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
关于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实施办法

关于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字体: 大中小】时间:2010-08-24 来源:中共信阳市委组织部中共信阳市委印发《关于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信发〔2010〕22号各县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党组(党委),市管各管理区、开发区和大中专院校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现将《关于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信阳市委2010年8月16日关于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确保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等中央和省委一系列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关于干部选任自荐、测评、考核、票决、交流“五个常态化”的要求,结合信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县区(市管管理区、开发区)党政领导班子、市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乡镇(办事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招录高层次人才的组织调整。
其他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的调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提拔重用:(一)在全市中心、重点工作中,实绩突出的。
1.在招商引资、产业集聚区建设、重点项目建设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具体负责人,任正科级两年以上的可优先提拔为副处级职级,任副处级两年以上的可优先提拔为正处级职级;2.连续三年在河南省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考评中获全市先进乡镇(办事处)的党政正职,可优先提拔为副处级职级;3.连续三年在省级文化(旅游)改革试验区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正科级干部,可优先提拔为副处级职级;副处级干部可优先提拔为正处级职级;4.连续三年在全市“六城联创”工作中获得流动红旗的乡镇(办事处)党政正职,可优先提拔为副处级职级;5.连续三年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中,获省级先进的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连续三年获得市级先进的正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副处级干部可优先提拔为正处级职级,正科级干部可优先提拔为副处级职级。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
行)》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支部生活》
【年(卷),期】2015(000)008
【摘要】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总页数】2页(P42-4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262.6
【相关文献】
1.审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修订稿)》、《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 [J],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 [J], ;
3.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的制度规范——学习《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J], 王庆五;陈蔚;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J], ;;
5.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有企业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建立能上能下用人机制,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公司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暂行办法》《公司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所指“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
通过规范、明确“下”的标准、渠道、方式、程序,在坚持正常退出机制基础上,切实解决领导人员不履职、不尽职、不称职等问题,加快建立和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管理机制,营造从严从实、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管理生态。
1.3 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原则,坚持依规依纪、彰显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明确标准、强化刚性约束的原则,坚持预警管理、形成科学机制的原则。
1.4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中、基层领导人员。
1.5 本细则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人员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2 组织管理与职责2.1 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各级党委承担主体责任,干部管理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各级党委及其干部管理部门综合日常情况掌握及有关方面建议情况,对符合本细则所列“下”的情形的领导人员提出调整处理建议。
2.2 各职能处室及时提供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日常履职表现,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要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3 管理方法、规则、程序3.1 领导人员“下”的渠道主要包括:3.1.1 正常退出。
因年龄、健康以及企业深化改革、班子结构调整等原因,根据相关制度要求,需要退出现职。
3.1.2 强制退出。
因领导人员严重违纪违法,根据党纪国法要求,必须终止其现任职务。
3.1.3 调整退出。
因领导人员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需进行组织调整。
干部能上能下的措施建议实施

干部能上能下的措施建议实施干部能上能下的措施建议实施引言:干部能上能下是指对干部选拔任用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干部问题,便于干部能力不适应工作职责时进行调整。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干部能上能下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和管理机制,有利于提高干部素质和工作质量,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然而,要落实干部能上能下的措施并非易事。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维度,探讨干部能上能下的措施建议实施,旨在为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有益参考。
一、干部能上能下的意义和目标1. 干部能上能下对干部队伍建设的意义干部能上能下可以避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的滋生,减少腐败和权力滥用的现象,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
2. 干部能上能下的目标干部能上能下的目标是实现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化、制度化,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的激励与监督机制,为干部能力的发挥和培养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深度评估措施建议针对干部能上能下,实施深度评估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以下是具体措施的建议。
1. 定期进行绩效评估通过建立全面科学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对干部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测,并将评估结果进行公示。
评估重点可以包括工作业绩、廉洁从政等多个方面,以确保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清廉形象。
2. 引入360度评价机制除了上级对干部的评价外,还可以建立干部同事、下属和群众的评价渠道,获得更全面、客观的干部评价意见。
要确保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 定期进行培训和轮岗通过定期组织干部培训和轮岗,提升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
干部培训可以包括理论学习、实践经验分享等内容,轮岗则有利于拓宽干部的视野和认识。
三、广度评估措施建议广度评估是指从各个层面、各个维度对干部进行全面评估,以确保选拔任用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以下是相关措施的建议。
1. 强化媒体和社会监督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媒体和社会监督机制,通过舆论的监督和曝光,推动干部选拔工作的公正进行,并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格人员的问题。
干部能上能下制度的落实

干部能上能下制度的落实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措施:
明确标准:首先需要明确“能上能下”的标准,包括工作表现、业绩、能力、态度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明确了标准,才能有针对性地实施干部能上能下制度。
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要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对干部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
评价过程中要注重实际工作表现、群众意见、领导评价等多方面的因素,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加强监督和考核:要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和考核,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存在的问题。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干部给予奖励和提拔,对表现不佳的干部进行诫勉、调整或者免职。
加强教育和培训:要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通过培训和教育,使干部能够更好地适应工作需要,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推动竞争机制:要推动竞争机制的建立,使干部在竞争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可以通过竞聘、竞争上岗等方式,使优秀的干部得到更多的机会和挑战。
加强舆论监督:要加强舆论监督,通过媒体和社会监督的力量,促使干部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落实责任追究: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职责、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干部进行严肃处理。
同时,要加强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力度,维护干部队伍的廉洁性和稳定性。
总之,干部能上能下制度的落实需要多方面的措施支持和保障。
只有通过科学评价、有效监督、教育培训、竞争机制、舆论监督等多方面的措施,才能使干部能上能下制度得到有效实施,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
国有企业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实施细则国有企业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建立能上能下用人机制,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公司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暂行办法》《公司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所指“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
通过规范、明确“下”的标准、渠道、方式、程序,在坚持正常退出机制基础上,切实解决领导人员不履职、不尽职、不称职等问题,加快建立和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管理机制,营造从严从实、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管理生态。
1.3 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原则,坚持依规依纪、彰显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明确标准、强化刚性约束的原则,坚持预警管理、形成科学机制的原则。
1.4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中、基层领导人员。
1.5 本细则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人员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2 组织管理与职责2.1 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各级党委承担主体责任,干部管理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各级党委及其干部管理部门综合日常情况掌握及有关方面建议情况,对符合本细则所列“下”的情形的领导人员提出调整处理建议。
2.2 各职能处室及时提供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日常履职表现,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要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3 管理方法、规则、程序3.1 领导人员“下”的渠道主要包括:3.1.1 正常退出。
因年龄、健康以及企业深化改革、班子结构调整等原因,根据相关制度要求,需要退出现职。
3.1.2 强制退出。
因领导人员严重违纪违法,根据党纪国法要求,必须终止其现任职务。
3.1.3 调整退出。
因领导人员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需进行组织调整。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11.13•【字号】•【施行日期】2000.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州地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西宁市委、市政府,省军区,省委各部门,省直各机关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年11月13日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西部大开发的需要,促进我省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党的十五大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对我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政事分开和推进事业单位向社会化方向发展的原则,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理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健全运行机制,加快高素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推进事业单位的发展。
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思路,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使部分事业单位企业化,部分事业单位服务社会化,规范事业单位管理,切实减轻财政负担;通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管理体制。
关于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

关于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能上能下选人用人机制,完善从严管理干部制度体系,根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下”的问题,通过规范“下”的情形、程序、方式,切实解决干部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第三条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事业为上、人岗相适;坚持依法合规、积极稳妥。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党委管理的中层干部,其他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干部“下”的情形第五条中层干部“下”的情形主要包括:(一)正常退出。
因年龄、健康以及公司深化改革、班子结构调整等原因,根据相关制度要求,干部须退出现职。
(二)强制退出。
因涉及违纪违法、被问责和责任追究,根据党纪国法相关规定,须终止现任职务。
(三)调整退出。
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须进行组织调整。
第六条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正常退出:1.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或患重大疾病,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虽未达到1年,但对所负责或者分管工作有严重影响的;2.干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含),公司认为有必要安排其退职转岗或本人自愿申请经公司研究同意退职转岗的;3.所在单位(部门)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编减员需要调整其职务岗位的。
第七条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强制退出:4.严重违纪违法或被问责和责任追究,须强制终止其现任职务的;5.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
第八条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仍未改正或者问题严重的,应当予以调整退出:(一)政治上不过硬,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6.缺乏应有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实际推动落地见效上存在明显差距的;7.理想信念动摇,在涉及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8.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自行其是,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或者任人唯亲、拉帮结派,破坏所在部门、单位政治生态的;9.组织观念淡薄,不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青海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了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厅(州)级及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
第四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工作力度。
第五条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
确因工作需要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事先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延迟免职(退休)的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
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
第七条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决策严重失误或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舆情以及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应对不主动、不作为或者处置严重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及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六)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七)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八)因主观原因,对中央和省委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部署、要求和举措贯彻落实不力,属于有关文件规定的问责追责范围和情形的;
(九)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生态保护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八条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九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
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尤其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旗帜不鲜明、态度不坚决,违反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关键时刻经受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中央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不积极贯彻落实,导致工作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
(五)对社会稳定、生态保护、民生改善及“三基”建设等重点工作不够重视,不负责任,不抓落实,推动工作不够有力有效,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工作不适应、人岗不相适,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七)在应对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等关键时刻不服从组织调遣,缺乏担当精神的;
(八)对抓班子带队伍要求不严、管理不力或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中问题比较突出的;
(九)德行表现较差,品行不端正,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大局意识差,不讲团结协作,片面追求部门利益、个人利益或小团体利益,甚至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正常工作的;
(十一)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十二)因主观原因,未完成任期目标或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目标责任的;
(十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二十一条措施,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十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其它政策规定必须进行调整的;
(十六)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十条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整建议。
组织(人事)部门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考察、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届中届末考核、专项考核、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信访举报等情况,经综合分析,初步提出拟调整干部名单。
(二)考察核实。
组织(人事)部门深入考察核实拟调整干部有关情况,针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项调查,并向干部本人通报核实结果,听取本人的说明或解释。
(三)提出调整建议。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分析考察核实情况,对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所列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情形,研究提出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建议名单、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四)组织决定。
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调整干部名单,作出调整决定。
(五)谈话。
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说明调整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六)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
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干部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并确定相应的待遇。
(一)调离岗位。
调整到适合本人特点和专长的领导岗位。
(二)改任非领导职务。
(三)免职。
免去现职或者依法罢免其领导职务。
对责令辞职拒不服从的,应当免去现职,免职后待遇按同级非领导职务对待。
(四)降职。
包括正职降为副职或副职非领导职务,副职降为下一级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
降职一般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第十二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被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第十三条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十四条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十五条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调整决定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组织(人事)部门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答复。
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
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十六条各级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将推进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
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纪检监察、政法、审计、信访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
第十七条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将推进干部能上能下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调整干部,可集中研究调整,也可个别调整。
同时,要加强对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形成通报制度。
对贯彻落实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坚持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结合,从严落实警示教育、谈心谈话、函询诫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十九条对被调整下来的干部,建立专门档案,有针对性地给予关心帮助。
被调整干部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组织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二十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绝不能搞好人主义,也不能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更不能借机打击报复。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海省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试行办法》(青办发〔2004〕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