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政主义的逻辑起点
第三章_宪法基本原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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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宪法基本原则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领会和掌握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宪法基本原则的性质与功能,领会基本人权原则的含义、人民主权原则的含义、分权与制衡原则的含义+ 。
教学重点: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宪法基本原则的性质与功能;教学难点:民主原则与法治原则及其相互关系。
6课时第一节宪法基本原则概述一、宪法基本原则概念1、宪法基本原则概念“原则”一词在汉语中的含义是指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
在英文中与之对应的词是"Principle",意指一种普遍的真理或行为的基本准则。
在法学中,“原则是指构成法律规则和法律学说基础和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或者说“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或准则。
”认为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在内,或者提出原则与规则是对法律规范逻辑的划分,这是西方学者首次阐明的。
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曾对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之间的不同作了明确地阐述。
他认为:“当法学家们理解或者争论关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问题的时候,特别是在疑难案件中,当我们与这些概念有关的问题看起来极其尖锐时,他们使用的不是作为规则发挥作用的标准,而是作为原则、政策和其它各种准则而发挥作用的标准。
法的规范依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确定性,可分为规则、原则、基本原则三类,从直接规范的对象来说,规则直接规范社会关系,原则直接规范规则,然后,通过规则规范社会关系;而基本原则则是直接规范原则,然后通过原则规范规则,再通过规则规范社会关系。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相对的,每种法律都有它的基本原则。
每一种法律的基本原则都集中体现于该种法律的基本精神,贯穿于该种法律的始终,指导和统率该种法律的各个子原则与具体规范。
宪法原则是体现宪法应然价值取向、统合宪法规则并指导全部行宪过程的依据和准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于立宪和行宪始终的基本精神。
具体而言:(1)宪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是指立宪主体在立宪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根本标准,而且是指一国之中的一切政党、社会团、组织与公民在行宪过程中都应当尊崇的准则,其中,尤为重要的是:立宪者在立宪之后首先要模范遵守该宪法所确立的根本的法则与标准。
政治学原理期末复习简答题和论述题

简答题:型的例子是中国古代的儒家学说和古希腊学者们的认识。
而在古希腊,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一书中明确指出,政治的本质在于“公正”,一个“理想国”就是一个“公正”国,它具有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四种美德。
道德政治观体现了人们对“政治”应然状态追求。
第二种,认为政治是一种超自然、超社会力量的体现和外化。
这样的政治观被称为神权政治观。
汉朝,董仲舒创造了“天人合一”、“天人感应”学说,是神权政治观正式成为中国封建统治的合法性依据。
托马斯·阿奎那认为,尘世的一切都是神的安排,将“政治”的本质归结于一种超社会、超自然的力量。
第三种,认为政治是围绕着权力展开的活动,包括对于权力的追求、运用和维护,对于政治含义的这种理解被称之为权力政治观。
在中国历史上,权力政治观的代表当属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
他们主张,政治之道在于法、术、势,即政治权力的获取、保持和运用。
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当属韩非。
韩非就曾直言不讳地指出,政治就是用权。
现代西方诸多思想家,诸如马克斯·韦伯、哈罗得·拉斯维尔等人就是从权力角度定义政治的。
第四种,认为政治是公共管理活动,这种看法被称之为管理政治观。
孙中山认为,管理众人的事,便是政治。
第五种,认为政治是对于社会价值的权威性(2)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3)政治的根本问题是政治权力,也就是国家政权问题;(4)政治是有规律的社会现象,是科学,也是艺术。
3.什么是政治?如何理解政治的含义?答:1)政治指的是人们在特定的经济基础上,通过夺取或者运用公共权力而实现和维护特定阶级和社会利益要求,处理和协调各种社会利益要求的社会关系;2)对于政治的这一定义,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a它强调政治是一种社会关系,并且指明这种社会关系在本质上是一定经济基础形成的利益关系;b它强调一切借助于社会公共权力来维护、实现和协调的社会利益要求和社会关系,才具有政治性,这就区分了政治现象与非政治现象;c它从经济关系基础上形成,主张为政以德,修己治人,即,以道德教化、修身养性来实行统治,反对以苛政、刑律治天下。
宪法学

亚里士多德的宪法观念VS现代人的宪法观念(1)宪法的范围比现代人理解的范围要窄,它不包括非城邦制国家的宪法,(2)宪法的主体范围比现代宪法的主体要小,只包括全称公民,也就是可以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的人们,而不包括本国的全体公民。
(3)宪法的外延比现代人理解的范围要大,宪法就是国民生活的全部。
(4)在现代,并非所有国家都将国内的最高法律称之为宪法。
宪法的特征:形式特征(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①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不同于其他法律;②宪法的通过和修改程序不同于其他机关,宪法的通过可能要通过立法机关的表决而通过,或者由全民公决,或者先通过立法机关再交由公民表决;③④(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①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同宪法冲突,否则无效;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根本行为准则;实质特征:(1)对基本人权的保障;(2)对国家权力的限制。
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1)制定主体:专门机关VS普通额立法机关;(2)制定修改程序:严于普通法律VS与普通法律无异;(3)作用特点:稳定、根本法权威VS灵活、适应多变现实;(4)效力:是否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5)不成文宪法一般都是柔性宪法,而成文宪法未必属于刚性宪法(意大利的宪法);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宪法在调整社会基本社会关系,确认国家和社会制度时所依据并反映其根本价值和作用的最基本准则,贯穿于立宪和行宪之中。
特点:(1)普通性,(2)特殊性,在调整的领域上;(3)最高性;(4)抽象性:于宪法现象和宪法实践基础上归纳总结出来,是人们抽象思维的产物。
(5)国家性与国际性。
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1)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2)通过规人民行使权力的方式来保障人民主权,间接的代议制和直接的形式。
(3)通过规定人民广泛的权利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我国的体现:(1)对权力归属的规定;(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3)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
宪法学重点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上)宪法的形式特征(宪法是根本大法):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
(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不同于其他法律。
宪法的制定机关也称制宪机关,一般为一个专门机构,如我国的“宪法起草委员会”。
(2)宪法的通过和修改程序不同于其他法律。
一般来说要求制宪机关或国家立法机关成员2/3以上或者3/4以上多数通过才能生效。
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根本行为准则。
宪法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宪法的渊源体现了宪法范围的大小。
1.成文宪法(典)。
由一个或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不成文宪法。
指既有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有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构成,而没有统一的书面形式的宪法。
2.宪法性法律:由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3.宪法惯例。
是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涉及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问题的,并由公众普遍承认具有一定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总和。
4.宪法判例。
是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普通法院或专门法院在适用宪法审判案件时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先例。
宪法的基本原则:所谓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宪法在调整基本社会关系,确认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时所依据的并反映其根本价值和作用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于立宪和行宪之中的基本精神。
1.人民主权原则。
又称为“主权在民”原则、“国民主权”原则,其在理论上所要解决的是国家权力即主权的归属问题。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浅析美国民主制度与大众传媒的关系

浅析美国民主制度与大众传媒的关系作者:钱莉来源:《科教导刊》2012年第26期摘要美国的民主是本大书,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解读,所得到的结论也不尽相同。
但是,我们似乎还不能就此确定,它是一种飘忽不定或者虚幻的“观念共同体”。
政治学家对美国民主的规范或实证研究是在两个前提下进行的:一是宪法设计的三权分立与制衡、联邦主义制度框架;二是民主的政治文化。
从政治传播学的角度认识美国民主,将研究定位在“国家与社会关系”这个大背景之下是非常必要的,因为传媒既是社会的一部分也是政治的一部分。
当我们对民主的社会起源了然于心的时候,传媒与民主的关系也就显山露水了。
关键词民主民主制度大众传媒媒体中图分类号:D521 文献标识码:A1 美国民主制度的内涵在美国社会传统文化的信条中,我们认为至少有两条基本原则能够解释民主制度。
一个是个人自由,另一个就是社会自治。
从某种意义上讲,美国人尊重传统的习惯是美国的民主制度得以变革和延续至今的保证。
美国人对个人自由的信奉与追求是与他们受传统专制的迫害程度分不开的,因为由于深受宗教的迫害原因,早期移民到北美大陆的欧洲移民,他们把大陆看作是人类自由的避难所,在整个的十七、十八世纪,人们维护自由的方式一般是通过诉诸暴力来实施的,在那段血与火斗争的年月中,个人自由深入人心最终转化为美国人民的普遍权利,并且以政治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
在美国个人自由的社会原则实际上阐述了一个非常简单的道理,那就是,自由高于民主,民主必须是自由的。
美国的社会自治是从个人自由中引申出来的另一项权利,它说的是社会共同体的治理原则。
这项原则被美国公民视为对抗一切专制政府的保留权利之一,更重要的是,美国公民把社会自我管理和自我治理看作是民主国家统治的前提。
美国人民坚信,凡是依赖于他人的人必然缺乏自我意志,从而没有能力参与、解决公共事务。
理查德·普莱斯指出:“自由基于一个通行的思想之上,即自我管理或自我导向的思想,那些连自己的生活都主宰不了的人自然不应在管理国家的问题上拥有发言权。
论美国的人民主权原则

论美国的人民主权原则主权一词来源于拉丁文superanus,是“最高”、“较高”的意思。
英文为souereignty,即主权,统治权,政权的意思。
法国布丹于1576年在其《共和六书》中首先提出:“主权是公民和臣民之上的最高权力,是不受法律限制的。
”后来格劳秀斯也认为“凡行为不受别人意志或法律支配的权力就叫主权”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当家作主、掌握国家权力的思想。
法国资产阶级的政治思想家卢梭最早提出,它曾是资产阶级民主制的理论基础,是在反抗封建君主专制主义和君权神授的斗争过程中产生的。
让·雅克·卢梭(1712-1778) 认为,国家主权只能属于人民,它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立法机关是人民公意机关,法律则是公意行为。
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规定,政府是为了保障人民权利而设立,任何政府形式一旦变得有害于这些权利,人民有权变更、废除或另设新政府。
在美国历史上指准州人民有权自己决定以蓄奴州或自由州身分加入联邦的理论。
这一理论由密执安州参议员刘易斯·卡斯首先提出,得到伊利诺斯州参议员斯蒂芬·A·道格拉斯的支持。
所谓人民主权原则,就是准州在申请加入联邦时在准州宪法中写进蓄奴或反对蓄奴的条款。
1850年妥协案对墨西哥和犹他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1854年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对堪萨斯也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
从政治学角度上看,人民主权论是这样一种理论,即州的主权属于人民,人民拥有改变有损于自己利益的政府。
约翰·洛克、琼·雅克·卢梭及托马斯·杰斐逊的政治哲学都阐述了这一理论。
在美国,此原则首先见于独立宣言。
美洲的大多数英国殖民地建立时期,就把人民主权原则作为社会的基本原则。
但由于当时的殖民地深受英国这个宗主国的影响,人民主权原则在当时对社会制度的影响并不像今天这样大,它只是在各地的人民大会特别是乡镇政府中悄悄地发生作用。
直到美国独立战争爆发后,人民主权原则才走出乡镇成为各级政府的政治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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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题库
深圳大学期末考试试卷A卷一.判断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正确的划“√”,错误的划“×”)1、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其宪法全部是由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构成。
()2、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3、宪政以宪法为起点,有宪法必有宪政。
()4、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属于国家机关。
()5、现代各国的制宪权一般由公民间接行使,也就是由一国公民选举的代表组成制宪机关行使制宪权。
()6、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先后制定了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和1982年宪法。
()7、在所有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君主只是国家的象征,仅享有若干形式上或礼仪性职权。
()8、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9、宪法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和公民,社会组织也可以成为宪法主体。
()10、我国的人大代表绝大多数是兼职代表,只有少数专职代表。
()二.单项选择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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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原理(简答题)
政治学原理(简答题)1、 马克司主义政治观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1、政治是一种具有公共性的社会关系2、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3、政治的根本问题是政治权力,政治的根本问题是政治权力,也就是国家政权问也就是国家政权问题4、政治是有规律的社会现象,是科学,也是艺术。
、政治是有规律的社会现象,是科学,也是艺术。
2、 如何理解“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这一马克思主义观点? 答:答:11、这里的经济是指特定经济关系,包含生产资料所有权关系,生产过程中的支配被支配关系和生产成果的分配关系2、政治关系的建立和实际运行,在其本质,内容,形态和方式等方面,根本上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由经济关系决定的,体现着经济关系的要求体现着经济关系的要求3、政治以围绕特定权力活动的集中方式,体现和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根本要求,系的根本要求,并且对于经济关系起着反作用并且对于经济关系起着反作用4、在强调经济基础对于社会政治的决定性作用的同时,马克思主义也认为,政治对于社会经济基础是具有反作用的,政治的进程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经济基础的方方面面。
面。
3、 什么是政治?如何理解政治的含义? 答:答:11、政治指的是人们在特定的经济基础上,通过夺取或者运用公共权力而实现和维护特定阶级和社会利益要求,处理和协调各种社会利益要求的社会关系2、对于政治的这一定义,可以从三方面来理解:(1)它强调政治是一种社会关系,并且指明这种社会关系在本质上是一定经济基础形成的利益关系(2)它强调一切借助于社会公共权力来维护,实现和协调的社会利益要求和社会关系,才具有政治性,这就区分了政治现象与非政治现象(治现象(33)它从经济关系基础上形成的利益关系这一社会联系的本质出发,揭示政治的含义,这就在人们的基本需求的意义上保证了政治定义的深刻性。
4、 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答:答:答:11、马克思主义政治研究的基本哲学原则,唯物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思想方法论的精髓,也是政治研究的哲学方法论原则2、马克思主义政治研究的分析途径和基本角度,包括历史的,经济的,阶级的和利益的角度,在此基础上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历史研究方法,经济分析方法,经济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和利益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和利益分析方法3、注重客观事实,强调调查研究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研究的重要方法。
宪法第一章基本理论答案
第一章(基本理论)答案一、名词解释宪法,规定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制度,反映阶级力量对比的关系,是国家的根本法。
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用的法律、法律和法律刑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附带性审查往往以争议事件为前提,所审查的也是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
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如《日本国宪法》。
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而且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
不成文宪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钦定宪法,是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它奉行主权在君的原则,往往产生于封建势力还很强大,资产阶级虽有一定力量但还不能占据优势的情况下。
违宪审查,宪法监督机关判断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代表机关的活动是否违反宪法的精神与规定所进行的审查活动。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
民定宪法奉行人民主权原则,因而至在形式上强调以民意为依归,以民主政体价值追求。
二、选择题(一)单选题1、C2、A 3 、A 4、B 5、B 6、B 7、D 8、C 9、D 10、C 11、C 12、C13、B 14、D 15、C 16、D 17、A 18、B 19、C 20、D 21、B、22、B 23、D 24、B 25.A 26.B 27.C(二)多选题1、BC2、ABCD3、BD4、CD5、BCD6、ABC7、ABC8、CD9、ABC 10、ABD 11、ACD 12、ABCD 13、AB 14、BCD 15、ABCD 16、ABC 17.ABD 18.BD三、判断说明题1.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对2.法是人类文明的结晶,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宪法是法,所以,宪法也伴随国家产生而产生错,尽管在近代以前,即存在“宪法”的概念,但是,并不立宪意义上的宪法,宪法是近代以后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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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主义的逻辑起点:从柯克到洛克2010-03-23 17:42:56原作者:张华浏览次数:60 次[字号:大中小]摘要:美国的立宪者延续着英国的宪政史,也同时继承了英国的政治传统。
不管是柯克还是洛克,他们都是在英国的宪政史上产生过重大影响的人物。
考察美国宪政主义的逻辑起点就必须上溯到英国的普通法传统。
内容提要:在解读美国宪政主义的“神话”时,人们几乎不约而同地把目光投向了美国宪法,将美国发达的宪政主义归结为政府与民众对宪法的虔诚和信仰。
的确,美国的宪法对于维持美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一部宪法并不一定代表一种与共和原则或民主原则、尊重人权或其他独特价值的原则相吻合的架构。
美国的立宪者延续着英国的宪政史,也同时继承了英国的政治传统。
不管是柯克还是洛克,他们都是在英国的宪政史上产生过重大影响的人物。
考察美国宪政主义的逻辑起点就必须上溯到英国的普通法传统。
宪政主义自始至终关注着这样一个问题:如何通过国家的制度安排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个人的政治自由。
在宪政主义的这种价值诉求中隐含着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前提,即必须存在一套保障公民或个人的基本权利的制度安排。
那么宪政主义的逻辑核心就在于如何作出这样的而非其他模式的制度安排。
美国宪政主义作为西方宪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管在技术手段、制度设计甚至在其内涵的政治哲学方面都为其他国家的政治制度的框架留下了足够的想象空间。
在解读美国宪政主义的“神话”时,人们几乎不约而同地把目光投向了美国宪法,将美国发达的宪政主义归结为政府与民众对宪法的虔诚和信仰。
的确,美国的宪法对于维持美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一部宪法并不一定代表一种与共和原则或民主原则、尊重人权或其他独特价值的原则相吻合的架构。
[1]要彻底理清这一问题,就必须对美国宪政主义的逻辑起点进行整体性的解读。
一、柯克的贡献:不仅在于打破王权至上的神话任何现存的事物都是一种历史的延续。
同样,美国的宪政主义也并不是自其通过宪法之日起就立即产生的,它同样被深深地打上了历史的烙印。
在建立国家之前,美国是英格兰的殖民地,1607年,英国政府派一群农民建立了一个商站,即位于今天弗吉尼亚的詹姆斯镇。
而第一个新英格兰殖民地建于1620年,接下来是马萨诸塞湾殖民地建立,直至1732年,第13个殖民地佐治亚也建立了。
从17世纪初到18世纪中后期的美国独立战争开始,美国一直处于英国的殖民统治之下,英国的普通法习惯已经植入到美国社会的骨子中去了。
同时,在殖民时代,美国人形成了一种关于有限政府的观念,它是随着根据皇家特许状建立首批殖民地而产生的。
在英国政府建立第一个北美殖民地时,英国国王给予该殖民地的赞助人一份特许状,授予他们为该殖民地的“利益和福祉”而制定法律的充分权威。
正因如此,殖民者能够制定自己的法律,像1641年的《马萨诸塞自由典则》(theMassachusettsBodyofLiberties)支持保护个人权利,并形成了殖民地法律的一部分。
1682年,《宾夕法尼亚政府架构》(thePennsylvaniaFrameofGovernment)被通过,它连同1701年的《宾夕法尼亚特权宪章》(thePennsylvaniaCharterofPrivileges)确立了美国现代宪法和权利法案的基础。
[2]显然,考察美国的宪政主义就必须上溯到英国的普通法传统。
在英国普通法的宪政历史上,詹姆斯一世时期的高等民事法院大法官柯克是一位值得研究的法律家,他的理论贡献至今甚至以后可能会一直影响整个普通法法系。
我们关注柯克,主要是他致力于区分国王权力和法律界限这一理念不仅打破了英国传统的王权至上的神话,而且使得美国在他的理论中找到了另一种制约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有效依据和合理路径。
柯克大法官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他的《判例汇编》之中,其中最著名的两个事例就是他与詹姆斯一世关于国王权力的争论以及他对邦汉姆诉伦敦医师行会案的审理。
在1608年11月10日国王与全体大法官之间的一次会议上,詹姆斯寻求大法官们认可大主教给他提出的一个建议,即准许国王从法院拿走有些案件,由他自己“以其国王身份”对其进行裁决。
詹姆斯认为,法律是以理性为基础的,而除了法官之外,他和其他人也一样具有理性。
柯克回答说,“确实,上帝赋予了陛下以卓越的技巧和高超的天赋;但陛下对于英格兰国土上的法律并没有研究,而涉及陛下之臣民的生命或遗产、或货物、或财富的案件,不应当由自然的理性,而应当依据技艺性理性何法律的判断来决定,而法律是一门需要长时间地学习和历练的技艺,只有在此之后,一个人才能对它有所把握;法律就是用于审理臣民的案件的金铸的标杆和标准;它保障陛下处于安全与和平之中;正是靠它,国王获得了完善的保护,因此,我要说,陛下应该受制于法律;而认可陛下的要求,则是叛国;对于我所说的话,布拉克顿曾这样说过:国王应当布受制于任何人,但应受制于上帝和法律”。
[3]柯克的这段争论使得詹姆斯勃然大怒。
柯克的另一大贡献在于他对邦汉姆诉伦敦医师行会案的审判被人们认为开启了司法审查的先河。
邦汉姆是毕业于剑桥大学的哲学和医学博士,他被发现在伦敦无照行医,伦敦医师行会要求他进行考试,但经过考试发现他医学技艺不合格,禁止他继续行医,但是邦汉姆还是继续行医并且拒绝考试,因而他被伦敦医师行会收监。
伦敦医师行会始终依据的是亨利八世的特许状授予他们的管制伦敦及其周边地区医务活动的权力,此特许状也得到了国会法案的认可。
而邦汉姆则引用同一法案的另一条款作出答辩,该条款将在整个英格兰行医的权利局限于那些已经通过了行会考试或获得牛津或剑桥医学学位的人士。
柯克在审查此案时一共给出了五条有利于邦汉姆的理由,并且法庭最终判决邦汉姆赢得了该案。
在柯克的这五条理由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行会不能同时充当法官、执行者和当事人,这样不可能不践踏公认的正当和理性,而这样一种践踏可能造成时,普通法应可“审查及裁决”国会的一项法案无效。
不管是柯克坚持国王权力与法律界限的区别还是他注重普通法法庭的权威性,这些都为普通法中司法中心主义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这对后来的美国联邦党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汉密尔顿曾深刻的洞见到,司法机关为分立的三权中最弱的一个,与其他两者无可比拟。
司法部门绝无从成功地反对其他两个部门;故应要求使它能以自保免受其他两方面的侵犯。
[4]应该说柯克对普通法的矜持对限制王权、维护司法权威、开启司法审查等方面给美国的宪政和法治提供了想象的源泉.二、洛克的政治哲学:美国宪政主义的直接来源在美国历史上,《独立宣言》、1787年《宪法》以及其后的《权利法案》构成了美国宪政主义的基本框架,这个基本框架来源于一场政治妥协。
1787年美国宪法只是粗略地规定了美国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权利结构关系,并没有具体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个人自由。
宪法本来是人民权利和自由的宣言书,一部没有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个人自由的法案很难获得合法性。
反联邦党人梅森曾激烈争论,“没有权利宣言,而且联邦政府的法律高于各州的法律和宪法,那么各个州的权利宣言就毫无保障”,他甚至还说,“这样做(权利法案)会给人民带来极大的安宁”。
假如联邦党人未向各州保证,将通过宪法修正案以保护个人自由不受全国性政府的侵犯,美国宪法就不会被批准。
各州宪法批准的会议提出的很多建议包括了具体的权利,后来麦迪逊开始起草《权利法案》,1791年12月15日,全国性的《权利法案》得到通过,并随着弗吉尼亚同意批准这10项修正案而成为宪法的一部分,美国政府的基本结构建立起来了。
至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至少在理论上和全国性层次上得到了保护。
[5]在普通法的宪政历史上,如果说十七世纪是柯克的世纪,那么十八世纪前半叶则是洛克的世纪。
[6]洛克通过其《政府论》将自然法思想传输到了美国的宪政理论之中。
不管洛克的权威性如何收到质疑,但是没有人会否定美国宪法起草者已经深深受到他的理论的影响。
美国学者阿穆尔甚至认为,美国宪法——不是单指被冠以“宪法”这一名称的文件,而是指可以被称作美国宪法活动的那个整体——中渗透着一种洛克精神。
[7]那么洛克是怎样影响这一历史进程的呢?在洛克的政治理论中,有两点最值的关注,第一是他的自然状态的假设和自然权利观点,第二是他的控权和分权理论。
洛克的一切政治理论和构想都是建立在他的自然状态的假设之上的。
洛克认为在法律产生之前,人类处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中,当然洛克的这种“自然状态”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的性质截然不同,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中也存在自然状态的假设,但是他的自然状态是一种“恶态”的存在。
在霍布斯看来,在自然状态下,任何两个人如果想取得同一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用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
他们的目的主要是自我保全,有时则是为了自己的欢乐,在达到这一目的的过程中,彼此都力图摧毁或征服对方。
[8]而洛克的自然状态理论则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同种同等的人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力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
[9]两种不同的理论假设导致了两种不同的政治国家观念,霍布斯更加强调一种政府极权而忽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个人自由,而从洛克的自然状态中自然地推导出了自然权利的存在,事实上洛克正是基于这种理论假设从而主张平等权、自由权、生存权和财产权是人之为人所不可缺少的四种基本权利,这种自然权利的观念几乎在美国宪法的任何条文中都得到了充分反映。
在洛克那里,另一个值得宪政主义关注的是控权与分权理论。
洛克是第一个提出分权理论的人,他说,在一切情况和条件下,对于滥用职权的强力的真正纠正办法,就是用强力对付强力。
[10]在洛克看来,立法机关是国家的最高机关,但是他同时又认为,立法机关不能独揽大权以临时专断的命令为根据,而必须以颁布的、经常有效的法律为根据,并由有资格的著名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利。
使用绝对的专断权力,或不以确定的、经常有效的法律来进行统治,都是与社会和政府的目的不相符的。
[11]洛克同时又指出,立法者通过的法律,应当由政府的行政部门予以实施和执行。
他认为,在一个组织良好的政治秩序中,立法和行政这两个权柄一定是由不同的机构所操握的。
[12]尽管洛克没有明确提及司法权,但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思想已经得以表达。
三、美国宪政主义的终极依据:一个古典自然法的诠释在柯克审判邦汉姆诉伦敦医师行会案中,诚如我们所看到的一样,柯克对于法律特别是普通法的理解,最为重要的就是他坚持法律等同于理性。
在他与詹姆斯一世的争论中,他把这种理性称为一种“技艺的理性”。
柯克在这里所要表述的“技艺的理性”就是通过一种经验的程序,使得普通法成为约束权力、特别是英国王权的永久性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