部门对安置工作重视不够,安置政策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地区之间安置工作进展还不平衡。

为切实做好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特作如下通知:一、严格执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要切实履行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

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

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要切实保障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各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

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

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当地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对符合《失业保障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信政文[2006]24号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信政文[2006]24号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信政文〔2006〕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6〕4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构建和谐信阳,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长期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较好地维护了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有力地促进了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

但是,随着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等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上岗难、落实待遇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妥善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行动,是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有力保障。

各级各部门都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尽快实施。

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要不断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把工作任务分解到各有关部门,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

以人为本,把安置工作做实做细做深

以人为本,把安置工作做实做细做深

以人为本,把安置工作做实做细做深各位领导、同志们:我街道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共34名,是十个街道(镇)中人数最多的,为切实推进安置工作,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在区安置办的指导下,我们积极转变安置观念,调整安置工作思路,帮助退役士兵树立正确的择业观,真正把“以兵为本,为兵服务”的思想落到实处。

经过不懈努力,截至四月底,复工复职4人,选择自谋职业27人,政府安置3人,在全区率先完成安置任务。

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加强领导,努力把安置工作做实国防是国家的职责,安置是政府的责任。

街道党政领导一致认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关系到国防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广大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关系到国家法律、政策的严肃性,必须作为建设和谐社区的重要政治任务来抓。

在党工委、办事处的高度重视下,街道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并指派人员专门负责安置工作。

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安置工作,并听取分管领导和专职干部的工作汇报,确定工作要求,审定工作计划。

领导小组深入分析当前就业岗位短缺,政府安置难度较大的就业形势后,提出要把解决安置难题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来实施,并结合政策要求和社区实际,明确了“做好宣传动员,鼓励自谋职业”的安置思路,确保安置工作有序深入开展。

二、积极引导,努力把安置工作做细退役士兵经过部队的长期培养锻炼,是一个政治素质强,身体素质好,综合素质较高的年轻有为的社会群体,在入情入理的宣传教育下,他们往往能先于一般人转变就业观念和体现大局意识,使安置工作顺利推进。

为此,我们积极转变安置职能,将工作内容切实转移到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就业信息、就业指导上来。

一是宣传造势,营造氛围。

在区民政局的统一布置下,我们充分调动各居委的积极性,在各小区悬挂宣传横幅、展示黑板报,在繁华地段设摊咨询,在街道组织表彰会,会上对优秀士兵和立功士兵进行了嘉奖,并与士兵家长就退伍后就业选择进行了恳谈,通过综合运用多种形式和手段的大力宣传,形成了上下一体的宣传声势和浓厚氛围,有力地扩大了安置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在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在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在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各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会议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首先,我要向在座的各位退役士兵致以最诚挚的问候和感谢。

你们曾经以身体力行,为国家和人民的安全,付出了宝贵的青春年华和血汗,无论是在战场上还是在营地里,都展现出了对党和人民的忠诚和献身精神。

我衷心地感谢你们的付出和牺牲,是你们守护了我们和平的家园。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大的社会任务,对于士兵的退役安置工作既是对他们的关心和照顾,也是对社会和谐稳定的维护。

城市安置退役士兵任务既困难又重要,对于士兵们重新融入社会生活,实现就业和创业,依然面临着诸多的问题和挑战。

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迅速行动起来,深入到退役士兵之中,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困难,为他们提供真正有价值的帮助和支持。

首先,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需要政府各部门齐心协力,形成合力。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不仅关系到士兵们的切身利益,也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密不可分。

政府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共同推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和分工,积极开展就业培训、创业扶持、住房保障等工作,为退役士兵提供全方位的帮助和支持。

其次,我们要依法依规推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在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中,我们要始终坚持依法依规做事的原则。

要加强对退役士兵法律法规的宣传,让士兵们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同时,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机制,规范退役士兵的安置程序,确保安置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再次,我们要加强对退役士兵的培训和职业指导。

退役士兵的特点是年轻、有潜力和创新意识。

我们要充分发挥其潜力和创新精神,在转岗培训和职业指导上下功夫。

要加强对士兵们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融入社会的竞争力。

同时,还要积极引导士兵们选择创业和就业的方向,帮助他们开拓创业的路子,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最后,我要强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

退役士兵们付出了最宝贵的青春年华和血汗,是国家和人民的宝贵财富。

上海地铁第二运营有限公司招聘本市退役士兵70人公告.doc

上海地铁第二运营有限公司招聘本市退役士兵70人公告.doc

2018上海地铁第二运营有限公司招聘本市退役士兵70人公告上海地铁第二运营有限公司,是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下属运营骨干企业,承担着上海轨道交通2、11、13、17号线的运营管理。

为满足企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面向本市2018年退役士兵开展公开招聘,具体事项如下:地铁列车司机(储备)(70人)一、招聘基本条件1、由本市接收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高校集体户口除外)的2018年退役士兵。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专业、学历、视力、辨色力等符合招聘岗位要求和准入资格。

3、居住在上海轨道交通2、11、13号线沿线。

居住其他区的应聘人员愿意调剂从事2、11、13号线列车司机工作。

二、招聘岗位职责及资格要求1、岗位职责:负责安全正点行车,为乘客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及时、安全、高效地处置列车运行期间各类突发事件;做好列车检查、整备和调试配合等相关工作。

2、准入资格:(1)男性,大专(高职)及以上学历(理工类专业);(2)身高1.65米及以上,双眼裸视0.8及以上,无色盲、色弱,听力正常;(3)身体健康,心理状况符合上岗条件,适应轮班制工作,无慢性病,无运动功能障碍,未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癫痫、心脏病、精神病等疾病,无纹身,五官端正,口齿清楚。

经面试(复试)、体检、心理测试、政审合格,择优录用,与上海地铁第二运营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入职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经培训考试取得地铁列车司机上证。

未能够取得上述证书者,企业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三、薪酬待遇培训期间,年收入(含税金福利等)8万元。

取得列车司机上岗证后,岗位变更为列车司机。

列车司机薪酬实行计件制工资制,年收入(含税金福利等)13万元~17万元(以上收入均参照2017年参考价。

列车司机年收入与各线路运营安全公里数、工作量和繁忙程度挂钩)。

四、面试者需提供的资料参加报名和面试者需携带黑色水笔,1寸照片一张,户口簿原件,身份证、退伍证、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21•【字号】扬府发〔2003〕92号•【施行日期】2003.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92号2003年7月21日发布第一条为保障退役士兵的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以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到本市安置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的安置。

第四条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退役士兵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具体负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日常工作,并负责有偿转移资金的收取,上缴则—政专户,确保安置任务的完成。

根据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企业单位的安置计划,人事部门负责落实机关,事业单位的安置计划;财政部门设立财政专户,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做好免费公证、法律援助等相关法律服务工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安置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五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必须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对在外省、市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因在服役期间其父母双方迁入我市居住,或入伍前父母一方已迁入我市居住,另一方在军人服役期间迁入我市,原征集地无直系亲属,或因其它特殊情况,要求来我市落户安置的,经市安置机构审核,报省安置机构批准同意后,可与当地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样予以接收安置。

属本市入伍的,需跨县(市、区)安置的,由市安置机构审批。

对在外省、市入伍的转业士官,要求来我市安置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我市常住户口所在地(迁入需满2年)有生活基础,可易地接收安置。

退役士兵安置考试

退役士兵安置考试

退役士兵安置考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强大,军队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军队是国家的守护者,是国家力量的象征,是国家安全的保障。

而退役士兵则是军队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为国家的安全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为了更好地安置退役士兵,保障他们的生活和就业,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其中就包括退役士兵安置考试。

本文将从退役士兵安置考试的意义、内容、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退役士兵安置考试的意义退役士兵安置考试是国家为了更好地解决退役士兵的就业和生活问题而设立的。

随着军队的发展和现代化建设,越来越多的退役士兵需要回到社会,参与到国家的建设和发展中。

然而,退役士兵的就业和生活问题一直是一个难题,他们往往面临着就业难、安置难、适应社会难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其中就包括退役士兵安置考试。

退役士兵安置考试的意义在于:1.为退役士兵提供更好的就业机会退役士兵安置考试是国家为退役士兵提供更好的就业机会而设立的。

通过考试,退役士兵可以获得一定的职业技能和证书,提高自己的就业竞争力,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要。

2.促进退役士兵的再就业和生活稳定退役士兵安置考试可以促进退役士兵的再就业和生活稳定。

通过考试,退役士兵可以获得一定的职业技能和证书,提高自己的就业竞争力,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要。

同时,考试还可以为退役士兵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缓解他们的经济压力,保障他们的生活质量。

3.提高退役士兵的综合素质和社会地位退役士兵安置考试可以提高退役士兵的综合素质和社会地位。

通过考试,退役士兵可以获得一定的职业技能和证书,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要。

同时,考试还可以为退役士兵提供一定的社会认可和尊重,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和自尊心。

二、退役士兵安置考试的内容退役士兵安置考试的内容主要包括职业技能和文化素质两个方面。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内容:1.职业技能职业技能是退役士兵安置考试的重要内容之一。

退役士兵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特长选择相应的职业技能进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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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1【发布单位】上海市【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发布日期】2002-10-16【生效日期】2002-11-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9月23日市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6日起施行。

市长陈良宇二00二年十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役士兵在本市范围内的接收和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含义)本办法所指的退役士兵,包括下列人员:(一)退伍义务兵;(二)复员士官;(三)转业士官。

第四条第四条(职能部门)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市民政局(以下称市安置部门)是本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民政部门(以下称区县安置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劳动保障、人事、公安、财政、税务、征兵、工商行政、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安置原则)退役士兵的安置,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实行指令性安置与退役士兵同接受单位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

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第二章接收第六条第六条(接收的管辖)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被批准退出现役的士兵,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退役后由市和区县安置部门负责接收。

本市入伍的退役士兵,一般由原征集地的区县安置部门负责接收,也可以由其退役时父母或者配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安置部门负责接收。

非本市入伍的退役士兵,按下列规定予以接收:(一)服役期间,其父母户籍迁入本市的未婚转业士官、非在职入伍的未婚复员士官、非在职入伍的退伍义务兵,由其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安置部门负责接收。

(二)配偶的户籍在本市且结婚满两年的复员士官、转业士官,由其配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安置部门负责接收。

(三)属于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经市安置部门批准由本市接收的退役士兵,由市安置部门指定的区县安置部门负责接收。

第七条第七条(接收程序)退役士兵应当自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向有接收管辖权的区县安置部门报到。

区县安置部门应当自收到退役士兵的档案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接收条件的,签发接收通知书;对不符合接收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退役士兵,并将其档案退回原部队。

退役士兵收到接收通知书后,应当按接收通知书的要求,到区县安置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区县安置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八条第八条(户口落户手续的办理)退役士兵凭区县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指定的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落户手续。

第九条第九条(非农业户口落户的特别规定)转业士官入伍前系农业户口的,退役后可按非农业户口落户。

入伍前系农业户口的士官符合转业条件,本人要求并经部队批准复员的,可按非农业户口落户。

第十条第十条(农转非的特别规定)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入伍前系农业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市或者区县安置部门批准,可转为非农业户口:(一)服役期间个人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二等功以上的;(二)服役期间个人因对敌作战、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荣立三等功或者因其他事由荣立两次三等功的;(三)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部队评定为三等以上残废等级的,或者虽未被评定残废等级,但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部分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四)服役期间其家庭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五)烈士的遗孤或者兄弟姐妹接替其参军的;(六)入伍前父母双亡的;(七)飞行学员因身体不适应飞行而退役,经团级以上的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和航空学校证明的。

第三章安置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单位的安置义务)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安置方式)下列退役士兵中,除国家和本市规定不予安排就业或者自谋职业的以外,由区县安置部门安排就业:(一)转业士官;(二)入伍前系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三)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被评定为二等、三等残废等级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

下列退役士兵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其生产和生活:(一)系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二)除前款第(三)项以外的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三)入伍前系农业户口,因符合转业条件而按非农业户口落户的复员士官。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安排就业指标)安排当年度的退役士兵就业,由市安置部门依据各区县上年度末在职职工人数,并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必要的统筹,提出本年度各区县的退役士兵安排就业指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就业指标落实到本辖区内的相关接受单位。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安排就业顺序)安排退役士兵就业,按下列顺序进行:(一)退役士兵与接受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双向选择;(二)退役士兵未通过双向选择落实接受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安置部门实行一次性指令安置;(三)需跨区县指令安置的,由市安置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自谋职业)符合安排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要求自谋职业的,应当在市或者区县安置部门确定其接受单位之前提出。

区县人民政府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发给自谋职业证明。

经济补助的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自谋职业证明,到劳动部门办理劳动手册。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复工复职)在职入伍的退役士兵,可以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原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接受其复工、复职。

原单位分立的,由退役士兵选择其中的一个单位复工、复职。

不要求复工、复职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复学)退役士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

不要求复学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复学的退役士兵,视为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伤病残安置)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退役士兵,按以下规定安置:(一)被评定为特等、一等残废等级的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安置;(二)被评定为二等、三等残废等级的退役士兵,由区县安置部门下达专项安排就业指标,予以指令性安置。

接受单位应为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不服从安置的处理)退役士兵拒绝领取安置介绍信,或者领取安置介绍信后不按规定向接受单位报到的,不再重新安置,由安置部门将其档案移交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第四章待遇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就业待遇)安排就业的退役士兵,享有以下待遇:(一)单位接受退役士兵,应当将其军龄连同待安置的时间,一并计算为其在本单位的连续工龄。

(二)工资福利和住房等待遇不低于接受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的职工。

(三)因接受单位的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自市或者区县安置部门开具安置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受单位按照本单位同工龄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标准,逐月发给其生活费。

(四)单位接受退役士兵,应当给予退役士兵不少于6个月的适应期,不得实行试用期制、学徒工制的待遇。

(五)被评定为二等、三等残废等级的退役士兵,进单位后按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待安置期间待遇)安排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由区县安置部门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待遇)退役士兵的基本社会保险关系应当按规定予以接续或者建立。

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与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乡镇安置待遇)农村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其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应当重新划给。

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住房确有困难的,由区县安置部门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报考优待)退役士兵退役后一年内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

退役士兵退役后一年内报考本市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予以优待。

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委员会、市民政局制定。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参加职业培训)安排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参加职业培训,或者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在退役后一年内参加职业培训的,由区县安置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自办企业)退役士兵自办企业或者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安置部门分配的安置指标或者拒绝接受退役士兵的,由市或者区县安置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对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行政、秉公执法。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的行政执法人员,由其所在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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