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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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5篇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5篇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5篇篇1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一、案由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是市场经济环境下常见的一种合同纠纷,主要是因为合同标的物或服务的质量问题引发的争议。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以及一些商家为了谋取暴利,存在一定比例的商品问题甚至假冒伪劣产品,导致买卖合同质量纠纷频发。

二、案例分析某消费者王先生在一家电器商店购买了一台电视机,购买时商家承诺品质有保证,但使用不到一年电视机出现了画面花屏的问题,联系商家要求维修或退换货均未给予回应。

王先生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请求退货并赔偿损失。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电视机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商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商品质量的相关规定,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最终判决商家退货并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并对商家处以相应的罚款。

三、案例启示1. 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需要加强。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服务时要注意保留好购物凭证,并及时查看商品的质量和服务情况,如果发现问题要及时投诉或维护自己的权益。

2. 商家要诚实守信。

商家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商品的质量,不得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3. 法律保护是最有力的维权武器。

消费者在遇到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四、总结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件是市场经济下必然发生的一种合同纠纷,对消费者和商家都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消费者要保护自己的权益,商家要遵守相关法规,从而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建设和谐的消费环境。

希望通过对此类案例的分析,能够引起更多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同时也提醒商家诚信经营,共同促进良性竞争和经济发展。

篇2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描述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买卖合同的签订成为了人们之间经济交易的主要形式之一。

然而,在买卖合同的执行过程中,由于商品质量问题可能会引发合同纠纷。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个实际案例,探讨买卖合同质量纠纷的解决之道。

法院调研报告

法院调研报告

法院调研报告法院调研报告是指法院对某一具体领域或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考察,以便更好地了解情况、制定政策、完善制度、指导工作的一种方式和成果。

这种报告通常由法院调研小组或研究中心编制,在法院内部和外部产生较大的影响力。

最近,某法院发布了一份关于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该报告引起了广泛关注。

据该报告,全国执行案件仍然存在较严重的执行难问题,尤其是在财产保全、拍卖处置、案件协作等方面存在较大难度。

具体的案例如下:1.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商品买卖合同纠纷,在法院审判结束后,乙公司被判赔偿甲公司一定金额的货款。

但在执行中,乙公司存在无法强制执行的情况,导致甲公司一直无法收回货款。

2.某省份一家民营企业因拖欠供应商货款被多个供应商起诉,法院判决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偿还全部欠款。

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企业却没有兑现判决,甚至突然关闭了办公地址,供应商只能选择去拍卖企业的资产来兑现欠款。

3.某县法院与当地公安部门在某个大案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的一家公司与领导有关联,并在执行过程中多次使用关联公司来藏匿财产,导致法院执行难度较大,最终还需要通过互联网拍卖来实现法院判决。

以上三个案例仅是执行难问题中的一部分,它们反映了执行难问题的实际困境:一些被执行人或存在过错的一方故意逃避执行,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受到困扰和限制,执行周期拉长,难度加大,执行补偿效果降低。

因此,针对执行难问题,法院调研报告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措施:一方面要规范执行环节、加强司法监督和信息互联,提高执行效率和质量;另一方面要加强预防性机制的建设,执行案件与新技术新方式相结合,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和氛围,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力。

这些调研成果对于加快推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提高司法实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除了执行难问题,法院调研报告还可以涉及其他领域和问题,如民商事、刑事、行政等案件类型,涉及的范围广泛。

以下是另外三个案例:1.某省市法院针对暴力袭警案件进行的专项调研报告指出,暴力袭警案件呈上升趋势,暴力犯罪手段多样化、组织化,对民警造成的伤害严重。

法律案例调研结果报告(3篇)

法律案例调研结果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次调研选取了近年来我国法院审理的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张某某与李某合同纠纷案。

该案例涉及合同法、物权法等多个法律领域,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典型性。

以下是该案例的基本情况:案例基本情况:张某某与李某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某将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李某,总价款为5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10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李某发现该房产存在抵押权,导致无法办理过户。

李某遂要求张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返还定金及赔偿损失。

张某某认为,李某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知道房产存在抵押权,因此拒绝承担责任。

二、案件审理过程1. 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房产存在抵押权,但仍与张某某签订合同,存在重大过失。

因此,李某要求张某某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不成立,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2. 二审法院审理: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李某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房产存在抵押权,但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此条款,且李某支付定金的行为表明其对合同内容存在一定程度的信任。

因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要求张某某返还定金及赔偿损失。

三、调研结果分析1. 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合同效力问题是争议的焦点。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房产存在抵押权,但仍与张某某签订合同,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合同无效。

二审法院则认为,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房产存在抵押权,李某支付定金的行为表明其对合同内容存在一定程度的信任,因此合同有效。

2. 违约责任承担:本案中,张某某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是另一个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存在重大过失,不应要求张某某承担违约责任。

二审法院则认为,李某支付定金的行为表明其对合同内容存在一定程度的信任,因此张某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3. 法律适用问题:本案涉及合同法、物权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一审法院主要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而二审法院则结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

买卖合同纠纷结案报告范本

买卖合同纠纷结案报告范本

买卖合同纠纷结案报告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背景说明a. 交易概述① 本次交易是基于甲方与乙方之间达成的买卖协议。

② 甲方为供货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约定的商品。

③ 商品类型包括电子产品及相关配件。

④ 双方在签订合同前进行了多次沟通,明确了交易的细节与条款。

b. 纠纷起因① 纠纷主要源于乙方对交付商品的质量提出异议。

② 乙方认为所收到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③ 甲方则坚持商品在发货前已通过检验。

④ 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并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c. 处理过程① 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进行了多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② 甲方提供了商品检验报告,乙方仍然不满意。

③ 经过协商,双方同意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处理。

④ 仲裁过程中,双方各自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二、仲裁结果a. 裁决内容① 仲裁机构经过审理,认定甲方提供的商品符合基本质量标准。

② 乙方需承担因仲裁产生的相关费用。

③ 双方应在收到裁决后及时履行相关义务。

④ 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支付相应的款项。

b. 执行情况① 裁决生效后,甲方及时与乙方联系,要求履行判决。

② 乙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支付义务。

③ 双方就后续合作进行了友好协商。

④ 甲方承诺在未来交易中加强对商品质量的把控。

c. 纠纷① 此次纠纷反映出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沟通不畅的问题。

② 建议在今后的交易中加强信息的透明度与沟通。

③ 对于合同条款的细化与明确,有助于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④ 双方均表示愿意在未来的合作中借鉴此次经验,提升合作效率。

三、保密条款a. 保密义务① 双方均应对在交易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②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相关信息。

③ 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的终止而解除。

④ 违反保密条款的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b. 信息保护① 双方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涉及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

② 应对涉及的文件、资料进行妥善保管。

③ 双方在信息交流时应使用安全的通讯工具。

买卖合同纠纷分析报告范文大全

买卖合同纠纷分析报告范文大全

买卖合同纠纷分析报告范文大全一、案例背景近期,公司和另一家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以购买特定产品。

然而,在交货后的检验中,买方发现部分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买方认为卖方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卖方则反驳说产品质量符合合同规定,并竭力避免合同解除。

二、合同分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在买卖合同中,一方是买方,另一方是卖方。

根据合同的约定,买方支付货款,卖方交付货物。

而在本案中,货物的质量存在问题,涉及到合同的履行问题。

因此,需要对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分析。

1.产品质量标准: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产品的质量标准,防止产生争议。

买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产品的质量标准,如质量参数、技术要求、检验标准等。

卖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交付货物。

2.交货时间: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交货时间,以确保交货及时。

交货时间的延迟可能导致买方等待时间过长,影响后续生产或销售计划。

因此,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交货时间,并约定延期交货的手续和赔偿办法。

3.交付方式: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货物的交付方式,如自提、物流配送等。

买方应按照约定方式提取货物,卖方应按照约定方式交付货物。

三、纠纷分析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对于买卖合同纠纷的分析如下:1.产品质量问题:买方声称部分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在纠纷解决中,需要进行产品质量的检验和鉴定,以确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如果检验结果显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相应责任。

2.解除合同:买方声称卖方违约,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协议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检验结果证明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可以支持买方的解除合同要求。

3.赔偿要求:在纠纷解决中,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合同金额、预付款项、停工损失、违约金等。

如果质量问题导致买方产生损失,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3篇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3篇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3篇篇1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一、案情介绍甲方为一家家电零售商,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购买液晶电视的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100台液晶电视,总金额为十万元人民币。

双方在签署合同后,乙方按时交付了货物,并收到了全款。

然而,不久之后,甲方发现其中有20台液晶电视存在质量问题,出现了画面闪烁、色彩不清晰等情况。

甲方联系乙方要求退货或赔偿,但乙方拒绝承认问题,并指责甲方使用不当导致质量问题。

二、法律依据分析1. 买卖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卖方就卖物担保买受人善用权的规定,适用于不适于卖受人之预期用途的情形,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对买受人权利和义务的限制不得对其实质权益构成明显不相称的制约。

”根据此法条,买卖合同中的卖家应当按照买受人的合理预期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消费者可以要求按照约定修理、重做、更换、退货、减少合同价款或者支付补偿。

”依据该法律规定,如果商品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消费者有权要求修理、退货或者补偿。

三、权利分析与解决方案1. 甲方的权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甲方拥有以退货或者要求乙方对质量问题进行修理的权利。

乙方未能就质量问题提出合理解决方案,违反了买卖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 解决方案甲方可以首先协商解决,要求乙方对质量问题进行修理或者更换。

如果乙方不予合作,甲方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者相关部门投诉,寻求法律帮助。

如果仍未能解决问题,甲方可以考虑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退货或者赔偿的责任。

四、案件结果最终,经过法院审理,法院认定乙方出售的20台液晶电视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当承担退货或者赔偿的责任。

最终,乙方同意退货并赔偿甲方损失。

总结:通过这起案例的解决,我们可以看到在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中,卖方在出售商品时应当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商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简报范文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简报范文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简报范文一、案件基本情况。

咱今儿个要唠唠一个买卖合同纠纷的案子。

这事儿呢,发生在[原告姓名]和[被告姓名]之间。

[原告姓名]是个小老板,做点小本生意,从[被告姓名]那儿进货物,准备转手大赚一笔(这是每个小老板的梦想啦)。

[原告]和[被告]之前签了个买卖合同,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的,就像两个人拉了勾勾一样。

按照合同啊,[被告]得给[原告]提供[具体货物名称],质量得符合[相关标准],数量也不能少,而且要在[约定交货日期]把货送到[指定地点]。

二、纠纷产生的原因。

可是呢,这事儿就没按照剧本走。

到了交货的日子,[原告]眼巴巴地在那[指定地点]等着,左等右等,望眼欲穿呐,就是不见[被告]的货。

这就像你在沙漠里等一杯冰水,等得花儿都谢了。

后来好不容易货物到了一部分,[原告]一检查,差点没气晕过去。

这货的质量和合同里说的差得可不是一星半点啊,就像是你在网上看到的美女照片和真人的差距那么大。

有些货物还有破损,这可咋卖呢?而且数量也不够,这不是坑人嘛。

[原告]就去找[被告]理论,[被告]呢,开始还支支吾吾的,找各种借口。

一会儿说运输途中出了问题,一会儿又说生产的时候有点小失误。

反正就是不想承担责任,这就好比做错了事还死不承认的小孩子一样。

三、案件处理过程。

[原告]也是个有脾气的人,这口气哪能咽得下?于是就把[被告]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啊,那可真是唇枪舌战。

[原告]这边有理有据,把合同拿出来,还有货物的照片、收货的记录啥的,就像摆证据摆龙门阵一样,说得头头是道。

[原告]的律师也是个厉害角色,把[被告]违反合同的地方一条一条地指出来,就像拿着放大镜找小虫子一样仔细。

[被告]呢,开始还想狡辩,但是在铁证面前,也有点心虚了。

不过还是试图给自己找点理由,比如说市场行情变化啦,导致他们在供货的时候有些困难。

但是这些理由在法律面前可站不住脚啊。

法官呢,就像一个超级公正的裁判。

认真地听着双方的陈述,仔细查看证据,眉头有时候皱起来,有时候又舒展开来,感觉就像在心里权衡着天平的两边。

有关履行购销合同纠纷案例分析5篇

有关履行购销合同纠纷案例分析5篇

有关履行购销合同纠纷案例分析5篇篇1甲方:[甲方公司名称或个人姓名]乙方:[乙方公司名称或个人姓名]鉴于甲乙双方因购销合同纠纷事宜,为明确双方权益,避免争议,特此签订本协议,以兹信守。

一、背景概述本协议涉及之纠纷源自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的购销合同。

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分歧和争议,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决定通过本案例分析的方式解决争议。

二、案件基本情况在签订购销合同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了商品,但乙方在接收商品后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导致甲方遭受经济损失。

甲方多次与乙方沟通无果,遂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乙方则认为甲方提供的部分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并因此影响了其正常使用和销售,故未支付货款。

双方就此产生了购销合同纠纷。

三、协议内容(一)事实查明双方确认购销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如下:1. 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商品;2. 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货款;3. 乙方提出甲方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4. 双方对商品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和货款支付问题存在分歧。

(二)争议焦点分析对于上述纠纷,双方同意以下分析:1. 关于货款支付问题:乙方应依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货款,如存在异议应依法提出并解决,不应无故拖欠;2. 关于商品质量问题:如商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在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证据,双方可协商解决或依法处理;3. 关于违约责任: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解决方案制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解决方案:1. 乙方应立即支付甲方未结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 甲方同意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进行更换或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3. 若因商品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方案;4. 若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建议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各自义务。

为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建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商品质量标准、验收方式、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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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民二庭课题组容摘要:买卖合同是现代经济生活中最典型、最普通、最广泛的交易形式。

交易中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也就成为最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也是人民法院审理的合同纠纷案件中数量最多的一种合同纠纷案件。

1[1]买卖合同纠纷中又以质量纠纷为代表,甚至有人视质量纠纷为买卖合同纠纷的同义词。

2[2]较价款纠纷、逾期交货纠纷、权利瑕疵纠纷等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其它案件,质量纠纷案件具有专业性强、审理时间长、审理难度大、程序多等特点。

本文从我院近年审理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时常见的几个问题出发,分析我国《合同法》相关质量瑕疵违约责任规定的缺陷和疏漏,提出结合合同实践与司法实践,尽快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瑕疵违约制度,以期更有效地保障交易安全与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促使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全文共8741字)关键词:买卖合同质量纠纷质量瑕疵违约责任以下正文:一、理论基础与概念界定(一)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发端于罗马法上大法官的告示,后逐渐被大陆法系各用。

所谓物的瑕疵担保,即担保标的物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特别保证的品质。

3[3]出卖人交付的产品欠缺通常或特别保证的品质就违反了其承担的瑕疵担保义务,买受人有权行使减少价款、解除合同等请求权。

英美法系国家中没有一般的物的瑕疵担保的概念,但在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中都规定卖方应担保其出售的商品具有商销性和特定用途适合性的默示担保责任。

买受人违反了其担保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法律亦未规定独立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理论和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大陆法系中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我国《合同法》上已被统合进了违约责任中。

无论是大陆法系立法模式规定的瑕疵担保制度或是英美立法模式规定的违约责任制度,出卖人对标的物负有瑕疵担保义务及对物的瑕疵承担无过错责任已成为现代各国统一的规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出卖人违反了瑕疵担保义务,应构成违约,出卖人应当承担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

如果因为瑕疵造成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以及人身伤亡,出卖人还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文论述的买卖合同质量纠纷即因出卖人违反其瑕疵担保义务,出售的产品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纠纷。

(二)瑕疵的概念关于瑕疵的概念,近代各国立法普遍采用客观加主观标准的模式加以界定。

标的物不符合其所应具备的通常性质及客观上应有的特征,或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品质,致灭失、减少其价值或效用时即具有瑕疵。

《法国民法典》第1641条规定:瑕疵使物不适合物的用途或减少其效果达到如果买方知道的话不愿购买或减少价金才愿意购买的程度时,这样的瑕疵是有害于出售之物的使用的瑕疵。

4[4]英美法中称物的瑕疵为“买卖标的物不具备该种物通常具备的价值、效用、或者契约预定的效果或出卖人保证的品质”。

5[5]我国现行法未对瑕疵概念下一个准确的定义。

《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154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61的规定仍不确定的,适用本法第62条第1项的规定”。

第62条的规定为:“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的质量瑕疵有:(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从上述规定可见我国仍是采用客观加主观标准界定瑕疵。

较其他国家规定不同的是,我国界定瑕疵时采用了先主观后客观的标准,即在确定卖方提供的产品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时,首先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约定不明时再以国家、行业标准确定;若无国家、行业标准,最后才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学理上按发现瑕疵的难易程度将瑕疵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

表面瑕疵又称为外在瑕疵系指存在于物的表面,无需专门检验,从标的物外观或凭买受人生活经验即能发现的瑕疵。

隐蔽瑕疵,又称在瑕疵,系指存在于物的部,需经使用或专门测试检验才能发现的瑕疵。

按照物的价值、效用、品质分为价值瑕疵、效用瑕疵和品质瑕疵。

价值瑕疵是指出卖人的标的物存在灭失或减少其价值的瑕疵。

这里的价值指物的交换价值,而不包括物的使用价值。

效用瑕疵是指出卖人的标的物存在灭失或减少其效用的瑕疵。

这种效用包括通常的效用和合同中约定的特殊效用。

品质瑕疵是指出卖人的标的物存在灭失或减少其品质的瑕疵。

我国现行法中,产品瑕疵概念相关的还有一个产品缺陷的概念。

依据《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我们可以将缺陷理解为比瑕疵更严重的一种质量问题,缺陷是指具有不合理危险,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为特征,属于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围。

产品瑕疵仅限于价值、效用、功能等。

对承担责任的方式也有区别,产品缺陷是以损害赔偿为主,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在诉讼中多为侵权之诉。

产品瑕疵责任则仅限于物,不包括精神损害,在诉讼中多为违约之诉。

(三)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大陆法系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能采取的救济方式主要是减少价款和解除合同,只有在标的物缺少出卖人所保证的品质,或出卖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时,买受人才能请求损害赔偿,因此,修补、替换、损害赔偿等方式不能适用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英美法中,出卖人对产品瑕疵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买受人可以寻求各种违约救济。

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的经验,将出卖人交付有瑕疵标的物的情况规定为不适当履行,并且为买受人提供了广泛的补救措施。

6[6]《合同法》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111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第97条规定,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因此,我国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瑕疵的违约救济手段包括:1、违约金;2、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3、解除合同;4、损害赔偿。

二、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件特点及审判中的疑难问题以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近三年审理的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件为调研对象,我们发现当前审理的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件,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一)质量瑕疵以“反诉”方式主多,卖方以质量瑕疵恶意拖延诉讼情况严重我院审理的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中,买受人单独提起的质量纠纷之诉约占质量纠纷案件总数的15%,其余85%的质量纠纷案件是买受人以反诉方式在出卖方提起的买卖合同价款之诉中反诉卖方质量瑕疵违约。

买受人较少以质量瑕疵为由单独提起诉讼的原因主要有:1、交易方式,当前买卖交易常采用先交货后付款或先支付部分价款的方式履行,买受人发现质量瑕疵时一般采用拒绝付款并占有标的物的方式保护自身权益,同时与出卖人协商赔偿事宜。

2、质量瑕疵举证难度大,现代销售方式决定了绝大多数商品制造者并不与消费者直接交易,而是在中间介入了许多中间环节即各种批发商和零售商。

大量的中间商人对产品的材料、结构等并非十分清楚,且经销商、零售商多在产品转售他人后才发现瑕疵。

因此,买受人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收集证据证明产品瑕疵。

3、占用出卖人价款,产品没有质量瑕疵或瑕疵程度甚微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买受人以主质量瑕疵反诉方式恶意拖延诉讼,以达到延迟支付价款,占用资金的目的。

近年受经济结构调整、金融危机等各因素的影响,企业间拖欠货款情况非常严重,买受人以质量瑕疵反诉方式恶意拖延货款的情况亦很多。

如我院2008年审理的65宗买卖合同质量纠纷反诉案件中,买受人主的质量瑕疵反诉请求只有23宗得到了法院全部或部分支持,仅占此类案件的35.38%。

司法实践中,反诉通常不是向立案庭提起,而是向本诉的办案法官提出。

法官能否以合并审理反诉过分影响诉讼效率为由拒绝受理反诉,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做出统一规定,司法实践亦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和处理标准。

若不予区别地受理买受人提起的质量瑕疵反诉,势必导致损害出卖人合法债权,助长恶意诉讼之风;但若简单地以诉讼效率为由拒绝受理反诉,亦易导致浪费诉讼资源,不能有效保护买受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法官常需面临是否受理买受人提起的质量瑕疵反诉的难题。

(二)质量瑕疵专业性强、难以认定,大量采用鉴定方式确定瑕疵。

《合同法》第153、154条规定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出卖人的说明、补充约定、合同的有关条款、交易习惯、国家、行业标准、通常标准、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判断是否存在质量瑕疵。

这些标准反映到具体的买卖合同中就以各类产品的物理性质、化学成分、式样、颜色、规格、结构、技术熟练程度等专业性地体现出来,如金属材料的物理性质为抗拉强度、延度、抗压强度、拉弯强度、结构、规格;食品的化学成分分为脂肪、淀粉、糖分、蛋白质和矿物盐酸等。

产品的复杂性和现代销售方式决定了除专业的制造商外,普通的经销商、零售商、个人通常很难以对产品的原料、性能有非常专业的认识。

若交易是在销售商之间进行的,买卖双方常就标的物的具体瑕疵及其瑕疵程度各执一辞,只能就物在使用或表现出来瑕疵举证,无法详细说明具体瑕疵,如为设计不合理、原料瑕疵或不适当使用等造成的。

欠缺相关专业知识的法官更无法查明具体的瑕疵。

此外,大多数情况下,买卖合同的容不是双方当事人谈判的结果,一方把他事前单方面拟定的出售或购买一般条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引入合同。

7[7]因而,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产品质量标准的情况并不多,详细约定质量标准更少。

我院2009年受理的86宗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件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质量标准的案件仅有25宗,占该类案件的29%。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开庭查明的事实,法官一般较难对产品是否存在质量瑕疵及瑕疵程度的法律事实做出判断。

对买受人自行委托相关部门对质量瑕疵做出的认定,出卖人一般都以鉴定样本、标准、程序原因不予认可。

此时,法官只能向买受人释明,由其在指定的举证期限提出质量鉴定的申请,由法院委托有关鉴定机构对标的物的质量瑕疵进行鉴定。

我院审理的质量纠纷案件中,80%的质量瑕疵是通过法院委托相关部门鉴定的方式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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