厌讼文化及其对我国检察制度改革的影响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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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无讼”对推动我国法治进程的价值

儒家“无讼”对推动我国法治进程的价值

中华文明几千年 的文明史 中蕴藏着丰厚 的历史文化遗产 ,其 中也不 乏优秀的法律文化资源。我们用现代法治 的视角去审视 当时的法律文化就 会总认为现代的比古代的好。然而我们应该用实践的眼光 , 立足于古代的社 会状况,如此与当时社会相契合的法律精神 ,这何尝不是一种法治呢?我们 在借鉴西方文明成果的同时切勿抛弃我国的优秀传统文化 ,并且立足于我国 现在国情 ,我们应该从 中挖掘 资源 ,以推动我 国法治进程 。 法治的 目的是为了调息纷争 ,实现公平正义 ,然而任何小 事都一定 要通过法院诉讼 才是 法治吗 , 答案是否定 的,调解 同样能达到定 纷止争 的 目的 ,并且 更贴近于我国人们生活现状 。历史上 ,民间调解形 式多种 多样 ,一般又可以分 为民间 自行调解 、乡治调解和宗族调解 。其 中乡治 调饵是极具特 色的 ,其 历史非常悠久 ,一般 由大家推荐的本宗族 和地 区 内具有较高威望的人 主持调解 。我 国的法治建设完全可 以吸收 “ 乡治调 解” 的思想 ,建立 乡村 的调解机制 ,与我 国现在已经形成的人 民调解制 度相辅相成。乡村调解 委员会 的成员 ,我们可 以吸收村 、乡中德高望重 的人 ,在乡村的生活环境下 , 这样 的群体不但有一定的群众基 础 ,而且 因德行 上的威 望 ,大 家是从心底里对他们敬佩与服从 ,这就为调 解的成 功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以德 以理服人 ,不但有利于提高执行调解 结果成 功的机率 ,而且调解 的过程 就是对百姓教育 的过程 ,其对象不 单单是调 解当事人 ,通过乡村熟人环境下 的口口相传 ,无形 中让大家也 接受 了教 育 ,使 “ 礼 ”和 “ 德” 扎根在 了百姓 的心 中 ,实现 了德治 与法治 的双 重效果 。 法治 ,不只是两个 字,一个词 ,如此之简单。法治的实现需 要我们 立足于实际 , 着 眼于我 国的国情去探索 ,去建设 。传统资源我们 需要辩 证的对待 ,相信只要我们努力的去挖掘优秀传统文化加 以借 鉴 ,必然会

对“无讼”论研究的检讨与反思

对“无讼”论研究的检讨与反思
中图 分类 号 : D 9 2 5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1 - l l 3 . O 2 真实 : 或 者 以论代史 , 在 没有材 料支撑 的情 况下 , 断 言“ 无讼” 的存 在。学 界 以往有关 “ 无 讼 论 的研 究 , 缺乏 对基 本 史实 的考 证 , 缺
反对 讼争 , 导致诉 讼在 中国古代 人 的心 目中 日益 变成 “ 为‘ 礼’ 所 不容 、 为贤者 所不 肖” 的行 为 。第 三 , 不堪 讼累 , 是 百姓 之所 以厌 屈指 可数 。 讼、 贱 讼 的一 个极 为现 实又 十分 具体 的原 因 。 范忠信 先生 认为 , 中 国古 代 的贱讼 , 其 实不 是真 正鄙视诉 讼 ,

然而 , “ 无讼” 论 的研 究者 们 , 由于简 单地把 古代 中 国视 为一
个“ 儒家 伦理 ” 型的理想 社会 , 因而将 古代官 方话语 构造 的“ 历史” 而是 害怕 诉讼 : “ 讼” 不会 给 自 己多 少好 的 结果 , “ 讼” 使人 体 面扫 作为其 素材 , 在儒家 知识 分子 的“ 无 讼” 逻 辑 的 引导下完 成其 “ 无
在较 长 的一段 时 间 内, 法 史学 界一 般认 为 , “ 无讼 ” 是古代 中 国诉 讼状 态 的一大 特 色 ,不少 学者 还 就其 原 因进行 过 分析 与论 证, 因此 , “ 无讼 ” 是 大 多数 人们 对 中国古 代社 会诉讼 状 态的 一个 基 本看 法 。然而 学 界近年 来 的一 些研 究显 示 , 大致 从宋 代 以降 , “ 健讼 ” 之 风 以不 同程度 弥 漫于 全 国各地 , 部 分 时期 、 部 分地 区的 “ 健讼 ” 现 象普 遍且 严重 , 这 些 研究 通过 大量 基本 事实对 以往“ 无 讼” 论 的结论 构成 了否 定 。因此 , 笔者 认 为有 必要对 学 界 以往 有 关“ 无 讼” 论 的相 关研 究进 行梳 理 , 找 出其存 在 的问题 , 并对其进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无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无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无讼”摘要: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逐渐形成了自身独有的形式特征和价值取向,”无讼”即为这样作用下的产物,它也成为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标志性的价值取向。

”无讼”,这一语汇出自《论语·颜渊》:”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也就是说,我审判案件和别人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我的目标在于使人们不争讼。

可以看出,孔子把”无讼”视为了审判活动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作为古代中国很有影向法律诉讼观念,”无讼”在古代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现如今,我们怎样辩证的面对”无讼”观,这对于中国法治的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无讼”“正义”观现代思考一、无讼的内涵在社会活动中,人们之间因为各种交往,会产生各种不同性质的利益冲突与矛盾,从而,解决问题的诉讼行为的发生也就不可避免了。

《说文解字》中解释到:“讼,争也。

”可见,诉讼源于争夺。

“自有生民以来,莫不有讼。

讼者,事势之所必趋,人情之所不能免也。

”有利益的客观存在,就会有利益冲突,而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便是诉讼。

但是基于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有主导地位的儒家思想的影响,“闾里不讼于巷,老幼不愁于庭”,“民风纯朴,人心向善”的社会才是人们所追求的理想形态。

自古以来,儒家教化下的中国人对诉讼这件事就无半点好感。

《周易·讼卦》卦辞曰:“讼,有孚,窒。

惕,中吉,终凶。

”因此,他们当面对诉讼之事的时候,带着一种天然的排斥心理,一概持有一种否定和贬斥的观念。

诉讼成为人们所不齿的事物。

《礼记·礼运》载:“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

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

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男有分,女有归。

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

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

是谓大同。

”中国人崇尚“和谐”的思想自古源远流长,前面所描述的,正是中国人心中对于理想的和谐社会的最高写照,安定、和谐、平静、有序,对于古代的中国人来说,这正是和谐的的终极形态。

中国人的“厌诉情节”分析

中国人的“厌诉情节”分析

法制沙龙zhigong falv tiandi-120-2017 年第 5 期职工法律天地中国人的“厌诉情节”分析罗泽华(133002 延边大学法学院 吉林 延吉)摘 要:相比西方国家的成熟的诉讼制度,中国不论是在制度构建,还是民众的法律意识方面都处于完善与学习的阶段。

与西方不同,中国很多地区,特别是偏远和农村地区的民众对进行诉讼活动有或多或少的抵触心理,具体表现为很多人欠缺法律常识,还有有些人一生之中很少甚至从未参加过诉讼活动。

关键词:“厌诉情节”;影响因素;展望一、“厌诉情节”的概念与特征诉讼制度是每个国家解决纠纷的重要保障,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在结合我国国情,学习外来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了现在中国的诉讼机制,这是我国建设法治化社会的制度基础。

建立诉讼机制的出发点是从法律层面保障公民个人、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明确权利义务范围,预防纠纷,并为解决纠纷提供合理有效的途径。

这是我国对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做的制度架构,然而,任何制度的良好运行都需要国家和公民两方面的努力。

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后建立起来的,缺少了资本主义社会的过渡。

因此,不同于其他国家的法制建设历程,我国现代化法制的建立不是以社会生产力与民众觉醒带动的制度变革为基础,而是在已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上谋求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念,将民众从封建思想的影响中抽离出来。

因此,中国人固有的“厌诉情节”作为封建残余的一部分成为我国法治化建设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所谓“厌诉情节”顾名思义就是指讨厌诉讼的思想,这种思想的产生是由中国封建社会特有的社会环境决定的,中国人自古以来就不喜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甚至是重大犯罪案件。

这一情节具体表现在对参加诉讼的排斥与对法治理念的茫然无知。

其特征在于:①这是中国封建思想遗留的产物,与现代中国建设法治社会的理念格格不入。

建设法治中国是社会的发展趋势,也是“厌诉情节”有悖于社会发展的主要原因。

②主要存在与我国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

检察文化论文(精选五篇)

检察文化论文(精选五篇)

检察文化论文(精选五篇)第一篇:检察文化论文检察文化论文检察文化论文建设先进检察文化锻造过硬检察力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

没有先进检察文化的积极引领,就没有过硬的检察队伍,也就没有检察事业的发展繁荣。

因此,强化检察文化建设,认真培树检察职业精神,努力用先进文化力锻造过硬检察力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检察工作的核心任务。

“三流管理靠人治,二流管理靠制度,一流管理靠文化。

”检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归根结底是检察文化建设。

检察文化包括精神文化、管理文化和创新文化,其主旨在于用精神文化引导人、用管理文化激励人、用创新文化凝聚人,实现由管理到服务、由被动到主动、由硬文化到软文化的转变,最终目的是用先进的文化力锻造过硬的检察力。

一、建设先进检察文化的途径和措施检察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强检察工作决策力、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强大精神支柱。

强化检察文化建设,是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落实总书记提出的“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必然要求,是强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方向,加强思想政治、业务素质、职业道德和纪律作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强化自身监督,全面提升队伍整体能力,促进检察事业发展进步的必然要求,是顺应时代潮流,回应群众期盼,推动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1、强化法治理念教育,培树职业理念文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检察文化的灵魂,是引领检察文化深入发展的根本。

当前,检察工作正处在改革攻坚期,社会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敌对势力复杂,发展进程中的新挑战、新变化、新问题和司法需求中的新希望、新期待、新要求层出不穷,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等问题依然存在。

为此,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显得尤为重要。

要通过开展创建“学习型检察院、担当型党组织、廉洁型检察干警”等活动,大力引导检察人员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种观念,做到内化于心、外践于行,从根本上解决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等重大思想和认识问题,增强检察工作的责任感、自豪感和紧迫感,确保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始终保持检察队伍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

论以检察文化建设推动检察事业的健康发展

论以检察文化建设推动检察事业的健康发展

论以检察文化建设推动检察事业的健康发展随着司法现代化、检察专业化的不断推进,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已逐渐成为检察机关推动检察事业健康发展的战略性共识和努力方向。

本文笔者对检察文化的概念和内涵、检察文化建设的作用和原则、当前检察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以及推进检察文化建设的举措作了论述。

标签:文化;检察文化;维护公平正义;检察职业道德近年来,随着司法现代化、检察专业化的不断推进,加强文化肓检,以检察文化建设提升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推动检察事业健康发展,已逐渐成为各地检察机关的战略性共识和努力方向。

本文笔者结合基层检察文化建设实践,就检察文化的概念和内涵、检察文化建设的作用和原则、当前检察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以及推进检察文化建设的主要措施等作一粗浅论述。

一、检察文化概述(一)文化的概念文化具有历史性和地域性,《易经》曰“文明以止,人文也。

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这是我国最早提出的文化概念,之后,中国文化以儒家思想为核心,在修身、齐家、治天下的历史长河中不断积淀、沿袭、提炼。

国外最早提出文化定义的是美国人类心理学家泰勒,他认为文化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包括知识、信仰、道德、法律、风俗以及社会人所获得的才能与习惯。

《辞海》对文化的解释是“文治与教化”。

由此可见,文化是人类社会在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

(二)检察文化的概念和内涵检察文化是浩大文化海洋中的一个分支,是法律文化的一种,它伴随着检察制度的存在而存在。

相对于中国传统文化来说,检察文化可以说是“舶来品”,中国正式引入近代检察制度,自清末修律开始,而当代中国检察制度,则移植于前苏联。

也有学者认为,中国历史上的“御史监察”制度就是中国古代检察制度,虽然,它与强调分权、制衡价值理念的现代检察制度具有非同源性,但是其中的监察文化对当代中国检察制度产生的影响是深远的。

因此,中国现代检察文化的渊源十分丰富,融合了西方检察文化核心元素和中国传统法律的部分价值观念,独具特色。

论中国传统的厌讼意识及其影响

论中国传统的厌讼意识及其影响

件 , 要求 更 多 赔 偿 , 终 双 方 达 成 协 议 赔 偿 50 但 最 00 元 。尽 管 男女 双方 都 未 达 到 法定 婚龄 , 双 方 父 母 但 找人 领来 了结 婚 证 。最 终 这 一 “ 了” 为 被 政 府 私 行 发现 , 婚姻 被 宣告 无效 , 男青 年 甲被起 诉并 判刑 。 任何 一 个 社 会 都有 纠 纷 , 们 所关 注 的是 社 会 我 对待 纠纷 的态 度 。在 中 国 , 孔 子到 明 、 时代 甚 至 从 清 至今 , 那种 “ 也 使 无 讼 ” 态 度 不 见 有 丝 毫 改 变 。 必 的
次, 中国人 自古 以来 视 公 门为畏 途 , 打官 司 , 百 怕 在 姓 眼 中, 即是 刑 , 令人 生畏 的暴力 , 法 是 其社 会 功能 ,
这其中隐伏 了一些对于 民族来说 最基本 的价值 观
衰 , 深 的植 根 于 民众 的 意识 之 中。 自 1 纪 末 深 9世
讼的地位 , 而弘扬礼教 的社会控 制作用。在封建社 会逐渐形成礼法合一的情况下 , 诉讼更是没有地位,
人们 习惯 于 通 过 诉 讼 之 外 的其 它方 式 , 道 德 、 如 礼
2 世纪初 , 0 中国启动法制现代化 以来 , 中国人 的权
和 民主 政 治 条件 下 , 须 消 除 民众 的厌 讼 心 理 , 能 为 法 治 建设 铺 垫 观 念 基础 。在 这 个 过 程 中 , 府 和 民众 都 应 当 必 才 政
发挥相 应的作用。
[ 键 词 ]厌 讼 意识 ; 制 现 代 化 ; 治 建设 关 法 法 [中图 分 类 号 ]D9 5 1 [ 献 标 识 码 ]A 0 . 文 [ 文章 编 号 ]10 0 8—6 8 ( 0 6) 0—0 7 2520 1 0 2—0 3

浅析中国传统的“无讼”思想对现代法治的影响

浅析中国传统的“无讼”思想对现代法治的影响
发 社会 矛盾 。
2 .“ 无 讼 ” 思 想对 现 代 法 治 的 消极 影 响 传统 的 “ 元 讼 ”思 想 淡 化 了 公 民权 利 意 识 。一 味 强 调 道德 礼 治宗 法制 度 , 提倡 “ 克 己复礼 ” , “ 忍 让谦 和” 、 “ 重 义 轻利 ” 要 求 人 们 安分 守 己 ,以 “ 忍 ”和 “ 让 ”作 为 解决 争议 的手 段 。 在 这 种 温文 尔 雅 的道 德 教 化 背后 ,人们 恪 守 礼仪 而不 去 通 过诉
这 一追求对 中国古代立法、司法等各个方面都产生 了很大的影 响, 本文 将着 重分 析 “ 无讼 ”思想产 生 的原 因及其 历史 的合 理性 、
局 限性 ,以及 “ 无讼 ” 思想对 现代 法治 产 生的影 响。 关 键词 :无讼 ;争讼 ;秩 序
“ 无讼”的含义 《 说文解字 5 5中关 于 诉 讼 有 云 : “ 讼 ,争 也 。 ” “ 诉 ,告 也 。” 可 以说 ,诉 讼最 初 就 是解 决 争 端 。有 利 益 存 在就 会 有 纠 纷 ,通 过 诉 讼是 解 决 纷 争 最重 要 的方 法 。张 中秋 先 生 认 为 “ 无 讼 的直 接 含 义 是 没有 或 者 说 不需 要 争讼 ( 诉讼 ),引 申为 一 个 社 会 因没 有犯 罪而 无需 制定 和施行 法 律 。”…公 元前 6 世 纪 ,孔 子 作 为鲁 国的 大法 官 从 事 审判 的信 条 之一 就 是 : “ 听讼 吾 犹 人 也 ,必 也 使无 讼 乎 !”意 思 是 :虽 然 我 审理 各 种 纠 纷 ,但 我所 追 求 的是 通过 道德 的教 化达 到一个 没 有纷 争的 和谐社 会 。可见 , 中 国传 统 的思 想是 厌恶 诉讼 的 。 老子 是道 家思 想的代 表人 物 , 老 子所 崇 尚的是 “ 无 为而 治 ” 。 在 道家 看 来 ,天 、地 、人 以及 一切 宇宙 中元 素都 是和谐 统一 的 , 执 中致 和 。 道家 认 为 , “ 争 ”是 万 恶 之 源 , 民无 争 自然 无 讼 。 因此 主 张 “ 人 法 地 ,地 法 天 ,天 法 道 ,道 法 自然 ” 。通 过 对人 自身 的调 节 ,少 私 寡 欲 , 自我反 醒 ,来 化 解 纠 纷 ,而 非 通 过诉 讼 的形 式来 解决 纠纷 。 可 见 ,古 代 社 会 对 无讼 境 界 的追 求 是 一 致 的 , 区别 只是 实 现 无讼 的手段 和方 法不 同 。 二、 “ 无讼 ” 思 想产 生 的原 因 产生 “ 无讼 ”思 想 的原 因有很 多 ,主要有 以下几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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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厌讼”文化及其对我国检察制度改革的影响X福刚(XX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XX XX 450002)内容摘要:在现代商品经济大潮冲击下,宗法血缘社会结构逐渐解体,人们的权利意思日渐兴起,司法裁决已经成为人们解决社会纷争的首要选择。

然而,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缺失及司法权供给不足等导致现代“厌讼”思想死灰复燃。

在此背景下,新一轮检察制度改革应当着重新构建民事督促起诉和支持起诉制度以及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同时,还应加强检察机关对审判权的法律监督,通过这些努力应对“厌讼”文化带来的消极影响。

关键词:“厌诉”;督促与支持起诉;公益诉讼;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总体不高、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过高期待与司法制度对公正、高效供给不足的矛盾,仍然是当前我国司法体制的根本矛盾,这也是现代版“厌讼”社会思潮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

要解析当代“厌讼”社会现象,我们应当探究传统“厌讼”文化及其历史演变,以便结合现代司法运行规律,探索破解上述矛盾的路径和举措。

一、“厌讼”文化的精神实质“‘无讼’、‘息讼’与‘厌讼’可谓是传统诉讼观念的三大支柱,它们共同构筑了传统诉讼文化中的观念大厦。

‘无讼’是价值观念,属于理想的X畴,‘息讼’是历代统治者对‘无讼’的利用与强化以及异化,‘厌讼’是上述各种因素互动的现实结果,也是三者之间的内在逻辑使然”。

[1]由此看来,对“无讼”理想社会的追求是“厌讼”社会心理生长的逻辑起点。

(一)“无讼”社会图景传统法律文化是“天人合一”思想指导下的礼治主义、泛道德主义和人治模式。

“和为贵思想”是“和谐”意识形态指导下的司法文化。

孔子认为:“听讼,吾忧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孔子的弟子有子也说:“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

再如,《周易·讼卦》认为,“讼,终凶”、“讼不可妄兴”、“讼不可长”。

总之,在传统国人看来,“讼是不吉祥的,应适可而止,健讼者必有凶象。

”[2]国内甚至有学者把“无讼”思想视为几千年的“中国梦”。

[3]尽管“无讼”社会是不可能实现的“乌托邦”幻觉,但为了实现“无讼”这一理想社会图景,中国古代及近代统治者采取一定的措施尽力实现其统治“梦想”。

首先,官方尽量限制官府衙门受理案件的数量。

早在宋代,官员们就已经开始抱怨民间词讼的繁多。

明清政府更是采取各种方式遏制诉讼增多的社会现实。

比如,就放告日所做的控制即是上述举措之一。

17、18世纪,除农忙季节(自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以外,大多数的州县对于民事诉案奉行每月“三六九放告”的惯例;后来到19世纪末期,则改为“三八放告,上下衙门通例也”。

[4]更有甚者,个别衙门为了避免讼累而竟然“概不受呈”。

[5]其次,调处是官方推崇的实现“无讼”社会图景的重要途径。

调处适用的对象包括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调处分为地方州县官主持的调处和基层小吏、宗法家族之长实施的调处两种。

官府调处又称诉讼内调处,是由州县官主持和参与的调处息讼案件。

它虽然不是法律规定的固定程序,但宋代以后直至明清,一直盛行不衰。

官府调处都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明朝在各州县及乡里设立“申明亭”。

申明亭以调解民间纠纷及民事争执为主,凡户婚案件必须经过申明亭,实际上具有基层司法组织的性质。

[6]“明清时期广泛流行的乡规民约和宗法族规,为民间调解提供了切实的依据,特别是随着宗族势力的扩大和族权的加强,宗族调处成了民间调处最重要的环节。

”[7]最后,除了上述举措之外,统治者的“息诉”之术还包括“拖延”、“问罪”等举措。

拖延诉讼是一种颇为见效的息诉方式,当事人“或是因为不堪忍受拘禁之苦,或终于良心发现而生惭愧之意”,总有主动终止诉讼的情况。

[8]问罪是自《唐律》开始,国家就严厉打击怂恿、鼓励、帮助他人进行诉讼的“讼师”,以此威吓怂恿民间向官府告状行为,减少官府接受诉讼的实际数量。

然而,何为“讼师”官方始终也未给予明确和清晰的界定。

(二)“厌讼”的精神实质“无讼”官方意识形态必然导致官方与民间迥异的“诉讼”文化。

由于官方把“息诉”作为官吏社会治理的“政绩”予以考察和评估,官方往往简单地把讼词的增加错误地归罪于“讼师”之怂恿。

然而,据学者考证,自宋代以来,“词讼积压很少由讼师造成,而更多是由人口的增长、日益复杂的经济状况、不断变化的财产观念、极少的政府掌控帝国利益而太多的地方权力居间充斥这一被忽略的空隙的累积后果所导致的”[9]。

比如,在17世纪,中国有1261个地方政府机构管理大约1亿人。

然而,两个世纪以后到19世纪晚期,人口大约为4.5亿人,但仅有1303个衙门,增加了42个政府机构。

[10]政府治理能力不足以及司法与行政不分导致传统社会官方司法功效的供给严重不足,才是传统中国司法制度运行的根本矛盾。

由此看来,传统“厌讼”文化需要重新评估。

有学者认为:“‘和谐’、‘无讼’是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价值取向,它是在中国特定的农业文化背景下产生的,后又被历代统治者所巧妙运用,以‘息讼’的方式来达到其统治目的,以致于理想出现异化并走向极端,‘厌讼’心理便是典型的例证。

”[11]也有学者认为,传统法律文化所指称的民间“厌讼”仅指“老百姓不愿意到“官府”、“衙门”这些典型而特定的国家机关解决纠纷,而非现代汉语中的“厌讼”,即“不喜欢依据国家法提请国家机关解决自己面临的纠纷”。

[12]与上述观点相近的观点指出:“‘厌讼’一词有其自身的缺陷,‘非必要诉讼’是对‘厌讼’一词的矫正。

非必要诉讼是指在案件社会结构的影响下,争端当事人作出非诉讼争端解决机制的一种选择。

”[13]更有学者对“厌讼”持根本对立观点,进而提出所谓“健诉”说。

有人认为,自宋代以降,民间好诉之风日盛。

特别明显的是,18、19世纪,极少有(如果有的话)各级官府的官员有能力清洁积压的有待审理的民事诉讼及轻微刑事诉案。

词讼积压是南方地区(尤其是东南沿海地区)的特殊问题。

[14]虽然学者对“厌讼”的意旨仍然存在一定争议,但以下几点可以达成初步共识:第一,“厌讼”应当被限制在官方诉讼——正式司法程序的X围之内,不能将其扩展到社会纠纷的非正式解决机制。

因为中国传统社会民间调处和解决社会纠纷的机制和能力异常发达,它事实上也承担了大量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

第二,民间“厌讼”心理并非说明普通民众真正鄙视诉讼,其准确的界定应当是民众“害怕诉讼、畏惧诉讼”。

正如有学者所说:“中国人的比较深层次隐密的诉讼意识,应该恰当地称为‘惧讼’或‘恐讼’”[15]第三,民间“厌讼”文化产生的社会根源是官方正式司法效能供给严重不足与民众对司法功能的社会期待过高,由此导致普通民众对正式司法权能的失望和无奈。

综上来看,传统社会“厌讼”的原因比较复杂。

大致来说,其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宗法血缘关系社会结构所形成的“熟人社会”,往往会给受害人施加强大的精神压力,使其不敢轻易为了一时的利益冲动和精神胜利而触犯需要长期共处的以感情为纽带的熟人“社区”。

现代版的“秋菊打官司”中的村长和秋菊的故事就是典型例证。

虽然村长曾经侵害过秋菊,秋菊最终也通过正式司法程序打赢了官司,但结果却是这一曾经侵害过她的村长挽救了她的生命。

二是追求和谐的传统中国文化也是无讼法律思想的根源之一。

中国人的“内敛”性格会时刻提醒国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正如梁漱溟先生所说:“中国伦理看重对方,不相争而相让,不向外用力而向内用力,实际强权遂未得铲除而留存,但思以伦理崇尚情义消化之。

结果消化不了,只有掩饰之。

”[16]三是沉重的诉讼负担也是当事人不敢轻易发动诉讼的重要原因。

诉讼影响生产、生活,加之强势群体与官府、地方势力、讼师的勾结,导致民众对诉讼的结果缺乏明确预期。

这也促使当事人不敢轻易发动诉讼。

最后,最为重要的是传统社会为民间纠纷提供了较为发达的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官绅、“良善”绅士及家族长老为代表的地方势力派社会纠纷调解系统。

“中国的[官僚]系统是以对地方上有权势或者有影响之人实施的地方调解的满意程度为基础的。

”[17]基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国家起源和“家国同构’的国家主义意识形态,地方宗族和家族势力派始终参与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负责轻微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的处理。

其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缓解了官方正式司法效能的不足。

综上,“厌讼”司法文化产生的根源是官方正式司法功能和司法权供给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变迁所激发的社会主体对正式司法功效的合理期待。

由于对这一基本司法矛盾的判断有误,官方采取各种“息讼”策略,又进一步加剧了上述矛盾,影响了社会主体对司法权和司法工作人员的正确判断。

这就是“厌讼”文化产生的根由。

正如有学者所正确地指出:“民间财产观念和讼师并不是导致该地区词讼积压的原因。

有限的正式政府、不断增长的人口、高度复杂的商业经济以及将官府衙门用作家族之间和家族内部战争的延伸场域的社会趋势,共同构成了导致18、19世纪帝国地方词讼极度积压的原因”。

[18]二、“厌讼”文化的现代嬗变如果说传统法律文化的“厌诉”尚有其一定的社会现实基础,比如宗法血缘社会结构、民间调处纠纷的发达、官方对调处的重视等。

然而,当代社会却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农村社会生产方式改革彻底解放了农村广大社会劳动力,农村富裕劳动力由此摆脱了过去“日出而作、日暮而归”的生产与生活方式,走向城市或其他能够淘金的地方求财谋生,农村宗法血缘社会结构趋于解体,人口流动性大幅提高。

过去“熟人社会”建立的伦理社会生活方式逐渐被“陌生人社会”契约性社会伦理生活所取代,民间宗法家族调处社会纠纷的能力和权威日益受到挑战。

加之民间长老调处社会纠纷的效力缺陷、人民调解制度的不完善、司法形式主义(司法权与行政权分立、司法程序理性化)不断完善等原因的共同作用,导致人们越来越趋向于选择国家正式救济路径——司法机关解决纠纷,传统“厌诉”思想正在受到空前挑战,权利意识、维权行动“井喷式”爆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立案数量和结案数量均逐年攀升。

正如有学者所说:“在发生超长变化的经济与人口增长时期,国家法院的重要性与权威性均有所增加……兴词赴讼不仅仅是法院的结构性适用的后果,而且也是经济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的自然结果。

”[19]当前我国司法体制的根本矛盾依然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国家正式司法能力、司法权威及司法公信力的合理诉求与社会司法权能供给的严重不足。

这也是中央高层过去十多年始终在构建“和谐司法”与不断修改完善民事诉讼法的直接原因。

由于国家对“和谐司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的追求,近年来,全国各级司法机关和法官有片面追求“调解结案率”的倾向,久调不决、强制调解以及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前提下的调解都极大地挫伤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本来,当事人报着强烈愿望希望得到国家司法机关能够公正裁判,但司法机关却在司法程序上久拖不决,在实体上全然不顾法律法规的明确界定,以“和事老”的身份强制当事人达成牺牲权利和利益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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