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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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通则》中商主体概念的选定

《商事通则》中商主体概念的选定
收稿 日期 :2 1 —0 —2 01 3 5
资格 , 以商为业 。而 这一点 , 不是法 律对商 事 并 并
主体 的共 同要 求 。相 反 , 律仅 要 求 商 事 主体 以 法 自己名 义 参 加 商 事 法 律 关 系 , 有 权 利 、 享 承担 义
作者 简 介 :张
骏 (9 2一)男 , 苏无 锡 人 , 侨 大学 教 师 , 士 。 18 , 江 华 博
依法从 事商业 经 营 , 立 享有 商 事权 利 和承 担商 独
事义务 的 自然 人 、 法人 和 其他 经 济 组织 。此 种 界
二、 商人、 商事主体 区分说
有 学者 的观 点甚 为 独特 : 所 谓 商事 主体 , “ 即 指商事 法律关 系 主体 , 它是 参加 商事 法律关 系 , 并
第 5期

骏 :《 商事通 则》 中商主体概 念 的选 定
1 5
务, 并不 要求 所有 商事 主体 从事 商行 为 , 不 要求 更 其 必须 以商 为 业 。所 以 , 人 范 围较 商事 主体 的 商
范 围小 。不 能认 为 商 事 主 体都 是 商人 , 能 以商 不 人概 括 商 事 主体 。 【 该 观 点从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理 ”J
文 献 标 识码 :A
论与实践进行 了深入细致的阐述 , 最后得 出结论 : 应选取商主体作为《 商事通则》 中的基本概念 。
中 图 分类 号 :D 9 0
有 学者 曾言 :商 主体就 与其他 法律关 系 的主 “ 体 一样 , 于建 立 经济 秩 序 乃至 整 个社 会 秩序 都 对
概 念为摹 本来定 义商 主体 , 这样有失 严谨 。当然 ,
更 深层 的理论忧 虑则 是商法 会受制 于 民事 主体理 论 的发展 , 而消 减 自身理 论 的 独立 性 。它是 以 从 所谓 的学 界通 说—— 法定 主 体 说—— 为依 据 的 , 看似合 理 。但 问 题 是 有 关 商 主 体 的 概 念 多 种 多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哪些个体或组织可以被视为商事主体,具有从事商业活动的资格及其相关权利和义务。

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是商业法律的重要基础之一,对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自然人在商业活动中,自然人是最原始的商事主体。

自然人指的是拥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即具有自我意识、能够自主行动及享受民事权利的人。

自然人可以作为个体从事商业活动,享有商业利益及其合法权益,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但是,自然人作为商事主体也存在一些不足,如个人的资金、信用等限制了其在商业活动中的竞争力和发展空间,同时,对于涉及到商业纠纷的处理和承担风险等方面,其个人财产难以与商业活动分离,容易受到经济风险和经济损失的影响。

二、法人为了解决个体经营者的局限性和满足商业活动组织化、规模化的需求,法人成为商事主体的重要形式之一。

以公司为代表的法人形式,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实体资产、管理机构、责任义务与股东等相关人员相分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商事主体。

法人具有以下优点:一、资金、财产等资源更为充足,并可通过出售股份扩大经营规模;二、责任分担的机制与独立个体不同,结构更为合理;三、经营信息披露透明,利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等。

但是,法人也存在存在一些缺陷,如股东的权益、公司规模等问题,也会影响公司的经营效益和持续性。

三、其他组织形式除自然人和法人之外,还有其他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合伙企业、独立组织、经济合作组织等)作为商事主体出现。

这些组织形式的出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自然人和法人的缺陷和不足,具有特定的经济意义和发展前景。

其中,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联合出资、共同经营、同享收益、同承担风险的商业实体。

独立组织则包括个体工商户等,这类商业实体属于自然人经营者的一种扩展形式,其经营归个人所有,与个人财产不分离,具有灵活性和经济效益较高。

浅议企业之商主体界定

浅议企业之商主体界定

浅议企业之商主体界定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公司成立,我们对于企业的认识也在不断增加,也有许多人认为从事商事活动的主体就是企业。

但是从法律定义上看,商主体不仅仅只有企业,还有更多更为复杂的分类。

文章试图对商主体与企业主体进行区分,并对商主体进行学术上的思考,以期获得合理分类和界定。

关键词:商事主体;企业主体;法律地位1商主体概念笔者刚接触商主体这个概念的时候,认为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双方当事人,包括商事行为人和各种组织等。

当然这都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也就是我们说的要有法律资格。

很显然这种理解是不够全面准确的。

在过去,商事主体在传统上几乎是跟“商人”这个称呼划等号的。

比如《德国商法典》、《法国商法典》的第一条都规定了“商人”的概念。

随着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商法理论也在不断的发展,商主体的内容也在不断得到扩充,比如各种公司企业不断的涌现出来。

但是,各国并没有对商主体的资格标准形成统一的认识。

笔者认为商主体仍是民事主体的一部分,虽然商主体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特征,但商主体在取得主体资格之后,尚不具备经营资格之前,商主体已经是合格的民事主体,具备一般民事主体的特征,享有一般民事主体的权利和承担一般民事主体的义务。

所以商主体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

其区别于一般的民事主体,主要是商主体必须在商法授权的前提下,以商事能力从事商业行为。

2商主体分类之争各国对于商主体的界定的方法有很多种,有的采取二标准,有的采用三标准。

最近,在欧洲、日本及我国的一些学者又倾向于将商主体界定为“企业”。

比如有学者认为,在现代商法中,商主体指的是,能够依商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企业。

该理论认为应将我国商主体范围界定为法人企业、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三种即可。

但是,我们知道,商事主体是必须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商事法律关系,并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的主体。

论我国商主体类型划分标准

论我国商主体类型划分标准

以求对完善我国商法学理 论和立 法体系作一些 贡献。


我国商法理 论、 济管理 活动和 立法实践 中对 经
商 主 体 基本 类 型 的 划 分
( 我 国商法理论 对商主体基本 类型 的划分 一) 我国商法理论对 商主体 基本类 型 的划分 , 在我 国
例 , 依照我 国的现行 法律 规定 , “ 设立 此类商 主体须在 工商登 记 程 序 之 前 , 先 履 行 行 政 审 批 ( 许 ) 首 特 手 续 ” 』 。 把是否需要 履行行 政许 可手续 作 为 了划 分是
其次 , 于这两种商人 的定义 , 关 各教材的解 释差异
倒 不 是 很 大 , 显 然 是 含 糊 并 且 错 误 的 。覃 有 土 主 编 但
首先 , 各个教材对什 么是商个人不同的解 释。 范健主编 的《 商法》 第 三版 ) 商个人分 为个体 ( 将 工商户 、 个人独资企业 和私营企业 。 覃有 土主编 的 【 J
《 商法学》 第二版 ) 讲除 了个体工 商户 和个 人独 资 ( 则
企业外 , 个人还包括农村 承包经 营户但没有 提到私 商
营企业 。 】 3二者都认为 商个人必须依 法登记 。这样 ,
的《 商法学》 第二版 ) ( 定义是 , 所谓固定 商人 , 以营 “ 指 利为 目的 , 有计划地 、 反复连续地从事商法列举 的特定
法 研 1 学究 O5
21 0 0年 第 1 期
贵 州 民放 学 院 学 报 ( 学 弛 会 抖 学版 )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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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第四讲-商事主体、商事行为、连锁经营

商法学第四讲-商事主体、商事行为、连锁经营

商事行为
一、商事行为概念
学理上通常认为,商事行为是指法律主体以营利为主要目
的而实施的,并且通常具有连续性的经营行为;企业的经营 商行为
行为一般视为商行为,但明显不以营利为目的之行为除外。
主观主义
德国——主观主义模式:商人从事的其商业经营的全部行为。 模式
法国——客观主义模式:商法规定的各种营业活动。
商事主体
(二)关于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 1.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未成年人包括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我国目前尚无关于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明确规定,但有关企业立法涉及了 自然人设立企业的能力。一般认为企业主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原则上 未成年人不得设立独资企业从事营业活动。 2.对于公务人员商事能力的限制 各国公务员法大都规定,凡公务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经营商业或其他投机 事业。我国对党政机关及其干部从事商事经营活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商事主体
(二)商法人
按照法定要件和程序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进行商事经营活动,并 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各种商事企业。 1.法律特征 (1)商法人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法人组织。 (2)商法人的设立和活动由商法规范调整。 (3)商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特殊的从事商事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 权在其目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2.具体表现 (1)全民所有制企业 (2)集体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 (4)合作社
商事行为
四、特殊商事行为规则
• (三)商事居间 • 商事居间是指商事主体为获取一定的报酬(佣金)而从事的为委托人与第三
人订立合同提供缔约机会或进行介绍,以促成合同订立的行为。 (四)商事行纪
商事行纪是指商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等,由 此获取报酬,并以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行为。

论商主体的类型界定

论商主体的类型界定

论商主体的类型界定王菲菲(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摘 要: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都将商主体分为商个人、商合伙与商法人三大类,我国也应将这三类商主体作为我国商事主体的基本分类在即将制定的商事通则中予以规定。

本文在对国内外商主体立法例归纳的基础之上,提出了我国商主体的立法建议:商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经过登记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商合伙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商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应纳入商主体范畴中。

关键词: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图分类号:DF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88X(2008)0420016208The Def inition of Type of Commercial SubjectWAN G Fei-fei(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 ute Lanzhou,730070)Abstract:Main count ries in t he world categorized commercial subject into t hree types---Sole Propri2 etor in Commercial Law,Commercial part nership,J uridical Person in Commercial Law.Our count ry should formulate t hese t hree types in t 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t he Commercial Law.This article ad2 vances some suggestion on t he basis of sums up commercial subject’s legislations at home and abroad. Sole Proprietor in Commercial Law should include Private Indust rialist s and Businessmen,Village Co n2 t ractors who has registered and Enterp rise;Commercial part nership should include General Commercial Part nership and Limited Co mmercial Part nership;J uridical Person in Commercial Law should include Limited Liability Co mpany and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Co-operative and Rural Collective Eco2 nomic Organizations are not Commercial Subject.K ey w ords:Sole Prop rietor in Commercial Law;Commercial part nership;J uridical Person in Commercial Law;Co-operative;Rural Collective Econo mic Organizations商主体是商法研究的主要对象之一,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其本国法律中对商主体都作了规定。

商主体法定原则

商主体法定原则

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是构成各种不同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基本要素,商事主体制度健全与否,不仅涉及到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商事活动的繁荣,而且关系到市场秩序的稳定。

因此,商法应以大量的强行法规则对商事主体的市场准入加以严格的控制。

第一,商主体类型法定。

商法对于商事主体的类型作出明确规定,投资者只能按照法定类型来设立商事主体,而不能任意创设法律未规定的商事主体。

因此,投资者在创设或变更商事主体时,只能在法定范围内自由选择自己所希望的商事主体,否则,就无法得到法律的承认和准入。

法律禁止在法定类型之外形成非典型的或“过渡性”的商主体。

从理论上说,商主体类型法定原则首先意味着商法已经对主体类型做了合理、准确而严格的类型划分;意味着立法已经对商事实践中各种行之有效的经营性组织形式做了全面的法律概括,从而为商事法制实践提供了充分可供选择的主体种类。

离开了统一、协调而合理的商事主体制度,就无法保障有法必依的法治原则之实现。

第二,商主体标准法定。

即商法要对商事主体的实质条件作出明确规定,投资者只能在完全具备这些实质性条件时,才能成立相应的商事主体。

《公司法》规定,在我国要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

场所和必要不是的生产经营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应在五人以上;(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的,就不能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商事主体程序法定。

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的权利);3、利益分配权
– 义务:1、出资义务;2、未经清算不得分割企业财产;3、未经 同意不得转让份额(优先受让);4、擅自出质无效;5、亏损 分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内部关系)
• 合伙事务的执行:指为实现合伙目的而从事的各项活动,包括
经营决策和具体执行两方面。普通合伙人互为代理人,共同执行 合伙事务,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 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即使其从事一些合伙事务,也不视为执行合 伙事务(除非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执行权)
• 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比较
– 相同点
» 投资者对企业直接享有所有权,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
» 没有法人资格,但都可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
» 相对公司企业设立条件和程序简便
» 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不适用《企业破产法》破产
– 不同点
» 投资主体人数和类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只能是一 人,而且只能是自然人;而合伙企业合伙人必须是两人以 上,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 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的权利义务
– 权利:1、参与合伙事务执行的权利(同等权利);2、对合 伙事务执行的监督权;3、有关文件和资料的查阅权;4、对 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异议权;5、对合伙事务的表决权 (无法定或约定,一人一票)
– 份额的多少或比例取决于协议约定或出资比例:是合伙人对合伙权益分 享多少和债务承担大小的依据(原则:约定--协商--比例--平均)
– 份额与合伙人身份关联:份额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份额全部转让 意味着合伙人身份的丧失
•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权利义务
– 权利:1、共有权或共同使用权;2、共同支配权(同等执行合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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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
商事主体是商业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参与商业活动的主体,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是商业法律中的重要问题,它关系到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影响着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

本文将从我国商业法律的角度探讨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启发。

一、法人的界定标准
在商事法律中,法人是指具有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能力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基金会法人等。

法律上通常规定了法人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注册登记:法人的成立通常需要进行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

这是法人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法人身份的法律证据。

2. 依法设立:法人是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下依法设立的,具有合法性和合法权益。

3. 独立承担责任: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商业责任,独立享有财产权利和行为权利。

4. 自主经营:法人具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可以依法经营商业活动,享有经营所得和利润。

个人是商事主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商业活动的参与者。

在商业法律中,对于个人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民事行为能力:个人需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才能作为商事主体参与商业活动。

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商业活动中通常需要法定代理人进行代理,以确保其权益和责任。

2. 独立承担责任:个人在商业活动中需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商业责任,不能依赖他人进行免责或转嫁责任。

三、其他组织的界定标准
四、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在实践中的应用
商事主体的界定标准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它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有利于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

它为商业纠纷的解
决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商业秩序。

它为经济活动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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