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政简介
资料:美国的宪政历程(01)

资料:美国的宪政历程(01)--保守的美国革命产生了长寿的联邦宪法五百多年前,意大利航海家哥伦布航行到了美洲,此后,欧洲殖民主义者便像嗜血的鲨鱼一样瓜分了这片肥沃的土地。
到17世纪中期,南美和中美洲已成为西班牙和葡萄牙的天下,成为后来的拉丁美洲。
北美洲的东海岸主要是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地盘。
英法两国为了争夺北美及世界霸权打了一场七年战争(1756-1763),结果法国败北,英国获得了加拿大和阿勒根尼山脉以西直到密西西比河(Mississippi)的大片土地,成为了北美的霸主。
在战争期间,北美英属13个殖民地也积极参战,以便获得更多的土地,并消灭反抗的印地安人部落。
但战争胜利后,英国人却不允许殖民地人民向西移民染指新占领的土地。
不仅如此,英国人还通过征税和缉私,要殖民地居民来承担战争的费用和英国在北美驻军的开销。
这大大得罪了殖民地民众,特别是有钱的人。
当时南方的殖民地是奴隶制种植园经济,种植园主要靠向西部的土地扩张来扩大生产,而东北部(通称新英格兰)靠航海及相关的工商业为生,与加勒比海地区的走私贩私是最赚钱的买卖。
英国的现行政策却是要断绝他们的生财之道,他们岂有不反之理?不过,与大部份殖民地的造反不同,北美殖民地的革命是由有钱有势的富人领头起事的。
他们非常狡猾,知道如何用最低的成本来获得最大的利益,知道如何获得民众最广泛的支持和同情。
他们利用英国普通法的传统,强调“无(议会)代表不纳税”的原则,高喊“不自由毋宁死”的口号,让世人感觉到他们是为英国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来反对英国政府。
在用和平请愿的方式无效的情况下,1776年7月4日,北美13个殖民地发表了脱离英国的《独立宣言》,它所提出的“人人生而平等”的口号让无数当时和后来的人激动不已。
不过,这里的“人人”实际上仅仅是指男性白人。
还有一点不能不提的是,在这个历史性文件上签名的56位大陆会议的代表中25人是律师,因此,称美国革命是律师领导的革命实在是恰如其份。
美国政治制度简介

美国政治制度简介第一篇:美国政治制度简介美国政治制度简介1776年7月4日制定了宪法性文件《联邦条例》。
1787年5月制定了宪法草案,1789年3月第一届国会宣布生效。
它是世界上第一部作为独立、统一国家的成文宪法。
两个世纪以来,共制定了27条宪法修正案。
重要的修改有:1791年9月由国会通过的包括保证信仰、言论、出版自由与和平集会权利在内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后通称“民权法案”(或“权利法案”);1865年和1870年通过的关于废除奴隶制度和承认黑人公民权利的第13条和15条修正案;1951年通过的规定总统如不能行使职权由副总统升任总统的第25条修正案。
宪法的主要内容是建立联邦制的国家,各州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包括立法权;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立法、行政、司法三部门鼎立,并相互制约。
宪法规定,行政权属于总统,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职权集中于总统一人,总统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不对国会负责。
总统的行政命令与法律有同等效力。
总统通过间接选举产生,任期四年。
政府内阁由各部部长和总统指定的其他成员组成。
内阁实际上只起总统助手和顾问团的作用,没有集体决策的权力。
国会为最高立法机构,由参议院和众议院联合组成。
国会的主要职权有:立法权、行政监督权、条约及官员任命的审批权(参议院)和宪法修改权。
对总统、副总统的复选权等。
两院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参议员每州2名,共100名,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1/3。
众议员按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名额选出,共435名,任期两年,期满全部改选。
两院议员均可连任,任期不限。
参众议员均系专职,不得兼任政府职务。
此外,国会可通过不需要总统签署的决议案,它们无法律作用。
国会对总统、副总统及官员有弹劾权,提出弹劾之权属于众议院,审判弹劾之权属于参议院。
美国设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法院、州法院及一些特别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由首席大法官和8名大法官组成,终身任职。
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宣布联邦和各州的任何法律无效。
《美国政宪体系与美国思维简介》

《美国政宪体系与美国思维简介》摘要:1787年,费城会议起草的《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其中包含着一个巧妙的设计,正是这个设计,创造了一个民主共和体制,并充分体现了美利坚思维的结构,在宪政与法治的精神引导下,使这个稚嫩的国家在美洲大陆崛起,迅速成为也许你不喜欢但却不能忽视的超级大国。
(摘自易中天《美国宪法诞生和我们的反思》)关键词:美利坚,政宪,法治,思维引言1787年9月17日,在经过了最后一次小小的修改后,参加费城制宪会议的13个洲的代表决定在他们两天前完成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草案上签字。
当最后几名代表签字时,81岁高龄的宾夕法尼亚代表——本杰明·富兰克林深邃的目光越过会议主席的椅子,凝视着对面墙上的一幅油画,那幅油画上,一轮红日正在喷薄而出……富兰克林对身边的代表说:“日出是不好画的,许多油画家创作的旭日与落日没有区别。
这段时间,我一直关注着主席身后的这幅油画,心中充满希望和担忧,无法断定这太阳是在东升还是西落。
我刚刚有幸知道,它是在升起,而不是在落下……”简介:在美国纽约的近海,伫立着象征自由的女神像,一手举着希望与自由之火,一手执拿《独立宣言》,这就是美国思维的象征,展现了地球另一面的世界……“我是美国公民。
我们为自己是美利坚民族一员而自豪……”这是《联邦宪法草案》序言的第一句话,我们看到,第一个字是“我”,而不是“我们”,这包含了一个美国思维中的奇特现象,即“在宪法体系下,个人利益高于集体利益”(摘自《华盛顿人权公约》)。
在美国制宪过程中,各州之间的争论不断,甚至有一半的州扬言退出会议,而会议的领导者——本杰明·富兰克林却始终面带微笑,劝说联纵,从此时起,美国民主精神开始传播。
美国宪法的序言只有一句话,由52个单词构成。
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 establish justice, insure domestic tranquility, 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se, 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 and 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 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其中译文如下: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管理制度)美国政治制度简介

(管理制度)美国政治制度简介美国政治制度简介1776年7月4日制定了宪法性文件《联邦条例》。
1787年5月制定了宪法草案,1789年3月第壹届国会宣布生效。
它是世界上第壹部作为独立、统壹国家的成文宪法。
俩个世纪以来,共制定了27条宪法修正案。
重要的修改有:1791年9月由国会通过的包括保证信仰、言论、出版自由和和平集会权利于内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后通称“民权法案”(或“权利法案”);1865年和1870年通过的关于废除奴隶制度和承认黑人公民权利的第13条和15条修正案;1951年通过的规定总统如不能行使职权由副总统升任总统的第25条修正案。
宪法的主要内容是建立联邦制的国家,各州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包括立法权;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立法、行政、司法三部门鼎立,且相互制约。
宪法规定,行政权属于总统,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职权集中于总统壹人,总统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不对国会负责。
总统的行政命令和法律有同等效力。
总统通过间接选举产生,任期四年。
政府内阁由各部部长和总统指定的其他成员组成。
内阁实际上只起总统助手和顾问团的作用,没有集体决策的权力。
国会为最高立法机构,由参议院和众议院联合组成。
国会的主要职权有:立法权、行政监督权、条约及官员任命的审批权(参议院)和宪法修改权。
对总统、副总统的复选权等。
俩院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参议员每州2名,共100名,任期6年,每俩年改选1/3。
众议员按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名额选出,共435名,任期俩年,期满全部改选。
俩院议员均可连任,任期不限。
参众议员均系专职,不得兼任政府职务。
此外,国会可通过不需要总统签署的决议案,它们无法律作用。
国会对总统、副总统及官员有弹劾权,提出弹劾之权属于众议院,审判弹劾之权属于参议院。
美国设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法院、州法院及壹些特别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由首席大法官和8名大法官组成,终身任职。
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宣布联邦和各州的任何法律无效。
奥巴马家庭出身和成长经历出生:只见过壹面的黑人父亲+影响终身的白人母亲奥巴马的父亲生于非洲肯尼亚壹个牧民家庭。
美国宪政制度

宪政制度,是一个国家民主法制进程的重要保证。
所谓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这是宪政一词的法理解释。
作为世界上最早开始宪政制度的国家,美国的宪政无疑是各国之中发展最为完善的。
因此,对它的了解很有必要,因为它能够对我国宪政的发展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
联邦制、三权分立和制衡是美国宪政制度的基本特征,也是它的保证。
自产生之日起,美国通过传统的继承,对新思想的吸纳,对自身经验的总结,迄今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宪政制度。
这是美国获得长治久安、国力突飞猛进的制度保障。
联邦制。
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是美国宪政制度的一大特征。
在这个国家成立之初,它的先人就为组建一个什么样的国家而进行了探讨,最终他们选择了联邦制来治理这个国家,事实证明他们的选择是正确的,在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实施联邦制,给州政府以充分的自主权,这有利于各州根据自身的情况,来因地制宜的进行管理,从而确保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在联邦制体制下,中央政府和州政府都可以对同一地区及其人口行使权力。
中央政府的法律适用于任何生活在美国境内的人,但五十个州的各州法律只适用于该州居民。
依据宪法,国会无权废除任何一个州,也没有任何一个州可以僭越只有国家政府才可以行使的权力。
事实上,在美国所实行的联邦制下,美国宪法是国家政府和州政府的权威所在。
反过来,宪法也反映了美国人民的意愿,而人民的意愿是民主政体中的最高权力所在。
在权力的划分上,中央政府对对外事务拥有完全的主权,但在对内事务上,州政府却拥有很大程度的独立权。
具体来说,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权限划分如下。
联邦政府的权力包括:按统一标准,在全国征收各种税收;规定美国的对内对外贸易;铸造货币,规定国币与外币的兑换价格;统一全国的度量衡;宣战和颁布捕获敌船许可状;管理和指挥军队;代表美国缔结对外条约等。
州政府的权力又:根据本州公共事务需要,在本州辖区内征收各种赋税;管理本州的工商贸易;兴办本州的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和促进本州的教育事业;协调和开展与其他各州的各种交流等。
美国宪政制度的历史理论分析

美国宪政制度的历史理论分析美国宪政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备受瞩目,其制度井然有序,民主自由,延续至今。
那么,美国宪政制度的历史理论分析究竟是怎样的呢?一、美国宪政制度的起源美国宪政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至1776年,当时美国独立宣言公布。
这是美国民主制度的重要起点。
1777年,美国宪法制定会议召开,而在1787年,美国宪法正式完成。
自那以后,美国的宪政制度在历史上逐渐发展完善,延续至今。
二、美国宪政制度的核心理论美国宪政制度的核心理论是权力分立,具体而言,就是将国家的权力按行政、立法、司法分开独立行使。
这种制度设计的出发点是,避免国家权力滥用,确保人民的权利得到保护。
权力分立的理论来源于18世纪启蒙运动的思想,这种思想认为,人类追求自由和平等是自然的权利,而权力是由人民赋予的。
因此,权力应该在政治形式上得到限制,从而防止政府滥用权力而导致人民遭受伤害。
权力分立的做法是将政治权利掌握在不同的群体之中,彼此制衡和监督,形成了制度化监督和制衡。
权力分立的理论得到了美国宪法建立的确认和强化。
美国宪法明确规定了联邦政府的权力必须分立,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由不同的机构独立行使。
这种制度设计,保障了美国的民主自由制度,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基石之一。
三、美国宪政制度的现状美国宪政制度虽然历史悠久,但现在面临的挑战却愈来愈多。
从2017年美国新总统上任以来,美国政治不稳定,社会分化日益严重。
特别是2019年至2020年间,美国的疫情爆发和种族不平等问题,更加彰显了美国的宪政制度出现了深度危机。
疫情爆发出现之后,特朗普政府的反应引起社会质疑,美国官员的诚信受到了冲击。
在接下来的选举中,特朗普政府倾向于宣称存在选举舞弊,更加削弱了美国宪政制度在人们眼中的信任度。
不仅如此,2020年发生了美国黑人弗洛伊德遭警方杀死的事件,使得美国关于种族问题的分歧争议更加突出。
这一事件引发了全国性的示威游行,人们的焦点又集中在了美国的宪政制度。
美国是什么制度

美国是什么制度美国是一个联邦共和国,实行总统制和三权分立制度。
下面将详细介绍美国的政治制度。
美国的政治制度基于1787年通过的《美国宪法》。
根据宪法,美国政府的权力被分为三个独立的部门: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
这种三权分立制度是为了确保权力的平衡和制约。
立法部门由国会组成,由两个议会组成:参议院和众议院。
参议院由各州两名参议员组成,众议院的席位则根据各州人口分配。
国会负责制定法律、通过预算和监督行政部门的工作。
立法程序严格遵循一系列规则和程序,以确保公众的参与和透明度。
行政部门由总统和内阁组成。
总统是美国政府的最高行政长官,负责执行法律、外交和国防决策。
总统由全国间接选举产生,任期为四年。
内阁成员由总统提名,并获得参议院的批准。
他们负责管理各个行政机构,并向总统提供建议和支持。
司法部门由最高法院以及其他联邦和州法院组成。
最高法院由九名法官组成,由总统提名并由参议院批准任命。
最高法院负责解释宪法、判决联邦法律和处理州际争端。
法院系统在美国司法制度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保证法治和公正。
除了三权分立制度外,美国还是一个联邦共和国。
根据宪法,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之间有明确定义的权力分配。
联邦政府负责国防、外交、财政和联邦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而各州政府负责管理地方事务、教育、医疗保健和公共安全等。
此外,美国政治制度还包括一系列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基本法律。
其中最重要的是《美国宪法修正案》,其中包括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媒体自由、集会自由、枪支权利等。
这些法律为公民提供了权力和保护,以及促进了开放和多元化的社会。
总之,美国的政治制度是一个基于宪法和三权分立原则的联邦共和制度。
它保证了政府权力的分散和制约,确保了公正、平等和自由的实现。
这种政治制度的核心是保护公民利益和保障其基本权利的法治原则。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美国的政治制度也面临着挑战和改革的压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和全球环境。
美国宪政制度

美国宪政制度
“宪政”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关键的“发明”,宪政的出现使得人们开始懂得自我实现、自我尊重、自我发展。
美国的宪政体系是世界上较为完整的宪政体系之一,《独立宣言》开启了美国宪政制度的新篇章。
两个世纪以来,美国以积极的态度、良好的运行,使得美国宪政的理念得到了充分地展现。
美国宪政制度的确立凝聚了开国国父们无数的心血和智慧,如:杰斐逊,麦迪逊,华盛顿,汉密尔顿等。
然而,宪政制度的实施,不单单需要依靠技术的支持,技术只是权益性的安排,而价值和理念才是宪政制度能够长久留存、万世发扬的关键。
美国的宪政制度的核心在于每个利益群体都可以依法为自己争取权利。
其价值是民主的,而其理念是“保证少数人有说话的权利”,体现出任何人都不享有绝对的权利,任何人生来都是平等的,没有绝对的高尚,也没有绝对的低贱。
这使得美国宪政制度充分地保障了绝大部分公民的根本利益,凸显出其时代的价值和崇尚平等的理念。
在美国宪政制度下,不同利益群体间相互妥协、不同势力间相互制衡,给美国带来了持久的繁荣和稳定,也给人类文化增添了极其宝贵的内涵。
正是具有价值的宪政制度、具有理念的宪政体系,使得美国的宪政更能深入人心,获得美国群众的认可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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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辉按语:宪政的概念是什么,宪政是做什么的,人民的自由靠什么保护,公权靠什么限制和规范,我们所生活的国家是党政还是宪政,读者朋友们可以从王兆国先生的文章中管中窥豹。
美国宪政简介宪政是人类最应该引以自豪的伟大发明,它赋予了人类尊重自我,追求美好的制度安排。
而在宪政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美国人的贡献是巨大的,他们的《独立宣言》;他们的宪法吹响了那个时代的最强音,被称为“启蒙运动皇冠上的明珠”。
而他们的200多年稳定卓越的宪政实践,不仅极大地补充和完善了宪政理论,解决了宪政运行层面上的问题,而且使宪政的理念彰显于世界。
本文从美国宪政的由来、内容、特点、社会基础四个方面入手,对美国宪政的要点作了简要的分析。
引言美国是一个年轻的国家,但就是通过这短短200多年的发展,他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更重要的是他的发展和繁荣保持了高度的连贯性。
反观世界上其他地区的一些国家,不乏有曾经称雄世界,独步天下的,但往往都在风光一时后迅速地烟消云散,留下的只是后人无尽虚幻的炫耀和留念,历史循环的恶咒始终笼罩着这些古老或者年轻的国家。
为什么美国能够摆脱这恐怖的循环,是偶然吗?是因为他年轻吗?是因为他足够幸运得到了上帝的垂青吗?这样的问题还可以提出很多,答案也必然是正确的,美国的强大与持久离不开这些有利的因素。
但问题是这些因素并不是独独眷顾美国,却只是在美国才开出了绚丽多姿的花朵。
原因是什么呢?我想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美国理性,特有的政治制度。
正是由于这样的政治制度,美国人才得以享受持久的自尊、和平与繁荣。
而宪政,则是这个政治制度的核心与灵魂。
合理的制度安排根源于一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但社会文化环境只是为特定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一种可能,要把这种可能变为现实,则需要特定时代具体的人主观的努力。
美国宪政制度的确立就凝聚了美国开国国父们无数的心血和智慧,杰斐逊,麦迪逊,华盛顿,汉密尔顿等等,这些家喻户晓的人物,他们都是那个时代最有智慧和才华的哲人,是那个时代的精英。
他们精心设计的的宪政安排,不但给美国带来了持久的繁荣和稳定,也给人类文化增添了极其宝贵的内涵。
一、宪政的由来宪政本质上是以宪法体系约束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一种制度性安排。
它的根本目的是要保障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宪政关涉到两种关系:(一)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或者说是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二)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或者说是不同的权力与权力的关系。
前一种关系是一对主要矛盾,对它的不同理解构成了不同国家观和宪法观的基础。
后一对矛盾是加强前种关系的有效控制手段。
两对矛盾的对抗和平衡是宪法不朽的主题。
宪政主义意味着在政府和公民的关系中对政府进行法律限制,在被统治者的权利与自由和政府的有效运作间谋求微妙的平衡。
宪政主义理念根源于西方政治文化中的自然法传统,基督教传统以及契约论传统,18世纪下半叶,宪政理念从欧洲传到北美殖民地,被那里的精英人物接受,成为他们反抗英国统治,建立能够维护自身自由与权利的政府的重要理论指导。
宪政初现端倪最早于出现于古罗马,那时产生了混合政体,即君主、贵族和平民在一定程度上联合统治,公民有了一定的权利,这种权利意识一直贯穿于中世纪。
在英国,地方封建贵族与城市行会是限制君主权力的两股力量,国王始终不能掌握绝对的专制权力,总是被迫以特许状(charter)来确认反对者的特权,如1215年的《大宪章》、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这些斗争长时间的积累最终使英国建立了君主立宪制。
尽管宪政源远流长,但通过一部完整的成文宪法来实行宪政则是美国提供的,美国通过成文宪法使政府权力明确化、法制化。
美国宪政的精神集中体现在著名的《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中。
《独立宣言》诞生于1776年,由杰出的民主主义者杰斐逊起草,以洛克和卢梭的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作为理论依据,它是历史上第一次以政治纲领的形式宣布了民主共和国的原则,即人生而平等,人人享有不可转让的权利,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等原则。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诞生于1787年,宪法体现了《独立宣言》的精神,系统构建了美国的政治制度,1791年宪法又增加了《权利法案》,开举了以成文宪法列举人民权利的先河。
在宪法诞生以后的200多年中,美国人民精心维护着这一伟大的宪法传统,并通过司法实践的途径对宪法不断充实和完善。
二、宪政理念的精髓美国宪政的核心理念是天赋人权、人民主权、限权政府、权力分立与制衡、联邦制。
在这几个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美国宪政的坚实宏伟的大厦得以建立并长时间良好地运转。
其中,天赋人权和人民主权是后几个理念的逻辑前提,也是它们的目标。
后三个理念是前两个理念的逻辑结果,是实现前两个理念的手段。
1、天赋人权天赋人权是宪政主义的基石。
人的权利是与生俱有的,而不是谁赐予的,这是天赋人权理论执着的信念。
而保护人的天赋权利是建立政府的逻辑前提和根本目的。
在《政府论》中,洛克写道:“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独立宣言》中说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了他们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
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
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
” 天赋人权的理念使人民坚持自己的权利有了巨大的正当性。
正是对于天赋人权的执着信念,美国人才及时地在成文宪法中增添“权利法案”,详细列举政府不得侵犯的人民权利,这是美国人伟大的的创举。
天赋人权获得了多数社会精英的认同,成为宪政深厚的思想土壤。
2 、人民主权人民主权是美国宪政的根本,《独立宣言》确认了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这就是说人民是主权者,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政府和政府官员应向人民负责,宣言还进一步提出,政府一旦破坏这些目的,“人民就有权利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即人民有权革命。
美国宪法也正是“人民主权”精神实质的体现,它的序言就是:“我们合众国人民”,以人民的名义的名义制定宪法,再不是以各州的名义。
它将人民权利具体落实到每一个公民,明确保障个人的基本尊严,价值,自由和权利。
选举是人民主权最直接的体现,在选举中,人们可以有效向政府表达自己的意愿,选举自己满意的候选人。
虽然当选的未必是每个人都同意的,但被社会大多数人所不满意的候选人很难赢得选举的胜利。
实际上,在民主社会中,人民主权是“间歇的和潜在的”,在大多数时候,当执政者的政策和政治行为符合人们的意愿时,人们并不关心政治,好像人民主权并不存在。
但是,一旦执政者执政不力,出现丑闻、高失业率、通货膨胀等违背人民意愿的状况时,人民主权就会显示出巨大的威力,把不满意的执政者赶下台。
所以,执政者会十分谨慎地遵循人民主权的这种“预期反应规则”,他们会非常关注公众将如何对他们的一切政策作出反应。
3、限权政府同人民主权原则紧密相连的是“限权政府”的原则。
所谓限权政府原则,就是说政府的权力或职能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政府主要是消极地保护或保障人权,负责人们的安全,维护秩序与和平,而不是积极地促进人们的福利或幸福。
政府应该是守夜人,杰斐逊认为:“管的最少的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
美国人思维深处对政府怀着深深的戒意和不信任,认为任何政府都有侵害人民的倾向,特别是像联邦政府这样强大,权力集中的全国性政府。
在政府面前人们的权利与自由有可能受到侵害而无能为力。
但是,政府又必须建立,这是保障人们在自然状态无法得到保障的自由,生命和财产的根本手段。
因此,政府是必要的恶。
既然政府危险但又不能取消,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对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
它只能以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为目的,它的权力不是绝对的,只能行使人民通过宪法授予它的权力,不得行使宪法禁止它行使的权力。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列举了联邦政府可以行使的权力,第九,第十款规定了禁止联邦政府行使的权力,“权利法案”列举了政府不得侵犯的人民权利,这都是限权政府原则的具体体现。
4 、权力分立与制衡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是美国宪政制度最具有现实意义的原则,它是宪政其他原则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美国人的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思想主要来自于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并进一步把这种思想变为现实的制度。
权力分立与制衡思想是限权政府理念的进一步延伸。
要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和暴政、保障人民的权利,仅仅限制政府的权力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权力有可能集中到一个人,一个部门的手中,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权力很小,也照样能给人们带来危害,所以还必须寻求另外的保障措施,这就是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就是在国家结构和政府内部都实行分权,以权制权。
包括两个层次上的,一是联邦和州两级政府的纵向分权即联邦制,二是一级政府内部的横向分权,即立法,行政,司法三部门的分权。
这里先谈横向分权,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把权力分别授予三个彼此独立而又平等的部门,立法权属于国会,行政权属于总统,司法权属于各级联邦法院,但是三种权力的分立不是绝对的,不受制约的,而是在彼此分立保持独立的同时,又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和保持平衡。
例如,立法权属于国会,但总统有权否决国会立法,国会又可以推翻总统的否决;行政权属于总统,但行政机构的设置和所需费用需由国会依法律批准。
权力分立与制衡有着深刻的政治哲学基础,这就是人性恶论。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人性恶论促使人们注意人的弱点,防范人的弱点,建立防止人的性恶发挥作用的制度。
历史现实和理论一再证明,以这种人性论为基础建立的制度往往是有效的。
而那些建立在人性善基础上的所谓好人政府,虽然其宗旨高尚而又纯洁,但结果没有一个不是极其腐败和堕落的。
所以面对人性的本质,我们宁愿承认其恶的一面然后再防范它,而不是掩耳盗铃地躲避它,否认它。
在建立政治制度时,我们宁愿先小人后君子,而不是先君子后小人。
5、联邦制联邦制是国家纵向层次上的分权。
美国宪法规定在联邦和州分权,二者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都享有自由行动的权力,中央政府一般在外交、国防、和货币政策上拥有独立性权力,州政府则控制教育、警察和交通。
联邦制是美国特殊历史条件和国情的产物。
在联邦诞生之前,13个殖民地都已经是享有主权和独立的政治实体,但由于国内外的危机不得不建立一个统一的政府。
起初,政府是一个松散的联合体即邦联,但邦联过于软弱,对各州缺乏有效的控制力,应对国内外危机方面缺乏足够的能力,因而也就缺乏对人民的权利与自由强有力的保障。
建立一个强大统一的联邦势在必行,因此1787年各州代表制定宪法时,重新确定了联邦和各州之间的关系,建立了联邦制国家,并且强调联邦的地位高于各州。
但1787年宪法的规定仍是一个折衷方案,联邦并没有得到更大的权力,只是获得了与其目的相匹配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