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资格-政策与法律法规考点知识点总结归纳17-第三篇-第十章-导游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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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资格考试《政策与法律法规》知识归纳

导游资格考试《政策与法律法规》知识归纳

2017导游资格考试《政策与法律法规》——第五章知识归纳·了解《旅游法》立法背景和框架·熟悉《旅游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发展原则等总则的内容·掌握《旅游法》的基本内容、主要法律制度及其相关法律责任。

·掌握《旅游法》关于旅游者权利和义务的规定1.《旅游法》立法背景积极方面: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就业消极方面:服务质量不高、资源保护不力、产品不够丰富、市场不规范时间:2013.4.25 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3.10.1生效2.《旅游法》框架:10章112条3.《旅游法》的特点(1)综合立法(2)注重好保护旅游者(3)规范市场秩序,完善市场规则(4)借鉴吸收国际立法经验①《旅游权利法案和旅游者守则》的旅游者权利理念②《世界自然基金关于旅游政策主张的声明》的资源利用方面③《欧盟一揽子旅游指令》关于旅游服务合同4.《旅游法》的立法目的(1)保障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2)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3)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5.《旅游法》的适用范围(1)地域范围:我国公民在境内的旅游活动和外国旅游者的入境旅游活动;在我国境内,通过旅行社等经营者组织的,由我国境内赴境外的团队旅游活动。

(2)主体行为范围:未对主体作出限制5.基本原则(1)发展旅游事业、完善公共服务(2)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的权利(3)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相统一(4)国家鼓励全社会参与旅游业发展:健康、文明、环保6.主要法律制度(1)旅游者权益保护(2)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3)旅游服务合同、促进和公共服务、安全保障、综合管理(4)规范旅游市场、提高服务质量:旅行社“五不得”、从业人员“三不得”、其他经营者“一不得”7.旅游者权利(1)自主选择权:能够自主选择;有权拒绝。

③门票、团体收费、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应醒目公示。

提高门票价的应提前半年公布。

核心游览项目不服务的,应当公示并减少收费。

导游法律法规知识精选全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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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导游法规知识第一章法规常识一:熟悉法律的概念。

法律是和国家一起产生,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体现法律的分类:a.国内法与国际法b.宪法性法律与普通法c.实体法与程序法d.一般法与特别法e.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二:掌握法律与政策联系与区别1政策引导法律,最终由法律来保护2.法与政策的区别a.法具有国家意志属性,政策只有形成法律才能成为国家意志b.法具有严格的规范性,明确且,政策更多带有方向性和指导性。

c.法具有强制性,政策只是具有约束力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法律的原则和规定处处体现着道德的准则,在道德中遵守法律,二者互补。

a.在上层建筑中所属的范畴不同。

法=制度范畴,道德=意识b.存在形式不同c.调整范围,道德更广泛。

d.规范内容不同e.调整方式和手段不同三:熟悉构成旅游法律行为的意思表达方式;a.口头b.书面c.推定的意思d默认掌握旅游法律行为的分类;a.隶属关系和平等关系的旅游法律行为b.有偿和无偿的旅游法律行为c.单方、双方和多方的旅游法律行为d.诺成和实践的游游法律行为旅游法律行为的要件实质要件a.行为人要合格b.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要自愿c.行为人的行为内容要合法形式要件a.登记b.鉴证c.公证熟悉旅游代理行为。

是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旅游法律意思表示,其权力义务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

四:掌握承担旅游法律责任的条件;a.行为具有违法性b.行为人要有过错c.要有旅游损害事实的存在d.行为过错与旅游损害事实要有关系e.行为人要有民事权力和能力熟悉旅游法律责任的种类a.行政责任: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处分有8种b.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和债不履行旅游经济义务c刑事责任:主刑和附加刑第二章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一:掌握旅行社的概念旅行社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概念有以下三个1.旅行社主要是具体有法人资格从事旅游的企业2.旅行社主要是招徕并接待旅游者3.旅行社主要是以营利为目的为旅客提供有偿服务,以保证旅行社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导游资格政策与法规复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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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资格政策与法规复习知识点导游资格政策与法规复习知识点导游证是导游人员从业行为能力的证明文件,是表明导游人员身份的外在标识,它是国家准许从事导游工作的证件。

接下来店铺为大家编辑整理了导游资格政策与法规复习知识点,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店铺!旅游资源管理法规1. 旅游资源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作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

2. 风景名胜区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1具有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

2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

3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

3. 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划分1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2省级风景名胜区。

4.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原则: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区内禁止的活动1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

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2修建存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3在景观或设施上刻划、涂污。

4乱扔垃圾。

5. 风景名胜区门票的管理及使用规定:1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

2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6.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及分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7. 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五个条件1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地区。

2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3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4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5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最新 2017年导游资格政策与法规重点归纳-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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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希望从事导游业务活动的人都必须按规定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国务院旅游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给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的2017年导游资格政策与法规重点归纳,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安全及保险法规1.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旅游安全事故的等级及划分标准1轻微事故: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

2一般事故: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含1万)元至10万元以下者。

3重大事故: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含1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者。

4特大事故: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者,或情节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3.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原则、程序原则:由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牵头,协调有关部门以及事故责任方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必要时可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

程序:1事故发生后,报告单位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工作,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2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人员尚未进入事故现场前,如因现场抢救工作需要移动物证时,应做出标记,并尽量保护事故现场的客观、完整。

3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责任方及主管部门负责联系有关部门为伤残者或伤亡者家属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4如果伤亡者中有来自海外的旅游者,责任方和报告单位在对伤亡人员核查清楚后,要及时报告当地外事部门及国家旅游局。

4. 对特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适用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1报告。

2现场保护。

3调查。

5. 《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突发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故而发生的重大游客伤亡事故。

6. 《应急预案》的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救人第一。

2属地救护,就近处置。

3及时报告,信息通畅。

7. 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划分及分级响应救援机制等级划分:1重大(1级)。

2较大(2级)。

导游法规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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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法规资料整理导游法规知识笔记第一章法规常识一、法规是法律、法规、规章的总和。

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国务院----法规国务院各部委---规章二、法律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统治阶级的意志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才是法。

3、法律的内容,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律的基本特征:1、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

3、法律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适用性。

4、法律,是建立和维护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四、法律的定义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有国家制订和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规定人们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五、法律的职能和作用1、职能:调整性职能;保护性职能2、作用:法律作为统治阶级的工具,具有统治阶级的职能,起着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各阶级、阶层之间关系的作用。

六、法律的分类1、国内法和国际法2、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普通立法的基础3、实体法和程序法①实体法:凡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称为实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②程序法:凡规定实现实体法的诉讼程序或手续的法律是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4、一般法和特别法①从时间效力看,a.适用于该法律在修改或废除前的任何时期的法,是一般法。

b.只有在特定时期内有效的法,是特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戒严法》②从对人的效力看,a. 对全国公民都有效的法,是一般法。

b. 对特定公民有效的法,是特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③从空间效力看,适用于特定地区的法,是特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经济特区条例》5、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七、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政策:是指国家、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和任务而规定的行动准则。

2019年导游资格考试《政策与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

2019年导游资格考试《政策与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知识点1.旅游法:狭义的旅游法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旅游基本法广义的旅游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旅游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旅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自然人或组织。

3.旅游法的渊源:是指旅游法律规范的各种外在表现形式,包括宪法、法律、法规、条例、法令和规章等4.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5.旅游法律关系责任:是指认为人对其实施反旅游法律法规行为或违反旅游合同约定行为造成的损害所有必须承担的赔偿、补偿、接受惩罚的不利后果。

6.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点:7.法律补偿与法律制裁的区别:(1) 实现载体不同。

补偿以财产为主,制裁以人身为主。

(2) 目的与效果不同。

补偿的目的和效果是针对被害人的,而制裁的目的和效果是针对责任方的。

(3)成立基础不同。

补偿与制裁的成立虽然都是以客观行为为条件,但补偿成立的基础是以客观损害后果为主的。

而制裁认定基础主要是主观过错,虽然也考虑客观损害,但考虑的目的是为了确定主观恶性程度,有时行为虽然不存在客观损害,但可以根据行为的主观恶性来施加制裁。

8.旅游法的特点:(1)采用综合立法模式。

内容具有综合性,突出旅游法的保障地位,强化旅游法的规范功能,发挥旅游法的作用。

(2)以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

确定了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制度,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确立导游人员合法权益保护制度。

(3)旅游法充分与现行法律和国际通行做法衔接,充分考虑到了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与衔接。

9.旅游法律关系的要素:①主体:是指旅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自然人或组织。

②客体: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③内容: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旅游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依法承担的义务。

导游法规复习提纲

导游法规复习提纲

2010年导游法规复习提纲导游法规复习真题归类掌握占60%,熟悉占25%,了解占15%第一章法规常识一、1.熟悉法律的概念。

2了解法律的本质、3了解法律的基本特征、4了解法律的职能和作用;5熟悉法律的分类。

二、6掌握法律与政策的联系与区别7掌握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三、8了解旅游法律行为的概念、特点;9熟悉构成旅游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方式;10掌握旅游法律行为的分类和要件;11熟悉旅游代理行为。

四、12了解旅游法律责任的概念、13了解旅游法律责任的主体;14掌握承担旅游法律责任的条件;15熟悉旅游法律责任的种类。

第二章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一、16掌握旅行社的概念经营范围;17熟悉旅行社的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18掌握旅行社分支机构设立的相关规定;19熟悉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申报程序和经营范围。

二、20掌握旅行社的经营原则和经营规则;21掌握旅行社的基本职责;22掌握旅行社的经营管理的一般性规定;23熟悉旅行社违反《旅行社条例》的处罚规定。

三、24熟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种类及有效期;25掌握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相关规定;26掌握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相关规定;27掌握旅行社业务年报制度。

第三章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一、28熟悉导游人员的概念。

29熟悉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相关规定;30掌握导游证领取的前提和途径;31了解正式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区别;32掌握导游证与领队证的联系和区别;33掌握不得颁发导游证的几种情形;34掌握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的联系和区别。

二、35熟悉导游人员的三项权利;36掌握导游人员的九项义务。

三、37熟悉导游人员等级考试的条件和等级;38掌握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概念;39掌握导游人员27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扣分计分方法;40掌握导游人员年审的内容、考评等级及处理办法。

第四章旅游合同法律制度一、41熟悉合同的概念;42掌握旅游合同的概念以及旅游合同依照的法律规定;43掌握旅游合同的形式、44掌握旅游合同的内容;45掌握要约的条件;46掌握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47掌握承诺的方式;48掌握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后果。

导游法律法规

导游法律法规

导游法律法规第一篇:导游法律法规科目一:《政策与法律法规》大纲第一章宪法常识1.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序言及总纲的内容,2.熟悉《宪法》规定的我国基本国策、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机构,基本国策:1、计划生育;2、男女平等;3、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我国第一个在单项法中明确的基本国策)4、对外开放;5、环境保护;6、水土保持;7、节约资源。

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

根本任务: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国家机构:①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②国家主席;③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④国家军事领导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⑤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⑥国家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3.掌握《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熟悉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的规定。

现代民主国家公民权利分为四类:法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参与权利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参与人格权;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妇女保护权;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义务:①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②遵守宪法和法律,保护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法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③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④保护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⑤依法纳税。

国旗:五星红旗;国歌:义勇军进行曲;国徽: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首都:北京。

第二章旅游发展战略1.了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总目标;重大意义:①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②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③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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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第十章-导游管理法律制度第十章导游管理法律制度对应考纲内容:熟悉:关于导游资格考试制度的规定。

掌握:导游执业许可和导游执业管理;导游执业保障与激励;导游从事领队服务的条件;导游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相关法律责任。

考点一:(熟悉)关于导游资格考试制度的规定管理法律制度一、概述《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导游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1.导游的管理主体:旅游主管部门、旅行社、旅游行业组织。

二、导游资格考试制度(熟悉)1.导游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3)身体健康;(4)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2.导游资格考试的监督管理根据《导游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政策、标准,组织导游资格统一考试,以及对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导游资格考试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资格考试具体工作。

二、导游资格考试制度(熟悉)3.导游资格证书的颁发《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三、导游执业许可制度(掌握)1.从事导游、领队服务的条件(1)从事导游服务的从业条件:第一,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第二,取得导游证。

(2)导游从事领队服务的从业条件:第一,取得导游证。

第二,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

学历:导游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语言能力:通过外语语种导游资格考试、或者取得国家级发证机构颁发的或国际认证的、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对应语种语言水平测试的相应等级证书。

从业经历:两年以上旅行社业务经营经历,或者两年以上旅行社管理经历或者两年以上导游从业经历。

第三,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2.导游证的申领(1)导游证的申领条件:第一,取得导游资格证书。

第二,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

(2)不予颁发导游证的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患有甲类、乙类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安全的传染性疾病的;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吊销导游证未逾三年的。

3.导游证的核发(1)电子导游证根据《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形式,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制定格式标准,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实施管理。

(2)核发程序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取得导游证,申请人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①身份证的扫描件或者数码照片等电子版;②未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承诺;③无过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记录的承诺;④与经常执业地区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经常执业地区的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确认信息。

申请电子导游证者,可下载“全国导游之家”APP 申领电子导游证,也可登录网站“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进入“导游入口”在线申领电子导游证,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完毕后,导游可在APP上获取电子导游证。

4.导游证的变更《管理办法》第13、14、15条规定了导游证变更信息的内容,导游证在有效期满前、与旅行社劳动合同或行业组织注册信息有变化时,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提出申请。

导游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应当在变更发生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提交相应材料。

变更信息或情况包括:①姓名、身份证号、导游等级和语种等信息;②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在3个月内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③经常执业地区发生变化的;④其他导游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

5.导游证的撤销①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导游证的;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证的;③依法可以撤销导游证的其他情形。

6.导游证的注销①导游死亡的;②导游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发导游证的;③导游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④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超过3个月未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未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⑤取得导游证后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患有甲类、乙类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安全的传染性疾病的,受过刑事处罚情形的;⑥依法应当注销导游证的其他情形。

导游证被注销后,导游符合法定执业条件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依法重新申请取得导游证。

6.执业保障制度1)劳动合同的签订旅行社应当与通过其取得导游证的导游订立不少于1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基本工资、带团补贴等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依照旅游和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足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的导游与其他单位不具有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旅行社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2)执业安全保障旅行社应当提供设置“导游专座”的旅游客运车辆,安排的旅游者与导游总人数不得超过旅游客运车辆核定乘员数。

导游应当在旅游车辆“导游专座”就坐,避免在高速公路或者危险路段站立讲解。

3)星级评价导游服务星级评价是对导游服务水平的综合评价,星级评价指标由技能水平、学习培训经历、从业年限、奖惩情况、执业经历和社会评价等构成。

导游服务星级根据星级评价指标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并根据导游执业情况每年度更新一次。

4)教育培训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导游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政策法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和文明服务等,培训方式可以包括培训班、专题讲座和网络在线培训等,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培训不得向参加人员收取费用。

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等应当对导游进行包括安全生产、岗位技能、文明服务和文明引导等内容的岗前培训和执业培训。

四、导游的权利(1)人身权:人身自由不受限制;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2)劳动报酬权①旅行社对与其明确了劳动合同关系的导游,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②旅行社对其临时聘用的导游,应当支付包价旅游合同约定的导游服务费。

③为确保导游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

(3)履行职务权①要求旅游者如实提供旅游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②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妥善保管随身物品。

③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时,要求旅游者配合处理防止扩大损失,以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④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旅游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⑤制止旅游者违背旅游目的地的法律、风俗习惯的言行。

(4)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必须是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必须征得旅游者同意;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

(5)诉权申请复议权和起诉权。

五、导游职责(1)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2)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3)依约提供服务和讲解(4)尊重旅游者的权利(5)引导文明旅游(6)警示、处置风险及突发事件六、导游义务(1)提供导游服务应当接受委派《旅游法》第40条规定,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罚则:《旅游法》第102条第2款规定,导游、领队违反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2)携带、佩戴有效执业证件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罚则:《条例》第21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3)不安排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旅游活动主要包括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的;含有淫秽、赌博、涉毒内容的;其他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行为。

(4)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①必须在导游活动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之前,是出现在执行接待计划过程中;②必须是擅自中止,这是中止导游活动的最主要特征;③必须是彻底中止,即导游彻底放弃了原来的导游活动。

(5)不兜售物品及索要小费①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属于导游的职责范围,与其导游身份亦不相称。

②索要小费,历来为我国旅游法规所禁止。

罚则:《旅游法》第102条规定,导游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条例》第23条规定,导游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的旅行社予以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6)不诱导、欺骗、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导游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罚则:根据《旅游法》第98条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条例》第24条规定,导游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的旅行社予以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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