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自助设备差错账务处理的通知
哈尔滨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办法

哈尔滨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办法哈尔滨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办法一、规范要求。
1.自助设备基本功能2.自助取款机(ATM):取款(本行卡、他行卡)、查询卡余额(本行卡、他行卡、外币卡)、查询卡明细(本行卡)、修改交易密码(本行卡)、缴费(本行卡)、转账(本行卡、他行卡)等。
3.自动存款机(CDM):存款(本行卡)、查询卡余额(本行卡、他行卡)、查询卡明细(本行卡)、修改交易密码(本行卡)、缴费(本行卡)、转账(本行卡、他行卡)等。
4.自动存取一体机(CRS):存款(本行卡)、查询卡余额(本行卡、他行卡)、查询卡明细(本行卡)、取款(本行卡、他行卡)、修改交易柜员办理金融业务。
5.多媒体查询终端(BST):受理与哈尔滨银行丁香银联卡有关的余额查询、交费、账务查询、账务打印、面膜修改以及存折补登等。
6.网银自助服务终端:办理网上银行服务,智能化浏览我行网站,使用移动USBKey(惠金盾)安全认证网银服务。
7.自助设备布设基本条件8.拟布设自助设备的自助银行已经监管部门或总行批准。
9.符合业务发展规划,并列入年度布设计划。
10.人员配备能够满足设备运营管理要求。
11.总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12.自助设备申请及上线的相关工作由分行负责进行13.设备申请。
有安装意向的分行及所属支行应在预计对外营业的至少45天前向总行提交自助设备购置申请,同时对必要性、效益性进行说明,并明确拟安装设备类型、安装地点,布设方式、数量。
14.申请审批。
15.总行电子银行部队分支机构自助设备配置进行审批。
16.总行计划财务部队自助设备也算情况进行审批,并将结果反馈电子银行部。
17.电子银行部根据计划财务部是预算审批情况、营业机构装修进程等情况进行相应设备的采购。
18.审批通过后,分行需与总行电子银行部确定设备上线时间,电子银行部根据上线时间安排厂商发货。
19.组织协调。
审批通过后,分行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自助设备上线的总体协调组织工作。
20.根据所确定的技术验收标准(记录五),在总行科技发展部指导下完成网络、布线等相关准备工作。
自助设备ATM机管理办法

自助设备、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动柜员机管理,保证自动柜员机正常运行,实现自动柜员机“管理规范化、操作标准化”目标,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动柜员机是为客户提供自助服务的电子设备,根据提供服务类型分为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存取款一体机。
第三条持卡人可凭密码,在自动柜员机上办理存取款、转账、查询、修改密码等多种银行业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自动柜员机应用模式分为在行式和离行式。
(一)在行式是指自动柜员机在营业网点内运行的应用模式,包括单台布放的在行式自动柜员机和多台集中布放在营业网点自助服务区的在行式自动柜员机。
(二)离行式是指自动柜员机在网点外运行的应用模式,包括单台布放的离行式自动柜员机、自助银行和具有独立营业场所、多台集中布放在离行自助服务区的自动柜员机。
第五条各县级联社在银行卡部应设立自动柜员机业务管理岗,负责辖内自动柜员机业务管理、渠道推广、市场营销、考核培训等工作。
各营业网点应设立自动柜员机运行管理岗,负责管辖自动柜员机日常运行、账务核算、现金运营和客户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自动柜员机的选型购置由省联社按照有关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自动柜员机服务时间应按照“安全、方便”的原则、由自动柜员机所在场所营业时间决定。
自动柜员机服务时间应对外公布。
第八条自动柜员机应保证服务界面、交易流程、外观形象、操作提示、受理标识和服务环境的标准化,符合省联社企业形象管理和营业网点视觉形象规范等规定。
第三章部门和机构职责第九条银行卡部负责自动柜员机制度建设、规划布局、提交需求、市场营销、业务推广、统计分析、考核评价等工作。
(一)负责管理自动柜员机业务,了解和掌握管辖自动柜员机运行状况,制定和修改自动柜员机业务考核指标,分析评价自动柜员机业务发展状况,协调有关部门确保自动柜员机正常运行;(二)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自动柜员机业务管理办法;(三)负责自动柜员机差错业务的处理;(四)负责制订辖内自动柜员机年度需求计划,提交可行性立项报告,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自动柜员机、配套运行监控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安装工作;(五)负责自动柜员机的选址、分配及布局调整等工作;(六)负责审批自动柜员机新业务、新功能,制定自动柜员机自助服务营销推广计划,组织开展营销活动;(七)负责向客户宣传正确使用自动柜员机的操作方法,及时妥善处理客户对自动柜员机的投诉;(八)负责自动柜员机的业务培训。
银行自助设备运营操作规程

银行自助设备运营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助设备管理,提高自助金融业务的运营质量和综合效益,根据《银行自助金融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主要适用于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存取款一体机等自助现金终端,自助服务终端、自助签约终端、智能支付终端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自助设备运营内容包括自助设备的到货验收、安装开通、密钥管理、巡检维护、现金管理、账务核对与差错处理、吞没卡处理、客户服务、风险防范、档案管理等。
第四条银行所辖各级机构在自助设备管理、运营过程中,必须执行本规程。
第二章机构及岗位职责第五条自助设备运营操作涉及机构主要包括支行、营业网点及集中管理机构等;岗位主要包括支行自助设备管理员、支行安全保卫人员、营业网点运营主管、营业网点或集中管理机构设备管理员(以下简称设备管理员)、大堂经理等。
本规程主要对以上机构及岗位职责进行明确和规范。
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的相关职责参照《银行自助金融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支行职责(一)负责辖内自助设备管理,落实、监督、检查各项业务制度执行情况。
(二)负责落实自助设备管理员岗位责任制,设置支行自助设备管理员岗位,至少配备1名支行自助设备管理员。
第七条支行自助设备管理员职责(一)负责配合上级行做好辖内自助设备选址布局和安装验收等工作。
(二)负责辖内新增及迁址设备的安装调试、密钥申请、领取与保管、设备停运及各种事项申报;负责自助设备IP地址、设备型号等系统参数增加、删除、修改的上报工作。
(三)负责辖内自助设备运营管理,组织设备巡检工作,保障设备稳定运行。
第八条支行安全保卫人员职责(一)负责自助设备现金的领取、上缴、解送等过程中现金及人员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负责组织自助设备安全巡查工作,检查自助设备及周边环境的日常安全,调阅自助设备监控录像,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营业网点。
(三)负责处理各种自助设备风险案件,遇重大问题报告支行。
银行自助设备吞没卡管理及差错处理操作规程

xx银行自助设备吞没卡管理及差错处理操作规程xx总发〔xx〕99号,xx年6月5日印发为加强对本行自助设备吞没卡管理,规范差错处理流程,根据《xx银行兰花借记卡章程》、《xx 市商业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办法》和银联对吞没卡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一、吞没卡管理(一)自助设备管理网点(包括离行式自助网点)须每日对自助设备进行吞没卡的巡查,国家法定休息日可不巡查,但遇客户投诉,管理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
管理人员在清理自助设备的吞没卡(包括没收卡、回收卡、机器故障后保留的银行卡等)时必须双人操作、应在登记簿上详细登记吞没卡卡号、日期等详细资料。
(二)离行式自助网点产生的吞没卡由总行营业部受理客户领取。
运营部巡检取吞没卡时需进行双人登记,返回总行后与营业部吞没卡保管员办理移交手续,营业部保管、上缴和客户领取吞没卡手续与其他网点一致。
(三)吞没卡领取须持卡人本人办理,不得代领。
持卡人前来自助设备管理网点柜面领取吞没卡时必须做好有效身份证件的登记工作。
(四)吞没卡为本行卡的,管理网点应在业务系统中查询持卡人联系方式,及时通知持卡人办理领卡手续,持卡人领卡时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管理网点须在业务系统中核对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确认是本人后,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并由持卡人在《自助设备管理登记簿》签名领取。
(五)吞没卡为他行卡的,持卡人来领卡时,管理网点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无误后,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方可由持卡人在《自助设备管理登记簿》签名领取,同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1、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与所领卡片正面持卡人姓名字母或背面签名一致;2、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且所领卡片通过个人密码验证;3、能确认所领卡片持卡人身份的其他法律认可的方式,如持卡人开户行的证明资料。
(六)对无人前来领取的吞没卡(包括本行卡和他行卡),自吞卡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后,七个工作日内填制《银行卡吞没卡上缴清单》(附件1),并注明吞没原因及日期,连同卡片实物上缴总行吞没卡管理部门保管。
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实施细则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制度手册

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岗位和职责 (2)第三章自助设备人员管理及岗位职责 (4)第四章自助设备的安装与报废 (6)第五章自助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 (6)第六章自助设备监控管理 (7)第七章自助设备钥匙和密码管理 (8)第八章自助设备现金管理和账务核算 (9)第九章吞没卡处理 (12)第十章自助设备的档案管理 (13)第十一章罚则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助设备管理,保证自助设备稳定运行,充分发挥自助设备服务功能,根据《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自助设备管理办法》规定,结合AA农商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行自助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行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存取款一体机(CRS)、多媒体自助终端(BSM)。
与自助设备相关的不间断电源(UPS)、视频监控系统等附属设备、软件也纳入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三条本行所有自助设备的管理、使用及维护均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章岗位和职责第四条本行自助设备管理部门包括:电子银行部、安全保卫部、科技信息部、人力资源部、财务会计部、清算中心、党群部。
各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自助设备的管理工作。
(一)电子银行部。
电子银行部是自助设备的业务主管部门。
具体职责:1、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自助设备业务管理办法,做好自助设备的业务宣传和市场推广工作。
2、负责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对新建自助设备进行验收工作。
3、负责对自助设备的业务数据进行分析和考核,做好业务培训、检查和监督工作。
4、负责受理有关业务投诉,处理运行中出现的业务问题及自助设备业务的相关其他工作。
(二)安全保卫部。
安全保卫部是自助设备的安全主管部门。
具体职责:1、负责自助设备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协助公安部门查处自助设备金融案件。
2、负责自助设备安防设施的器材选型、安装指导和调试维护工作,做好安防培训、安防检查和监督工作。
3、负责自助设备在公安部门的安防验收和报备或报批工作。
4、负责自助设备安全巡查及防范相关的其他工作。
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办法(修订)

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以下简称:我行)自助设备管理,保证自助设备稳定、安全运行,充分发挥自助设备的功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根据公安部颁布的《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规定》、《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存取款一体机、存折补登机、自助缴费终端、多媒体查询机等自助性自动化设备。
与自助设备相关的UPS电源、电视监控、后台软件监控系统等附属设备、软件亦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各部门、各网点对自助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和软件的管理、使用和维护,应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自助设备的人员管理第四条我行营业网点应配备专人负责辖内自助设备的管理,自助设备挂靠网点必须配备A岗操作员和B岗操作员。
第五条A岗操作员主要负责自助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账务核对及差错处理、解决自助设备故障、编制自助设备报表,保管ATM防盗门钥匙A、自助设备保险柜密码和上箱体钥匙,处理自助设备吞没卡等工作。
第六条B岗操作员主要负责自助设备现金收付、清点、领缴、装取、登记簿填写、ATM防盗门钥匙B、自助设备保险柜钥匙和钞箱钥匙保管等工作。
第七条A、B岗操作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三章自助设备的选型、购置与安装第八条自助设备选型由总行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选型、性价比最优”的原则进行购买。
第九条自助设备的购置,由各营业网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制定自助设备需求计划,经总行审定后,进行自助设备购置。
第十条自助设备的布放应遵循“合理布局、发挥效能、易于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设置在人流量大、现金需求高的场所。
第十一条我行必须按当地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的要求办理备案或报批手续,方可进行自助设备安装和投产工作。
第十二条安装后的自助设备应符合如下要求:一、安装环境应符合自助设备生产厂商提出的要求,有可靠的防火、防水、防盗、防鼠以及标准地线安全防范措施与设施,符合当地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及总行关于自助设备安全的要求。
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信银郑字〔2007〕377号 签发人:迟存国关于印发《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支行、分行营业部:为加强我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确保自助设备正常运行,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总行《中信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业务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零售银行部。
特此通知附件:《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实施细则》二OO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主题词:零售业务自助银行实施细则通知抄送:分行会计管理部,办公室,信息技术部,监察保卫部, 计划财务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办公室 2007年6月13日印发承办单位:零售银行部 承办人:张世伟 电话:65792971附件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自助银行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行自助银行的各项工作,加强自助银行业务管理,根据总行《中信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信银字[2006]371号)的相关要求及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助银行是指银行独立于现有营业场所设立的通过自动取款机(ATM)、自动存款机(ADM)、存取款一体机、外币兑换机(XDM)、夜间金库、存折补登机、查询机、多媒体终端等自助设备提供存款、取款、转账、查询、修改交易密码等服务的场所。
自助银行分为在行式自助银行网点和离行式自助银行网点两种形式。
在行式自助银行是指设立在银行营业网点内部的自助服务区。
自助服务区与营业网点之间有通道,营业时间内,自助区可与网点连通;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网点关闭,自助服务区与网点隔开,可独立为客户提供7X24小时的自助服务。
在行式网点的单台自助设备按在行式自助银行网点设备管理。
离行式自助银行是指不依附于银行网点,完全由机器服务代替柜台人工服务,可独立为客户提供7X24小时服务的自助银行。
离行式网点的单台自助设备按离行式自助银行网点设备管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职责分工 (3)第三章准入与退出 (7)第四章业务开办 (11)第五章日常管理 (12)第六章风险管理 (16)第七章客户服务 (17)第八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确保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邮银发〔2014〕23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出纳管理办法(2013年1.0版)》(见邮银发〔2013〕1194号)等有关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包括自助银行业务的管理职责、准入与退出、业务管理、日常管理、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等内容。
第三条自助银行业务是指,由客户通过自助设备自行操作完成存款、取款、转账、查询、缴费等交易的业务。
第四条自助银行指具有独立营业空间,通过各类自助设备向客户提供7×24小时金融自助服务的营业场所。
依附营业网点设立的,称为在行式自助银行;营业网点之外设立的,称为离行式自助银行。
第五条自助设备包括现金类自助设备和非现金类自助设备。
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存取款一体机(CRS)等;非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查询缴费机、自助发卡机、存折补登机等。
第六条在营业网点内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在行自助设备;在商场、酒店、校园、火车站、地铁站等地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离行自助设备。
在行自助设备和离行自助设备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七条原则上不允许布放离行存取款一体机,但对于商场、医院等安防条件较好的建筑内部,可在满足当地公安、监管部门要求前提下,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布放。
第八条代理营业机构可设立在行式自助银行或布放在行自助设备,并根据委托代理银行业务相关协议和《关于在邮政营业网点试点布放存取款一体机的通知》(中国邮政联〔2014〕250号)要求布放离行自助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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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自助设备差错账务处理的通知
各营业网点:
为进一步规范自助设备差错账务处理,提高差错账务处理的及时性、有效性、准确性,现对自助设备差错处理的事项做如下要求,请各网点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同时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
一、金农卡
(一)处理流程
ATM发生差错(清机发现或客户反映)→查明错款原因→登记《自助设备长短款登记簿》→将所长款项转入本机构待销账→(本机构金农卡)通过0811对公活期转账交易或0051一记双讫将长款金额转入持卡人卡中/(跨机构金农卡)通过1410电子转账交易将长款金额转入持卡人卡中,并在附言栏中注明差错日期、持卡人姓名、交易流水号、差错类型(如ATM长款)等信息
(二)时间要求
在营业时间内,网点接到客户反映ATM发生差错的,在行式自助设备应在当日下班前进行清机,离行式自助银行或客户在非营业时间反映ATM发生差错的最迟必须在第二个工作日进行清机,确认差错后需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账务处理并向客户反馈(最迟不得超过第二个工作日)。
二、非金农卡
(一)处理流程
ATM发生差错(清机发现或客户反映)→查明错款原因→登记《自助设备长短款登记簿》→填写《银行卡跨机构(行)交易差错处理申请/受理通知单》上报至信息科技部→信息科技部审核盖章后发出《银行卡跨机构(行)交易差错处理申请/受理通知单》→省联社电子银行部处理后下发《银行卡跨机构交易差错处理单》至信息科技部→信息科技部转发《银行卡跨机构交易差错处理单》至网点→网点进行账务处理→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账务处理→发生差错的银行卡发卡行处理账务
(二)时间要求
1、确认差错
在营业时间内,网点接到客户反映ATM发生差错的,在行式自助设备应在当日下班前进行清机,离行式自助银行或客户在非营业时间反映ATM发生差错的最迟必须在第二个工作日进行清机,确认差错后需立即处理并向客户反馈。
2、网点处理
确认差错后,网点应在当日填写《银行卡跨机构(行)交易差错处理申请/受理通知单》(见附件1,标红部分为网点必填项)并通过OA邮箱报至信息科技部华晔(同时需电话告知)
3、信息科技部审核后上报
信息科技部收到网点上报的通知单后应在工作日当日将此单核实盖章后上报至省联社电子银行部。
4、省联社电子银行部受理
省联社处理完毕后下发《银行卡跨机构交易差错处理单》(附件2)至信息科技部(处理时间由省联社电子银行部安排)
5、信息科技部下发处理意见
信息科技部收到省联社电子银行部下发的《银行卡跨机构交易差错处理单》,应在工作日当日将此单发送至支行会计主管/分理处主任(同时需电话告知)
6、网点账务处理
网点接到《银行卡跨机构交易差错处理单》(附件2)后应在工作日当日进行账务处理,最迟不得超过第二个工作日。
7、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处理账务(处理时间由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安排)
8、发生差错的银行卡发卡行处理账务(处理时间由发卡行安排)
三、注意事项
(一)各营业网点必须在收到《银行卡跨机构交易差错处理单》后,方可将差错长款通过1410电子转账交易汇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