床位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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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费用收取与核算制度

床位费用收取与核算制度

床位费用收取与核算制度一、目的和范围为规范医院床位费用的收取和核算工作,确保床位费用的合理性和透亮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特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部住院患者的床位费用收取和核算工作。

二、床位费用标准1.床位费用标准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医院标准进行订立,并向社会公布,以确保公平合理。

2.床位费用标准将依据患者所处的住院部门、病情严重程度和治疗费用等因素进行分类,并依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三、床位费用的收取1.患者入院前,需供应相关证明料子,包含身份证、社保卡、医保卡等,并填写住院登记表。

2.床位费用将依据住院登记表上的患者信息进行收取,收费人员将向患者和家属认真说明费用构成和金额,并为其开具正式发票。

3.患者可选择一次性交纳全部床位费用,或依照医院规定的分期付款方式进行缴纳。

4.床位费用的收取方式包含现金支出、银行卡刷卡支出、支出宝、微信支出等电子支出方式,并供应相应的支出凭证。

四、床位费用的核算和管理1.医院将建立床位费用核算与管理系统,记录每位患者的床位费用收取情况,并及时更新。

2.床位费用核算中应包含床位费、杂费等项目,杂费包含但不限于饮食费、洗漱费、病床用品费等。

3.医院将依据床位费用核算结果,进行经营分析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

4.床位费用核算和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审计,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性和合法性。

5.医院将建立床位费用管理委员会,负责订立床位费用收取标准、核算方法等,并对床位费用的收取和使用进行监督和评估。

五、床位费用的退费1.当患者因特殊原因需要退床时,可向医院提出申请退费。

2.医院将依据退床申请的理由和住院情况,进行审核,并及时办理退费手续。

3.退费金额将依据患者已使用的床位费用、杂费等项目进行计算,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退还。

六、违规处理和监督机制1.对于有意拖欠床位费用的患者,医院将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包含但不限于催缴、诉讼等。

2.对于床位费用的收取和核算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和问题,医院将及时处理,并依法予以相应的惩罚。

医院床位费管理制度范本

医院床位费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床位费用的管理,确保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提高医院经济效益,保障患者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住院患者的床位费用管理。

第三条医院床位费用管理应遵循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床位费用标准第四条医院床位费用分为普通床位费和VIP床位费。

第五条普通床位费用根据床位类型、楼层、设施等情况制定,具体标准如下:(一)四人间:30元/天;(二)三人间:80元/天;(三)两人间:160元/天;(四)重症监护室床位:10-20元/天;(五)走廊加床:7.9元/天。

第六条 VIP床位费用为500元/天。

第七条医院床位费用标准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合理性和竞争力。

第三章床位费用结算第八条患者入院时,医院应根据患者病情、床位数和收费标准,向患者或家属告知床位费用。

第九条患者入院后,医院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床位费用结算:(一)患者或家属预交床位费;(二)医院按日收取床位费;(三)患者出院时,医院结算床位费用,多退少补。

第十条医保患者床位费用结算应按照医保政策执行。

第四章床位费用管理第十一条医院应建立床位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床位费用的收取、使用、核算和监督等环节。

第十二条医院应设立床位费用核算部门,负责床位费用的收取、核算和结算工作。

第十三条医院应加强对床位费用的监督,确保床位费用合理、合规。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医院医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医院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医院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领导决定。

床位费管理办法

床位费管理办法

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规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收费行为,根据《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和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经卫生主管部门审定,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具备病房设施条件以及符合医疗服务质量规的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病房床位包括普通病房床位、特需病房床位和其他床位。

普通病房床位是指医疗机构为保障大多数患者基本医疗需求设置的,具备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条件的病房(单人间、双人间、三人间、四人及以上间)床位。

特需病房床位是指医疗机构为满足少数患者特殊医疗需求设置的,在设施、面积、功能、环境及服务等面明显优于普通病房的高档病房的床位。

其他床位包括层流洁净病房床位、重症监护病房床位、特殊防护病房床位、新生儿床位和门/急诊留观床位等。

第四条医疗机构除特需病房床位外的床位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确定具体执行价格,但不得突破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格,下浮不限。

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报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实行分级管理。

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管理省管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核定及备案事务。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除省管外医疗机构的病房床位价格核定及备案事务。

第六条非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制定应当坚持分类定价、等级有别、质价相符、体现公益的原则,以设施条件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投入成本、群众承受能力、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市场供求状况等多面因素。

医疗机构制定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新建、改建的非特需病房床位达到或超过本办法附件1中涵物品设施标准的(层流洁净病房床位除外),医疗机构可在不超过其对应基准价格的前提下,按照有关定价原则自行制定执行价格,不需经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即可执行;但应当在执行前向具有价格管理权限的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进行价格备案:(一)填写《非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备案表》(附件2);(二)医院等级、床位编制有关文件;(三)新建、改建病房立项审批、规划设置有关文件资料;(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五)病房位置、房号、面积、床位数资料及分布图。

床位费管理规定

床位费管理规定

床位费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规范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和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卫生主管部门审定,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具备病房设施条件以及符合医疗服务质量规范的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病房床位包括普通病房床位、特需病房床位和其他床位。

普通病房床位是指医疗机构为保障大多数患者基本医疗需求设置的,具备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条件的病房(单人间、双人间、三人间、四人及以上间)床位。

特需病房床位是指医疗机构为满足少数患者特殊医疗需求设置的,在设施、面积、功能、环境及服务等方面明显优于普通病房的高档病房的床位。

其他床位包括层流洁净病房床位、重症监护病房床位、特殊防护病房床位、新生儿床位和门/急诊留观床位等。

第四条医疗机构除特需病房床位外的床位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确定具体执行价格,但不得突破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格,下浮不限。

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报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实行分级管理。

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管理省管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核定及备案事务。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除省管外医疗机构的病房床位价格核定及备案事务。

第六条非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制定应当坚持分类定价、等级有别、质价相符、体现公益的原则,以设施条件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投入成本、群众承受能力、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市场供求状况等多方面因素。

江苏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收费管理办法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医疗资源优化配置,满足基本医疗及不同层次医疗服务需求,制定了江苏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收费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江苏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医疗资源优化配置,满足基本医疗及不同层次医疗服务需求,规范病房床位收费行为,建立公正有序、公平公开的价格环境,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有关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具备病房设施条件以及符合医疗服务质量规范的乡镇(社区)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制定和调整病房床位收费标准,应当以医疗机构病房床位的平均成本(包括病房建设和配套的医疗设备设施购置及维修、为住院患者服务的医务护理人员的必要劳务耗费、医疗废物处置、管理费用的摊销和维护病房正常运转的能耗、消毒等费用)为基础,按照现行医院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进行核算,扣除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和药品差价,同时结合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供求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等政府考虑的其他因素确定。

第四条医疗机构的病房床位(经批准的特需病房除外)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病房床位价格由省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各地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在省规定范围内贯彻实施。

医疗机构的`病房床位项目及价格,按隶属关系由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分级审批、核定。

第五条医疗机构核定的开放病房床位包括普通病房床位、层流洁净病房床位、监护病房床位、特殊防护病房床位、急诊观察床位、特需病房床位等。

其中普通病房床位按配置设施和服务条件,划分为一等病床、二等病床、三等病床、四等病床、五等病床。

医疗机构的四等、五等病床合计床位数,占医院总开放床位数的比重应保持合理的水平:其中三级医疗机构不得低于20%,二级医疗机构不得低于40%,一级医疗机构不得低于60%。

医院病房费用管理制度

医院病房费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病房费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病房,包括普通病房、VIP病房、重症监护病房等。

第三条病房费用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合理、合法的原则,确保患者知情同意,维护医院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费用构成第四条病房费用主要包括以下项目:1. 住院床位费:根据病房类型和住院天数计算;2. 护理费:根据护理等级和护理工作量计算;3. 药费:根据患者用药情况计算;4. 检查费:根据患者所需检查项目计算;5. 治疗费:根据患者治疗项目计算;6. 麻醉费:根据麻醉方式计算;7. 手术费:根据手术项目计算;8. 其他费用:如会诊费、输血费等。

第三章费用结算第五条病房费用结算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病人入院时,护士应向病人或家属告知住院费用构成、收费标准及报销政策;2. 病人出院时,护士应根据病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向病人或家属出具费用清单;3. 病人或家属确认费用清单后,由收费员进行结算;4. 医院应积极协助病人办理医保报销手续,提高报销比例。

第四章费用公示第六条病房费用应实行公开透明制度,具体措施如下:1. 在病房显著位置公示病房收费标准、优惠政策及报销政策;2. 在医院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布病房费用构成及收费标准;3. 定期开展病房费用满意度调查,及时了解患者对费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费用监督第七条医院设立病房费用监督小组,负责监督病房费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监督病房费用收取是否符合国家规定;2. 监督病房费用结算是否及时、准确;3. 监督病房费用公示是否公开透明;4. 接受患者及家属对病房费用管理的投诉和建议。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八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病房费用管理混乱、损害患者权益的,医院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医院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院床位收费管理规定(3篇)

医院床位收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床位收费行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医院所有床位收费项目,包括普通床位、VIP床位、急诊床位、观察床位等。

第三条医院床位收费应遵循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物价主管部门的收费标准。

第四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床位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床位收费工作的规范、有序。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五条医院床位收费标准依据国家及地方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并结合医院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医院床位收费标准包括床位费、护理费、治疗费、检查费、药品费等。

第七条床位费根据床位等级、设施条件等因素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一)普通床位:按日计费,每床每日收取人民币XX元。

(二)VIP床位:按日计费,每床每日收取人民币XX元。

(三)急诊床位:按日计费,每床每日收取人民币XX元。

(四)观察床位:按日计费,每床每日收取人民币XX元。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级别、护理时间等因素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一)一级护理:每床每日收取人民币XX元。

(二)二级护理:每床每日收取人民币XX元。

(三)三级护理:每床每日收取人民币XX元。

第九条治疗费、检查费、药品费等按照国家及地方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并遵循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的原则。

第三章收费流程第十条患者入院时,医院应向患者或家属提供床位收费清单,明确收费标准及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患者或家属在了解床位收费情况后,可自主选择床位类型。

第十二条医院床位收费实行预交金制度,患者或家属在入院时需预交一定数额的床位费用。

第十三条医院应设立收费窗口,负责床位费用的收取和结算。

第十四条医院收费窗口应提供收费明细,方便患者或家属查询。

第十五条医院床位收费实行一日一清,患者或家属可随时了解床位费用情况。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医院设立床位收费监督管理小组,负责监督床位收费工作的执行情况。

床位费用管理与分析制度

床位费用管理与分析制度

床位费用管理与分析制度1. 背景床位费用是医院内部紧要的收入来源之一,合理管理和分析床位费用对于医院的经营和发展具有紧要意义。

为了确保床位费用的准确、规范和有效管理,提高床位费用的收入水平和支出的合理性,特订立本规章制度。

2. 床位费用管理2.1 床位费用确实定2.1.1 床位费用确实定应依据医院所在地区的行业标准、政府规定和市场需求进行合理定价。

2.1.2 床位费用应依照病房类型、床位级别、疾病种类等因素进行分类,并对不同分类的床位费用进行订立和调整。

2.2 床位费用的收取2.2.1 床位费用的收取应在医院入院登记时进行明确告知,患者应在入院前缴纳相应的床位费用。

2.2.2 床位费用的收取应以收据形式进行记录,并及时和患者、家属进行确认,确保信息的准确和双方的权益。

2.3 床位费用的退款2.3.1 患者因各种情况需要退院时,可申请退还未使用的床位费用。

2.3.2 退款申请需经过医院管理层审核批准,原则上依照实际住院天数进行退款。

2.3.3 退款款项应在审核通过后的合理时间内退还给患者或其合法代表人。

3. 床位费用分析3.1 床位费用统计与汇总3.1.1 医院管理部门应负责对床位费用进行统计和汇总工作,包含收入、支出和结余等内容。

3.1.2 床位费用统计与汇总应定期进行,时间间隔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不得超出一个月。

3.2 床位费用分析与评估3.2.1 医院管理部门应对床位费用进行定期分析和评估工作,以了解和评估床位费用的使用情况和结构。

3.2.2 床位费用分析与评估应包含但不限于床位费用的收入来源、支出用途、费用分布比例、费用趋势等内容。

3.3 床位费用调整与优化3.3.1 床位费用调整应经过医院管理层的讨论和决策,并报相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3.3.2 床位费用调整应依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进行合理调整,以提高床位费用收入水平和支出的合理性。

4. 监督与考核4.1 监督责任4.1.1 医院管理部门应对床位费用的管理与分析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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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规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收费行为,根据《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和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经卫生主管部门审定,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具备病房设施条件以及符合医疗服务质量规的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病房床位包括普通病房床位、特需病房床位和其他床位。

普通病房床位是指医疗机构为保障大多数患者基本医疗需求设置的,具备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条件的病房(单人间、双人间、三人间、四人及以上间)床位。

特需病房床位是指医疗机构为满足少数患者特殊医疗需求设置的,在设施、面积、功能、环境及服务等面明显优于普通病房的高档病房的床位。

其他床位包括层流洁净病房床位、重症监护病房床位、特殊防护病房床位、新生儿床位和门/急诊留观床位等。

第四条医疗机构除特需病房床位外的床位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确定具体执行价格,但不得突破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格,下浮不限。

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报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实行分级管理。

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管理省管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核定及备案事务。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除省管外医疗机构的病房床位价格核定及备案事务。

第六条非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制定应当坚持分类定价、等级有别、质价相符、体现公益的原则,以设施条件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投入成本、群众承受能力、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市场供求状况等多面因素。

医疗机构制定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新建、改建的非特需病房床位达到或超过本办法附件1中涵物品设施标准的(层流洁净病房床位除外),医疗机构可在不超过其对应基准价格的前提下,按照有关定价原则自行制定执行价格,不需经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即可执行;但应当在执行前向具有价格管理权限的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进行价格备案:(一)填写《非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备案表》(附件2);(二)医院等级、床位编制有关文件;(三)新建、改建病房立项审批、规划设置有关文件资料;(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五)病房位置、房号、面积、床位数资料及分布图。

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自定非特需病房床位执行价格情况将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八条新建、改建的非特需病房床位未达到本办法附件1中涵物品设施标准及新建、改建层流洁净病房床位的,医疗机构应当在病房竣工完成、设施配备完善后向具有价格管理权限的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资料申请核定床位价格(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应逐级申报)。

此类病房原则上在获批价格前不投入使用;确为满足群众医疗需求投入使用的,自投入使用之日至获批价格之日期间可按照不超过本医疗机构相同设施条件病房床位价格的80%收费。

层流洁净病房床位在未获批价格前只能按照对应普通病房床位价格收费。

第九条医疗机构申请核定床位价格应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核定床位价格的请示;(二)医院等级、床位编制有关文件;(三)新建、改建病房立项审批、规划设置有关文件资料;(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五)病房位置、房号、面积、床位数资料及分布图;(六)病房物品设施详细清单;(七)床位成本测算资料;(八)有检测资质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层流洁净病房床位申请定价提供);(九)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病房未竣工完成、物品设施未配备到位以及未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的,价格、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其核定价格申请。

第十一条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第八条规定核定床位价格时,应当根据物品设施未达标情况在各类床位对应基准价格上核减。

(一)未达到每个床位都配备中心管道吸氧装置、中心抽吸装置及中心传呼系统装置的,每缺少1项装置核减1元,合计可核减3元;(二)无独立卫生间的,核减3元;(三)每床平均使用面积(指病房实用面积÷床位数)少于规定面积1平米(含)以的,核减2元;少于规定面积1-2平米(含)的,核减4元;以此类推;(四)不能24小时提供热水洗浴的,核减2元;(五)无电视机的,核减1元;(六)其他物品设施达不到规定配置的,视情况最多核减2元。

重症监护病房、特殊防护病房等专用病房未配齐非治疗必要的生活设施的,可不核减。

第十二条精神病、烧伤、传染病患者使用精神病、烧伤、传染病专用病房床位的,可在同等级病房床位价格上按不超过2元/床日加收。

第十三条使用气垫病床或骨科牵引病床的,可在同等级病房床位价格上按不超过2元/床日加收。

第十四条抢救室病床价格按照同等同类病房床位价格执行,符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加收情形的可以加收。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因实际需要,在现有病房床位外增加病床的,床位价格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在病房增加病床的,新增病床和原有病床统一按照增加后病房实有床位数对应房间类别经批准的床位价格(或按照第七条规定经备案的价格)执行。

(二)在病房外走廊、过道临时增加的病床。

三级医疗机构按不超过10元/床日,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按不超过6元/床日执行;此类病床不得收取空调费和取暖费。

第十六条病房安装取暖、空调设施并使用该设施的,可在床位费外另收取取暖费和空调费;未使用情况下不得收费。

层流洁净病房床位、重症监护病房床位、特殊防护病房床位、新生儿床位不另收空调费和取暖费。

第十七条重症监护病房和特殊防护病房保留普通床位的,应当分别计价。

符合病房条件和管理标准的急诊观察床位按病房床位标准计价。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在保障普通患者基本医疗需求的前提下,为满足少数患者特殊需求,可按高于普通病房配置标准设置少量特需病房,由患者自愿选择使用。

特需病房床位数占实际开放床位数(如实际开放床位数超过规划或编制床位数则采用规划或编制床位数)的比例:三级医疗机构不得高于10%;二级医疗机构不得高于5%。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得设置特需病房。

第十九条特需病房床位超过规定比例的,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将对超过比例部分按照普通病房定价式制定价格。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在特需病房投入使用前向具有价格管理权限的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进行价格备案(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应逐级申报):(一)填报《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备案表》(附件3);(二)特需病房位置、房号、面积、床位数资料及分布图;(三)床位编制有关文件,特需病房床位占编制床位数及实际开放床位数的比例,增设特需病房的医疗机构另需提供现有特需病房床位数量情况。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向陪护人员提供陪护床等陪护用具的,可以收取租金,但不得收取陪护人员的空调费、取暖费。

陪护用具租金三级医疗机构按照不超过3元/床日、二级医疗机构按照不超过2元/床日、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按照不超过1元/床日收取。

对已收取重症监护费和特级护理费的患者,不得向其陪护人员收取陪护用具租金。

第二十二条床位费按整日数计算,计入不计出,即入院当天按1日计算,出院当天不计日数,当天入院又当天出院的按1日计算。

急诊观察床位使用不足12小时按半日计算,超过12小时不足24小时按1日计算。

第二十三条医疗废物处置费已计入床位价格中,医疗机构不得另向床位使用患者及陪护人员收取。

第二十四条病房床位安排应坚持患者自愿选择原则。

患者意愿与医院实际存在矛盾的,医患双应协商取得一致。

医疗机构不得强制、欺瞒或误导患者入住高档次的病房床位。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不得对本办法附件1中涵服务、涵物质消耗和涵物品设施另立项目收费(按规定收取的取暖费、空调费除外);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围和分解、重复收费;不得在床位价格备案后或经批准后减少物品设施、缩减服务及降低服务质量。

对提供床位费涵外另收费的物品供患者使用的,应当事先告知患者由其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欺瞒或误导患者使用。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高特需病房床位比例。

特需病房与非特需病房之间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认真落实病房床位价格公示制度,在病区、病房或其他显著位置公示床位类别、价格、基本物品设施、服务及加收情形等事项,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对未达到本办法附件1中涵物品设施标准的非特需病房床位不得按第七条规定自定价格。

对违反者由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执行自定价格,重新对有关床位进行价格核定,并自此取消该医疗机构按第七条规定自定价格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如实提交非特需病房床位价格核定、备案及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备案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及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审核及备案事项。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后,医疗机构病房床位执行鄂价费[2005]24号文件规定价格及单独获批价格的,继续执行不变;新建、改建病房床位价格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7日起施行。

《省非营利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鄂价费[2006]204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非特需病房床位基准价格表2.非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备案表3.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备案表.. . ... . word... . ... . word.附件2非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备案表医疗机构名称(加盖公章):填表时间:2016年5月21日填表人:威联系:附件3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备案表医疗机构名称(加盖公章):填表日期:年月日填表人:联系:抄送:各省管医院。

省物价局2015年1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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