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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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第五条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第六条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改发布:2017-12-22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7-12-22实施日期2017-12-22发布机关水利部法律修订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第五条建设项目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六条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08.4.9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第五条 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第六条 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法规标题】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发布部门】水利部【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7-12-22【生效时间】2017-12-22【关键词】环境,水及废水管理,取水用水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备注:国家尚未公布2017年修订后的正式版本,此版本是一点通团队依据水利部于2017年12月22日发布的《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编辑而成,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第五条建设项目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六条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用水,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及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取水。

任何单位和个人取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下列少量取水可不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二)用人力、畜力或其他方法取水,月取水是不超过50立方米的;(三)为农业灌溉取水,地表水单项工程年取水量:陕北地区不超过3000立方米,关中地区不超过5000立方米,陕南地区不超过10000立方米;地下水单井年取水量:陕北地区不超过2000立方米,关中地区不超过3000立方米,陕南地区不超过5000立方米。

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限额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

(一)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3立方米/秒以上的农业取水,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省政府批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取水;地下水(含群井,下同)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二)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3万立方米/秒以下的农业取水,日取水量1-2万立方米以下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日取水量0.5-1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三)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限额以下的取水,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四)跨行政区域的取水,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五)属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水资源进行了管理。

取水许可是其中之一。

本文将介绍取水许可的管理办法及其重要性。

二、取水许可的定义取水许可是一种行政许可,指的是对取水行为进行管理的许可。

它是水资源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通过对取水行为实施监控和管理,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过度开采和污染。

三、取水许可的管理办法3.1 许可标准取水许可的申请和颁发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水资源的状况分析:对所在地区水资源的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确保取水对水资源的影响可控。

- 取水用途的合法性:申请人需要明确取水的具体用途,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取水量的合理性:根据水资源的情况和实际需求,确定合理的取水量。

3.2 许可申请流程取水许可的申请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填写申请表格:申请人需要填写指定的申请表格,包括个人或单位信息、用水需求等内容。

2. 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如联系明、土地证、取水设备规格等。

3. 审核评估: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包括取水对水资源的影响、法律合规性等方面。

4. 颁发许可证:审核通过后,颁发取水许可证,并告知申请人有关取水管理的要求和责任。

3.3 许可管理要求取水许可证持有人需要遵守一定的管理要求,以确保取水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主要的管理要求包括:- 定期报告: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取水情况,如取水量、取水用途等。

- 监测和检测:定期进行取水设备的检测和水质监测,确保取水行为不会对水资源造成污染。

- 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取水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义务,确保取水合规。

- 罚则和奖励机制:制定相应的罚则和奖励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对合规行为给予奖励。

四、取水许可的重要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具有重要的意义。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取水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节约用水,推广节水技术,提高用水效率。

第二章取水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第五条申请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取水许可申请书,并附具相关材料。

第六条取水许可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取水的地点、方式、用途和规模;(三)取水对水资源、水生态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四)节约用水措施;(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三章取水许可的实施与管理第八条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取水量、用途和条件进行取水,并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第九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取水许可不得转让。

需要变更取水许可内容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批。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量、用途和条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取水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领域的专家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后实施。

2023修正版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1. 引言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水资源、合理利用水资源,规范取水行为,确保取水活动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明确取水许可的申请、审批和使用等相关事项,以及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2. 取水许可的申请2.1 申请条件申请取水许可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取水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水资源管理法规;- 取水活动对水资源的影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取水活动的用水计划和水源保证措施合理可行。

2.2 申请材料申请取水许可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取水许可申请书;- 取水活动的用水计划;- 水源保证措施的说明;-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3 申请流程申请取水许可的流程如下:1. 填写取水许可申请书,并附上申请材料。

2. 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当地水资源管理机构。

3. 水资源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要求申请人补充或修改材料。

4. 审核通过后,水资源管理机构发放取水许可证书给申请人。

3. 取水许可的使用3.1 取水限额取水许可证书上将注明取水的限额,取水活动应在此限额范围内进行。

3.2 取水监测取水活动应定期进行水量监测,确保取水量与取水限额相符。

3.3 取水记录申请人需要保留取水记录,并定期向水资源管理机构报备。

3.4 取水用途变更如需更改取水用途,申请人需要重新申请取水许可,并经过水资源管理机构的审批。

4. 违规行为的处罚4.1 处罚措施对于严重违反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 处以罚款;- 暂停或吊销取水许可证书;- 追究法律责任。

4.2 处罚程序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程序如下:1. 水资源管理机构收到违规行为的举报或发现违规行为后,将展开调查并收集证据。

2. 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水资源管理机构将对违规行为进行评估。

3. 根据评估结果,水资源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以及处罚的具体措施和程度。

4. 对被处罚方进行告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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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是国务院颁布的一项规章,目的在于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规范取水行为,保护水环境。

本文将从法规背景、规定范围、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四个方面对其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规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资源的需求量不断增加,但供水的能力却没有相应提高,导致了水资源的严重短缺。

水资源的管理日益紧迫,为了保护水源地安全、维护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国家制定了《水法》、《水土保持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则是在《水法》的基础上制订的,具有重要的法规背景意义。

二、规定范围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取水对象范围很广,包括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不同程度的水资源利用者,适用于所有不同的取水方式。

同时,该办法还对取水的时间、地点和用途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不同领域的取水行为进行了区分,以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三、主要内容
1. 取水事前审批制度
规定了许可申请、许可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等管理流程,收紧取水许可的审批力度,减少水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2. 取水定额制度
规定了不同取水对象之间定额的设置,根据水生态环境、水资源状况和取水对象的特点等因素,通过定额制度达到公平、合理的目的。

3. 取水监测制度
规定了取水单位须积极配合取水情况的监测和信息的报告,如取水量、取水用途、水质等信息的记录,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将得以保障。

4. 取水管理制度
规定了对取水质量的控制要求,投放工业、农药、肥料等化学污染物的十分之一限制,提高健康安全水源的保护力度。

5. 实行分区分级管理
由于不同地区的水资源状况差异较大,因此,规定了将水资源分区分级管理,根据水资源状况和地方政策,给予不同的资源的利用权限和政策支持。

四、实施效果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极大地加强了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显著减缓了水资源的短缺问题。

同时,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使得水资源的利用更加公平、合理、有序,保障了人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在未来的发展中,将继续完善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体系,以更好地满足国家、社会和人民对水资源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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