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生育休假管理办法
休产假管理制度

休产假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权益,促进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休假事宜。
三、产假期间1. 女职工生育期间享有产假。
2. 产假时间为98天。
3. 产假可以在产前开始,最早可在预产期前15天起休,届时需提供医院出具的预产期证明。
4. 产假结束后,女职工需提供医院出具的产检证明,以证明自己的生育情况,并须在公司登记备案。
四、产假工资待遇1. 产假期间,女职工将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享受生育津贴及企业补充工资。
2. 企业将按规定给予生育津贴和工资补充补贴。
五、产假期间的福利待遇1. 产假期间,女职工继续享受企业的相关福利待遇。
2. 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年假、病假等各项休假待遇不受影响。
3. 企业将为产假期间的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关怀。
六、返岗安排1. 产假结束后,女职工有权要求重新分配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企业应充分尊重女职工的意愿,合理调整工作安排。
2. 产假结束后,女职工如需继续哺乳,请事先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将为女职工提供哺乳休息室及哺乳时间。
七、其它规定1. 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如需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的,可按规定向公司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由公司代为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
2. 休产假期间如有特殊情况(例如产假提前结束、突发疾病、继续生育等),女职工须及时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协调安排。
八、制度解释权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所有。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2.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员工休产假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确保公司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合理的休息和保护,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女职工。
三、产假标准1.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四、产假申请与批准1. 女职工在生育前30天,需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交书面产假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3. 人力资源部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给予答复。
五、产假工资待遇1. 产假期间,女职工享受基本工资待遇。
2. 若公司为女职工购买生育保险,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未购买生育保险的,由公司支付。
3. 产假期间,女职工的社保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六、产假期间的权益保障1.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2.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有与正常上班相同的福利待遇,如加班费、奖金等。
3.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如需调整工作岗位,公司应予以合理安排。
七、产假期间的注意事项1.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如需外出就医,应事先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办理相关手续。
2.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如需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取得批准。
3.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保持手机畅通,以便公司联系。
八、违反本制度的规定1. 女职工未按规定申请产假的,公司将不予批准。
2. 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未按规定审批产假的,将追究其责任。
3. 公司员工在产假期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九、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所有。
公司产假休假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女性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女性员工。
三、产假规定1. 女员工生育子女,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
2. 产假时间为:顺产90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 女员工在产假期间,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产假工资。
四、产假申请与批准1. 女员工在怀孕期间,应提前向公司提出产假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公司应自收到产假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女员工的产假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3. 女员工产假期间,如需提前或延期休产假,应提前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4.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女员工提前或延期休产假的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五、产假期间待遇1. 女员工在产假期间,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产假工资。
2. 女员工在产假期间,公司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
3. 女员工在产假期间,公司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
六、产假期间工作安排1. 女员工在产假期间,公司应尽量安排其从事适宜的工作,保障其身心健康。
2. 如因工作需要,女员工在产假期间需加班,应与其协商,并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七、违反本制度的规定1. 女员工未按规定申请产假,或虚报产假时间,一经发现,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2. 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女员工产假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和生育保险,女员工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女员工生育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女职工,包括在职、离职及试用期女职工。
第三条公司尊重女职工的生育权利,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生育休假条件和保障。
第二章生育休假时间第四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第五条难产的女职工,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产假。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期间,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章生育休假待遇第八条休产假期间,女职工享受以下待遇:(一)工资待遇: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公司应按其工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
(二)社会保险待遇: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公司应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福利待遇: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公司应继续为其提供与在岗员工相同的福利待遇。
第四章生育休假程序第九条女职工怀孕后,应及时向公司提出生育休假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公司应在收到女职工生育休假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及时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应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按公司规定进行休假。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二条女职工在生育休假期间,如有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公司将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未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给予警告;(二)擅自延长休假时间,扣除相应工资;(三)休产假期间从事与生育无关的活动,给予警告,并扣除相应工资;(四)休产假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本制度中的“产假工资”指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公司按照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公司生育_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性员工在生育期间的权益,促进公司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女性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公司尊重女性员工的生育权利,为女性员工提供必要的生育保障和便利条件。
第四条公司生育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第二章生育政策及待遇第五条生育政策1. 符合国家法定生育条件的女性员工,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
2. 符合国家政策,生育二胎的女性员工,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
3. 符合国家政策,生育多胎的女性员工,根据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产假。
第六条生育待遇1. 产假期间,员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薪酬制度执行。
2. 产假期间,公司为员工购买生育保险,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3. 产假期间,员工个人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公司按规定缴纳。
4. 产假期间,员工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章生育流程及管理第七条生育申请1. 女员工计划生育前,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给予答复。
第八条生育审批1. 女员工怀孕后,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给予答复。
3. 审核通过后,公司将为员工办理生育手续。
第九条生育休假1. 女员工产假期间,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规定,享受产假待遇。
2. 产假期间,女员工需按照公司要求,定期向公司报告生育情况。
第十条生育恢复及返岗1. 女员工产假结束后,应按照公司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返岗手续。
2.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在收到证明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为员工办理返岗手续。
3. 女员工产假结束后,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规定,为员工恢复原岗位或同等岗位。
公司法定产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女职工。
第三条公司依法保障女职工的产假权益,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产假待遇。
第二章产假规定第四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以下产假:1. 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产后休假83天;2. 难产增加产假: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3. 多胞胎生育增加产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 流产增加产假: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5. 自愿生育独生子女增加产假:增加35天;6. 晚育增加产假:增加15天;7. 产假期间,女职工应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津贴。
第五条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
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产假管理第六条女职工怀孕后,应及时向公司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司应予以核实。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前,公司应为其办理产假手续,并告知其产假期间的待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生育津贴。
第九条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产假的,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因身体原因不能上班的,应提供医务部门的证明,公司应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一条女职工未按照规定办理产假手续,擅自休假或延长产假的,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公司违反本制度,未依法保障女职工产假权益的,女职工有权要求公司予以改正,并可依法投诉。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婚假和产假管理制度

婚假和产假管理制度一、前言为了更好地保障员工的休假权益,提升员工的工作乐观性和生活幸福感,订立本婚假和产假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
三、婚假管理1. 婚假的定义婚假是员工因结婚而享受的休假,用于照料婚礼事宜和新婚生活。
2. 休假天数依据员工的工作年限,婚假的休假天数如下:—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但不满3年的员工,享有3天婚假。
—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但不满10年的员工,享有7天婚假。
—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享有15天婚假。
3. 提交申请和审核员工在享受婚假前需提前3天向所属部门主管提交婚假申请,并供应结婚证明料子。
所属部门主管需在接到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予以批准。
四、产假管理1. 产假的定义产假是女性员工因生育孩子而享受的休假,用于照料孩子和恢复身体健康。
2. 休假天数依据国家法律及政策规定,女性员工享有产假的休假天数如下:—孕期满28详细产假前15日的,享有15天的产假。
—孕期满15天到28周的,享有98天的产假。
—孕期不满15天的,享有112天的产假。
—经医院诊断出多胞胎的,每加添1个胎儿,加添15天产假。
3. 产假计算方法产假的计算以实际生育日期为准,假如实际生育日期比预产期提前,则提前生育日不计算在产假内。
4. 提交申请和审核女性员工在享受产假前需提前30天向所属部门主管提交产假申请,并供应医院相关证明料子。
所属部门主管需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予以批准。
5. 产假期间工资待遇•女性员工在产假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工资待遇。
•公司将依照国家相关政策供应相应的社保和公积金代缴服务。
6. 产假结束后复职女性员工在产假结束后,可以依据个人意愿选择是否复职,如选择复职,则应提前15天向所属部门主管提出复职申请,并由主管进行审核。
公司将为复职员工供应适合的工作岗位,其中包含培训和岗位调整等。
五、违规处理假如员工在享受婚假或产假时违反公司相关规定,公司将依据具体情况予以相应的处理,包含但不限于扣除相应的工资、延长休假时间、扣除年假等。
生育期间女员工管理办法

xxxx公司生育期女员工管理办法发布日期:年月日1 目的为了维护女员工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保证公司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文件。
2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从孕期、产期、到哺乳期的全过程的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所有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
3 管理职责3.1 人力资源部负责女员工生育期有关事项的日常管理。
3.2 本文件由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
4 内容4.1 总则4.1.1 本文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来制订。
4.1.2 生育期女员工正常工作期间仍按绩效管理规定进行考评。
4.2 孕期4.2.1 女员工需在确认怀孕后的二个月内填写《员工生育登记表》,提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告知关于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及怀孕期间的工作和请假的特别安排。
4.2.2 女员工怀孕期间有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员工本人和部门主管协商一致,对工作内容作适当调整,部门主管修改员工的KPI后报人力资源管理部备案,薪酬待遇原则上不变。
4.2.3 女员工怀孕期间因身体原因需长期休养的,需向人力资源管理部提供一级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并依据《考勤制度》有关规定办理好请假手续,休假期间工资按病假工资计发。
4.3 产期4.3.1 女员工休产假需提前一周依据《考勤制度》有关规定到人力资源管理部办理休假手续。
4.3.2 女员工产假期限按国家《劳动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规定执行;目前具体如下:正常分娩为90天,难产实施剖宫手术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
4.3.3 男员工妻子生育期,陪产假为三天。
4.3.4 女员工产假期间,公司按规定继续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应由员工个人缴纳部分仍由公司代扣代缴。
4.3.5 女员工产假期间,享受与基本工资等额的福利。
4.4 哺乳期4.4.1 女员工产后假满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需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一级医院证明,按病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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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生育休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劳动法》《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XXX有限公司女员工孕、产、哺乳、计划生育假期规定、待遇、请假程序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公司正式员工。
第二章员工生育休假期限第四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应在怀孕60天内,及时告知部门负责人,将医师诊断证明交行政中心审核备案,作为享受产假的依据。
如员工未及时提交诊断证明,将不享受本办法第五、六条所规定福利。
第五条孕期女员工如需在工作时间进行例行产前检查,需提前1日书面申请,经所属部门、行政中心批准后,给予产前检查假。
产前检查假时间不超过4小时,计为正常工作时间,不扣减个人工资。
如非例行产检则按照病假计算。
第六条例行产前检查时间为: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例行产检须提交孕检手册或诊断证明复印件报行政中心作为考勤的依据)第七条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
第八条女员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奖励假3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婴儿不满一周岁,每天安排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员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九条已婚育的正式男员工配偶生育的,予以15日护理假(含休息日)。
护理假包含孩子出生当日在内。
经公司批准的男员工护理假,不扣减个人工资。
第十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怀孕女员工,怀孕期间经区级以上医疗部门出具诊断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给予30天保胎假,保胎假不得超过60天。
保胎假期工资按照病假发放。
第十一条保胎假请假手续提交不齐备的,一律按事假记处;所出具的诊断证明与本人孕检手册、B超、血液生化报告内容不相符,弄虚作假,一律按事假记处,属严重违纪行为,视情节进行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第十二条产假休完未按规定时间返岗,未经部门、总经理、行政中心批准,又不能提供(区级)医疗机构出具有效书面休假证明手续的员工,按擅自离岗处理,超过一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章员工生育请(休)假程序第十三条女员工请休产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向行政中心提交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孕检手册、医疗费收据、建休证明(加盖医院公章),由部门领导签字,总经理签字同意,行政中心审批后,方能离岗。
第十四条女员工请休流产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向行政中心提交结婚证、准生证、医院诊断证明、建休证明、医疗发票,由公司行政中心审核其能享受的计划生育规定的相应休假天数,经部门领导签字,总经理签字同意,行政中心审批后,方能离岗。
第十五条女员工请休保胎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本人向行政中心提交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B超或血液生化报告、孕检手册、医疗费发票、挂号费发票、建休证明(加盖医院公章),由部门领导签字,总经理签字同意,行政中心审批后,方能离岗,保胎假最长不超过60天。
第十六条男员工请休护理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凭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准生证、子女出生证,由部门领导签字,总经理签字同意,行政中心审批后,方能离岗。
第四章员工生育休假待遇规定第十七条根据《深圳市生育保险规定条例》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及以上的员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第十八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1、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的基本医疗费用;2、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十九条员工在本市分娩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设起付线,起付线标准为市内一级及以下医院为100元,市内二级医院为200元,市内三级医院为300元。
第二十条以下医疗费用生育保险不予支付:1、员工在市外产前检查、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2、属于婴儿的医疗费用;3、员工发生的住院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4、员工发生的国家、广东省生育保险用药目录、诊疗范围、服务设施项目标准以外的医疗费用;5、员工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6、员工未能提供计生证明的;7、按照国家或广东省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二十一条员工按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1、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享受三个月生育津贴;其中剖腹产、多胞胎生育的,享受三个半月生育津贴;2、妊娠4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一个月生育津贴;3、妊娠4个月以下实施流产手术的,享受一次性生育津贴,标准为1000元;4、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享受一次性生育津贴,标准为200元;5、实行输卵管(输精管)绝育术(复通术),享受一次性生育津贴,标准为1000元。
二十二条员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1、女员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奖励假30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二十三条生育津贴按照公司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若天数计发。
二十四条女员工申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单位办理:深圳市生育保险津贴申请表(附件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计划生育手术、难产、生育多胞胎或者终止妊娠的提供);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分娩的提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分娩的提供);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
2、个人办理:深圳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请表(附件2);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社会保障卡(员工提供);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分娩的提供);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相关医疗费用明细、票据;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产前检查及分娩的提供)。
二十五条申报期限1、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员工在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月起1年内,由公司或本人到社保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逾期未申报的,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申报时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员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可在员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员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二十六条产假工资:1、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假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社保生育津贴支付,公司不再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
2、符合国家规定的流产假及流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社保生育津贴支付。
公司不再支付流产假期间的工资。
3、未办理生育保险或办理了生育保险但因缴费期限未达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规定的,其产假期间待遇按本人基本工资(不含岗位津贴及工龄津贴)计发。
4、公司有先行代垫员工产假期间基本工资情况的,在社保报销的员工生育津贴金额到账后,须先从员工生育津贴中扣除公司先行代垫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金额及产假期间社保个人代扣部分金额后,方能拨付剩余生育津贴到员工个人账户。
二十七条女员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不享受生育保险津贴、待遇。
二十八条对弄虚作假,骗取生育费用及生育假者,责成本人退回生育保险津贴,视情节进行处罚,并在公司内通报批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条行政中心应认真负责审核员工生育休假提交材料,对区级医院开据的病休证明严格把关,如把关不严、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公司行政中心负责检查执行。
三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XXX有限公司,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行政中心负责解释。
三十二条本办法从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附件:1.深圳市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一览表2.深圳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标准3. 深圳市生育保险津贴申请表4. 深圳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请表深圳市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一览表第一次检查:(13周之前)建立《深圳市母子保健手册》;尿HCG、妇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超声常规检查、胎盘成熟度检查、血红蛋白电泳试验(地贫筛查);第二次检查:(16—18周)产前检查(均含胎心多普勒)、血型(ABO、Rh)、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3项(尿素氮、肌酐、尿酸)、肝功能6项(谷草转氨酶、谷丙转氨酶、总蛋白、白蛋白、总胆红素、胆汁酸)、乙肝两对半、丙肝病毒抗体、梅毒血清抗体、血糖、唐氏筛查项目(包括甲胎蛋白、雌三醇、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甲功三项(备选);第三次检查:(20—24周)产前检查、尿常规、超声常规检查(包括胎儿产前诊断项目)、胎儿脐血监测和胎盘成熟度检测;第四次检查:(24—28周)产前检查、尿常规、血糖筛查、抗D滴度检查(备选);第五次检查:(28—30周)产前检查、尿常规、ABO抗体检测;第六次检查:(30—32周)产前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超声常规检查、胎盘成熟度检测;第七次检查:(32—34周)产前检查、尿常规;第八次检查:(34—36周)产前检查、胎心监测、尿常规;第九次检查:(37周)产前检查、尿常规、超声常规检查、胎盘成熟度检测、血常规、肾功能3项(尿素氮、肌酐、尿酸)、肝功能6项(谷草转氨酶、谷丙转氨酶、总蛋白、白蛋白、总胆红素、胆汁酸)、胎心监测;第十次检查:(38周)产前检查、胎心监测、尿常规;第十一次检查:(39周)产前检查、尿常规、超声常规检查、胎盘成熟度检测、胎心监测;第十二次检查:(40周)产前检查、胎心监测、尿常规。
另外,阴道分泌物检查、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宫颈分泌物检测淋球菌、宫颈分泌物检测沙眼衣原体等检查根据需要备选。
深圳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一、生育的医疗费用1.产前检查:提供婴儿出生证明的一次性支付2000元,其余情况按本市规定的产前检查项目及费用标准进行审核报销,超过2000元部分不予支付;2.单胎顺产:2700元;3.单胎难产(含剖宫产):5200元;4.多胎分娩:在相应分娩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一胎增加1000元。
终止妊娠的费用参照计划生育相应项目标准。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每例36元,含节育器费;2.流产术(压吸宫):每例102元;3.流产术(钳刮术):每例180元;4.中期妊娠引产术:600元;5.药物流产:96元,含药物费;6.皮下埋植术:每例115元,含药物费;7.输卵管结扎术:每例240元,含住院费;8.输精管结扎术:每例120元;9.输卵管复通术:每例2400元;10.输精管复通术:每例18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