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监察御史的选任制度及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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摭谈明朝监察制度

摭谈明朝监察制度

摭谈明朝监察制度作者:薛冬平刘晓育来源:《文存阅刊》2017年第10期摘要:随着明朝专制皇权的空前强化,明朝监察制度发展成为我国古代监察制度中相对成熟的形态,其高度严密的监察体系、中央-地方垂直的监察模式、较为完善的法律基础,都极大地优越于历代监察制度。

因而,对明朝监察制度的机构创设、特点、意义等的研究探析,对于解读明朝历史和现代社会治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明朝;监察制度;中央;地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伴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而诞生,又随着封建皇权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

[1]明朝建立后,明太祖、成祖等前代君主都通过大量的政治举措和制度创设,使得延续上千年的专制皇权空前强化。

专制皇权的强化也造就了明朝严密完备的监察体系,而监察制度的完善也进一步强化了皇权,二者相辅相成,统一于封建统治之中。

一、明朝监察机构的创设古代监察制度自秦汉正式形成制度化,后经过魏晋隋唐不断发展成熟,明朝就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体制和形态。

[2]明朝继承和创新了传统的监察体系,在中央和地方都对进行了大胆的制度创设和完善。

(一)明朝的中央监察体系1. 都察院都察院是明朝中央的最高监察机关。

洪武十五年,明太祖将原有的御史台改设为都察院,并在之后对其内部机构进行了重新部署,使得台院合一。

根据《明史?职官志二》记载:“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

都察院作为高级别的监察机构,总揽全国监察事务。

2. 六科给事中明太祖废除宰相制度后,六部职权急速加重,故于洪武三年设立六科给事中,以此来制约六部,同时也与都察院相互制约。

根据《明会要》记载:“给事中乃近侍之官,凡朝廷政令得失,军民休戚,百官邪匿,举得言之。

” 六科给事中不归都察院管辖,而是独立的、直属于皇帝本人的监察机构,这更有利于皇权的强化。

(二)明朝的地方监察体系1. 巡按御史洪武二十四年,明太祖派遣“懿文太子巡抚陕西”,这成为巡按制度的雏形。

宣德十年,在全国范围内划定了十三道监察御史,并直接由皇帝任命和对皇帝负责。

“大小相制、内外相维”——浅谈明朝的监察管理制度

“大小相制、内外相维”——浅谈明朝的监察管理制度

“大小相制、内外相维”——浅谈明朝的监察管理制度明代是我国历史上较为重要的朝代之一,明太祖朱元璋在“九合诸侯、一匡天下”后,在继承了前朝的相关政治制度基础上,又宣布废除宰相制度,这一举使得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加强,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达到一个新的高峰。

与此同时,监察管理制度也被进一步调整和强化,逐渐形成了“大小相制、内外相维”的局面。

即大小相互管制监督,使得明王朝专制皇权能够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形成了中国封建社会晚期独具特色的皇权政治。

为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明代建立了庞大的国家机构和官僚体制,为了确保君主对整个国家机构和官僚体制的控制,使君主意志能贯彻到庞大帝国的方方面面,明代建立了规模同样庞大的监察机构以监察四方。

明朝可以说,明代的检察管理制度,为明代的政治生活带来了诸多的影响。

下面笔者将给大家简述一下明朝关于监察制度的那些事儿。

一、明代监察机构的结构及职能明代的监察机关大体由两个层次构成:上层为中央监察机关,包括都察院、六科和通政使司;下层为地方监察机关,包括提刑按察使司、总督和巡抚。

中央和地方职权不同。

都察院•都察院明代在两京均设置都察院,都察院是明朝的最高监察机关,都察院设有左、右御史,相当于六部尚书都是正二品官衔。

《明史·职官志二》记载:都察院设正官左、右都御史二人,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二人,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正四品。

首领官,经历司,经历一人,正六品;都事一人,正七品;司务厅,司务二人,从九品;等。

都察院主要有以下职权:1、负责弹劾奸佞,维护皇权绵延万世。

一旦有跋扈擅权之臣致使君权不张或谄媚邀宠之臣影响整个政治体制的正常运转,都御使有权力也更有义务予以弹劾。

这是都察院的首要任务,也是历代君主强化监察制度的根本目的。

2、负责提供建议,参与制定大政方针。

每当国家遇到诸如外敌入侵、藩国求援、入贡议和以及重大人事变更等军国大事之时,都察院都御使往往会奉旨会同内阁阁员、六部尚书等予以廷议、廷推或廷鞠。

明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借鉴

明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借鉴

明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借鉴作者:王玉杰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18期摘要:明初统治者为了维护统治,在总结前朝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设計了高度完备的监察制度,如严密的中央和地方监察体系、厂卫制度、繁多的立法保障、严格的监察官员选任等。

这套制度保证了朱氏王朝长达 270 多年的统治。

随着后期多方因素影响,明代监察制度逐渐没落。

本文通过分析明代监察制度的体系、特点,提出一些对我国当前监察制度建设和完善的经验。

关键词:明代;监察制度;借鉴一、明代监察制度概述明代监察机构包括中央监察机构、地方监察机构、厂卫监察机构。

中央监察体系主要包括都察院、六科给事中两部分、通政使司。

三者各自独立、互不统属,都有监察权。

都察院属于明代的最高监察机构,负责“纠劾百官”。

六科给事中也是独立的监察机构,与十三道监察御史并称“科道官”,主要负责监察六部相关事宜。

通政使司负责文书监察,它有效发挥了政令下达与下情上传的功能,其设立加强了朝廷内外之间联系;地方监察体系包括巡按御史、督抚制度和提刑按察使司。

三者职权广泛,几乎囊括地方的所有事物。

巡按御史由皇帝任命,负责对地方事务监察,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限。

督抚包括总督和巡抚,二者属于中央外派到地方的临时监察官员,加授都御史职衔。

提刑按察使司又称“外台”,属于都察院的省级分支,是地方的常设监察机构,主要负责“平狱讼,雪冤抑”,并且兼顾监督地方官员的职能;“厂卫”是对明代特务机构的简称,主要由东厂、西厂、内行厂、锦衣卫组成,它的职权相当广泛,不仅监督全国各地的官员,还监督普通百姓,并且享有司法权。

二、明代监察制度特点(一)监察机构独立为保障监察机构独立性,明代设置了完备的监察体系。

首先是外部独立,监察机构自成体系,不受行政机关干涉。

在中央,都察院与六部地位平等,受皇帝领导。

在地方,按察使与布政使、都指挥使“位列三司”。

这样设置保证了监察机构行使职权不受干涉;其次是内部独立,监察机构内部之间互不隶属。

大明朝代的政治制度与官员选任制度

大明朝代的政治制度与官员选任制度

形式主义
01
大明选任制度存在过于注重形式的问题,如繁琐的程序和过度
的考试,导致选拔出来的人才不一定具备实际工作能力。
权力腐败
02
由于大明选任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官员选拔过程中可能
存在权力腐败现象。
人才流失
03
严格的选拔程序和考试制度使得很多人无法担任官员,导致人
才流失。
选任制度的影响
社会稳定
大明选任制度为当时的社会提供了一个相对公平的官员选拔机制,有利于社会稳定。
大明朝代的政治制度与官员选任 制度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大明政治制度概述 • 大明官员选任制度 • 大明政治制度的影响 • 大明官员选任制度的优劣 • 大明政治制度与官员选任制度的比较 • 大明政治制度与官员选任制度的反思
01
大明政治制度概述
君主专制制度
君主拥有绝对权力
明朝皇帝拥有最终决策权和裁决权,君主的意志和决策可以 左右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发展。
官员俸禄与奖惩制度
官员俸禄
明朝官员的俸禄相对较高,但也会根据官员的级别和职位有所差异。俸禄包括土地、丝绸、银两等不同形式的 报酬。
奖惩制度
明朝对官员的奖惩制度非常明确。对于表现优秀的官员,可以获得晋升、加薪等奖励;对于表现不佳的官员, 将面临降职、罢免等惩罚。此外,对于犯罪的官员,将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大明官员选任制度中注重选拔贤能,当代中国干部选拔 也应该注重德才兼备,完善选拔制度,让优秀人才脱颖 而出。
对未来政治发展的展望
要点一
推进法治建设
大明朝的法律制度对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未 来政治发展也应该加强法治建设,实现全面依法治国。
要点二

独具特色的明代监察制度

独具特色的明代监察制度

明代监察制度是当时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基本任务就是整肃百僚、纠正官邪、弹劾非违、维持纲纪,确保国家职能得以充分有效发挥。

明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渊源我国监察制度的发展历程,最早可在战国时期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官中,找出早期监察职责。

自秦代开始,监察制度相对独立,并逐渐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历经汉朝、南北朝、隋唐、元朝等各个时期的发展,到明代时,监察制度已得到充分发展。

明代早期统治者,借鉴元朝末年贪官横行霸道、百姓苦难深重的历史教训,运用实施重典治国,以残酷刑罚严厉打击各级贪官污吏。

在国家层面,明初洪武年间,御史台改为都察院,时称“风宪衙门”,以左、右都御使为其长官,对全国的监察工作负责;同时创设六科给事中制度,六科给事中分掌六部,除了直言规劝、封还皇帝失宜诏令、驳正臣下奏章违误之外,亦负责举发督察、检举罪状等事务。

同监察御史相比,两者职务基本相似,御史称为道官、察官,给事中则称为科官、言官,合称科道。

但御史以一般行政为主要监察对象,更加偏重“察”事,给事中则以补正别人的缺点过失、驳正臣下奏章违误为主,更加偏重“言”事,两者权力交叉并互不可分,成为了明代监察官的主力。

在地方层面,采取分道巡按的办法,将全国以“道”为单位,划分为多个监察区,各道由隶属于都察院的监察御史,分别掌管各道监察工作。

明宣德年间,正式把全国划分为十三道,明确其主要监察对象是中央的中下级官吏和地方官吏。

明代监察制度,对于政治权力的有序运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对于加强皇权对官吏的监督、及时清除危害帝王统治的官吏,发挥了积极的规范、制衡和监督、惩治的作用。

从历史中可以发现,无论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包括在监察范围之内,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监察制度在封建社会国家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明代监察制度的突出特点明代监察权限具有清晰的职责分工。

明代监察御史主察“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弹,或封章奏劾。

”在内,巡视京营、光禄、仓场、内库、皇城,监临乡会试及武举,轮值登闻鼓等;在外,巡视军队、学校、盐茶马、漕运、边关、屯田等,具有明确职责。

分析明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

分析明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
分析 明代监察制 度的特点及对 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
余 佩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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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明代监察制度在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史上 占据 着显要 的位 置。分析 明代监察制度 的特 点,以求对 当今 中国的监察工作 和廉政建 设有所启 律 的权威和稳定性,明代虽有完备严密的廉 政法制 ,还有 系统 的监察制度 ,但是,由于推动整个政治体制运 作 的最高权力 ( 皇权 )却不受任何制约。加强监察立法是依法治 吏 的基础 。 明代完备的监察法律法 规,无疑为我们提供 了立法思 路及立法操作上的启示。
典治吏”及其影响,史学家和法律学家曾从不同角度作过探讨,
众说纷芸 , 仁者见仁, 智者见智 。 本文 的旨趣就 在于朱元璋 的“ 重 典 治 吏 ”对 当今 廉 政 建 设 的 启示 。 明王朝 的廉政 法律 朱元璋亲 眼 目睹了元朝 统治者的腐败与堕落,深知没有清明 廉 洁 的吏 治,就 没 有 明王 朝 的长 治久 安 。 因此 ,建 国 伊 始 ,他就 着 手制 定 《 大明律》 ,此外 ,他 陆续颁布 了 《 御制大诰 》 、《 御制 大 诰续编》 、《 御制大诰三编》 、《 大诰武 臣》 、《 铁榜 》等特别法 。此 外,三朝 《 问刑条例 》 、《 大 明令 》 、皇帝的谕 旨等都是明代 廉政法 律 的 组 成 部分 ,是 明王 朝 惩 治 官吏 贪 赃 犯 罪 的主 要 依 据 。 主 要 罪 名有 : 1 、“ 监临主守盗 ” 。所谓 “ 监 临主 守盗 ”是指负 责管理国家 财产 的官员、杂役等,利用 自己的职 务便利,侵 占国家财产 的行
历史 向我们证 明,中国古代监 察制度 白秦汉始 建以来, 在 长 达一 千多年的演变发展过程 中, 对 于维护巩 固封建皇权 , 肃 正纲 纪,纠举官邪,促进吏治清 明,维持和推动封 建国家机器 正常运 转 ,起 了重 要 的 、不 可 替 代 的作 用 。 朱元璋建立 明王朝 后,总结元朝败亡的教训 ,确定 “ 治乱世 用重典 ” 并把 “ 重典治吏 ” 作为 自己的治 国宗 旨。 对于朱元璋 “ 重

明清监察制度

明清监察制度

明清监察制度明清时期的监察制度是管理官员廉洁行为的制度,它在明清两代有着较为长久的历史,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治理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明清时期,监察制度的核心是由皇帝任命的监察官员,他们主要负责监督地方官员的廉政行为以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明代的监察官分为京察和道察两级,皇帝亲自任命京察官,道察官则由监察御史署选派。

清代则有大观督、提察、委员等官员来执行监察职责。

这些监察官员可以考察地方官员的政绩、德行、贪污等行为,对于杀人放火、欺压百姓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罚。

在监察制度中,有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告发制度。

明清时期的官员都设立了告状亭,百姓可以通过写信或者亲自前去告发官员的腐败行为,这种告发制度能够有效地防止官员腐败行为的发生,并且给予了百姓的监察权力。

同时,监察制度对于告发者也有一定的保护措施,如果告发属实,将得到重赏。

这样一来,即增加了被监察官员的反腐心理压力,又刺激了百姓监察的积极性,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保障。

此外,监察制度还有一项重要的功能是建立考试制度,实行科举制度来选拔官员。

在明清时期,科举考试是选拔官员的重要方式,通过科举考试选中的考生在就任之前需要进行审查。

监察官员就可以通过调查考生的政绩、德行以及家庭背景来评定其是否具备担任官员的资格。

这种制度的优点是可以提高官员的廉洁意识,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同时还能够提高社会的发展水平。

总的来说,明清时期的监察制度是一种对于官员廉政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的制度,它通过监察官及考试制度来保证官员的廉洁行为,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同时,告发制度和科举制度的运用也为明清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保障。

这让人们看到,明清时期积极推行监察制度,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推动社会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明代监察制度之浅析

明代监察制度之浅析

明代监察制度之浅析我国的监察制度可谓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到先秦时代。

而自秦汉开始正式形成之后,中国封建监察制度的发展是随着封建专职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不断加强而发展的,因此,当君主专制制度在明代到达了它的顶峰时,中国封建监察制度也更加的完备和严密,正如关文发教授以及颜广文教授在《明代政治制度研究》里所说的:“明代监察制度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是最完备的”,而它的影响之大,也“是前代监察制度所不能比拟的。

”因此,对明代监察制度的研究就具有极大的代表性和启发性,在此,笔者欲从宋元清等相邻朝代的监察制度和明代的监察制度的比较中入手,分析明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其所具有的作用和局限性,以求对当今中国的监察工作和廉政建设有所启示。

(一)监察权相对独立。

唐时虽设独立的监察机构御史台,但其最高长官御史大夫的任用权却往往掌握在唐朝宰相的手中,而宋朝虽然由皇帝直接控制御史台谏的任命权,但与唐朝相似的是,在这之下的各个机构的设置台院、殿院、察院等都是隶属于御史台之下,即使是与台院并列的谏院,其下属的官员之间也是一种明确的隶属关系,元朝也大致如此。

清朝时,但到了明朝,十三道监察御史虽形式上要受督察院的节制,但行驶职权时,往往可以撇开它而独立行动,直接受皇帝节制;而在六科给事中和督察院之间,六科给事中的独立性更强,两者即历史上所谓的“科道”并不互相统属,“督察院管不了六科,六科完全是独立的并只对皇帝负责的监察机构”。

①如六科在工作中与督察院发生矛盾,督察院是不得行文指令六科的,只有皇帝才有资格充当仲裁人和协调人。

同时,御史的委任权属皇帝,而不是吏部。

至于监察官员方面,虽然所列举各代都可以以下监上,但明朝这种情况更是普遍。

至清朝,雍正以后,将六科并于督察院,这样六科给事中和15道监察御史都隶属于督察院,从而使督察院成为清代主管监察的总机关,也是历代监察制度发展的最后形式。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自唐至清,历代中就属明朝的监察权最为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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