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9号(关于审批程序的规定)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11.23•【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1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14号《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已于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2020年11月23日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
第三条生态环境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决策、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生态环境部审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内容开工建设前重新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生态环境部审批。
第五条对国家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国防科研生产项目,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提前指导,主动服务,加快审批。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部申请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应当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网址:,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大厅)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申请书;(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2021年1月1日实施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部令第14号《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已于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2020年11月23日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
第三条生态环境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决策、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生态环境部审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内容开工建设前重新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生态环境部审批。
第五条对国家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国防科研生产项目,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提前指导,主动服务,加快审批。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部申请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应当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网址:,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大厅)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申请书;(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环评审批相关政策、法规要求

5.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工作的通知 2006.09.25
一、严格按照《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 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 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环发〔2004〕 98号)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篇章或 说明的范围? (9专项,1地,3域,9指导)
一、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区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国家经济区规划 三、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1、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2、全国防洪规划 3、设区的市级以上防洪、治涝、灌溉规 划
四、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五、工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全国工业有关行业发展规划 六、农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农业发展规划 2、全国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3、全国渔业发展规划
七、畜牧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全国畜牧业发展规划 2、全国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八、林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品林造林规划 (暂行) 2、设区的市级以上森林公园开发建设 规划
九、能源指导性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能源重点专项规划 2、设区的市级以上电力发展规划(流域水电规 划除外) 3、设区的市级以上煤炭发展规划 4、油(气)发展规划 十、交通指导性专项规划 1、全国铁路建设规划 2、港口布局规划 3、民用机场总体规划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 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2007.11.17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 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 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 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环境管理体系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清单

1999年07月08日
1999年07月08日
7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5号
环境保护总局
1999年06月22日
1999年10月01日
72.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环发[1999]246号
环境保护总局
1999年11月01日
1999年11月01日
73.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环发[1999]278号
1995年05月20日
1995年05月20日
1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1995]54号
国务院办公厅
1995年11月07日
1995年11月07日
20.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发(1996)31号
国务院
1996年08月03日
1996年08月03日
21.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境保护总局
2001年12月11日
2002年02月01日
8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03]284号
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3年6月30日
2003年06月30日
83.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
62.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环控〔1996〕204号
环境保护总局
1996年03月01日
1996年04月01日
63.
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环境保护公法法规及部分标准清单

1994-10—09
1994—12-01
XX令第167号
50
1993-12—25
1994-1-1
XX令第139号
51
1993—08—04
1993—08—04
XX令第124号
52
1990—06-22
1990—08—01
XX令第61号
53
1990—06-25
1990—08—01
XX令第62号
54
1990-06-08
1997—03—01
八届XXXX第二十次会议
19
1996-08-29
1996—12-01
八届XXXX第二十一次会议
20
2002—12—28
2003—3—1
八届XXXX第二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大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
21
1991—06-29
1991-06-29
22
1996-10-01
3095—1996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1-11—12
2002-01—01
13271-2001
116
2001—11—12
2002-01—01
18483—2001
117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6-03-07
1997—01-01
4915-1996
118
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4—09-15
1994—11-15
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
80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1990—08-15
1990-08—15
(90)环管字第359号
81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5.将第十二条第二项中的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修改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将“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修改为:“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0年12月22日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决定对《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等3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27.关于《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印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6月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函[2003]263号)
28.关于夹杂在剥离土中的煤矸石征收排污费问题的复函(2004年12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4]490号)
29.关于征收污水超标准排污费问题的复函(2007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7]239号)
2.将第八条修改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1.关于石料开采企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1998年7月2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函[1998]210号)
[定稿]新建矿山办理相关手续程序图
![[定稿]新建矿山办理相关手续程序图](https://img.taocdn.com/s3/m/d8016c1c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26c3140.png)
新建金属矿山办理相关手续程序图一、项目路条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一)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和评审意见;(二)建设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省政府同意将该项目列入省建设规划的批文。
二、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05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9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8)的有关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8份,电子版一式2份;(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省政府同意将该项目列入省建设规划的批文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和评审意见建设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划定矿区范围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路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采矿权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核准矿产资源规划意见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初步设计及 安全专篇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意见尾矿库安全审查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三、《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 296号)精神,“钨、钼、锡、锑及稀土矿开采、冶炼项目以及氧化锑、铅锡焊料生产项目(改造项目除外)”属于禁止用地项目。
如果能列为可供地类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四、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01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的有关规定,“新建、扩建钨、钼、锡、锑开采、冶炼项目,稀土开采、选矿、冶炼、分离项目以及氧化锑、铅锡焊料生产项目”属限制类项目。
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实施日期
适用性 控制的 评价 环境因素
2009.5.27
是
全部
2008.3.1
是
全部
2008.3.12
是
全部
备注
19 规及要求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的通知
GB3095-2012 环发[2012]11号
2016.01.01 是 2012.02.29 是
20
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1997.1.1
是
保护水环境
21 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 2008.6.1
是
及要求
废气 废气 废气 废水
备注
序号 22 23
分类
法律法规名称及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 则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文件号 国务院令284号 国务院令641号
实施日期
适用性 控制的 评价 环境因素
2000.03.20 是
废水
2014.01.01 是
是
化学品 化学品 化学品
2013年12月7 日
修改命令
37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环保总局令5号
1999.10.01 是
化学品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主席令第6号
2009.05.01 是 消防安全
39 关于消防安 全的法律法
40 规及要求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六号 1990.4.10
是
防治噪音污
31
染环境的法 律法规及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9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程序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二十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法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令
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环保总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条环保总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便民和高效。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按照环保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其中,对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周围环境现状;
(三)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分别按照环保总局公布的内容、格式编制或填报。
第八条依法需要环保总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向环保总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8份,电子版一式2份;
(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环保总局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 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环保总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第十条环保总局在政府网站(网址:)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审查
第十一条环保总局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报
告书进行技术评估,组织专家评审。
评估机构一般应在30日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环保总局主要从下列方面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三)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五)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六)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第十三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第四章批准
第十四条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条件,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环保总局在作出批准的决定前,在政府网站公示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目录,公示时间为5天。
作出批准决定后,在政府网站公告建设项目审批结果。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环保总局重新审核。
环保总局从下列方面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重新审核:
(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有无变化;
(二)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有无变化。
若上述两方面均未发生变化,环保总局作出予以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对审批或重新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期限
第十八条环保总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条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依法应当由环保总局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委托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将审批决定向环保总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