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登记指引

合集下载

[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司法部文号:司法部令第96号发布日期:2005-9-30执行日期:2005-9-30第壹章总则第二章主管机关第三章申请登记第四章审核登记第五章变更、延续和注销第六章名册编制和公告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

2000年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同时废止。

2005年9月29日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壹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关联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于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实行统壹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统壹接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壹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5.08.26•【文号】司办通[2005]第65号•【施行日期】2005.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的通知(司办通[2005]第65号2005年8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依法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适应开展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的需要,使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所需文本格式统一、内容规范、要求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2005年8月重新修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我部重新修定或新制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以下简称《文本格式》),主要包括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登记、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编制和《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制作等文本格式及制作说明,供各地在开展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中统一采用。

其他登记管理环节所需的行政许可文本格式仍适用于《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04]167号)的相关规定。

《文本格式》中附件1.1至1.5为各地自行印制并应同时在网站发布;附件1.6为2005年全国统一纸质的文本格式,由各地自行印制,并同时在网上发布电子名册;附件1.7至1.8为司法部统一印制,由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机关颁发。

各地在使用相关司法鉴定文本格式的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工作办公室。

附件1.1附件1.2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通知书机构名称预核字[(年份)](编号)号根据有关规定,预先核准拟设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为:“ (核准名称)”。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司法鉴定人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申请条件1.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者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二十五周岁;3.具有法律、医学、工程技术等方面高等教育或者其他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鉴定工作。

三、登记程序1.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者应当向本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提交登记申请,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履历表(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经历和业务水平等方面的详细说明);–学历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业务水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明、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片两张;–无犯罪记录证明。

2.本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负责对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向申请人口头或书面告知是否符合条件;3.初审合格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者,可以参加本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组织的考试(由专业评审委员会组织的口试和实际鉴定操作);4.考试合格的,经审定后由本级人民法院注册,颁发《司法鉴定人证书》。

未经审定的,不得使用“司法鉴定人”等职称。

四、司法鉴定人的监督管理1.本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负责对司法鉴定人的业务水平进行定期考核,积极帮助其提高工作能力,提升服务水平;2.司法鉴定人从事鉴定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不得泄露鉴定机密和工作秘密,对鉴定结果负责;3.司法鉴定人应当积极接受本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的监督和管理,接受群众和单位的监督和检举;4.司法鉴定人从事鉴定工作的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橱窗式或者主动公开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情况;5.对鉴定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本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对查实的违法者给予纪律处分,涉及刑事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司法鉴定人的业务发展1.本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将通过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对司法鉴定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司法鉴定人提升业务水平;2.司法鉴定人本着“客观、公正、严谨、科学”的原则,积极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鉴定服务和专业的意见;3.司法鉴定人应当随时了解司法鉴定技术和法律法规的最新动态,认真学习掌握最新鉴定技术和规范标准,提高鉴定能力。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返回
第二章主管机关
第九条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七)颁证机关和颁证时间;
(八)证书号码。
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资源不足的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招标的方式审核登记司法鉴定机构。招标的具体程序、时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返回
第五章变更、延续和注销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在诉讼活动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应当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三十二条编制、公告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具体程序、内容和格式由司法部另行制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参加司法鉴定执业责任保险或者建立执业风险金制度。
返回
第四章审核登记
第十九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流程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流程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流程是一个相对较为复杂的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等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等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11.15•【字号】•【施行日期】2017.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等文件的通知为规范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及评审工作,省厅制定了《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江苏省司法鉴定人登记工作指南》、《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规范》、《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使用规则》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分类》。

现发给你们,请自下发之日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厅。

江苏省司法厅2017年11月15日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2018)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南,作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及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登记审查的准则。

1登记政策和适用范围我省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原则,强化资质、能力、实验室和社会信用要求,实施专家评审机制,支持优质资源进入司法鉴定领域,满足诉讼需要,适应社会需求。

本指南适用于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初次登记、变更登记和延续登记。

2初次登记2.1申请条件2.1.1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②有不少于2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③有明确的鉴定业务范围;④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及设施;⑤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⑥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2.1.2司法鉴定业务对于执业机构有特殊资质、资格要求的,申请单位除具备2.1.1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符合专业要求的其他资质、资格条件。

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规范及程序、流程

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规范及程序、流程

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规范及程序、流程根据国家司法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特制定司法鉴定规范如下:1、由司法机关向司法鉴定所提出鉴定申请,填写司法鉴定登记表。

委托人应当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1).被鉴定人的一般资料及其家庭背景资料;2).被鉴定人在涉案事件前后的精神表现和病历材料;3).被鉴定人在涉案事件前的工作、学习、社交、生活、个性特点等方面正常与否的材料;4).全部办案卷宗材料;5).申请重新鉴定的,还要提交原鉴定书;6).鉴定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3、委托鉴定受理后,由本所指定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鉴定事项;或委托人申请(或要求)并经本所负责人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鉴定事项。

4、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出诊鉴定,须由当地司法机关出具相关证明,说明被鉴定人不能前来鉴定机构的原因(有严重的躯体疾病,行为紊乱,案情特殊等),司法鉴定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5、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6、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7、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8、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9、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司法鉴定机构会员系统指引手册

司法鉴定机构会员系统指引手册

司法鉴定机构会员系统指引手册目录一、系统介绍 (3)1.1系统简介 (3)1.2如何访问系统 (3)1.3系统首页介绍 (3)二、功能导航 (4)2.1用户信息维护 (4)2.1.1修改密码 (4)2.2工单系统 (5)2.2.1提交新工单 (6)2.2.2工单状态 (6)2.2.3取消工单 (6)三、信息维护 (7)3.1信息补全 (7)3.1.1基本信息 (7)3.1.2通用信息补全 (11)3.1.3提交审核 (13)3.2 鉴定人员列表 (14)3.3辅助人员列表 (16)3.3.1添加辅助人员 (16)3.3.2修改辅助人员 (17)3.4维护机构信息 (18)3.4.1修改基本信息 (19)3.4.2修改通用信息 (20)3.5地图定位 (20)四、业务管理 (21)4.1活动报名 (21)4.1.1报名活动 (22)4.1.2取消报名 (23)4.1.3请假报名 (25)司法鉴定机构会员系统指引手册一、系统介绍1.1系统简介上海司法鉴定协议会员系统是上海市司法局专门为全市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网上办理业务的服务平台。

1.2如何访问系统用浏览器访问地址:在浏览器中输入访问地址后,将出现如上图所示上海司法鉴定协议会员系统的登录页面。

在输入框中填入用户名及密码,点击“登录”按钮即可登入系统。

司法鉴定机构登录账号:执业证号,初始密码:执业证号后6位,用户名为数字,输入时,请将输入法切换至英文半角模式。

密码区分大小写。

1.3系统首页介绍系统首页主要五个区域,其中区域1为导航栏,区域2为用户信息栏,区域3为查询工具区,区域4为工作台,区域5为系统通知公告栏(如下图所示)二、功能导航2.1用户信息维护2.1.1修改密码点击首页控制台中【修改密码】,在弹出的对话框上,输入现用密码和新的密码后,点击“修改”按钮,提示成功即可2.2工单系统在使用会员系统当中若有技术方面的问题,可通过提交工单完成。

如图所示:功能说明:提交新工单:提交新的遇到的常见技术问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指引
一、法律依据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二)《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三)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5号)
二、申请条件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
2.有自己的住所;
3.有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环境损害类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其它类别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4.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具体业务范围参照《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分类规定》(鲁司﹝2015﹞38号);
5.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6.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7.司法部已开展能力验证的业务,必须通过能力验证;
8.申请从事的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环境损害类每项鉴定业务至少有2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
9.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有特殊资质要求的,还应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
10.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必须是专职司法鉴定人,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2.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人选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
3.曾被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受理申请的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
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

(三)初审:受理申请的部门自收到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四)审核: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受理部门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司法鉴定机构证书;不准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四、申请材料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附件1)。

2.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可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民办非
企业法人证、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等。

3.住所证明。

鉴定机构的住所为设立单位授权使用的,提交所有权证明和设立单位授权鉴定机构使用该住所的证明;鉴定机构的住所是自有的,提交房产证或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鉴定机构的住所是租赁的,提交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4.资金证明。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设立单位的验资报告。

5.仪器、设备所有权凭证及检测合格证明。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中所列的仪器设备,提交与所列设备对应的购买发票,并逐一列明设备名称、型号、购入时间、计量认证是否有效等;属于设立单位拨付或授权使用的应提交拨付和授权使用的文件与包含以上内容的清单。

具体仪器、设备要求参照《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配置和使用规定》(鲁司﹝2015﹞39号)。

6.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证明。

法定代表人和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任命或聘任文件、机构负责人专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证明。

7.司法鉴定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

包括案件受理登记、结案登记、鉴定流程记录、鉴材流转登记、收费价目表、执业公开、奖惩、保密、回避、鉴定人出庭、投诉查处、责任追究、学习培训、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8.设立地所在的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9.相关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设立单位自身具有的与所申请司法鉴定业务相匹配的行业执业许可证、资格证等证书。

10.相关能力证明。

设立单位自身通过的与申请从事的鉴定业务
相匹配的能力验证证书。

11.检测实验室证明。

拟申请的司法鉴定类别及项目中有实验室要求的,应提交相关实验室通过认证认可的证书和项目清单。

具体参照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2﹞114号)、山东省司法厅山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司﹝2018﹞145号)。

五、其他
(一)要求提交的材料,本指引附件中提供了表格和格式文本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填写,不得对格式和内容自行变动;本指引中没有附表格和格式文本的,由受理的部门或申请人自行制作或撰写,纸张统一为A4纸张。

(二)新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后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刻制印章等准备工作。

刻制的公章、财务印章的印模应当报省司法厅备案(附件2)。

(三)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四)本指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五)本指引由山东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
拟设机构名称:
受理申请机关:
受理申请日期:
填表说明
一、严格使用规定表格填写申报,格式不能变动。

二、机构登记表封面填写注意:1.申请人”一栏,填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单位名称;2.“受理申请机关”和“受理申请日期”两栏,由受理部门承办人填写,其中受理日期填写经查验申请材料后决定受理的时间。

三、机构登记表中的“申请从事司法鉴定的类别及项目”一栏,按照《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分类规定》对鉴定类别及项目的排列顺序(由前至后)填写,认真详细具体地填写拟申请的鉴定类别及项目,例如:法医临床鉴定: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听觉功能鉴定;法医物证鉴定:亲权鉴定、个体识别。

四、机构登记表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申请人公章”一栏,由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五、机构登记表中的“仪器设备目录”栏目的“业务类别及项目”,填写拟申请执业的司法鉴定类别及项目,如“法医临床鉴定:损伤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法医物证鉴定:个体识别”等。

仪器设备目录要按照拟申请执业的司法鉴定类别及项目分别列出。

六、机构登记表中的“司法鉴定必需的检测实验室情况”栏目,有申请从事检测类司法鉴定业务类别及项目的填写,没有申请从事检测类司法鉴定业务类别及项目的不填写。

三栏中,“基本情况”一栏,
填写相关检测实验室建立的时间、业务范围,有批准单位的要填写批准单位名称,是重点实验室的要填写清楚是哪一级的重点实验室;“认证认可情况”一栏,要填写清楚通过认证认可的时间、证书编号、批准部门和通过认证认可的项目。

七、机构登记表中的“审查意见”和“审核意见”,要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并将是否同意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的详细具体意见,认真地分别填写在审查、审核意见栏目内;不同意设立的,要说明理由。

八、《司法鉴定许可证延续登记申请表》和《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申请表》填表说明同本表。

附件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