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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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计量工作管理条例

国防计量工作管理条例

国防计量工作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84.09.10•【文号】•【施行日期】1984.09.10•【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0年4月5日实施日期:1990年4月5日)废止国防计量工作管理条例(一九八四年九月十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计量是现代化建设中一项必不可少的技术基础。

国防计量是鉴定国防科研成果水平、保证产品质量、评价武器装备性能、提高技术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和科学依据。

为加强国防计量工作的管理,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国防计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令,建立国防需要的计量标准和量值传递系统,进行计量监督管理,开展计量测试工作,保证量值准确、一致。

国防计量工作必须面向科研、生产、试验、使用,实行计量与测试、检定与修理、量传与管理、军用与民用相结合,努力为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国防计量工作是国家计量工作的组成部分,在业务上接受国家计量局的指导。

第四条国防计量根据检定系统的规定,原则上实行三级量值传递:计量测试研究中心和一级计量站为一级;区域、基地、二级计量站为二级;基层计量机构为三级。

第五条各计量机构的计量工作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按隶属关系列入各主管部门的规划、计划。

第二章计量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负责提出国防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拟订必要的规章制度;(二)组织编制国防计量工作的规划、计划;(三)组织建立、调整国防计量管理与量值传递系统;(四)组织与检查大型试验的计量工作;(五)协调系统内部门之间的计量问题;(六)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计量任务。

第七条国防科工委计量测试研究中心是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的依托单位,负责国防计量业务的组织管理工作,承办国防科工委交办的事项。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根据《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是指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在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从事计量检定和校准的人员。

第三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在计量检定、校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严格执行计量法律法规、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和其他技术规范;(二) 正确使用计量标准器具及相关测量设备,并负责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三) 保证计量检定、校准数据的准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完整;(四) 维护计量检定、校准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五) 遵守保密规定,保护计量检定委托方的技术秘密及其利益。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按照考核合格的专业项目开展检定、校准工作。

用于量值传递、技术考核、裁决计量纠纷和实施计量监督的检定、校准数据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检定、校准结果进行干预。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计量检定人员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器具进行检定、校准工作。

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或相当的文化程度;(二) 熟悉计量法律、法规及规章;(三) 具有计量基础理论和所从事的专业知识;(四) 掌握所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操作技能,一般应具有一年以上本项目的工作经历。

第七条国防科技工业各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和区域校准实验室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的计量考核机构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书。

第八条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计量主管部门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书。

第九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工作,按照国防科工委计量考核机构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考核的内容包括计量基础知识、所从事的计量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国防军工计量考核要求

国防军工计量考核要求
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两份
计量标准器具 申请考核应提供的材料
区域校准实验室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 准申请考核需提供:
–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国防科工委科技与质量司印制)
– 按GJB2749-96及有关补充规定撰写的《计量标准 技术报告》一份
– 计量检定系统表或国防计(测)量器具等级图一 份
第十七条 区域校准实验室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 器具,以及计量测试中心、专业站和区域校准 实验室建立的校准装置、测试系统,由国防科 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并向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军工企事业单位建立最高计量标准器 具,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 门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并向所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拟定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方 针、政策及规章
编制并组织实施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规划、计划
组织建立与调整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
组织研究、建立与保持国防科技工业需要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校准装置和测试系统;组织国防最高计量标准以外的计量标准 器具、校准装置、测试系统的考核和人员考核
区域校准实验室的最高计量标准和国防科技工业校准装置、测 试系统
– 资料齐全,且配备至少两名计量检定人员,由考核办对材料进行形 式审查
– 形式审查合格后,考核办予以受理,30天内落实承担考核任务的计 量技术机构,同时协调考核具体事宜
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
– 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管理机构或计量考核 机构进行形式审查。具体内容同前款。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计量人员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日期】1990年04月05日【实施日期】1990年04月05日【文号全称】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号【文号】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军工产品(含航天产品,下同)的量值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的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的单位)必须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国防计量是指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全过程中的计量工作。

国防计量工作是国家计量工作的组成部分,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国防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对军工产品特殊需要保留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由主管部门提供,经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批准,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计量机构第五条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国防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制定国防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二、编制与组织实施国防计量规划、计划;三、负责国防计量考核认可工作,组织建立、调整国防计量管理与量值传递系统;四、组织与检查国防计量工作;五、组织研讨国内外国防计量新技术发展动态。

第六条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计量管理机构,对本部门(行业)的国防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国防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行业)计量工作规章制度;二、编制与组织实施本部门(行业)国防计量规划、计划;三、根据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负责本部门(行业)国防计量考核认可工作报四、监督检查本部门(行业)的国防计量工作;五、承办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计量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军工任务的部门的计量管理机构,对本地区的国防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国防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二、根据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负责本地区国防计量考核认可工作;三、监督检查和协调本地区大国防计量工作;四、承办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计量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检查细则(试行)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检查细则(试行)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检查细则(试行)
国防科工委科技与质量司
【期刊名称】《国防技术基础》
【年(卷),期】2005(000)009
【摘要】(1)单位领导应了解、主管领导应熟悉、工作人员应掌握有关的计量法律法规。

技术人员熟知相应的计量技术文件。

【总页数】3页(P1-3)
【作者】国防科工委科技与质量司
【作者单位】国防科工委科技与质量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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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粮食局等七部门发布《四川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 [J],
2.国防科技工业计量2007年工作总结——国防科工委科技与质量司马恒儒巡视员兼副司长在2008年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会上的讲话 [J],
3.国防科技工业计量2008年工作要点——国防科工委科技与质量司马恒儒巡视员兼副司长在2008年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会上的讲话 [J],
4.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J], ;
5.厦门市安监局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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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0(000)02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4号现发布《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刘积斌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总页数】5页(P33-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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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建时速200km客货共线铁路设计暂行规定》、《新建时速200~250km 客运专线铁路设计暂行规定》、《新建时速300~350km客运专线铁路设计暂行规定》(通信篇)解析 [J], 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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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5.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暂行规定》《江苏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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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2.29•【文号】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4号•【施行日期】2000.02.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4号)现发布《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刘积斌二000年二月二十九日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的量值准确一致,测量数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是指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含设计、试验等,下同)、生产、服务中实现产品量值准确一致、测量数据可靠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统一监督管理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面向社会的科研、生产、服务中的计量活动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国防科技工业面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计量认证。

第五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对军品科研、生产中特殊需要保留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由使用单位提出,经国防科工委批准,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坚持面向科研、面向生产、面向使用;坚持军用与民用相结合、计量与测试相结合、服务与监督相结合、内部与外部相结合,为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第二章计量管理机构第七条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是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拟定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规划、计划;(三)组织建立与调整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四)组织研究、建立与保持国防科技工业需要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测试系统;组织国防最高计量标准以外的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测试系统考核和计量人员考核;(五)组织实施从事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校准、测试的校准实验室和测试实验室认可;(六)组织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监督检查;(七)组织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的制定和贯彻实施;(八)组织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的国际计量技术合作与交流;(九)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局科技重大专项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局科技重大专项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局科技重大专项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公布日期】2010.01.25•【文号】科工技〔2010〕105号•【施行日期】2010.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局科技重大专项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科工技〔2010〕105号中国科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局属有关事业单位:为规范国防科工局牵头组织的科技重大专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工程实施系统、全面的质量管理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制定了《国防科工局科技重大专项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2010年1月25日国防科工局科技重大专项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重大专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证科技重大专项的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国防科工局牵头组织的月球探测工程、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等科技重大专项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科技重大专项质量监督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对工程全系统、全过程、全方位地实施控制、监督和管理,确保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四条工程总体及各系统承担单位应建立质量工作系统,明确质量工作负责人和各级质量岗位、人员、技术支持机构及职责,系统策划和组织实施质量工作。

第五条各工程任务承担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确保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条国防科工局对在科技重大专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七条国防科工局归口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工程总指挥全面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负责工程全过程质量的管理;工程总设计师在工程总指挥领导下,对工程的技术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审定工程有关质量管理文件,对工程总体的设计试验质量负责;对设有工程应用首席科学家的科技重大专项,工程应用科学首席科学家在工程总指挥的领导下,对工程的科学探测数据质量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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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2月29日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的量值准确一致,测量数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是指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含设计、试验等,下同)、生产、服务中实现产品量值准确一致、测量数据可靠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统一监督管理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面向社会的科研、生产、服务中的计量活动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国防科技工业面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计量认证。

第五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对军品科研、生产中特殊需要保留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由使用单位提出,经国防科工委批准,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坚持面向科研、面向生产、面向使用;坚持军用与民用相结合、计量与测试相结合、服务与监督相结合、内部与外部相结合,为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第二章计量管理机构第七条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是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拟定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规划、计划;(三)组织建立与调整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四)组织研究、建立与保持国防科技工业需要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测试系统;组织国防最高计量标准以外的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测试系统考核和计量人员考核;(五)组织实施从事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校准、测试的校准实验室和测试实验室认可;(六)组织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监督检查;(七)组织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的制定和贯彻实施;(八)组织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的国际计量技术合作与交流;(九)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职能和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的授权,对本地区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章;(二)监督检查和协调本地区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三)负责本地区军工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人员的考核工作;(四)承办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计量工作。

第九条军工集团公司计量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对本集团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本集团计量业务技术活动,承办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计量工作。

第十条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含委属各高校),依法对本单位的计量工作实施自主管理,保证产品的测量质量,接受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其他承担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科研、生产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按本规定的要求,对本部门(单位)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计量技术机构第十二条国防科工委批准设置的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接受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其职责是:(一)研究、建立国防科技工业需要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测试系统,并保持其服务能力;(二)承担国防科技工业的量值传递和量值溯源工作,根据委托承担因计量器具准确度引起纠纷的仲裁检定;(三)根据委托承担国防科技工业计量人员、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测试系统的技术考核;(四)跟踪国内外计量测试新技术,研究新的测量理论与方法;(五)研究产品科研、生产、使用中的关键计量测试技术,专用测试设备及其校准手段和方法;(六)承担型号试验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专用测试设备的计量检查与保障工作;(七)承办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国防科工委批准设置的区域校准实验室,在业务上接受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的指导。

其职责是:(一)研究、建立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测试系统,并保持其服务能力;(二)承担军工企业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和其委托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与校准工作,承担产品质量保证中的测试任务;(三)根据委托承担企业事业单位的计量人员、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测试系统的技术考核。

第十四条军工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所承担科研、生产和服务任务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和区域校准实验室的指导。

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章,提高设计、工艺及管理人员的计量意识;(二)负责本单位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校准、测试工作;(三)确保在用计量器具及专用测试设备的量值准确和测量数据可靠。

第十五条国防科工委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布局和任务的需要,对批准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计量标准器具第十六条国防最高计量标准器具,须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审查,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十七条国防科技工业的区域校准实验室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国防科技工业的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和区域校准实验室建立的校准装置、测试系统,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国防科技工业用于量值传递的有证标准物质,作为计量标准器具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计量检定与校准第二十条国防科技工业建立的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测试系统,以及用于产品性能评定、定型鉴定和保证安全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实行计量检定。

其他用于产品科研、生产、服务的工作计量器具和专用测试设备,应按规定实行校准。

经检定或经校准不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计量检定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进行。

国家未制定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的,按照国防科工委制定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器具等级图和计量检定规程进行。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不能满足国防科技工业的特殊使用要求的,计量检定按照国防科工委制定的计量检定规程进行。

国防科工委制定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器具等级图和计量检定规程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计量器具的校准按照校准技术规范进行。

校准技术规范可由国防科工委、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或军工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制定,经组织技术评审后发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校准人员,必须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六章计量保证第二十四条武器装备重点型号设置的型号计量师系统(或型号计量工作系统),负责重点型号的计量保证工作。

其职责是:(一)提出型号研制过程中总体或分系统对计量测试工作的要求;(二)根据型号总体或分系统的技术指标,提出计量测试的技术指标要求;(三)提出型号总体或分系统研制过程中需要研制的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专用测试设备的研究课题,并组织落实承担单位及有关保障条件;(四)组织协调型号总体或分系统研制过程中的计量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型号研制单位的计量机构,根据型号计量师提出的计量测试技术指标,制定可行性论证方案,并组织实施。

型号试验单位的计量机构,根据型号计量师提出的计量测试工作要求,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型号设计定型前,研制单位的计量机构应对定型组织批准的专用测试设备的计量控制状况和计量技术文件(包括计量检定规程、校准技术规范)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型号试验时,计量工作应列入型号的试验大纲或试验计划;计量器具和专用测试设备进入试验基地(靶场),必须进行计量检查。

第二十八条生产单位必须按照产品的技术指标和工艺规范的要求,配备满足生产要求的计量器具和检测手段。

第二十九条生产单位向使用单位交付型号产品时,按合同向使用单位交付的专用测试设备及其技术资料,应符合相应的计量规定。

第三十条产品的质量评定、成果鉴定,必须经产品的研制和生产单位和计量机构进行计量审查,并对其测量方法的正确性和测量数据的可靠性签署意见。

第三十一条产品的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凡涉及产品技术指标量值的准确度及可信性,必须经技术能力满足要求的计量机构签署意见。

第三十二条用于产品设计定型、生产定型、质量评定和成果鉴定的计量器具和专用测试设备,必须经过检定或校准,并在检定或校准证书注明的有效期内使用。

第三十三条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引进技术和仪器设备时,应同时引进必要的计量保证手段和技术资料;有关计量机构应当对引进技术和仪器设备的计量保证条件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军工企业事业单位承担的重点工程项目,应参照武器装备型号计量师制度,设置工程项目计量师,确保测量数据准确,质量可靠。

第三十五条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在型号和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时,相应的计量机构应对其技术指标的计量保证手段进行审查;当不具备计量保证手段时,负责可行性论证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证。

第七章计量监督第三十六条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组织建立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监督机制,对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服务全过程的计量工作,按领域、分层次实施监督。

第三十七条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建立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员队伍,依法对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实施监督。

其主要任务是:(一)监督检查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和测试人员资格的有效性;(三)监督检查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测试系统的考核情况及测量设备的控制状况;(四)监督检查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和测试实验室的能力保持状况和资格的有效性。

第三十八条承担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任务的人员,必须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资格。

第三十九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依据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通报。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开展计量检定、校准,计量人员和计量标准考核,校准实验室和测试实验室认可工作,参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其他承担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任务的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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