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新进才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

厦门大学新进人才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 〕23 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1999 〕综094 号)和《厦门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规定》(厦大人〔2002 〕47 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有效地解决引进人员的住房困难,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新进人才试行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
具体办法如下:、实施对象本办法颁发之后新进的全职人员。
在厦门市已按房改规定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统建房、拆迁安置房、危改房、集资房以及落实侨房政策房等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新进人员,不列入本办法规定的对象。
二、住房货币化补贴形式1、博士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人员购买商品房的,采取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不购房的,按月发放住房货币化务变动而调整其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
补贴。
因上述标准已包含优惠条件在内,所以今后不再因本人职月随工资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每月600 元,发放期限为10 年o2、其他人员参照厦门市有关规定按月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在发放补贴期限内如果职务变动的,从职务变动的下个月起按新职务的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发放。
三、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1、院士、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以及特聘教授住房货币化补贴实行个别面议,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住房货币化补贴数额。
2、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购买商品房的,学校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数额13 万元。
若不购房,按月随工资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每月1100 元,发放期限为10 年。
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同时享受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费5万元。
3、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购买商品房的,学校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数额10 万元。
若不购房,按月随工资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每月850 元,发放期限为10 年。
大学本部教职工住宅周转房管理规定

大学本部教职工住宅周转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广大教职工的利益,更加有效地规范管理校本部教职工住宅周转房,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住房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周转房是指学校在集资建房、拆迁及教职工调出过程中在校本部教职工住宅区收回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要求,校本部教职工住宅区腾出的空房不再作为福利房分配。
学校将其作为周转房,暂时租给学校无房的中青年教职工,以缓解住房紧张的局面。
第四条周转房产权属于学校,承租人不得出租、转让;若因离校、离职或出国不使用该房时,应保证无条件退租给学校。
第五条周转房租期为一年一租。
租期满后,承租人应返还承租房,如确需继续租用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后勤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六条具有五年以上工龄的我校本部正式教职工,可申请租房,符合以下条件者优先:(一)夫妻双方均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骨干教师;(二)结婚等房的大龄青年,且家庭经济较困难者;(三)同等条件下工龄长者。
第七条申请租房者协助校住房管理委员会清除的指定住房可优先考虑租房。
第八条承租人入住前应到校后勤处签订《租房保证书》,并到财务处交纳租房保证金5000元。
承租房退租学校后,学校退还保证金。
第九条按年一次性交纳房租,房租参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有关标准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3.32元。
第十条在租期内,水、电、暖、煤气、电话费等相关费用自付,并严格履行奥都集团物业管理公司规定。
如发生离校、离职等变动,须在退房前结清房屋承租期间所有相关费用,并通知后勤处。
第十一条承租人在租期内,在不改变房屋结构的前提下,按《xx大学住宅装饰管理条例》的规定可进行简单文明装修,但学校不负责装修补偿。
第十二条承租人须服从学校建设整体规划,若在承租期内学校组织统一搬迁,承租人应在规定之日内无条件搬出。
第十三条在学校集资建房过程中,承租人按无房户可享受学校制定的补贴政策。
厦门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周转房管理,提高周转房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周转房是学校供在职在岗教职工本人短期租住的过渡性租赁住房,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三条学校成立周转房管理工作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资产后勤处、人事处、财务处、监察处、工会等部门。
第四条资产后勤处是周转房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房源的统筹规划、安排和租赁合同的签定,违规用房行为的处理,周转房投入使用前的室内装修和家具电器配置,物业服务单位的监督等;人事处负责报送学校进人计划,审核周转房申请资格,及时提供人员变动信息;财务处负责代扣周转房租金和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及时核拨周转房专项经费。
第五条周转房租住对象为学校引进人才和当年度新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教职工。
第六条周转房的租住期限不超过3年。
租住期内的租金标准为30元/平方米·月,租住超过3年的租金标准为60元/平方米·月。
租金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
周转房租金按计租面积和实际租住天数计算,不包括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其它费用。
第七条周转房安排方法:1.集中安排。
资产后勤处在每年度新进人员集中报到截止日后,根据申请人的职务或学历,按照正高级(正处级)、副高级(副处级)、博士学位人员的次序分组安排选房,同一组别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选房次序。
2.零星安排。
新进人员在集中报到日以外时间来校报到的,资产后勤处按照申请人来校报到时间的先后次序,在可安排房源中随机抽取3套符合申请人条件的房源供申请人选择。
原则上单身副高级职称或副处级以上人员可申请小三房及以下房源,单身博士学历的人员可申请两房及以下房源;两位单身人员可自由组合,向学校申请合租小三房房源,但合租人需在合同中明确租金、水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缴交人。
当周转房房源数量不足时,根据可提供的房源数量,按照正高级(正处级)、副高级(副处级)、博士学位人员的次序选房。
第八条周转房实行合同管理。
申请人选房后须办理相应的租住手续,缴纳押金后方可入住。
大学周转房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周转房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学校已婚无房教职工住房困难,保障短期周转居住需求,实施科学、规范、有效管理,根据《XX大学房产管理条例》和《XX大学公用房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现有的成套公有住房和以承租方式、有租赁期限的学校公有住房,或经学校认定的成套住房,均可作为周转用房。
第三条周转用房为学校公有房产,只租不售。
教职工居住具有流动性,租金标准根据市场房租平均水平实施阶梯收费,租住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第四条学校房产工作领导小组统领导、组织开展学校房产工作。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为学校房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周转房具体管理工作,受学校房产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周转房分配与租赁第五条分配与租赁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实施短期过渡的原则;3.优先解决学校引进人才、双博士教职工、博士后的原则。
第六条分配与租赁基本条件1. 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在编在岗人员且夫妻双方名下在哈无任何房产;2. 学校认定的其他符合资格的人员。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分配与租赁范围:(1)出国逾期未归或近两年未在学校正常工作者;(2)开除、解聘者;(3)不服从房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强占住房、出借或转租住房,经劝告不改者;(4)弄虚作假,隐瞒与住房有关的真实情况者;(5)在校内报销过采暖包烧费或煤气安装进户费者;(6)学校认定的其他不符合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周转房房源由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学校现有住房情况提供周转房房源,提出具体分配与租赁房源方案,报学校房产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申请入住与租赁办法凡符合本规定的人员,申请周转房时按以下程序进行分配与租赁。
1.零星房屋分配与租赁程序:填写《XX大学周转房申请登记表》,提交已婚无房承诺书,经所在单位委书记审核、签字并盖章后送交房产管理部门,逐级报批后安排入住。
其他情况人员申请,须由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学校房产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实施。
厦门大学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厦门大学资产处

厦门大学离退休教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进我校住房社会化、商品化,变住房实物分配为货币化分配,根据国务院、教育部等关于学校住房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1. 指导思想是:积极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改革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校校情的住房新制度,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
2. 基本原则:坚持以国务院、教育部关于住房制度改革属地化原则,以国务院有关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为指导,参照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二、实施办法(一)、实施对象:2003年4月1日前进入我校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中,未享受过文件规定的住房优惠政策,或其享受优惠政策但住房未达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离退休教职工。
2003年4月1日后(含4月1日)进入我校工作的教职工不享受本分配方案,其住房货币化补贴参照《厦门大学新进人才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厦大人〔2003〕25号)执行。
(二)、住房货币化分配补贴标准: 1、测算参数:根据厦门市现行规定测算(1)货币化补贴基准价为:1600元/平方米, (2)商品住房基准价(岛内)为:2500元/平方米, (3)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照厦门市有关规定执行。
2、测算公式:积)现享受优惠政策住房面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人)年)(月(年)化补贴基准价商品住房基准价-货币住房货币化月补贴额=-⨯⨯⨯(2/1220上式中20年是按月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年限,2人是按夫妻双职工家庭计算。
若记住房货币化月补贴额为M ,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S ,教职工现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面积为D ,上面公式简化为:)(1............................................................................).........(240450D S M -=根据厦门市规定,已按房改政策规定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统建房、拆迁安置房、危改房、落实华侨政策房、集资房的教职工,统称为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学校周转房管理办法

学校周转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周转房的管理与使用,健全使用及退出机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周转房是学校划定的、产权归学校所有、面向符合条件的教职工有偿、有限期、过渡性使用的公有教职工住房。
第三条本人及配偶在本市主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及学校江安校区无住房的、学校计划的新进教职工,在学校周转房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申请租赁周转房。
第四条申请租赁周转房的,已婚、具有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可租货套二周转房;未婚、具有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可租赁单间周转房;硕士及以下学位的教职工,由二人合租一间周转房。
第五条申请租赁周转房,承租人应当与周转房管理部门签订书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协议当事人有关信息。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安全使用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周转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六条租赁周转房期参照合同约定的在校服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四年。
第七条周转房租金标准暂定为第一、第二年 10 元/(月·平方米),第三年、第四年 15 元/(月·平方米),该租金依据社会物价水平变动,按学校规定程序报批后定期调整。
第八条申请入住周转房,须完善以下手续:(一)申请人凭人事报到传递单等资料到住房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填写教职工住房调查表。
(二)经审核合格后,与学校签订租房协议及安全责任承诺书。
(三)一次性缴纳家具保证金(未提供家具的除外)。
(四)办理房租、物业管理、水、电、气、光纤等相关手续。
(五)接收钥匙并入住。
第九条房屋租金,由财务处从承租人在学校取得的收入中直接扣除;个别无法从其在学校取得的收入中扣除的,承租人应按月到财务处缴纳。
其他有关费用,由承租人按时到相应收费部门缴交。
大学引进人才周转房租赁及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引进人才周转房租赁及管理暂行办法为适应学校事业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引进人才周转房的管理,充分发挥周转房在人才引进中的条件保障作用,建立更为透明、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制度,根据XX省及XX市有关法律法规和XX大学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周转房界定学校用来解决引进人才进校后短期过渡的临时周转住房。
二、租赁(一)租赁原则1.依据学校发展需要及人才引进计划进行有序、有计划租赁;2.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3.优先满足优秀高层次以上人才的原则。
(二)租赁对象由校人事处审定的可以承租的各类引进的优秀高层次人才。
(三)租赁办法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租赁:根据人事处引进人才住房安置承办单,由房屋管理科按本办法规定提出承办意见,经后勤管理处审核后实施。
三、周转房管理引进人才周转房管理应坚持“房源透明、使用公开、操作规范、严格管理、加强检查、违者必究”的原则。
(一)周转房的租赁期限1.租赁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需经人事处审批,并报校领导同意后,可延长半年。
2.周转房租金。
半个月内按半个月计收,超过半个月但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房租在承租户的工资中按月扣、补,若今后学校租金标准调整,其周转房房租将随之调整。
(二)入住手续的办理程序1.本人申请。
2.人事处、后勤管理处共同审定。
3.到学校财务处交纳入住保证金5000元,及家具使用押金3000元。
4.凭交费收据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入住手续,领取住房钥匙。
(三)租赁期间的管理1.人员入住前,学校统对住房进行维修,保证水电气、门窗、墙面等基本设施的完好。
入住的住户,不得对周转房进行形式和内容的装修。
若住户未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进行房屋装修,学校将全额扣除其入住保证金,且由住户承担恢复所需费用。
2.租赁期内,对出国(境)人员(含公派出国人员),凭人事处开出的出国(境)证明到房产管理部门签订有关住房管理协议,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宿舍周转房实施方案

宿舍周转房实施方案宿舍周转房是指在学生毕业、退宿或换宿时,由学校统一安排其他学生入住的房间。
为了确保宿舍周转房的顺利实施,提高学生入住体验,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首先,学校需要建立完善的宿舍管理制度和流程。
在学生退宿或毕业时,学校需要及时了解宿舍的空房情况,并对空房进行清理和整理,确保下一位学生可以顺利入住。
同时,学校还需要建立宿舍周转房的登记和审核制度,对入住学生的信息进行登记和审核,确保学生入住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其次,学校需要制定宿舍周转房的入住标准和流程。
在学生入住宿舍周转房时,学校需要对入住学生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确保学生的身份合法,并与学校的学籍信息进行核对。
同时,学校还需要对入住学生的宿舍费用进行核算和缴纳,确保学生能够按时缴纳宿舍费用。
此外,学校需要建立宿舍周转房的维护和管理制度。
在学生入住宿舍周转房后,学校需要对宿舍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宿舍的安全和舒适性。
同时,学校还需要加强对宿舍周转房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宿舍管理中的问题,确保学生的居住环境良好。
最后,学校需要加强对宿舍周转房的宣传和指导。
在学生入住宿舍周转房前,学校需要向学生发布相关的入住指南和注意事项,让学生了解宿舍周转房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确保学生能够按照规定顺利入住。
同时,学校还需要加强对学生的宿舍管理和服务指导,提高学生对宿舍周转房的认知和理解,确保学生能够积极配合学校的宿舍管理工作。
总之,宿舍周转房的实施方案需要学校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制定明确的入住标准和流程,加强宿舍的维护和管理,以及加强对学生的宣传和指导。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宿舍周转房的顺利实施,提高学生的入住体验,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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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周转房管理,提高周转房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周转房是学校供在职在岗教职工本人短期租住的过渡性租赁住房,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三条学校成立周转房管理工作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资产后勤处、人事处、财务处、监察处、工会等部门。
第四条资产后勤处是周转房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房源的统筹规划、安排和租赁合同的签定,违规用房行为的处理,周转房投入使用前的室内装修和家具电器配置,物业服务单位的监督等;
人事处负责报送学校进人计划,审核周转房申请资格,及时提供人员变动信息;
财务处负责代扣周转房租金和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及时核拨周转房专项经费。
第五条周转房租住对象为学校引进人才和当年度新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教职工。
第六条周转房的租住期限不超过3年。
租住期内的租金标准为30元/平方米·月,租住超过3年的租金标准为60元/平方米·月。
租金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
周转房租金按计租面积和实际租住天数计算,不包括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其它费用。
第七条周转房安排方法:
1.集中安排。
资产后勤处在每年度新进人员集中报到截止日后,根据申请人的职务或学历,按照正高级(正处级)、副高级(副处级)、博士学位人员的次序分组安排选房,同一组别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选房次序。
2.零星安排。
新进人员在集中报到日以外时间来校报到的,资产后勤处按照申请人来校报到时间的先后次序,在可安排房源中随机抽取3套符合申请人条件的房源供申请人选择。
原则上单身副高级职称或副处级以上人员可申请小三房及以下房源,单身博士学历的人员可申请两房及以下房源;两位单身人员可自由组合,向学校申请合租小三房房源,但合租人需在合同中明确租金、水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缴交人。
当周转房房源数量不足时,根据可提供的房源数量,按照正高级(正处级)、副高级(副处级)、博士学位人员的次序选房。
第八条周转房实行合同管理。
申请人选房后须办理相应的租住手续,缴纳押金后方可入住。
周转房不提供户籍落户手续,承租人如需办理落户由学校统一处理。
第九条租住期间,承租人应遵守学校有关住房管理规章制度,按时向学校缴纳租金和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爱护室内设施和家具电器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维护和维修责任,同
时应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等工作。
第十条承租人退房时,须保持房屋设施完好、家具电器正常和室内清洁,并结清租金和水、电、物业服务、电视、电话、网络等因使用该房屋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经管理人员验收后方可退房并退还押金。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提前终止租住合同,承租人须无条件退还周转房。
1.承租人擅自将周转房转租、出借或改变周转房居住用途的;
2.承租人已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或实际已不在岗的;
3.承租人欠缴租金达两个月及以上的;
4.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以及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况应退房的;
5.因学校规划建设或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住房调整的。
承租人未按时退房的,学校有权按6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收取违约金直至承租人退还周转房为止。
同时,学校可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收回周转房。
第十二条周转房的日常服务,包括办理入住与退房相关事宜,设施和家具电器的维护和维修、报送入住情况等事项,委托学校后勤集团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按照财务“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周转房租金收入全额上交学校,由财务处设立专门帐户进行管理。
周转房的室内
装修和日常修缮、家具电器的配置、日常维护和更新等必要的专项开支由资产后勤处提出计划,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租住的周转房,期限未满3年的,合同经确认可顺延,租金标准为第1年17.5元/平方米·月,第2年和第3年35元/平方米·月;期限超过3年的,租金标准为60元/平方米·月。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之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资产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