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债务移交清理事项的通知
公司合并清算及债权机构债权申报的通知公告通知

公司合并清算及债权机构债权申报的通知
公告通知
尊敬的债权机构:
根据公司合并清算程序相关规定,本公司决定对公司进行合并
清算。
为了保障债权机构的权益,现向各位债权机构发出以下通知:
一、债权机构债权的确认和申报
1. 债权机构应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
方式确认其债权金额及其他相关信息。
2. 确认债权金额时,债权机构应提供有效的债权证明材料。
债
权证明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对账单等相关文件。
3. 债权机构确认和申报债权的凭证应通过挂号信或专人送达的
方式提供给本公司。
二、债权核查
1. 本公司将根据债权机构提供的债权证明材料,进行债权核查
工作。
2. 债权核查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位债权机构。
三、债务清偿
1. 债权核查完毕后,本公司将根据债权情况,制定相应的清偿计划。
2. 清偿计划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位债权机构,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清偿。
请各位债权机构及时配合,提供准确完整的债权信息,并按要求申报债权。
若未及时确认和申报债权,本公司将不能保证债权机构的权益。
特此通知。
公司名称
日期。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8.11.18•【字号】浙司[2008]165号•【施行日期】2008.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司〔2008〕165号)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省属监狱劳教单位,省法学会,省律师协会:现将《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浙江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省司法厅厅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厅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管理行为,明确和界定厅管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增强厅管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根据《浙江省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厅管领导干部是指纳入省厅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单位和部门中,经省厅任免并负有经济责任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本办法所称离任是指领导干部因调任、转任、免职、辞职、辞退等职务变动而离开原职务岗位。
第三条领导干部离任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清理单位财政、财务、资产事项和个人使用的公有财物,并办理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手续。
第四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内容:(一)离任时单位全部资产、负债、净资产情况;(二)离任时单位全部债权债务、固定资产、土地数量情况;(三)离任时单位尚未了结的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及相关书面资料;(四)任期内与外单位发生但尚未了结或尚未到期的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资产(资金)出借等经济往来事项及相关书面资料;(五)任期内发生但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诉讼事项;(六)离任者个人保管、使用(借用)的公用物品;(七)其他需要交接的经济责任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6•【字号】内政办发[2010]89号•【施行日期】2010.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89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内蒙古自治区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实施方案截至2008年底,自治区顺利完成了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社会反响良好。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牧区综合改革,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09〕21号)、《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扩大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0〕20号)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0〕1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清理化解除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以外的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因地制宜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和办法,逐步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减轻乡村债务负担,切实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牧区基层政权组织正常运转,推动农村牧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和农村牧区社会和谐稳定。
债权债务清查报告

债权债务清查报告债权债务债权债务常态化管理创新成果一、前言为保质保量完成债权债务清产工作,按电力公司关于债权债务清理事项的相关要求,分公司在领导的高度重视下,成立了以副总经理吕超为组长,副总会计师刘爱红为副组长,基建部(项目管理中心)、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发展策划部、运维检修部(检修分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债权债务清查专项工作组,积极开展了清理工作。
开展债权债务清查,解决符合条件的债权债务,保持分公司债权债务的良性化,强化债权债务的动态、常态化管理;建立债权债务及时处理的工作秩序,即时清理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各类负债,努力将流动负债维持在合理的范围内。
通过对分公司常年积累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以降低流动负债,使资产及负债回归优良的状态,从而拉升资产经营对标的提升。
分析指标的关键点,提升指标必须对现有流动负债情况进行清理,不仅能够提升指标,更对分公司债权债务管理水平提升有效推动。
修订完善《城东供电分公司债权债务管理办法》,明确工作流程。
建立每月汇报制度,每月中由各归口管理部门责任人总结上月应付未付款项的梳理进度及次月计划。
二、实施背景为保障公司“五大”体系建设中债权债务平稳移交,理清公司债权债务,防范法律纠纷风险,维护公司利益,提升对标业绩,按照《天津市电力公司债权债务管理办法》(津电财?2010?92号)文件规定,结合公司“五大”体系建设和“安全年”活动相关工作要求,在分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下,成立了债权债务清查工作组,积极开展了清理工作。
该项工作的目的是在2011年债权债务清查基础上,以“五大”体系建设为契机,开展债权债务清查、清理;强化债权债务日常管理,责任落实到人,不断提升公司债权债务管理水平,防范法律纠纷与资金损失,提升对标业绩。
清理符合条件的债权债务,降低流动比率,完成年度5.48%的任务,使分公司的债权债务均处于良性状态,确保负债管理在对标中保持A段水平。
三、成果的内涵和主要特色(一)成果的管理理念和内涵充分认识债权债务清查的必要性。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12.31•【文号】[89]财法字第058号•【施行日期】1989.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3日)宣布失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通知(1989年12月31日〔89〕财法字第058号)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批准,现对撤销和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的问题通知如下:一、确定撤销和合并的公司,根据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的需要,由主管部门(含挂靠单位,同下)组织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负责对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
清算组织的组成人员名单报同级政府的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清算组织拟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方案,以及实施办法,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公司主管部门批准。
无主管部门的公司,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指定有关机关负责此项工作。
财政、税务、银行、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二、确定撤销和合并公司的法人代表,必须对公司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彻底清查盘点,编造清册,核对帐目,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
所有帐外资产也应当按规定清理,登记入帐,编制清算表。
清算组织负责检查核实。
三、撤销和合并公司资产清查中发生盘盈盘亏、报废和其他损失,应当核实数额,查明原因和责任。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移交工作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移交工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3.03
•【字号】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施行日期】2022.03.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移交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做好我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移交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再管理城区公房出售收入。
公房出售收入由市房产局(房改办)接管,并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专项用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
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的原办理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移交工作。
移交中相应的人员分流安置由市政府另行研究确定。
二、由市财政局、市房产局(房改办)、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派一名专业人员,组成专班,对原公房出售收入管理情况及有关公房出售收入债权债务进行逐项清理,登记造册,办理交接手续。
三、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冻结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不再办理任何形式的审
批事项。
四、市财政局要监督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移交工作,同时进一步做好移交后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监督工作。
有关部门应加强配合,确保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
移交工作不得人为设置障碍,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县市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移交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10号
![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2092e429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cd.png)
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10号1999年10月2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52号,以下简称“整顿方案”)文件精神,确保财政国债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按照“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先易后难、稳定推进”的原则,负责实施机构的整顿工作。
各省(区、市)财政厅(局),要按照整顿方案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省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指导和督促本地区的机构整顿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对机构整顿工作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在整顿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国债信誉,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国债柜台兑付,防止出现支付危机。
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财政部。
对在整顿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彻底清查,依法从严惩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属于应撤消的机构,要抓紧撤消。
在2001年12月31日前,撤消工作全部结束。
有关事项,按以下要求办理:(一)既没有投资人持有的未到期凭证式国债,也没有代保管的无记名国债券和其他债权债务的机构,经上一级财政部门批准,即可办理撤消事宜。
(二)在撤消前,必须对机构的各类资产进行彻底清查盘点,对各项往来帐务、债权债务进行认真核对,对各类凭证、帐目、印章登记造册,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接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02•【字号】•【施行日期】2020.12.0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已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20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作为进一步探索和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业务参考,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五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日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一、基本原则1.依法合规,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应当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依法合规开展工作,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鼓励探索,积极探索通过附条件的债务免除、诚信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以实现破产制度中豁免财产的制度目的等途径,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个人破产的制度因素。
3.府院联动,积极推动政府相关部门在财产登记、公职管理人、专项资金、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优化个人破产的制度环境。
二、管辖4.符合以下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一)自然人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在该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二)该基层人民法院有以该自然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案件。
5.债务人向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
三、申请和受理6.具有浙江省户籍,在浙江省内居住并参加浙江省内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依照本指引申请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债权债务移交清理事项的通知
公司各项目部: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债权、债务管理,现对各个项目债权债务资料的整理和移交提出以下要求:
一、新开的各项目,从工程施工开始就要重视债权债务及各种资料的收集,并按以下目录及时整理,由财务部门归档,待完工后将原件移交清欠办。
目录如下:
1.工程项目来源、获取方式、招投标负责人及有关情况()页
2.建设单位有关情况———————————————()页
1)、企业姓名、性质、投资来源、资信情况
2)、地址、负责人、电话、移动电话等
3.外欠工程款形成的时间、原因、金额及说明————()页
4.项目施工原负责人联系方式及其他有关情况————()页
5.工程承包合同(协议)、重大设计变更资料————()页
6.工程验工计价、付款方式及时间—————————()页
7.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表、竣工决算说明书、概算调整有关文件、外欠款双方签认记录———————————————()页
8.财务收支凭证及其有关重要资料复印件——————()页
9.税务外出经营证明—————————————()页
10.其他相关的资料———————————————()页
二、将已经结束施工项目的对外债权债务清理后移交到处清欠办统一建账管理和催收。
现根据各公司整理资料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具体要求:
(一).移交债权所需的资料包括:
1.形成债权的原始合同;
2.每笔债权的全部结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双方关于债权结算或还款的协议书原件,其中应包括:
还款计划期限、违约约定责任、合同争议管辖地(要求约定在xx仲裁委员会)等;
4.每笔债权的财务拨款对帐明细表、签认记录单原件;
5.调价索赔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6.债权单位的详实情况,应包括对方单位法人名称、项目
负责人、法人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对方单位开户帐号和资产情况;
7.我方项目负责人及债权说明。
清欠责任书或清欠委托书。
(二).移交债务所需的资料包括:
1. 形成债务的原始合同;
2. 债务的有关结算资料;
3. 债务单位的详实情况。
(三).税务外出经营证明以及当地银行销户情况说明
希望各单位按以上要求认真整理好所有债权债务的资料。
如果资料不齐,财务科及清欠办不予接收,同时影响该项目的最终考核兑现,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