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资格政策与法规复习知识点
导游资格-政策与法律法规考点知识点总结归纳17-第三篇-第十章-导游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篇-第十章-导游管理法律制度第十章导游管理法律制度对应考纲内容:熟悉:关于导游资格考试制度的规定。
掌握:导游执业许可和导游执业管理;导游执业保障与激励;导游从事领队服务的条件;导游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相关法律责任。
考点一:(熟悉)关于导游资格考试制度的规定管理法律制度一、概述《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导游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1.导游的管理主体:旅游主管部门、旅行社、旅游行业组织。
二、导游资格考试制度(熟悉)1.导游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3)身体健康;(4)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2.导游资格考试的监督管理根据《导游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政策、标准,组织导游资格统一考试,以及对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导游资格考试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资格考试具体工作。
二、导游资格考试制度(熟悉)3.导游资格证书的颁发《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三、导游执业许可制度(掌握)1.从事导游、领队服务的条件(1)从事导游服务的从业条件:第一,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第二,取得导游证。
(2)导游从事领队服务的从业条件:第一,取得导游证。
第二,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
学历:导游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语言能力:通过外语语种导游资格考试、或者取得国家级发证机构颁发的或国际认证的、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对应语种语言水平测试的相应等级证书。
从业经历:两年以上旅行社业务经营经历,或者两年以上旅行社管理经历或者两年以上导游从业经历。
导游考试政策法规复习重点4

124.国家建设部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
125.风景名胜区依法设立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工作。
126.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分四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A、AA、A级旅游区点。
127.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评定,具体负责4A和3A。省级旅游局负责本地2A和1A评定。
136.历史文化名城:地面或地下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比较集中,体现了中华民族悠久历史、光荣革命传统与辉煌灿烂文化,对发展我国的旅游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城市。
137.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138.消费者的法律特征:消费特征属于生活消费;消费客体是商品或服务;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主体范围包括公民个人和进行生活消费的单位。
130.凡是不能移动的文物称之为固定文物又称文物保护单位。
131.非经国家文化部报国务院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和发掘。
132.文物市场由国家统一管理,实行“归口经营、统一收购、统一价格、统一管理”的政策。
133.下列文物禁止出口:1革命文献及实物。2古生物;3史前遗物;4建筑物;5绘画;6雕塑;7铭刻;8图书;9货币10舆服11器具。
105.所谓有效车票指:必须是铁路车站售的,有规定的乘车期限、规定的上车车站和票面指定的乘车车次的车票。
106.身高超过140公分持有小孩票乘车时,应补收小孩票与全额票的差额。
107.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为人民币4万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元,这是限额赔偿。
导游证《政策与法规》考点精讲

导游证《政策与法规》考点精讲导游人员管理概述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条例》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4.被吊销导游征的案例分析:某国际旅行社导游人员王某因过失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审理,因情节轻微,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次年,他在带团过程中胁迫旅游者消费,情节严重,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导游证。
之后,王某又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资格证书,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后,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核后,没有颁发导游证。
你认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做法正确吗?分析:旅游行政机关不颁发导游证的做法是正确的。
因为王某曾被吊销过导游证,已经证明其不适合继续从事导游职业,不符合颁发导游证的条件。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导游证的分类依据《条例》规定,导游证可分为正式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两种。
(1)正式导游证,亦即导游证。
它是指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的导游证。
(2)临时导游证。
所谓临时导游证,是指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但因旅行社需要聘请其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的导游证。
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具备的条件:1.准备从事导游活动者具有特定语种语音能力2.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导游证制度《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证是从事导游活动的前提(一)申请领取导游证的条件和程序《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2019年导游资格考试《政策与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知识点1.旅游法:狭义的旅游法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旅游基本法广义的旅游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旅游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旅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自然人或组织。
3.旅游法的渊源:是指旅游法律规范的各种外在表现形式,包括宪法、法律、法规、条例、法令和规章等4.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5.旅游法律关系责任:是指认为人对其实施反旅游法律法规行为或违反旅游合同约定行为造成的损害所有必须承担的赔偿、补偿、接受惩罚的不利后果。
6.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点:7.法律补偿与法律制裁的区别:(1) 实现载体不同。
补偿以财产为主,制裁以人身为主。
(2) 目的与效果不同。
补偿的目的和效果是针对被害人的,而制裁的目的和效果是针对责任方的。
(3)成立基础不同。
补偿与制裁的成立虽然都是以客观行为为条件,但补偿成立的基础是以客观损害后果为主的。
而制裁认定基础主要是主观过错,虽然也考虑客观损害,但考虑的目的是为了确定主观恶性程度,有时行为虽然不存在客观损害,但可以根据行为的主观恶性来施加制裁。
8.旅游法的特点:(1)采用综合立法模式。
内容具有综合性,突出旅游法的保障地位,强化旅游法的规范功能,发挥旅游法的作用。
(2)以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
确定了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制度,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确立导游人员合法权益保护制度。
(3)旅游法充分与现行法律和国际通行做法衔接,充分考虑到了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与衔接。
9.旅游法律关系的要素:①主体:是指旅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自然人或组织。
②客体: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③内容: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旅游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依法承担的义务。
导游资格-政策与法律法规考点知识点总结归纳26-第三篇-第十五章-解决旅游纠纷的法律制度(一)

第三篇-第十五章-解决旅游纠纷的法律制度(一)第十五章解决旅游纠纷的法律制度对应考纲内容:了解:旅游纠纷及其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及适用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熟悉:《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关于旅游投诉及其构成要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证据的种类、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规定。
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和禁止行为及其相关法律责任;关于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的规定;《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旅办发〔2016〕139号)关于旅游者、旅游从业人员被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主要行为;“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信息内容以及评审、申辩和动态管理制度。
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关于旅游者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旅游投诉案件的受理和处理。
第一节概述考点一:(了解)旅游纠纷及其特点;1.概念:旅游纠纷是泛指在旅游活动中,旅游关系的当事人所发生的矛盾和冲突。
2.特点:旅游纠纷的法律关系复杂;旅游纠纷的内容广泛多样;旅游纠纷标的额度相对较少;旅游纠纷的双方地位不平等。
【法律导读】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的是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进行了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日正式实施。
新法对旧法做了三十多处修改,充实细化了消费者的权益,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对发挥消费者协会作用、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做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导游资格政策法规知识要点归纳

导游资格《政策法规》知识要点归纳我国的基本国策(一)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1)主要内容包括: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因如下。
①人口多,人均资源相对不足:中国人口占世界人口的1/5左右;中国人均矿产资源只占世界平均水平的1/2;中国人均耕地面积只占世界平均水平的1/3;中国人均水资源只占世界平均水平的1/4;中国人均森林只占世界平均水平的1/6;中国人均草场面积只占世界平均水平的1/3;中国耕地面积只占国土面积的1/10。
②实行计划生育有利于满足全体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
③实行计划生育有助于使劳动力增长和经济发展对劳动力的需要相适应。
(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1)20世纪80年代,中国政府把环境保护确立为一项基本国策。
1989年,首部《环境保护法》正式颁布。
(2)我国环境形势严峻,加强环境保护有重要意义。
(3)加强环境保护的五项原则如下:①协调发展,互惠共赢;②强化法治,综合治理;③不欠新账,多还旧账;④依靠科技,创新机制;⑤分类指导,突出重点。
(4)保护环境的目标如下:①到2010年,重点地区和城市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基本遏制生态环境恶化趋势;②到2020年,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
(三)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1)对外开放是指,国家主动地扩大对外经济交往,放宽政策,发展对外开放型经济。
(2)对外开放的目标: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
①“全方位”的含义:从开放对象来看,全方位开放是指对世界所有国家和地区开放;各地区都加快对外开放的步伐,实现东、南、西、北、中并举的开放格局。
②“多层次”的含义:多层次是指全国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程度的对外开放。
③“宽领域”的含义:向世界市场开放,包括经济领域的工、商、农等;也包括政治、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等非经济领域。
(1) 实行对外开放的必要性与重要性:①实行对外开放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②实行对外开放是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选择;③实行对外开放是加快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有效途径。
最新导游证《政策与法律法规》高频考点

导游证《政策与法律法例》高频考点1.护照是一国主管机关发给本国公民出国或在外国居留,证明其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2.导游员可辅助旅行者独自出门购物。
3.《合同法》中合同停止的七种情况:(1).债务已经依据商定执行(2).合同排除(3).债务互相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去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一人,在法律上也称为混同(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商定停止的其余情况4.在首次会面握手的状况下,时间以不超出两秒钟为宜。
5.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内陆居民出境旅行业务。
6.导游服务工作的种类中实地口语导游方式处于主导地位的原因:导游服务工作的种类是指导游人员向旅行者介绍所游地区或地址状况的方式。
导游服务工作大概分为两大类:图文声像导游方式(物化导游方式 )和实地口语导游方式 (解说导游方式 )。
实地口语导游方式处于主导地位的原由是:(1).导游服务对象是有感情、有思想的旅行者;(2).现场导游状况复杂多变 ;(3).感情要素是提升导游服务质量的重要保证,导游人员与旅行者成立起正常的人与人的感情关系是保证旅行服务质量的前提,这是无生命的科技导游手段所不可以取代的。
7.旅行社在与旅行者签署合同时,旅行合同应载明的事项:(1).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允许证编号 ;(2).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3).签约地址和日期 ;(4).旅行行程的出发地、路过地和目的地;(5).旅行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6).旅行社一致安排的旅行项目的详细内容实时间;(7).旅行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及次数;(8).旅行者应该缴纳的旅行花费及缴纳方式;(9).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逗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10).需要旅行者另行付费的旅行项目及价钱;(11).排除或更改合同的条件和提早通知的限期;(12).违犯合同的纠葛解决体制及应肩负的责任;(13).旅行服务监察、投诉电话;(14).两方磋商一致的其余内容。
2024年导游证考试-政策与法律法规考试(重点)题库

2024年导游证考试-政策与法律法规考试(重点)题库一、单选题1.《旅游法》规定,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A、地接社,地接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公共交通经营者追偿B、组团社,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追偿C、地接社和组团社共同承担赔偿责任D、公共交通经营者,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参考答案:D2.我国《旅游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建立健全(),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A、统筹旅游发展机制B、旅游综合协调机制C、部级协调发展机制D、旅游统筹发展机制参考答案:B3.下列不属于旅游投诉应当具备的条件的是()。
A、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B、有明确的被投诉人C、有明确的投诉证据D、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参考答案:C4.《旅游法》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A、旅行社B、当地居民C、旅游团队D、其他团队参考答案:B5.根据《旅游法》规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公布。
A、1个月B、3个月C、6个月D、12个月参考答案:C6.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A、一倍B、双倍C、三倍D、四倍参考答案:B7.《旅行社条例》规定,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同时还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共需缴纳()万元人民币的质量保证金。
A、10B、20C、120D、140参考答案:D8.下列不属于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条件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B、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C、良好的应变能力及突发事件处理能力D、身体健康参考答案:C9.在旅游投诉中,被投诉者应当积极配合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的工作,在接到《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内做出书面答复,提出答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导游资格政策与法规复习知识点导游资格政策与法规复习知识点导游证是导游人员从业行为能力的证明文件,是表明导游人员身份的外在标识,它是国家准许从事导游工作的证件。
接下来店铺为大家编辑整理了导游资格政策与法规复习知识点,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店铺!旅游资源管理法规1. 旅游资源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作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
2. 风景名胜区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1具有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
2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
3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
3. 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划分1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2省级风景名胜区。
4.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原则: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区内禁止的活动1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
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2修建存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3在景观或设施上刻划、涂污。
4乱扔垃圾。
5. 风景名胜区门票的管理及使用规定:1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
2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6.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及分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7. 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五个条件1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地区。
2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3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4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5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8. 自然保护区的的分区:分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惜、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化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缓冲区外面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和繁殖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9. 我国受法律保护的五类文物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10. 对文物所有权的法律保护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2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3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古建筑、石刻、壁画、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4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11. 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划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3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的法律保护:1《文物保护法》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2确因文物保护需要,经省级人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带。
3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4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5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
12. 单位迁移修缮的、古建筑利用的法律保护1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
2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3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筑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4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政府批准,13. 对文物收藏和出境的主要管理规定1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注出境的除外。
2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
3任何单位或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14. 旅游区(点)的质量等级标识: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级旅游景区、AAAA级旅游景区、AAA级旅游景区、AA级旅游景区、A级旅游景区。
及评定组织权限:1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按国家、地方两级进行。
2国家旅游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分别是全国和地方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成立全国和地方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3:3A级、2A级、1A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各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4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5A级旅游景区从4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
15.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和组织取得文物的五种方式1依法继承或接受赠与。
2从文物商店购买。
3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4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依法转让。
5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山东省旅游法规制度1. 山东省发展旅游业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社会参与和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政府主导的含义2. 促进山东省旅游发展的六大主要政策措施1着力推广好客山东旅游品牌。
2土地支持政策。
3合理规划旅游项目及设施。
4鼓励政策。
5推进特色旅游发展。
6推进旅游服务质量标准化。
3. 旅游资源的开发原则:以有效保护旅游资源为前提,统一规划,科学发展,永续利用。
和保护要求: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严格保护自然景观;利用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护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重建、改建、迁移、拆除。
4. 旅游经营者的义务:1提供真实信息义务。
2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利的义务。
3建立安全防范制度。
4信息管理要求。
旅行社和导游的义务:1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2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及导游员不得胁迫其接受约定之外的服务。
3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游合同安排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变更旅游项目或者终止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4旅游景区导游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服务。
5. 对旅游客运经营者的要求1从事旅游客运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具有相应资质;运输旅游者的车辆、船舶应当投保法定强制保险并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驾驶人员和安全设施、设备。
2应当按照旅游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变更运输路线、更换运输车辆和船舶,严禁超载运行。
6. 对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的管理规定1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大型旅游餐饮住宿设施、大型文化娱乐场所,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建设规模、建筑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旅游环境和生态环境。
2新建、改建、扩建旅游特色街区和广场、车站、码头、机场、体育场馆、博物馆、艺术馆、图书馆、会展中心、大型购物中心等公共场所,应当兼顾旅游休闲功能。
3县级以上人政府有关部门在论证前两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本级人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7. 对景区(点)的管理规定门票管理的规定1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者历史人文资源投资兴建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历史人文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2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3旅游景点按照当地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舌质淡一门票和联票,共旅游者自主选择。
4政府投资的旅游景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未成年人、宗教人士及学生等特定对象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城市公园、科技馆等公共文化休闲场所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8. 旅游者与经营者争议的五种解决途径1双方协商。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旅游、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部门投诉。
4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9. 对旅游管理者和旅游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1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以省级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称谓从事开发和经营活动的,分别由省人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旅游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政府旅游、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未被评定等级的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旅游经营单位使用或变相使用等级成为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按照规定调整门票价格或强行出售联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未取得导游证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导游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6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滥权、玩忽职守、徇私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