厌讼文化及其对我国检察制度改革的影响定稿

厌讼文化及其对我国检察制度改革的影响定稿
厌讼文化及其对我国检察制度改革的影响定稿

“厌讼”文化及其对我国检察制度改革的影响

X福刚

(XX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XX XX 450002)

内容摘要:在现代商品经济大潮冲击下,宗法血缘社会结构逐渐解体,人们的权利意思日渐兴起,司法裁决已经成为人们解决社会纷争的首要选择。然而,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缺失及司法权供给不足等导致现代“厌讼”思想死灰复燃。在此背景下,新一轮检察制度改革应当着重新构建民事督促起诉和支持起诉制度以及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同时,还应加强检察机关对审判权的法律监督,通过这些努力应对“厌讼”文化带来的消极影响。

关键词:“厌诉”;督促与支持起诉;公益诉讼;民事行政检察监督

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总体不高、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过高期待与司法制度对公正、高效供给不足的矛盾,仍然是当前我国司法体制的根本矛盾,这也是现代版“厌讼”社会思潮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要解析当代“厌讼”社会现象,我们应当探究传统“厌讼”文化及其历史演变,以便结合现代司法运行规律,探索破解上述矛盾的路径和举措。

一、“厌讼”文化的精神实质

“‘无讼’、‘息讼’与‘厌讼’可谓是传统诉讼观念的三大支柱,它们共同构筑了传统诉讼文化中的观念大厦。‘无讼’是价值观念,属于理想的X畴,‘息讼’是历代统治者对‘无讼’的利用与强化以及异化,‘厌讼’是上述各种因素

互动的现实结果,也是三者之间的内在逻辑使然”。[1]由此看来,对“无讼”理想社会的追求是“厌讼”社会心理生长的逻辑起点。

(一)“无讼”社会图景

传统法律文化是“天人合一”思想指导下的礼治主义、泛道德主义和人治模式。“和为贵思想”是“和谐”意识形态指导下的司法文化。孔子认为:“听讼,吾忧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的弟子有子也说:“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再如,《周易·讼卦》认为,“讼,终凶”、“讼不可妄兴”、“讼不可长”。总之,在传统国人看来,“讼是不吉祥的,应适可而止,健讼者必有凶象。”[2]国内甚至有学者把“无讼”思想视为几千年的“中国梦”。[3]尽管“无讼”社会是不可能实现的“乌托邦”幻觉,但为了实现“无讼”这一理想社会图景,中国古代及近代统治者采取一定的措施尽力实现其统治“梦想”。首先,官方尽量限制官府衙门受理案件的数量。早在宋代,官员们就已经开始抱怨民间词讼的繁多。明清政府更是采取各种方式遏制诉讼增多的社会现实。比如,就放告日所做的控制即是上述举措之一。17、18世纪,除农忙季节(自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以外,大多数的州县对于民事诉案奉行每月“三六九放告”的惯例;后来到19世纪末期,则改为“三八放告,上下衙门通例也”。

[4]更有甚者,个别衙门为了避免讼累而竟然“概不受呈”。[5]

其次,调处是官方推崇的实现“无讼”社会图景的重要途径。调处适用的对象包括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调处分为地方州县官主持的调处和基层小吏、宗法家族之长实施的调处两种。官府调处又称诉讼内调处,是由州县官主持和参与的调处息讼案件。它虽然不是法律规定的固定程序,但宋代以后直至明清,一直盛行不衰。官府调处都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明朝在各州县及乡里设立“申明

亭”。申明亭以调解民间纠纷及民事争执为主,凡户婚案件必须经过申明亭,实际上具有基层司法组织的性质。[6]“明清时期广泛流行的乡规民约和宗法族规,为民间调解提供了切实的依据,特别是随着宗族势力的扩大和族权的加强,宗族调处成了民间调处最重要的环节。”[7]最后,除了上述举措之外,统治者的“息诉”之术还包括“拖延”、“问罪”等举措。拖延诉讼是一种颇为见效的息诉方式,当事人“或是因为不堪忍受拘禁之苦,或终于良心发现而生惭愧之意”,总有主动终止诉讼的情况。[8]问罪是自《唐律》开始,国家就严厉打击怂恿、鼓励、帮助他人进行诉讼的“讼师”,以此威吓怂恿民间向官府告状行为,减少官府接受诉讼的实际数量。然而,何为“讼师”官方始终也未给予明确和清晰的界定。(二)“厌讼”的精神实质

“无讼”官方意识形态必然导致官方与民间迥异的“诉讼”文化。由于官方把“息诉”作为官吏社会治理的“政绩”予以考察和评估,官方往往简单地把讼词的增加错误地归罪于“讼师”之怂恿。

然而,据学者考证,自宋代以来,“词讼积压很少由讼师造成,而更多是由人口的增长、日益复杂的经济状况、不断变化的财产观念、极少的政府掌控帝国利益而太多的地方权力居间充斥这一被忽略的空隙的累积后果所导致的”[9]。比如,在17世纪,中国有1261个地方政府机构管理大约1亿人。然而,两个世纪以后到19世纪晚期,人口大约为4.5亿人,但仅有1303个衙门,增加了42个政府机构。[10]政府治理能力不足以及司法与行政不分导致传统社会官方司法功效的供给严重不足,才是传统中国司法制度运行的根本矛盾。

由此看来,传统“厌讼”文化需要重新评估。有学者认为:“‘和谐’、‘无讼’是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价值取向,它是在中国特定的农业文化背景下产生的,

后又被历代统治者所巧妙运用,以‘息讼’的方式来达到其统治目的,以致于理想出现异化并走向极端,‘厌讼’心理便是典型的例证。”[11]也有学者认为,传统法律文化所指称的民间“厌讼”仅指“老百姓不愿意到“官府”、“衙门”这些典型而特定的国家机关解决纠纷,而非现代汉语中的“厌讼”,即“不喜欢依据国家法提请国家机关解决自己面临的纠纷”。[12]与上述观点相近的观点指出:“‘厌讼’一词有其自身的缺陷,‘非必要诉讼’是对‘厌讼’一词的矫正。非必要诉讼是指在案件社会结构的影响下,争端当事人作出非诉讼争端解决机制的一种选择。”[13]

更有学者对“厌讼”持根本对立观点,进而提出所谓“健诉”说。有人认为,自宋代以降,民间好诉之风日盛。特别明显的是,18、19世纪,极少有(如果有的话)各级官府的官员有能力清洁积压的有待审理的民事诉讼及轻微刑事诉案。词讼积压是南方地区(尤其是东南沿海地区)的特殊问题。[14]虽然学者对“厌讼”的意旨仍然存在一定争议,但以下几点可以达成初步共识:第一,“厌讼”应当被限制在官方诉讼——正式司法程序的X围之内,不能将其扩展到社会纠纷的非正式解决机制。因为中国传统社会民间调处和解决社会纠纷的机制和能力异常发达,它事实上也承担了大量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第二,民间“厌讼”心理并非说明普通民众真正鄙视诉讼,其准确的界定应当是民众“害怕诉讼、畏惧诉讼”。正如有学者所说:“中国人的比较深层次隐密的诉讼意识,应该恰当地称为‘惧讼’或‘恐讼’”[15]第三,民间“厌讼”文化产生的社会根源是官方正式司法效能供给严重不足与民众对司法功能的社会期待过高,由此导致普通民众对正式司法权能的失望和无奈。

综上来看,传统社会“厌讼”的原因比较复杂。大致来说,其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宗法血缘关系社会结构所形成的“熟人社会”,往往会给受害人施加强大的精神压力,使其不敢轻易为了一时的利益冲动和精神胜利而触犯需要长期共处的以感情为纽带的熟人“社区”。现代版的“秋菊打官司”中的村长和秋菊的故事就是典型例证。虽然村长曾经侵害过秋菊,秋菊最终也通过正式司法程序打赢了官司,但结果却是这一曾经侵害过她的村长挽救了她的生命。

二是追求和谐的传统中国文化也是无讼法律思想的根源之一。中国人的“内敛”性格会时刻提醒国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正如梁漱溟先生所说:“中国伦理看重对方,不相争而相让,不向外用力而向内用力,实际强权遂未得铲除而留存,但思以伦理崇尚情义消化之。结果消化不了,只有掩饰之。”[16]三是沉重的诉讼负担也是当事人不敢轻易发动诉讼的重要原因。诉讼影响生产、生活,加之强势群体与官府、地方势力、讼师的勾结,导致民众对诉讼的结果缺乏明确预期。这也促使当事人不敢轻易发动诉讼。

最后,最为重要的是传统社会为民间纠纷提供了较为发达的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官绅、“良善”绅士及家族长老为代表的地方势力派社会纠纷调解系统。“中国的[官僚]系统是以对地方上有权势或者有影响之人实施的地方调解的满意程度为基础的。”[17]基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国家起源和“家国同构’的国家主义意识形态,地方宗族和家族势力派始终参与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负责轻微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的处理。其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缓解了官方正式司法效能的不足。

综上,“厌讼”司法文化产生的根源是官方正式司法功能和司法权供给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变迁所激发的社会主体对正式司法功效的合理期待。由于对这一基本司法矛盾的判断有误,官方采取各种“息讼”策略,又进一步加剧了上述矛盾,

影响了社会主体对司法权和司法工作人员的正确判断。这就是“厌讼”文化产生的根由。正如有学者所正确地指出:“民间财产观念和讼师并不是导致该地区词讼积压的原因。有限的正式政府、不断增长的人口、高度复杂的商业经济以及将官府衙门用作家族之间和家族内部战争的延伸场域的社会趋势,共同构成了导致

18、19世纪帝国地方词讼极度积压的原因”。[18]

二、“厌讼”文化的现代嬗变

如果说传统法律文化的“厌诉”尚有其一定的社会现实基础,比如宗法血缘社会结构、民间调处纠纷的发达、官方对调处的重视等。然而,当代社会却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农村社会生产方式改革彻底解放了农村广大社会劳动力,农村富裕劳动力由此摆脱了过去“日出而作、日暮而归”的生产与生活方式,走向城市或其他能够淘金的地方求财谋生,农村宗法血缘社会结构趋于解体,人口流动性大幅提高。过去“熟人社会”建立的伦理社会生活方式逐渐被“陌生人社会”契约性社会伦理生活所取代,民间宗法家族调处社会纠纷的能力和权威日益受到挑战。加之民间长老调处社会纠纷的效力缺陷、人民调解制度的不完善、司法形式主义(司法权与行政权分立、司法程序理性化)不断完善等原因的共同作用,导致人们越来越趋向于选择国家正式救济路径——司法机关解决纠纷,传统“厌诉”思想正在受到空前挑战,权利意识、维权行动“井喷式”爆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立案数量和结案数量均逐年攀升。正如有学者所说:“在发生超长变化的经济与人口增长时期,国家法院的重要性与权威性均有所增加……兴词赴讼不仅仅是法院的结构性适用的后果,而且也是经济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的自然结果。”[19]当前我国司法体制的根本矛盾依然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国家正式司法能力、司法权威及司法公信力的合理诉求与社会司

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1.doc

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1 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我校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加快学校发展的步伐,使我校尽快建成一所合格的本科院校,并具备良好的发展态势和后劲,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教人[1999]16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59号)、河北省委高校工委和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冀教[1999]9号)、河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冀政[2000]23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其他学校的成功经验,结合我校第一、二聘期改革的实践经验,在进一步深入调研、反复测算与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抓住机遇,深化改革,建立符合我校特点、有利于人员结构整体优化、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的人事分配制度和运行机制,实现我校办学规模、质量、结

构、效益协调发展。按照绩效优先,体现公平的原则,统筹规划,整体设计,突出重点,逐步推进。 (二)基本思路 总体思路:推进用人制度改革,实行全员聘任和岗位管理,用岗位职责规范和引导广大教职工努力工作,以尽快实现使我校建成一所合格的本科院校的目标;加大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将岗位津贴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积极稳妥地推进后勤公司、校医院的改革,建立更趋合理的运行机制。 用人制度改革要促进校内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加强编制管 理,根据学校发展战略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置岗位,定编定岗定责;实行全员聘任,淡化身份,强化岗位管理;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 在执行现行工资体制的前提下推行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津贴分配的激励机制,以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后勤改革要转换运行机制,实行小机关多实体的管理体制,模拟企业管理运行模式,充分挖潜,有效利用现有资源,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逐步实现后勤社会化。 二、人事制度改革 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建立和推行岗位聘任制度。根据我校发展战略和教学科研、教辅、管理等工作的需要设置各类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岗位任务和聘任期限,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级各类

厌讼文化及其对我国检察制度改革的影响定稿

“厌讼”文化及其对我国检察制度改革的影响 X福刚 (XX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XX XX 450002) 内容摘要:在现代商品经济大潮冲击下,宗法血缘社会结构逐渐解体,人们的权利意思日渐兴起,司法裁决已经成为人们解决社会纷争的首要选择。然而,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缺失及司法权供给不足等导致现代“厌讼”思想死灰复燃。在此背景下,新一轮检察制度改革应当着重新构建民事督促起诉和支持起诉制度以及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同时,还应加强检察机关对审判权的法律监督,通过这些努力应对“厌讼”文化带来的消极影响。 关键词:“厌诉”;督促与支持起诉;公益诉讼;民事行政检察监督 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总体不高、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过高期待与司法制度对公正、高效供给不足的矛盾,仍然是当前我国司法体制的根本矛盾,这也是现代版“厌讼”社会思潮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要解析当代“厌讼”社会现象,我们应当探究传统“厌讼”文化及其历史演变,以便结合现代司法运行规律,探索破解上述矛盾的路径和举措。 一、“厌讼”文化的精神实质 “‘无讼’、‘息讼’与‘厌讼’可谓是传统诉讼观念的三大支柱,它们共同构筑了传统诉讼文化中的观念大厦。‘无讼’是价值观念,属于理想的X畴,‘息讼’是历代统治者对‘无讼’的利用与强化以及异化,‘厌讼’是上述各种因素

互动的现实结果,也是三者之间的内在逻辑使然”。[1]由此看来,对“无讼”理想社会的追求是“厌讼”社会心理生长的逻辑起点。 (一)“无讼”社会图景 传统法律文化是“天人合一”思想指导下的礼治主义、泛道德主义和人治模式。“和为贵思想”是“和谐”意识形态指导下的司法文化。孔子认为:“听讼,吾忧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的弟子有子也说:“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再如,《周易·讼卦》认为,“讼,终凶”、“讼不可妄兴”、“讼不可长”。总之,在传统国人看来,“讼是不吉祥的,应适可而止,健讼者必有凶象。”[2]国内甚至有学者把“无讼”思想视为几千年的“中国梦”。[3]尽管“无讼”社会是不可能实现的“乌托邦”幻觉,但为了实现“无讼”这一理想社会图景,中国古代及近代统治者采取一定的措施尽力实现其统治“梦想”。首先,官方尽量限制官府衙门受理案件的数量。早在宋代,官员们就已经开始抱怨民间词讼的繁多。明清政府更是采取各种方式遏制诉讼增多的社会现实。比如,就放告日所做的控制即是上述举措之一。17、18世纪,除农忙季节(自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以外,大多数的州县对于民事诉案奉行每月“三六九放告”的惯例;后来到19世纪末期,则改为“三八放告,上下衙门通例也”。 [4]更有甚者,个别衙门为了避免讼累而竟然“概不受呈”。[5] 其次,调处是官方推崇的实现“无讼”社会图景的重要途径。调处适用的对象包括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调处分为地方州县官主持的调处和基层小吏、宗法家族之长实施的调处两种。官府调处又称诉讼内调处,是由州县官主持和参与的调处息讼案件。它虽然不是法律规定的固定程序,但宋代以后直至明清,一直盛行不衰。官府调处都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明朝在各州县及乡里设立“申明

美国检察制度

美国检察制度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在法律传统上,美国源自英国普通法系。在诉讼模式上,美国实行抗辩式诉讼模式。检察官在其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现代,检察官签发指控的权力被广泛地认为是“美国刑事法律中最广泛和最少受限制的权力”。较其他国家而言,美国的检察制度有着自身独到之处: 其一,检察机关存在联邦和州两套系统,检察制度具有“三级双轨、相互独立”的特点。美国的检察机关没有全国统一的、上下隶属的、独立的检察系统。虽然美国的联邦和各州都设有检察长一职,但是前者和后者并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且不同级别的检察机关,也都是相互独立的。具体来讲,美国的检察机构分设在联邦、州和市镇三级。美国司法部是美国的最高执法机关,司法部长同时担任总检察长,下设首席检察官一名和在总检察长要求下设副总检察长一名。根据法院的划分,94个法区分别任命94位检察长。总检察长的任命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审议通过,其余94位检察长由参议院认可,总统任命。除了上述联邦层面上的机构外,美国的551个州都分别有独立的议会和地方法律,各州任命各自的检察长,设立形态各异的检察署。除了每个州检察署以外还有各地区检察署或称市级检

察署。这些市级检察署一般只是从理论上受州检察长的监督,在实践中,州检察署或州检察长并不直接插手案件的起诉或处理。其二,检察官与警察官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极其微妙的且重要的互相依赖的关系。美国的检警关系以互相交换为特征:检察官依靠警察进行正当的逮捕和提供确切的证据,警察依靠检察官将他们的侦查转为有罪判决。虽然,检警关系在美国的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除某些微罪(如酗酒、流浪者、卖淫、违反交通规则等案件)和检察官自行侦察、处理的不履行抚养义务、企业欺诈等案件外,一般由警察履行侦查职能,检察官履行起诉职能。检察官依靠警察收集到的证据,判断控诉证据是否达到“可成立理由”的程度。达到的,决定提起诉讼或建议大陪审团提起公诉:未达到的,可以要求警察继续侦察或者决定不提起诉讼。在法庭审理阶段,检察官可以要求目睹事实犯罪或者了解犯罪情况的警察作为控方证人出庭作证,警方应积极配合。其三,检察官具有“政治性”和“流动性”的基本职业特征。一方面,检察官的产生方式所决定其“政治性”。如前所述,联邦检察官(包括联邦检察长)是经任命产生的:地方检察官(包括州检察长)多是经选举产生的。无论是选举产生还是任命产生,候选人与政党的联系或者倾向性都是决定因素。诚然,选举方式利于当地选民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有利于加强检察官对地方民众的责任

深化公安管理体制改革

一、深化公安管理体制改革的难点和重点是什么? 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公安机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面临着机遇的同时又迎接新的挑战,公安工作的改革一直备受社会的关注进一步研究和解决公安机关管理体制的改革问题,已经成为牵动整个公安工作改革大局的关键。只有抓住和解决好这一关键问题,才能继续深化公安工作的其他改革措施,增创新时期公安工作的新优势,从而全面推进公安事业的发展。那么,深化公安管理体制改革的难点和重点是什么? 难点:(一)条块布局改革受到当地行政机构改革的限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经济状况还是治安状况,都已经打破了“块”的封闭性,趋向于“块”与“块”的联系性。因此,这种以块为主的分级管理明显地使公安管理权力过于分散,阻碍自上至下的警令畅通,已不能适应公安工作的需要。为此我们必须改变条块的布局以更好的加强对公安机关的管理。但是,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机关,必须与当地的行政机构改革保持高度一致,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职能脱节、管理盲区现象。 (二)公安管理体制改革收到公安业务范围的限制 改革开放以来,公安行政管理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在探索公共行政的新模式、新方法以适应新环境的变化和新现实的挑战方面,公安行政部门进行了许多对于中国公共行政具有重大影响的制度创新。如“漳州110”与快速反应机制建设、社区警务模式的提出等。但是公安机关所承担的是的职能。这些职能复杂而具有难度,只有公安机关可以完成,这就使得在公安改革过程中,对内部职能相关或相接近的业务部门进行有效合并和整合,极其困难,公安机关的部门及其结构不会发生本质的变化,建立精简、高效的组织机构,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也就成为体制改革的一大难题。 (三)现有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对的限制 按照现有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一个干部在一个岗位上工作的时间太长,容易产生惰性,不利于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不利于增强队伍活力。尤其在重点、热点岗位工作时间过长,也不利于对其廉洁自律的监督。更有甚者,在思想上产生懈怠,反对改革,不求上进,只求在一个岗位平庸地工作一辈子。同时这种机制还会培养成官僚作风,使整个机关内死气深深。腐败不堪。 改革的配套资金不足。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人民警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但是,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经费短缺的状况长期以来一直严重地困扰着各级公安机关。尤其是改革

基层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思考建议

基层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中存在 的问题、原因及思考建议 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社会、经济等方面有了较大发展,检察事业也得到了长足发展。近年来,我院在加强政法专项编制管理工作中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同时,我院在政法专项编制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需及时改进和解决。为力求探索更加科学的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体制,现将我院近年来政法专项编制管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院现有政法编制68名,工勤人员5名,实有干警74人(在岗61人),退休11人。 1、在职在编67人(在岗52人,改非13人,病休2人) 2、在职不在编5人(工人) 3、在职不在编2人(分开登记) 我院设纪检监察、政治处、反贪局、反渎局、技术科、预防科、控申科、公诉科、侦查监督科、民行科、监所科、办公室(与检委办合署办公)、装备科、法警大队共14个机构。全院干警人员少,所以,各业务科室的检察员和书记员的比例也无法做到科学配置,很难适应工作需要。人员配置情况如下:

从以上统计看出,我院政法专项编制紧缺,部分业务科室人员偏少,已严重影响着各项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是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制数不能满足基层检察院工作实际需求。近年来,各地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各类违法犯罪案件逐年增长,但我院政法编制增加却只有5名,形成了干警奇缺与业务量增大的现实问题。 二是当前我院干警队伍年龄老化现象严重,后备力量严重不足。为解决这一难题,我院近年来加大了公务员招录和政法干警招录力度,但由于受编制数量所限,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 三是是国家制定颁布实施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以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和许多基层院一样,我院也面临着检察官断层,尤其是办案一线检察官断层现象愈加突出,不利于检察事业的平衡健康发展,不符合人员梯型组合理论。 三、加强政法专项编制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对教育提出的必然要求,是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关键所在。为了保证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探索新的路子、解决新的问题,我校决定进一步实行内部体制改革。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为指针,以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可持续人才为目的,通过运用正确政策导向、思想教育和物资激励手段,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形成干部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工资能多能少、充满活力、激励向上的运行机制,进而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 二、改革的内容 1、实行“四定”、“四制” “四定”:定规模、定编制、定岗位、定工作量主管领导及校长负责,落实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责任。 2、实行岗位责任制,制定好考核原则和考核基本标准,做到有章可循、客观公正,避免感情用事。 3、实行教职工聘任制

在“定岗位”、“定编制”的基础上,实行教职工择优上岗 要制定好“聘任制方案”明确聘任条件、规定聘任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采取“自荐”“聘任”的办法层层聘任。做到学科配套,年龄结构合理,形成教育骨干队伍,进而优化教师队伍的结构。 4、实行绩效工资制 在“岗位责任制”和“聘任制”的基础上,实行校内绩效工资制。 校内结构工资包括四个部分:基础工资、课时(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绩效工资。 实行绩效工资制既要解决干多干少都一样,也要解决干好干坏不一样的问题。要结合教职工的师德水平及工作态度,工作实绩拉开档次,体现多劳多得,优质优酬。 三、措施 “四制”:校长负责制、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教职工聘任制、教职工绩效工资制。 1、完善校长负责制 校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免。校长要明确自已的权利和职责。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作用,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发挥教职工的民主权利。

检察官与辅助人员的职责划分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之探析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我国检察制度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人事改革。党的十八界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简单讲,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以检察官专业化为理论基础,核心在于突出检察官的司法属性,维护其独立的司法人格,形成以检察官为核心的权力运行模式和资源分配模式,其最终目的是去除司法人员身份泛化的弊端,实现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更好的保证案件质量,维护司法权威。”但是,目前我国除了在上海部分地区试点实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制度外,大部分地区仍在继续原来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B区检察机关是我国基层检察机关的组成部分,其现行检察人员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具有代表性。笔者结合长期在B区检察院从事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分析实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必要性,以期对推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有所裨益。 一、我国现行检察人员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以B检察院区为例,我国现存检察人员管理制度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行政管理色彩严重 1.我国检察机关内部检察人员管理混同,行政管理色彩浓重,检察职能与行政职能不分,检察官和其他行政工作人员一样,采取行政职级管理。一方面,使检察官与行政人员之间的界限模糊,无法突出检察官在检察院的主体地位,不利于增强检察官的荣誉感、责任心。另一方面,检察制度附属于行政管理制度的现状,强化了上下级之间的服从和依赖,无法凸显检察官的司法属性,使得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难以实现责、权、利相统一,制约着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打击检察官工作积极性。 2.地方党政机关干预办案,检察官难以独立行使职权。由于检察院的人事管理权(人员编制、录用任免、工作考核、职务晋升等)、财政经费等均受地方党政机关控制,检察机关与地方党政机关存在依附关系。这种依附关系,一方面,使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一旦涉及地方利益,往往受到诸多干扰,阻碍司法独立。另一方面,这种依附关系容易助长检察官的“官本位”思想,无法确立检察官的“案本位”思想,不利于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 (二)资源配置不合理 检察院内部资源配置不合理,检察队伍庞大,但办案人员急缺,比例十分不协调。以B区检察院为例,B区检察院除领导外工作人员总数共计93 人,而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人员只有48人,所占比例仅为51%。其余部门工作人员(包括政治处、行政科、办公室、研究室、监察科、预防科、法警队、技术科等)占了49%,这一部分人从事检察事务性工作,不属于办案人员。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人员中,有部分人员未通过司法考试,不具有办案资格;而从事检察事务性工作的人员中,含有部分具有办案资格的检察官、助理检察官。让没有办案资格的人员从事检察业务工作,让有办案资格的人员从事非业务性工作,都是一种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了检察权的优化配置,不利于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B区检察院没有专门的书记员,办理案件的检察官除了审查案件还要做大量的辅助性、事务性、技术含量底的工作,如:送达告知文书、制作庭审记录、接待当事人、整理卷宗等等,这样的人员配置结构,必然造成办案效率低下,办案质量得不到保证。 (三)职业保障水平低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职业保障现状是:高要求、低回报、同酬、不同工。 1.进入检察系统不仅需要通过公务员考试,往往还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其他行政机关公务员相比,检察系统对任职条件、专业素养要求更高,但是其工资福利、职业保障却和其他公务员一样,甚至不如一些行政机关公务员。检察官工资和其他公务员一样与职级挂钩。实际情况是,检察机关的职级数远远低于同级党政机关,检察管晋升困难重重,使得部分检察官放弃检察事业,投身党政机关,造成检察人员不断流失。 2.同样是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不同工作岗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不一样,检察业务

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5.01.16 【实施日期】1995.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1995年1月16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9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所提出的要求,为保证改革措施的顺利进行,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这次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坚持政企、政事分开等原则,把公安工作的管理体制逐步理顺,使其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逐步规范化,以适应在新形势下加强公安保卫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由于这项改革牵动面大,政策性强,情况又十分复杂,既有观念认识方面的转变,又有各方面关系的调整,因此在工作中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在国务院领导下,公安部统一负责对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并组织专门的工作班子,掌握工作进

度和问题,解答改革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序列的机构,核定下达公安行政编制,对改革工作完成后有重点地进行检查验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吸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共同协调进行工作。公安厅、局长要具体负责,组织专门班子,按《通知》规定的原则,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分类指导,具体组织实施这项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比较集中的地(市),也要视情况需要,参照上述做法,认真抓好这项改革工作。各级地方公安机关要坚决贯彻执行《通知》确定的改革方针原则和各项政策,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 二、按《通知》规定,凡属于应予撤销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都应予以撤销,恢复保卫处(科)或设立其他形式的治安保卫组织承担其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在撤销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通知》的有关规定,正确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努力把大家的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发〔

检察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检察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依法治国理念的必然选择和内在要求。面对检察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科学的改革思路和目标,作为检察官,更应该以法治的思维模式来审视检察工作面临的挑战,按照党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凝聚共识,开拓创新,锐意进取,不断加大改革力度,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现就未来的检察改革谈谈自己的想法。 一、建立独立的具有司法专业特点的检察官管理制度。 (一)建立符合检察工作特点的检察官管理模式 一是推行检察官遴选制度,省级和市级检察机关不直接招录检察官,可以通过从基层检察官、律师和具有法律资格的司法工作者中选拔检察官补充省级和市级检察队伍;二是建立检察官的流动和交流制度,可以考虑以市级为单位,建立领导干部定期轮换制度,市级院检察官可以到基层指导参与办案,基层院检察官可以到上级院任职锻炼,以此进一步提高检察官的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三是完善检察官保障制度,在政治待遇上要区别对待检察人员与行政公务员,在经费保障上要予以必要的倾斜,物质上给予一定的办案补贴和办案奖励,尤其是工资级别应高于同等级别的公务员,将检察官的待遇和检察官等级挂钩,以体现检察工作的特殊性。 (二)建立职业公诉人制度

实行公诉人专业化制度意义重大,它是深化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客观需要,也是深化检察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职业公诉人是指在检察长的领导下,在检察机关内部承担公诉工作职责,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具有相应级别,能够相对独立地行使检察职权并具有较高待遇,长期从事公诉工作的主诉检察官。其内涵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职业公诉人必须服从检察长的指令。2.职业公诉人具有一定的级别,在政治上和工作上给予优厚的待遇,能相对独立的行使检察权。3.从事公诉工作的长期性,将公诉工作作为自己长期的固定职业,具有一定的稳定性,非由规定的事由及预设程序不得改变这一身份。职业公诉人不再担任任何行政职务,以公诉为终身职业,就能够一心一意钻研公诉业务,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公诉职责,能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公诉队伍不稳定,整体素质不高的问题,真正落实主诉检察官的权利、义务、责任的统一,从而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一支业务精通、政治过硬、能言善辩的专业化、精英化、高素质的公诉队伍。 (三)从发展的角度看,捕诉合一符合检察改革的方向 检察改革的要求就是“还权检察官”,强调检察官的独立性,调动检察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合理配置检察权,以建立责任明确、高效廉洁、符合诉讼规律的办案机制。从这一检察改革的方向看,现行的将同为刑事检察权的批捕权与公诉权交由不同的检察官行使的做法,不符合精简、效能、科学合理的检察机构改革原则。因此,应当继续深化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改革,将批捕权赋予政治素质高、

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教育办公室 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深化中小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是事关教育改革与发展、事关科教兴镇、科教兴校的大事。依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学校“校长负责制、全员聘任制、岗位目标责任制”的进行,全力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依法治教,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努力深化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努力创造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有利于教育人才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制度和政策环境,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目标任务 完善校长负责制,建立以能上能下为主的干部管理机制;实施岗位管理,实行全员聘任,建立以人员能进能出为主的用人机制;改革分配制度,建立待遇能高能低的激励机制;实行合同管理,建立依法治教的运行机制。 三、改革内容 1、实行校长负责制。 实施校长负责制是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是搞活

内部管理机制的前提和基础。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主要就是把更大的权力赋予校长,真正体现校长的法人地位。校长依法享有行使班子组阁权、教职工聘任权、经费使用权、教育教学管理权的权力。这是一种职责,一种责任,更是一份信任。实行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教代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 2、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 首先严格认真核定岗位。一年一核,动态管理。严格执行上级规定,实行岗位总额控制,不准随意增岗、扩岗。在核实教职工岗位的同时,要严格按规定科学合理设置学校领导职数和内部工作机构,从有利于教学出发,减少非教学人员,保证第一线教师。要严格控制非教学人员所占教职工比例,特别是工勤人员要严格控制,不得超设、超占岗位。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和党、团、工会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按照一人多岗,专兼结合的原则相互兼职,校级领导和处室负责人必须按要求代好相应的课程。 其次,严格认真搞好综合考评。综合考评是实施全员聘用制的重要依据。通过对教职工聘任资格条件、年度考核、目标量化管理考评和奖励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分类排队,由高到低,实行择优聘任。坚持原则,坚持标准,实事求是,民主公开,以充分的原始材料为依据,已形成的历史资料不能变动。要客观公正的评价每一个人,不能感情用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更不能借机打击报复。对教职工的综合考评结果,要与教职工本人见面,并张榜公布。 其三,严格按程序搞好聘任工作。评聘小组制定方案、公布岗

关于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

关于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的构想 摘要: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问题是关系到法官检察官队伍的素质,并最终影响到能否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问题。法官是社会正义防线的守门人,守门员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关系到防线的牢固与否并最终影响社会正义的实现。虽然法官法、检察官法的修订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改进了我国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但尚不完善的选任制度依然无法满足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一步推进。故应深刻反思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及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改革完善其中的不科学、不合理成分,从而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需要。 关键词: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现状不足改革方案 -‘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内容 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选”,二是“任”。选是指哪些人能担任法官、检察官,其任职资格、条件又是什么;“任”是指那些具备法官、检察官资格的人是通过何 种方式及程序出任此职务的。 二、我国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一)司法资格考试的条件过于宽松 根据修改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凡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知识”,都可以参加全国司法资格统一考试。这一学历要求虽然较之以前大专以上学历要求有所提升,但从整个社会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而言,司法资格考试的条件仍然偏低。因此不利于形成职业化、专业化的司法官群体,在一定程度上 降低了司法官的素质; (二)司法官的职业准入未能与司法考试相衔接 目前,我国司法官队伍的人员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公务员考试招录,二是军转干部,三是其他部门调入。一个显著特点是,通过上述三个途径进入司法机关的,绝大多数都未能通过司法资格考试,更有甚者相当一部分根本就没有法律知识,导致司法考试与司法职业准入严重脱节,法律职业特点不明显,司法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 (三)司法官的任命不注重法律职业经历 专业化、高素质的司法官队伍是构建法治秩序的核心力量之一。我国的法治秩序正在构建之中,更加需要一支专业化的司法官队伍,然纵观我国目前司法官任命方式,情况不容乐观。按照“两官法”规定,通过司法资格考试、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2年或3年,就可以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笔者认为,这一规定至少存在两方面的不足。 一是1-3年的法律工作经验并不能形成一个职业化水平较高的司法工作者,充其量只能培养一个初级工。二是“从事法律工作”的范围过于宽泛如某人在法律教学研究机构或者党的政法委员会或者政府部门从事过1-3年法律工作并通过了司法考试,并不具备基本的司法工作经验,因此,也很难承担独立办案的使命和责任。

关于黑龙江省林区检察管理体制改革的调查报告

关于黑龙江省林区检察管理体制改革的调 查报告 一、林区检察体制的历史沿革与现状 林区检察体制的历史沿革 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是我国最大的重点国有林区和森林工业基地,国有林业用地面积2076万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1550万公顷,占全国国有林区森林总面积的26.6%,约为全省面积的三分之一;国有林区森林总蓄积15.4亿立方米,占全国国有林区总蓄积的20.5%。林业局绝大部分地处深山老林,并按山脉走向和森林资源分布来划分界线,施业区大都远离人口聚居地,交通不便。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第3款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1980年12月,国家林业部、司法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林业公安、检察、法院纽织机构的通知》。为便于人民群众诉讼,1982年8月,经国家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

院等相关部门批准、黑龙江省委同意,1982年9月28日,黑龙江省人大第17次常委会议做出了《关于在林区、农垦区建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根据上述规定,黑龙江国有林区两级检察机关于1982年底开始组建,成立了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牡丹江林区检察分院、松花江林区检察分院、合江林区检察分院,设在牡丹江、松花江、合江林业管理局,其中牡丹江林区检察分院管辖10个基层林区院;松花江林区检察分院管辖9个基层林区院;合江林区检察分院管辖4个基层林区院,共23个林区基层检察院,隶属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实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主管、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协管的领导体制,是纯林区企业检察院。 林业检察体制的现状 自1982年组建林区检察机关20多年来,黑龙江省国有林区两级检察机关在黑龙江省森工系统各级党委和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始终坚持服从服务于林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指导思想,认真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等各项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查办了一大批经济和刑事犯罪案件,特别是依法积极查办了在林区有影响、有震动、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林案件,有效遏制了以林、以木谋私的犯罪行为,在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林区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林区经济发展方面,加强林区民主与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

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方案 TTA standardization office【TTA 5AB- TTAK 08- TTA 2C】

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为了深化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启动学校内部活力,把竞争机制引入学校,最大限度地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保证各项工作争创一流水平,根据县委、县政府(1996)40号文件《中小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精神,我校决定继续实行“校长负责制,教职工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绩效工资制”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为宗旨,以优化教师队伍,严格学生管理为重点,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建立和谐的内部运行机制,设岗定编,以岗聘用,岗位目标,职责明确,奖优罚劣,优胜劣汰。创造团结、严谨、协调、奋进的管理氛围和幽雅、文明、活泼、向上的育人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任人唯贤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考核和评价。 二是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原则,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三是坚持精干高效的原则,做到合理设岗,满负荷工作,提高全员工作效率。 四是坚持优质优酬,优绩优酬,优师优酬,奖勤罚懒,多劳多得的原则,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三)改革的内容 1、校内结构工资制 校内结构工资制是指把校内上岗的每位教职员工的工资分为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进行发放的制度。旨在以工作实绩拉开工资档次,奖优罚劣,优师优酬,优绩优酬,打破平均主义,激励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1)工资结构与档次:教职工工资分固定工资、绩效工资、原档案工资三种类型,凡上岗人员的工资分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发放。 档案工资:指教职工工资表中应发工资总额。 固定工资:指每人档案工资总额减去一定数目为本人的固定工资。 绩效工资:每人扣出部分加学校投入部分为绩效工资月平均额(学校投入部分:教辅人员是教师的70%--80%)。学校按照综合量化考核成绩

“校长负责制”——我国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积极推行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校长负责制 田家寨九年制学校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学校逐步实行 校长负责制,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由校长主持的、人数不多的、有 威信的校务委员会,作为审议机构”,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 展纲要》进一步指出:“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自此,“校长负责制”在我国中小学得到了广泛的推行,并收到了一定的管理成效。从理论上讲,“校长负责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校长全面负责。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应按有关规定行使 职权、履行职责,并代表政府承担管理学校的全部责任。校长对学 校的各项工作,包括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应当全面负责。与 中小学校长的职务和责任相一致的是校长应该拥有相应的权力,我 国中小学校长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办学自主权:决策权、指挥权、人事权、财经权等。 2、党组织保证监督。实行校长负责制,党组织的职能由过去的直接领导转变为对学校工作的保证监督,也即保证监督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落实,保证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保证学 校的各项任务能够顺利完成。 3、教职工民主管理。校长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是建立在民主管理和科学管理的基础之上的,发挥教职工民主管理作用是校长 负责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学校应该建立和

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代会的职责是代表全体教职员工对学校各项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设,对学校工作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 由此可见,我国的“校长负责制”是由校长、学校党组织和数职工代表大会共同组成的“三位一体”结构,其中,校长对学校的工作有决策权和指挥权;学校党组织对学校行政工作进行监督,并保证学校的办学方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但是“校长负责制”在某些方面,如校长权力过于集中,教职工代表大会未明确授权参与何种决策,社会组织及学生家长更无权过问学校内部管理事务等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说明实行“校长负责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有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因此,我们要借鉴吸收国外的经验尤其是“校本管理”的经验来逐步完善“校长负责制”。 三、比较与借鉴:“校本管理”的启示 “校本管理”与“校长负责制”都是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其实质是对过去上级教育行政机构对学校实施过多“外控”管理的一种矫正。通过权力的下放;学校拥有更多的办学自主权;从而能够根据本校实际对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及时快速的处理,提高了学校的管理效率。这正是他们改革的目的所在,也是二者的共同之处。但在具体做法上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比如:在“校本管理”中,权力下放至由校长、教师、社区人士、家长及学生组成的学校董事会或学校理事会手里,由他们来管理学校的各项事务;而在“校长

优化检察职权配置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优化检察职权配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二十一世纪的中国,“依法治国”理念正在由一种理想状态化成全民意识,“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构建也不再是单纯的口号,这要求我们应当以理性的眼光去审视法治社会相关制度基础。作为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权在保障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发展上显示出重要价值。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准确定位检察权、合理配臵检察权,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检察权配臵运行模式,既是当前检察改革的一项重点课题,又会影响着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这一课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本文从考量检察权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角度出发,指出了当前检察职权配臵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立法疏漏并进行分析,进而探寻优化检察职权配臵的若干方面,以为司法改革助微薄之力。 一、厘清权力的内容——优化检察权配置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从立法上确定了检察机关的性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规定了五项检察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也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概括起来,我国检察权的构成基本可以划分为

三大类:公诉权、侦查权和刑事司法监督权。其中,公诉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追究犯罪的专有权力,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侦查权是对公务人员实施的一种刑事强制监督,它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手段和工具;刑事司法监督权则是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来保证案件审判质量,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形式。这三项权能都是检察权的合理延伸,属于检察权的一种行使方式,检察机关所从事的一切职务活动都被统一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上来,公诉权、侦查权、刑事司法监督权都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一种手段。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检察权的表述,所谓检察权,就是依据宪法和法律,由我国检察机关独立行使的法律监督权,它以查处特定犯罪、维护国家利益为使命,以国家名义行使公诉权,并对诉讼过程进行全面的法律监督。 二、找准法律的定位——优化检察权配置的应然 由于检察机关在依法治国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检察权的内容、性质和形式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也呈现差异性,使得检察权成为司法改革讨论中的热点和焦点,因此,明确检察权的法律定位对于检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显得尤为关键。关于检察权法律定位的各种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司法权说、行政权说、行政司法双性说和独立国家权力说,其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司法权说和行政权说。研究当代中国的检察

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

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检察官等级管理制度,规范法官、检察官等级管理工作,根据法官、检察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暂行办法和《XX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X组发〔201X〕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根据《XX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的等级设置、等级比例、晋升方式、审批权限、日常管理等要求,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晋升一级高级及以下法官、检察官等级。 第二章晋升条件

第五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应按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在规定职数内进行。 第六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具备拟任等级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年限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同时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七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或未评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为 等级晋升年限。 第八条晋升一级高级及以下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符合以下任职年限条件: (一)晋升一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 (二)晋升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 (三)晋升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 (四)晋升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一级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 (五)晋升一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二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 (六)晋升二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三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 (七)晋升三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四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 (八)晋升四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五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 第三章晋升方式 第九条法官、检察官等级,一般应当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逐级晋升,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法官、检察官可以破格或越级进行

公安机关警务体制机制改革思路探讨1

公安机关警务体制机制改革思路探讨 周 代 军 摘 要 加快警务体制机制改革是经济社会发展对公安机关的时代要求。在新的历史时期和新形势下,公安机关警务体制机制改革应从六个方面进行探索:建立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建立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体制;建立实战型公安警务运行机制;建立公安机关国家犯罪情报侦查体系;建立科学、高效的警务考核机制;整合公安机关警务资源,建立警务服务资源共享机制。 关键词 警务 体制机制 改革 党的十七大深刻指出,当今世界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当代中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机遇前所未有,挑战也前所未有,机遇大于挑战。这是对当前国际环境发展形势的客观判断,也是对当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评价。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能部门,如何适应和顺应时代的变革,紧紧抓住历史机遇,加强和加快公安警务体制机制改革,着力推动公安工作又好又快地向前发展,是历史赋予当代警察的责任,也是各级公安机关切实承担起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的重大课题。 一、加强和加快警务体制机制改革是经济社会发展对公安机关的时代要求 经过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已经实现了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实现了从封闭半封闭社会向全方位开放社会的转变。今天的中国,站在了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发展的更高起点。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代中国的这一时代特征和要求,加强和加快公安机关警务体制机制改革。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公安机关警务体制机制发展提出了新的时代课题 党的十七大强调,全党同志要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把全社会的发展积极引导到科学发展上来,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公安机关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十分重要。各级公安机关尽管一直以来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不断探索适应形势发展的新方法、新路子,但是在户籍制度、特行特业管理等方面的改革步伐仍然十分缓慢,某些方面的思想观念和改 作者单位:贵州省公安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