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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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修改版]

北京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修改版]

第一篇:北京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通过机构:北京市体育产业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文号:京体产业字…2010‟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首都体育产业发展,落实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发…2007‟15号),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拨款,重点用于扶持符合北京市体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的项目。

引导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实行项目负责制,逐步推行项目评审、绩效考评等财政资金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引导资金集中用于扶持符合政府重点支持方向的体育产品、服务、项目和企业,培育具有影响力的体育品牌,防止分散使用;(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引导资金应纳入项目承担单位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三)严格监督、讲求实效。

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相关财经纪律对引导资金进行监督和检查,加强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体育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二章资金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建立由北京市体育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北京市体育产业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体育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委、市文化局、市审计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负责对申请北京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的产业项目进行审定。

第五条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体育局,成员由联席会议组成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六条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一)根据北京市体育产业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审议相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扶持政策,明确引导资金各阶段重点支持方向、支持方式及资金分配比例,确定体育产业项目年度申报条件;(二)编制并发布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和征集公告,受理资助申请。

北京亦庄文化体育活动基地管理办法.doc

北京亦庄文化体育活动基地管理办法.doc

北京亦庄文化体育活动基地管理办法1北京·亦庄文化(体育)活动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社会资源,进一步完善区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规范“北京·亦庄文化(体育)活动基地”(以下简称活动基地)的申报、管理和使用,切实保障广大职工居民的基本文化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活动基地是指由驻区企事业单位自身建设、管理,有意愿、公益性地向区内公众开放使用的文化、体育设施和活动场所。

第三条活动基地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自主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组织,采用申报制原则进行扶持和管理。

第二章实施部门及职责第四条工委宣传部将进一步加强对文化工作的领导,统筹和指导社会发展局加大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和文化活动的投入和管理。

社会发展局负责接受活动基地的申报,指导活动基地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

工委宣传部、党群工作部、总工会、社会发展局组成联合评审小组,对基地进行评审、检查、考核。

第五条对经批准挂牌的活动基地,工委宣传部将按照每个活动基地每年5万元的标准给予鼓励和支持。

社会发展局按照管理办法及检查考核结果负责具体经费的拨付。

第三章标准与要求第六条活动基地必须建有可满足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摄影、书法、绘画、体育健身等一种或几种活动的公共场所,露天面积不小于500平米,室内面积不少于300平米。

第七条活动基地根据开发区文体工作的需要,自愿采取平日与周末开放时间相结合,分时段开放与全开放相结合,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特定的时间内无偿向社会公众开放。

保证每周固定时间对公众开放,每年向公众提供累计开放时间不得少于200小时,并提供相应的设施和必备的服务。

结合自身资源开设公益性培训课程,单次课程不少于2小时,全年课程不少于10次。

第八条批准挂牌的活动基地应统一悬挂“北京·亦庄文化(体育)活动基地”标识牌。

第九条凡批准挂牌的活动基地应接受工委宣传部、党群工作部、总工会、社会发展局的联合检查和考核。

北京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京体产业字〔2018〕48号

北京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京体产业字〔2018〕48号

北京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京体产业字〔2018〕48号各区体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根据《体育总局关于印发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文件的通知》(体政字〔2017〕3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北京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京政办发〔2018〕43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准入服务,做好全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的行政许可管理,现将相关工作明确如下:一、行政许可管理对象和范围(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根据2013年发布的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游泳、滑雪(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4类体育项目属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依据国家体育总局等5部门公告第16号《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二)行政许可对象。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行政许可对象是指从事《全民健身条例》规定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依据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和第22号)(三)游泳、滑雪场所许可范围。

游泳行政许可的范围为开展游泳运动的人工游泳池,不包括造浪池、嬉水娱乐和婴幼儿水育等项目。

滑雪行政许可的范围为开展滑雪运动的滑雪场馆,不包括嬉雪活动场所和模拟滑雪场所等。

(依据国家体育总局《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目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二、行政许可工作规范(一)提交行政许可经营申请。

按照《体育总局关于印发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文件的通知》(体政字〔2017〕32号)精神,经营场所在符合审批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应当根据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说明材料要求(详见附件),逐项对设施进行检查。

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体经字〔2011〕4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总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做好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相关工作。

国家体育总局‎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规‎划与管理,发挥体育产业‎基地的聚集效‎应、规模效应以及‎对全国体育产‎业发展的示范‎和带头作用,创造体育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切实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体育产业基‎地,是指经国家体‎育总局命名的‎、在体育产业发‎展方面具备相‎当基础、规模和特色的‎地区,或在体育产业‎某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和较‎强竞争力的机‎构。

第三条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包括两种‎类型:一是以地区(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命名为“(地区名称)国家体育产业‎基地”;二是以体育产‎业某领域中知‎名企业或机构‎为单位,命名为“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

第四条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设置要‎按照有利于创‎新体育产业发‎展模式,有利于全面带‎动体育产业跨‎越式发展的原‎则,注重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布‎局,兼顾区域分布‎,协调类型布局‎,依据资源禀赋‎,合理定位。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认‎定、审批工作,并对其进行宏‎观指导,在政策、信息服务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申报预审‎工作,并协助国家体‎育总局对其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七条申请认定“(地区名称)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条件如下:(一)该地区体育资‎源丰富,体育产业聚集‎效应明显,有相当的体育‎产业基础和规‎模,体育产业增加‎值比重要高于‎本省的平均水‎平,对本地区及周‎边的体育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二)该地区体育产‎业基地的建设‎发展环境优越‎,具有较好的基‎础设施,产业特色鲜明‎,服务体系健全‎,具备培育大型‎骨干体育企业‎和孵化中、小体育企业的‎条件。

2023年我国及部分省市体育培训行业相关政策 加强体育教育培训等体育服务领域标准制定修订

2023年我国及部分省市体育培训行业相关政策 加强体育教育培训等体育服务领域标准制定修订
其次,部分省市也积极响应国家的政策,制定并实施了地方性的体育培训行业政策。例如,上海市已经发布了 《上海市体育培训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计划在未来五年内,将上海市打造成全国领先的体育培训基地。 同时,上海市还计划在“十四五”期间,新增100所体育培训特色学校,以满足日益增长的体育培训需求。
02 体育培训行业标准制定修订
03 体育教育培训等体育服务领域标准制定
体育教育培训等体育服务领域标准制定
1.体育培训行业政策持续引导,加强教育培训标准制定
近年来,我国政府持续加强对体育培训行业的政策引导。国家体育总局与教育部发布的《关于深化体校运动业余训练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强体育教育培训等体育服务领域标准制定修订,以提高运动员的综 合素质和职业发展能力。同时,为加快推进体育产业发展,各地省市也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如上海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快本市体育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体育培训行业的发展方向和重点。
体育培训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未来展望
1. 体育培训行业政策 2. 体育培训行业标准制定修订 1. 体育培训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未来展望
4. 体育培训行业政策
为了推动体育教育培训等体育服务领域的发展,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包括:
加大投入力度。近年来,我国政府不断加大对体育培训行业的投入力度,增加了体育教育培训的资金、人才和技术 支持。例如,2019年,我国体育产业总规模超过3万亿元,其中体育培训市场规模约为4000亿元。
此外,北京、上海、广东等地也纷纷出台了支持体育培训行业发展的政策。例如,上海市政府于2018年发布 《上海市青少年训练与竞赛管理办法》,提出到2025年,全市要建成3000片社会足球场地,满足青少年的 训练需求。这一政策的出台将为上海市的体育培训行业带来巨大的发展机遇。

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体育设施专项规划(2018年—2035年)

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体育设施专项规划(2018年—2035年)

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体育设施专项规划(2018年—2035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体育设施专项规划(2018年—2035年)第一章总则1.1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全民健身战略,推进体育强国建设,严格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要求,对接分区规划,落实总体规划指标。

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七有”“五性”,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均衡发展。

着力解决公共体育设施供给不足问题,着力构建公共体育设施功能体系,着力健全公共体育设施良性运行机制。

全力推进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鼓励各类公共设施与体育设施融合发展,进一步激发体育活力,推进体育产业发展,切实提高人民群众身体素质,助力健康中国发展。

1.2 政府相关要求1.2.1 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1.全民健身是新时代发展的国家战略2016年8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第三十一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中国体育代表团全体成员时表示,希望同志们充分认识体育对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积极意义,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普及全民健身运动,促进健康中国建设。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了《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报告,强调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

2019年8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推动体育强国建设,强调发挥体育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征程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将体育事业建设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标志性事业。

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6.19•【字号】•【施行日期】2009.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各区县体育局,市体育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评选表彰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59号)精神,我市可推荐3个“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2名“全国体育系统先进工作者”。

为做好我市的评选推荐工作,经市体育局、市人力社保局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推荐名额和评选范围(一)推荐名额各区县、各部门最多可推荐个人或集体1个,无符合条件的也可不推荐。

副局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和单位原则上不参加评选,推荐处级干部的比例严格控制。

(二)评选范围北京市体育系统先进集体的推荐评选范围:北京市体育系统各单位和工作部门。

北京市体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范围:北京市体育系统的在职干部职工。

已获得“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单位和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个人,一般不再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一)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紧紧围绕新时期体育工作的中心任务,在促进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全面发展过程中取得显著成绩;3.领导班子凝聚力强,廉洁自律,干部队伍素质高,单位自身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完善,制度健全;4.事迹突出,在本地区、本部门有重大影响,得到体育系统干部职工的广泛赞誉和高度认可。

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体育局•【公布日期】2016.09.06•【字号】京体产业字〔2016〕21号•【施行日期】2016.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体产业字〔2016〕21号各区体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燕山体育运动中心,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体育局2016年9月6日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36号),促进北京体育产业集聚发展、创新发展,发挥区政府在加快发展首都体育产业中的作用,规范市级体育产业基地管理,依据《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体经字〔2016〕18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是指经北京市体育局一定程序认定命名的,在体育产业发展方面具备相当基础、规模和特色的体育产业园区,在体育产业重点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较强竞争力的单位或机构,以及在体育产业特定领域成绩显著、具备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活动或项目的总称。

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的具体类型分为三类:一是以产业园区为单位,命名为北京市体育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二是以体育产业重点领域的知名企业或组织机构为单位,认定为北京市体育产业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三是以持续运营的优秀体育产业活动或项目为单位,认定为北京市体育产业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

第三条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的设置按照有利于创新体育产业发展模式、有利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有利于全面带动体育产业发展的原则评定,注重在全市范围内的合理布局,兼顾区域分XXX产业结构升级,依据资源禀赋、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切实打造一批符合市场规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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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体产业字[2016]2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体育局
【发布日期】2016.09.06
【实施日期】2016.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体产业字〔2016〕21号)
各区体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燕山体育运动中心,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体育局
2016年9月6日
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36号),促进北京体育产业集聚发展、创新发展,发挥区政府在加快发展首都体育产业中的作用,规范市级体育产业基地管理,依据《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体经字〔2016〕18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是指经北京市体育局一定程序认定命名的,在体育产业发展方面具备相当基础、规模和特色的体育产业园区,在体育产业重点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较强竞争力的单位或机构,以及在体育产业特定领域成绩显著、具备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活动或项目的总称。

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的具体类型分为三类:一是以产业园区为单位,命名为北京市体育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二是以体育产业重点领域的知名企业或组织机构为单位,认定为北京市体育产业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三是以持续运营的优秀体育产业活动或项目为单位,认定为北京市体育产业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

第三条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的设置按照有利于创新体育产业发展模式、有利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有利于全面带动体育产业发展的原则评定,注重在全市范围内的合理布局,兼顾区域分布和产业结构升级,依据资源禀赋、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切实
打造一批符合市场规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

第四条北京市体育局负责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的命名和认定工作;负责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的材料审核、组织评审和考核工作,并对其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各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的申报预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向北京市体育局推荐和报送,并协助北京市体育局对其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定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的条件如下:
(一)北京市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申报条件:
1.体育资源丰富,体育产业聚集效应明显,有相当的体育产业基础和规模,产业特色鲜明,体育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高于本地区的平均水平,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效益显著,对本地区及周边体育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

2.建设发展环境优越,具有较好的基础设施,服务体系健全,具备培育大型骨干体育企业和孵化中、小体育企业的条件。

3.建设与发展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政策措施具体得当。

4.所在地的区政府重视体育产业发展,将体育产业作为重点扶持产业,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并制定比较完善的配套政策。

5.申报园区应具有职责明确的专业管理运营机构。

(二)北京市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申报条件:
1.在体育产业的重点领域成绩显著、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在本领域内的业绩及案例
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意义。

2.持续经营3年以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3.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发展趋势良好。

4.发展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得当。

5.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北京市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持续运营时间3年以上、影响范围广、参与者众多,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在体育产业特定领域中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意义。

2.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3.项目运营和管理制度健全。

4.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运营管理。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七条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每年申报1次,申请提交截止时间为每年9月底。

示范基地由拟申报园区管委会或园区企业联盟向其所在区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示范单位由拟申报单位向其注册地所在区体育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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