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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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物件致害责任的启示

罗马法物件致害责任的启示
墅 壁
g f a l v z hi g on
罗马法物 件致 害责任的启示
刘成 显
( 7 1 0 0 6 3 西北政 法大学 陕西 西安 )
摘 要 :看 似 古老 的罗 马 法 中却 包 含 着现 代 性 的 因 素,就 物件 致 人 损害 而言 ,在 罗 马 法早 期 就 已规 定 了倒 泼 、投 掷 的 责 任 与堆 置 、悬 挂 物件 的责任 ,其规 范与 操作 虽 与现代 法 有 所 不 同, 但 它为 后世侵 权行 为 法 中相 关条 文 的规定作 了重要 的铺垫 , 产 生 了深 远 的影响 。 关 键词 :罗马法 ;物件 致人 损 害 ;侵权 责 任
古 代 罗 马 , 因最初 民刑 不分 造 成 了对 侵 权 纠纷 采 用 刑事 制 裁 的方 式 ,随着 《 十二铜 表法 》的颁 布 ,其处 断方 式 开始 向民 、 刑 制裁 并用 过渡 ,提 出了 “ 私 犯 ”的概念 ,之后 《 阿 奎利亚 法 》 的颁 布使 得 损 害赔 偿 的适 用范 围不 断扩 大 ,对 私 犯包 含 刑事 责 任 的 制裁 也 逐 渐 被纯 粹 的 民事 责任 所 替 代 。在 法律 对 私 犯 的规 定 已定 型后 , 社会 中还 出现一 些超 越私 犯调 整范 围的侵 害行 为 , 裁 判 官 对这 些 侵 害行 为 加 以制 裁 逐 渐形 成 了 一 系列 的 准私 犯 。 罗 马 法上 旨在 保 护他 人 人 身安 全 、公 共 交通 安 全 等义 务 及责 任 散 见 于 私犯 和 准 私犯 中 ,其 中关 于倒 泼 、投掷 的责 任与 堆 置 、 悬 挂物 件 的责任 的规定 就值 得我 们学 习借 鉴 。 1罗马法上 的 “ 倒泼 、投掷 的责任 ”与 “ 堆置 、悬 挂物 件 的责 任 ” 优 士丁 尼《 法学 阶梯 》 I . 4 . 5 . 1 就“ 倒 泼 和投掷 的责 任 ” 与“ 堆置 、 悬 挂物 件 的责任 ” 做 了较 为详 细 的规 定 “ 同样 , 某 人 占用一楼 房 , 不 论是 自有 的 , 租用 的或借 住 的 , 而有 人从楼 房投 掷或倾 注某 物 , 致 对 他人 造 成 损 害 时 ,前 者 被 认 为根 据 准 侵权 行 为 负责 ……在 估 计 时 ,审 判员 应 考 虑支 付 医 生 的诊 费 和其 他 治疗 上 的费 用 , 此 外 还应 考 虑 由 于丧 失 工作 能 力 而在 就 业 上所 已受 到和 将受 到 的损失 。” 该 条 首 先确 立 了 “ 倒 泼 、投 掷 的责 任 ” ,按 照规 定 ,该 诉 不 向行 为人 提起 , 而 是 向房 屋 的居住 者提 起 ,不论 他是 所有 人 、 借 用 人 或 承租 人 ,也 无 论 其有 无 过 失 ,均 应 承担 责 任 。 同时 , 幢 房屋 由多 人 居住 的 ,他 们 对受 害人 承 担连 带 责 任 ,但其 中 人 赔偿 后 ,该 诉 权 即行 消灭 ,其 它 居 住人 即可 免 除责 任 。 由 居 住 者 负责 的 例 外是 :由旅 客 房 间 内的倒 泼和 投掷 行 为 不 由居 住 的旅 客负 责 ,而 由旅 客 的业 主负 责 ,这是 因为旅 客是 流 动的 , 由业 主负 责 更 有 利于 受 害 人获 得赔 偿 。 此外 ,罗 马法 区 分 了致 物 损 害 与致 人 损 害 的不 同情 形 ,致 人 损 害赔 偿 又 细分 为 致人 死 亡 的赔 偿 和致 人 伤残 的赔 偿 ,并规 定 了不 同 的赔 偿 标准 ,其 中 些 确立 赔 偿 金额 的 因素 ,如 医疗 费 、 因受 伤 而未 能 获 得 的收 入 等一 直延用 至今 。 此 外 ,上 述 规 定 还确 定 了 “ 堆 置 、悬 挂 物 件 的 责任 ” ,该 种责任是不作为侵权责任 。罗马法对责任发生的场所采用广义 的理 解 ,事 实 上 ,不论 是 公 共 地方 还 是 私人 地 方 ,只要 人们 经 常 通 行 ,理 应 没什 么 两 样 ,因 为被 考 虑 的 是行 人 ,而 不 是专 门 考虑公共道路 ,这体现了法律对人 的关注,而不机械地受特定 场 所 所 限 。可见 ,要 求 行 为人 因其 控 制管 理 的 物件 负 有 保 障他 人 安 全 的义 务 ,不 是 自古 从 来 就有 的 ,而是 社 会 文 明发 展 到一 定 程 度 ,人 们对 生 活 环境 安 全 性要 求 提 高 ,法 律 因此 要 求人 们 在 特 定情 形 下 为 积极 行 为 之义 务 。这 种 义务 的承 担者 包 括 一切 在 这 种地 方 放 置 了某 物 的 人 ,不论 是 经 营 人还 是 房 屋 的 主人 , 也 不 论是 住 户 还 是非 住 户 。就 损 害后 果 而 言 ,罗 马法 不 要求 必 须 发 生 实 际损 害 ,只 要存 在 发 生损 害 的危 险 即可 ,这 样 可 给予 行 人 更 为有 利 的安全 保 障 。现 代法 上 的 “ 建筑 物 或 者其 他设 施 以及 建 筑物 上 的搁置物 、悬挂 物致 害责任 ”即可溯 源 至该 规定 。

罗马法的影响有哪些

罗马法的影响有哪些

罗马法的影响有哪些?罗马法的影响有哪些?2012年司法考试的航船已经扬帆,载上希望的风帆,驶向梦的彼岸。

为此独角兽司法考网的老师特地为大家总结了法制史中的知识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2司法考试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是很大的,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影响更为直接。

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一)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罗马私法体系。

罗马法的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就是对罗马法的继承和发展。

如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就继承了《法学阶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例;而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则是以《学说汇纂》为蓝本的,形成了总则、债法、物法、亲属法、继承法。

法、德两国的民法体系,又为瑞士、意大利、丹麦、日本等众多国家直接或间接的加以仿效。

2.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不告不理”、一审终审原则等,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等。

3.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的水平。

它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确切,结构严谨,立论清晰,言简意赅,学理精深。

(二)罗马法对后世立法产生巨大影响原因第一,罗马法是建立在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之上的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它对简单商品生产的一切重要关系如买卖、借贷等契约以及其财产关系都有非常详细和明确的规定,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

第二,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和封建制法更为详尽,它所确定的概念和原则具有措词确切、严格、简明和结论清晰的特点,尤其是它所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之合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和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都是适合于资产阶级采用的现成的准则。

罗马法论文-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

罗马法论文-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
四,总结
罗马法物权制度以“个人主义”为立法思想,对人的自然状态的推崇பைடு நூலகம்对融合自然理性与道德的追求,以及可贵的平等思想都被后世发扬光大,成为现代文明的基本要素。它充分遵循自然法的原则的规定,体现了重视习惯,追求公平和正义,兼顾效率的立法精神。这些都不愧是古罗马在制度上和精神上都留给我们的最为宝贵的遗产。
罗马法论文-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
D
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无不具有重要的作用。
罗马法的用益物权制度是简单商品经济的法律表现,它以“个人主义”为立法思想,形成了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法体系,强调物的“所有”而非“利用”。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否定古罗马在用益物权制度上的先趋意义。
这种先趋意义的内在核心正是四个字:物尽其用。在现代法中,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财产法,以“利用”为中心的物权观念都在法律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以物的“所有”为中心的物权观点,已经被以物的“利用”为中心的物权观点所取代。用益物权作为以物的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反映了现代物权法以“利用”为中心的物权观念。因此,可以说,现代物权法的核心在于用益物权。

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

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

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罗马法中最闻名于世的是私法,而私法中什么在当代最令人钦佩与惊讶?那就是物权制度!罗马法中的物权制度在罗马共和国和帝国的时期里成长,成熟,最后成为了影响世界法律发展的“基本法”。

首先,什么是罗马法的物权制度呢?其实,罗马法本身没有分出物权制度这一篇幅,根据盖尤斯的《法学阶梯》的分编来看,第二编“关于物”是讲物权与遗嘱继承的,第三编“关于物”是讲无遗嘱继承、契约之债、私犯之债,物权与债权是在一起叙述的。

而罗马物权制度是后人在总结罗马法的内容时得出来的。

说了物权制度,当然不能缺少里面最重要的物。

那么物是什么呢?用盖尤斯的话来讲就是:“物的最基本的划分体现为这样一种两分法:有些物是神法的,有些物是人法的。

”而人法之物之中有些是非财产,有些又属于财产。

非财产的有共用物、公有物、团体物、无主物、遗弃物。

而对于财产性的物,分类的方法又有多种,像:有形物与无形物,要式物和略式物,可动物和不动物等等。

而对于物来说,人们在开始时对它们做得事情就是占有,表示自己对物的所有。

物权中最重要的和最绝对的权利是所有权。

但所有权并不只是表示你对物所拥有的权利,它代表你对物的所有,而所有并不等于拥有!盖尤斯说过:“罗马共同体一度也曾遵循过这一法则:某人或者根据罗马法是所有主,或者不被视为所有主。

但后来,人们接受了一种对所有权的划分,因而一个人可以根据罗马法是物的所有主,而另一个人则可以拥有物。

这就看出,物权中的另一方面——他物权。

他物权是物权的一部分,就是借助别人的东西享受利益或者针对别人的东西行使权利。

而罗马法对他物权的设定是伟大的,并且是领先的,在当代,甚至一段较长时间内,人类社会还是需要他物权,而当代对于他物权的依赖更是厉害。

罗马法物权制度包含的内容丰富,并且条理清晰,更重要的事罗马法学家的理论创新与总结,令罗马法物权制度经久不衰。

回首念我国,悲哉,悲哉!从形成原因来看,两者同是为了维护统治,但我国古代的法律是统治者的装饰,对物的拥有,一句话:“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浅论罗马法的占有制度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浅论罗马法的占有制度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浅论罗马法的占有制度对我国立法的启示作者:史丽娟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4年第03期【摘要】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是现代法学各种规则和制度的起源。

罗马法中的占有制度已经有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对后世各国立法都有深远的影响。

本文从考察罗马法中的占有制度入手,以我国社会现实为背景,借鉴其对我国立法的有益启示。

【关键词】罗马法;占有制度文章编号:1673-0380(2014)03 -0193-01一、罗马法中的占有制度占有在罗马人那里是指一种使人充分处分物的、同物的事实关系,它同时要求具备作为主人处分物的实际意图。

根据这一论述,占有包含两个要件:第一,对物的控制,即在经济和社会意识中使人能够根据物的不同性质对其为所欲为的那样一种同物的关系;第二,将物据为己有的意图。

只有同时具备体素和心素才能取得占有,仅具备心素或仅具备体素均不足以取得占有。

罗马人对占有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起初,罗马人只是将物的所有理解为一种基于实力或强力的占有、控制,而并没有更多的深层次认识。

此时,占有还只是所有权的外部形象,或者如耶林所述是所有权的事实形态。

但是,罗马人很快发现了二者的不同,因为事实上的占有人与所有人完全可能不同。

古罗马的法学家大多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

按照奥菲里和内尔瓦?菲里的观点,受监护人在未经监护人准可的情况下也可以取得占有,这是因为占有不是一项权利而是一种事实。

但也有法学家认为是一种权利,帕比尔安说:“处于他人权力的人可以持有某一特有产,但他们不能占有它,因为占有不仅是一种事实,而且是一种权利。

” 优士丁尼更是搞乱了占有的事实概念,既含含糊糊地承认幼儿在获得“监护人准可”时可以取得占有,又接受奥菲里的观点,承认受监护人可以在未经监护人准可的情况下实行占有。

笔者认为,占有应为一种事实而非权利。

如果占有是一种权利,就意味着占有者在失去占有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获得终局性的保护,而不是通过令状诉讼程序获得一种行政性的保护。

罗马法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罗马法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罗马法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近年来,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法治建设中,我们可以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的经验,其中罗马法作为西方法律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罗马法强调法律的平等和公正。

在罗马法中,法律适用于每一个公民,无论其社会地位如何。

这一思想对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尤为重要。

在中国,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平等性还有待提高。

一些富人、权贵和特权阶层依然存在法律面前的优越感,而普通民众则往往面临着司法资源匮乏、司法公正度不高等问题。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罗马法的精神,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确保法律的平等适用,促进社会公正。

罗马法注重法律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罗马法以其严谨的逻辑体系和系统化的法律规则闻名于世。

在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法律体系松散、法律规则繁杂等。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罗马法的合理性和系统性,加强法律的整合和统一,构建起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提高法律的稳定性和一致性,为社会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

罗马法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尊严性。

在罗马法中,法律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能违背法律规定。

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还存在一些法律权威不足的问题,例如一些人对法律漠视、触犯法律行为多发等。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罗马法的权威性和尊严性,加强法律的宣传和教育,使法律在人们的心目中树立起权威形象,提高法律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罗马法注重法律的进步性和创新性。

罗马法在其发展过程中,不断吸纳和融合其他国家的法律经验,不断更新和完善自身的法律体系。

在当代中国,法律的进步性和创新性仍然值得关注。

我们可以借鉴罗马法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吸收其他国家的法律经验和制度优势,不断完善和创新法律制度,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罗马法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我们可以借鉴罗马法强调法律的平等和公正、法律的稳定性和一致性、法律的权威性和尊严性以及法律的进步性和创新性等精神,促进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从罗马法中的物权看中国物权法

从罗马法中的物权看中国物权法

从罗马法中的物权看中国物权法作者:祝高峰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3期摘要正如德国著名民法学家耶林所说:“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会因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科技发展而缩小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

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内容丰富,法理精深,立法技术高超,尤以私法见长。

本文试图通过对古代罗马法中的物权分析理解,能更深刻体会中国的物权法。

关键词罗马法物权物权法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022-02一、罗马法(一)罗马法概述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它不仅包括从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间的法律,也包括公元7世纪东罗马帝国过渡为封建国家以前的法律。

公元前6世纪,随着阶级矛盾的深化,罗马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约公元前578年——公元前534年进行了改革,废除了原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三个氏族部落,按地域原则把罗马城划分为四个区域,并按财产的多寡将罗马居民分为五个等级,确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

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生。

①罗马法已有二千七百多年的历史,最初是一个很小的农村公社的习惯法,后来发展成为一个拥有广大领土和多种民族的商业社会的比较完备的法律。

因此,罗马法比产生它的社会经济制度多存在了很多世纪,同时我们也有理由相信会继续存在下去。

(二)罗马法中的物罗马法之所谓物,意义广泛,凡于人有利益者,皆称曰物(Res)。

②res被罗马法学家看作是存在外部世界的,对人具有社会经济价值的实体,在中文里的一般被表诉为"物"。

保罗说:“‘物(res)’这个词的含义比‘财产(pecunia)’的含义广,物包括我们的可有物以外的那些物,而财产的含义同处于可有物状态的那些物有关。

”③由此看来,“res”不仅囊括了patrimonium(财产),bona(财物或者财产)和pecunia的含义,而且还有着更为广泛的外延,它还涵盖某些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尚未或者难以归私人权利支配的物。

【律师手记】物权法笔记——读周枏先生的《罗马法原论》(二)

【律师手记】物权法笔记——读周枏先生的《罗马法原论》(二)

【律师手记】物权法笔记——读周枏先生的《罗马法原论》(二)第一部分主物与从物,是按照物在相互关系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分类。

在某一法律关系中相互关联而同属于一人的两物,其中独立存在并起主导作用的是主物。

而附属于主物,辅助主物的效用,并通常随主物的转移而转移的则为从物。

这其实给我们一个启示,某物作为主物或者从物,只是从一定的法律关系来决定,而不能抽象地判断。

形成主物和从物的原因有两个:其一,附合,在合成物中,构成合成物的基础为主物,附加的则为从物,而不论价值的高低。

其二,使用目的,二物合起来被人使用,二者共同发挥效用时,有独立效用,可以直接满足人们需要的是主物,常助主物发挥其效用的则为从物。

通过使用目的区分主物与从物需要以三个条件为前提:1.须以专助主物的效用为目的的,才是主物,否则二物不发生主从关系。

2.须依所有人的意思,使某物帮助主物的效用。

3.须该物实际上以用于帮助主物发挥它的效用。

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法律意义在于处分主物时具有及于从物的法律效果:1.除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者当地交易方面特别习惯外,处分主物的效力及于从物。

2。

主物与从物不属于同一人而因附合成为合成物时,主物的所有人取得从物的所有权。

第二部分原物与孳息是按照物在相互关系中是否具有派生关系进行的分类。

原物是指能够产生收益或产物的物。

孳息是指依原物的用途而按期产生的收益。

此外,不是依原物的用途产生,或从原物不定期产生的物,则被称之为产物。

可见,孳息与产物是有区别的:1.权利人使用一物的目的,是决定孳息与产物的主观条件;2.收益须有相当的定期性,这是决定孳息与产物的客观条件。

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孳息和原物分离后,应属于有权收取孳息的所有人,有权收取孳息的人不一定是原物的所有权人,而产物不同,它一般应归原物的所有人所有。

在罗马法上,孳息又可以分为:1.天然孳息,这是指依物的性质自然生长,不需要加工的孳息;2.加工孳息,这是指加以人工而获得孳息;3.法定孳息,这是指原物被他人使用时,根据法律关系或者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孳息,是使用人所给付的代价;4.未分离孳息,这是指尚未与原物分离的孳息;5.已分离孳息,这是指已经与原物分开的孳息;6.实收孳息,这是指实际收到而占有的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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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
出题老师:陈莉
08法学五班
200830840508 邓旭
耶林在他所著的《罗马法精神》一书中说:“罗马帝国曾经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基督教),第三次以法律。

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灭,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时最为持久的征服。

”[1]这里所讲的罗马法主要包括公元前6世纪塞而维乌斯图利乌斯改革到公元7世纪为止这整个历史时期罗马奴隶制国家所实施的全部法律制度。

[2]其中罗马私法是最为完备、对后世影响最大,而物法和债法是罗马私法中体系结构最为完整,成就最高,一直影响至今。

罗马私法尤其是物法和债法如此发达,首先得益于发达的奴隶制商品经济。

罗马帝国的区域贸易和对外贸易均十分发达,社会经济生活和经济关系的复杂程度越来越高,买卖,借贷,抵押等在社会上、自由人间广泛流行,为物法和债法的长足发展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

罗马法物权制度中的时效取得制度,是指通过一定时间的连续占有而获得对物的市民法所有权制度。

这一制度是为了“使某些物的所有权不致长期地并几乎是永远地处于不确定状态,因为法律规定的取得时效期间对所有人寻找其物是足够的。

”[3]从最早的成文法《十二表法》规定的占有时间:不动物二年,可动物一年,到优士丁尼法规规定的动产物三年,不动产十年或二十年,还有最长时效规定三十年。

还有其他规定,如必须是持续占有,占有人具有起始善意,即占有
人“在交付开始时具有善意,标的物应当是合格物、流通物。

在二千多年前的奴隶制社会,就出现了这种确认所有权的制度,现今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都沿用这个制度,但我国《物权法》却没有规定,算是一个遗憾,使得所有权取得结构体系不完整,出现漏洞。

既然时效取得制度在两千多年前的罗马社会就被规定下来,说明了两千多年前的奴隶制社会就出现了占有人所有权不确定的情况,需要法律予以确定。

毕竟法律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立足于社会现实,法学家的法律思维有多超前都不可能凭空创设一个新的法律制度。

那是不是我国现阶段不存在这种现象,不需要规定时效取得制度,绝对不是,我们现在只是在忽略它、避开它而已,造成这种现象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人们的思想观念还不能接受只要占有一段时间就能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第一个反应就是,那么偷来的、抢来的岂不是都合法。

这跟人们日常生活中形成的惯性思维有关,封建王朝推翻了,封建法律废除了,但思想上的影响是深远而持久的。

第二,我国的立法机构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不一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立法机关,与三权分立不同,全国人大权力高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造成了权力的失衡。

全国人大,顾名思义就是由人民组成的立法机构,人民的思维接受不了时效取得,制订出来的法律自然也就没有规定,不管起草的法学家有多努力也是于事无补。

要改变这种现状,一是改变立法机构或削弱其权力,一是改变人们的固有思维,增强法律思维。

第一种方法基本不可能实行,如果实行的话就会破坏整个国家的体系结构,也会破坏其理论基础,就会颠覆国家和危害国家安全。

第二种方法需要加大普法力度,宣传法律知识,逐渐改变人们的固有思维。

第二种方法需要的社会成本更低,也较为温和。

时效取得制度也体现了罗马法重视财产的利用,取得物的所有权才能处分
物,使得物能自由流通。

物权制度的人役权制度也体现了对财产的利用,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劳作使用权全面地涵盖了特定人为其利益使用他人之物的权利的范围。

人役权制度一方面可以满足权利人充分利用物,以获取经济利益或授惠他人的愿望,又可以满足非所有人使用他人之物,以解决生活需要和获取经济利益的需要。

[4]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为现今各国所承袭,与现在各国民法的规定没太大区别。

罗马的立法者重视经济发展,尤其是商品经济,创设一系列规定促进物的流通、物的利用,体现了物尽其用的思想,物尽其用,社会经济才能最大限度地发展。

现代物权法的发展主要表现为他物权制度的发展,按照充分发挥物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指导思想,应确认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创造出多种具有他物权性质的财产关系。

[5]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根据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原则,应给予当事人更宽的选择范围和更多的选择自由,符合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才能适合经济和社会快速变化发展。

罗马法物权的创设依据客观规律,不仅是经济的客观规律,还包括社会的客观规律,而遵循客观规律体现了自然法的精神。

从法学阶梯的内容来看,自然法可以理解为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共同生活规则,即习惯法。

[6]在彼得罗·彭梵得的《罗马教科书》中,自然法是指“不是为体现立法者意志而产生的法”。

自然法体现客观实际,人人都认为是对的,反映了人们的道德观念,是社会现象的法律表现。

法的权威是来自于它的稳定性,而体现客观规律的法是稳定持久的,市场交易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规范、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原则,两千年前和两千年后几乎相同,没太大的改变。

罗马法对发现埋藏物规定,如果是在发现者自己的地盘上发现的,归发现人;是在他人的或公共的土地中偶然发
现的,一半归发现人,另一半归土地所有者或国库所有;在属于君主的土地中发现的,一半归发现人,另一半归君主所有。

可见,无论发现人在什么地方发现埋藏物,自由都有一份,而我国民法则规定发现埋藏物应上缴国家,收归国有。

罗马法中的这一规定是对人们习惯、占主流思维的确认,延续两千多年至今,可见其生命力。

而我国民法却改变了这一规定,违背了客观规律,违背了人们的习惯,只是依立法者的意志来规定,忽略了人们的习惯、日常生活思维,就只因为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社会?只有真正反映客观现实,反映习惯,反映人性的法律,才能稳定长久地存在和得到很好的执行。

[1]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43页,北京,中国政法出版社,1987
[2]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3]黄风:《罗马法私法导论》,200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沙艳蕾:《罗马法对我国物权法的影响初探》
[5]同上
[6]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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