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2.08.09•【字号】沪卫科教[2002]35号•【施行日期】2002.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2〕35号)各区县卫生局、人事局,有关医科大学及局直属单位:1996年市卫生局下达的《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目前,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已基本建立,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已在全市普遍开展,并取得了显著成绩。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入,《办法》的一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上海卫生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全行业管理,使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更好地适应上海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在《办法》的基础上,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共同制定了《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人事局二OO二年八月九日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专业人员的素质,适应上海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实施规范化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根据国家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2〕477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市成人教委制订的《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府发〔1993〕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医学教育,使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保持高尚的医德医风,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适应医学科学的发展,为社会主义建设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特殊教育学校(班)办学条件的几点意见-沪教委基[201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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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特殊教育学校(班)办学条件的几点意见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特殊教育学校(班)办学条件的几点意见(沪教委基〔2010〕43号)各区县教育局: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教委等八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以下简称“特教三年行动计划”)确定了“优化特殊教育办学条件”的目标,为落实特教三年行动计划提出的这一目标,2008年各区县制定了本地区优化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工作规划,于2009年开始实施,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加大了特教专项经费投入力度,相当部分特殊教育校舍面貌得到较大改善,特教学校教学与康复设施设备达标率有所提高,取得了初步成效。
2009年全市共投入经费9470万元,其中市级层面投入3500万元,区县层面投入5970万元。
用于基建的经费6469万元,占总数的68.3%,用于设施设备配置的经费3001万元,占总数的31.7%。
全市18个区县共有21所特殊教育学校、1所特教幼儿园、9个学前特教点、4所职业教育学校,8个特教康复指导中心、2个设在普通中小学的资源教室的办学条件得到改善,其中3所聋校和5所辅读学校的教学与康复设施设备已经基本达标。
但是,特殊教育办学条件的优化还存在较多困难与问题,一是部分区县特殊教育办学条件优化工作规划尚未得到全面落实,个别建筑面积过小、设施设备简陋的特教学校尚未列入本地区的学校建设规划。
二是有些区县未将学前特教建设纳入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的范围。
三是特教学校教学与康复设施设备配置达标率偏低,忽视教、学具配置。
四是无障碍设施建设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本市29所特教学校中仅有9所学校配置了电梯。
上海市教委、市卫生局关于部分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入学考试免予外语听力考试的通知-

上海市教委、市卫生局关于部分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入学考试免予外语听力考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委、市卫生局关于部分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入学考试免予外语听力考试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随着本市聋儿早期听力言语康复工作的普及,听力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已成为可能。
为了满足随班就读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继续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的需求,经研究本市从2007年起对部分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以下简称考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入学考试试行免予外语听力考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免试对象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dB(HL)及以上,听力残疾三级及以上的应届初中毕业班学生。
二、外语分数计算免外语听力考试考生的外语分数按下列公式换算: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外语分数=考生外语笔试分数×1.25。
三、免试对象确定的程序与流程(一)考生本人及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需要免外语听力考试的考生根据免试对象条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由市教委统一印制的《上海市部分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入学考试免予外语听力考试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随表附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以及《户口簿》复印件。
(二)申请考生所在学校初审。
学校根据免试对象条件以及申请考生提供的有关证件,并结合考生平时在校实际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各区县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三)经指定医院检测。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6.03•【字号】沪教委基〔2015〕34号•【施行日期】2015.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4号各区县教育局、卫生计生委,各相关医疗机构:为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八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19号)关于“积极推进医教结合。
构建政府各职能部门合作、市-区县-教育机构、医疗机构联动的医教结合管理运行机制和专业服务体系,整合教育、卫生等各部门资源,为残疾儿童提供针对性的教育、康复和保健服务”的要求,加强教育与卫生计生部门的合作,多渠道开展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残疾儿童发现、诊断与安置工作管理网络加强对检测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医学检测定点单位,实施定点、定标准的医学检测制度,根据残疾儿童入学检测与评估结果提出安置建议,提高残疾儿童入学安置的科学性(具体操作意见见附件1)。
二、完善残疾儿童信息通报系统整合卫生计生部门残疾儿童筛查、诊断信息和教育部门在校残疾儿童信息,完善教育、卫生计生等各部门共享的残疾儿童信息交流平台,建立残疾儿童资料库和残疾儿童个人档案,为残疾儿童实施随访和跟踪服务。
三、建立特殊教育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制度为有效利用教育、卫生计生等资源,充分发挥特教机构和医疗机构在残疾儿童教育和康复方面的优势,为本市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与康复服务,提高特殊教育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医疗机构选派听力、视力、智力、脑瘫、自闭症等方面专家,为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儿童提供医学检测、评估、康复指导等服务,并开展教师培训与咨询。
特殊教育“医教结合”的研究综述

特殊教育“医教结合”的研究综述作者:蒋姿申一村来源:《教师·上》2020年第05期摘要:“医教结合”在我国特殊教育领域占有重要地位。
文章以“医教结合”的研究为理论依据,基于“医教结合”研究的现状,通过对医院医务人员、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及特殊学生家长的调查,以期实现医院、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殊学生共同发展的总目标。
关键词: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医院中图分类号:G760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20-01-14 文章编号:1674-120X(2020)13-0109-02(一)政策支持特殊教育发展到今天,党和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对特殊教育也越来越重视。
2009年8月,上海市发布的《上海市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中,明确以实施“医教结合、按需施教、开发潜能、人人有所发展”为要求,第一次正式提出“医教结合”。
2009年11月,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向有关省、市教育厅(教委)发出了《关于在特殊教育学校建立“医教结合”实验基地的通知(教基二司函〔43〕号)》,决定建立“医教结合”实验基地并向全国特殊教育学校推广。
2010年,“医教结合”被写进《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至此,“医教结合”被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同年,上海市教委和卫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的通知》。
2014年1月和2016年11月,教育部、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先后联合下发的《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和《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中,明确提出了“初步建立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的总体目标和“支持特殊教育学校配备必要的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开展‘医教结合’实验,探索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特殊教育模式,提升残疾儿童的康复水平和知识接受能力”的具体内容。
(二)教育现状特殊教育学校一般分为盲、聋、智障三类,这三类教育都有“医教结合”的需求,其中智障教育尤为明显。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实施卓越医学教育计划的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实施卓越医学教育计划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12.11•【字号】沪教委高[2012]85号•【施行日期】2012.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实施卓越医学教育计划的意见(沪教委高〔2012〕85号)有关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实施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的意见》(教高〔2012〕7号文)精神,深化上海市医学教育改革,提高医学人才培养质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决定实施上海市卓越医学教育计划,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遵循医学教育规律,立足长远制度建设,着眼当前突出问题,以提高人才培养水平为核心,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体制机制,培养适应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高水平医学人才,为发挥本市医学教育事业的示范、引领、辐射作用作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按照教育规划纲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探索完善“5+3”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模式,培养一大批高水平临床医师;按照国家和上海市医学创新和国际竞争对创新型医学人才的要求,深化长学制临床医学教育改革,培养一批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国际视野的医学拔尖创新人才。
二、组织实施(一)实施原则以“职业导向、分层实施、形式多样、加强衔接”为实施原则。
市教委和市卫生局联合制定相关配套支持政策,提出医疗卫生行业人才培养需求;以医生的职业胜任力要求为依据,制定不同层次临床医学专业人才培养标准,指导医学院校分层实施卓越计划。
各高校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培养不断追求卓越的高水平临床医学后备人才。
加强院校医学教育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有效衔接。
(二)实施领域上海市卓越医学教育计划选择临床医学专业开展改革试点,以“5+3”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主体,进行五年制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推进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有效衔接;开展拔尖创新医学人才培养综合改革,推进长学制医学教育改革。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29•【字号】沪卫疾妇[2012]027号•【施行日期】201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疾妇〔2012〕027号)各区县卫生局、教育局,各相关医疗机构,上海市儿童保健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探索和完善本市医教结合特殊教育新模式,推进和规范本市特殊儿童入学诊断、健康评估工作,切实发挥“医教结合”工作模式在特殊教育中的作用,现制订《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案》(附件)。
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案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案一、评估目的通过对特殊儿童的医学诊断和健康评估,全面了解特殊儿童残疾类别与程度、体格生长发育和神经心理行为发育状况,以及其他相关疾病和社会适应能力,综合评估特殊儿童的健康与发育水平,在此基础上对特殊儿童提出个性化的教育、康复、保健等意见与建议,提高特殊教育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二、入学前健康评估(一)对象本市需要报名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一年级的各类残疾儿童。
(二)评估内容1.各类残疾诊断及初步评估。
各残疾儿童诊断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残疾儿童诊断技术规范(检测工具)及工作流程、开展残疾儿童确诊工作,出具上海市卫生局统一制订的《残疾儿童诊断报告》(附件1)并提出医学治疗和康复的指导意见。
2.健康检查。
本市特殊儿童入学健康检查的定点机构按照《上海市特殊儿童入学健康评估表》(附件2)中的有关项目和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残疾儿童健康检查工作。
2016学年度随班就读工作计划

2016学年度马陆育才联合中学随班就读工作计划一、指导思想2016学年深入贯彻落实《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上海市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的通知》及《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局上海市嘉定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不断提升随班就读教育教学质量。
让“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能在合适于他们发展的教育环境中,愉快地接受符合自身发展需求的教育为目的,不断优化随班就读师资队伍,着力强化随班就读点的教育教学管理,树爱心,转观念,积极探索特教与普教一体化的教育形式,推进特殊学生随班就读的教学改革,全面提高特殊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工作目标:1、优化形成随班就读学生的育人环境,促进随班就读学生的健康发展;2、形成有利于特殊学生随班就读的良好的学校育人机制;3、提高随班就读课堂教学有效性;三、具体工作:(一)、加强领导管理,形成网络学校主要领导要进一步重视关心随班就读工作,并把此项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随班就读工作小组定时、定点、定内容召开会议,对随班就读工作进行布置、小结、研究,把此项工作切实落实到实处,使本校的随班生在原有基础上有所进步和提高。
(二)、加强教研管理,落实措施1、加强教育教学常规管理(1)要求班主任对随班生进行全面分析,然后制定切实可行的个别教学计划。
(2)备课中要求任课教师精心设计适合随班生回答的问题,任课教师的备课,教导处每学期检查两次。
(3)在课堂教学中,要求对随班生做到有提问,有板书,有辅导,有巡视,有反馈,加强对他们每天半小时的个别辅导,教导处平时加强听课。
(4)半学期开展一次校内随班就读学生个别化教学计划的检查。
(5)加强个案、教学案例的研究,每位任课教师撰写出有一定质量的个案或教学案例。
2、加强教师队伍的管理(1)在校内加强对随班就读工作的宣传和教育,进一步强化思想意识,确立“每一个孩子都灿烂”的理念,提高每一位任教教师对随班就读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同时,切实提高教师的师德,使任课教师都要做到对学生有爱心、关心和耐心,把随班就读学生作为一种教育资源予以关心和帮助,组织好随班就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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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病防治
【发文字号】沪卫疾妇[2012]02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6.29
【实施日期】2012.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
案》的通知
(沪卫疾妇〔2012〕027号)
各区县卫生局、教育局,各相关医疗机构,上海市儿童保健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探索和完善本市医教结合特殊教育新模式,推进和规范本市特殊儿童入学诊断、健康评估工作,切实发挥“医教结合”工作模式在特殊教育中的作用,现制订《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案》(附件)。
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案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
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案
一、评估目的
通过对特殊儿童的医学诊断和健康评估,全面了解特殊儿童残疾类别与程度、体格生长发育和神经心理行为发育状况,以及其他相关疾病和社会适应能力,综合评估特殊儿童的健康与发育水平,在此基础上对特殊儿童提出个性化的教育、康复、保健等意见与建议,提高特殊教育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二、入学前健康评估
(一)对象
本市需要报名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一年级的各类残疾儿童。
(二)评估内容
1.各类残疾诊断及初步评估。
各残疾儿童诊断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残疾儿童诊断技术规范(检测工具)及工作流程、开展残疾儿童确诊工作,出具上海市卫生局统一制订的《残疾儿童诊断报告》(附件1)并提出医学治疗和康复的指导意见。
2.健康检查。
本市特殊儿童入学健康检查的定点机构按照《上海市特殊儿童入学健康评估表》(附件2)中的有关项目和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残疾儿童健康检查工作。
3.全面健康医学评估。
由市级专家组会同区县残疾儿童入学鉴定委员会相关人员和残
疾儿童家长,根据残疾类别与程度、健康检查结果及平时表现等实际情况,对残疾儿童进行入学前的全面健康医学评估,提出书面个性化的疾病治疗、康复和卫生保健、教育和入学安置等指导意见。
(三)残疾诊断和健康检查定点机构
1.上海市卫生局指定下列单位为本市残疾儿童诊断定点医疗机构:视力残疾指定机构: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复旦大学附属五官科医院。
听力残疾诊断机构:上海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五官科医院、上海市儿童医学中心、上海市儿童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
智力残疾及社会适应能力诊断机构: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上海市儿童医学中心、上海市儿童医院。
肢体残疾(脑瘫/非脑瘫)诊断机构:上海市儿童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