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建筑业和房地产企业
营改增后各大行业的税率变化

营改增后各大行业的税率变化
自从营改增以来,重庆地区各大行业的税率也都发生了不同的变化。
大致可以分为四个大类,这四大行业分别为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
营改增之前,重庆地区的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营业税税率分别为3%和5%,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均为5%。
全面营改增之后,重庆地区的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均变为11%,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均变为6%。
对于四大行业营改增之后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均为3%。
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改为增值税以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有所提高,但是增值税进行计算时可以做进项抵扣。
据16年的数据表明,全面营改增之后,整体企业的税负相对有所减轻。
在重庆地区,四大行业除了本身的税负减轻,还可以享受重庆正阳工业园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园区对于营改增行业的企业实行30%-50%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数行业都有资格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除此之外,正阳工业园区对企业所得税也会给予地方留存之后的30%-50%的税收奖励,个人独资企业还可以申请核定征收。
对于各大行业全面营改增不仅税负降低,还有机会享受重庆正阳工业园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税负可以得到有效缓解,对于企业来说都
是有利无害的。
2023年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业及房地产业的影响分析

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业及房地产业的影响分析我国从2022年1月1日开头,分行业逐步推行“营改增”改革。
实施4年多来,只剩下建筑、房地产、金融和生活服务四个行业还未掩盖到。
根据今年政府工作的支配,今年要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
营业税这一从前的地方大税种将由此退出历史舞台。
5月1日起,“营改增”将掩盖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等四大行业,影响不一,营改增最新政策对建筑业及房地产业的影响分析详述如下。
自国务院明确提出,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营改增”便大步向前。
我们可以观看到2022年“营改增”起步以来,详细分三步走,第一步是扩围,即“营改增”方案在地区和行业上的扩围,即全面推动营改增;其次步是改制,即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度制度;第三步是立法。
目前还处于扩围阶段。
目前,建筑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金融保险业四大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总方案即将公布,这将直接影响四大行业的800余万户企业,涉及年营业税税额1.6万亿元。
铂略财务培训从各渠道了解到,估计6月下旬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把四大行业的“营改增”草案上报国务院。
若进展顺当,估量该草案最快可能在将来一周内出台,正式的实施日期可能最早会在10月1日,最晚在明年1月1日。
建筑业、房地产税率定为11%建筑、房地产行业性质较为特别,房地产作为支柱产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建筑业主要是为房地产业供应服务,两者上下联通,相辅相成。
假如房地产行业不一起改,而只改建筑业,那就只改上游不改下游,下游企业得不到抵扣。
所以需要联动改革,将上下游一起改革,从而形成完整的抵扣链。
由于这两类行业业务简单,牵扯的主体多,金额高,对其“营改增”的设计方案从提出到完成历时最久,可见是特别审慎地作出打算的。
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普遍采纳5%的营业税税率,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基于行业与经济进展的现状,此次“营改增”房地产、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1%。
更多最新建筑行业分析信息请查阅发布的《2022-2022年中国建筑行业进展分析及投资潜力讨论报告》。
2016营改增-房地产建筑业

营改增 | 你必须知道的:房地产业营改增如何有备而行?问题一:建筑业增值税税负变化将如何影响房地产业?在项目开发建设活动中,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往往形成密切合作关系,建筑安装成本是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就其房地产转让和销售收入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建筑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
按照财税[2011]110号文件所提到的基本原则,营改增后建筑业将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而结合建筑业管理现状,以及建筑企业的材料供应商和材料种类“散、杂、小”的特点,可以预见建筑企业的部分成本支出无法或者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情况将可能导致建筑业在适用税率上升的同时,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却较为有限。
一般而言,建筑业作为房地产业的上游服务提供商,按照增值税税种特点——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抵扣、逐环节传递,在合理的市场交易中,建筑企业会考虑将相关的增值税税负传递到房地产业。
这样一来,房地产企业不仅要考虑本身改征增值税后因税率、计税方式等调整所带来的影响,还需要对建筑业的增值税税负变化进行了解,充分考虑可能由此引发的建筑业建造价格变动,并做好积极的应对。
【加微信:fdccspx关注更多精彩内容】问题二:房地产企业的土地购置费是否允许参与抵扣?这一政策影响何在?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土地成本是一项相当重要的支出。
以全国工商联2009年发布的一则报告为例,在参与调研的北京、青岛和呼和浩特等九个城市的有关项目中,土地成本占直接成本的比例高达58.2%。
因此,有关土地成本的税务处理在很大程度上将会影响房地产企业的税负水平。
有鉴于此,目前业界普遍关注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的土地购置费是否允许参与进项税额抵扣这一问题。
虽然答案还未揭晓,但房地产企业可从以下两方面分析政策影响:如果土地购置费不得参与进行税额抵扣:对于房地产二级市场而言,房地产成交价格包含土地购置成本。
所以,此时如果将房地产交易全额纳入增值税计算范围,那么实际上相当于已对土地购置费征收了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指引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指引概述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营销售、按揭贷款销售、预售、出租、物业服务等涉及销售的业务,均适用增值税营改增政策,实行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自营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开发并销售的房屋,只需要收取6%的增值税。
按揭贷款销售对于按揭贷款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增值税征收:•贷款发放阶段,应按照6%的增值税税率缴纳。
•开发企业和金融机构共同向购房者收取贷款利息的,不再计算增值税;•如果购房者使用自有资金支付房款,直接跟开发企业结算,那么按照自营销售标准税率6%征税。
预售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业务进行增值税征收时,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对于预售未到交付期的房屋,当今年并缴纳土地增值税后,应按照每期实际收取的房款金额,把增值税计算到每期实际收到的房款中;•如若今年未缴纳土地增值税,待明年一并缴纳时,应按照每期实际收取的房款金额,把增值税计算到每期实际收到的房款中。
出租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产权房屋,也需要按照增值税营改增政策进行税收。
•对于出租新增的房屋,应按照6%的增值税税率缴纳,即出租房屋的每月租金总额应该乘以6%的税率,再加上土地使用税;•如果租金大于等于1500元/月,则开发企业只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租金小于1500元/月,则由租户缴纳土地使用税,并且扣除租金后的实际租金再按照6%税率缴纳增值税。
物业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按照上海市实行的《上海市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进行增值税征收。
增值税税率为6%。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深入了解营改增政策是非常必要的,对企业会计人员和税务人员都有帮助。
本文档的内容就是为您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政策下的相关税收政策。
"营改增"深度解读之建安篇-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营改增"深度解读之建安篇-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建筑业营改增较为关注的有:是否在服务提供地预缴,预缴的比例是多少;对于工程老项目如何判定,对于老项目的过渡政策有哪些;对于违法分包,是否会存在税务风险;甲供材的处理方式是否发生改变等。
文件对于上述部分内容作了相关规定,但也有部分事项未做明确规定,需要结合以往政策或者以后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来判定。
1、建筑业适用税率与征收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率为1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及特殊项目适用3%征收率为。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2、建筑业纳税地点(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百丞思考: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再向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
而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在纳税地点上,同营业税类似,之前是全部在服务发生地缴纳;而现在在发生地预缴,再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缴纳。
但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在服务发生地申报纳税,存在差异。
3、建筑业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四十四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百丞思考:文件对于建筑业和房地产预收款纳税义务的时间,同营业税规定是一致的,均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在工程开始阶段,会收到部分工程预收款,与建筑材料进项税的取得,可能存在时间差,这样就会产生先缴纳增值税税款的情况,所以,建筑企业应统筹安排建筑材料的采购时间,保证增值税税负的平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全国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全国建筑业和房地
产业营改增工作
佚名
【期刊名称】《安装》
【年(卷),期】2016(0)6
【摘要】4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全国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动员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切实做好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出席会议并作动员讲话,副部长易军主持会议。
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汪康分别就营改增相关政策在会上讲话。
【总页数】2页(P6-7)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严禁强制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全国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工作
3.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全国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工作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全国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工作
5.三部门部署全国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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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工程造价角度看待“建筑业营改增”

响的课题。
我们的研究的对象主要是基于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这与财务会计核算的角度是不一样的。
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和会计的财务核算规则是完全不同的,而营改增不仅仅涉及企业财务会计,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也是本次营改增的一个核心研究点,而目前针对这个领域的研究相对较少。
”建筑行业中按照计价规则形成的工程总造价就是建筑企业的收入。
这就决定了建筑企业和建筑产品的定价机制和其他产品有本质的不同。
绝大多数行业的销售价格是依据市场而定,其收入取决于市场行情;而建筑业虽然在计价规则中也规定了价格调整的规则,看上去也是随着价格的波动导致工程总价的波动,但其实质仍是一种规则定价,而不是市场行情定价。
例如:钢筋生产厂商的销售价格不是依据某个规则计算出来的,而是根据市场的行情进行调整,销售价格从4000元每吨降到2800元每吨,完全是市场竞争的结果。
而建筑业则与之不同,一个建设期是五年的项目,在五年以后工程结算时,采用的是五年前的计价规则,只是按照调价的规则进行计算得出工程总造价,与市场行情是否相符则不在讨论范围内。
住建部办公厅发布的[2016]4号文《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规定,营改增之后建筑行业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我们知道,所谓的增值税里面有三个概念:一个是增值税的进项税、二是增值税的销项税、三是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通常企业财务讨论的都是应纳税额的高低。
这在财务领域是完全正确的。
而按照住建部文件文件所的规定,工程造价计价规则中,构成工程总价的只有销项税额,与进项税和应纳税额无关,这就导致了工程造价计价和财务会计核算中最大的区别。
”刘晶昕解释道。
有鉴于此,刘晶昕还列举了工程造价行业与财务会计领域意见的最大的四个分歧点。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读

扩大不动产抵扣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 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5号 【发文日期】 2016-03-31
扩大不动产抵扣范围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 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 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 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 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 二年抵扣比例为40%。
1、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即电 话费用可以扣除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 税率为6%。 2、采购建筑材料、设备、油费、水电费、 办公用品 、劳保用品、车辆维修费用、车 辆购置费用、动产租赁费、施工机械设备 17%
3、运输费用11%
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日期】2015-12-3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 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 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 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 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楼部长2016年两会期间答记者: 知道有问题,但必须得推进!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 改革的若干意见
(九)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 价体系。逐步统一各行业、各地区的工 程计价规则,服务建筑市场。健全工程 量清单和定额体系,满足建设工程全过 程不同设计深度、不同复杂程度、多种 承包方式的计价需要。
不得抵扣的规定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 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 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 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发票方面几个典型的违 法问题
1、虚开 2、代开 3、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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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之建筑业和房地产企业主讲老师王越课程框架一、建筑业、房地产企业营改增的背景以及对国民经济的影响二、建筑业、房地产企业营改增的税务处理及会计处理三、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一、建筑业、房地产企业营改增的背景以及对国民经济的影响1、“营改增”有利于消除企业重复纳税。
建筑业由3%营业税——11%增值税;房地产业由5%营业税——11%增值税。
2、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抵扣制度,通过发票把买卖双方连成一个整体,并形成一个完整抵扣链条,促进上下游产业的融合发展。
同时,在这一链条中,无论哪一个环节少交税款,都会导致下一环节多交税款。
可见,增值税的实施使所有参与主体都形成了一种利益制约关系。
3、实行“营改增”后,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额能够一次性得到抵扣。
一手房(存货)和二手房(固定资产)的不同:一手房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可一次性抵扣;二手房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只能抵60%,在第十三个月再抵余下的40%。
4、“内部承包”、挂靠等现象使企业不能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公司本部管不了项目部的资金、成本,而一旦征收增值税后,肯定会对这类企业现行的管理体制产生冲击,同时也将迫使企业从粗放型的经营方式向管理出效益的方式转变。
5、房地产营改增有助于房企减轻税负,相对应企业的利润率也会因为税负的降低而提升。
以前企业购买不动产不能进行抵扣,房地产业营改征增后,企业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减其销项税额,这有利于房地产企业通过房屋销售规模的扩大获取规模经济效益,间接的促进市场活跃。
二、建筑业、房地产企业营改增的税务处理及会计处理建筑业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按照前期研究和测试的成果,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工程造价=①人工费(不含税)+②材料费(不含税)+③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税)+④企业管理费(不含税)+⑤规费(不含税)+⑥利润+⑦销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①+②+③+④+⑤+⑥)×11%900+100=1000营业税时:①-⑤都是含税价,含税价再加上毛利润等于1000,交3%营业税,企业利润70万元。
毛利润=卖价-买价;净利润=毛利-税费增值税时:900为①-⑤不含税价。
施工方一定要一项一项按不含税来谈。
(含税价=不含税价+不含税价*税率)即(含税价/(1+税率)=成本)假设材料费砼,可以按简易征收法3%纳税。
因为利润=成本*成本利润率。
含税价/1.03大于含税价/1.17,如果施工方只能取得3%普票,却按17%算成本,显然会少算利润。
建筑业500万就是一般纳税人。
虽然是一般纳税人,但是特殊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法。
选好之后,36个月不得变更。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清包工是只有人工没有材料,人工费和管理费是没有抵扣的。
)只涉及材料,基本上属于修缮、装饰或其他工程作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93号)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
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举例】比如清包工收入100万元,其中人工成本90万元,则营业税时期该项目利润为=100-90-100*3%=7(万元)。
增值税时期若按11%税率计算:利润=100/(1+11%)-90=0.09(万元)=900(元)而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利润=100/(1+3%)-90=7.09(万元)显然,简易计税办法下较有利。
不过凡事均不是绝对的,如果劳务分包与发包方系一家集团,即使按11%集团也并不吃亏,而且劳务分包方自身的少量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建设方——总包——分包当总包方取得不了进项,只要建设方购买部分材料等,总包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法;同样当分包方取得不了进项,只要总包方购买部分材料,分包方也可按简易计税法。
采取简易计税法,对外开票只能开3%。
同样是付1000万,1000/1.03的成本显然大于1000/1.17的成本。
甲供在增值税链条断掉的时候比较好,例如对医院、学校、政府,他们是不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的,都是小规,所以对于你开3%还是11%的票就无所谓了,但是对于企业还是要让利。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即建设方提供的材料需要计入建筑业营业税营业额。
但无须开具发票。
【举例】材料设备供应商出价1 170万元(含税价),施工总承包劳务成本900万元。
若采用包工包料方式。
假定收入2 000万元,则施工总承包成本为1 900万元(1 170/1.17+900),利润=2 000-1 900=100(万元)。
需要向甲方索取2 220万元[2 000×(1+11%)]。
如果采用甲供方式,则施工总承包成本为900万元,收入1 000万元,需开具发票1 030万元[1 000×(1+3%)],甲方另取得1 170万元,共支付2 200万,甲方成本仍为2 000万元。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般是先签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后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如果合同是在4月签的,证是在5月拿的,这种情况也属于老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2014年以前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注明了开工日期的,但是2014年以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没有注明开工日期,这时只要承包合同上注明开工日期是2016年4月30日前的,也属于老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注:比营业税时期少交税,营业税时期直接×3%。
(总包-分包)÷(1+3%)×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解释:即不会退税。
可能上个月按照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了票,交了税,结果次月取得了分包票,次月又没对外开票,就会出现负数,该负数只能在下次预缴税款时结转扣除,但如果下月工程已结算了,该负数就没地方扣除了。
所以分包票和总包票要放在一个月里,不要出现总包在前,分包在后。
如果工程结束了,分包票抵不了。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在会计处理上直接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提醒企业的是及时取得分包发票,否则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将按照全额纳税,事后取得分包发票将无从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建筑服务发生地即项目部不办理税务登记证,所以只需要预缴不需要办理纳税申报。
回原地办理,但只是申报而已。
在项目所在地交了税了,所以回机构所在地只需零申报。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因此建议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对分包款按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的处理,收取总包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等,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处理,则应交税费余额正好抵销预缴税款。
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