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注重经常 整合资源 不断创新国防教育的方法手段

注重经常整合资源不断创新国防教育的方法手段上海市国防教育办公室上海历来有着重视国防教育的光荣传统。
江泽民同志在上海工作期间就十分重视国防教育工作。
1992年9月14日,上海市人大第3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国防教育法》颁布后,我市全民国防教育进一步纳入法制化轨道。
一、注重经常,狠抓普及,营造国防教育 "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在《国防教育法》颁布之前,我市按照《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的要求,建立了完备的国防教育体系,落实了徐匡迪同志任市长期间提出的"有专门的工作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齐全的工作制度、有完备的工作资料、有必要的工作经费"的"五有"要求,确保了国防教育组织建设的落实。
《国防教育法》颁布后,我市认真贯彻学习,全市国防教育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各级党委、政府依法履行国防教育职责,领导坚强有力。
《国防教育法》颁布后,市委、市政府领导带头学习,各区、县党委中心组将其纳入学习计划,并采取报告会、法制讲座等形式,加强学习辅导。
在开展国防教育过程中,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积极组织,身体力行,提供保障,确保了教育活动的扎实开展。
在2001年第一个全民国防教育日期间,刘云耕副书记对全体市民发表了电视讲话,冯国勤副市长也于当天对部分国防教育宣传现场进行了视察;2002年,为开展第二个全民国防教育日,市国防教育办公室就有关宣传工作专题向刘云耕副书记汇报,刘副书记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支持;2003年初,市委常委会明确,要把领导干部的国防教育列入市、区两级党校年度教学计划。
随后,市委党校开设了"国防动员"课程,各区、县党校也均安排了国防教育内容。
去年9月19日,上海警备区王文惠司令员应邀到市委党校,给270多名局级领导干部和青年干部作了题为《东南沿海军事安全形势与我们的责任》的专题报告。
确立全民国防教育日后的三年来,全市共开设600余个宣传点,15万余人次的党政领导、国防教育工作者、民兵预备役人员、青年学生上街宣传,累计发放宣传资料25万余份,有力地普及了《国防教育法》知识,强化了全体市民的国防意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防办制订的《上海市2021年防空警报试鸣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防办制订的《上海市2021年防空警报试鸣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沪府办〔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防办制订的《上海市2021年防空警报试鸣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21〕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民防办制订的《上海市2021年防空警报试鸣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1日上海市2021年防空警报试鸣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上海市防空警报管理办法》等规定,2021年全民国防教育日(9月18日)在全市范围内(除浦东、虹桥国际机场地区外)组织防空警报试鸣,并结合警报试鸣组织防空演练。
为此,制订本方案。
一、防空警报试鸣时间防空警报试鸣安排在9月18日上午11时35分至11时58分进行。
其中,11时35分至38分,试鸣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为1个周期,时间3分钟);11时45分至48分,试鸣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为1个周期,时间3分钟);11时55分至11时58分,试鸣解除警报(长鸣3分钟)。
二、防空警报试鸣方式组织本市固定防空警报器和机动防空警报器进行鸣放。
上海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同步组织防空警报试鸣和防空演练电视同步直播。
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防空警报试鸣信息及宣传语。
三、防空演练内容及参演对象人口疏散演练以各区防空袭行动方案为基准,对照年度训练演练计划,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由各区组织街镇实施。
(一)人口疏散掩蔽演练防空警报试鸣期间,组织街镇进行战时人员防空掩蔽演练,参加防空演练的对象为城镇居民,以居民区为重点组织演练。
同时,也可开展高层楼宇、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等人员疏散演练。
国防教育培训的申办条件

国防教育培训的申办条件
国防教育培训是指通过各种形式、途径和方式,对普通公民进行爱国主义、民族精神、国防观念、安全意识等方面的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
根据《国防动员法》和《国防教育条例》,国防教育培训的申办条件如下:
1. 申请单位应具备法定资格,并拥有相应的场所和设施。
一般来说,申请单位可以是学校、培训机构、企事业单位、军地合作单位等。
2. 申请单位应具备专业的师资力量和丰富的教学经验。
教师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和爱国主义情感,熟悉国防法律法规和军事科技知识,能够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进行教育和培训。
3. 申请单位应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和教材体系,确保培训内容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同时,还需要开展相关的考核和评估工作,不断提升学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
4. 申请单位应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服务能力,能够为学员提供全面、优质的教育和培训服务。
此外,还需要积极开展国防知识宣传和社会服务活动,增强公众对国防事业的认识和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申办国防教育培训还需要符合当地有关部门和机构的规定和审核要求。
一般来说,需要向当地国防部门或者人民武装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批准后方可开展培训工作。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度工作要点

名)
3 、本 市2 0 0 5年度 本级决 算报 告
4 、加 大金融集聚和金融刨新力度 ,
1 、农民台作 经济组织条例 ( 0 暂定
)
7 、保护供 电安全若干规定 ( 暂定
名)
推进 金融中心建 设情况的报告
5 、推进和实施浦东新 区综合配套改
1 、2 0 年环保工作情况 ( 0 06 书面报
境,开展住宅物业管理法规的执法检查。 3 、围绕方便群众就 医, 开展社 区卫
8、实施 《 女权 益保障法 》办 法 妇
( 订) 修
、
立 法 工 作
9 、人才市场管理条 例 ( 改 ) 修
1 、街道 办事处 豢倒 ( 0 修订 ) 1 1、艾滋病 防治条例 ( 暂定名 ) l 、终身教 育促 进 条例 ( 2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定 名 )
(三 )立 法 调 研 项 目
进 一步加强立法工作 。着力提高 立 法质量 。 注重法规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 适 应上海经济和社会发展 的实际需要。
( )适时安排审议的立、改、废项 一
目
兰和农村合作医疗情况 的工作监督。
积极配台全 国人大执法检 查组来 沪 开展相关法律 的执法检查工作。
维普资讯
特别 道 IEIADO 报 I B BOA E T
20 0 6
20 0 6年是实施 “ 十一五”规划的开 l 、水务方面 4件法规的修 改 ( 2 涉 及 行政 执 法主体 变 动 )
评估工作。
局年 。也是 市人大常委会全 面贯彻党的 十六届五中全会、市委八届八次全会和
l 1、国防教育 条例 ( 暂定名 1 1 、市级预 算审查监 督规定 ( 2 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释义:第三十五条

第三⼗五条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损毁展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有关责任⼈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和损毁国防教育展品⾏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国防教育基地设施和国防教育展品,是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物质载体。
这些设施、展品,特别是具有国防教育主题内容的军事设施、军事训练场地、烈⼠陵园、⾰命遗址和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陈列的展品,如果遭到⾮法侵占、破坏和损毁,不仅影响国防教育活动的正常进⾏,甚⾄会危及国家的国防利益。
近些年来,有些地区的国防教育基地设施受到不法侵害的现象时有发⽣,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对这类违法⾏为有必要依法予以制裁。
本条第⼀款规定的“侵占”,是指⾮法占有不属于⾃⼰的财产;“破坏”,是指⼈为地使建筑物遭受损坏。
“损毁”包括损坏与毁坏两种情形。
“损坏”,是指使物品的价值或者使⽤价值部分丧失,使其不能正常使⽤;“毁坏”,是指使物品的价值或者使⽤价值丧失殆尽,⽆法修复还原,如烧毁、砸毁等。
侵占、破坏⾏为均为主观故意,损毁⾏为既可以是主观故意,也可以是出于过失。
但违法⾏为⽆论是主观故意,还是出于过失,其⾏为后果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条第⼀款规定,对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损毁展品的有关责任⼈,除了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外,还应当依法责成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式主要有: (1)停⽌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付违约⾦;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法活动的财物和⾮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区(县)民防办公室机关“准军事化”建设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区(县)民防办公室机关“准军事化”建设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12.09•【字号】沪民防[2005]174号•【施行日期】2005.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区(县)民防办公室机关“准军事化”建设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民防[2005]174号)各区(县)民防办公室,市民防办公室机关各处(室):现将《上海市、区(县)民防办公室机关“准军事化”建设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民防办公室机关实行“准军事化”建设,是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基础性工程。
对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市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加紧落实第五次全国人防会议各项要求,全面实现新时期上海民防建设发展目标,推进民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民防办公室要切实加强领导,常抓不懈,把“准军事化”建设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与落实上海民防“十一五”规划结合起来,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
在开展“准军事化”建设的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加以完善,确保到2010年市、区(县)民防办公室机关全面实现“准军事化”建设目标。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二○○五年十二月九日上海市、区(县)民防办公室机关“准军事化”建设实施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县)民防办公室机关“准军事化”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机关“准军事化”建设标准(试行)》和《2010年前人民防空机关“准军事化”建设纲要》为依据,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军委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认真落实第五次全国人防会议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上海市民防条例》的各项规定,紧紧围绕《上海市民防建设“十一五”规划与2020年前发展纲要》,结合创建精神文明活动,营造和谐向上的工作氛围,全面加强机关自身建设,为上海民防事业改革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上海市民防条例

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民防条例发布时间:2020-02-26近年来,我国民防工作伴随着政府职能的调整和改革,正经历着一次巨大的转型。
上海市民防条例是如何制定的?下文是上海市民防条例,欢迎阅读!上海市民防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防范与减轻灾害危害,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民防,是指政府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空袭、抗灾救灾措施,实施救援行动,防范与减轻灾害危害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空袭、火灾、水灾、地震灾害和其他灾害,灾害性的化学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交通事故、建筑物与构筑物倒塌和其他灾害性事故的预防、应急救援及其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民防工作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领导,其中人民防空工作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领导。
区、县民防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其中人民防空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
第五条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是本市民防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本市民防工作的综合协调及其相关的组织管理工作;主管本市人民防空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作的组织实施。
区、县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民防办)是本行政区域民防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区、县民防工作的综合协调及其相关的组织管理工作;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作的组织实施。
区、县民防办业务上受市民防办指导。
市和区、县的公安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分别负责火灾、水灾的预防、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市和区、县的计划、规划、财政、建设、交通、商业、民政、卫生、环境保护、物资、电力、电信、公用事业、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防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防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0.10•【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号)《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10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0月10日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2007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民兵工作和预备役工作(以下统称民兵预备役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民兵预备役工作,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兵预备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上海警备区和区、县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下列民兵预备役工作:(一)建立和巩固民兵预备役组织,依法进行预备役登记;(二)对编入民兵组织、预编入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和其他服预备役的人员(以下统称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教育和管理;(三)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军事训练和担负战备勤务;(四)动员和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军参战、支援前线;(五)管理民兵组织和预备役部队的武器装备;(六)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按照规定设立的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基层人民武装部)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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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国防教育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必不可少的基本教育,《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已经把国防教育列为德育的重要内容之一。
下文是上
海市国防教育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公民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开展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本市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国防基本知识,学习必要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开展国防教育应当根据形势需要和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设置教育内容。
国防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国防理论、国防知识、国防历史、国防法规、国防形势与任务和国防技能等。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驻地军事机关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协助和支持人民政府开展国防
教育。
市和区、县国防教育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市和区、县国防教育办公室是同级联席会
议的办事机构,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并承担国防教育的服务
保障、评估考核、指导监督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一个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国防教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的国防教育,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文广影视、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国防教育的社会宣传教育工作。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司法行政、科技、卫生、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国防教育工作。
征兵、人民防空、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
相关的国防教育工作。
第七条上海警备区和区、县人民武装部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
驻沪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为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选派军事教员,提供必要的军事训练场地、设施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批准开放的军营,可以在国庆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和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开放。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居民、村
民进行国防教育。
第九条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结合在职学习和业务培训,通过举办国防知识讲座、形势报告等方式,开展国防
教育。
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应当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领导、组织国防教育工作,履行国防职责。
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和初任培训,应当设置国防教育的内容。
第十条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专题教育的内容,采取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将国防教育内容融入语文、历史、地理、体育和思想品德等课程,开展少年军校、军事夏令营、主题班会、读书演讲、知识竞赛等活动,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使其掌握相应的国防常识。
小学和初级中学学生接受国防教育的情况,记入学生成长记录。
第十一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并通过组织开展军事训练、举办国防知识讲座等方式,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使其掌握相应的国防知识与技能。
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在校期间参加集中军事训练的时间累计不少于十天;集中军事训练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家有关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大纲执行。
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接受国防教育的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通过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组织开展军事训练等方式,对学生进行全面系统的国防教育,使其掌握相应的国防知识与技能。
高等学校学生学习国防教育课程和参加集中军事训练的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集中军事训练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家有关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大纲执行。
高等学校学生学习国防教育课程和参加集中军事训练的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结合政治教育和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进行;在集中军事训练期间,安排国防教育课程的时间不少于政治教育总时间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政治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的活动特点,开展国防教育。
第十五条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或者其他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应当设立国防教育场所,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社区学校应当结合社区教育的特点,举办国防教育讲座、报告,开设国防教育课程,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全民国防教育日采取举办形势报告会、知识竞赛、文艺演出、参观国防教育基地或者纪念地、试鸣防
空警报、组织军事体验活动等形式,集中开展国防教育宣传活动。
第十七条文广影视、新闻出版部门应当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国防教育题材的文学、艺术、影视作品的创作、出版、展览展示、演出、
播映等工作。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站应当开展国防教育宣传,通过开设国防教育栏目、新闻报道、公益广告等方式,普及国防知识,增强公民国防观念。
第十八条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工人文化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社会需求,通过举办讲座、展览展示、播放视听资料等方式,开展国防教
育活动。
鼓励在公共绿地、城市广场等公共场所,结合整体布局和要求,设置国防教育题材的城市雕塑等。
第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为其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
国防教育基地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国防教育主题宣传活动,对有组织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并在国庆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可以按照军营开
放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学生、居民或者村民参观军营,体验军营生活,接受国防教育。
第二十一条市国防教育办公室建立国防教育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宣传国防和军队建设,普及国防知识,为方便社会公众接受国防教育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
市和区、县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通过现代远程教育、移动通信、社区信息平台等途径,宣传普及国防知识。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国防教育教员应当从下列人员中选拔:
(一)现役军人、人民武装干部、转业退伍军人或者民兵预备役骨干;
(二)国防科技人员;
(三)具有国防知识或者技能的英雄模范人物、学校教师;
(四)其他能够胜任国防教育工作的人员。
鼓励学校及其他单位和组织聘用兼职的国防教育教员,市和区、县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帮助学校及其他单位和组织解决开展国防教育的师资需求。
第二十三条市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会同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广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根据《全民国防教育大纲》的要求,针对不同教育对象的特点,组织编制或者开发相应的国防教育教材、国防知识读本、国防教育音像制品和网络教育资源等。
第二十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国防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支持国防教育工作。
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防教育的特点,强化对负有国防教育工作职责的部门的评估考核,对其他单位和组织的国防教育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国防教育的工作绩效纳入评选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和创建双拥模范区(县)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国防教育办公室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
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宣传、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司法行政、工商行政管理、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以及工会、共
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切实履行职责,齐心协力抓好国防教育工
作的落实。
解放军、武警部队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地方开展全民国防教育。
各级国防教育领导和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和指导国防教育
工作的职责。
要将国防教育检查和考评情况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纳入党政机关目标绩效管理考评体系。
注重发挥各级人大、政协的作用,加强对落实国防教育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培养和宣传国防教育的先进典型,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国防教育事业、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国防教育工作深入开展。
1、强大的国防,是国家、民族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
2、正确处理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是建设强大国防的重要
前提;
3、科学技术是建设强大国防的根本动力;
4、人民群众是建设强大国防的力量源泉;
5、坚持党的领导和建立一支忠于党、忠于人民的现代化革命军队是建设强大国防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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