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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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冀政[1999]1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暂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县(市)区实施办法由县(市)区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机构职责第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二)拟定本市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三)会同卫生、医药等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资格审定,并对合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发给证书;(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医疗保险的有关配套政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目录》、《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办法》等;(五)加强对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六)受理有关医疗保险的争议;(七)对模范遵守或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惩;(八)其他应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作。

2023年邯郸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2023年邯郸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2023年邯郸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2023年邯郸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1. 背景介绍2023年,邯郸市将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新的筹资标准,这一消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作为我国北方的重要城市,邯郸市一直致力于改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而新的筹资标准将对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产生深远影响。

2. 新的筹资标准是什么?在过去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中,筹资标准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满足居民的医疗需求,2023年邯郸市将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提高保险覆盖范围和保障水平。

据相关部门透露,新的筹资标准将涉及到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财政投入两个方面,以确保保险资金的充足和稳定。

3. 对居民的影响这一新政策对城乡居民的影响是全面的。

居民在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的可能需要增加一定的个人缴费。

政府将加大财政投入,以支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运行。

在这一新政策的推动下,相信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4. 作者观点个人对于这一新政策,有着自己的理解和观点。

我认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进步的体现,是政府为了居民健康福祉所做出的积极努力。

我对于政府加大财政投入的举措表示赞赏,这将有助于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我希望这一新的筹资标准能够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需求,促进全民健康。

5. 总结2023年邯郸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新的筹资标准对于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在政府和居民的共同努力下,相信这一新政策将为城乡居民的健康保障带来积极影响。

通过以上对于2023年邯郸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的全面分析,相信我已经对这一主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在未来的实践中,我将进一步关注这一政策的落实情况,并为推动城乡居民的健康保障做出自己的贡献。

新的筹资标准将对居民个人缴费产生影响。

根据相关部门的透露,新的筹资标准将要求居民增加一定的个人缴费来支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运行。

邯郸市市本级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邯劳社办[2003]197 号

邯郸市市本级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邯劳社办[2003]197 号

邯郸市市本级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管理,保证医保基金平稳运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3号)和《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邯政〔2000〕14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参加我市市本级医疗保险的所有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参保人员使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以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结算。

第四条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医疗费用结算采用“据实申报、先审后拨、违规处罚”办法。

医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费用结算采用由参保单位统一申报,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拨付给参保单位,再由参保单位转交的办法。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范围:(一)个人帐户支付的费用。

包括:⑴门诊、急诊医疗费用;⑵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费用;⑷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按比例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

包括:⑴住院治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⑵住院治疗前5天内门诊检查,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⑶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肾移植术后使用抗排斥反应用药,尿毒症门诊透析,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⑷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人员患长期慢性病门诊购药、检查和治疗,应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的费用;⑸职工因公外出在外地县级以上医院、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当地乡级以上医疗机构、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

(一)参保人员在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检查、治疗和定点药店购药,按规定应由个人帐户支付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凭本人IC卡直接与定点单位刷卡结算,由定点单位每月汇总后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河北省省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河北省省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河北省省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

一、前言
随着开放的深入,河北省的经济发展日趋强劲,以及河北省省直城镇
灵活就业人员数量的不断增加,因此,维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
灵活就业人员,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
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办法,以下暂行办法对阐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
医疗保险的规定。

二、参保资格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不包括下列人员:
1.因受到法律金融法规或社会保险法规规定的,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的人员;
2.从事灵活就业不满30天的人员;
3.从事灵活就业满30天,但年收入未达到该省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
4.其他因特殊情况不属于本暂行办法规定范围的人员。

三、参保义务
(一)灵活就业人员应自满足参保资格之日起,自行填写基本医疗保
险参保申报表,向离职单位办理参保手续。

【医保办法】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医保办法】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医保办法】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覆盖、保大病、多层次、可持续;(二)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三)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四)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和资助。

第三条居民医保制度全市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医保待遇、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统一定点管理,加快推进基金市级统筹,建立调剂金制度,逐步向基金统收统支过渡,实现统一基金管理。

第四条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为具有本市城乡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

外地市转入本市辖区入学的学生。

第五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普通门诊、一般诊疗费、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住院、重大疾病、大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风险调剂金及政策规定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其它费用。

大病保险基金、意外伤害保险基金和风险调剂金分账管理,独立运行。

第二章参保缴费第六条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须全部参保。

参保时应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外来经商、务工人员还需提供居住证明;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以身份证为基本信息)办理参保登记。

(一)城乡居民持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到其居住地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其他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居住地参保登记。

(二)居委会及村委会将参保信息汇总后上报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三)本市辖区内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市属以上中专和职技校学生由所属院校负责代收代缴。

【医保办法】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医保办法】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医保办法】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医保办法】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覆盖、保大病、多层次、可持续;(二)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三)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四)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和资助。

第三条居民医保制度全市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医保待遇、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统一定点管理,加快推进基金市级统筹,建立调剂金制度,逐步向基金统收统支过渡,实现统一基金管理。

第四条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为具有本市城乡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

外地市转入本市辖区入学的学生。

第五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普通门诊、一般诊疗费、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住院、重大疾病、大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风险调剂金及政策规定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其它费用。

大病保险基金、意外伤害保险基金和风险调剂金分账管理,独立运行。

第二章参保缴费第六条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须全部参保。

参保时应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外来经商、务工人员还需提供居住证明;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以身份证为基本信息)办理参保登记。

(一)城乡居民持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到其居住地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其他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居住地参保登记。

(二)居委会及村委会将参保信息汇总后上报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三)本市辖区内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市属以上中专和职技校学生由所属院校负责代收代缴。

邯郸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邯郸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来源:本站| 作者:原创| 日期:2010年6月28日| 浏览3933 次] 【大中小】1、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目的和意义是什么?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是市委、市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健康城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目的是解决城镇非就业居民的基本医疗,通过统筹共济保障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基本医疗需求,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关注民生,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推进社会公平正义,让广大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决心。

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有利于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减轻居民家庭负担,使所有的居民不至于“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在发生重大疾病时基本医疗需求能够得到保障。

2、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什么?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遵循的原则是: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重点保障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需求;坚持以家庭为单位、群众自愿原则,个人缴费和政府予以适当补助相结合;坚持统筹协调的原则,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

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由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统筹地区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

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由何部门具体负责经办?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居民医保的经办部门,具体负责居民医保的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等经办工作。

5、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做好居民医保基金监督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邯郸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邯郸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邯政〔2000〕14号)等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保险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邯山区、丛台区、复兴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第四条市本级(邯山区、丛台区、复兴区、峰峰矿区除外)所属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驻市中央、省属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市本级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

第五条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含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城镇户口临时工)、退休人员(含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职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均为医疗保险的对象。

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分险种单独建帐,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监督。

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医疗保险费中提取,由财政列支。

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时,所用药品要符合《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采用诊疗项目要符合《邯郸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所使用的医疗服务设施和收费标准要符合《邯郸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第一节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和管理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按《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方案(试行)》第八条执行。

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新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停薪留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人或聘用单位负担,由保留其行政关系的用人单位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点五代缴。

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我国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处于刚刚起步阶段。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如何进行实施的?下文是河北省关于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的,欢迎阅读!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不能互相挤占。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四条中直、省直所有驻石市区(不含矿区,下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全部在省本级的中直、省直企业单位(上述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列入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

第五条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均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河北省医疗保险部门。

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机构,其相关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工作;(二)参与制定省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实施,并组织实施;(三)编制驻石市区的中直、省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的预、决算;(四)负责驻石市区的中直、省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稽核和管理;(五)选择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六)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对参保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民政部进行检查、和奖惩;(七)负责驻石市区中直、省直国家机关医疗补助金、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金和大病医疗保险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八)承办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医疗保险的查询事宜;(九)指导全省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十)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设立医疗保险办公室或确定专人负责职工医疗保险工作。

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第九十条市级统筹调整制度建立后,市级及县(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历年结余仍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县(市、区)历年基金结余为负或财政拖欠的医疗保险基金,由当地政府解决。

第九十一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二)完成当年的扩收任务;(三)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四)当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不含上述市级统筹基金的解款,下同)存在缺口时。

第九十二条符合市级统筹调节基金使用条件的市、县(市、区)年度申请资金不超过地上部分调节基金的,市级统筹调节基金承担80%,XXXX同级财政负担分别承担地上部分调节基金的60%和40%。

年度申请基金超过地上调节基金的150%,市级统筹调节基金承担40%,同级财政负担60%。

第九十三条市级、县(市、区)存在流动资金支付风险时,应当用历年累计余额弥补流动资金缺口。

当历年累计结余仍不足以弥补时,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向市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应当对统筹协调和资金调整水平提出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包括申请理由、已支付的市级统筹资金总额、申请市级统筹资金数额和当期基金收支财务报表等。

以上相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九十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进行初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前拨付市级统筹调剂金。

第九十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次年3月底前对上一年度市级、县(市、区)申请使用市级统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专项审查,并出具清算审查意见。

第十三章机构的责任第九十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九十七条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工医疗保险的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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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7-1-4 11:40提问者:tianfang0928|浏览次数:14207次请问邯郸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怎么样,缴纳额度,起付标准以及最高限额等?负责部门是哪一个。

我来帮他解答2007-1-4 11:52满意回答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冀政[1999]1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暂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县(市)区实施办法由县(市)区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机构职责第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二)拟定本市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三)会同卫生、医药等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资格审定,并对合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发给证书;(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医疗保险的有关配套政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目录》、《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办法》等;(五)加强对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六)受理有关医疗保险的争议;(七)对模范遵守或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惩;(八)其他应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作。

第七条成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隶属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经办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业务,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二)负责编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三)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合同,并对其有关业务工作给予指导和管理;(四)办理参保单位和职工参保的有关手续。

(五)受理参保单位、职工有关医疗保险业务的查询;(六)提出改进和完善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七)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八)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参保者的监督。

第三章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第八条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参保人员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总额的6.5%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标准,由本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规定及市经济发展、工资增长等因素适当调整,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第九条用人单位必须按月或按季向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用人单位取得营业执照或准设立30天内,必须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不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手续的,用人单位及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人数及其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执行。

若单位不按规定审报,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按本单位上年度缴费额的110%做为其应缴数额。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或委托开户银行从其帐户中扣缴。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医疗保险费的,应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职工个人工资总额超过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作为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或缴足医疗保险费的,其单位职工(含退休人员)仅限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到用完为止,不享受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有关待遇,欠缴期间的医疗费仍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上缴和个人缴费,均由行业或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第十六条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在清偿债务时应当优先清偿所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和缴足退休人员以后所需(计算至70周岁)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七条缴费单位撤消或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时,接收或经营者必须承担原缴费单位及其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及时缴纳或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自觉接受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监督。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党政机关和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划拨。

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的部分,可从公益金中列支,也可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建立第二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一)个人帐户的设立1、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并统一进行管理。

经办机构要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设立医疗保险号码,个人帐户使用医疗保险智能卡(IC卡),通过计算机网络管理。

个人帐户由两部分组成:①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②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30%中应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计入金额高于同等在职职工个人帐户计入金额的20%。

2、在职职工实足年龄的确定以当年7月1日前的实足年龄为准,申报花名册时一次性核定。

当年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不作变动,如有变动在下年度核定时统一调整。

3、在职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起,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相应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待遇。

(二)统筹基金的构成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款规定的比例划入职工个人帐户后,其余部分全部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二十一条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参加保险人员个人所有,只限于支付医疗费用,不得透支,不得提取现金,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职工调动工作时,个人帐户结余额随之转移。

第五章医疗保险服务第二十二条本市所有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医务室、社区服务站等医疗机构;所有国营、集体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审合格零售药店,愿意承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都可以申请定点资格。

第二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坚持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下,遵照“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科学配伍”,能用国产药不用进口、合资药的原则,规范医疗、药品服务行为,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申报单位的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批准其成为定点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并发给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证书。

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对出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的人员,确诊患有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在该患者缴纳住院预定金后,应当及时安排住院治疗。

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人员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住院医疗费用清单,除自付医疗费外,其余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第二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大力发展社区医疗服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医疗服务成本。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人员进行治疗时,必须遵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的规定,超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或者使用范围以外的检查及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机构不予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职工可以选择3-5个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自愿选择按医院开据的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

第三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住院治疗时,应当使用收费明细表。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查询病案、医嘱、收费清单和处方,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给予方便,不得拒绝。

第三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对参加医疗保险的提供处方外配服务,要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医师的签名处方配购,除处方医师外任何人不得更改配处方的配伍和剂量。

第三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要建立健全处方配药责任制。

处方配药要严格按照处方、配药、复核的程序进行,并保存处方两年以上备核查。

所配药品必须经药剂师签字后方可发药。

第六章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的支付第三十三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做到合理收费,项目清楚。

第三十四条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开核算,互不挤占。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起付标准以下的医药费,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和门诊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一些特殊疾病所需医药费。

第三十五条门诊医疗费用支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医疗费和药费,从个人帐户中支付,超支自理。

第三十六条住院医疗费用支付。

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定额管理、总量控制”的办法与医疗机构结算(具体结算办法另文制定),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医院与个人结算。

入院时个人须向医疗机构预交一定的自付金,用于支付个人负担的费用,具体金额由医疗机构根据病情确定。

第三十七条支付办法:(1)患者看病须持《医疗保险手册》在定点医院就诊。

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下时,凭本人IC卡支付。

外购药品凭定点医院开具的处方到定点药店购买,亦凭本人IC卡结算。

(2)因病情需转往外地诊疗的,应由定点医疗机构组织会诊确定。

其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经审核后按规定报销。

否则,由个人自付。

(3)因公差及请假赴外地人员患病,应到县以上医疗诊治,治疗终结后,凭医院的病历资料、复式处方和有效票据。

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实后,在起付线以上的按规定比例给予报销。

第三十八条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以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各医院起付标准对不同级别和转往外地医院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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