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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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

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

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和谐社会的建设是从个体做起来的,在这个过程中,物业管理条例起了很好的作用。

下面小编整理了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五条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但该住宅区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地籍图和房地产登记册上注记。

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地籍图和房地产登记册上注记。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7.26•【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12号•【施行日期】2023.07.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物业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二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7月26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保我省地方性法规与党中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维护法制统一,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居住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物业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城市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物业服务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社区布局、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确定。

禁止性行为管理操作规程

禁止性行为管理操作规程

禁止性行为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和管理单位内的性行为,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制定本禁止性行为管理操作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以及外包人员等。

第二章定义1. 性行为:指个体之间以性行为为目的或手段进行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言语上的骚扰、性暴力、性骚扰等。

2. 骚扰:指以言语、举止、肢体接触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非自愿的侵害。

3. 性暴力:指以强迫、胁迫、威胁等手段,对他人进行蓄意的性侵犯或性暴力行为。

第三章禁止性行为行为范围本单位员工在工作期间、工作地点以及工作相关的场合,严禁从事以下性行为行为:1. 言语上的骚扰:包括但不限于性别歧视的言语攻击、性别侮辱、色情语言、挑逗、调侃或有损他人尊严的言辞等。

2. 肢体接触方面的骚扰:包括但不限于未经对方同意的不必要肢体接触、不适宜的肢体接触等。

3. 性暴力:包括但不限于强迫、胁迫、威胁他人进行性行为等。

第四章禁止性行为处理措施1. 预防和教育措施:单位应加强员工对禁止性行为的知晓和认知,定期进行相关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性别平等意识,防范和预防性行为的发生。

2. 举报机制: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举报机制,确保被侵害员工能够便捷地举报性行为,同时保护举报人的隐私和合法权益。

3. 调查和处理:单位应及时对收到的性行为举报进行调查,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确保公正、客观、有效地处理被举报行为。

4.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禁止性行为规定的员工,单位将依据情节轻重,采取适当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工作、解雇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员工若从事禁止性行为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将配合相关法律机关进行调查和办案,并严格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1.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向全体员工公告。

2. 本操作规程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并保留对其进行解释及修改的权利。

3. 本操作规程的修改,应经本单位相关部门或领导的批准。

物业标准合同范本

物业标准合同范本

物业标准合同范本《[小区名称]物业服务合同》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坐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占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屋顶、外墙、楼梯间、走廊等。

(二)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电梯、消防设施、供排水管道、照明设施等。

(三)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垃圾清运、公共场地清洁等。

(四)公共区域的绿化养护服务。

(五)公共秩序的维护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门禁管理、巡逻等。

(六)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

(七)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账务管理。

(八)物业服务档案和资料的管理。

(九)其他委托事项,如代收水电费、代订报刊杂志等。

第三条物业服务期限本合同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委托乙方提供物业服务,双方可协商续签合同。

第四条物业服务费用(一)本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纳,具体标准如下:物业类型收费标准(元/平方米/月)住宅 [X]商业 [X]1.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 办公费用;7. 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 法定税费;9. 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二)共有绿化的维护;(三)共有区域的保洁;(四)共有区域的秩序维护;(五)车辆的停放管理;(六)物业使用中对禁止性行为的管理措施;(七)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费用的账务管理;(八)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九)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服务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二)及时向业主、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三)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四)配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的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决定续聘且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为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业主大会没有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

在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对方。

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和保存下列档案和资料:(一)小区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档案;(二)小区监控系统、电梯、水泵、电子防盗门等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及其运行、维修、养护记录;(三)水箱清洗记录及水箱检测报告;(四)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资料;(五)业主清册;(六)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建设单位与相关公用事业单位签订的供水、供电、垃圾清运、电信覆盖等书面协议;(七)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其他重要资料。

物业管理责任服务协议书样本(3篇)

物业管理责任服务协议书样本(3篇)

物业管理责任服务协议书样本单位物业管理与服务合同范本第一章本合同当事人第一条:甲方(业主):地址:乙方(物业管理公司):地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委托乙方对其××市路号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为×年,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管理服务事项第三条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第四条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水泵房、消防设施、低压配电设施、避雷设施。

第五条市政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沟渠、管道。

第六条公共绿地、绿化、建筑设施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七条附属配套建筑、场地和设施的养护和管理:围墙、大门。

第八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和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九条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第十条配合、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实施小区的治安防范工作,配备保安值勤、巡视、进行安全监控。

第十一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竣工验收资料与住户档案。

第十二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三章双方权利义务第十三条甲方权利义务。

1.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享受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

2.监督乙方管理服务工作及实施制度的执行情况。

3.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乙方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

4.有权向乙方投诉其管理人员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并知悉处理结果。

5.向乙方递交物业产权证复印件一份作为备案材料。

6.遵守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文化活动。

7.协助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他部门或单位对物业管理遗留的问题。

8.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填写申请表,缴纳装饰装修保证金,经乙方审查核准后方可施工;完工时,通知乙方检查有无违章、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

物业治安管理规定

物业治安管理规定

物业治安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物业治安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在小区或物业管理区域内负责维护治安秩序、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物业治安管理规定旨在规范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保障小区居民的安全和利益。

二、责任与义务1. 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义务。

2. 组织安全巡逻,定期巡查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和设施,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3. 配备专职保安人员,确保小区出入口的安全,制止不法行为。

4. 建立健全安全防范设施,如监控摄像头、门禁系统等,提高小区的安全防护能力。

5. 加强对小区内商业场所和住户的管理,确保商业秩序和住户安全。

6. 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三、安全管理措施1. 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 制定小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居民的行为规范和禁止性行为。

b. 建立安全巡查制度,明确巡查的时间、区域和内容,并记录巡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c. 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居民的应急处理能力。

d. 配备消防设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安全。

e. 加强对小区内商业场所和住户的管理,建立消防、卫生等相关制度,确保经营场所和住户的安全。

f. 建立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和处理各类安全事件。

四、安全事件处理1. 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件处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 对于发生的安全事件,应当及时报警并采取紧急措施,保障居民的安全。

b. 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和取证,确保安全事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c. 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

d. 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e. 及时向居民通报安全事件的处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范建议。

五、居民的权利与义务1. 居民有权享受物业治安管理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 居民享有安全、整洁的生活环境。

物业小区禁止违章私搭乱建管理规定

物业小区禁止违章私搭乱建管理规定

物业小区禁止违章私搭乱建管理规定RUSER redacted on the night of December 17,2020本文提要:物业小区禁止违章私搭、乱建管理规定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违章。

1)凡未取得市规划管理部门许可证而施工的工程,包括住户进行室内装修未经申报的装修工程及不按规定安装空调机的。

物业小区禁止违章私搭、乱建管理规定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违章。

1)凡未取得市规划管理部门许可证而施工的工程,包括住户进行室内装修未经申报的装修工程及不按规定安装空调机的。

2)虽有施工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工程。

3)在期满后仍不拆除的一切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4)在现有房屋四周、屋顶阳台等处擅自搭建的一切附属建筑物。

5)未经批准在人行道、马路边搭建的货亭等。

6)未经批准占用道路、人行道、楼梯通道等修建的房屋及其他临时性设施。

7)私人在园区内擅自占用公用土地修建或扩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和穿过墙体安装煤气管。

8)其他违反城市规划法律的建筑物、构筑物。

9)未经批准擅自搭建的雨蓬等。

2、违章的处理办法 1)经检查确认属违章占地或违章乱搭乱建的,按规划、城管部门的通知处理,不服从管理者,要加重处理,对情节恶劣或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者,则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2)凡违章用地,一律限期退出,并给予罚款,建筑物给予没收或拆除,罚款并没收其转让、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全部违章所得。

3)业户申请室内装饰时,如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外貌或进行扩建、拆建,损坏房屋结构,影响环境整体规划的,除责令停工或恢复原貌外,如在延期内仍未恢复,通知有关的主管部门处理。

4)经审定限期拆除,逾期不拆者,应强行拆除,以料抵工。

如不能以料抵工者,拆除的全部劳务费由违章者负担。

5)对参与违章设计、施工的单位,违章占地的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负责人,按有关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处理办法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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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改变房屋用途;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私搭乱建);
(三)擅自改变房屋外貌;
(四)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五)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超标准排污或者发出超标准的噪声和振动;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六)损坏健身器材;
(七)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杂物,高空抛物;
(八)践踏绿化、毁坏绿化、侵占绿地;
(九)乱停乱放车辆;
(十)饲养大型犬;
(十一)侵占通道,包括不限于楼道、消防通道、维修通道、道路、场地等,在消防通道上设置路障,损坏或挪用消防设施;
(十二)未经批准摆摊设点;
(十三)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十四)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十五)其他影响他人居住环境、安全及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的行为;
上海强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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