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合同所附条件的特征有哪些
附条件合同效力认定

浅析附条件合同的效力认定摘要: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如果是不涉及人的行为的自然事实或者是政治经济社会事件等,其不确定性完全寄予此等事实的发生与否,当事人不应当对于条件的不成就承担责任,可是在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是涉及人的具体行为时,当事人在条件成就之前作出何种行为就有了法律上的意义。
关键词:附条件合同效力一、我国法上的相关规则我国对于附条件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合同法》第45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对于条件的效力,在《民法通则》第62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民通意见》第75条:”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附条件合同的规定还是比较匮乏的,仅仅说明了附条件合同在条件成就之前合同已经成立尚未生效,对于条件的表示方式和条件成就之前的当事人行为的性质以及责任形态未作出规定。
条件是构成合同的意思表示的组成部分,条件是以明示还是以默示来表示,要以意思表示的规则来确定,由于我国关于意思实现的规则是只有法律有明确规定和当事人事先做出约定的情形下才能将沉默视为默示的意思表示,因此,条件只能以当事人在合同中用明示的文句表示,美国合同法上的推释条件在我国没有适用的空间。
二、未生效合同效力讨论附条件合同在条件没有成就之前的上位概念是未生效合同,因此,为了了解此时附条件合同的效力,我们首先需要考察未生效合同的效力问题。
对于合同的效力,应该区分为效力评价和效力内容,所谓效力评价其实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意志对于当事人各方合意的评价。
在我国合同法上,效力评价是指合同的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而效力内容则是指法律作出效力评价之后发生的法律上的效果。
什么是附条件合同

什么是附条件合同附条件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前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附加某种条件的合同形式。
该条件可能是有条件履行、悬空条件或解除条件。
一般来说,附条件合同的履行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情境的变化。
如果条件未满足,附条件合同将不会生效,并且合同当事人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因此,正确理解和处理附条件合同是商业领域非常重要的问题。
附条件合同的基本原理是:当事人可以平等协商并约定条件,以使合同达到更好的效果。
以上都需要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实现,并在合同中显示。
附条件合同通常包括以下条款:1.条件性合同:条件性合同是指在合同成立后,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生效的合同。
条件性合同的主要特点是需要满足某种特定条件才能进一步执行。
这种条件性合同的例子包括如果某一方违反合同条件,则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等。
2.不确定时间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条件并不能保证一定的时间完成。
例如,一项工程需要批准或获得政府的许可,因此合同中包含“在得到许可之前”等条件。
3.解除条件的合同:解除条件的合同通常是指如果某种情况发生,该合同将被解除。
该解除条件可以是累计特定事件或特定时间。
例如,一项为期三个月的短期项目合同可能会包括“如果在前两个月内未能完成合同项目,双方协商后可以解除合同”。
附条件合同的一般性质:1.附条件合同具有可撤销性,当条件未被实现时,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取消合同。
2.附条件合同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条件,这是保证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
3.当某一条件未实现时,合同自动取消,并且合同当事人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附条件合同的适用范围:1.附条件合同在建筑和房地产领域中经常使用,例如,在购买物业时,应按时支付并等待完成交易手续后才能接手。
2.在合同中规定解除条件,例如,在短期合同项目结束时,或当某个条件未达成时,合同可以被解除。
3.在经济贸易中可以使用附加条件合同,例如,在国际贸易方面,所交货物必须按客户要求到达目的地等。
附转变条件的合同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中存在一些条件,只有当这些条件满足时,合同才能被履行或生效。
以下是附条件的合同的一些特点:
1. 条件的类型:合同中可以包含各种类型的条件,例如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等。
2. 条件的成就:只有当条件成就时,合同才能被履行或生效。
条件的成就与否取决于未来发生的事实或情况,这些事实或情况可能受到当事人的控制,也可能不受当事人的控制。
3. 条件的性质:条件必须是可能发生的,并且是合法的。
如果条件是不可能发生的,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该条件无效,并且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4.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附条件的合同中,当事人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与条件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当条件成就时,当事人需要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中的条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附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未成就前可以变更或解除。
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中的条件或者解除合同。
但是,如果一方不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件,那么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总之,附条件的合同需要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与条件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合同中说明条件的类型、成就时间等重要事项。
同
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密切关注条件的进展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举一个附解除条件合同的例子

举一个附解除条件合同的例子前言: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解除,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灭的合同。
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注意,附解除条件合同不同于约定解除权合同,切莫将二者混淆。
而作为附解除条件合同中的“条件”具有哪些要求,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实践中,由于当事人约定随意性之千差万别,确也带来了适用上的困难与疑惑。
本文即以案件评析的形式,尝试阐明。
一、案情简介2013年12月18日,曹某与吉某和第三人吴某共同出资竞买到某县永兴镇一宗商业用地,准备用于开发房地产,并以吉某及其所属公司的名义于2014年3月28日注册成立了县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某、吴某未显名)。
2014年4月11日,三人共同签署了一份投资房地产开发协议,对三方出资及持有股份进行了约定,并对公司相关权利由谁负责进行了明确。
2015年3月17日,由于三人共同出资竞买的土地一直没能启动开发,曹某遂约吉某就退出合伙事宜进行协商,商讨结果是由吉某收购曹某的股份。
当日,吉某打了一份欠条给曹某。
该欠条载明:“今欠到曹某现金人民币5633000元,定于2015年5月17日前还清。
特别约定,此欠款系吉某收购曹某永兴镇一宗国有建设用地开发项目投资款。
如到期未还清,曹某在该项目投资股份将自动恢复,双方无借贷关系。
其中,吉某农商行300万股金200万股权过户给曹某,属该笔还款300万元整。
”对于上述事宜,吴某也在场知情,并未提出异议。
2015年9月14日,吉某和曹某办理了农商行股金过户事宜。
后因吉某未支付剩余款项2633000元,曹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剩余款项及逾期利息。
二、司法裁判法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该案系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产生的债务关系,吉某欠曹某2633000元是基于收购曹某在永兴镇的商住用地的股份而产生的债务关系,且该债务关系是附有条件的,限吉某在2015年5月17日前还清曹某2633000元欠款,如到期未还清,曹某在县国华房地产的股份自动恢复,双方无其他借贷关系。
合同法简答题

简答题1.简述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备的要件有哪些?(1)必须是将来的事实。
条件必须是合同成立时尚未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不能作为合同的条件。
(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即是否发生只具有可能性,不具有必然性。
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条件必须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自由选定的事实,法律直接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当然具有的限制,不属于合同的条件。
(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2.简述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
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须注意的条件有:(1)必须确定当事人具有违法行为,该行为须是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加以制止的。
(2)要有损害事实存在。
(3)当事人有主观上的过错。
(4)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3.简述买卖合同的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依《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有应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4.简述法定抵销的要件。
法定抵销的要件有:(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
(2)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
(3)双方侦的标的的种类相同。
(4)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
5.简述赠与合同任意撤销的主要内容。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由于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所以法律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
由于这种撤销具有任意性,如果不对其加以限制,则等于赠与合同对当事人没有任何约束力,因此,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有以下几方面的限制:(1)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
(2)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做出。
6.简述我国《合同法》规定哪些合同债权不能转让。
附条件条件的有效性和履行要求

附条件条件的有效性和履行要求在法律领域中,合同是一种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
通常情况下,合同中的条款是无条件的,即双方必须无条件地履行约定的责任。
然而,有时候合同中可能存在一些条件,这些条件被称为附条件。
一、附条件条件的有效性附条件是指在合同中附加的一些条件,用于限制合同的有效性或对履行要求进行约束。
附条件可以分为两类:明示条件和暗示条件。
明示条件是事先明确规定的条件,而暗示条件是合同中默示的条件。
1.明示条件明示条件是合同中明确写明的条件,双方在签署合同时明确地约定条款。
这些条件可能涉及到支付方式、时间要求、质量标准等。
只有在明示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合同才会生效。
如果一方未能满足明示条件,另一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寻求索赔。
举例来说,如果A与B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明确规定A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全部货款,否则合同无效。
如果A未能按时支付货款,B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要求A支付违约金。
2.暗示条件暗示条件是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但被认为是合理的条件。
这些条件可能基于合同的性质、双方的意图或合同的一般原则。
暗示条件通常不是明确约定,而是根据情况和常识进行推断。
例如,A与B签订了一份雇佣合同,但未明确约定B必须按时出勤。
根据合同的性质和一般原则,可以暗示B必须按时出勤才能履行雇佣合同。
如果B经常迟到或旷工,A可以认为B违反了合同的暗示条件,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二、附条件条件的履行要求在合同中加入附条件后,双方必须按照这些条件要求进行履行。
不同的附条件可能对履行方式、履行时间、履行结果等方面进行约束。
1.履行方式附条件可能要求双方以特定的方式履行合同。
例如,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必须通过特定的运输方式进行交付,双方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履行。
2.履行时间附条件可能要求合同在特定的时间内履行。
例如,合同规定款项必须在合同生效后的30天内支付,双方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支付。
3.履行结果附条件可能要求合同在特定结果达成后才算履行完毕。
合同中的附条件与附属义务

合同中的附条件与附属义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依法约定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在一份合同中,有时候会有一些附条件和附属义务的条款。
这些条款对于合同的履行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将对合同中的附条件与附属义务进行探讨。
一、附条件附条件是指对于合同的履行,当事人约定的一些特定条件。
只有在这些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合同才能生效或者继续履行。
附条件通常涉及如下几个方面:1.时间条件:有些合同的履行需要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
比如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那么双方当事人只有在一年内履行合同,才能达成合法效果。
2.经济条件:有些合同的履行需要满足一定的经济条件。
比如购买合同中约定的商品价格必须支付清楚,否则合同无效。
这样的经济条件保证了交易的真实性和公平性。
3.条件限制:有些合同在履行时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和限制。
比如劳动合同中约定,雇员必须接受特定的培训,才能继续工作。
这样的条件和限制确保了合同的履行按照双方的意愿进行。
附条件在合同中的作用是确保当事人达成一致,并防止合同的滥用和误解。
当事人在签署合同之前,应仔细审阅附条件,并确保自己能够满足这些条件。
二、附属义务附属义务是指与合同主要义务相联系、随之产生的次要义务。
附属义务通常是为了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设立的。
常见的附属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保密义务:当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接触到对方的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时,有责任保守秘密,不得披露给第三方。
这样的保密义务有助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商业利益和个人隐私。
2.协助义务:当一方需要另一方提供协助时,另一方有义务予以配合。
比如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提供必要的信息、证明或现场配合等。
这样的协助义务有助于确保合同按时、有效地履行。
3.调查义务:当一方怀疑另一方的履行能力或履行情况时,有权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或信息。
这样的调查义务有助于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附属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起到了补充和保护的作用。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的类型

1.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这是根据条件的效力为标准而区分的,同时也是最基本的分类。
(1)延缓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使法律行为只有当约定的事实出现时,才发生效力的条件。
延缓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暂时不生效,因此,也称停止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附延缓条件后,法律行为的效力就获延缓或暂时停止,待所附条件出现时再发生效力。
易言之,如果所附条件最终未出现,该民事法律行为即确定地不生效。
上文举例中的劳动合同的条件,就属于延缓条件。
(2)解除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存续,使已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实现时终止的条件。
解除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条件所附的已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
例如甲、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甲的儿子一旦留学归国并需要住房,就终止合同。
“留学归国并需要住房”,就是房屋租赁合同所附的解除条件。
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1)积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易言之,在积极条件,以设定事实的发生为条件成就。
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均可设定积极条件。
(2)消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易言之,在消极条件,所设定事实是消极的。
条件的积极与消极,其区别仅在设定的角度不同。
前述“留学归
国并需要住房,就终止合同”,属积极条件,而反过来约定“如留学后定居不归国,就续租合同”,则属消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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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所附条件的特征有哪些
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
其与法定
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取舍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条件。
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法定条件作为所附条件。
2.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
过去的、现存的事实或者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或者必
定不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所附条件。
此外,法律规定的事实也不能作为附条件,如子女
继承父亲遗产要等到父亲死亡,就不能作为条件。
3.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
它同当事人约定的所谓
供货条件、付款条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内容的一部分,而附条件合同的所附条件
只是合同的附属内容。
4.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某
人杀死某人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所附条件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
生效条件是指使
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条件。
在此条件出现之前,也即本条所说的条件成就之前,
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当此条件出现后,即条件成就后,合同生效;当条件没有出
现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
例如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同意把房子卖给乙,但是条件是要在甲调到外地工作过后。
这个条件一旦出现后,则卖房的合同即生效。
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对具有效
力的合同,当合同约定的条件出现即成就时,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若确定该条件不出现
不成就,则该合同仍确保其效力。
附条件的合同中,所附条件的出现对该合同的法律效力
有决定性作用,根据本条的规定,附条件合同在所附条件出现时分为两种情况:生效条件
的出现使该合同产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解除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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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的附条件与附期限
法规规定及定义
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行为的附款,是指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
所加的限制。
《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
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为该民事行为无效”。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
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条件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条件是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为内容的附款。
这里的所谓附条件法律行为不同于附条件买卖,即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附条件。
条件,根据其决定法律行为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作用可分为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
以条件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为标准可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条件的成就,是指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已经实现。
条件的成就是决定法律行为是否生效是否失效的问题,因此事关当事人的利益。
条件成就的效力,在于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所谓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期限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是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
这里的期限与法律行为的履行期限是有区别的,履行期限是基于已生效法律行为所负义务的履行所加的时间限制。
期限以其作用在决定效力的发生或消灭为标准可分为始期和终期,以作为内容的事实发生之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可分为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期限的效力在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
期限到来的效力在于决定附期限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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