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松年 中国行政法学6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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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法律守则-应松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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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应松年-如拆迁房屋、拍卖财产等;二是行政强制措施,这是行政机关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或财产依法采取的预防或制止危害行为或危害后果发生的强制行为,如扣留、查封、扣押、冻结等;三是即时强制,这是指行政机关在遇有重大灾情或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国家、社会、集体或公民利益的紧急情况下,依照法定职权直接采取的强制措施,如对传染病患者的强制隔离等。

这三项制度在性质、内容上有区别,但都采取强制手段,故可统称为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为了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保证行政决定的执行,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手段。

但这些手段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基本权利,因此,对这些权力的行使必须谨慎,加强控制,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防止滥用。

?我国在行政实践中已形成一些制度,如:(1)在行政强制执行方面,根据已有的法律规定,可以概括为这样的原则,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一般,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

例外是在法律授权的前提下,法律规定哪一行政机关在哪一方面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该行政机关才有强制执行权,否则,都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一制度与国外很不相同。

在英美法系国家,强制执行权是司法权的一部分,行政机关要强制执行,只能通过诉讼;在德奥等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强制执行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但须有法律的授权。

我国似介乎两者之间,既考虑行政效率,又注意保护公民权益。

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归于法律。

(2)在行政强制措施方面,行政机关要取得行政强制措施权,一般也要有法律、法规的授权。

实践中这方面的问题似乎更多。

其中劳动教养制度最引人关注。

按法律条文表述,劳动教养属强制教育措施。

其实从性质上说,属于行政处罚。

但行政处罚的处罚种类中没有列入劳动教养,因而目前仍按强制措施对待。

由于劳动教养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因而迫切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一涉及人身权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这些制度共同存在的缺陷是法律几乎很少对这些权力的行使规定具体严格的程序,而程序我国的汇票制度(一)汇票的概念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行政法参考书目

行政法参考书目

行政法主要参考书目
著作类:
1、应松年:《当代中国行政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版
2、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3、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罗豪才:《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第2楫),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6、袁曙宏、方世荣、黎军:《行政法律关系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7、方世荣:《论行政相对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8、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9、沈开举:《行政征收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
10、王太高:《行政补偿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11、章剑生:《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3
12、方世荣:《论具体行政行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
13、皮纯协、张庆福,《行政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14、毕可志:《论行政救济》,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15、胡建淼:《十国行政法——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16、王万华:《行政程序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17、刘莘:《行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
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概要

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概要

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概要�~回顾历史可以发现,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兴起与发展,始终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

有关行政法学的真正研究应该说始于八十年代初期。

11983年出版的《行政法概要》是建国以来第一本全国性的行政法学统编教材。

该书的出版可以视为中国行政法学的研究逐渐步入正轨。

其后1989年第二本较为系统的全国性统编行政法学教材出版。

2该书的体系、结构与内容较之第一本统编教材有所变化和更新。

这期间,有关行政法的著述和论文的数量不断增加。

有关行政法的专门论著和教材、论文相继出版和发表。

行政法学作为中国法学的一门年轻学科正在崛起与蓬勃发展。

现在中国形成了以大学教师与研究人员为主体,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有志之士共同组成的行政法研究队伍,而且这支队伍还在不断扩展、壮大。

以下,笔者仅就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作一简要介绍与述评。

一、新中国行政法学的产生背景分析笔者认为,新中国行政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有其特定的历史条件与背景。

以下主要从经济、政治及思想渊源等方面试图对新中国行政法学产生的背景作一扼要分析。

1、经济背景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到八十年代初期开始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使得建国后三十多年来形成的经济体制的深层次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传统意义上的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日益凸显。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要求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这里首先是指国有企业或者国营企业)的关系。

强调政府职能与企业职能的分离(所谓政企分开或政企分离)。

八十年代以前,政府主要是以行政命令与行政计划为手段对企业进行管理,政府是企业的管理者和直接经营者,企业则是政府的“附属品”。

改革要求政府对企业经济的管理应当是间接的宏观经济调控。

这样就要求彻底改变政府过去的“管理者或统制者”角色。

企业作为经济利益的主体开始强调自己独立的利益,强调不断增强企业内部活力,企业也更加关注保障自身的利益与职工的权益。

当代中国行政法的新发展——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教授

当代中国行政法的新发展——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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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依法行政 助力法治政府建设——专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推进依法行政 助力法治政府建设——专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特别策划TEBIE CEHUA推进依法行政 助力法治政府建设——专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应松年文/徐青青 本刊记者/张慧超专题访谈记者:应教授您好!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已有一周年,首先请您简单梳理一下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修法历程。

应松年:作为司法三大诉讼之一,行政诉讼是调整行政法律关系、解决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制度,又称行政救济或者司法审查,我国俗称为“民告官”。

行政诉讼事关司法机关对行政权行使的监督、公民合法权利的保障以及行政争议的解决,是推进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

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行政诉讼的一系列基本制度,开启了中国行政法治发展的新时期。

《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诉讼制度中的某些制度设计与社会经济和法治发展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日渐突出。

为解决这些突出问题,破解司法实践中的困局,适应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新要求,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决定,对行政诉讼的目的、行政诉权、受案范围、司法管辖、司法审查力度和诉讼程序等各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至今,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已有一周年,有必要回顾这部重要法律的实施情况,客观总结实施的成效,检视存在的问题,以推动新法更好地实施。

记者: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有许多制度的创新引人关注,请您介绍一下新《行政诉讼法》都有哪些重要的修改之处,以及实施以来都发生了哪些新变化。

应松年:新《行政诉讼法》通过对过去20余年诉讼实践经验的总结,做了许多极有意义的修改,包括:受案范围的扩大,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促使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迅速增加;设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法院,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国务院部门或县以上人民政府被诉案件,以避免干预,力求司法公正;加大司法审查力度,如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院判决,不仅可以罚款,还可以公告甚至拘留等。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变迁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变迁

第二阶段: 20世纪90年代
受欧美行政法学的影响,行政法学界关于行 政法基本原则的观点逐渐转变为“行政法治原则 论。” 一、龚祥瑞出版的《比较宪法与行政法》。 二、罗豪才先生主编的作为全国第二本高校 统编教材的《行政法学》。 三、1995年朱新立出版的《行政法基本原 理》。 四、1998年陈端洪出版的《中国行政法》。
王珉灿《行政法概要》
1、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党政分工和党企分工原则 2、泛吸收人民群众参加国家行政管理原则 3、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4、实行精简原则 5、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原则 6、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实行有效地行政管理原则 7、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坚持依法办事 原则
胡建淼:1、行政法制原则 2、行政适当原则 3、行政统一原则 4、行政公开原则 5、行政时效原则 姜明安:1、法治原则 2、制约原则 3、公正原则 4、效率原则
龚祥瑞: 1、行政法治原则 2、议会主权原则 3、政府守法原则和越权无效原则
罗豪才:1、 法治原则 合法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应急性原则 2、民主与效率相协调的原则
第三阶段: 21世纪初至今
学者们开始对西方国家的基本原则进行具体分析 并借鉴。在原有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提出新的含义, 并提出一些新的基本原则。 一、2001年李燕发表文章《论比例原则》等。 二、2005年周佑勇教授出版《行政法基本原则研 究》 。 三、2007年马怀德教授出版《行政法学》。 四、2009年应松年教授出版《行政法》。 五、2011年牛余凤教授出版《行政法学》。
பைடு நூலகம்
周佑勇: 1、 行政法定原则 2、行政均衡原则 3、行政正当原则
应松年:1、行政法实体性原则 2、行政法程序性原则 牛余凤:1、合法行政原则 3、程序正当原则 5、高效便民原则 2、合理行政原则 4、诚实守信原则 6、权责统一原则

科学谋划发展,清清白白做人

科学谋划发展,清清白白做人

科学谋划发展,清清白白做人——记中共湖南省委副书记、省长周强时光倒流,11年前,周强38岁。

他从比他年长5岁的李克强手中接过团中央的帅印,追平了李克强创下的最年轻省部级高官的纪录。

而周强是中国第一位“60后”省部级官员的身份,让他更加引人注目。

翻开周强的简历,我们发现1960年4月出生于湖北省黄梅县的他,1976年8月参加工作,1978年考入西南政法大学,1985年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分配到司法部工作,先后任办公厅副主任、法制司司长。

1995年11月调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1997年担任团中央常务书记,1998年6月当选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2003年7月再次当选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

1998年当选九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2002年当选为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

2006年9月至今,任湖南省委副书记、代省长、省长。

(1)2006年9月29日,湖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

会议接受了周伯华(调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辞去湖南省人民政府省长职务的请求,任命周强为湖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代理省长。

周强作任职前发言时深情地说,湖南是毛主席的家乡,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

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湖南各项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能够成为一名湖南人,担负重要责任,深感无比荣幸,倍感责任重大。

周强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驾驭全局的能力,深入调查研究,尽快熟悉省情。

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抓住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机遇,进一步推进以长株潭为龙头的“一点一线”地区率先发展,加快湘西地区的开放开发,着力培植和发展新的经济增长带,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始终保持湖南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

“千方百计解决群众关心的就业、就医、就学等实际问题,多为群众办实事,多考虑群众的利益。

”周强郑重承诺说,将深入群众,深入基层,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把握群众的思想脉搏,倾听群众的意见要求,切实做好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十五章 行政裁决【圣才出品】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十五章 行政裁决【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 行政裁决一、行政裁决概述1.行政裁决的概念和界限(1)行政裁决的概念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裁断的行为,是行政主体从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出发,解决平等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裁决的特征①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予裁决权的行政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

②行政裁决的范围限于与行政管理有关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这里的与行政管理有关,指引发纠纷的法律事实(主要指行为)与行政管理有关,其他民事纠纷因与行政管理没有直接的关系而不属于行政裁决的范围。

③行政裁决适用的程序属于行政程序。

④行政裁决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在是否裁决和怎样裁决的问题上完全由行政机关依法决定,不受纠纷当事人意志的左右。

(3)相关概念的区分①行政裁决与司法裁判a.主体不同。

行政裁决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司法裁判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b.行使的权力在性质上有差别。

行政裁决行使的是行政权力;司法裁判行使的是司法权力。

c.适用范围有别。

行政裁决的范围仅限于那些与行政管理有关的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司法裁判可以适用于所有的民事纠纷。

d.适用程序不同。

行政裁决适用行政程序;司法裁判适用司法程序。

e.效力不同。

行政裁决通常不是最终裁决;司法裁判(经过两审,或者一审判决超过了上诉期限)是最终的裁判,无论当事人是否接受,都发生法律效力。

②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a.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所裁断的纠纷的性质不同。

行政裁决所裁断的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行政复议所裁断的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纠纷。

b.适用的程序不同。

行政裁决适用的程序是分散的;行政复议适用的程序是统一的,集中规定在《行政复议法》当中。

③行政裁决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a.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依法裁断纠纷的行为,是行政主体与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构成的三方关系;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法行使权力,管理具体事务或处理具体事件的行为,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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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论⊙中国行政法学60年应松年(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教授) 摘 要:中国古代有发达的行政法规范,但无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更无行政法学。

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学源于一个世纪前对日本法学的继受,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废除旧六法,行政法学一时沉寂。

20世纪50年代一度改弦更张学习苏维埃法,但不久行政法学教育和研究陷于全面停顿,30年前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得以恢复并迅猛发展。

行政法学自身枯荣与国家命运休戚相关,行政法学的历程折射了时代的变迁。

关键词:行政法学;继受与发展;知识与体系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078(2009)04-062-06一、民国行政法学的遗产讲当代中国行政法学,不得不从民国时期讲起。

虽然在中国大陆范围内,旧法统已经随着“六法全书”的废除而终止,但民国时期的法学理论仍为当代行政法学研究提供了一份遗产。

现代意义上的中国行政法学肇始于清末的赴日研习法政运动。

当时的留日学生中,出现了一个关注和钻研行政法的小型群体,他们翻译、编译了最早的一批行政法学著作。

进入民国后,法科兴盛,行政法被列为必修课程之一,受过日本教育的中国学者开始登台执教,涌现了钟庚言、白鹏飞、马君硕、范扬、管欧、林纪东等一批著名的行政法学者。

虽然中国学者在一定程度上开始了行政法学本土化的努力,但行政法学从理论体系、概念到观点,受到日本行政法学的极大影响。

日本行政法学泰斗美浓部达吉影响尤其巨大,不但法界人士“多出其门”,他的多本著作也被译成中文出版。

①相比之下,当时的行政法学界对日本以外的世界关注较少。

虽然20世纪40年代也有少数学者留学法国、英国和美国,但中国行政法学基本是日本学说的天下。

中国行政法学在她的婴幼年时期对日本法的继受,塑造了它大陆法的基本骨架。

在“旧法学”被社会主义革命的洪流冲走之前,通过对日本法学的继受,行政法学的理论框架和概念体系已经基本奠定。

到了20世纪80年代行政法学研究恢复初期,那些图书馆中尘封的民国法学著作成为一笔珍贵的遗产。

不少行政法学者看过这些著作,并借鉴了其中的一些研究成果。

例如,王名扬教授在撰写《行政法概要》“行政行为”一章时,就参考了上世纪40年代的讲稿。

当代行政法学的理论范畴,例如总论和分论,行政法关系和行政法原则,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救济法,在30、40年代的著作中即已定型。

我们今天使用的大部分行政法学概念(其中包括至少40余个核心概念),如行政法、行政权、行政法关系、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自由裁量、法定程序、行政诉讼、行政救①它们是《日本公用征收法释义》,李信臣编译,内务部编译处1919年版;《行政裁判法》,邓定人译,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公法与私法》,黄冯明译,商务印书馆1937年。

美浓部的行政法讲义更是出现了多个译本:《行政法总论》,黄屈译,民智书局1933年版;《日本行政法摄要》,杨开甲译,民智书局1933年版;《行政法摄要》,程邻芳、陈思谦译,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

济等,在民国时期即已确立。

甚至被普遍认为是当代中国行政法所独创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在民国著作中就已出现。

①由于这种学术发展的路径依赖,虽然中国大陆在晚近受到英美法的浸润,行政法学基本上还保留着大陆法的框架。

二、昙花一现的苏维埃行政法学20世纪50年代的中国,曾经是苏维埃法学一统天下的时代。

虽然当时派到苏联留学的人员中似乎没有专门学习行政法的,但通过苏联专家来华讲学,苏维埃行政法学传授给了中国。

苏联专家司徒节尼金(С1С1Студеники)等在中国人民大学等校讲授“苏维埃行政法”,由中国学生记述和整理。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法教研室组织翻译了4本苏联的行政法著作。

②它们在当时翻译的165种苏联法学著作中只占一个极小的比例,却几乎是当时行政法学的全部内容。

除了中国人民大学国家法教研室编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总则]参考资料》(1956年),这个阶段没有编写过一本中国自己的行政法教材。

那些具有浓重的“管理论”色彩的苏维埃行政法学著作,比较符合我国当时的社会状况和意识形态,被中国行政法学者十分看重。

在这些著作中,行政法被描述为国家管理的法,旨在保障国家政策的贯彻,是整个社会管理的一部分;行政法的渊源高度弥散,包括主管部门颁布的工作指示和规范性文件,但排除所有的不成文法;国家管理的基本原则多为政治层面的原则,法治原则并不被着重强调。

在政治运动的影响下,法学教育很快陷于停顿,行政法学自然不能例外。

民国时期就已崭露头角的一批行政法学者,也离开了法学教育和研究岗位。

曾经出版《行政法总论》的范扬,除了翻译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等,再也无缘行政法学。

在法国巴黎大学获得行政法学博士学位的王名扬回到祖国以后,,但一天也没能走上讲台。

他还没完成“洗脑筋”,法学教育就停止了。

随后被转到北京外贸学院教授法语,“文革”开始后又被关“牛棚”隔离审查,下放“五七干校”。

行政法学者的个人命运,是国家命运的缩影。

经过二十多年的停顿后,随着我国法学研究的恢复,翻译苏联行政法的工作继续进行。

南斯拉夫、波兰、保加利亚等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法,也有一些译介。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对西方国家行政法了解和研究增多,对苏维埃行政法的关注和研究趋向衰落。

与之同时,中国学界对苏联行政法所反映的理念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和批判。

除了“行政法主体”、“行政违法”、“行政责任”等概念,苏维埃行政法对中国行政法学曾有的影响,迅速消退。

三、行政法学在当代的恢复和发展中国当代的行政法学肇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期。

当时,法学教育刚刚恢复,法制建设百废待兴。

陶希晋、王岷灿、张尚鷟、龚祥瑞、王名扬、夏书章、陈安明等一批来自不同背景的学者为建立行政法学、加强行政法制奔走呼号。

当时尚属年轻的罗豪才、应松年、朱维究、姜明安、张焕光、皮纯协、王连昌等也加入这一队伍。

他们呼吁加强行政立法、严格行政执法,探讨建立行政诉讼制度。

③①②③范扬:《行政法总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158页。

书中作“抽象的行政行为”、“具体的行政行为”。

它们是:司徒节尼金的《苏维埃行政法:总则》(1953年)、《苏维埃行政法:分则》(1955年);符拉索夫的《苏维埃行政法提纲》(1954年),以及《苏维埃行政法论文选译:第一辑》(1957年)。

这几本著作均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此外,苏联行政法还有科托克的《苏联行政法概论》(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辑,萨大为译,人民出版社1951年版),选译的克拉夫楚克C1C1等撰写的苏联大百科全书《国家法行政法》(王庶译,法律出版社1955年版)。

例如,夏书章:《机构改革与行政法》,载1982年3月15日《人民日报》;张尚鷟:《大家都来学点行政法》,载《法律与生活》1984年第4期;刘海年、常兆儒:《健全和严格执行行政法》,载《人民日报》。

早期的文章,部分收集在姜明安编的《行政法(文选)》(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教学参考用书,1984年)、应松年等编的《行政法研究资料》(中国政法大学校内教学用书,1985年)。

在法学教育恢复数年后,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安徽大学等陆续开设了行政法课程。

鉴于当时全国没有一本行政法学教材,多所高校的教师着手自己编写行政法讲义,汇编国内外各种资料。

1983年出版了司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编写的新中国第一本行政法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

它提供了还处于“摸索阶段”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简单主要轮廓,标志着行政法学作为法学一门分支学科的诞生。

与之同期,司法部还在中国政法大学分别举办了“行政法研究班”和“行政法师资进修班”,为新生的行政法学培育了一批教学骨干。

中国政法大学、安徽大学等校率先招收了行政法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从1990年起招收行政法方向的博士研究生。

目前有行政法专业的博士学位授予点十余个,硕士点更是难以确切计数。

先后有200余人获得行政法博士学位,数以千计的人获得硕士学位。

①1985年8月16日,行政法学的学术团体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在江苏常州成立。

行政法学会成立后,积极组织包括学术年会在内的各种活动,紧密地团结起全国各地的行政法学者和实务部门的专家共同研讨。

成立至今,中国行政法学会先后举行了21次学术年会。

上海、辽宁、广东等许多省市也分别建立了地方性的行政法学术团体,并开展经常性的学术活动。

除此之外,各个法律院校、研究机构和国家机关也纷纷成立以行政法为重点内容的研究中心或者研究所,并组织了大量的活动。

其中包括: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1998年成立)、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1999年成立)、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1999年成立)、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2000年成立)、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2002年成立)、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的宪法与行政法研究所(2004年成立)、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2006年成立)等。

1993年,中国政法大学创办《行政法学研究》。

这是第一份行政法学专业期刊,也是迄今为止唯一一份正式出版的部门法学杂志。

目前与行政法相关的连续出版物多达8、9种,其中包括: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的《行政法论丛》(1998年创刊);最高法院行政庭编的《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编的《公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编的《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等等。

行政法学著作大量涌现。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4年,出版行政法学教材、工具书和普法读物1269种,发表论文12536篇。

②主流行政法教科书不断翻新。

应松年主编的《当代中国行政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集合40位学者撰写,篇幅达到211万字。

它汇集和反映了20年来中国行政法的发展脉络和研究成果,是迄今国内规模最大的行政法学著作。

行政法学界还与我国台湾地区和国外的同行建立了密切的交流渠道,国际性、地区性的学术交流空前活跃。

几乎每年都有几次同美国、欧洲、日本等国的学术交流活动,东亚行政法学研讨会和海峡两岸行政法学研讨会更是成为两个稳定的学术交流平台。

经常性的学术交流开阔了中国行政法学的视野,为行政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同时,中国的法治建设经验也引起了外界同行的关注。

在法学分支学科中,行政法是一门晚起的学科。

第一本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曾经指出,行政法“始终在落后的法律科学体系中处于微不足道的地位,是最薄弱的环节之一”;③同时用了整整一章的篇幅论证和强调行政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

经过20年的努力,行政法学不但证明了自己的存在,还显示出强大的活力,并正在成为法学中的一门“显学”。

四、行政法学与行政法治实践的互动中国的行政法学从诞生之日起,就肩负着在中国建立行政法治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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